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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1-03
股票简称:丝路视觉 股票代码:300556
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ilkroad Digital Vision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3030 号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 17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丝路视觉”、“本
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
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
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萌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5 月 4 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其它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珠峰基石、李朋辉、裴革新、何涛、王丹、董海平、聚嘉投资、苏
州亚商、南海基业、东方盈创和文化产业基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文化产业基金承诺:“如丝路视觉成功上市,自本企业成为发行人
股东之日(即自 2013 年 12 月 3 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由丝
路视觉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丝路视觉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李萌迪、董海平、裴革新、丁鹏青、
王琴、徐庆法、钟志辉和康玉路承诺:“除已承诺的锁定期外,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如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5 月 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东李萌迪承诺:若本人持有丝路视觉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丝
路视觉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丝路视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丝路视觉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价格
不低于丝路视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丝路视觉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
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丝路视觉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5 月
4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丝路视觉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
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股东珠峰基石、文化产业基金、李朋辉、裴革新、何涛、董海平承诺:若本
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丝路视觉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丝
路视觉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丝路视觉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丝路视觉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自丝路视觉股票上市至本企业/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
应进行调整。
三、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公
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一)公司回购: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
成票;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
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
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起 3 个月内
以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义务,则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增持:1、控股股东是指公司股份挂牌交易之日,按照持股
数量计算,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登记的公司控股股东;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
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
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应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资金增持股份,
但在上述增持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
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
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
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
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再次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
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
签署相关承诺。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
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
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
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
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孰高者确定(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发行人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
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因公司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
前,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开发售老股的
原股东向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本人承担退款的连带责任,并承
担向投资者按 1 年期存款利率支付该期间利息的责任。若在公司上市后,因公司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时公司原
有股东转让的全部老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
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孰高者确定(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
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因公
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回购或赔偿义务,则
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且放弃从公司领取
分红的权利。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本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的从公司领取的税后工资(如从公司领取薪
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回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
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且放弃从公司领取分
红的权利。
保荐机构承诺:中信证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
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
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
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6]007403 号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6]003839 号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3841 号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
损益鉴证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
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立信大华(深)验字【2011】052 号、大华验字【2012】
064 号、大华验字【2012】290 号、大华验字【2013】000346 号深圳丝路数字
视觉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核字【2013】003278 号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
份有限公司《历次验资复核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深圳
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
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
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评估复核意见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
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评估复核意见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
