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维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3-15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eiYe Decoration Group Co.,LTD.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 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二零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业股份”、“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
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若出现分项值与加总数不一致的情况,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维业控股、实际控制人张汉清先生、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
系的自然人股东张汉洪、张汉伟、彭金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9 月 1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众英集、维业华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祥禾涌安、魏洪、寇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除前述锁定期外,自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 2015
年 3 月 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维业控股承诺:上述锁定期满拟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若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因其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数的 10%,并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公
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以及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
和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如违反上
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众英集、祥禾涌安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额的 5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
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张汉清、张汉洪、张汉伟、
彭金萃承诺:除前述承诺外,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终止。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前 6 个月内新增股东祥禾涌安、魏
洪、寇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
所持有股份总额的 50%;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
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和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
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每 12 个月,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能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
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式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
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
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
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每次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
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
完成或解除,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1)实际股份回购比
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若继
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
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
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
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
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
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
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
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每次增持比例: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
本的 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义
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1)实际增持比例达到
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继续增持股票将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
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
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增持公告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履行增持义务(如遇
交易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
义务交易受限条件的,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3、每次增持金额: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每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30%,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
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
告书。(1)实际增持金额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买入金额时;(2)若继续增持将导
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
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
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每 12 个月,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发
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并公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并严格履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
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
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
方案之日止。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
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作为股
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
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
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50%的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
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
样的约束力。
三、发行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赔偿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确认后 1 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
按照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回购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诉讼费、律师费等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围。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
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不得冲抵虚假陈
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时向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
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同意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本承诺函对发行人及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任何处罚或处
理决定。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维业控股、实际控制人张汉清出具了《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督促发行人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
诉讼费、律师费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围。投
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
份,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
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时向
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若发行人违反其作出的《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赔偿的承诺
函》,不够或无法支付依法回购股份的全部价款或赔偿款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维
业控股、实际控制人张汉清承诺将在遵守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股票(视届时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并将出售股票所得赠予公
司以协助公司支付回购股份的价款或赔偿款。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
诺的实施:
(1)若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以由发行人直接或申请红利发放机构扣
划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应分得的红利作为赔偿金;
(2)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采取限售措施直至赔偿责任依法履行完毕;
(3)发行人依据本承诺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直接卖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或申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冻结并拍卖控股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票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
花税、诉讼费、律师费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
围。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
得的股份,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
及时向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
证上述承诺的实施:(1)若持有发行人股份,则在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时,可以
由发行人直接扣划承诺人应分得红利的 50%作为赔偿金;(2)若不持有发行人股
