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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模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8-29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Henghe Mould Co., 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零一六年八月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8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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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模具”、“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志军、黄秀珠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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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
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是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
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永纪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公司股东蒋晶、陈建祥、孙学民、窦保兰、邹嗣胜、苏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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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
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公司股东杨学楼、杨国成承诺: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
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其他 27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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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
形,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发行人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
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
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
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按照发行价格和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孰高通过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
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
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情况
下,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
形,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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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相关主体承诺极力促使发
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承担责任的,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
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
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3)经前述方式协
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
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即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公司及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3、在上述 1、2 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应要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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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
的方式。
公司应保证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始终符
合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等规定。具体回购方案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
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
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
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触发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
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
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 2%;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 8%。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决定采取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削减开支、限制高管薪
酬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决策程序、具体的方案应当符合法律、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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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
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
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在方案获得
必要的审批及授权后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
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将依照方案
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上述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控股股
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
金分红的 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发
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
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时,以前年度已经用
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与控股股东可同时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亦可分别执行。若公司实施回
购的措施后或者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在实施前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稳定
股价措施触发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且公司、控股股东均
已采取了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但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的股票收
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生后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发行人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买入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
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计划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
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
在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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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
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
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
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过去十二
个月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
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发行人处领
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
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更换或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在该等人员就任前,公司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
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并要求其依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提出未履行本预案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五、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系胡志军、黄秀珠,两人就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分别承诺如下:
1、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
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
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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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
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
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若相关主体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发行人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
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
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3)在本
公司未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
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承诺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
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
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3)
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
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
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4)在本人完全消除
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
要求发行人增加本人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
薪资或津贴;(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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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账户。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
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
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而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独立董事除外);
(3)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
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4)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若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不可抗力原因导
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其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应尽快研究将投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关主体还
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应根据实际
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发行人提出的处理方案及新承诺,还将履行相关决策、审批
程序)。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
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公司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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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后续公司拟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则承诺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等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
