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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16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上海电影 股票代码:601595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FILM CO.LTD
(上海市漕溪北路 59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上海电影”或发行
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意向等事项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上影集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上海电影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上海电影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上海电影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上海电影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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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电影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其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6、在锁定期满第 1 个月至第 12 个月内,其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 10%,锁定期满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内,其
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 30%;因公司
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
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二)本公司股东精文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上海电影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上海电影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上海电影回购该等股份。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其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公
告购回股份的计划,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购回价格为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同时,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敦
促公司按照上述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购回数量或回购数量将
相应调整。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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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其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二)本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
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届时公司
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其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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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
露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如下: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
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如因本所为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
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本次发行的申报会计师承诺如下:本所对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电影”)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 11002 号审计报告。本所
审核了上海电影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 0027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
对上海电影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
证业务,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 0073 号非经
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以上合称为“上海电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
本所确认,对本所为上海电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为上
海电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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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稳定股价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公司特制定《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则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
价措施日”)
2、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
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
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
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
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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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
总额;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3)如上述回购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存在冲突的,公司将按照本预案中的约束措施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
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
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
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控
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
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如上述第 1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本项执行;
(3)如上述增持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存在冲突的,控股股东将按照本预案中的约束措施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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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
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
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
度实际领取的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 15%,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年度的实际领取的薪酬总和;
(2)如上述增持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存在冲突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本预案中的约束措施的规定履行相
应义务。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
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
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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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负有增持
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
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
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在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停止之日起的 240 个
交易日内,公司及控股股东、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
股价措施的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终止
之日起的第 241 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每
股净资产,则公司及控股股东、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按
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
(三)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
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
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
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
股股东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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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
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自动生效。本预案的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公司控
股股东上影集团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知晓并详细了解《上海电影股份
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将根据《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相
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适用的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
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上海电影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五、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本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五)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公司控股股东已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作出承诺如下: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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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
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将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
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并将督促承诺事项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
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其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
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3、上海电影将采取的措施还包括:(1)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
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
司领薪);(2)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
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控股股东将采取的措施还包括:(1)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
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2)
同意公司在利润分配决议通过后将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存放至公司与其共同
开立的共管帐户,其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不得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
东的部分;(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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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的措施还包括:(1)可以职务变更但
不得主动要求离职;(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如果因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各业务板块运营情况正常
稳定,发行人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
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公司 2016 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数
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相关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
重大不利因素。综合电影市场情况及公司业绩增长情况,公司预计 2016 年全年
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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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34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
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14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上海电影”,
证券代码“601595”。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8 月 17 日
