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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3-09
股票简称:光库科技 股票代码:300620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DVANCED FIBER RESOURCES (ZHUHAI), LTD.
(珠海市软件园路 1 号生产加工中心 5#楼二层 1-6 单元、 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零一七年三月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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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等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等的承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玉玲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招股
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吴玉玲的职务变
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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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
事项不因吴玉玲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6、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 Infinimax (HK)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招股说
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计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敦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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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 Pro-Tech (HK)、XL Laser (HK)、珠海光
极、江苏万鑫及珠海栢达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
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公司持股 5%以下股东深圳奥特能、珠海丰极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董事吴玉玲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冯
永茂、Wang Xinglong、Zhang Kevin Dapeng、孙策、潘明晖、吴国勤就股份锁
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
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冯永茂、Wang
Xinglong、Zhang Kevin Dapeng、孙策、潘明晖、吴国勤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
变或导致无效。
3、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
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冯永茂、Wang Xinglong、Zhang Kevin
Dapeng、孙策、潘明晖、吴国勤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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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的履行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6、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监事黄毅、谢春林、刘侠就股份锁定
及招股书信息披露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
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4、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全体独立董事陈长水、黄永洪、敖静涛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公司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届时将按发行价格与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孰高原则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生上述回购情形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公司将按回购计划启动回购程序;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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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价的预案》(“本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发出召开董事
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2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
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
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
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
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
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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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
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增持
① 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报送外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程序,取得相关批复
后再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 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
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
再增持公司股份。
③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2)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
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公告。
② 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
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但
不超过税前薪酬总和。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本
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③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
新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
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公司回购股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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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
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公司按照本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
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连续十二个月
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
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
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
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控股股东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规
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如下公式向公
司计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按照本预案规定应增持股票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
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
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
票,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
责令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有责任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每名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减去
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
付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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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
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预案制定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控股股东 Infinimax (HK)及公司现
任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1)已了解并知悉《关于稳定珠海光
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全部内容;(2)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稳定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
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无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
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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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控股
股东 Infinimax (HK)、实际控制人吴玉玲、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做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若上述责任主
体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将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
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
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 30 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
(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3、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
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 Infinimax (HK)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Infinimax (HK)将向公司董
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3、未按已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
Infinimax (HK)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 Infinimax (HK)对投资者的
赔偿。
4、如公司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
分将全部由 Infinimax (HK)予以购回,Infinimax (HK)应在公司对其提出要求之日
起 30 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如公司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
足部分将全部由 Infinimax (HK)在公司对其提出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赔偿。
(三)实际控制人吴玉玲(以下称“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如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相关承诺,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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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本人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公司同时有权相
应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 Infinimax (HK)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
人对投资者的赔偿。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冯永茂、Wang
Xinglong、Zhang Kevin Dapeng、孙策、潘明晖、吴国勤、黄毅、谢春林、刘侠
承诺如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该等人员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未按其作出
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该等人员的工资薪酬,并
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其对投资者的赔偿。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由
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完全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
等即期回报指标将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对此,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
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1、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是专业从事光纤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产品为光纤激光器件和光通讯器件,其中光纤激光器件占主导。报告期内,
随着光纤激光器行业的快速发展,发行人光纤激光器件的收入占比逐步上升,同
时发行人光通讯器件的收入也随着光通讯行业的稳定增长而增长。2014 年至
2016 年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0,980.58 万元、13,745.97 万元及 17,635.44 万
元,复合增长率为 26.7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443.58 万元、
3,051.30 万元及 4,956.39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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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为公司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市场机
遇,但同时公司也面临市场竞争、人民币汇率变动等风险,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
