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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1-23
股票简称:集友股份 股 票 代 码 : 603429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友股份”、“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善水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
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
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二果、余永恒、周少俊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
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孙志松、杨立新、章功平、严书诚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公司股东姚发征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徐善水、姚发征、余永恒、
孙志松。
(一)持股意向
作为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
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
增持或减持。
(二)股份减持意向及承诺
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自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
1 至第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本人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公司的股份,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 50%;本人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的 13-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受限制。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
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减持价
格做相应调整。本人减持股份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如下:
(一)增持及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
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增持公司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
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2%。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
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
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且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
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
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
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
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
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
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
2、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
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3、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
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股份总数的2%,下同)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
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
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
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
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
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
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
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
务相应金额的工资薪酬(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予以截留代其履行增持义务(从
控股股东领取薪酬的董事,由控股股东截留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工资薪酬代
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
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规则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
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
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照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
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四、发行人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
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
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
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回购股份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回购义
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
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
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在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
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
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善水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
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向公司提供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
成时间等购回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本人应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
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6个月内(以下简称“窗口期”)完成购回。对于公司股东
已转让的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
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含该日)之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
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交易对方在窗口期内不接受要约,
否则本人将购回已转让全部限售股份。
(3)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4)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
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
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在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
(6)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
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
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公司股票,以为本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
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公司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个人作出的承诺,则本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承诺
“(1)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
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
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3、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
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
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
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
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与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
遭受的、可计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
对此承担责任。”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
降,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长远发展能力和综合实力加强。公司将积极推进公司发
展战略,依托公司的行业经验优势、技术优势、设备设施优势、产业链上下游协
同优势和客户优势,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为客户提供
更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同时,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整合优势资源,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更好的回报股东。
2、推进公司管理创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
公司将根据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有针对性的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公司将
进一步优化公司运行模式,改善业务流程,合理调配资源,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
效率;加强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提高公司营运管理水平;加强营销渠道和技术
服务队伍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开拓市场,提供最好的
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激励手段,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现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
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
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同时,公司制定
了《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方式、现金股利分配
的条件及比例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将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5、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
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
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六、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
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
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
响之日起 12 个月的期间内,公司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
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自公司未完
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本人
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接受公司的分
红。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
偿。”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其薪资或津
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如因本人未履行承
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七、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当公司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真实合理的因素。
2、在当年盈利、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进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
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会可提议中期利润分配。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上市
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以外的下述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自2000年我国提出烟草名牌战略以来,烟草行业进入品牌竞争阶段,行业集
中度逐渐提高。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7家省级烟草工业公司及上海烟草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从事卷烟产品的生产。在此背景下,公司限于产能不足,近年来集中精
力服务于少数主要客户,导致公司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2013年度、2014
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9月,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93.84%、92.30%、91.28%和89.69%。
尽管发行人通过多年的业务合作和市场开拓,赢得了主要客户的信任,但如
果主要客户烟用接装纸需求下降或者发行人未能持续中标或中标数量下降,有可
能导致发行人得不到充足的业务量,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和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烟用接装纸所用的主要原材料是原纸、电化铝、油墨和乙醇等,原材料
