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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7
股票简称:碳元科技 股票代码:603133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 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元科技”、“本公司”或“发行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5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
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2、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B.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每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连续三年中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
税金。
(3)公司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4)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
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现金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除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3、股票股利
(1)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可以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A.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和
B.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监督。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徐世中承诺:
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
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福林、冯宁、田晓林
承诺:
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朱勤旺、范东立承诺:
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在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作为弈远投资股东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元翔投资、黄佳、严昶杰、孟
霄雷、严中原、林光石、张雪妮、朱云飞、陈福明、魏中收、孙鑫彬、魏振平、
陈福荣、王盛伟、李帆帆、代旭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各自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作为公司股东的君睿祺投资、金沙江投资、福弘投资、亚邦投资、祺嘉
投资、华芳投资、翰盈承丰、龙城投资、鸿宝信科技、徐玉锁、张德忠、蒋美萍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各自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作为公司股东的弈远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徐世中,作为公司董事的
陈福林、靳文戟、潘晓峰、冯宁、田晓林,就稳定股价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其将积极配合公司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将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
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A.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B.要求控股股东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
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C.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
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D.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
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E.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不迟于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A.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
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
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
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30%。
B.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
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
C.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
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
措施。
(五)减持意向承诺
1、作为持有公司发行前 5%以上股份的徐世中,就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其拟将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其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其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
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作为持有公司发行前 5%以上股份的弈远投资,就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其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其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
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作为持有公司发行前 5%以上股份的君睿祺投资、金沙江投资、福弘投资,
就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其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其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其在上市之日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 10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六)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及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徐世
中,就招股说明书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且徐世中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A.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其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2、作为公司董事的陈福林、靳文戟、潘晓峰、朱亚媛、袁秀国、金力、冯
宁、田晓林,作为公司监事的邵卫东、朱勤旺、范东立,就申报文件作出如下承
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A.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其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信证券、锦天城、公证天业,就申报文件作出如
下承诺:
(1)中信证券承诺:
其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发行保
荐工作报告、保荐人关于国有股转持的核查意见等文件。
就上述文件,其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其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锦天城承诺:
其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其承诺将严格
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3)公证天业承诺:
其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出具了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其他审核报告
和专项说明等文件。
就上述文件,其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其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承
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七)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
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各承诺主体如未履行承诺,则约束措施如下:
其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如其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润分
配作为履约担保;
3、不得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4、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公司有权暂扣其该年度及
以后年度的工资作为履约担保。
5、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
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2017 年 1-3 月经营情况
公司预计 2017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 10,000.00 万元至 11,000.00 万元,较
2016 年同比增长 30.86%至 43.9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 1,200.00 万元至 1,500.00 万元,较 2016 年同比增长 19.29%至
49.11%。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66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66 号
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3 月 20 日
3、股票简称:碳元科技
4、股票代码:603133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0,80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5,2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资金
申购发行的 5,2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上市
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 :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 TANYUAN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 : 15,6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 : 徐世中
