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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3-03
股票简称:寒锐钴业 股票代码:300618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Hanrui Cobalt Co.,Ltd.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淮街 11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一七年三月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寒锐钴业”、“公司”、“本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网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所致。
一、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9,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流通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2,000 万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
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梁建坤、梁杰父子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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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条承诺不因其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期间公司如有派
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未来公司若出现离职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
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权,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
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二)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法人股东江苏拓邦、江苏汉唐和自然人股东金光先生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法人股东昆山银谷承诺如下:“本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协议受
让江苏恒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寒
锐钴业”)195 万股股份,并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完成工商变更备案手续。本
公司自愿承诺,自变更备案之日(2014 年 12 月 29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寒锐钴业 195 万股股份,也不要求寒锐钴
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公司自愿承诺,自寒锐钴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寒锐钴业股票上市前即持有的寒锐
钴业 195 万股股份,也不要求寒锐钴业回购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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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确认,将同时履行前述两个锁定承诺,锁定期起始日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锁定期截止日以前述两个锁定期截止日孰晚为准。”
2、本公司法人股东南京拓驰的自然人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外)陈实、谌福煦、李卫华、李阳、梁超、任婷、阮全、沈卫宏、陶裕
中、王家元、奚月刚、张懿玺承诺如下:“自寒锐钴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寒锐钴业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寒锐
钴业的股份,也不由寒锐钴业回购该股份。”
本公司法人股东南京拓驰的自然人股东梁建培、吴太华、夏联龙承诺如下:
“自寒锐钴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寒锐钴
业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寒锐钴业的股份,也不由寒锐钴业回购该股
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2015 年 3 月 6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启
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同)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协商确
定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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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
限等内容)。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
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
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
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
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 2%;
③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当上述②、③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②项条件的规定。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且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
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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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
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
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
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单次和/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②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当上述①、②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①项条件的规定。
(4) 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
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
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
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
(税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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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5)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采取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控股股东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
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
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等人员将依法
对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5 位,分别为梁建坤、梁杰、江苏拓邦、
江苏汉唐和金光。上述 5 位股东持有股份的意向及减持股份的计划如下:
(一)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寒锐钴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上述股东就减持股份发布
提示性公告之日,上述股东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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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收盘价均高于
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
相应调整)。
(二)减持意向
在满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情形下,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
寒锐钴业总股本的 5%,若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实际减持数量未达寒锐钴业总股本
的 5%,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三)减持方式
若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不满足大宗交
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进行减持。
(四)减持价格
1、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
执行。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1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3、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论以大宗交易方式或二级市场出售方式,承诺
最低减持价格为寒锐钴业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寒锐钴业如有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五)其他事项
1、上述股东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
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
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上述股东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
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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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3、上述股东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工作
日将通过寒锐钴业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4、上述股东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违反本减持
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寒锐钴业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寒锐钴业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本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
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
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其中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
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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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 1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梁建坤、
梁杰父子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如
下:如因寒锐钴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
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对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
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如因寒锐钴业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
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寒锐钴业履行股份
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寒锐钴业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具体购回方案如下:
1、购回数量: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即本人在寒锐钴业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
2、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 1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三)本公司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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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本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寒锐钴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
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寒锐钴业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承诺
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承诺如下: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有关中介机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北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分
别承诺如下:“因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预计发行新股数量不
超过 3,000 万股,发行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和达产周期,在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才能达到预
计的收益水平,短期内难以获得较高收益,从而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因此,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将采取以下措施如下:
