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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4-10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股票代码:002672 公告编号:2017-3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一期)
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17 东江 G1
证券代码:112501
发行总额:人民币 6 亿元
上市时间:2017 年 4 月 12 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7 年 4 月
第一节 绪言
重要提示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本公司”)董事会成
员已批准本上市公告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上市申
请及相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期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任何保证。因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
者自行负责。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
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本期债券评级为 AA,主体评
级为 AA。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年末(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为 386,569.295 万元,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52.79%%,母公司口径资产
负债率为 52.46%;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37,265.28
万元(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5,161.07 万元、33,253.40 万元和 53,381.38 万元的平均值),本次债券票面利率
为 4.90%,发行规模 6 亿元,则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为 2,940 万元,发行人 2014
年-2016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2.68 倍,不少于本期债券一
年利息的 1.5 倍。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本期债券上市地点为深交所,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
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期债券将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下简称
“双边挂牌”)上市交易。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
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
能够获得深交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
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
交易场所上市。
发行人在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债券上市时,已与受托管理人就债券终止上市的
后续安排签署协议,约定如果债券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该受托管理人提供终
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服务。
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信息,请仔细阅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上述材
料已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与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
者 亦 可 登 陆 深 交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第二节 发行人简介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1、发行人名称: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Dongjiang Environmental Company Limited
3、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4、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5、股票代码:A 股:002672;H 股:00895
6、总股本:887,152,102 股
7、法定代表人:刘韧
8、公司设立日期:1999 年 9 月 16 日成立,2002 年 7 月 18 日整体变更为股
份公司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4767U
10、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 楼、3 楼、
8 楼北面、9-12 楼
11、董事会秘书:王恬
12、证券事务代表:王娜
13、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 楼、3
楼、8 楼北面、9-12 楼
14、邮政编码:518057
15、联系电话:0755-86676092
16、联系传真:0755-86676002
17、电子信箱:ir@dongjiang.com.cn
18、互联网网址:www.dongjiang.com.cn
19、经营范围: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执照另行申办);废水、废气、噪声
的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营;化工产品的销售(危险品取得经营
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环保设备的生产与购销(生产
场所执照另行申办)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及应用;兴办实业(具体
项目另行申报);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物业租赁。
关于本公司的具体信息,请见 2017 年 3 月 8 日披露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第三节 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本期债券名称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
一期),简称:“17 东江 G1”;债券代码:112501。
二、债券发行总额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
式,本期债券为首期发行,基础发行规模为 3 亿元,可超额配售规模不超过 7
亿元。
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37 号文核准公开发
行。
四、债券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一)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采取簿记建档发行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进
行债券配售。本期债券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至 2017 年 3 月 14 日面向合格投资者
网下发行,最终网下实际发行规模为 6 亿元,占本期债券发行规模的 60%。
(二)发行对象
本期债券面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
行。
五、本期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六、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七、债券存续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八、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1、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9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通过薄记建档方式确定,在其存续期的前 2 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 1 年票面利率为前 2 年票面利率加
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 1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 1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
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2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
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4、起息日:2017 年 3 月 10 日。
5、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
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金额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
6、付息日: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10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
日为 2018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10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7、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如遇法定及
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
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3
月 10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出具的《东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
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债券的存
续期内,中诚信将对本期公司债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评级,密切关注与
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以及本期债券有关的信息,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
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发行主体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将
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
跟踪评级结果。中诚信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根据监管要求
或约定在中诚信网站(www.ccxr.com.cn)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十、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绿色项目的投资、运营和偿还绿色项目相关银行贷
款。根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
绿色公司债券的具体投资计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1、绿色项目的投资、运营
1.1 湖北仙桃工业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 25,000.00
1.2 韶关绿然次氧化锌项目 14,700.00
1.3 江门东江工业废物处理项目 10,922.00
龙岗东江工业废物处置基地等离子体炉处置危险废弃物示
1.4 3,300.00
范项目
小计 53,922.00
2、偿还绿色项目相关银行贷款
2.1 湖北天银无害化项目贷款 15,590.00
2.2 嘉兴德达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贷款 2,500.00
2.3 克拉玛依沃森危废处置中心项目贷款 2,500.00
2.4 收购如东项目并购贷款 9,588.00
2.5 如东大恒焚烧项目贷款 2,700.00
2.6 南通惠天然填埋场项目贷款 7,000.00
2.7 东江环保(江门)工业废物处理项目贷款 6,200.00
小计 46,078.00
合计 100,000.00
十一、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
本期债券发行人民币 6 亿元,扣除发行费后净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汇入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期债
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7SZA30137”的验资报告。
第四节 债券上市及托管基本情况
一、债券上市核准部门及文号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7]215 号文同意,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起在
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双边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17 东江
G1”,证券代码:112501。
二、债券上市托管情况
根据债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债券登记证明,本期债券 6 亿元已全部登记托管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五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818,914.85 668,521.72 498,547.06
总负债 432,345.56 346,568.17 214,689.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328,889.44 275,315.98 244,233.82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261,707.68 240,298.64 204,751.15
净利润 57,713.59 38,517.41 28,246.7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3,381.38 33,253.40 25,161.0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8,984.42 22,778.35 16,553.7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32,369.70 -20,833.75 8,942.16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一)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比率 0.80 0.90 1.70
速动比率 0.72 0.79 1.47
资产负债率(合并)(%) 52.79 51.84 43.0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2.46 55.00 44.24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4.35 4.07 6.29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天) 82.69 88.42 57.23
存货周转率(次)(以成本计算) 6.23 5.70 5.07
存货周转天数(天)(以成本计算) 57.76 63.12 70.94
主要财务指标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06,204.82 73,943.50 49,207.8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3,381.38 33,253.40 25,161.0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37,923.46 29,768.56 23,878.41