面对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增强
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丰富公司产品线,提升产品附加值;在稳定现有客户和市场
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不断提升售后服务能力;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
继续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并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
人才队伍;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资产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
能力。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积极落实公司战略,努力提升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对既定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实,保持在业内的传统优势,积极研发
新产品,开拓新客户,以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降低由
本次发行上市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尽早实现募投项目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达产后预期收益情况良好。公司将精
心组织、合理统筹,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达产,通过经营规模的扩
大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
(3)坚持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壮大研发队伍,通过对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发,
巩固技术优势,开发出技术水平更高、应用领域更为广泛的新产品,以高附加值
的产品不断满足客户个性化的市场需求,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
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
(4)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管控,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有效控
制成本费用,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努力实现公司毛利率水平和净利率水平的稳
定。
(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
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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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经营情况,不断完善和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
均水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
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
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
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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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 Infinimax(HK)承诺与
该等规定不符时,Infinimax(HK)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 Infinimax
(HK)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Infinimax(HK)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
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 Infinimax(HK)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玉玲女士作
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
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
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
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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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
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
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①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
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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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
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
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草案)》、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
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4、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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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董事会召
开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情况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发行人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董事会制定了《上市
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
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满足现
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20%。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
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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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会
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
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 Infinimax (HK)就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出具的声明、承诺及
保证
1、Infinimax(HK)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经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Infinimax(HK)不会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他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
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
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任何方式取得该等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Infinimax(HK)将来因收购、兼并或者以其他方式增加与公司的产品或
业务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资产或业务,公司有优先购买该等资产或业务
的权利。Infinimax(HK)拟出售或转让任何与公司产品或业务相关的任何资产、
权益或业务时,公司有优先购买该等资产、业务的权利。
4、本函自签署出具之日起立即生效,即对 Infinimax(HK)具有法律约束
力。自本函生效至 Infinimax(HK)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的任何时候,Infinimax
(HK)将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函所作的承诺及保证义务;对于违反本函承诺及保
证义务的,Infinimax(HK)将采取一切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及时纠正消除由此造
成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对造成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吴玉玲(以下称“本人”)就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出具的声
明、承诺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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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活动。
2、对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来因收购、兼并或其它方式增加的与公司
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资产及其业务,公司有优先购买该等
资产、业务的权利。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拟出售或转让其任何与公司产品或业
务相关的任何资产、权益或业务时,公司有优先购买该等资产、业务的权利。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若本人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若未
上缴,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并直接支付给公司,同时,公司
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 Infinimax (HK)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公司,作
为本人对其的赔偿。
八、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 Infinimax (HK)就减少、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出具的声
明、承诺及保证
1、Infinimax(HK)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
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Infinimax(HK)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
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对于 Infinimax(HK)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必须的一切交易行为,
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Infinimax(HK)与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
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关联交易
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Infinimax(HK)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切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玉玲(以下称“本人”)就减少、避免与公司发生关
联交易出具的声明、承诺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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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
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不会以向公
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对于本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
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本人与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
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
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
回避表决义务。
4、本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关联
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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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9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
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
的股票数量为2,200万股。其中,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22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
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1,98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1.4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5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光库科技”,股票代码为“300620”,
本次公开发行的2,2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3月1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
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3月10日
(三)股票简称:光库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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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8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2,200万股,
全部为发行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7年3月10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量 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姓名
(股) (%)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Infinimax (HK) 27,098,880 30.79 2020 年 3 月 10 日
2 Pro-Tech (HK) 15,440,880 17.55 2020 年 3 月 10 日
3 XL Laser (HK) 6,955,860 7.90 2020 年 3 月 10 日
4 珠海光极 6,211,860 7.06 2020 年 3 月 10 日
5 江苏万鑫 3,750,000 4.26 2020 年 3 月 10 日
6 珠海栢达 3,643,260 4.14 2020 年 3 月 10 日
7 深圳奥特能 2,250,000 2.56 2020 年 3 月 10 日
8 珠海丰极 649,260 0.74 2020 年 3 月 10 日
小计 66,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200,000 2.50 2017 年 3 月 10 日
网上发行股份 1,9800,000 22.50 2017 年 3 月 10 日
小计 22,000,000 25.00
合计 88,0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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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DVANCED FIBER RESOURCES (ZHUHAI)., LTD.
