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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发安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0-31
股票简称:佳发安泰 证券代码:300559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433号)
Chengdu Jiafaantai Technology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
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作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发安泰”、“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
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
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一、股份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 5,38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总数 1,800 万股,不安
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 7,180 万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袁斌承诺:“自佳发安泰在境内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
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另外,袁斌还承诺:“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佳发安泰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佳发安泰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佳发安泰股份。”
2、公司股东凌云、陈大强、寇勤、成都德员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佳发安泰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
的佳发安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股东凌云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如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峰、周俊龙、梁坤、覃勉、郭银
海、文晶承诺:“本人在担任佳发安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
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
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佳发安泰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
佳发安泰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佳发安泰
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5、德员泰股东范翔龙、郭雯承诺:“自佳发安泰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佳发安
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另外,范翔龙、郭雯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于本人在佳发安泰及其子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佳发安泰及其子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6、股东袁斌、凌云、德员泰还承诺:“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4 月 30 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袁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袁斌承诺:“在佳发安泰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数量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佳发安泰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凌云、陈大强、德员泰承诺
公司股东凌云、德员泰承诺:“在佳发安泰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
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
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
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佳发安泰的股票
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陈大强承诺:“在佳发安泰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
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所持公
司股份数量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最近一期末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本人
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
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佳发安泰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出现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若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3、公司回
购股份;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份的实施计划方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方案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控股股东应在董事会公告增
持股份方案后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方式完成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增持计划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2%。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份的实
施计划方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法
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方案后三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方式完成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增持计划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
度在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但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
酬的 5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
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公司及控股股东、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交易等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由董事会提出,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
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
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
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届时的股价情况及公司流动资金情况,
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且:(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第(1)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3)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每股
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公告终止回购股份方案,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
事宜。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时,应首先启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控股股东增
持达到承诺的单次最大股份数或最高资金金额,或者控股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终止股价稳定方案条件的,应当启
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达到承诺的最大股份
数或最高资金金额,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终止股价稳定方案条件的,应当启动公司回购
股份方案。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
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如本公司对该等违法
事实无异议,或者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回购方案为:
(1)如在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被认定存在违法事实,新股回购价格为
发行价加上按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公司应于违
法事实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回购新股方案,同时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公司董事会对回购新股方案作
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新股方案作出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如在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被认定存在违法事实,新股回购价格不
低于回购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应于违法事实认定之日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回购新股方
案,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公司董事会对
回购新股方案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新股方
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将提供网络
