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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1-20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二零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www.xiongsu.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及其一致行动人黄锦禧、黄铭雄
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股东简永藩、张家壶、雄进投
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其余股东彭晓伟等 68 人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淦雄、黄锦禧、黄铭雄、彭晓伟、
吴端明、蔡城、刘志波、蔡思维、陈永昌、张海忠及其关联股东简永藩、张家壶、
彭晓亮、雄进投资分别承诺
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四)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淦雄、黄锦禧、黄铭雄、彭晓伟、吴端
明、蔡城、张海忠及其关联股东简永藩、张家壶、彭晓亮、雄进投资分别承诺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
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五)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雄塑科技全体股东就未能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如下承诺:若
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承诺及具体措施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黄淦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黄锦禧、黄铭
雄、彭晓伟、吴端明、蔡城、张海忠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广东
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严格履行该预案中包括但不限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制
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回购公司股票等义务,根据前述预案,该等措施的
实施程序及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1、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
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和人民币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4)公司单次回
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
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
调整。
2、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 1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
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 1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持股 5%以上股东
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持股 5%以上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
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持
股 5%以上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3)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
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上述第 2 项股价稳定
措施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 2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
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但
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
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公司同时承诺如下: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
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根据《预案》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
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
(二)股价稳定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
根据《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以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承诺,股价稳定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如下:
1、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
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持股 5%以上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
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持股 5%以上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
股票义务。持股 5%以上股东仍不履行的,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的现金分红由公
司暂时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司
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后
薪酬;若应采取而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权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停发其薪酬,累计停发的薪酬不超过其年度薪酬的 50%,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方面的承诺
(一)公司相关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管机
构或者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的调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及
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促成公司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启
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
数量应做相应的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
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
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人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雄塑科技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如下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赔偿责
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
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雄塑科技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如下承诺: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
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
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
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雄塑科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作
如下承诺: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
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股东分红,同
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
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
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若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
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中信协诚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中信协
诚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
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中信协诚将本着积极协商、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
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
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
(一)黄淦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淦雄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
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相关承
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
(二)黄锦禧、黄铭雄、雄进投资承诺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黄锦禧、黄铭雄及其关联股东雄进投资承诺如
下: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
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相关承
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
(三)简永藩、张家壶承诺
黄淦雄的关联股东简永藩、黄锦禧的关联股东张家壶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
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
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本公司每股收
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本公司承诺将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
报:
1、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本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完善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已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