净利润(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68,984.42 22,778.35 16,553.74
每股现金净流量(元) 0.36 -0.24 0.2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3.71 3.17 7.02
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270)/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次)=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天数=360(270)/存货周转率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利息费用+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和无形
资产摊销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期末股本总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股本总数
项目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指标数值
利息保障倍数 1 12.68
利息保障倍数 2 2.32
(利息保障倍数应按照下列公司计算两个值:利息保障倍数 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债券一年利息;利息保障倍数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
现金流量净额/债券一年利息。)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合并报表口径)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
股收益如下:
加权平均净 每股收益(元)
报告期利润
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17.65% 0.62 0.62
利润
2016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2.54% 0.44 0.44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12.78% 0.39 0.39
利润
2015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1.44% 0.35 0.35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10.79% 0.74 0.74
利润
2014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0.24% 0.70 0.70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六节 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将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及时、足额地准备资金用于利息
及本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次绿色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一、偿债计划
(一)本息偿付安排
1、本次绿色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17 年 3 月 10
日。
2、本次绿色公司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
簿记建档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3、本次绿色公司债券的本金兑付、利息支付将通过债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
构办理。本金兑付、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加以说明。
4、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应缴纳的有关
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偿债资金来源
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收入。按照合并报表口
径,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发行人营业总收入分别为 204,751.15
万元、240,298.64 万元和 261,707.68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28,246.75 万元、38,517.41
万元和 57,713.59 万元。总体来看,发行人近年来经营业绩提升较快,稳定的收
入来源和较高的盈利能力将为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提供保障。
此外,发行人资信情况良好,经营情况稳定,运作规范,具有广泛的融资渠
道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各类债务融资。发行人财务状况优良,
信贷记录良好,拥有较好的市场声誉,与多家境内大型金融机构如中国银行、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银行建立了
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间接融资能力。2016 年度,发行人合并口
径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额度 393,124.60 万元,其中未使用授信额度为
115,339.81 万元,未使用额度占总授信额度 29.34%。如果由于意外情况导致发
行人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发行人有可能凭借自身良好的资
信状况以及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间接融资筹措本次绿色公司债券还
本付息所需资金。
二、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本次绿色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为本次
绿色公司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
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一)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公司将严格依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投向,确
保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制定专门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关业务部门对
资金使用情况将进行严格检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的投入、运用、
稽核等方面顺畅运作。
(二)聘请受托管理人
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聘任主承销商担
任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间内,
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
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
的正当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
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公司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
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时根据《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其
他必要的措施。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
理人”的内容。
(三)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
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次
公司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
有人会议”。
(四)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并通过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
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
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次公司债券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三十个工作日
内,公司将专门成立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
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公司将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
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
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7)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1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专项偿债账户)
为了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合规使用及本息的按期兑付,保障投资者利
益,发行人已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专项偿债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和专项偿债账户
为同一个账户,账户基本情况参见“第一节 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的基本
情况及发行条款”之“(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之“13、募集资
金专户及开户银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与主承销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届时将及时披露有关募
集资金专户暨专项偿债账户的具体情况。
(七)发行人承诺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公
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公司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公司债券本息时
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三、违约责任及解决措施
公司保证按照本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
券利息及兑付本期债券本金。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
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
人向本公司进行追索,包括采取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其他可行的救济措施。如
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
向本公司进行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如果就《受托管理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受托管理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该法院
受理和裁判。
(一)本期债券违约的情形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发行人在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若适用)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
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本息、加速清偿或回购(若适用)时的
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 30 天仍未得到纠正;
3、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以致对发行人对本
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的重大的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对发
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的重大的不利影响;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实质的重大影响发行人
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
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 30 天仍未
得到纠正;
5、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
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6、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
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发
行人在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期债券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7、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及解决措施
1、如果上述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 30 日仍未得到纠正,受托管理人可根
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不含 50%)的债券持
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
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
下述救济措施,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不含 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
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1)向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
和:1)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2)所有迟付的利息;
3)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4)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
复利;
(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
(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
3、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 30 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受托管理人可
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不含 50%)的债券
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
救济方式回收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
4、若因受托管理人的重大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本协议而导致
发行人产生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损害、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
师费用及执行费用),受托管理人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失。受托管理人在本
