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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音勒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2-22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BIEM.L.FDLKK GARMENT CO.,LTD.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 30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音勒芬”、“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谢秉政、冯玲玲夫妇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谢挺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公司股东谢炳銮、李惠强、陈俊岭、申金冬、唐新乔、暨南投资、通盈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谢秉政、冯玲玲、申金冬和唐新乔还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谢秉政、冯玲玲、申金冬和唐新乔承诺: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17年 6月 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谢秉政、冯玲玲夫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申金冬和唐新乔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以上承诺人除谢挺外均承诺: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谢挺承诺: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个月。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以因违反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 3,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谢秉政、冯玲玲夫妇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如公司在上述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其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其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其增持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其买入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其合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 1,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
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其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其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公司全体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及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
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其将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如有)累计额的 30%稳定股价。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其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其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谢秉政、冯玲玲夫妇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
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比音勒芬本次发行事宜,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评估机构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谢秉政、冯玲玲夫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谢秉政、冯玲玲夫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陈俊岭、李惠强、申金冬、谢炳銮和谢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陈俊岭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全部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股东李惠强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104万股(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股东申金冬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80 万股(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股东谢炳銮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104万股(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股东谢挺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第一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80%,第二年减持后所持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同时,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除谢挺外均承诺: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个月。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谢挺承诺: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个月。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以因违反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8,000万股,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发行新股 2,667万股,股本规模将大幅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后,预计未来几年净利润仍将保持增长,但募集资金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可能低于上年度,导致发行人即期回报被摊薄。
1、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信息系统提升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将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公司的营销网络,提高比音勒芬品牌的市场覆盖率和影响力,增强公司对销售渠道的控制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信息系统提升建设项目将搭建更为完备的信息管理平台,为公司营销网络的拓展、供应链管理能力的提升、网络终端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等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台支持,为公司业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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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集资金
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是在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营销网络布局;信息系统提升建设项目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台支持;补充流动资金主要是满足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积累了较强的渠道拓展和管理经验、拥有了一定的优质渠道资源,建立了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具备较强的门店复制能力,为公司销售终端网络的进一步扩张提供了有利条件。公司专注于高尔夫服饰品牌经营,在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的同时,公司整体规模和业绩以及单店销售业绩快速增长,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主要从事自有品牌比音勒芬高尔夫服饰的研发设计、品牌推广、营销网络建设及供应链管理。比音勒芬品牌经过多年发展,在高尔夫服饰市场已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发展态势良好。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提升品牌知名度、完善销售渠道
比音勒芬品牌定位于高端品牌,在高尔夫服饰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将利用高尔夫成功进入 2016 年奥运会正式项目的契机,加强终端形象建设、媒体广告、赛事推广及主题活动营销,传播公司“生活高尔夫”的品牌理念,使公司的高端高尔夫服饰品牌形象得以不断加强。
本公司产品通过直营店和加盟店进行销售。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门店拓展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公司将在现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加强营销网络建设,拓展网点分布,进一步提高公司零售终端广度与辐射范围,调高产品市场覆盖度;加强零售终端控制,提升单店产出效益。
(2)加强研发设计,准确把握市场流行时尚趋势
公司将加强研发设计队伍建设,加大研发设计投入,在提高产品功能性的同时,快速捕捉潮流元素,在舒适度、款式、色彩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时尚休闲元素,保证公司服饰产品紧跟市场潮流。同时,为了使服饰研发设计在模式、理念和水准上不断向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公司将加大与外部市场研究机构及专业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设计机构的合作。
(3)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实施科学管理,控制成本、费用,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在高尔夫服饰领域积累了较强的渠道拓展和管理经验,未来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增强公司在高尔夫服饰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5)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6)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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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同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未履行上述承诺提出如下约束措施:
(1)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确认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诺人停止在发行人
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且又无法提供正当
合理之说明的,承诺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均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承诺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汇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另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秉政、冯玲玲已承诺,在任何情形下,其均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的利益;其将切实履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以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于 2013年 1月 15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事项如下: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比音勒芬存在有相同或
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比音勒芬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比音勒芬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包
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比音勒芬以外的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称“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对与比音勒芬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比音勒芬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比音勒芬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比音勒芬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将不利用对比音勒芬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比音勒芬及其
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比音勒芬之高级管理人员。
5、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
他人合作开发的与比音勒芬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比音勒芬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如拟出售与比音勒芬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
他资产、业务或权益,比音勒芬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比音勒芬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 5、6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
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音勒芬,并尽快提供比音勒芬合理要求的资料。比音勒芬可在接到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
8、如比音勒芬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
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比音勒芬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比音勒芬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子企业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比音勒芬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
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比音勒芬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其他对维护比音勒芬权益有利的方式。
9、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比音勒芬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10、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1、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比音勒芬及其股东造成
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2、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
为比音勒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比音勒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60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2,667万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总量为2,667万股,其中新股发行2,667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266.70万股,
网上定价发行2,400.30万股,发行价格为26.1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95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比音勒芬”,股票代码“002832”。本次公开发行的2,667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3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2月23日
3、股票简称:比音勒芬
4、股票代码:00283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67万股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67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
与提示”。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2,667万股,
全部为发行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类别/名称持股数(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谢秉政 44,000,000 41.25% 2019年 12月 23日
谢挺 8,000,000 7.50% 2019年 12月 23日
谢炳銮 5,200,000 4.87% 2017年 12月 23日
李惠强 5,200,000 4.87% 2017年 12月 23日
陈俊岭 4,800,000 4.50% 2017年 12月 23日
冯玲玲 4,000,000 3.75% 2019年 12月 23日
申金冬 4,000,000 3.75% 2017年 12月 23日
唐新乔 1,600,000 1.50% 2017年 12月 23日
广州暨南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南投资”)
1,600,000 1.50% 2017年 12月 23日
广东通盈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1,600,000 1.50% 2017年 12月 23日
小计 80,00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667,000 2.50% 2016年 12月 23日
网上发行股份 24,003,000 22.50% 2016年 12月 23日
小计 26,670,000 25.00%-
合计 106,67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IEM.L.FDLKK GARMENT CO.,LTD.