投票系统为股东表决提供便利。”
2、发行人控股股东袁斌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
如公司及本人对该等违法事实无异议,或者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人
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购回方案为:
(1)如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被认定存在违法事实,购回价格为发行价
加上按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如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被认定存在违法事实,购回价格与公司回
购新股的价格相同。若公司股票在购回前发生送股、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
项的,购回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督促公司履行回购首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新股回购方案时投赞成票。”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董事同时承诺,如因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公司董事会表决回购新股方案时对相关决议投赞
成票。”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袁斌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4、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申报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申报会计师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措施
(一)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措施
1、未能履行回购新股与赔偿损失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及时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约束措施予以公告;
(2)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暂停发放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与出售、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等资本
运作事项,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及时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约束措施予以公告;
(2)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暂停发放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与出售、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等资本
运作事项,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措施
1、未能履行股份锁定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减持收益的,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
(2)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
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3)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未能履行持股意向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违反持股意向承诺而获得股份减持收益的,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
(2)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
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3)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未能履行购回股份与赔偿损失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履行购回义务并实施完毕之前,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
得现金分红中暂扣回购股份的应付金额;
(2)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应付金额,并代为向投资者支付赔偿金;
(3)在履行回购义务和赔偿损失并实施完毕之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4、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及时通过发行人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作出公开道歉;
(2)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有权暂扣归属于本人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未能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采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情形前,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有权暂扣归属于
本人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承诺并实施完毕;
(2)在履行相应承诺、采取补救措施并实施完毕之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未能履行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采取措施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前,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有权暂扣归属
于本人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承诺并实施完毕;
(2)在履行相应承诺、采取补救措施并实施完毕之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未能履行社保与住房公积金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有权从归属于本人的现金分红扣除应当本人履行
承诺的应付金额,并代为支付;
(2)在履行相应承诺并实施完毕之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三)凌云、陈大强、德员泰违反相关承诺的措施
1、未能履行股份锁定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减持收益的,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
(2)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
本公司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3)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未能履行持股意向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违反持股意向承诺而获得股份减持收益的,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
(2)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
本公司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3)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未能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采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情形前,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有权暂扣归属于
本人/本公司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本公司履行承诺并实施完毕;
(2)在履行相应承诺、采取补救措施并实施完毕之前,不得转让本人/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未能履行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采取措施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前,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有权暂扣归属
于本人/本公司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本公司履行承诺并实施完毕;
(2)在履行相应承诺、采取补救措施并实施完毕之前,不得转让本人/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管理管理人员违反约束的措施
1、未能履行赔偿损失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承诺。经责令仍未履行的,发行人有权从本人
应当取得的工资、津贴等全部薪酬收入扣减不超过 50%的金额,代为向投资者支付赔
偿金。
2、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经责令仍未履行的,发行人有
权从本人应当取得的工资、津贴等全部薪酬收入扣减不超过 50%的金额;同时,若本
人届时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有权暂扣归属于本人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股价
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本项约束措施适用于除独立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3、未能履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经责令仍未履行的,发行人有
权从本人应当取得的工资、津贴等全部薪酬收入扣减不超过 50%的金额,直接用于消
除关联交易对发行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4、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有权从本人应当取得的工资、津贴等全部薪酬收入扣减不超过 50%的金额,
直接用于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大幅增加,为保证募集资金有
效使用、防范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
下措施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同时,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
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
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情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教育考试信息
化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主要产品包括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以及网上巡查、