5、成立日期 : 2010 年 8 月 13 日
6、住 所 :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 7 号
7、邮政编码 : 213000
8、电 话 : 0519-81581151
9、传真号码 : 0519-81880575
10、互联网网址 : http://www.tanyuantech.com
11、电子信箱 : ir@tanyuantech.com
12、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3、营业范围 : 石墨材料、电子辅料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高导热石墨膜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主营业务 : 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专注于高导热石墨散热材料开
发、制造与销售,是国内开发、制造与销售高导热石
墨散热材料的领先企业。公司自主研发、生产高导热
石墨膜,产品可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液晶电
视、LED 灯等电子产品的散热。目前,公司产品主要
应用于三星、华为、VIVO、OPPO 等品牌智能终端。
15、董事会秘书 : 冯宁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世中 董事长、总经理 9,016.8403 57.80%
2 陈福林 董事 283.2850 1.82%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3 冯宁 86.7199 0.56%
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4 田晓林 董事、副总经理 34.6880 0.22%
5 朱勤旺 监事 17.3440 0.11%
6 范东立 监事 17.3440 0.11%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徐世中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 54.14%的股份,同时其所控制的弈远投资
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 7.41%的股份。徐世中对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化。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姓名/
序号 持股数 持股数 锁定期限
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月)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 徐世中 8,445.6453 54.14% 8,445.6453 40.60%
2 君睿祺投资 2,080.0004 13.33% 2,080.0004 10.00%
3 弈远投资 1,156.2652 7.41% 1,156.2652 5.56%
4 金沙江投资 1,040.0004 6.67% 1,040.0004 5.00%
5 福弘投资 780.0003 5.00% 780.0003 3.75%
6 亚邦投资 660.9489 4.24% 660.9489 3.18%
7 祺嘉投资 571.9998 3.67% 571.9998 2.75%
8 华芳投资 311.9997 2.00% 311.9997 1.50%
9 徐玉锁 156.0010 1.00% 156.0010 0.75%
10 翰盈承丰 155.9998 1.00% 155.9998 0.75%
龙城投资
11 152.6070 0.98% 152.6070 0.73%
(SS)
12 鸿宝信科技 36.7408 0.24% 36.7408 0.18%
13 张德忠 25.8957 0.17% 25.8957 0.12%
14 蒋美萍 25.8957 0.17% 25.8957 0.12%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 - - 5,200.0000 25.00% 无
本次发行股份 - - 5,200.0000 25.00% 无
总计 15,600.0000 100.00% 20,80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 14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发行后股份比例
1 徐世中 8,445.6453 40.60%
2 君睿祺投资 2,080.0004 10.00%
3 弈远投资 1,156.2652 5.56%
4 金沙江投资 1,040.0004 5.00%
5 福弘投资 780.0003 3.75%
6 亚邦投资 660.9489 3.18%
7 祺嘉投资 571.9998 2.75%
8 华芳投资 311.9997 1.50%
9 徐玉锁 156.0010 0.75%
10 翰盈承丰 155.9998 0.75%
总计 15,358.8608 73.8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2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87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5,191,769 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
46,718,099 股,主承销商包销 90,132 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0,924.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江苏公正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出具了苏公 W[2017]B037 号《验
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 次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5,924.00 万 元 。 根 据 苏 公
W[2017]B037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金额(万元)
承销和保荐费用 4,950.00
律师费 155.00
审计验资费 355.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05.00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印刷费 59.00
合计 5,924.00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14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5,000.00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11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
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3424 元(按本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证天业对公司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苏公 W[2017]A01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
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简要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总计 68,831.33 51,455.54 53,160.80
负债总计 18,291.78 6,103.95 7,018.78
所有者权益合计 50,539.55 45,351.59 46,142.03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0,539.55 45,351.59 46,142.03
二、简要利润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46,593.86 33,138.91 33,725.19
营业利润 8,717.80 5,878.76 14,888.94
利润总额 9,694.65 6,335.20 17,424.75
净利润 8,233.89 5,449.56 14,901.29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8,233.89 5,449.56 14,901.29
三、简要现金流量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921.89 8,761.33 11,419.6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25.88 1,512.07 -11,285.6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46.13 -5,985.22 978.5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918.43 4,631.58 1,142.18
四、主要财务指标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流动比率 2.45 6.33 6.60
速动比率 1.97 5.30 4.97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17.08% 12.05% 38.5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7.25% 13.12% 13.2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7.14 5.00 6.28
存货周转率(次/年) 4.81 3.22 1.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3 0.35 0.96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外)占净资产比例 0.09% 0.11% 0.0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1,172.52 7,651.86 18,358.57
利息保障倍数 274.40 109.78 603.9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76 0.56 0.73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9 0.30 0.07
五、2017 年 1-3 月经营业绩预计
公司预计 2017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 10,000.00 万元至 11,000.00 万元,较
2016 年同比增长 30.86%至 43.9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 1,200.00 万元至 1,500.00 万元,较 2016 年同比增长 19.29%至
49.1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账号 178412021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开发区
支行(账号 3205016296000000006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邱墅支
行(账号 10605701040011209)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本
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邱墅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开发
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邱墅支行分别在各自的监管协议中简称
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翔、林俊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7 年 3 月 10 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同意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3 层
联系电话 : 010-6083 8888
传真号码 : 010-6083 3955
保荐代表人 : 颜翔、林俊健
项目协办人 : 王一真
项目经办人 : 李永柱、裘佳杰、王笑雨、杨浩然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发行人: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7 日
(本页无正文,为《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
章页)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
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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