注册资本: 8,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谢秉政
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309号
电话: 020-39952666
传真: 020-39958289
电子邮箱: investor@biemlf.com
董事会秘书:陈阳
经营范围:纺织服装、服饰业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自有品牌比音勒芬()高尔夫服饰的研发
设计、品牌推广、营销网络建设及供应链管理
所属行业:纺织服装、服饰业(C1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限
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股情况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1 谢秉政董事长
2015年 2月至2018年 2月 44,000,000 41.25
持有暨南投资
17.37%的出资额,
暨南投资持有比音勒芬1.50%的股

2 申金冬董事、总经理
2015年 2月至2018年 2月 4,000,000 3.75 未间接持股
3 唐新乔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15年 2月至2018年 2月 1,600,000 1.50 未间接持股
4 陈阳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5年 2月至2018年 2月--未间接持股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5 孙先锦独立董事
2015年 2月至2018年 2月--未间接持股
6 汤海鹏独立董事
2015年 2月至2018年 2月--未间接持股
7 刘岳屏独立董事
2015年 2月至2018年 2月--未间接持股
8 史民强监事会主席
2015年 2月至2018年 2月--未间接持股
9 曹勇监事 2015年 2月至2018年 2月--未间接持股
10 黄桂英监事
2015年 2月至2018年 2月--未间接持股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发行前,谢秉政、冯玲玲夫妇合计持有公司4,8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0%,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谢秉政,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为3303271969*,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冯玲玲,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为3303271973*,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秉政、冯玲玲夫妇的其他对外投资与本公司不存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不存在利益冲突,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者名称投资单位名称投资金额(万元)投资比例
谢秉政
广州暨南投资有限公司认缴 5,211;实缴 2,605.5 17.37%
新疆暨南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认缴 510.6;实缴 510.6 17.02%
佛山市和谷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认缴 4,000;实缴 4,000 20.00%
冯玲玲浙江世纪都商贸有限公司认缴 800;实缴 800 80.00%
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缴 3,500;实缴 3,500 10.00%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7,904人,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 谢秉政 44,000,000 41.25
2 谢挺 8,000,000 7.50
3 谢炳銮 5,200,000 4.87
4 李惠强 5,200,000 4.87
5 陈俊岭 4,800,000 4.50
6 冯玲玲 4,000,000 3.75
7 申金冬 4,000,000 3.75
8 唐新乔 1,600,000 1.50
9 广州暨南投资有限公司 1,600,000 1.50
10 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600,000 1.50
合计 80,000,000 75.00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667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26.1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99倍(按每股发行价
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266.70万股,有效申购
为1,065,750万股,申购倍数为3,996.06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2,400.30万
股,中签率为0.0242527744%,超额认购倍数为4,123.23962倍。本次发行余股
74,977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9,795.39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2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16]G14002150538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7,357.69万元,其中:保荐费用300万元,承销费用5,945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230万元,律师费用505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407.69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77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
股数量)。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2,407.7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1.78元(按2016年9月30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4元(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9月的财务数据已经正中珠江审计,并由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6】G14002150481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2016年 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60,591.7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幅为 11.50%,
2016年 1-9月,公司净利润为 10,521.5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幅为 8.07%。
审计报告截止日(2016年 9月 30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销售规模和销售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 2016年 10月份经营业绩以及订货会订单签订情况,公司 2016年营业收入预计在 83,000万元至 86,500万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增幅在 10%至 15%之间;2016年净利润预计在 12,800万元至 13,500万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增幅在4%至 10%之间。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6年12月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电话:0755-8282 5427
传真:0755-8282 5424
保荐代表人:杨勇、潘祖祖
项目协办人:王安定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此页无正文,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比音勒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此页无正文,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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