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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07
股票简称:快克股份 股票代码:603203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 QUICK SOLDERING CO.,LTD.
(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 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 年 第 三 季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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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戚国强、公司控股股东富韵投
资、主要股东 Golden Pro.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
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窦小明、刘志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其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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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除息处理);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其同时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公司股东中银投资、汇宝金源、常乐投资、武岳峰及姜加伟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长金春、董事兼总经理戚国强、董事兼副总经理窦小明、董事兼副
总经理刘志宏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可转让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
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50%。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
行为的规定时,则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中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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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
义务。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
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在触及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起 1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就增持
公司股票具体计划的内容(包括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书面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
(2)如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
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单
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
股票具体计划的内容(包括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书面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
(2)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则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
期公司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3)对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
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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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回购股票
(1)如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如期公告前述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
有增持计划的,则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 30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票的条件进行研究商议,并事先
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作出回购股票决议的,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
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在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及履行其他法定程序后
实施。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该股份回购预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3)若公司有回购公司股票计划,则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
司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单
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情况、所处行业情况、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
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的条件或由
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
三项任一增持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起,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
购义务将按照前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
5、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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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没有实施,公司、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针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1)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
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
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
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
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
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
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针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1)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
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
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2)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主要有富韵投资、Golden Pro.和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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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1、控股股东富韵投资、第二大股东 Golden Pro.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的 10%。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
息处理);
每次减持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戚国强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的 10%。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
息处理);
每次减持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四、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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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
不低于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息,或回购价格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
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终以二者间较高者为准(期间公司如有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
应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
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招股说明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
内,经代表公司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 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的提议,召
集临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并用该等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方式补足。如董事
长未能召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 3 个交易
日内未能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其履行职责,或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相关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 60 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及/或积
极履行赔偿义务。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承诺
控股股东富韵投资、实际控制人金春及戚国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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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
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
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行赔偿投资者
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国家相关司法机关有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
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
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
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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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的有
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
响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本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份将增加,由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效益,因此公司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在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
险。
(二)本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巩固现有市场占有率,同时积极开拓新市场
公司积累了一批成熟的客户群体,知名客户包括富士康、比亚迪、台达电子
等。公司与上述知名企业的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将继续加强与现有客
户的合作,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提高对现有客户的销售额。同时,公司
设立了国际业务部和在美国设立了销售子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
销售等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公司加强预算管理,严格
执行采购制度,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此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制度和激励制度,
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优秀人才,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
造性。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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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严格按照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
他有权部门的监督。公司未来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
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率和盈利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和关于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上述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进一
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公司将严格执行上述利润
分配制度和规划,确保投资者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特此提示。
(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国强、金春夫妇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富韵投资、主要股东 Golden Pro.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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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
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本上
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经营情况正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
计情况”相关内容。公司预计 2016 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 2015
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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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
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58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票不超过 2,300 万股。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71 号”
批准,股票简称“快克股份”,股票代码“603203”。本次发行的 2,300 万股
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11 月 8 日
(三)股票简称:快克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20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2,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3,000,00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向网下投
资者询价配售的 2,300,000 股股份和向网上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
20,700,000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实际控制人戚国强、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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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富韵投资、主要股东 Golden Pro.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持股
锁定,其他发起人股东窦小明、刘志宏、姜加伟、中银投资、汇宝金源、常乐投
资、武岳峰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股锁定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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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NGZHOU QUICK SOLDERING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69,000,000.00 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 92,0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戚国强
注册地址: 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 11 号
成立日期: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锡焊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及配件、测试仪器及配
件、工模具的研发、制造,销售自产产品;提供自产
设备租赁及技术咨询服务;从事安全防护用品、电子
产品、五金工具、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的国内采购、
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不涉及
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以锡焊技术为核心的电子装联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锡焊工具和机器人、
装联作业的关联性设备以及柔性自动化生产线。自成
立以来,本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凭借超过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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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的经验、技术研发和应用案例积累,快克锡焊已
实现产品制造与应用服务的融合,成为电子装联综合
解决方案提供商
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电话: 0519-86225668
传真: 0519-86225611
电子邮箱: quickchina @ quickchina.com.cn
董事会秘书: 苗小鸣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本公司现任董事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本届任职期间
金 春 董事长 2015.12.29-2018.12.28
戚国强 董事 2015.12.29-2018.12.28
刘志宏 董事 2015.12.29-2018.12.28
窦小明 董事 2015.12.29-2018.12.28
苗小鸣 董事 2015.12.29-2018.12.28
万何弟 董事 2015.12.29-2018.12.28
张文明 独立董事 2015.12.29-2018.12.28
秦志军 独立董事 2015.12.29-2018.12.28
万文山 独立董事 2015.12.29-2018.12.28
本公司现任监事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本届任职期间
盛 凯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2015.12.29-2018.12.28
王中赟 监事 2015.12.29-2018.12.28
黎 杰 监事 2015.12.29-2018.12.28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本届任职期间
戚国强 总经理 2015.12.29-2018.12.28
刘志宏 副总经理 2015.12.29-2018.12.28
窦小明 副总经理 2015.12.29-2018.12.28
苗小鸣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2015.12.29-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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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通过何公司间接 合并持股比
序号 姓名 身份
比例(%) 比例(%) 持股 例(%)
富韵投资、
1 金春 董事长 - 54.4264 54.4264
Golden Pro.