应急指挥、身份认证、作弊防控等教育考试考务信息化系统产品。按照国家教育部考
试中心要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平台、网上巡查、应急
指挥、身份认证、作弊防控和考务综合管理系统,通过管理平台、网上巡查和应急指
挥的建设,首先完成了五级联网和指挥架构的构建。在此基础上,原有系统扩建、升
级换代和身份认证、作弊防控和考务综合管理系统等新系统的建设由各地根据自身需
求、考试环境、政府预算等逐步实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0,827.08 万元、17,816.50 万元和 14,731.77
万元和 8,053.73 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3.96%、57.20%、54.64%和 54.16%;净
利润分别为 8,017.13 万元、7,203.72 万元、5,758.09 万元和 2,965.23 万元。公司经营业
绩的变化与国家教育规划、考试制度改革及各地财政预算密切相关。
通过参与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建设,2014 年公司基本完成了两个网络的布局,
一是参与了 25 个省从国家端到学校端五级互通互联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建
设,为该平台及子系统提供系列核心设备。依托该网络平台,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
求,不断增加子系统、不断拓展功能需求、不断升级服务,逐步向教学管理、在线教
育、智慧校园等其他教育信息化领域延伸。公司目前已在河南省开始建设国内首个省
级考试综合业务和考务指挥系统,进入了考试数据相关的服务市场。同时,公司正在
着手设计将网上巡查系统进一步拓展为具有特色的常态化录播管系统和教育系统安全
稳定指挥中心等产品;二是覆盖全国教育行业的销售网络布局。通过这两个网络,公
司完成了在教育信息化的整体战略布局,产品线和销售网络不断丰富和完善,资源整
合能力不断提高,凭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品研发优势,为教育考试考务产品的更
新换代、运维服务以及教育信息化其他产品的业务拓展和延伸形成了有利支撑。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如下:
(1)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教育信息化行业日趋成熟,国内竞争对手实力不断提高,以及潜在竞争对手
进入,行业客户对产品性能及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势必不断提高,公司可能面临着市场
竞争加剧的风险。公司将继续跟踪教育信息化产业的行业新技术及客户需求,完善技
术研发队伍,加大新技术经费投入,增加开发设备和检测设备,提高公司产品设计研
发水平,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把握用户需求并进行相应的产品结构调整,降低
公司的市场竞争风险。
(2)行业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考试信息化产品绝大部分终端客户为各级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和各
类学校,公司主营业务的增长对国内教育考试信息化发展的依赖程度较高。如果未来
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和考试信息化政策发生变革,导致教育考试信息化行业不景气或
信息化建设速度放缓,可能影响到该行业对本公司产品的需求。公司将密切关注国家行
业政策的变化,拓宽主要产品应用领域,如网上巡查、应急指挥等系统可应用于教育
信息化的其他细分领域,如教学信息化、远程教育、校园安全以及金融、交通、公共
安全等多个领域,降低公司主要产品对国内教育信息化发展的依赖程度。
(3)知识产权被侵害风险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一些软件产品、专有技术流失或泄密等现象,
公司知识产权存在被侵害的风险。如果公司知识产权遭受较大范围的侵害,将会对公
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包含了核心技
术人员权利义务及竞业限制约定,以防止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降低公司知识产权不被
侵害风险。
(4)产品质量风险
产品的质量是企业竞争的基础,本公司产品主要是为教育考试信息化所定制的产
品,由于教育考试信息化产品的复杂性,公司无法完全避免产品的错误和缺陷,仍存
在因产品质量缺陷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而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的风险。公司通过
建立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增加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加强产品检测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把好采购关、生产关和检测关,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品
质,降低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风险。
(5)技术支持和服务不到位风险
本公司客户对产品的稳定性和定制性方面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本公司提供产品的
同时往往也需要制定恰当的解决方案,对客户进行培训及其他技术支持。随着客户要
求的不断提升,公司可能无法完全避免服务不到位而引致客户投诉甚至造成客户流失
的风险。公司将坚持“产品就是人品、产品就是服务”的经营理念,引进优秀开发人
员、市场营销人员和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技能,
提高员工职业素养,满足客户不断提升的要求;同时公司将本着“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
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一流产品和优质服务,降低技术
支持和服务不到位所带来的客户流失风险。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
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
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2)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降低产品材料成本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均在 85%以上,占比最大,是公司产品成本
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公司将进一步加大产品研发投入力度,优化产品设计方案,节
约材料投入,降低产品单位成本。
(3)进一步加强供应商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
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供应商管理制度,每种原材料均有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公司
根据每家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的价格、质量等信息确定供应商及采购数量。公司将进
一步加强对合格供应商的管控,在有效保证原材料采购质量的基础上,促使供应商充
分竞争,进一步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
(4)加大市场推广和产品研发力度,抓住标准化考点扩容的市场机遇,做好行业
的纵向和横向延伸拓展
①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的要求,各地在 2013 年基本完成了管理平台、网上巡查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和布局,
但上述三大系统仍存在持续的市场需求:一是现有的高考标准化考点的扩建;二是高
中学业考试和其他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新建。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市场推广和服务力度,
抓住标准化考点扩容的市场机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②加大产品研发力度,进一步完善二代网上巡查系统产品,抓住原有标准化考点
升级换代的市场机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③公司自主研发的作弊防控系统产品自 2013 年进行市场推广以来取得了较高的市
场声誉,公司将继续坚持技术创新,保持技术领先优势,进一步做好市场推广力度,
不断扩大作弊防控产品的市场份额。
④抓好考务综合管理系统的研发,公司已在河南省完成国内首个省级考试综合业
务和考务指挥系统,进入了考试数据相关的服务市场,公司将利用好这一先发优势,
迅速扩大市场份额。
⑤公司参与了 25 个省从国家端到学校端五级互通互联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
台的建设,为该平台及子系统提供系列核心设备。公司将依托该网络平台,根据客户
的需求,逐步向教学管理、在线教育、智慧校园等其他教育信息化领域延伸。同时,
公司正在着手设计将网上巡查系统进一步拓展为具有特色的常态化录播管系统和教育
系统安全稳定指挥中心等产品。
(5)加强募集资金监管,加快募投项目进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
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项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权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将于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
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16年1月6日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是合理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
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及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2016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发行后
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2、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
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达到 70%以上;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
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董事会确认发行人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
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
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互
动平台、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机
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7、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
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监事会、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55 号)核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
