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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5-15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Radical Energy Saving Technology Co., Ltd.
(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 8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
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承诺
“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1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
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
支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沈仁荣及於彩君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1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
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
履行。”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股东杭州思泉、杭州福
韵承诺
“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1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单位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
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
支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四)公司监事胡柏安的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三、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
履行。”
(五)沈国娟、沈仁泉、沈涛、倪水庆、於国海、沈仁法的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六)其他股东的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实际控制人沈仁荣及於彩君、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为主要股东杭州思泉和杭州福韵、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
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二、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
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单位/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
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四、本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的议案,《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0 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
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应当选择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和/或实际控制人沈仁荣、於彩君增持公司股票,
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
总额的 2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
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 20%。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
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一次,则除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
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2)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和
/或实际控制人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
定股价预案可以不再启动。
四、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1、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
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
2、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
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预案》的
承诺
“本人同意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的《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确
认并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执行《公司上
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三)关于督促新增董事、高管及新增持股 5%以上股东作出承
诺的声明与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相关承诺能得以有效履行,本
公司承诺在新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后一个月内、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十
日内,督促其分别比照已签署相关承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声明与承
诺:
1、《关于<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的承诺函》;
2、《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本公司之股东,本公司还将保证其作出《股份
锁定承诺》。
如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签署,董事会将向监管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并按规定提议更换。
本公司将督促新增的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如
其在公司督促下仍未出具该说明,本公司将予以公告,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单位将自虚假
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四、本承诺自本人/本单位签署/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二、以上承
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
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四、
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三)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大幅增加,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从而导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
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鉴于此,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
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已进行了
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实际需求安排上述资金项目继续投入,
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回报机制
公司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完善,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
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
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并制定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分红计划(2015-2017)》,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
制度。
三、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已在汽车轴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未来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
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增强公司在轴承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公司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和管理风
险,实施科学管理,控制成本、费用,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
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确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将在股东
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向股东致歉,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持续性发展的需要,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诉求,科学研
究当前及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准确估计公司当前及
未来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如进行中
期分红的,中期数据需要经过审计。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盈利,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未来资金需求计划及公
司经营发展规划;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足额的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后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5、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
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或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审议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
况及当前的财务数据,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
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提案前应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有效联系方式,征
求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意见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
事会上说明。
2、召开审议利润分配的董事会会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
案发表明确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未通过利润分配提案,则独立董事应提出明确的反对理由并要求董事会
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独立董事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监事会如未通过利润分配
的提案,可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监事会可提请召开股东
大会。
4、利润分配提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雷迪克控股的承诺
“一、本单位目前未从事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
迪克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
资或实际控制与雷迪克股份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本单位投资之其他企业组
织目前与雷迪克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未来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
接等方式)任何与雷迪克股份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三、若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
势获得与雷迪克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
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雷迪克股份;若雷迪克股份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
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
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控股地位损害雷迪克股份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五、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雷迪克股份有权采取(1)要求本单位及本
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
单位支付同业竞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单位赔偿
相应损失等措施;
六、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雷迪克股份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内
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一、本人目前未从事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