(三)股票简称:上海电影
(四)股票代码:601595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37,350 万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9,35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9,35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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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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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FILM CO.LTD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37,3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仲伦
成立日期:1994 年 10 月 7 日
住所:上海市漕溪北路 595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 595 号 C 座
联系电话:(021)3339 1000
传真:(021)3339 1001
公司网址:www.sh-sfc.com
电子邮箱:sygf@sh-sfc.com
董事会秘书:张晖
经营范围: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
广告,电影院线及电影院投资与资产管理,文化方案咨询服务,摄录像设备、音
响设备、灯具、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
会议服务,票务服务,物业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自有设备租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电影发行及放映业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
行人所在行业属于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代码 R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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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任职期间以及本次发行后直
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任仲伦 董事长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马伟根 副董事长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董事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张丰
总经理 2014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
董事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张晖
董事会秘书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万雅莉 董事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许为群 董事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陶武平 独立董事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洪剑峭 独立董事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吕巍 独立董事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程坚军 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严文明 监事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胡军 监事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王艳 职工代表监事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李岩 职工代表监事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8 年 8 月 12 日
仲峥 副总经理 2014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
吕家正 副总经理 2014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
陈果 副总经理 2014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
王蕊 财务总监 2014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
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上影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影集团持有发行人 95.52%的股份,为发行人
控股股东。上影集团的经营范围为:电影、电视故事片、教育片、纪录片、资料
片、广告片的制作、洗印、发行、代理、发布及衍生产品开发、销售,组合演出,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布景设计制作,服饰道具租赁,影视器材生产、销售、租赁,国内贸易(除专项
审批外),影院经营,停车场(库)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28,000 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35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上影集团(SS) 267,454,673 95.52% 258,523,597 69.22%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精文投资(SS) 12,545,327 4.48% 12,126,403 3.25%
锁定 12 个月
全国社会保障基 自上市之日起
- - 8,931,076 2.39%
金理事会 锁定 36 个月
全国社会保障基 自上市之日起
- - 418,924 0.11%
金理事会 锁定 12 个月
合计 280,000,000 100.00% 280,000,000 74.97%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东 - - 93,500,000 25.03% 无
总合计 280,000,000 100.00% 373,500,000 100.00%
注:“SS”表示国有股东,为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于 2009
年 6 月 19 日联合印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实施办法》,2012 年 10 月 25 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上海
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函》(沪国资委产权[2012]356 号),
同意本公司境内发行 A 股并上市时,上影集团和精文投资按照各自在上海电影
的持股比例将合计本次发行股数的 10%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87,485 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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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上影集团(SS) 258,523,597 69.22
2 精文投资(SS) 12,126,403 3.25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9,350,000 2.50
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21,203 0.0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5 33,448 0.0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6 28,392 0.01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7 28,385 0.0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8 24,336 0.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农行 23,172 0.01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10 22,449 0.01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280,381,385 75.09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9,3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3%,全部为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0.19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量
9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量 8,41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包销,包销股
份数量为 221,203 股,包销比例为 0.24%。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5,276.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90,738.78 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
中天验字(2016)第 1049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共 4,537.72 万元。其中承销费及保荐费 3,000 万元,审计费
及验资费 1,074.97 万元,律师费 80.00 万元,信息披露费 340.00 万元,发行手续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费 42.75 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 0.49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0,738.78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52 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除
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6 元。(按照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 11002 号)。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
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另
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6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
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元) 851,048,194.30 855,600,085.77 -0.53%
流动负债(元) 634,469,475.57 756,002,477.72 -16.08%
总资产(元) 1,701,861,959.97 1,643,967,630.14 3.5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
904,203,077.87 781,395,444.85 15.72%
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
3.23 2.79 15.72%
净资产(元/股)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总收入(元) 497,179,031.01 420,812,609.44 18.15%
营业利润(元) 137,662,242.05 116,223,841.68 18.45%
利润总额(元) 148,802,147.41 125,073,361.36 18.9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122,807,633.02 100,750,263.96 21.89%
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13,955,523.08 93,424,758.03 21.98%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4 0.36 22.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41 0.33 24.24%
本每股收益(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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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60% 15.82% 减少 1.22 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13.55% 14.76% 减少 1.21 个百分点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14,121,248.44 182,829,849.05 -37.58%
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0.41 0.65 -37.58%
流量净额(元/股)
注:相关财务指标按照本次发行前的股本计算。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一)经营业绩简要分析
2016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9,717.90 万元,较上年同期 42,081.26
万元上升 18.15%。公司新建影院的陆续完工开业、现有影院经营的不断成熟、
电影院线及发行业务的拓展、网络售票业务的增长对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起到了重
要的推动作用。
(二)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均有
所增长,主要源于经营业绩的增长。
(三)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16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37.58%,主要是
因为本期经营性应付项目的金额减少。
综上,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各业务板块运营情况正常稳定,发行人在经
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
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
事项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三、2016 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
重大不利因素,综合电影市场情况及公司业绩增长情况,公司预计 2016 年年度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业绩良好,与 2015 年度相比不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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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甲方)已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账号:
436471423041、446871425684)(乙方)、中金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
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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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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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周家祺、姚旭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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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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