过 1,800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方式,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发
行价格为 17.5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75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佳发安泰”,股票代码“300559”,本次公
开发行的 1,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11 月 1 日
(三)股票简称:佳发安泰
(四)股票代码:300559
(五)本次发行后总股本:7,18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0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
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800 万股无
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表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袁斌 2,446.65 34.08% 2019-11-01
凌云 961.18 13.39% 2017-11-01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陈大强 961.18 13.39% 2017-11-01
发行股份
成都德员泰 882.10 12.29% 2017-11-01(注①)
寇勤 128.89 1.80% 2017-11-01
小计 5,380.00 74.93%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网上发行的股份 1,800.00 25.07% 2017-11-01
合计 7,180.00 100.00%
注①德员泰股东范翔龙、郭雯承诺:“自佳发安泰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另外,范翔龙、
郭雯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在佳发安泰及其子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佳发安泰及其子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
份。”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engdu Jafaantai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 5,380 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 7,18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袁斌
成立日期: 2002 年 10 月 31 日
住 所: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 433 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
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电子计算机硬件研制、开发、
生产、销售及其应用技术服务;电子计算机软件研发、
经营范围 销售及技术服务;网络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
售;安防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的销售;公共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修;
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和自主品牌的教育考试信息化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包括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以及网上
巡查、应急指挥、身份认证、作弊防控等教育考试考
务信息化系统产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I 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联系电话: 028-65293708
传 真: 028-85925609
互联网网址: www.jf-r.com
电子邮箱: cdjiafaantai@163.com
信息披露部门 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 文晶
联系电话: 028-65293708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直接持股情况
发行后直接持有公司 发行后持股比例
姓名 职务 任期
股份数(万股) (%)
袁斌 董事长 2,446.65 34.08 2015.10.15—2018.10.14
寇健 董事、总经理 -- -- 2015.10.15—2018.10.14
董事、副总经理兼
凌云 961.18 13.39 2015.10.15—2018.10.14
技术总监
赵峰 董事、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 2015.10.15—2018.10.14
李勃 独立董事 -- -- 2015.10.15—2018.10.14
尹治本 独立董事 -- -- 2015.10.15—2018.10.14
廖中新 独立董事 -- -- 2016.3.18—2019.3.17
梁坤 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股 -- 2015.10.15—2018.10.14
郭银海 监事 间接持股 -- 2015.10.15—2018.10.14
罗境 监事 -- -- 2015.10.15—2018.10.14
覃勉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 2015.10.15—2018.10.14
周俊龙 财务总监 间接持股 -- 2015.10.15—2018.10.14
文晶 副总经理、董秘 间接持股 -- 2015.10.15—2018.10.14
(二)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峰、副总经理覃勉、财务总监周俊龙、监事会主席梁坤、
监事郭银海、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文晶通过德员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具体情况如
下:
股东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万股) 间接持股比例(%)
赵峰 董事、副总经理 通过成都德员泰持有 147.93 2.06
股东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万股) 间接持股比例(%)
覃勉 副总经理 通过成都德员泰持有 145.72 2.03
周俊龙 财务总监 通过成都德员泰持有 138.93 1.93
梁坤 监事会主席 通过成都德员泰持有 98.71 1.37
郭银海 监事 通过成都德员泰持有 41.02 0.57
副总经理、董事会
文晶 通过成都德员泰持有 40.05 0.56
秘书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袁斌持有公司股份 2,446.6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8%,为公司控股股东,袁
斌、寇健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1、袁斌,男,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四川大学物理
系光学专业,本科学历;1982~1996 年任职于总参第五十七研究所,先后从事专业研
究工作与科研管理;1996~2005 年 9 月任职于成都市房产管理局;2005 年 10 月至今
在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寇健,女,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解放军理工大
学无线电专业,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89~2003 年任职于总参第五十七研究所;
2011 年至今任安健发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4 年至今在公司工作,2010
年 10 月~2012 年 10 月,为佳发有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现为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它投资情况
1、袁斌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袁斌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还持有佳发灏泰 56%的股权。
佳发灏泰成立于 2010 年 3 月 24 日,法定代表人为袁斌,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锦江
区三色路 269 号,主要经营地为四川,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50 万元,经营范围为:
项目投资及投资的资产管理;商务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规
限制和禁止项目除外)。佳发灏泰主营业务为房地产投资,其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佳发灏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袁斌 28.00 56.00
2 陈大强 11.00 22.00
3 凌云 11.00 22.00
合计 50.00 100.00
佳发灏泰最近一年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万元) 408.31 409.66
净资产(万元) 44.88 45.86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净利润(万元) -0.98 0.33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寇健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寇健持有天一房产测绘 40%的股权。
天一房产测绘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为张仁斌,注册地址为四川
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南二巷 9 号,主要经营地为四川,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测绘及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一房产测绘主营业务为房产测绘,其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天一房产测绘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寇健 40.00 40.00
2 颜勤 30.00 30.00
3 张仁斌 30.00 30.00
合计 100.00 100.00
天一房产测绘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万元) 210.42 204.34
净资产(万元) 127.48 122.93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净利润(万元) 4.55 2.52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2,694 名,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袁斌 2,446.65 34.08
2 凌云 961.18 13.39
3 陈大强 961.18 13.39
4 成都德员泰 882.10 12.29
5 寇勤 128.89 1.80
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10.31 0.14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9.85 0.14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9.40 0.13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8.75 0.12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6.95 0.10
