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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股份: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1-10
股票简称:捷成股份 股票代码:300182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证券代码:300182
发行总额:6 亿元
上市时间:2017 年 1 月 12 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SECURITIES CO.,LTD.
二零一七年一月
第一节 绪言
重要提示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捷成股份”
或“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已批准该上市公告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上市申请及相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期债券的价值、
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因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
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经大公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6 年 9 月 30 日)合并报表中所
有者权益合计(含少数股东权益)为 94.55 亿元,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22.03%,母公司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13.78%;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2013 年-2015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为 3.32 亿元,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1 倍。发行人在本期债
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本期债券上市地点为深交所,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
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期债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
牌(以下简称“双边挂牌)上市交易。本次债券上市前,若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本次债券双边挂牌交易,本公司承
诺,若本次债券无法双边挂牌,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次债券上市前向本公司回售
全部或部分债券认购份额。本次债券上市后的流动性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在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债券上市时,已与受托管理人就债券终止上市的
后续安排签署协议,约定如果债券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该受托管理人提供终
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服务。
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信息,请仔细阅读《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和《北
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上述材料已刊登在 2016 年 12 月 7 日的《证券时报》上。投
资者亦可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第二节 发行人简介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1、发行人名称: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Beijing Jetsen Technology Co., Ltd.
3、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4、股票简称:捷成股份
5、股票代码:300182
6、注册资本:25.62 亿元
7、法定代表人:徐子泉
8、公司设立日期:2006 年 8 月 23 日
9、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000793443249D
10、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709 室
11、董事会秘书:游尤
12、证券事务代表:袁芳
13、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709 室
14、邮政编码:100191
15、联系电话:010-82330868
16、联系传真:010-61736100
17、电子信箱:yuanfang@jetsen.cn
18、互联网网址:www.jetsen.com.cn
19、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
训;投资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
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关于公司的具体信息,请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北京捷成世
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第三节 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全称
1、债券全称: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6 捷成 01”,代码“112490”。
二、债券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为 6 亿元。
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次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74 号”文核准
公开发行。
四、债券的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一)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发行时间自 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实际发行规模为 6 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
4.50%。
(二)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
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五、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本次债券主承销商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债券面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
七、债券存续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 3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八、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1、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票面利率 4.50%,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
配售的方式发行。
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3、起息日:2016 年 12 月 9 日。
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
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5、付息日: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2 月 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
日为 2017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2 月 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6、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
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2 月 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债券信用等级
根据大公国际出具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
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十、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十一、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
本期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 60,000 万元。本期债券扣除发行费用之后的净募
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编号为天衡验字
[2016]00237 号的验资报告。
第四节 债券上市与托管基本情况
一、债券上市核准部门及文号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7】16 号文同意,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起
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双边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16 捷
成 01”,证券代码为“112490”。
二、债券上市托管情况
根据债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债券登记证明,本期债券已全部登记托管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五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212,597.40 602,098.89 234,031.41 191,833.81
总负债 267,088.34 168,689.60 61,275.25 48,085.50
归属于母公司所
929,899.90 429,782.94 169,671.86 141,174.41
有者权益合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213,495.53 221,061.47 123,384.09 93,446.51
净利润 64,508.95 53,614.18 26,447.77 20,779.6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61,349.19 53,300.65 26,287.36 20,085.63
者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22,283.49 12,641.75 -13,365.65 3,511.29
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38,383.75 -24,304.44 17,991.58
-9,101.22
净增加(减少)额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一)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2016/9/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倍) 1.81 2.03 2.88 3.28
速动比率(倍) 1.62 1.71 2.55 3.02
资产负债率(%) 22.03 28.02 26.18 25.07
债务资本比率(%) 725.62 515.54 604.25 791.31
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毛利率(%) 43.46 36.70 42.16 46.10
每股净资产(元) 3.63 3.03 3.60 6.08
平均总资产回报率(%) - 14.89 14.22 14.2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08 18.90 17.23 16.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
- 18.53 16.93 15.88
均净资产收益率(%)
利息倍数(倍) 16.79 19.45 13.39 93.19
贷款偿还率(%)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利息偿付率(%)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38 2.27 2.06 3.01
存货周转率(次/年) - 4.02 4.39 5.22
EBITDA(亿元) 20.63 6.53 3.40 2.40
EBITDA 全部债务比 - 0.62 0.97 1.23
EBITDA 利息倍数(倍) 40.66 20.41 15.03 98.43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0.0870 0.09 -0.28 0.15
(元)
上述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债务资本比率=(全部债务+所有者权益)/全部债务
营业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期末总股本
平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
其中平均资产总额=(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P1/(E0 +NP÷2+Ei×Mi÷M0- Ej×Mj÷M0)。其中:
P1 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
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
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
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
月数。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2/(E0 +NP÷2+Ei×Mi÷M0-
Ej×Mj÷M0)。其中:P2 对应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
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
产;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净额+期末应收账款净额)/2]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净额+期末存货净额)/2]
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折旧+摊销
EBITDA 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
EBITDA 利息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
