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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心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1-15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Transtek Medical Electronics Co.,Ltd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利路 105 号 A 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心医疗”、“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
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伟潮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麦炯章、汇康投资、协润投资、沙华海、欧高良、吕宏、黄瑜、周
康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高榕资本承诺,自取得的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4
年6月30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潘伟潮、麦炯章、沙华海、欧高良、吕宏、
钟前荣、万卫东、梁启光、许迎丰、黄瑜、潘农菲承诺:
(1)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因公司进行分红送股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伟潮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麦炯章、沙华
海、万卫东、梁启光、许迎丰、黄瑜、潘农菲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
月内(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5 月 1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
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公司承诺,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5日内制
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务需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伟潮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对本次发行
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
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
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三、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伟潮承诺:
“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
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
延;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
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
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
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对于本人持有的本次
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
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以出售;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麦炯章、汇康投资、协润投资、沙华海
承诺:
“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
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
延;
2、如发生本人/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合伙企业已
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
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
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
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对于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
前的公司股份,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以出售;如本人/本合伙企业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
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且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
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
调整;
3、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指收盘价)出现低于上
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
整,下同)的情况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情况说明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
方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
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
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时,公
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②1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
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未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
止本次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完成后,如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获得的公
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
(3)12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获得
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6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完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数量
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如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12个月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60%,并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
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
出是否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
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五、公司各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前述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回购与赔偿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
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伟潮违反前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购回股份、赔偿损失
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上述承诺
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以及上一年
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100%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
违反前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
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
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上
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及
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100%或津贴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其所持
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关于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则公
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50%
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
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
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关于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潘伟潮、麦炯章、汇康投资、协润投资、沙
华海已就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减持意向出具承诺,并承诺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本人/本合伙企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如本人/本合伙企业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本人/本合伙企业当年薪酬及以后年度现金分红直至履行
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
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
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1)分红及现金分红比例
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的规定依法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有可分配利润的,
且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每年现金分红所占比例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
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
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
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
同意。
6、如公司未来发生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情形,公司将促成控股子
公司参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其利润分配政策,并在其公司章程中予以明
确,以保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确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实际执行。
7、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二)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如下: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留足法定公积金后,每年按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向股东分配股利,且现金分红所占比例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为保持股本扩张和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但应综合考虑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并符合以下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财务部门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的经营情况制定各年的利润分
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的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上述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建
议和监督。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乐心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2432 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1,480 万股。本次发行直接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
数量为 148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480 万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发行价格为 15.6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80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乐心医疗”,股票代码
“300562”;本次公开发行的 1,48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上市交
易。
本 次 发 行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可 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
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11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乐心医疗
(四)股票代码:300562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9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8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