(一)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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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立足于目前的钴产品,做强做大,利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契
机,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并以刚果(金)的原材料钴矿基
地为基础,以矿产资源的钴、铜、镍湿法冶金综合回收利用为前景,以钴基粉
体新材料、钴基合金新材料等新产品、新工艺转化及先进环保技术为突破口,
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快速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
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
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
期收益。
(三)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
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
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
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
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
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
六、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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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
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
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在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
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于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若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015 年 3 月 6 日,公司经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完成后适用的《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回报规划进一步规定了公司
分红具体回报规划和本次发行完成后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梁建坤先生和梁杰先生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如下:
“(一)其现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寒锐钴业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从事相同、相似或其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
(二)其未来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寒锐钴业及其控制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不设立、投资、收购、兼并与寒锐钴业及其控制的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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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
(三)若其现时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获
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寒锐钴业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
务或者主营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其将立即告知寒锐钴业及其控制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寒锐钴业及其控制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对于寒锐钴业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正常经营
活动,其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寒锐钴业及寒锐钴业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承诺函自其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寒锐钴业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且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寒锐钴业或对寒锐钴业产生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撤销。如因其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寒锐钴业及寒锐钴业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梁建坤先生和梁杰先生就减少和避免关联交
易承诺如下:
“(一)其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与寒锐钴业
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合理存在的关联交易,其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将与寒锐钴业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签
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市场第三方进行相
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寒锐钴业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寒锐钴业及寒锐钴业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其保证不要求或接受寒锐钴业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其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优于给予市场第三方的条件。否则,其将对该行为而给寒锐钴业及其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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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保证将依照寒锐钴业及
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章程参加股东大会,平等行使相应
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寒锐钴业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寒
锐钴业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寒
锐钴业及寒锐钴业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自其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寒锐钴业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且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寒锐钴业或对寒锐钴业产生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撤销。如因其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寒锐钴业及寒锐钴业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
资者的权益。”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梁建坤、梁杰父子承诺如下:
“1、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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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
取以下措施:
(1)通过寒锐钴业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寒锐钴业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寒锐
钴业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寒锐钴业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寒锐钴业,因此给寒锐钴业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寒锐钴业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寒锐钴业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
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
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
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
施:
(1)通过寒锐钴业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寒锐钴业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寒锐
钴业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
取以下措施:
(1)通过寒锐钴业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寒锐钴业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寒锐
钴业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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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寒锐钴业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寒锐钴业,因此给寒锐钴业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寒锐钴业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 同意寒锐钴业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 若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所获的寒锐钴业股
份),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
偿,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
施:
(1)通过寒锐钴业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寒锐钴业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寒锐
钴业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相
关事项均已做出承诺,相关承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十、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无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承诺如下:
“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寒锐钴业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
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
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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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
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9 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
超过 3,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和网下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回拨后网上发行数量 2,700 万股,网下发行数量 3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45 元
/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50 号)同意,股票简称“寒锐钴业”,股票
代码“300618”。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3,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17 年 3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3 月 6 日
(三)股票简称:寒锐钴业
(四)股票代码:300618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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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
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000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3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总股本的
(万股) (非交易日顺延)
比例
梁建坤 2,242.52 18.69% 2020 年 3 月 6 日
梁 杰 2,633.48 21.95% 2020 年 3 月 6 日
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 1,536.00 12.80% 2018 年 3 月 6 日
首次公
江苏汉唐国际
开发行 1,200.00 10.00% 2018 年 3 月 6 日
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前已发
金 光 873.00 7.28% 2018 年 3 月 6 日
行的股
南京拓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20.00 2.67% 2018 年 3 月 6 日

昆山银谷资产管理中心
195.00 1.63% 2018 年 3 月 6 日
(有限合伙)
小计 9,000.00 75.00% -
首次公 网上发行的股份 2,700.00 22.50% 2017 年 3 月 6 日
开发行 网上发行的股份 300.00 2.50% 2017 年 3 月 6 日
的股份 小计 3,000.00 25.00% -
合计 12,0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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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anjing Hanrui Cobalt Co.,Ltd.
公司住所: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淮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梁建坤
注册资本: 9,000 万元人民币(发行前),12,000 万元人民币(发行后)
