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光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4-05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 60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7年4
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
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
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莆股份”、“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瑞梅女士、林文坤先生二人以及其亲属林
文美、 王文龙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瑞梅、林文坤、姚聪、吴
晞敏、余志伟、崔玉梅、杨元勇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瑞梅、林文坤、姚聪、吴晞敏、
余志伟还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
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公司股东恒信宇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5、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信泽创投承诺: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恒信宇投资的股东林文坤、姚聪、吴晞敏、姚继东、彭新霞、汤晓慧、
李锦庭、朱晓华、林建华、卓淑英、杨元勇、刘红红、崔玉梅、陈招宝、周发权、
余志伟、丁云高、张昕明、张承宗、陈庆梅、苏海鼎、江艳、邹平、林丽芳、林
淑萍承诺:本人在光莆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间接持有的光莆电子股份。因光莆电子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光莆
电子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仍然适用。
7、恒信宇投资的股东陈锡良承诺:本人在光莆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光莆电子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
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
分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在
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
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
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
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能就公司回购股份作
出决议,或在公司股份回购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 20 个交易日
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本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
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
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本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20%。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计划。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
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若在上述股票增持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每股净资产,则由本人与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
源于其自公司领取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自有资金。
(三)董事、监事、高管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
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且在公司股份回购、控股股东股份增持结束后,
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本人与其他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
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于本人自公司领取
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自有资金(如有),增持总额不低于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
年度的税后薪酬 20%。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
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三、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林瑞梅、林文坤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
易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
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
(二)恒信宇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光莆电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比例
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 50%,本公司在所持光莆电子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的 24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光莆电子稳定股价、开
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减持光莆电子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减持光莆电子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光莆电子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
目前分别持有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26.731 万股、
237.036 万股、193.753 万股,系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在不违
反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的前提下,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可减持所
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
1、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
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
择机进行减持。
4、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锁定期满 2 年内累计减持股份可达到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关于股权锁定和持股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
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执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
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关于股权锁定和持股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
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
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
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二)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
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已先行通过自筹资
金开展募投项目的基础工程建设;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
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
收益,提供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修订案)》,对利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
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本公司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48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不超过 2,895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
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895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89.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 2,605.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7.3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 21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光莆股份”,股票代码“300632”。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895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4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4 月 6 日
3、股票简称:光莆股份
4、股票代码:30063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58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2,895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895 万股
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林瑞梅 34,318,192 29.64% 2020.04.06
林文坤 34,378,192 29.69% 2020.04.06
恒信宇投资 6,331,130 5.47% 2020.04.06
首次
公开 林文美 2,719,230 2.35% 2020.04.06
发行 达晨创泰 2,370,358 2.05% 2018.04.06
前已 达晨创恒 2,267,309 1.96% 2018.04.06
发行 达晨创瑞 1,937,527 1.67% 2018.04.06
股份
信泽创投 1,642,089 1.42% 2018.04.06
王文龙 885,973 0.77% 2020.04.06
小 计 86,850,000 75.00%
首次 网下配售发行的股份 2,895,000 2.50% 2017.04.06
公开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26,055,000 22.50% 2017.04.06
发行
小 计 28,950,000 25.00%
股份
合 计 105,80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IAMEN GUANGPU ELECTRONICS CO.,LTD.
法定代表人:林瑞梅
成立日期:1994 年 12 月 7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12 年 6 月 21 日
注册资本:8,685 万元(本次发行前),11,58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 608 号
邮编:361009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余志伟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证监会行业分类代码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C39)
主要业务:公司主要从事 LED 照明、LED 封装、LED 背光模组及配套件、
FPC 的研发、生产、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61252T
电话:0592-5625818
传真:0592-5625818
互联网网址:http://www.goproled.cn
电子邮箱:gp@gpelec.cn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 对恒信宇投资的出资*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任职期间 占发行后 认缴出资额 出资
持股数(股)
的比例 ( 万元) 比例
林瑞梅 董事长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34,318,192 29.64% - -
林文坤 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34,378,192 29.69% 110.857 65.28%
吴晞敏 董事、副总经理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10.73 6.32%
钱文晖 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 -
汤金木 独立董事 2016 年 2 月-2018 年 5 月 - - - -
李晋闽 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 -
林建东 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 -
姚聪 副总经理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7.242 4.26%
副总经理、董事会
余志伟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5.902 3.47%
秘书、财务总监
詹永丰 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 -
杨元勇 职工监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1.207 0.71%
崔玉梅 监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 - 0.671 0.40%
*注:恒信宇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发行后 5.47%的股权。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林瑞梅女士、林文坤先生,其中林瑞梅女士
直接持有公司 3,431.82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64%的股份;林文坤先生
直接持有公司 3,437.82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69%的股份。此外,林文
坤先生还通过恒信宇投资控制公司 633.11 万股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林瑞梅女士、林文坤先生没有其他对外投资,亦未自营或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 53,145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
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林瑞梅 34,318,192 29.64%
2 林文坤 34,378,192 29.69%
3 恒信宇投资 6,331,130 5.47%
4 林文美 2,719,230 2.35%
5 达晨创泰 2,370,358 2.05%
6 达晨创恒 2,267,309 1.96%
7 达晨创瑞 1,937,527 1.67%
8 信泽创投 1,642,089 1.42%
9 王文龙 885,973 0.77%
合计 86,850,000 75.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895.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39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6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 次 发 行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量 为 1,713,310 万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量 为
10,334,241.70 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
为 8,924.21563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厦
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
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
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T+1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
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89.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605.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
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 5,918.16926 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3,966.31806 倍,
中签率为 0.0252122998%。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公募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450,844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50.116%,配售比例为 0.03542965%;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231,420 股,
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的 7.994%,配售比例为 0.03148571%;其他类投资者获
配 数 量 为 1,212,736 股 , 占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的 41.890% , 配 售 比 例 为
0.00985716%。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43,107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
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1,394.0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707.11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
[2017]000209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 3,686.94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2,655.66
2 审计、验资费用 518.00
3 评估费 16.98
4 律师费用 169.81
5 信息披露费用 300.00
6 发行手续费用 26.49
合计 3,686.94
每股发行费用为 1.27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17,707.11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99 元(以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32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
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
公司预计 2017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 7,702.80 万元至 8,986.17 万元,预计
较去年同期增长 27.50%至 48.7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982.09 万元至
1,145.78 万元,预计较去年同期增长 48.27%至 72.9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898.91 万元至 1,048.52 万元,预计较去年同期增长
57.88%至 84.16%。
上述测算不构成公司对 2017 年第一季度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3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 B 栋 22 层
联系电话: 0755-23953869
传 真: 0755-23953850
保荐代表人:程明、邱荣辉
项目协办人:李华筠
项目组成员:钟俊、刘能清、彭欢、林建山、盛芸阳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
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
任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