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总体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20%。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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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所述之“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
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
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
发事项。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
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以下原
则: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二)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与程序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有关制定或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
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
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上市后三年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时期,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
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注重股东回报。公司上市后三年(包
括上市当年),将继续扩大现有优势产品的生产规模、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积
极寻求产业并购机会,董事会认为上市后三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公司计划
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及补充日常运营资金,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
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
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志军、黄秀珠及胡永纪向公
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股和(或)参股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
其它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股和(或)参股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
企业,也不会: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
业务或活动;
(3)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除前述承诺之外,实际控制人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
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
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3、将不利用其控股地位,进行其它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权益
的活动。
实际控制人对因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十、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分别承诺:因本保荐机构(本所)
未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
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其他承诺
1、关于不占用资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志军、黄秀珠、胡永纪分别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公司或组织均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横河模具及
其子公司的资金。本承诺构成对本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关于子公司厂房租赁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志军、黄秀珠、胡永纪承诺: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各子公司
无法继续承租上述厂房导致生产经营受损,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发行人子公司
造成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承担上述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
的损失,或因搬迁产生的相关费用、停工损失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
偿等),以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同时及时、积极配合各子
公司尽快寻找到合适的替代性的合法生产经营用房。
3、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劳务派遣的《承诺函》,承诺如因劳务派遣公司拖
欠发行人等所用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或其他相关费用等损害劳务人员情形导致公
司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本人同意补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4、补缴所得税优惠的承诺
就深圳横河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而存在的补缴税款风险事项,公司实际控制
人胡志军、黄秀珠、胡永纪已出具承诺:“1、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各年度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被有关政府部门追缴,则本人作为
实际控制人之一,将以与其他实际控制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无条件全额
承担发行人在上市前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2、一旦发生
上述发行人应补缴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的情形的,本人将直接代发
行人缴付该等款项,以避免发行人遭受损失;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依
法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发行人实际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60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37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
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为2,375万股。其中,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237.5万股,为本次发
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137.5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
为6.12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57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横河模具”,股票代码为
“300539”,本次公开发行的2,375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8月3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
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8月30日
(三)股票简称:横河模具
(四)股票代码:300539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5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75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2,375万股,
全部为发行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6年8月30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量 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姓名
(股) (%)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胡志军 32,269,500 33.97 2019 年 8 月 30 日
2 黄秀珠 32,006,612 33.69 2019 年 8 月 30 日
3 胡永纪 1,445,884 1.52 2019 年 8 月 30 日
4 邵跃 1,200,001 1.26 2017 年 8 月 30 日
5 蒋晶 1,149,999 1.21 2017 年 8 月 30 日
6 况小刚 799,998 0.84 2017 年 8 月 30 日
7 陈建祥 359,999 0.38 2017 年 8 月 30 日
8 胡金杰 299,999 0.32 2017 年 8 月 30 日
9 苏跃武 159,999 0.17 2017 年 8 月 30 日
10 孙学民 150,000 0.16 2017 年 8 月 30 日
11 窦保兰 150,000 0.16 2017 年 8 月 30 日
12 杨学楼 119,998 0.13 2017 年 8 月 30 日
13 邹嗣胜 100,000 0.11 2017 年 8 月 30 日
14 杨国成 100,000 0.11 2017 年 8 月 30 日
15 孙辉 100,000 0.11 2017 年 8 月 30 日
16 徐建敖 80,001 0.08 2017 年 8 月 30 日
17 徐建军 80,001 0.08 2017 年 8 月 30 日
18 陆正苗 80,001 0.08 2017 年 8 月 30 日
19 张志强 59,999 0.06 2017 年 8 月 30 日
20 刘剑芳 59,999 0.06 2017 年 8 月 30 日
21 赵明洋 58,001 0.06 2017 年 8 月 30 日
22 徐曙光 50,002 0.05 2017 年 8 月 30 日
23 陈荣权 50,002 0.05 2017 年 8 月 30 日
24 童黎明 50,002 0.05 2017 年 8 月 30 日
25 叶培良 50,002 0.05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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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黄锚 40,001 0.04 2017 年 8 月 30 日
27 罗新鸣 30,000 0.03 2017 年 8 月 30 日
28 邹许燕 30,000 0.03 2017 年 8 月 30 日
29 苏华 19,999 0.02 2017 年 8 月 30 日
30 蔡福壮 19,999 0.02 2017 年 8 月 30 日
31 马文静 19,999 0.02 2017 年 8 月 30 日
32 彭云 10,001 0.01 2017 年 8 月 30 日
33 郑洲 10,001 0.01 2017 年 8 月 30 日
34 蔡福宏 10,001 0.01 2017 年 8 月 30 日
35 蔡福伟 10,001 0.01 2017 年 8 月 30 日
36 文衍香 10,001 0.01 2017 年 8 月 30 日
37 李志红 4,999 0.01 2017 年 8 月 30 日
38 刘刚 4,999 0.01 2017 年 8 月 30 日
小计 71,25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375,000 2.50 2016 年 8 月 30 日
网上发行股份 21,375,000 22.50 2016 年 8 月 30 日
小计 23,750,000 25.00
合计 95,0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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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Henghe Mould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7,125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 9,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胡志军
成立日期: 2001 年 7 月 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2年12月11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园区
电话: 0574-63254939
传真: 0574-6326567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mouldcenter.com
电子邮箱: suhua@mouldcenter.com
董事会秘书: 苏华
经营范围: 模具、塑料制品(除饮水桶)、电子元件、五金配件、
家用电器及配件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
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
术除外。
主营业务: 从事家电、LED灯具、工业部件、卫生洁具、医疗器
械部件等精密塑料模具的研发、设计、制造、注塑成
型及部件组装
所属行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单位: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

2015 年 11 月 11 日
1 胡志军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股 32,269,500
-2018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1 月 11 日
2 黄秀珠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32,006,612
-2018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1 月 11 日
3 蒋晶 董事 直接持股 1,149,999
-2018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1 月 11 日
4 陈建祥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359,999
-2018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1 月 11 日
5 李志刚 独立董事 - -
-2018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1 月 11 日
6 张学安 独立董事 - -
-2018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1 月 11 日
7 万华林 独立董事 - -
-2018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1 月 11 日
8 杨学楼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股 119,998
-2018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1 月 11 日