回报,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要求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
有)、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本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2、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本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未来进一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
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提高本公司盈利规模;
同时,本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本公
司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
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严格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
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公司将确
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
预期效益,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
4、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本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
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提供保障。本公司承诺将依据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该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
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度。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三)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雄塑科技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作
如下承诺:
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其将依
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后,股票发
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八、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
下:
1、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
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后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 3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4、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未来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主要内容如下:
1、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
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后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 3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4、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黄淦雄及其一致行动人黄铭雄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和承诺函》,承
诺如下: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
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
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
在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如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雄
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本人
将立即通知雄塑科技,并按照雄塑科技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雄塑科技,
由雄塑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
股权,以避免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如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
商业机会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
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塑科技,并将极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
照雄塑科技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雄塑科技,由雄塑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以
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雄塑科技及其
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3、本人承诺,并极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向与雄塑科技及其
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4、本人承诺极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
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5、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雄塑科技经济损失的,本人将
对雄塑科技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黄锦禧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声明和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本人胞弟黄联禧控制的企业中国联塑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联塑”)及其旗下公司有从事制造及销售管道及管件
业务,但其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具体如下:
(1)雄塑科技和中国联塑的设立、股权演变均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股份
代持及交叉持股情形;
(2)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中国联塑及旗下公司不存在互为控
制或共同为他方控制或相互依赖的情形;
(3)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中国联塑及旗下公司在资产、业务、
机构、财务、人员等方面彼此独立;
(4)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中国联塑及旗下公司之间没有发生
过业务、资金往来和互为担保;
(5)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采购渠道和供应商独立,独立采购,
单独议价,不存在与中国联塑及旗下公司捆绑采购或联合议价的情形;雄塑科技
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具有独立的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和销售策略,不存在与中
国联塑及旗下公司互为输送利益的情形。
鉴于以上,本人承诺,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后续运营中将继续
保持自主经营和独立性,不利用与黄联禧的亲属关系作出影响双方独立决策和独
立运营的情形,不作出互为输送利益导致损害双方股东利益等行为。
2、除中国联塑外,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
其他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雄塑科技及其
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及与本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如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雄
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本人
将立即通知雄塑科技,并按照雄塑科技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雄塑科技,
由雄塑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
股权,以避免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如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
商业机会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
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塑科技,并将极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
照雄塑科技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雄塑科技,由雄塑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以
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雄塑科技及其
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4、本人承诺,并极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向与雄塑科技及其
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5、本人承诺极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
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6、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雄塑科技经济损失的,本人将
对雄塑科技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
诺函》,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报告期内的关
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
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雄塑科技及其全
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
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
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业务往来,本人承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
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
定和文件对关联交易履行合法决策程序,对关联事项进行回避表决,依法签订规
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
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作出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雄塑科技和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