款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节 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第八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
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将在本期债券
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
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将于本期债券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有)年度
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此外,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
日起,中诚信将密切关注与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以及本期债券有关的信
息,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发行主体应及时通知中诚信
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将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就该事项进
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中诚信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在中诚信网站
(www.ccxr.com.cn)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
晚于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未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中诚信将根
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级别或公告信用级别暂时
失效。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凡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均视为同意《受托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由债券受托管
理人按《受托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本章仅列示了《受托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
关决策时,请查阅《受托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全文。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及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广发证券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受托管理协议之补充
协议》,广发证券受聘担任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牛婷、吴恢宇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574
邮政编码:510075
(二)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利害关系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广发证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等导致相关账户持有
发行人股票,以上持股情况对受托管理人公正履行相关职责不会产生影响。除上
述情况外,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本次债券受托管理职
责的利害关系。就存在的上述利害关系,已在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了利益冲突的
风险防范机制。
二、《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债券存续期间的代理事项约定如下:
1、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2、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保持日常联络;
3、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表与发行人谈判与本
次债券有关的事项;
4、若存在抵/质押资产,且在符合抵/质押资产处置触发条件的情况下,经债
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后,代表债券持有人处置抵/质押资产,并在必要时按照
本次债券主管机关的要求向其备案;
5、若存在保证担保,按照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在符合要求保证人清偿的情
况下,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后,代表债券持有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并在必要时按照本次债券主管机关的要求向其备案;
6、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后,代理本次债券持有人就本次债券事宜参
与诉讼;
7、受托管理人届时同意代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存续期间授权的其他
事项。
(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
本次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应当为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
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发行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受托管理人,并根据受托管理人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
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7)本次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1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受托管理人同时,发行人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
安全向受托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
措施。
5、发行人应当协助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
本次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6、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
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7、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受托管理人要求追加担保,并履
行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
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发行人追加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证担保或提供财产抵押或质押
担保。发行人提供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调减或者停
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财产保全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定机构对发行人的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如受托管
理人受托对发行人启动财产保全措施,因该等行为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
担。发行人拒绝全部或部分承担或不能全部或部分承担该等费用时,则根据《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由债券持有人按照其持有本次债券的比例先行承担,受托管
理人有权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就该等费用向发行人追偿。
8、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次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
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
本次债券的后续措施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通过追加应收预付款、变现资产、向股东或银行等其他渠道借
款筹措资金偿付本次债券本息;
(2)发行人通过重组、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方式解决本次债券本息偿付问题。
9、发行人应对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
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发行人应指定
专人负责与本次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受托管理人能够有效沟通。
10、受托管理人变更时,发行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
受托管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协议
项下应当向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1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12、发行人应当根据受托管理协议规定向受托管理人支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
报酬和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13、发行人应当履行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制
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发行人
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2、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及偿债保障措施的
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1)就本协议“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4”约定的情形,列席发行人和保证人
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2)不定期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3)调取发行人、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
(4)对发行人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
(5)约见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
3、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
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发行人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4、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并应当通过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债券持
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
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
5、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发行人进行回访,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
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6、出现本协议“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4”约定的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
重大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托管理人
应当问询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要求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
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
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
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8、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
托管理人应当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次债券偿付相关的所
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次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受托管理协
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9、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掌握发行人债券还本付息、赎回、
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10、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
促发行人履行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11、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
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12、发行人为本次债券设定担保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本次债券发行前或募
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
善保管。
13、如发行人未按照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期、足额将到期的本次债
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本次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受托管理人应根据
担保函的规定,在本次债券付息日和/或到期日的次日,代理债券持有人向保证
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发行人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
本金和/或利息。受托管理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有
权自行向保证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
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
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14、受托管理人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
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5、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
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起五年。
16、除上述各项外,受托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 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17、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