份,则以上市后承诺人从发行人累计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作为赔偿金。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承诺人对公司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
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六、发行人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承诺:如因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均承诺:如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公司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八、关于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拟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
已经发行人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
股利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
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
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
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8,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须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5%以上的部分,公司可
以同时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
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的拟定具体分红
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
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
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
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处理
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编制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
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十)股利分配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决议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九、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增强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市
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由 201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具体每个年度的
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确定。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
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报告期的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
策”。
十、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加权平均股数将有显著增加,净资产规模及每
股净资产水平都将显著提高,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需要一定周期,
效益实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
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已就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引起的即期回报摊薄制定了相应的应对
措施,具体如下:
1、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积极开拓市场
公司将紧跟国家政策导向,抓住“一带一路”与“自贸区建设”等国家战略
带来的市场机会,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调整客户结构,以期获得更多更优
质的工程订单,保持经营业绩的稳定性。
2、加强应收账款回收、改善经营现金流状况
报告期内,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工程款回收进度有所减缓,公司应收
账款余额较大,造成经营现金持续流出,给公司营运资金带来较大压力。公司将
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力度,加强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
形成市场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等多部门联动配合的应收账款催收机制,保证
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改善经营现金流状况,降低因应收账款回收不及时形成的
资产减值损失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3、继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目前公司已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内部控制基本制度、授权批准
体系、内控标准、预算制度、财务制度、审计制度、业务制度、人事管理、行政
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等内容。未来,公司将继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并设立相关内控监管部门,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
4、加强费用管控、提高日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费用是衡量公司内部运营效率的重要指标,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宣传与督
导,强化全员成本意识,合理降低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等支出,严控不合理
开支,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予以关
注。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就此
作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将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十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5 年 8 月,本公司控股股东维业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张汉清先生分别出具
《关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
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
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
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
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
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
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
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
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
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
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5、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或本承诺人不停止已存在的或
潜在的侵害,或本承诺人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中未按照公平、公开、公
正、公允的原则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股份公司将预计损失从当年或以后
年度分配给本承诺人的红利中扣除,并归股份公司所有。本承诺人以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二、关于承担劳务用工风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维业控股、实际控制人张汉清出具了《关于承担劳务用工风
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函》:“如果发行人因劳务方面的纠
纷、诉讼导致利益损失,本公司/本人愿意无条件给予全额补偿,并不要求深圳
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任何形式的对价。如果因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发行上市日前因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受到相关部门
追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或因其导致公司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本公司(本人)将
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
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三、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质押、冻结的承诺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维业控股、众英集、祥禾涌安、实际控制人张
汉清先生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汉伟先生、张汉洪先生、
彭金萃女士分别声明,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所持公司的股份或其任何部分设置质
押担保,该等股份也没有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且基于该等股份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6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4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公司基
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
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60元/股,发行数量为3,400万股。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040 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3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回拨后,网下
最终发行数量为 3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0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16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维业股份”,股票代码
“300621”;本次公开发行的 3,4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起上市交
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
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3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维业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621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6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4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400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序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号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维业控股 53,166,000 39.09 2020 年 3 月 16 日
2 众英集 25,000,000 18.38 2020 年 3 月 16 日
3 祥禾涌安 5,142,857 3.78 2018 年 3 月 26 日
4 张汉清 5,092,571 3.74 2020 年 3 月 16 日
5 张汉伟 4,500,000 3.31 2020 年 3 月 16 日
6 维业华诚 3,770,000 2.77 2020 年 3 月 16 日
7 魏洪 2,057,143 1.51 2018 年 3 月 26 日
8 张汉洪 1,500,000 1.11 2020 年 3 月 16 日