9 杨国成 监事 直接持股 100,000
-2018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1 月 11 日
10 李建华 监事 - -
-2018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1 月 23 日
11 窦保兰 财务总监 直接持股 150,000
-2018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1 月 23 日
12 邹嗣胜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100,000
-2018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11 月 23 日
13 孙学民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150,000
-2018 年 11 月 10 日
副总经理、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3 日
14 苏华 直接持股 19,999
秘书 -2018 年 11 月 10 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包括胡志军、黄秀珠,其中胡志军持有公司
33.97%股份,黄秀珠持有公司 33.69%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系胡志军、黄秀珠、胡永纪,其中胡志军、黄秀珠系夫妻关系,胡永纪系胡志
军父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胡志军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胡志军先生,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助理工
程师。自 1992 年担任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厂长以来,胡志军先生带领企业始终以
注塑产品为主营业务,逐步增强模具的自主创新、研发、设计及量产的能力;逐
步提高塑料制品的精度及产销量。2001 年 7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宁波横河模
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11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宁波日锋机电
有限公司董事,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宁波建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1 年 11 月-2013 年 3 月,任上海星宁机电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经理;2007 年 4 月-2014 年 6 月,任上海航旭织带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慈溪市第十届政协委员。2012 年 11 月至今,任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的制定及日常的经营管理;2005
年 11 月至今,兼任杭州日超机电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9 月以来,任杭州横松
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另任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宁波市模具行业协会
副会长,慈溪市模具行业协会名誉副会长,《中国模具信息》编辑委员会委员。
2、黄秀珠
黄秀珠女士,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1992 年
1 月-2001 年 7 月,任慈溪市横河塑料厂职工;2001 年 7 月-2012 年 11 月,任宁
波横河模具有限公司监事;2005 年 11 月至 2012 年 8 月,兼任宁波日锋机电有
限公司董事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1 月,兼任宁波建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
司监事。2012 年 11 月至今,任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
要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2005 年 11 月至今,兼任杭州日超机电有限公司董事。
3、胡永纪
胡永纪,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1,445,88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0293%。胡永纪先生,未在公司或其他企业、单位担任
相关职务,1948 年以来一直在家务农。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本公司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星宁机电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上海星宁机电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1 年 11 月 7 日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立西路
法定代表人 王舒和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公司股东 胡志军持股 80%,蔡丽珍持股 10%,孙彩娥持股 1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 自有房屋租赁等
时间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净利润(万元)
最近一年及一期 2015 年 12 月 31
1,361.78 1,314.94 30.42
主要财务数据(未 日/2015 年度
经审计) 2016 年 6 月 30 日
1,295.42 1,251.95 -60.00
/2016 年 1-6 月
2、上海航旭织带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上海航旭织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7 年 4 月 9 日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立西路 168 号 2 栋
法定代表人 王舒和
注册资本 360 万元
实收资本 360 万元
上海星宁持股 62.89%,王舒和持股 20%,虞华锋持股 5%,雷旺兵持股
公司股东
4%,周飞熊持股 3.33%,包云峰持股 2.78%,严琦持股 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用高强度织带及其他各类织带的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
主营业务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时间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净利润(万元)
最近一年及一期 2015 年 12 月 31
411.79 387.92 6.05
主要财务数据(未 日/2015 年度
经审计) 2016 年 6 月 30 日
447.13 395.90 7.98
/2016 年 1-6 月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1,550人,其中,公司前十名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胡志军 32,269,500 33.97
2 黄秀珠 32,006,612 33.69
3 胡永纪 1,445,884 1.52
4 邵跃 1,200,001 1.26
5 蒋晶 1,149,999 1.21
6 况小刚 799,998 0.84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7 陈建祥 359,999 0.38
8 胡金杰 299,999 0.32
9 苏跃武 159,999 0.17
10 孙学民 150,000 0.16
合计 69,841,991 73.52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375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6.12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3,396,360 万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66,974,614,500股,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087.26079倍,高于150倍。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7.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137.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19150773%,申购倍数为3,133.31530倍。本次发行余股51,433股,全部由主
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535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16年8月2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4042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3,653.19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2,500万元,审计及
验资费用575万元,律师费用135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4.90万元,
发行手续费32.85万元,发行印花税金5.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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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54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
股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881.81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47元(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以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和实际募集
资金合计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7元(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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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
[2016]3815 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
读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改变,核心技术人员及开发团队保持稳定,亦未发生其他可
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一、2016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简要说明
公司 2016 年 1-6 月主要的合并口径下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 2015.12.31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 19,605.62 19,201.64 2.10%
非流动资产 25,378.15 25,336.63 0.16%
资产总计 44,983.77 44,538.28 1.00%
流动负债 22,482.07 20,465.38 9.85%
非流动负债 156.40 3,053.89 -94.88%
负债总计 22,638.47 23,519.27 -3.7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2,049.03 20,618.13 6.94%
股东权益合计 22,345.30 21,019.01 6.31%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增幅
营业收入 18,461.11 17,945.41 2.87%
净利润 1,444.23 1,319.15 9.4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28.84 1,292.12 10.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424.38 1,144.80 24.42%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 2016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8,461.11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515.70
万元,增幅为 2.87%,呈小幅增长趋势。
公司 2016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28.84 万元,较去年同
期增加 136.72 万元,增幅为 10.58%,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入及毛利率有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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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6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24.38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279.58 万元,增幅为 24.42%,主要原因是本期
收入及毛利率有所增长且本期非经常性损益较少。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较上年年末基本保持稳定。公司资产总
体质量良好,财务状况稳定。
二、2016 年 1-9 月业绩预测
基于2016年1-6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等情况,并考虑近期宏观
经济形势,预计公司2016年1-9月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项目 增幅
(预测值)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8,256.23 27,097.56 4.2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48.82 1,951.10 15.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2,244.36 1,803.78 24.43%
净利润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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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6年8月1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
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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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4楼
保荐代表人:郭明新、袁弢
电话:021-35082001
传真:021-3508296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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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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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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