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18、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受托管理
人在本次债券存续期期间应当按照受托管理协议持续履行职责,向发行人收取人
民币5万元/年的受托管理报酬,由受托管理人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各年度起息日按
年向发行人收取。
19、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受托管理人履行
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受托管理人责任时发行的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1)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会议费、公告费、其他中介机构费用等),且该等费用和支出符合市场公平价格;
(2)在取得发行人同意(发行人同意受托管理人基于合理且必要的原则聘
用)后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提供专业服务而
发生的费用;
(3)因发行人未履行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义务而导致受托管
理人额外支出的费用。
如需发生上述(1)或(2)项下的费用,受托管理人应事先告知发行人上述
费用合理估计的最大金额。
(四)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2、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
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2)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3)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4)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
理结果;
(5)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6)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8)发生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4”中第(1)项至第(12)项
等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9)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或“发
行人的权利和义务/4”中第(1)项至第(12)项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
大影响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五)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1、下列事项构成利益冲突:
(1)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存在股权关系,或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
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受托管理人为开展正常证券业务而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
除外);
(2)在发行人发生受托管理协议所述的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受托管理人正
在为发行人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且该金融服务的提供将影响或极大可能地影响受
托管理人为债券持有人利益行事的立场;
(3)在发行人发生受托管理协议所述的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受托管理人系
该期债券的持有人;
(4)在发行人发生受托管理协议所述的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受托管理人已
经成为发行人的债权人,且发行人对该项债务违约存在较大可能性,上述债权不
包括(三)中约定的因持有本次债券份额而产生债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利益冲突;
(6)上述条款未列明但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影响受托管理人为债券持有人最
大利益行事之公正性的情形。
2、受托管理人不得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且受托管理人承诺,其与发行人
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发行人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3、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将通过以下措施管理可能存在的利
益冲突情形及进行相关风险防范:
(一)针对上述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受托管理人将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
离墙制度指引》等监管规定及其内部有关信息隔离的管理要求,通过业务隔离、
人员隔离、物理隔离、信息系统隔离以及资金与账户分离等隔离手段,防范发生
与《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受托管理人作为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冲突的情形、披露已
经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在必要时按照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
则,适当限制有关业务。
(二)当受托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
约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发行人以及本次债
券的债券持有人认可受托管理人在为履行《受托管理协议》服务之目的而行事,
并确认受托管理人(含其关联实体)可以同时提供其依照监管要求合法合规开展
的其他投资银行业务活动(包括如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研究、证券
发行、交易、自营、经纪活动等),并豁免受受托管理人因此等利益冲突而可能
产生的责任。
4、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下:
(1)受托管理人应在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方式将冲
突情况通知发行人,若受托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将上述利益冲突事宜及时
通知发行人,导致发行人受到损失,受托管理人应对此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利益冲突短期无法得以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受托管理人变更的事宜;
(3)受托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与机构
报告上述情况。
5、因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对债券持有人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的,由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
任。
(六)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变更
受托管理人;
(3)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4)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5)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出现本条第(1)项或第(2)项情形且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出现本条第(3)项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
会议,聘请新的受托管理人;出现本条第(4)项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
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推荐新的受托管理人。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受托管理人的,自上
述决议生效之日起,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受托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受托
管理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受托管理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
更情况向协会报告。
3、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
工作移交手续。
4、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发行
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
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受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内容,除《受托管理协议》有关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为保证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凡通过认购、受让、接
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接受《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以下仅列示了本次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于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
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
行使以下权利:
1、就发行人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
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
回售或赎回条款;
2、在发行人不能偿还本次债券本息时,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
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重组、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3、决定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依
据《公司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使;
4、决定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5、应发行人提议或发生影响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包括决定变更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作
出决议;
6、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达成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绿色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7、变更本规则;
8、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9、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行使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
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10、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
情形。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达成相关补充协
议;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息;
5、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申请破产;
6、增信机构、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
人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7、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
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8、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9、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
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规定如下:
1、债券受托管理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应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2、债券受托管理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本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
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通知。在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取消该次会议前,其持有本次债券的比例
不得低于10%,并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
的本次债券。
3、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
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以公告方式发
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发行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规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
则发行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5、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债
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6、单独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合并代表10%以
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
则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
集人。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发行人、债券
受托管理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提案。
9、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
于债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
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登记持有人。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程序如下:
1、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10个交易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
本次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债券发行情况;
(二)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四)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