合计 5,425.26 75.5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800 万股,均为网上发行。
(二)发行价格:17.56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 2015 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合并报表口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
数计算);
2、17.2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 2015 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合并报表口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
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方式。
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800 万股,中签率为 0.0161346286%,有效申购倍数为
6,197.84953 倍。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7,964,109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
购的股份数量为 35,891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35,891 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31,608.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8,085.87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6】第 3-00047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3,522.13 万元,具体
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2,600.00 万元
2 审计、验资费用 540.00 万元
3 律师费用 80.00 万元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等 302.13 万元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8,085.87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25 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
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本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76 元(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合并报表口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
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的
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财务状况分析”。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了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9 月公司利润
表及 2015 年 1-9 月公司现金流量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对比表中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5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218,730,345.84 207,098,569.56 5.62
流动负债(元) 45,806,886.54 57,785,580.04 -20.73
总资产(元) 325,616,011.75 297,684,156.33 9.3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279,809,125.21 239,898,576.29 16.6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5.20 4.46 16.64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108,502,593.71 87,957,669.83 23.36
营业利润(元) 30,404,064.58 33,406,566.14 -8.99
利润总额(元) 40,669,850.46 46,618,412.16 -12.7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39,889,095.47 41,305,234.29 -3.4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37,243,148.21 40,173,732.76 -7.29
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4 0.77 -3.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9 0.75 -7.2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35 19.41 -4.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4.33 18.88 -4.8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9,880,850.39 49,422,045.37 -80.0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18 0.92 -80.01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
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6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10,850.26 万元,同比增长 23.36%;营业利润为 3,040.41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300.2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3,988.91 万元,较上年同
期减少 141.6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3,724.31 万元,较
上年同期减少 293.06 万元。
营业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营销网络逐步完善,加大了新市场开拓,主要
体现在华南地区,2015 年华南地区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例仅为 1.78%,2016 年 1-9 月
华南地区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为 19.46%。
净利润较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为开拓新区域市场,在保证合理利润的前提下,
公司调整销售策略,给予客户一定让利,使得公司销售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二)财务状况说明
1、主要资产项目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流动资产为 21,873.03 万元,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5.62%,主要原因为:公司应收账款的增加,应收账款较上年期末增加了 25.88%。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32,561.60 万元,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9.38%,
主要原因为:公司流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增加,流动资产和在建工程分别较上年期末
增加 5.62%和 28.62%。
2、主要负债项目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流动负债为 4,580.69 万元,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减少 20.73%,
主要原因系:公司应付票据到期进行了支付和年初应付职工薪酬中的应付职工年奖金
在本年支付完毕使公司应付票据和应付职工薪酬的减少,应付票据和应付职工薪酬分
别较上年末减少 58.73%和 39.76%。
3、经营性现金流量项目
2016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88.09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3,954.12 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较上年同期减少 15.38%,其中,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 14.28%;另一方面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上年同期
增长 18.90%,其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 46.74%,主要系当期支付的
采购货款增加所致。
(三)2016 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
2016 年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
无重大变动。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发行支出等,公司
2016 年全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15,000.00 万元至 15,5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1.00%
至 4.36%;公司 2016 年全年净利润预计为 5,200.00 万元至 5,5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
下降 9.69%至 4.48%。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
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
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
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未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联系电话: 028-65113669
传真: 028-65113667
保荐代表人: 易桂涛、粟建国
联系人: 刘勇、粟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成都佳发安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
见如下: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件:公司 2016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盖章页)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盖章页)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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