销)/(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如无特别说明,本节中出现的指标均依据上述口径计算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合并报表口径)
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08 18.90 17.23 16.83
基本每股收益 0.2500 0.3918 0.5600 0.9000
第六节 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经大公国际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该级别反映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
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宏观经济
环境、基本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着
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影响到公司的运营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
量,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按期支付本次债券
本息,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本次债券发行后,公司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
理、流动性管理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按计划及时、足额地准备资金用于每年的
利息支付及到期本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第七节 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第八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
将对捷成股份(以下简称“发债主体”)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
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跟踪评级期间,大公将持续关注发债主体外部
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以及发债主体履行债务的情
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动态地反映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跟踪评级安
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级时间安排
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发债主体发布年度报告
后两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不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将在发生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后及时进行跟
踪评级,在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 1 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二、跟踪评级程序安排
跟踪评级将按照收集评级所需资料、现场访谈、评级分析、评审委员会审核、
出具评级报告、公告等程序进行。
大公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发债主体、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
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三、如发债主体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大公将根据有关的公开信
息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或宣布前次评级报告所公布的信用等级失效直
至发债主体提供所需评级资料。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凡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次债券的
投资者均(1)视为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且(2)认可《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双方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所需承担的各项
义务;且(3)接受《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约定之约束。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为维护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发行人经与长城证券协商一致,聘
任长城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接受此项聘任,并同意代表全
体债券持有人处理本次债券的相关受托管理事务,长城证券将勤勉尽责,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
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何伟
联系人:缪晓辉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邮政编码:100044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16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与长城证券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长城证券接受发行人聘任并经债券持有人同意和授权,作为债券受托管理
人,将为债券持有人最大利益行事,保证与债券持有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为
债券持有人最大利益行事的利益冲突。
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生效期间,若长城证券发生了可能影响其为债券持
有人最大利益行事之利益冲突的情形,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通知
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尽快消除利益冲突的情形或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九条的相关约定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
除公开资料已披露的情形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约定的与发行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长城证券保证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
可能影响其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债券持有人最大利益行事的利害关系。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仅列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
请查阅《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以下甲方为发行人,及捷成股份,乙方为
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
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
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2、乙方应当持续关注甲方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
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1)就本协议甲方权利和义务第 4 条约定的情形,列席甲方和保证人的内
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2)乙方至少每年查阅一次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
簿;
(3)调取甲方、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
(4)对甲方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
(5)约见甲方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
3、乙方应当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
监督。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4、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主要内容,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本期债券上市/挂牌转让所在交
易所网站上公布,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
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
5、乙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甲方进行回访,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
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出具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
事务报告。
6、出现本协议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第 4 条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
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问询甲
方或者保证人,要求甲方或者保证人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
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7、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8、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当关
注甲方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次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
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次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
人。
9、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督促甲方履行
本协议发行人的权力与义务第 7 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
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履行本约定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0、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
者诉讼事务。
11、甲方为本次债券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次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12、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乙方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
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
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13、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
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4、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
的权利证明,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15、除上述各项外,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1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
第三方代为履行。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17、经乙方同意,甲方就本次债券无需向乙方支付受托管理报酬。
基于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的承担方式如下:
(1)受托管理人依据本协议履行债券受托管理职责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信息披露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2)受托管理人在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权利过程中所付出的成
本(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法律诉讼等费用),从处置资产所得中提前支付。
(3)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合理费用(但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应自行
承担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4)如果发行人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的权力与义务第 4 条项
下的事件,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依法采取任何
其他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以保障全体债券持
有人权益。
(5)如果本次债券终止上市,甲方将委托乙方提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
登记等相关服务。
(二)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
次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甲方承诺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付息日或兑付日(包括回售日、赎回日及
提前兑付日等)前三个工作日将当年度应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和利息归集至专项偿
债账户,保证本次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支付。
2、甲方应当为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并在
最晚在本期债券发行后一个月内,与乙方及募集资金账户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