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预计即期回报将会摊薄。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公司拟通过加快本次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促进完善公司各板块业务发展,强化风险控制等方面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降低摊薄影响,填补回报。公司制定的主要具体措施如下:
(1)促进完善公司各板块/事业部业务发展:1)在 CG 静态视觉服务业务
方面,发挥自身技术创意优势向多领域开拓,同时推动技术升级和模式转型,实
现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2)在 CG 动态视觉服务业务方面,持续提升技术创意
水平和自身优势,落实市场多元化战略,大力推广在新兴领域、高端领域的应用;
3)在 CG 视觉场景综合服务业务方面,继续积累各项储备,不断拓展新技术手
段与虚拟互动应用,着眼于长远发展,逐步提升高端视觉需求的技术水平和市场
空间;4)其他 CG 服务业务方面,夯实云渲染、CG 游戏和 CG 培训的基础,
并加大研发技术投入,把握 CG 技术将在虚拟现实、视觉识别等多个领域得到大
规模运用的先机,为公司持续稳定较快发展打下新基础。
(2)公司运行中将持续伴随各类既有的经营、技术、财务风险,同时也将
面临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新风险,公司将持续强化风险意识与能力,不
断发现、改进、控制公司业务经营的相关风险。
(3)公司作为文化创意企业,将始终推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配置力度,完
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吸引、凝聚人才,培养、锻炼人才;完善培训体系,加
强人员学习、成长、创新能力;建立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体系,实施有效的职业辅
导设计;并完善激励制度,建立科学的薪酬模式和创新激励机制,为公司的总体
发展战略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4)公司在各项内部管理方面,将继续提高包括项目管理、客户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综合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
理,同时也持续保证年轻创新的工作环境与开放共享文化氛围。在内部逐步完善
流程,推动转型升级,形成兼具规模化、技术化同时创新性、发散性的适合文化
创意企业的内部管理,逐步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科学降低运营成本。
(5)公司在产品和技术研发方面,加强公司主要业务板块业务相关的市场
型、适应型和前瞻型技术研发,同时持续进行探索与实践,努力开拓包括新型虚
拟/增强/混合现实技术、视觉识别捕获交互技术,以及娱乐、医药、教育、科研
等多产业可视化应用及众多新领域的新技术。
(6)公司在市场建设方面,将进一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渗透战略和客
户关系战略,在合理把控销售端规模的情况下,科学地提升公司在重点地区市场、
重点业务板块、新兴业务领域的市场空间。
(7)公司在制度建设方面,将继续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信
息披露制度,提供制度保障,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障现金分红制度,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8)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
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
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萌迪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
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目前社会外部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等
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
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确保公司股利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必须进
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等因素,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但不得单独派发股票股利。公司的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将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利分
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制定的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利益。
七、其他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萌迪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
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方式)
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将来有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会,
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让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4)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本人所控制的企
业将不与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
(5)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
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
部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关于公司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萌迪
已出具承诺如下: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如发生因
未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被当地行政主管机关追缴或处罚的情形,其将予
以补缴并承担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八、未能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文化产业基金、珠峰基
石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丝路视觉及时、
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丝路
视觉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丝路视觉及其投资者的
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丝路视觉股东大会审议;(4)违反
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丝路视觉,因此给丝路视觉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对丝路视觉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丝路视觉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
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丝路视觉及其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丝路视觉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98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8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不进行老股转让。网下配售 278 万股,网
上发行 2,502 万股,发行价格为 5.5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76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丝路视觉”,股票代码
“300556”,本次发行的 2,78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
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 年 11 月 4 日
3、股票简称:丝路视觉
4、股票代码:30055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113.3333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78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78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李萌迪 33,409,800 30.06% 2019 年 11 月 4 日
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
9,105,450 8.19% 2017 年 11 月 4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5,553,333 5.00% 2017 年 11 月 4 日
(有限合伙)
李朋辉 5,361,300 4.82% 2017 年 11 月 4 日
裴革新 5,361,300 4.82% 2017 年 11 月 4 日
首次公
何涛 4,740,300 4.27% 2017 年 11 月 4 日
开发行
董海平 4,347,000 3.91% 2017 年 11 月 4 日
前已发
深圳聚嘉股权投资企业
行股份 4,140,000 3.73% 2017 年 11 月 4 日
(有限合伙)
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
3,750,000 3.37% 2017 年 11 月 4 日
(有限合伙)
王丹 3,240,300 2.92% 2017 年 11 月 4 日
深圳市南海基业投资企业
794,550 0.71% 2017 年 11 月 4 日
(有限合伙)
深圳市东方盈创投资企业 750,000 0.67% 2017 年 11 月 4 日
(有限合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780,000 2.50% 2017 年 11 月 4 日
小计 83,333,333 74.99% -
网上发行的股份 25,020,000 22.51% 2016 年 11 月 4 日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下配售的股份 2,780,000 2.50% 2016 年 11 月 4 日
股份
小计 27,800,000 25.01% -
合 计 111,133,333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Silkroad Digital Vision Co., Ltd.