9 寇巍 1,371,429 1.01 2018 年 3 月 26 日
10 彭金萃 400,000 0.29 2020 年 3 月 16 日
小计 102,00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1 网下配售股份 3,400,000 2.50 2017 年 3 月 16 日
2 网上发行股份 30,600,000 22.50 2017 年 3 月 16 日
小计 34,000,000 25.00
合计 136,0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WeiYe Decoration Group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10,20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13,600 万元
发行前实收资本:10,200 万元
发行后实收资本:13,6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汉清
成立日期:1994 年 10 月 1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9 年 9 月 7 日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 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7527J
邮政编码:518034
联系电话:0755-83558549
传真号码:0755-83258703
互联网网址:www.szweiye.com
电子信箱:wyzqsw@szweiye.com
董事会秘书:张继军
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购销;建筑
幕墙专项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
施工;自有物业的租赁和管理
主营业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
所属行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E50)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

姓名 职务关系 本届任期 总股本比
号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例(%)
董事长、总经 2015年9月至
1 张汉清 5,092,571 36,684,540 30.72
理、实际控制人 2018年9月
2015年9月至
2 张汉伟 董事、副总经理 4,500,000 - 3.31
2018年9月
2015年9月至
3 张汉洪 董事 1,500,000 - 1.11
2018年9月
2015年9月至
4 于有为 董事、副总经理 - 450,000 0.33
2018年9月
2015年9月至
5 罗烈发 董事、副总经理 - 250,000 0.18
2018年9月
2015年9月至
6 陆先忠 董事 - - -
2018年9月
2015年9月至
7 刘晓一 独立董事 - - -
2018年9月
2015年9月至
8 梅月欣 独立董事 - - -
2018年9月
2015年9月至
9 郭明忠 独立董事 - - -
2018年9月
监事会主席、职 2015年9月至
10 罗祥林 - 220,000 0.16
工代表监事 2018年9月
2015年9月至
11 关建超 监事 - 100,000 0.07
2018年9月
2015年9月至
12 梁永杰 监事 - 80,000 0.06
2018年9月
2015年9月至
13 彭金萃 副总经理 400,000 - 0.29
2018年9月
财务总监、董事 2015年9月至
14 张继军 - 450,000 0.33
会秘书 2018年9月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维业控股,其持有公司 5,316.60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
本的 52.12%。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1994 年 9 月 28 日
注册资本:5,168 万元
实收资本:5,168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49400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创业路北侧建设工业园 J 栋
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汉清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文化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的销售;信息咨询(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自有物业
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维业控股的主营业务为自有物业租赁和实业投
资,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无关系。
2、股权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维业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张汉清 3,565.92 69.00
叶雪幼 1,602.08 31.00
合计 5,168.00 100.00
注:张汉清与叶雪幼系夫妻关系。
3、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维业控股 2016 年营业收入为 472.81 万元,净利润为 32.07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维业控股总资产 8,332.36 万元,净资产 8,195.91 万元。以上数
据经深圳明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汉清先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维业控股出资额 3,565.92 万元,持股比例为
69%,通过维业控股间接控制公司 5,316.60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52.12%;
直接持有公司 509.2571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4.99%,为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张汉清先生,1966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 44252019660721****,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 1063 号。
张汉清先生 1994 年创立发行人前身深圳市维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历
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现任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同时兼任维业控股董事长。张汉清先生荣获深圳企业创新纪录企业家
特别贡献奖、中国建筑装饰三十年“功勋人物”、中国建筑装饰三十年“优秀
企业家”、全国建筑装饰行业杰出成就企业家、深圳装饰设计功勋人物、深圳
企业文化建设功勋人物、“广东省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同时
担任深圳市汕尾商会名誉会长、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客座教授、深圳市福田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职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外,张汉清先生的对外投资为持有维
业控股 69%股权、深圳华扬立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2.50%合伙份额,其中维
业控股持有深圳市维业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深圳市广维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50%股权。除上述对外投资外,张汉清先生无其他对外投资。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60,663 名。本次发行后,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 维业控股 53,166,000 39.09
2 众英集 25,000,000 18.38
3 祥禾涌安 5,142,857 3.78
4 张汉清 5,092,571 3.74
5 张汉伟 4,500,000 3.31
6 维业华诚 3,770,000 2.77
7 魏洪 2,057,143 1.51
8 张汉洪 1,500,000 1.11
9 寇巍 1,371,429 1.01
10 彭金萃 400,000 0.29
合计 102,000,000 75.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4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全部
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8.6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发行前市盈率: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后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 IPO 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实施。
本次网下发行 3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1,974,72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172176309%,申购倍数为 5,808 倍。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3,0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有效申购数量为
10,834,160.10 万股,中签率为 0.0282439984%,申购倍数为 3,540.57520 倍。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7,967 股,包销金额为 326,516.20 元,包销
比例为 0.1117%。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2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665.81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5,574.19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10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665.81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费用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2,651.98
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 442.05
律师费用 169.81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用 22.4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79.49
合计 3,665.81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0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
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5,574.19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19 元/股(按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除以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7 元/股(按照 2016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048 号
《审计报告》。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
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内容。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公司预计 2017 年第一季度可实现营业收入 27,000
万元至 36,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至 20%;预计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 800 万元至 1,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至 23%。
上述业绩预测,只是公司初步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前,除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外,没有发生其他
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决议内
容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
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住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保荐代表人: 尹国平、郭刚
电话: 0755-88608101、83705955
传真: 0755-83700205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海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维业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国海证券同意担任维业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