3、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乙方应按本协议、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披露,信息披露费用由甲方负担。因甲方
未能按约定将该重大事件书面报告乙方,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向债券持有人披露,
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免于未能及时披露之责任:
(1)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如有)发生变化;
(3)甲方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报废,或一次性或累计新增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资产被抵押、
质押、出售、转让;
(4)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延迟支付债务的情况;
(5)甲方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6)甲方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甲方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发行人主体
变更的决定;
(9)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11)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或上市条
件;
(12)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甲方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5)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16)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7)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8)甲方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的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9)甲方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20)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2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债券挂牌转让/上市所在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乙
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5、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6、甲方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
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7、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
约定的后续偿债保障措施,并应当配合乙方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
保全措施,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若乙方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上述行动的,所产
生的费用亦由甲方承担。甲方拒绝全部或部分承担或不能全部或部分承担该费用
时,则首先由债券持有人按照其持有本次债券的比例先行承担,费用承担方有权
就该等费用向甲方追偿。
甲方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
将至少采取如下后续偿债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
同时,为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甲方在未能足额提取偿债资金时,将不以
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8、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次债券本息时,应当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后续偿债
措施作出安排,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申
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行动。
9、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
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次债
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沟通。
10、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
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
各项义务。
1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12、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 17 条条的规定向乙方
支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13、甲方及甲方聘请的增信机构(如有)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
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4、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乙方应当建立对甲方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
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
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乙方履行职责情况;
(2)甲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3)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4)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
理结果;
(5)甲方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6)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8)发生本协议发行人的权力与义务第 4 条第(1)项至第(12)项等情形
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3、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乙方与甲方发生利益冲突、甲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发行人的权力与义务第 4 条第(1)项
至第(12)项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
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1、出现以下情形时,可认定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1)一方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同时持有另一方 5%以上股权(股份);
(2)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
(3)债券受托管理人持有发行人 20%以上股份的(因债券受托管理人从事
承销、保荐、资产管理和融资融券业务等正常经营所产生的相关情形除外);
(4)一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5)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受托人的角色与其所担任的其他角色存在重大利
益冲突的;
(6)其他可能产生对债券持有人不利影响的情形的。
2、乙方承诺将采用如下方式对利益冲突进行风险防范与解决:
(1)乙方不得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
(2)乙方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甲方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
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3)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其对债券受托管理
人的任何负债,但依照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受
托管理协议等)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除外;
(4)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与发行人进行相关交易
的而导致债券持有人产生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损害、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
律师费用)的,应负责赔偿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在任意一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本期债券持
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乙方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乙方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提出书面辞职;
(4)乙方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
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乙方的,甲方应自收
到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受托管理人签署新的《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并按照新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确定甲方重新聘任受托
管理人的生效日。自上述生效日起,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乙方在法律、法规和规
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
况向协会报告。
3、乙方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
交手续。
4、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甲方签订受托协议
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
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
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以及甲
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2、乙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2)乙方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乙方所知,并不存在
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资格;
(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乙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
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以及乙
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
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
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2、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
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
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
及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以下事项构成甲方的重大违约事件: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期债券到期、触发加速清偿或回购条款(若
适用)时,甲方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在本期债券到期或触发回购条款(若适用)时,甲方未能偿付本期债
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 30 工作日仍未解除;
(3)甲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将实质影响甲方对本期债券
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
还债券本金总额 3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行为持续 30 工作日仍
未解除;
(4)甲方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甲方未能偿付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本金或/和利息、或者存在逾
期无法偿还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或/和利息;
(6)在债券存续期间,甲方发生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情形。
3、如果发生上述第二条重大违约事件的(2)至(6)的重大违约事件,债
券持有人可通过有效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宣布所持
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视为在重大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立即到期
应付;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甲方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
济措施:(1)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
额的总和(i)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
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iv)迟延支付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的违
约金;或(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或(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