对雄塑科技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黄锦禧、黄铭雄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函》,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报告期内的关
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
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
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
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业务往来,本人承诺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
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和文件对关联交易履行合法决策程序,对关联事项进行回避
表决,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本人承
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本人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雄塑科技和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
对雄塑科技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就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滞纳金风险作出如
下承诺:若雄塑科技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保管理机构及/或住房公积金管
理部门要求雄塑科技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就其部分员工补缴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
保费用及/或住房公积金,或者雄塑科技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因社保问题及/或住房
公积金问题被主管部门要求承担任何损失或处罚的,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地足额
补偿雄塑科技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的损失,以确保不会给
雄塑科技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65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6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发行数量 760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 6,840 万股,发
行价格为 7.0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雄塑科技”,股票代码“300599”,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7,6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1 月 23 日
3、股票简称:雄塑科技
4、股票代码:30059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0,4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6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7,6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黄锦禧 90,667,200 29.8247% 2020 年 1 月 23 日
黄淦雄 58,822,400 19.3495% 2020 年 1 月 23 日
黄铭雄 50,315,200 16.5511% 2020 年 1 月 23 日
雄进投资 8,195,200 2.6958% 2020 年 1 月 23 日
彭晓伟 1,630,000 0.5362% 2018 年 1 月 23 日
蔡城 1,480,000 0.4868% 2018 年 1 月 23 日
吴端明 1,450,000 0.4770% 2018 年 1 月 23 日
张海忠 980,000 0.32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黄伟驹 900,000 0.2961% 2018 年 1 月 23 日
薛志斌 900,000 0.2961% 2018 年 1 月 23 日
温振辉 900,000 0.2961% 2018 年 1 月 23 日
卢伟明 350,000 0.1151% 2018 年 1 月 23 日
蔡思维 350,000 0.1151% 2018 年 1 月 23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张健仪 350,000 0.1151% 2018 年 1 月 23 日
已发行的股份
简素卿 350,000 0.1151% 2018 年 1 月 23 日
刘锦成 350,000 0.1151% 2018 年 1 月 23 日
林基全 350,000 0.1151% 2018 年 1 月 23 日
刘爱东 350,000 0.1151% 2018 年 1 月 23 日
邓卫国 350,000 0.1151% 2018 年 1 月 23 日
刘志波 350,000 0.1151% 2018 年 1 月 23 日
邓广昌 350,000 0.1151% 2018 年 1 月 23 日
劳锦华 350,000 0.1151% 2018 年 1 月 23 日
蔡俭胜 300,000 0.0987% 2018 年 1 月 23 日
简永藩 260,000 0.0855% 2020 年 1 月 23 日
陈永昌 240,000 0.0789% 2018 年 1 月 23 日
张家壶 220,000 0.0724% 2020 年 1 月 23 日
张家麟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蔡国昌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蔡永坚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蔡成昌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蔡伟光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康能光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谭辉文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黄烽伦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简卓文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周文海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麦甘霖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张定响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侯海强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薛献能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文振富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潘松柏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蔡端良 220,000 0.0724% 2018 年 1 月 23 日
郑龙超 180,000 0.0592% 2018 年 1 月 23 日
陈金财 180,000 0.0592% 2018 年 1 月 23 日
麦敏红 180,000 0.0592% 2018 年 1 月 23 日
简燕婷 180,000 0.0592% 2018 年 1 月 23 日
朱紫杏 180,000 0.0592% 2018 年 1 月 23 日
廖侠添 180,000 0.0592% 2018 年 1 月 23 日
黄永雄 150,000 0.0493% 2018 年 1 月 23 日
周淑冰 150,000 0.0493% 2018 年 1 月 23 日
吴云增 150,000 0.0493% 2018 年 1 月 23 日
蔡文斌 150,000 0.0493% 2018 年 1 月 23 日
梁水强 150,000 0.0493% 2018 年 1 月 23 日
李霞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胡丽彩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梁大军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李添强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邓海泉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黄惠光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22
向静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简汉文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陈敏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陈国能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廖顺华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彭晓亮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余志香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陈志豪 80,000 0.0263% 2018 年 1 月 23 日
陈佐松 50,000 0.0164% 2018 年 1 月 23 日
梁雄 50,000 0.0164% 2018 年 1 月 23 日
张定彬 20,000 0.0066% 2018 年 1 月 23 日
程长文 24,000 0.0079% 2018 年 1 月 23 日
程麒睿 28,000 0.0092% 2018 年 1 月 23 日
程驿钧 28,000 0.0092% 2018 年 1 月 23 日
小计 228,000,000 75.0000%
网上发行股份 68,400,000 22.5000% -
首次公开发行的
网下配售股份 7,600,000 2.5000% -
股份
小计 76,000,000 25.0000% -
合计 304,000,000 100.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Xiongsu Technology Group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228,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黄淦雄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塑料制品、五金电器、水龙头、电器开关插座、装饰材
料(不含国家政策规定的专营、专控商品),从事 PVC 塑料板材的研制和开发(不
含废旧塑料)。
主营业务:专业从事“环保、安全、卫生、高性能”塑料管道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
所属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电话号码:0757-81868066
传真号码:0757-81868318
电子信箱:gdxs@xiongsu.cn
董事会秘书:彭晓伟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任职起止日期
(股) (股) (股) 后总股本比例
2016 年 6 月 27 日
1 黄淦雄 董事长、总经理 58,822,400 - 58,822,400 19.3495%
-2019 年 6 月 26 日
2016 年 6 月 27 日
2 黄锦禧 副董事长 90,667,200 - 90,667,200 29.8247%
-2019 年 6 月 26 日
2016 年 6 月 27 日
3 黄铭雄 董事 50,315,200 8,195,200 58,510,400 19.2468%
-2019 年 6 月 26 日
董事、常务副总 2016 年 6 月 27 日
4 彭晓伟 1,630,000 - 1,630,000 0.5362%
经理、董事会秘 -2019 年 6 月 26 日

2016 年 6 月 27 日
5 蔡城 董事、副总经理 1,480,000 - 1,480,000 0.4868%
-2019 年 6 月 26 日
董事、副总经 2016 年 6 月 27 日
6 吴端明 1,450,000 - 1,450,000 0.4770%
理、财务总监 -2019 年 6 月 26 日
