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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2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永吉股份 股票代码:603058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Yongji Printing Co.,Ltd.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 19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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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股份”、“本公司”或“发行
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人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股票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
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如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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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维加、邓代兴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云商印务、裕美纸业、圣泉实业、雄润印务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
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价格。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维加、蔡
瑞民、王昆雄、高翔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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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
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
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
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约束措施: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
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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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维加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上述事项或本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或者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给中介机构带来损失的,将赔偿有关中介机构的损
失。
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
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人及永吉房开所持的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除此以外,本人还将依据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
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赔
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
2、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上述事项或本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或者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给中介机构带来损失的,应赔偿有关中介机构的损
失。
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在公司所取得的薪酬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
上述赔偿义务,扣减上述薪酬的 1/2 归公司所有。
除此以外,本人还将依据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
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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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
(三)各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
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四、稳定股价预案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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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
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
(6)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7)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8)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主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
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
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
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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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
增持公告。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但单次增
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
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
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 80%。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
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
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
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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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负有回购股份义务的,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
行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
股份决议的,发行人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发行
人其他职务的,发行人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
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生效后
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发行人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
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0%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
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议案的
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
行,未履行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公司延期向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分红、
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
毕增持股票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预案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预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五)相关主体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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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
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
发放百分之五十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
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
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决议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
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百分之五十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控股股东承诺:如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
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
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六个月;且同意发行人延期向本公司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
(津贴),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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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
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
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的,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
月;且同意公司延期向本人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
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除前述披露的各责任主体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承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将依据公司本次首发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所披露的内容
履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公司或公司董事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应依法赔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公司或公司董事未能履行上
述承诺导致的损失,公司与全体董事互负连带责任。
六、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本公司发行完成前
可供分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股利分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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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
行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分配利润,采取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实施上述
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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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
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述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
案,经过半数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4、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审议进行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司制定的媒体上披露。
6、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和审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监督公司利润分配的执行。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或者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时,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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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批,议案经出资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会应
当对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应当同时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召
开。
(七)占用即冻结机制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所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并且项目预期产生的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
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方式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一)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
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使募投项目
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二)扩大业务规模,加强研发投入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加强现有业务的市场开拓力度,不
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
建设,重视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三)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购、
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高公司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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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16 年 1-9 月财务报
告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
2016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 63,957.38 万元,较 2016 年年初增加 4,381.59
万元,增幅 7.35%;2016 年 9 月末公司负债总额为 6,079.51 万元,较 2016 年年
初减少 715.33 万元,减少比例 10.53%;2016 年 9 月末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57,877.86
万元,较 2016 年年初增加 5,096.93 万元,增幅 9.66%。
2016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22,403.90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624.04 万
元,减少比例 10.48%;2016 年 1-9 月公司净利润为 6,726.40 万元,较上年同期
减少 394.12 万元,减少比例 5.53%。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主
要客户贵州中烟 2016 年三季度的订单总量同比有所减少,公司对贵州中烟存在
的重大依赖以及相应的经营风险已在本节“八、对单一客户贵州中烟存在重大依
赖以及相应的经营风险”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披露。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
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
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保持
稳定。
(二)2016 年度全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管理层结合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和主要客户已下达订单情况,以及
贵 州 中 烟 的 12 月 份 烟 标 采 购 计 划 , 预 计 2016 年 全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32,000.00-33,500.00 万元,相比于去年同期 32,876.34 万元,变动幅度在-2.67%至
1.90%之间;预计 2016 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300.00-9,050.00 万元,相比于去年同期 8,741.22 万元,变动幅度在-5.05%至
3.53%之间。公司经营业绩总体保持稳定,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等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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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2754 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315 号
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永吉股份”,股票
代码“603058”。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 4,216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12 月 23 日
(三)股票简称:永吉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05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156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216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216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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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之“二、发行人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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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Yongji Printing Co., Ltd.