意的其他措施;则债券持有人有权通过会议决议并授权受托管理人以书面方式通
知甲方豁免甲方的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4、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重大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或强制
甲方履行本协议或本期债券项下的义务。其中本期债券未能偿付本金或应付利息
且一直持续的,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要求甲方支付迟延付
款滞纳金,滞纳金按迟延支付的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5、若受托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为本次债券管理
之目的,从事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而该行为导致其承受任何诉讼、权利要
求、政府调查、损害、合理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甲
方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若该行为因受托管理人单方的重大过失、恶意、
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本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在赔偿之列。甲方在
本款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九)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
1、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向乙方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
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
自本次债券首期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
2、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由双方协
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本次债券首期发行后的变更,如涉及
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任何补充协议均为
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在以下情形下终止:
(1)发行人履行完毕本次债券项下的全部本息兑付义务或该等义务已被债
券持有人豁免;
(2)债券持有人或甲方按照本协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变更第 1 条的规定变
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依法注销,且并无其他主体承继甲方还本
付息及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各项权利义务;
(4)甲方发生解散事由、经依法清算后注销,且并无其他主体承继甲方还
本付息及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各项权利义务;
(5)本次债券未能发行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凡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发行人为
本次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
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
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
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组成,债券
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条款
以下仅列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条款,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
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
(一)总则
1. 为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公司债
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2.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
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
决。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即视为同意并接受
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本规则之约束;
3.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
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
权的本次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下
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单独行
使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相抵触;
4. 本规则中使用的词语与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次债券签署的《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 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
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回购条款
等事项;
2. 变更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授权代表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
内容;
3.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维护债券持
有人权益,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本期债券本息;
4. 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
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5. 变更本规则;
6.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维
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7. 根据法律及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其他应当由债券持有人
会议审议并决定的事项。
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于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
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 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 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申请破产;
(6) 增信机构、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
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7) 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向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
(8) 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
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 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2、当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及本规则上条所述的除第(七)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以
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如发生本规则上条所述的除第(七)项所述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同意召集
会议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
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本期债券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在公
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取消该次会议前,其持有本期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3、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并
持有的本期债券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通知。就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
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 个交易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通知发出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不
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
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之前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并说明原
因。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新的开
会时间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交易日公告,但不得因此变更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
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
会议召集人;发行人根据本规则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为召集
人;单独持有本期债券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总额 10%以上的多个债券持有人
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该等债券持有人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
人。;
5、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债券发行情况;
(2) 受托管理人或者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3) 会议时间和地点;
(4) 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
的形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
原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
(5) 会议拟审议议案: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6) 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
和其他相关事项;
(7) 债权登记日: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
(8) 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债券持有人在持有
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
权;
(9) 委托事项:参会人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
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6、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有关登记托管机构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未获偿还的
本期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
7、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会议场所由发行人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集人提供(发行人承担合理的场租、设备租赁等费用,若有),会议参加人员
的饮食、住宿自理。
(四)议案、委托及授权事项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
律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
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
出临时议案。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 5 个交易日,将内容完整
的临时议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日的至少 2 个交易日前发出债券持
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
比例和临时议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
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
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3、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征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客观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
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以有偿方式征集。征集人代为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取得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
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债券受托
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应对债券持有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询问作出解释和说明。
若债券持有人为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债券持有人,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