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毛利率和利润水平产生一定影响。报告期内,烟草公司对烟
用接装纸产品采购实行招标制度,中标后,公司安排原材料的采购并生产,按照
中标价格向客户供货。但若受供求关系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
则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形成一定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自2010年以来,国内各大烟草厂商采购烟用接装纸产品实行招标制度。为确
保烟用接装纸产品的质量,各烟用接装纸企业投标前需进行资质认证,一般经过
1-2年,方可成为烟草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目前公司已经与
云南中烟、安徽中烟、陕西中烟、川渝中烟、河北中烟、福建中烟、江西中烟、
甘肃烟草等多家省级中烟公司以及台湾苗栗卷烟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成为
其合格的烟用接装纸供应商。如果烟草客户降低市场进入门槛、增加烟用接装纸
供应商数量,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四)产业政策的风险
本公司目前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烟用接装纸,而该类产品的需求仅局限于
卷烟行业。我国卷烟产销量受国家计划指标的调控,尽管本公司有向海外市场发
展的长远规划,但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主要客户仍集中于国内,因此本公司
烟用接装纸类包装品国内增长空间受到一定限制。
为了减少无序竞争,培育能与国际烟草巨头竞争的烟草“航母”,国家烟草
专卖局于2004年8月1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的通知”。
200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全国性卷烟重点骨干品牌评价体系的通知》;2010
年,国家烟草专卖局陆续提出《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卷烟品牌
的“532”发展规划和销售收入“461”目标等。其核心是我国将培育十多个以知
名品牌为支撑的大型烟草企业集团,每个集团的年生产量都将达到300万大箱。
因此烟草行业的发展趋势是品牌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单一品牌产量将进一步扩
大,以品牌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将逐步形成。
本公司虽然客户群稳定,但能否利用卷烟行业重组的机遇,及时地做出战略
布局和安排,保持并扩大与这些大型烟草企业集团的合作关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
随着近年来各国控烟力度的加强、控烟法规的出台,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
控烟行动。2012年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严格控制“三
公”经费,禁止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2013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严
格执行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同时,各地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控烟法规。烟草行
业可能因此面临一定的影响,从而波及公司所在烟用接装纸行业。此外,我国实
行烟草专卖制度,并形成了严格的生产配额和市场准入机制。如果未来烟草专卖
制度发生变革,烟草行业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作为上游供应商,如不能迅速适应
市场,可能会面临不利影响。
十、2016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预测情况
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进行,不存在影响经
营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发行人报表项目不存在异常变化,不存在对发行人有
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预 计 , 发 行 人 2016 年 第 四 季 度 营 业 收 入 将 在
5,330.75-6,330.7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1,668.85-2,368.8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1,618.23-2,218.23
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预计,发行人2016年度营业收入将在18,000.00-19,000.00万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5,000.00-5,7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4,900.00-5,500.00万元。
(发行人2016年第四季度及2016年全年财务数据为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
测)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6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
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22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集友股份”,证
券代码“603429”;其中本次网上公开发行的1,7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月24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月24日
(三)股票简称:集友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429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6,800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7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1,700
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
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Anhui Genuine New Material Co., Ltd
3、注册资本:5,100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徐善水
5、成立日期:1998年9月15日
6、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经济开发区
7、邮编:246400
8、联系电话:0556-4561111
9、传真:0556-4181868
10、互联网地址:http://www.genuinepacking.com
11、电子信箱:jyzqb@genuinepacking.com
12、董事会秘书:周少俊
13、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水松纸生产、销售;纸
制品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
期以许可证为准)
14、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烟用接装纸、烟用封签纸及电化铝的研发、生
产及销售。
15、所属行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行业代码C23)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万股)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
2016 年 3 月
徐善水 董事长、总经理 3,315.00 0 3,315.00
-2019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
余永恒 董事、副总经理 357.00 0 357.00
-2019 年 3 月
持股数量(万股)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
2016 年 3 月
杨二果 董事 204.00 0 204.00
-2019 年 3 月
董事、董事会秘 2016 年 3 月
周少俊 102.00 0 102.00
书、财务负责人 -2019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
许立新 独立董事 0 0
-2019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
汪大联 独立董事 0 0
-2019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
孙志松 监事会主席 306.00 0 306.00
-2019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
严书诚 监事 204.00 0 204.00
-2019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
杨立新 监事 127.50 0 127.50
-2019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
章功平 监事 127.50 0 127.50
-2019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
曹萼 副总经理 0 0
-2019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
杨江涛 副总经理 0 0
-2019 年 3 月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徐善水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6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徐善水先生:男,1969年出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安
徽省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曾任丰原生化(现中粮生化,
000930.SZ)董事、副总经理,安徽富博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集友执行董事、太湖集祥执行董事。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类别
锁定期限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制(月)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徐善水 3,315.00 65.00% 3,315.00 48.75%
姚发征 357.00 7.00% 357.00 5.25%
余永恒 357.00 7.00% 357.00 5.25%
孙志松 306.00 6.00% 306.00 4.50%
杨二果 204.00 4.00% 204.00 3.00%
严书诚 204.00 4.00% 204.00 3.00%
杨立新 127.50 2.50% 127.50 1.875%
章功平 127.50 2.50% 127.50 1.875%
周少俊 102.00 2.00% 102.00 1.50%
二、本次发行的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1,700.00 25.00%
合计 5,100.00 100.00% 6,8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15,758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1 徐善水 3,315.00 48.75%
2 姚发征 357.00 5.25%
3 余永恒 357.00 5.25%
4 孙志松 306.00 4.50%
5 杨二果 204.00 3.00%
6 严书诚 204.00 3.00%
7 杨立新 127.50 1.875%
8 章功平 127.50 1.875%
9 周少俊 102.00 1.50%
1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 0.07%
合计 5,104.63 75.0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700万股
二、发行价格:15.00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2.9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的方式。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国海证券包
销 股 份 的 数 量 为 46,329 股 , 包 销 金 额 为 694,935 元 , 包 销 比 例 为
0.27252353%。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5,5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001 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 1,325.00
2 保荐费用 500.00
3 审计费用 260.00
4 律师费用 252.00
5 信息披露费用 355.00
6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 19.67
费用合计 2,711.67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60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
算)
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27,883,292.90 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5 元(按照 2016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0.6530 元(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9 月、2015 年度、2014 年度、2013 年度
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已详细披露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16]00777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进行,不存在影响
经营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发行人报表项目不存在异常变化,不存在对发行
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预 计 , 发 行 人 2016 年 第 四 季 度 营 业 收 入 将 在
5,330.75-6,330.7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 1,668.85-2,368.8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
1,618.23-2,218.23 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预计,发行人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将在 18,000.00-19,000.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 5,000.00-5,70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 4,900.00-5,500.00 万元。
(发行人 2016 年第四季度及 2016 年全年财务数据为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
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公
司将于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
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签订前,未经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允许发行人从募集资
金专户中支取资金。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包括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保荐代表人:叶跃祥、陈功
项目协办人:吴垚
电话:010-88576895-827
传真:010-8857690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
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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