迪克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
资或实际控制与雷迪克股份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未在与雷迪克股份存在同
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之其他企业组织
目前与雷迪克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未来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
等方式)任何与雷迪克股份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在与雷迪
克股份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包括实际承担管理职责);
三、若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
获得与雷迪克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
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雷迪克股份;若雷迪克股份不受让该等项目,本人投资
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
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四、本人保证不利用持股及在雷迪克股份任职的地位损害雷迪克股份及其他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五、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雷迪克股份有权采取(1)要求本人及本人投
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人支付
同业竞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人赔偿相应损失等
措施;
六、以上承诺在本人作为雷迪克股份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在雷
迪克股份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八、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雷迪克控股、杭州思泉、杭州福韵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股份”)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雷迪克股份的关联方。现就雷迪克股份关联交易问
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组织(包括除雷迪克股份及其下
属子公司外其他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决策
影响的企业组织,下同)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雷迪克股份(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
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雷迪克股份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
发生的交易,将由雷迪克股份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影响的
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雷迪克股份拆借、占用雷迪克股份资金或采取由雷迪克股
份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雷迪克股份资金;
二、对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雷迪克股份之间必需的一
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
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
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
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三、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雷迪克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均
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雷迪克股份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本单位在雷迪克股份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
四、本单位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雷迪克股份承担
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雷迪克股份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
占雷迪克股份利益的,雷迪克股份有权单方终止关联交易,雷迪克股份损失由本
单位承担;
五、上述承诺在本单位构成雷迪克股份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杭州雷迪克节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股份”)(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
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雷迪克股份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
易,将由雷迪克股份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严
格避免向雷迪克股份拆借、占用雷迪克股份资金或采取由雷迪克股份代垫款、代
偿债务等方式占用雷迪克股份资金。
二、对于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雷迪克股份之间必需的一切交
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
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
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
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三、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雷迪克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
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雷迪克股份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雷迪克股份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本人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
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
四、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雷迪克股份承担任
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雷迪克股份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
雷迪克股份利益的,雷迪克股份有权单方终止该等关联交易,雷迪克股份的损失
由本人承担。
五、上述承诺在本人构成雷迪克股份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九、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承诺
(一)关于税收缴纳相关问题的声明与承诺
“一、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股份”)(含下
属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自成立以来,依法纳税,税收缴纳均按相关税收
法律法规及税务主管机关要求进行,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不存在欠缴税收,
不存在税务登记及征收管理重大违法行为。
二、雷迪克股份上市后,如因上市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被税务主管机关要
求补交税款及滞纳金、被税务机关处以税收行政处罚,则该等税款、滞纳金、罚
款等支出由本人承担。
三、本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关于员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的承

“一、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股份”)上市后,
如因上市前雷迪克股份(含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存在(1)财务报
表未载明欠付员工薪酬;(2)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要求或
责令支付和补缴;(3)因前述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则该等支出由本人承担。
二、本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十、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
诺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 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 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 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
4、 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本人/本单位在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人/本单位
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本单位将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
1、 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 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 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 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人/本单位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本人承
诺事项;
5、 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人/本单位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
人所公司股份延期锁定;
6、 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雷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525 号文核准,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2,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
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22,000,000 股,
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9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0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雷迪克”,股票代码“300652”,本次
公开发行的 22,000,000 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
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 1 个月,
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5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雷迪克
(四)股票代码:300652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8,000,000 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000,000 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公开发行的 22,000,000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司 29,700,071 33.75% 2020 年 5 月 16 日
杭州思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7,920,000 9.00% 2020 年 5 月 16 日
沈仁荣 6,600,000 7.50% 2020 年 5 月 16 日
杭州福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5,280,000 6.00% 2020 年 5 月 16 日
於彩君 5,280,000 6.00% 2020 年 5 月 16 日
喻立忠 3,101,964 3.52% 2018 年 5 月 16 日
陶悦明 2,970,036 3.38% 2018 年 5 月 16 日
胡柏安 2,368,726 2.69% 2018 年 5 月 16 日
朱学霞 858,036 0.98% 2018 年 5 月 16 日
沈国娟 533,990 0.61% 2020 年 5 月 16 日
沈仁泉 320,052 0.36% 2020 年 5 月 16 日
沈涛 320,052 0.36% 2020 年 5 月 16 日
倪水庆 320,052 0.36% 2020 年 5 月 16 日
於国海 320,052 0.36% 2020 年 5 月 16 日
沈仁法 106,969 0.12% 2020 年 5 月 16 日
小计 66,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200,000 2.50% 2017 年 5 月 16 日
网上发行股份 19,800,000 22.50% 2017 年 5 月 16 日
小计 22,000,000 25.00% -
合计 88,000,000 100.00%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22,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angZhou Radical Energy Saving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6,600 万元(本次发行前),8,8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沈仁荣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2 年 11 月 20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3 日
住所: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 89 号
邮政编码:311231
电话:0571-22806190
传真:0571-22806116
互联网网址:www.radical.cn