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司
发行的新股 1,48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潘伟潮 26,846,400 45.50 2019 年 11 月 16 日
2 麦炯章 4,002,600 6.78 2017 年 11 月 16 日
中山汇康股权
3 投资合伙企业 2,940,000 4.98 2017 年 11 月 16 日
(有限合伙)
中山协润股权
4 投资合伙企业 2,520,000 4.27 2017 年 11 月 16 日
(有限合伙)
高榕资本(深
5 圳)投资中心 2,200,000 3.73 2017 年 11 月 16 日
(有限合伙)
6 沙华海 1,692,600 2.87 2017 年 11 月 16 日
7 欧高良 1,436,400 2.43 2017 年 11 月 16 日
8 吕宏 1,386,000 2.35 2017 年 11 月 16 日
9 黄瑜 840,000 1.42 2017 年 11 月 16 日
10 周康 336,000 0.57 2017 年 11 月 16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1 网上发行股份 14,800,000 25.08% 2016 年 11 月 16 日
合计 59,000,000
注:1、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480 万股,全部为新股;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Transtek Medical Electronics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4,42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 5,9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伟潮
董事会秘书:许迎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 年 7 月 1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6 日
公司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利路 105 号 A 区
电话:0760-85166286
传真:0760-85166521
互联网网址:http://www.lifesense.com
电子信箱:ls@lifesense.com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和销售;研发:医疗器械;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无线通信器材;相关产品的技术推广
和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致力于家庭健康管理事业,专业从事家用医疗健康电子产品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及乐心智能健康云平台的研发与运营。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隶属
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中的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行业,进一步的细分行
业为家用医疗器械制造行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在公司任职情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
姓名 任职期限
况 (万股) (万股) 数
(万股)
2015 年 11 月-2018
潘伟潮 董事长、总经理 2,684.64 - 2,684.64
年 11 月
2015 年 11 月-2018
麦炯章 董事、副总经理 400.26 0.72 400.98
年 11 月
2015 年 11 月-2018
沙华海 董事、副总经理 169.26 178.98 348.24
年 11 月
2015 年 11 月-2018
李延兵 董事 - - -
年 11 月
2015 年 11 月-2018
余国铮 独立董事 - - -
年 11 月
2015 年 11 月-2018
黄洪燕 独立董事 - - -
年 11 月
2015 年 11 月-2018
邹晓冬 独立董事 - - -
年 11 月
2015 年 11 月-2018
欧高良 监事会主席 143.64 105.19 248.83
年 11 月
2015 年 11 月-2018
吕宏 监事 138.60 - 138.60
年 11 月
职工代表监事、 2015 年 11 月-2018
钟前荣 - 12.35 12.35
硬件产品部总监 年 11 月
副总经理、健康 2015 年 11 月-2018
万卫东 - 13.38 13.38
秤事业部总监 年 11 月
副总经理、方案 2015 年 11 月-2018
梁启光 - 20.17 20.17
研发总监 年 11 月
董事会秘书、财 2015 年 11 月-2018
许迎丰 - 25.49 25.49
务总监 年 11 月
副总经理、首席 2016 年 5 月-2018
黄瑜 84.00 44.20 128.20
运营官 年 11 月
2016 年 5 月-2018
潘农菲 副总经理 - 10.00 10.00
年 11 月
上表中麦炯章、沙华海、欧高良、钟前荣、万卫东、梁启光、许迎丰、黄瑜、
潘农菲的间接持股数量,是指他们在汇康投资及协润投资二家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比例,乘以这二家合伙企业的直接持股数量计算得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4,420 万股,潘伟潮直接持有公司 2,684.64 万股
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60.74%。潘伟潮目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自
公司设立以来,潘伟潮一直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潘伟潮,男,1973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EMBA。潘伟潮曾任职于中山健威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读书郎电子
有限公司,历任创源电子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潘伟潮长期专注于家用医疗健康电子产品的研究与市场开发,拥有丰富的研
发经验及优秀的公司管理能力。
除了发行人之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潘伟潮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
况。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27,103 名。公司发行后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潘伟潮 26,846,400 45.50%
2 麦炯章 4,002,600 6.78%
3 汇康投资 2,940,000 4.98%
4 协润投资 2,520,000 4.27%
5 高榕资本 2,200,000 3.73%
6 沙华海 1,692,600 2.87%
7 欧高良 1,436,400 2.43%
8 吕宏 1,386,000 2.35%
9 黄瑜 840,000 1.42%
10 周康 336,000 0.57%
小计 44,200,000 74.9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48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
老股转让。其中网上发行股票数量为 1,48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5.63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103,909,298,500 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
7,020.89855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48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42431911%。本次发行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132.4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1 月 12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2054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206.39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费用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1,457.94
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 272.24
律师费用 156.60
信息披露费用 297.43
发行上市手续费等 22.18
合计 2,206.39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49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0,926.01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6 年 11 月 12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2054 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82 元。(按照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800 元(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6]
第 711844 号《审计报告》。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
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内容。2016 年 1-9 月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一、2016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项目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元) 293,844,475.60 236,495,838.63 24.25%
流动负债(元) 146,090,788.55 117,094,545.32 24.76%
总资产(元) 422,645,320.16 341,724,703.39 23.6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元) 273,267,810.34 224,630,158.07 21.6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产(元/股 6.18 5.08 21.65%
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元) 566,219,098.66 435,575,549.16 29.99%
营业利润(元) 64,117,360.93 29,903,825.11 114.41%
利润总额(元) 67,560,078.91 33,618,971.46 100.9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56,915,491.28 27,964,399.51 103.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53,951,154.60 24,802,688.74 117.5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9 0.63 103.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1.22 0.56 117.5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2.99% 14.36% 60.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21.79% 12.73% 71.1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46,760,916.18 -15,549,100.03 400.7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元) 1.06 -0.35 400.73%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6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29.99%,公司业务规模持续
增长,主要系国内自有品牌业务营业收入增长所致。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
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114.41%、100.96%、103.53%,主要
系 2016 年 1-9 月国内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国内自有品牌业务高端高毛
利产品占比提升,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贬值导致出口业务毛利率提升等因素综合影
响所致。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 422,645,320.16 元、流动资产为
293,844,475.60 元、流动负债为 146,090,788.55 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权益额为 273,267,810.34 元,均较上年末保持稳定上升,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导
致相应项目的增加。
(三)现金流量说明
2016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6,760,916.18 元,较
上年同期增加 400.73%,主要系 2016 年 1-9 月公司净利润增长带来的经营活动
现金流增长,出口退税款到账速度加快等因素综合影响所致。
二、2016 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
日至 2016 年年底,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产品的
生产、销售规模及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经营业绩情况,公司 2016
年全年预计业绩情况如下:营业收入区间约为 72,335.64 万元至 81,770.72 万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约在 15.00%~30.00%之间;净利润区间约为 6,524.55 万
元至 8,030.21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约在 30.00%~60.00%之间。
上述业务预测只是公司初步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
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电 话:(0755) 83515551
传 真:(0755) 83516266
保荐代表人:林植、何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长城证券
认为乐心医疗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乐
心医疗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长城证券愿意保荐乐心
医疗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5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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