2016 年 6 月 27 日
7 蔡思维 监事 350,000 - 350,000 0.1151%
-2019 年 6 月 26 日
2016 年 6 月 27 日
8 刘志波 监事会主席 350,000 - 350,000 0.1151%
-2019 年 6 月 26 日
2016 年 6 月 27 日
9 陈永昌 监事 240,000 - 240,000 0.0789%
-2019 年 6 月 26 日
2016 年 6 月 27 日
10 张海忠 副总经理 980,000 - 980,000 0.3224%
-2019 年 6 月 26 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黄淦雄。本次发行前,黄淦雄先生直接持有公
司 58,822,4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5.7993%,另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黄锦禧、
黄铭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65.4288%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本公司 91.2281%的
股份表决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先生的简要情况如下:
黄淦雄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2319690207****,住址为广东
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南镇一路 7 号,拥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现
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外,黄淦雄的对外投资为持有广东永利
投资有限公司 35.00%股权、广东雄塑环保板业有限公司 60.00%股权,其中广东
永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广东九龙盛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除上述对外
投资外,黄淦雄无其他对外投资。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129,989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黄锦禧 90,667,200 29.8247%
2 黄淦雄 58,822,400 19.3495%
3 黄铭雄 50,315,200 16.5511%
4 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 8,195,200 2.6958%
5 彭晓伟 1,630,000 0.5362%
6 蔡城 1,480,000 0.4868%
7 吴端明 1,450,000 0.4770%
8 张海忠 980,000 0.3224%
9 温振辉 900,000 0.2961%
10 黄伟驹 900,000 0.2961%
11 薛志斌 900,000 0.2961%
合计 216,240,000 71.131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7,6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7.04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一)发行前市盈率: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后市盈率: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主承销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
对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情况进行了统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2,609,616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61,160,104,500 股,配号总数为 322,320,209 个,
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截止号码为 000322320209。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
倍数为 5,372.00348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
本次发行股份的 50.53%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6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6,840.00 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股数的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424422659%,有
效申购倍数为 2,356.14188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97,638 股,网下发行余股 15,715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504.0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7]第 ZC10010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5,986.80 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5,067.00
2 会计师费用 346.00
3 律师费用 215.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30.00
5 发行手续费用 28.80
合计 5,986.80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0.79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47,517.2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56 元/股(按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净资产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31 元/股(按照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6]第 410749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
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此外,立信审阅了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6 年 1-9 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
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762 号)。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主要原材料之一 PVC 树脂的价格在 2016 年下半年出现较快上涨,并于 2016
年 11 月中下旬开始回调。公司已通过多次调价等方式将原材料成本上涨风险向
下游转嫁,2016 年 1-9 月 PVC 系列管道的毛利率相比 2015 年略有下降,但预计
不会对 2016 年全年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以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可能影
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一、2016 年 1-9 月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及简要说明
项目 2016.09.30 2015.12.31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万元) 50,698.09 51,776.28 -2.08%
流动负债(万元) 41,028.28 44,744.61 -8.31%
总资产(万元) 109,598.90 110,119.61 -0.4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63,549.32 60,005.17 5.9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2.79 2.63 6.08%
项目 2016年1-9月 2015年1-9月 增减幅度
营业总收入(万元) 82,123.29 79,876.62 2.81%
营业利润(万元) 8,709.43 7,463.64 16.69%
利润总额(万元) 9,199.20 7,493.11 22.7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7,237.75 6,137.85 17.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6,838.01 6,121.37 11.71%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2 0.27 18.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0 0.27 11.1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45 10.87 5.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82 10.84 -0.1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1,481.44 -1,278.63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06 -0.06 -
注:股本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016 年 9 月 30 日相比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规模和构成基本保持
稳定,业务规模的扩张基本抵消了分红、偿还银行借款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财务
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6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2,123.29 万元,同比增长 2.81%;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237.75 万元,同比增长 17.9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838.01 万元,同比增长 11.71%,总体呈现增
长态势。
此外,2016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比去年同期有明
显改善,由于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有所减少,导致现金及现
金等价物净减少额有所降低。
二、2016 年业绩预计情况
预计公司 2016 年营业收入为 12 亿元至 13 亿元,同比增长 3.71%至 12.3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9,800 万元至 10,800 万元,同比增长-0.69%至
9.4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9,300 万元至 10,300
万元,同比增长-0.13%至 10.61%。
公司预计 2016 年全年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若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与上述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1月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
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19楼
保荐代表人:夏晓辉、朱煜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
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要求,同意担任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
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i
二or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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