2 戚国强 董事、总经理 12.9952 20.6445 富韵投资 33.6397
3 窦小明 董事、副总经理 0.7576 - - 0.7576
4 刘志宏 董事、副总经理 0.5682 - - 0.5682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富韵投资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现持有本公司 2,848.9341 万股,占公司发行
前股份的 41.2889%。富韵投资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为金春,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3,000 万元,注册地址为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草园
6 幢甲单元 301 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商业讯息咨询服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戚国强、金春夫妇。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化。戚国强、金春分别持有富韵投资 50%股权,金春持有 Golden Pro.100%
股权;富韵投资持有公司 41.2889%股权,Golden Pro.持有公司 33.7819%股权,
戚国强直接持有公司 12.9952%股权,由此戚国强、金春夫妇控制本公司股权的
比例为 88.0660%。
戚国强先生,中国国籍;1967 年出生,上海科学技术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
无线电技术专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曾任常州无线电专用工具厂(现常州托普
电子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快克设备厂厂长、快克设备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起在速骏有限工作,曾任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
戚国强先生为技术专家型企业家,对行业的发展脉络、产品的升级换代、技
术研发方向,企业发展战略都有着独到深刻的理解,其企业家精神凝聚了一批优
秀的研发、管理人才,自 80 年代末即进入电子装联工具行业,从事电子产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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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专用设备行业几十年,对行业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以戚国强先生为核心的技
术团队开发了快克第一代控温焊台及热风拆焊台;2003 年正式推出了控温无铅
焊台;2010 年正式推出了锡焊机器人系列及装联用点胶机器人系列;2013 年正
式推出为客户定制的柔性自动化生产线产品。
金春女士,加拿大国籍;1968 年出生,上海科学技术大学物理系半导体物
理与器件专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2014 年 8 月,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常州电子仪器厂助理工程师、常州纺织工业技术学校(现常
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助教、快克设备厂销售经理、快克设备副总经理、
速骏有限董事长。
金春女士为管理营销型企业家,凝聚了一批优秀的营销人才,创立了企业的
营销、管理体系,塑造了公司的核心企业文化。1994 年开始,戚国强、金春夫
妇开始创业。1998 年创立快克设备厂开始生产通用型锡焊装联工具。戚国强先
生主要专注于产品的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良;金春女士专注于产品的销售、销售渠
道的拓展及销售队伍建设。发展初期,金春女士直接参与到市场销售的一线,在
其带领下进行产品直销和发展经销商进行代理销售。2006 年速骏有限设立后,
随着产品线的拓展和工艺技术的改良升级,公司销售模式也逐步进化为重点产业
集群区直销与拓展区域经销的综合模式。同时,公司也逐步建立了“卓越创新”
的公司文化和发展理念。
三、股本及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 69,000,000 股,本次发行 2,300 万股 A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常州市富韵投资咨询
28,489,341 41.2889 28,489,341 30.9667 锁定 36 个月,
有限公司
金春及戚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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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股) (%) (股) (%)
在发行人处任
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及
间接持有的可
转让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
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
份;在其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股份
公司股票数
量,不超过其
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的 50%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在发行人处任
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及
间接持有的可
转让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
戚国强 8,966,688 12.9952 8,966,688 9.7464
内,不转让其
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
份;在其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股份
公司股票数
量,不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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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股) (%) (股) (%)
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的 50%
中银国际投资有限责 自上市之日起
2,760,000 4.0000 2,760,000 3.0000
任公司 锁定 12 个月
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 自上市之日起
2,070,000 3.0000 2,070,000 2.2500
理中心(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常州市常乐投资咨询 自上市之日起
1,380,000 2.0000 1,380,000 1.5000
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常州武岳峰创业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
938,745 1.3605 938,745 1.0204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在发行人处任
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及
间接持有的可
转让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
窦小明 522,744 0.7576 522,744 0.5682 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
份;在其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股份
公司股票数
量,不超过其
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的 50%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在发行人处任
刘志宏 392,058 0.5682 392,058 0.4262 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及
间接持有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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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股) (%) (股) (%)
转让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
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
份;在其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股份
公司股票数
量,不超过其
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的 50%
自上市之日起
姜加伟 170,913 0.2477 170,913 0.1858
锁定 12 个月
合计 45,690,489 66.2181 45,690,489 49.6636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23,000,000 25.0000 -
三、外资股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金春及戚国强
在发行人处任
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及
间接持有的可
Golden Pro. 转让公司股份
Enterprise Co. 23,309,511 33.7819 23,309,511 25.3364 总数的 25%;
Limited 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
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
份;在其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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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股) (%) (股) (%)
公司股票数
量,不超过其
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的 50%
总合计 69,000,000 100.0000 92,000,000 100.0000 -
注:上述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本公司 A 股股东户数为 25,385 户,前十名 A 股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常州市富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8,489,341 30.9667
2 GoldenPro.EnterpriseCo.Limited 23,309,511 25.3364
3 戚国强 8,966,688 9.7464
4 中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760,000 3.0000
5 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70,000 2.2500