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在计算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期债券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
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4、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指按每一张截至债权登记日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拥有
一份表决权的计算标准计算的表决权总数;但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
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其代表的本期债券张数不计入本期债券表决权总
数:
(1)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担保人、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
东;
(2)发行人、担保人的关联方。
上述关联方的范围参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
5、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未偿
还的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被
代理人持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6、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3)是否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4)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7、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送交召集
人。授权委托书规定的代理权限必须明确,否则无效,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表决
权,代理人已作表决的,作废处理。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非现场或者两者相
结合等方式召开。
2.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债券
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 小时
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未偿还的
本期债券表决权份额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表决权份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
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4. 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5. 发行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等关联方及增信机构应当按照受托管理人
或者召集人的要求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资信评级机构可应受托管理人或者召集
人邀请列席会议,持续跟踪债券持有人会议动向,并及时发表公开评级意见。
6.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
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
人或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拥有一票表决权。债券
持有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2.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
或弃权。
3.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
为两人,负责该次会议之计票、监票。会议主席应主持推举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监票人,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与发行人有关联关
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
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
4.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议案时,不得对议案进行变更。任何对议案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议案,不得
在该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主席
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
直接终止该次会议,并及时公告。
5.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6.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
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点票。
7. 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出席本期会议的债权持有人或其授权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生效;但对于免除或减少发行人在本
期债券项下的义务的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内),须经出席本期会议的债权
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8. 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另有明确规定
的决议除外;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该等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
效。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
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债券之债券持有
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持
有人单独行使债权,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9.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召开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
(2)会议主席姓名、会议议程;
(3)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期债券的
张数以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期债券表决
权总数占所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比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发行人代表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受托管理人或者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
会议决议公告,发行人应予协助和配合。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
(2)会议有效性;
(3)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10.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受托管理人或者召集人代表和见证律师签名,并由召集人交债券受托管理人保
存,并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至
少为本期债券到期之日起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七)附则
1.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
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
具体落实。
2、 除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发行人
代表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3、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
议,应在受托管理人注册登记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4、法律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规则项下公告的方式为:中国证监会或本期债券挂牌转让或上市所在
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7、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8、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发行的本期债券视为同意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签
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接受其中指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视为同意《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9、本规则经发行人和债权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各自公章,且本期债券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于本期债券发行
结束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由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相关议案,本次债券拟募集不超过 12 亿元,拟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上市公
司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
转借他人。
2013-2015 年度,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 48,606.42
万元、101,010.42 万元和 175,810.69 万元,年均支付 108,475.84 万元;经营活动
现金流出小计分别达 77,571.52 万元、134,015.73 万元和 228,695.80 万元,年均
流出 146,761.02 万元,公司现金支出规模较大。随着未来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公
司需要投入大量流动资金用于日常运营。
为保证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本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本公司聘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沙河支行作为本次债券监管银行。本公司在监管
银行设立专项账户,接受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资金划转、具体划付程序
等。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无。
第十三节 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7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半壁街村 9 号
法定代表人:徐子泉
董事会秘书:游尤
联系人:袁芳
电话: 010-82330868
传真: 010-61736100
邮政编码: 100191
二、主承销商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何伟
项目主办人:缪晓辉
项目组其他人员:张颖韬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邮政编码:100044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A 座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A 座 12 层
负责人:张利国
签字律师:钟晓敏、李威
电话:010-66090088 / 88004488
传真:010-66090016
邮政编码:100033
四、审计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签字注册会计师:范鹏飞、胡红康
电话:010-53207639
传真:010-53207589
邮政编码:100039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A 座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A 座 29 层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鲁雁君、杨晓晨
电话:010-51087768
传真:010-84583355
邮政编码:10016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何伟
联系人:缪晓辉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邮政编码:100044
七、主承销商的收款账户及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338010100100011816
八、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5045 号
总经理:王建军
电话: 0755-82083333
传真: 0755-82083275
邮政编码:518010
九、本期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总经理:戴文华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8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本上市公告书的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2016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
2、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
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市核查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7、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二、查阅时间
自本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
三、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以至本公司和主承销商处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及上述备查文件,或访
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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