3、注册资本:8,333.3333 万元(发行前),11,113.3333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李萌迪
5、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3030 号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 17 楼
6、经营范围:电脑动画、图像的设计、多媒体技术开发、虚拟数字技术开
发、视觉艺术设计、展览策划及展示设计、网络技术开发、教育软件的技术开发
与销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广告业务(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计
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和限制项
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7、主营业务:公司从事以计算机图像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视觉综合服务业务,
是专业化、全国性的 CG 视觉服务提供商,高新技术企业。
8、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 I 65)
9、电话:0755-88321687
10、传真:0755-88321687
11、电子邮箱:securities@silkroadcg.com
12、董事会秘书:董海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现任公司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任职起始日期
职务 (股) (股) (股)
董事长、 2015 年 12 月至
李萌迪 33,409,800 0 33,409,800
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
董事、副
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
董海平 4,347,000 0 4,347,000
董事会秘 2018 年 12 月

董事、副 2015 年 12 月至
裴革新 5,361,300 0 5,361,300
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至
丁鹏青 董事 0 570,000 570,000
2018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至
钟仰浩 董事 0 0
2018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至
陈杭 董事 0 0
2018 年 12 月
独立董 2015 年 12 月至
张帆 0 0
事 2018 年 12 月
独立董 2015 年 12 月至
李建良 0 0
事 2018 年 12 月
独立董 2015 年 12 月至
李巧仪 0 0
事 2018 年 12 月
监事会
2015 年 12 月至
王琴 主席、培 0 60,000 60,000
2018 年 12 月
训总监
2015 年 12 月至
徐庆法 监事 0 44,853 44,853
2018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至
钟志辉 监事 0 867
2018 年 12 月
财务总 2015 年 12 月至
康玉路 0 400,000 400,000
监 2018 年 12 月
合 计 43,118,100 1,075,720 44,193,820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萌迪先生。李萌迪持有公司股份 3,340.98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30.06%。
李萌迪,出生于 1977 年 4 月,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44040219770428XXXX,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对外投资情况
除本公司以外,李萌迪曾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北京市丝路时代数码技术有限
公司、上海深丝路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丝路电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和南京
深丝路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公司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类似,为避免同业竞争,
上述四家公司均已注销。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李萌迪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50,627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1 李萌迪 33,409,800 30.06%
2 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105,450 8.19%
3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553,333 5.00%
4 裴革新 5,361,300 4.82%
5 李朋辉 5,361,300 4.82%
6 何涛 4,740,300 4.27%
7 董海平 4,347,000 3.91%
8 深圳聚嘉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4,140,000 3.73%
9 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750,000 3.37%
10 王丹 3,240,300 2.92%
合计 79,008,783 71.0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780 万股,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78 万股,占本
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2,502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9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5.5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
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数量
为 278 万股,有效申购为 7,815,760 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 28,114.24 倍;网上
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502 万股,中签率为 0.0299980607%,认购倍数为
3,333.54882 倍。本次发行余股 63,378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15,401.2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1,492.77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001054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3,908.43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 2,800.00
审计费 561.01
评估费 28.00
律师费 200.00
信息披露 295.00
发行手续费 15.56
材料制作费 8.86
合 计 3,908.43
每股发行费用 1.4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11,492.77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5 元/股(2016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24 元(按公司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6 年 9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9 月利润表
和现金流量表。其中,2016 年 1-9 月和对比表中 2015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对比表中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公司在预计 2016 年
全年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项 目 年度期末增减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流动资产(元) 375,997,837.57 301,134,696.60 24.86%
流动负债(元) 138,835,922.31 106,301,639.19 30.61%
总资产(元) 444,824,870.46 371,012,079.67 19.8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280,759,005.44 256,762,386.07 9.35%
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3.37 3.08 9.35%
每股净资产(元/股)
项 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272,793,343.07 211,522,554.53 28.97%
营业利润(元) 7,788,652.76 -4,469,651.24 274.26%
利润总额(元) 10,480,197.55 -495,695.92 2,214.2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11,633,416.42 554,783.36 1,996.93%
净利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9,353,796.34 -2,823,905.11 431.24%
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4 0.01 1,996.93%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11 -0.03 431.24%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4.33 0.25 1,631.42%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3.48 -1.25 378.4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39,187,720.56 -17,124,841.28 -128.84%
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0.47 -0.21 -128.84%
现金流量净额(元)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经营业绩
2016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 27,279.3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8.97%,
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
年同期分别增长 274.26%、2,214.24%和 1,996.93%,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持续
增长所致。
2、财务状况说明
截止 2016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基本保持稳定,流
动负债有所增长主要系新增银行贷款所致,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
年末有所上升,主要系 1-9 月利润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说明
2016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918.77 万元,较上
年同期-1,712.48 万元有较大幅度下滑,主要系部分集成项目工程结算较慢,应
收账款增加所致。
三、2016 年全年的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
日至 2016 年底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
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发
行支出等,公司 2016 年全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3.64 亿元至 3.98 亿元,较上年
同期上升 5%至 15%;公司 2016 年全年净利润预计为 2,756.33 万元至 3,729.15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15%至 1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 2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
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3、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5、电 话:010-60833063
6、传 真:010-60833083
7、保荐代表人:刘顺明、王彦肖
8、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上市保荐书》。
中信证券认为,丝路视觉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丝路视觉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
证券愿意推荐丝路视觉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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