6 常州市常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80,000 1.5000
7 常州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38,745 1.0204
8 窦小明 522,744 0.5682
9 刘志宏 392,058 0.4262
10 姜加伟 170,913 0.1858
合计 69,000,000 7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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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 2,300 万股 A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新股,不
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6.50 元/股,对应市盈率 21.04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
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按 2015 年度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量 2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
上发行量 2,0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中银证券包销,包销股
份数量为 74,401 股,包销比例为 0.32%。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7,950.00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对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6SHA20237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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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2,944.00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 2,300.62
2 审计费 96.60
3 律师费 140.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75.00
5 发行手续费 14.28
6 印花税 17.50
费用合计 2,944.00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28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
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7,9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944.00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35,006.00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60 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
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按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8 元(按 2015 年度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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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及
合并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6 月、2015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3 年度公司及合
并利润表、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公司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
信永中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16SHA20224 号)。
上述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相关信息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公告不再
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 2015 年 1-9 月和 2016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
意。本公司 2016 年 1-9 月份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
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三季度财
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公司 2016 年 1-9 月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2015 年
项目 增减幅度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1,503.92 30,784.23 2.34%
负债总额 7,155.18 5,044.80 41.83%
股东权益 24,348.74 25,739.43 -5.4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24,348.74 25,739.43 -5.40%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总收入 20,988.96 17,506.94 19.89%
营业利润 7,959.98 6,152.78 29.37%
净利润 6,887.74 5,847.11 17.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887.74 5,847.11 17.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6,443.48 5,015.75 28.46%
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00 0.85 17.6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872.44 6,661.54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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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4 0.97 17.53%
(元/股)
公司 2016 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为 20,988.96 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17,506.94 万元,同比增长 19.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6,887.74 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5,847.11 万元,同比增长 17.80%。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 年 6 月 30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
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正
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预计 2016 全年生产经
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 2015 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业绩预测未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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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 2016 年 10 月
31 日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账号:
489769337921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常 州 武 进 支 行 ( 账 号 :
32050162673600000339),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
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其他事项
2016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除上述事项以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
司不存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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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财务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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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联系电话:010-6622 9000
传真:010-6657 8963
保荐代表人:郭青岳、张磊
联系人:酒艳、蒋静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常州快克
锡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已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
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
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本公司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
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本公司保证发行
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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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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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之盖章页)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之盖章页)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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