3、发行前注册资本:37,940 万元
4、发行后注册资本:42,156 万元
5、法定代表人:邓维加
6、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7 年 3 月 12 日
7、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18 日
8、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 198 号
9、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销售:
印刷物资,化工产品(需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
10、主营业务:烟标和其他包装印刷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11、所属行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2、电话:0851-86607332
13、传真:0851-86608777
14、电子邮箱:yugx_777@sina.com
15、董事会秘书:余根潇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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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任职情况
姓名 职位 国籍 境外永久居留权 董事任期
邓维加 董事长 中国 无 任期至2017年5月
蔡瑞民 副董事长 中国 无 任期至2017年5月
王昆雄 董事 中国 无 任期至2017年5月
黄凯 董事 中国 无 任期至2017年5月
陈世贵 独立董事 中国 无 任期至2017年5月
杨通河 独立董事 中国 无 任期至2017年5月
王忱 独立董事 中国 无 任期至2017年5月
2、公司监事会成员及其任职情况
姓名 职位 国籍 境外永久居留权 监事任期
高翔 监事会主席 中国 加拿大居留权 任期至2017年5月
弋才伟 监事 中国 无 任期至2017年5月
蒲永宁 职工代表监事 中国 无 任期至2017年5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情况
姓名 职位 国籍 境外永久居留权
李秀玉 总经理 中国 无
黄凯 副总经理 中国 无
黄革 副总经理 中国 无
孔德新 副总经理 中国 无
杨顺祥 副总经理 中国 无
熊昕明 技术总监 中国 无
吴秋桂 财务总监 中国 无
余根潇 董事会秘书 中国 无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持股情况 占发行后总股
姓名 职位
直接持股(万股) 间接持股(万股) 本比例(%)
邓维加 董事长 - 5,766.12 13.68
蔡瑞民 副董事长 - 3,095.90 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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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昆雄 董事 - 1,174.81 2.79
高翔 监事会主席 1,487.24 - 3.53
合计 1,487.24 10,036.83 27.34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19,349.40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
发行人股份比例 51.00%,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比例 45.90%,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邓维加
成立日期 1995 年 9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注册地 贵州省贵阳市陕西路 99 号创世纪新城北楼
主要生产经营地 贵州省贵阳市陕西路 99 号创世纪新城北楼
股东构成 邓维加持股 29.80%,邓代兴持股 70.20%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
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
经营范围
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
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
主要产品及服务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邓维加、邓代兴父子,合计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贵州永吉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0.00%的股权,并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9,349.40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51.00%,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45.90%。基本情
况如下:
邓维加,男,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52010319580128****,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
邓代兴,男,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居留权及香港居留权,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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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0319850321****,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其他投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其他投资情况已在公告中的招股说明书“第
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一)关联方与关联关系”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7,940 万股,本次发行 4,216 万股,占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 10.00%。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贵州永吉房地产开 上市之日起锁定
19,349.40 51.00 19,349.40 45.90
发有限责任公司 36 个月
贵州云商印务有限 上市之日起锁定
6,070.40 16.00 6,070.40 14.40
公司 12 个月
贵州裕美纸业有限 上市之日起锁定
4,173.40 11.00 4,173.40 9.90
责任公司 12 个月
贵州圣泉实业发展 上市之日起锁定
3,414.60 9.00 3,414.60 8.10
有限公司 12 个月
贵州雄润印务有限 上市之日起锁定
2,086.70 5.50 2,086.70 4.95
公司 12 个月
上市之日起锁定
高翔 1,487.24 3.92 1,487.24 3.53
12 个月
上市之日起锁定
刘伟 569.10 1.50 569.10 1.35
12 个月
上市之日起锁定
彭辉 432.52 1.14 432.52 1.03
12 个月
上市之日起锁定
张渝 356.64 0.94 356.64 0.85
12 个月
小计 37,940.00 100.00 37,940.00 90.00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4,216.00 10.00
合计 37,940.00 100.00 42,156.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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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本公司 A 股股东户数为 37,408 户,公司前 10 名股
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1 19,349.40 45.90

2 贵州云商印务有限公司 6,070.40 14.40
3 贵州裕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4,173.40 9.90
4 贵州圣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414.60 8.10
5 贵州雄润印务有限公司 2,086.70 4.95
6 高翔 1,487.24 3.53
7 刘伟 569.10 1.35
8 彭辉 432.52 1.03
9 张渝 356.64 0.8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10 18.30 0.04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37,958.30 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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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公开发行新股 4,216 万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其中,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421.6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
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3,794.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4.76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
票数量为 421.6 万股,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3,794.4 万股。本次发
行网下发行投资者弃购 1,015 股,网上发行投资者弃购 84,731 股,合计 85,746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0,068.16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
额。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对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 5-00049 号
《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
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费用明细 金额
承销保荐费用 2,000.00
审计、验资费用 223.00
律师费用 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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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费用 10.00
信息披露费用 392.00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 105.06
合计 2,968.06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70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17,100.10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73 元/股(按照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21 元(按照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 22.96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
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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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对本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6 月、2015 年度、2014 年度
及 2013 年度公司及合并利润表、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公司及合并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 5-00380 号)。上述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相关信息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
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9 月的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
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
了大信阅字[2016]第 5-00001 号《审阅报告》,相关信息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
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
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保持
稳定。
公司管理层结合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和主要客户已下达订单情况,以及
贵州中烟拟安排给公司的 12 月份烟标采购计划,预计 2016 年全年营业收入为
32,000.00-33,500.00 万元,相比于去年同期 32,876.34 万元,变动幅度在-2.67%至
1.90%之间;预计 2016 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300.00-9,050.00 万元,相比于去年同期 8,741.22 万元,变动幅度在-5.05%至
3.53%之间。公司经营业绩总体保持稳定,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等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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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办法
(2013 年修订)》的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账号:
602010100100320818 )、 交 通 银 行 贵 阳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支 行 ( 账 号 :
521000123012016003928)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账户名称: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87,883,500.00 元
用途:冷烫工艺及后加工配套设施技改项目
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94,798,100.00 元
用途:年产 1 万吨复合转移纸搬迁技改项目、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
方”。
1、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
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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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承彪、黎友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
文件书面通知乙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
效。
5、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
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
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
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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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
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声誉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后失效。
(三)开户银行承诺事项
开户银行已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生效前,未获得保
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同意,将不接受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6 年 12 月 2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
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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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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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骏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联系电话:0755-83007352
传真号码:0755-83007150
保荐代表人:杜承彪、黎友强
联系人:黄婷婷、刘江、韩冬、吴任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 A 股股票上市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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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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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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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盖章页)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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