设立日期: 1997 年 5 月 12 日(2011 年 10 月 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钴粉加工、销售,粉末冶金,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建材
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
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
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
补”业务,化工材料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营业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金属钴粉及其他钴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
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钴粉产品除了
国内销售外,还出口国外市场,公司已经成为中国和世界钴粉
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
行人所处行业属于“C 制造业”门类—“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大类,行业分类代码为 C32。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25-51181105
联系传真: 025-52108165
电子信箱: hrgy@hrcobalt.com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rcobal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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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 薛剑峰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持股方式 持股情况
董事长、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直接持股和 直接持有寒锐钴业 18.69%的股
1 梁建坤
总经理 2017 年 9 月 18 日 间接持股 份;间接持有寒锐钴业 1.50%股份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2 梁杰 副董事长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寒锐钴业 21.95%的股份
2017 年 9 月 18 日
董事、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3 陈青林 间接持股 间接持有寒锐钴业 0.18%的股份
副总经理 2017 年 9 月 18 日
董事、董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4 薛剑峰 间接持股 间接持有寒锐钴业 0.20%的股份
事会秘书 2017 年 9 月 18 日
董事、 2015 年 1 月 30 日至
5 房利刚 间接持股 间接持有寒锐钴业 0.06%的股份
副总经理 2017 年 9 月 18 日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6 郑子恺 董事 间接持股 间接持有寒锐钴业 0.07%的股份
2017 年 9 月 18 日
监事会 2015 年 2 月 5 日至
7 张志平 间接持股 间接持有寒锐钴业 0.06%的股份
主席 2017 年 9 月 18 日
2015 年 1 月 30 日至
8 刘丹丹 监事 间接持股 间接持有寒锐钴业 0.07%的股份
2017 年 9 月 18 日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9 刘政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间接持有寒锐钴业 0.11%的股份
2017 年 9 月 18 日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10 崔岩 财务总监 间接持股 间接持有寒锐钴业 0.11%的股份
2017 年 9 月 18 日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11 尹飞 独立董事 无 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寒锐钴业股份
2017 年 9 月 18 日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12 张益民 独立董事 无 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寒锐钴业股份
2017 年 9 月 18 日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13 吴宇 独立董事 无 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寒锐钴业股份
2017 年 9 月 18 日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14 方丽 职工监事 无 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寒锐钴业股份
2017 年 9 月 18 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梁建坤和梁杰父子。
梁建坤先生,男,汉族,1961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师职称,无永
久境外居留权。1980 年 8 月进入安徽省全椒县中心乡供销社参加工作;1982 年
至 1988 年任安徽省全椒县中心乡供销社主办会计,其间于 1985 年至 1988 年参
加安徽供销学校会计学专业学习并取得中专学历;1988 年至 1990 年任全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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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乡供销社主任;1990 年 2 月至 1993 年 2 月任全椒县武岗区供销社主任;
1993 年 3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安徽全椒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1997 年 5 月创建寒锐有限并担任董事长,现任寒锐钴业董事长、总经理。
梁杰先生,男,汉族,1984 年 6 月出生,无境外居留权。2008 年 7 月毕业
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学院;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10 月,在上海外国语大
学参加国际贸易培训;2011 年至 2013 年,在南京大学商学院攻读 EMBA。曾
先后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江苏润捷执行董事。现任寒锐钴业董事、
副董事长。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梁建坤先生和梁杰先生。其中梁建坤除持
有公司股权和南京拓驰股权之外,无其他控股或参股企业;梁杰除持有公司股
权之外,无其他控股企业情况,梁杰对外参股企业情况如下:
(一)恒瑞市政
南京恒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6 月 5 日,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
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5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孙小亮,经营范围是一般经
营项目:市政、道路工程、建筑附属设施工程、园林绿化施工。
(二)杉林湖农业
南京杉林湖农业生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梁杰。杉林湖农业的经营范围为生态农业开发、生态农业
观光服务、水产养殖;花卉、苗木种植;初级农产品销售。
(三)商聚电子
杭州商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注册资本为 100 万
元,法定代表人为徐军。商聚电子的经营范围是电子商务技术、网络技术、电
子产品、安防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企业管
理咨询;市场调查;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礼仪服务;承办会展;投
资咨询(除证券、期货);酒店管理;文化艺术活动策划;弱电工程;计算机网
络工程的施工(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页设计;平面设计;
图文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零售;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
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天鸿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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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明。天鸿市政住所为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马甫社区,
经营范围是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土石方工程、拆除工
程、环保工程的施工及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五)共青城投资
2016 年 2 月梁杰投资参股了共青城投资。共青城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03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私募基金园区
402-21。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商务信息咨询。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奎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
综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公司相同、
相似或构成竞争业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
在同业竞争。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 53,659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
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数) 持股比例(%)

1 梁 杰 26,334,800 21.95%
2 梁建坤 22,425,200 18.69%
3 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 15,360,000 12.80%
4 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12,000,000 10.00%
5 金 光 8,730,000 7.28%
6 南京拓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200,000 2.67%
7 昆山银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950,000 1.6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8 123,000 0.10%
担保证券账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9 119,000 0.10%
证券账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10 109,500 0.09%
证券账户
合计 90,351,500 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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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2.45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和网下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98,832,598,500 股 , 配 号 总 数 为
197,665,197 个,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236.04988 倍,高于 150 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500 万股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00 万股;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2,700 万股。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73189215%,有效
申购倍数为 3,660.46661 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6,950,246 股,主
承销商包销 49,754 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2,991,774 股,主承销商
包销 8,226 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73,500,000.00 元。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对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116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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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7,891,042.20 元,具体构成如下表:
序号 项目内容 金额(元)
1 承销及保荐费 33,615,0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 6,800,000.00
3 律师费 3,280,000.00
4 信息披露费 3,900,000.00
5 发行手续费等 296,042.20
合计 47,891,042.20
每股发行费用为 1.6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 325,608,957.80 元。
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83 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的每股收益为 0.54 元。(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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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详细披露于《南京寒
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2017 年一季度,公司钴产品随着锂离子电池材料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材料对钴需求增长的影响,产品价格有较大幅度回升;铜产品价格回升幅度也
较大,此外钴产品、铜产品销售数量也有所增加。
公司预计 2017 年 1-3 月,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4,100.00 万至
4,400.00 万,相比 2016 年 1-3 月同期增长幅度 772.00%至 836.00%。
上述业绩预测,未经审计,只是公司初步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初
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 本公司自 2017 年 2 月 2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
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保荐代表人:金亚平、杜存兵
电话:021-60453962
传真:021-3382701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寒锐
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民生证券愿意担任寒锐钴业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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