2、法定代表人:吴玉玲
3、发行前注册资本:6,60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8,800 万元
4、设立日期:2000 年 11 月 9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 年 5 月 8 日
5、公司住所:珠海市软件园路 1 号生产加工中心 5#楼二层 1-6 单元、8 单

邮政编码:519080
6、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自产的光电器件;激光器、光电设备仪器批发、
零售、维修及进出口业务(不设店铺,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
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主营业务:专业从事光纤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
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为光纤激光器件和光通讯器件,按照功能
可以分为隔离器、合束器、波分复用器、分束/耦合器等,所在行业属
于国家鼓励和扶持的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业,产品主要应
用于光纤激光器、光通讯等重要领域。
8、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7、联系电话:0756-3898809
传 真:0756-3898080
8、互联网网址:http://www.afrlaser.com/
电子信箱: jacksun@fiber-resources.com
9、董事会秘书:孙策
电 话:0756-389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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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直接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间接持股 合计
持股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1 吴玉玲 董事长 - 27,398,880 27,398,880
2018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 冯永茂 副董事长 - 18,253,418 18,253,418
2018 年 4 月 27 日
Wang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3 董事、总经理 - 7,528,928 7,528,928
Xinglong 2018 年 4 月 27 日
Zhang
2015 年 8 月 6 日至
4 Kevin 董事、副总经理 - 800,000 800,000
2018 年 4 月 27 日
Dapeng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5 陈长水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6 黄永洪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7 敖静涛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8 黄 毅 监事会主席 - 46,321 46,321
2018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9 谢春林 监事 - 18,528 18,528
2018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10 刘 侠 监事 - 496,957 496,957
2018 年 4 月 27 日
董事会秘书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11 孙 策 - 617,647 617,647
财务总监 2018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12 潘明晖 副总经理 - 1,000,017 1,000,017
2018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13 吴国勤 副总经理 - 1,014,177 1,014,177
2018 年 4 月 27 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Infinimax (HK)持有公司 41.06%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Infinimax (HK)系 2014 年 6 月 4 日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注册编号 2104589,注册资本为 1 港元,法定代表人为吴玉玲(澳门永久性居
民,身份证号码为 503683*(*) ),住所为 Room 1303, 13/F, HO LIK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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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A, SHA TSUI ROAD, TSUEN WAN,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Infinimax (HK)为一人公司,吴玉玲持股 100%。
最近一年,Infinimax (HK)经香港关宝明会计师行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港元
项目 2016.12.31
资产总额 32,144,107
股东权益 -53,818
项目 2016 年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9,512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吴玉玲通过 Infinimax (HK)、珠海光极合计控制公司 50.47%股
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吴玉玲女士:董事长,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1963
年出生。1996 年至今担任联盈制服董事、法定代表人;1998 年至今担任迅盈行
贸易董事、法定代表人;1999 年至今担任联盈旗帜董事、法定代表人;2003 年
至今担任中山澳盈董事、法定代表人;2005 年至 2016 年担任 Infinimax (BVI) 董
事;2007 年 7 月至 2015 年 4 月先后担任光库有限执行董事、董事长;2014 年至
今担任 Infinimax (HK)董事、珠海光极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 年 4 月至今担任公
司董事长。吴玉玲女士自 2002 年至今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吴玉玲的其
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持有财产份额比例 担任职务
1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持有 100%股权 董事
2 珠海市光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 4.83%财产份额 执行事务合伙人
3 澳门联盈制服校服公司 持有 100%股权 董事
4 澳门联盈旗帜布艺公司 持有 100%股权 董事
5 迅盈行贸易有限公司 持有 60%股权 董事
6 中山澳盈服饰有限公司 持有 100%股权 董事
以上企业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1,784人,其中,公司前十名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27,098,880 30.79
2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15,440,880 17.55
3 XL Laser (HK) Limited 6,955,860 7.90
4 珠海市光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11,860 7.06
5 江苏万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750,000 4.26
6 珠海市栢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643,260 4.14
7 深圳市奥特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250,000 2.56
8 珠海市丰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49,260 0.7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
9 94,500 0.11
易担保证券账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10 80,500 0.09
保证券账户
合计 66,175,000 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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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2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11.43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2,514,040 万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80,175,092,500股,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110.80597倍,高于150倍。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980
万 股 ,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90% 。 回 拨 后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的 中 签 率 为
0.0246959491%,认购倍数为4,049.24710倍。本次发行余股33,840股,全部由主
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146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17年3月7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133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3,146.00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2,050.56万元,审计及
验资费267.27万元,律师费436.00万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375.10万
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17.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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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43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
股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2,00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74元(按照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
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971元(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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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华审字[2017]00121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披露。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公司的业务情况良
好,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发行人2017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九、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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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2月2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
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
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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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保荐代表人:董欣欣、李华忠
电话:0755-82828354
传真:0755-8282542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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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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