形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受托管理人应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原则、
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
(五)会议拟审议议案。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
其他相关事宜;
(七)债权登记日: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
(八)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债券持有人在持有人
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九)委托事项。债券持有人委托参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
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3、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
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5个交易日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
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4、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应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5、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的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职权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的规定决定,未担任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
集人的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
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前向召集人书面建议拟
审议事项。
6、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有临时提案提出的,应于召开日期的至少7个交易
日前提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召开日期的至少5个交易日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亦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
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7、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在发行人住所地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地召开。债券
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
8、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为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征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客观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议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以有偿方式征集。征集人代为出席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取得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规定如下:
1、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
如果上述应担任会议主持人的人士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推
举出一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该次会议的主持人。
2、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监票人为两人,负责该次会议的计票、监票。会
议主持人应主持推举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监票人,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担任。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律
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3、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导致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4、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
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以每一张未偿还的本次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为一
票表决权,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6、债券持有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
的本次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但其作为代理人代
理其他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行使表决权时除外:
(1)发行人;
(2)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股东;
(3)上述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7、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8、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任何与本次债券有关的决议如
果导致变更发行人、公司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管理办
法》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情形之
外:
(1)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提议做出的,该决
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
人有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
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9、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及占本次债券总张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二)会议有效性;
(三)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0、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原则上由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
见的律师担任。见证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
披露。
11、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会议记录。持有人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代表和见证律师签名。
12、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发行人所在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本次债券交易的场所报告。
13、发行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等关联方及债券增信机构应当按照召集人
的要求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应召集人邀请列席会议,持续跟
踪债券持有人会议动向,并及时发表公开评级意见。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适用性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次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
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用途
一、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10 亿元的绿色公
司债券。
二、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及计划
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绿色项目的投资、运营和偿还绿色项目相
关银行贷款。根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
过,本次绿色公司债券的具体投资计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1、绿色项目的投资、运营
1.1 湖北仙桃工业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 25,000.00
1.2 韶关绿然次氧化锌项目 14,700.00
1.3 江门东江工业废物处理项目 10,922.00
龙岗东江工业废物处置基地等离子体炉处置危险废弃物示
1.4 3,300.00
范项目
小计 53,922.00
2、偿还绿色项目相关银行贷款
2.1 湖北天银无害化项目贷款 15,590.00
2.2 嘉兴德达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贷款 2,500.00
2.3 克拉玛依沃森危废处置中心项目贷款 2,500.00
2.4 收购如东项目并购贷款 9,588.00
2.5 如东大恒焚烧项目贷款 2,700.00
2.6 南通惠天然填埋场项目贷款 7,000.00
2.7 东江环保(江门)工业废物处理项目贷款 6,200.00
小计 46,078.00
合计 100,000.00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
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
予以置换。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的总金额,发行人将按
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
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三、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设立了募集资金账户,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使用募集资
金,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发行人将加强业务规划和内部管理,合理使用募集
资金,提高整体经济效益水平,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出资人和发行人的利益。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运用。
(三)受托管理人监督
根据公司与受托管理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专项
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
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
书约定一致。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及存放募集资
金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将定期在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无。
第十三节 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 楼、3 楼、8 楼
北面、9-1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 楼、3 楼、
8 楼北面、9-12 楼
法定代表人:刘韧
董事会秘书:王恬
联系人:王恬
电话:0755-86676092
传真:0755-86676002
邮政编码:518057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项目主办人:牛婷、吴恢宇
项目组其他人员:钟辰、王艺萌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574
邮政编码:510075
(二)分销商
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办公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13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霍妍
电话:010-66235702
传真:010-66235706
邮政编码:100034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负责人:张利国
签字律师:熊洁、周涛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政编码:100005
四、审计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韶勋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建新、邱乐群、郭晋龙
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邮政编码:100027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 599 号 1 幢 9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0 号安基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关敬如
联系人:徐璐、郭世瑶
电话:021-51019090
传真:021-51019030
邮政编码:200011
六、财务顾问
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7 号广晟国际大厦 52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7 号广晟国际大厦 52 楼
法定代表人:刘伯仁
联系人:陈媛、唐洁
电话:020-29110920
传真:020-29110900
邮政编码:510620
七、主承销商的收款账户及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支行
账户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3602000129200191192
八、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12 号
总经理:宋丽萍
电话:0755-82083333
传真:0 755-82083275
邮政编码: 518010
九、本期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总经理:戴文华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 518031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本上市公告书的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市核查意见;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6、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二、查阅时间和地点
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投资者可以至本公司及主承销商处查阅募集说明书全
文及上述备查文件,或访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部分
相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
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
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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