电子信箱:tracy@ radical.cn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部件及五金件;服务:节能技术的开发;销售:本
公司生产产品。
主营业务:公司是以研发、生产和销售汽车轴承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产品包括轮毂轴承、圆锥轴承、轮毂轴承单元、离合器分离轴承、涨紧轮
轴承、三球销万向节。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所处细分行业为汽车零部件行业。同时,
公司生产的汽车轴承亦属于轴承行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直接持有 持有雷迪克控股
持有杭州思泉股权 持有杭州福韵股权
任职起止 发行人股权 股权
姓名 职务
日期 占发行 出资金额 投资 出资金 出资金
持股数 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
后比例 (万元) 比例 额 额
董事长、总 2014.11.10
沈仁荣 -2017.11.9 6,600,000 7.50% 1,200 60% 604.590 40.306% - -
经理
2014.11.10
於彩君 董事 5,280,000 6.00% 8,00 40% - - 101.25 10.125%
-2017.11.9
董事、副总 2014.11.10
朱百坚 -2017.11.9 - - - - 124.293 8.2862% 180.827 18.0827%
经理
董事、副总 2014.11.10
韩国庆 -2017.11.9 - - - - 86.793 5.7862% 155.837 15.5827%
经理
2014.11.10
沈晖 独立董事 - - - - - - - -
-2017.11.9
2014.11.10
马钧 独立董事 - - - - - - - -
-2017.11.9
2016.3.16-
佟成生 独立董事 - - - - - - - -
2017.11.9
2014.11.10
胡柏安 监事会主席 2,368,726 2.69% - - - - - -
-2017.11.9
2014.11.10
王立波 监事 - - - - 40.914 2.7276% 27.276 2.7276%
-2017.11.9
2014.11.10
童建芬 监事 - - - - 3.750 0.25% 2.500 0.25%
-2017.11.9
董事会秘书 2014.11.10
陆莎莎 - - - - 37.50 2.50% 25.00 2.50%
兼财务总监 -2017.11.9
雷迪克控股持有发行人 29,700,071 股,占发行后的比例为 33.75%。杭州思
泉持有发行人 7,920,000 股,占发行后的比例为 9.00%。杭州福韵持有发行人
5,280,000 股,占发行后的比例为 6.00%。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沈仁荣直接持有本公司 10%的股权;於彩君系沈仁荣的配偶,直接持有本公
司 8%的股权。沈仁荣、於彩君夫妇通过雷迪克控股间接持有本公司 45%的股权;
沈仁荣持有杭州思泉 40.306%的股权,为杭州思泉第一大股东,其通过杭州思泉
控制本公司 12%的股权。综上,沈仁荣、於彩君夫妇共控制本公司 75%的股权,
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雷迪克控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一)雷迪克控股
雷迪克控股持有公司 4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11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住所 萧山区宁围镇宁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 沈仁荣
股东构成 沈仁荣持股 60%;於彩君持股 40%。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
经营范围
金)
与公司主营业务关系 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与发行人业务无直接关系
经浙江中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一年雷迪克控股(母公司)主要财务数
据如下:
项 目 2016 年末/2016 年度
总资产(万元) 5,354.26
净资产(万元) 5,350.39
净利润(万元) 662.23
(二)实际控制人
沈仁荣 先生:董事长兼总经理,196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中学学历;曾荣获“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年度十大创业创新先进个
人”,被评为“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首届优秀兼职教授”;曾为万向集团第一分
厂车间主任,曾任杭州精峰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杭
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11月10日起,任本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思泉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杭州沃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大恩汽车
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於彩君 女士:董事,196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
专学历。曾任万向集团财务部会计、杭州精峰轴承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2年11
月至2014年11月任雷迪克有限财务总监,2014年11月10日起,任本公司董事;兼
任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司监事、浙江精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
博明逊进出口有限公司监事。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已
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44,399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
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司 29,700,071 33.75%
杭州思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7,920,000 9.00%
沈仁荣 6,600,000 7.50%
杭州福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5,280,000 6.00%
於彩君 5,280,000 6.00%
喻立忠 3,101,964 3.52%
陶悦明 2,970,036 3.38%
胡柏安 2,368,726 2.69%
朱学霞 858,036 0.98%
沈国娟 533,990 0.61%
合计 64,612,823 73.4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22,000,000 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下发行 2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发行 1,9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5.88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21.96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公开发行前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6.47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公开发行前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 22,000,000 股,其中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20 万股,为本
次发行数量的 10.00%,有效申购数量为 1,994,000 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 9,063.64
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98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中签率
为 0.0240515708%,有效申购倍数为 4,157.73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27,511 股,
网下发行余股 1,757 股,合计 29,268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4,93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30,785 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4937 号《验
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151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保荐及承销费用:3,200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450 万元
律师费用:133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54 万元
上市相关手续费等:14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1.89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30,785 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60 元(按照本次公开发行前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加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72 元/股(按照本次公开发行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4 年至 2016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公告中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 2017 年 1-3 月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及简要说明
本报告期末比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上年度期末增
项目
减(%)
流动资产(元) 365,658,359.23 344,022,097.14 6.29
流动负债(元) 249,392,656.62 229,861,509.63 8.50
总资产(元) 541,765,964.32 505,572,273.03 7.1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289,873,188.63 273,379,273.13 6.03
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4.39 4.14 6.03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年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元) 102,063,078.08 67,535,184.26 51.13
营业利润(元) 19,185,345.08 11,432,004.52 67.82
利润总额(元) 19,738,475.77 12,264,032.55 60.9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6,493,915.50 10,389,014.06 58.76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16,028,622.76 9,681,790.23 65.55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0.16 58.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24 0.15 65.55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86 4.58 1.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5.69 4.27 1.42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9,797,640.57 10,982,600.54 -10.79
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15 0.17 -10.79
量净额(元)
注:股本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幅度为两期相减得出。
(一)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说明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和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所有者权益较 2016 年略有增加。
2017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 10,206.31 万元、营业利润 1,918.53 万元和净
利润 1,649.39 万元。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 2016 年 1-3 月分
别增长 51.13%、67.82%和 58.76%。2017 年 1-3 月,汽车轴承行业整体形势较好,
公司营业收入较 2016 年同期有所增长。2017 年 1-3 月,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采
购、生产和销售等业务运转正常,经营模式和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变动幅度 30%以上项目的变动原因
2017 年 1-3 月,公司变动幅度 30%以上项目有营业总收入、营业利润、利
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2017 年 1-3
月,以上项目的增长主要系汽车轴承行业整体形势较好,公司经营情况较 2016
年同期较好。
二、 2017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
预计公司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2.15 亿元至 2.35 亿元,同比增长
24.30%至 35.8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200 万元至 4,000 万元,
同比增长 8.35%至 35.4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 3,100 万元至 3,900 万元,同比增长 17.84%至 48.26%。
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若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与上述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电话 021-68826801
传真 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 杨利国、王翔
项目协办人 朱国民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意见如下: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雷迪克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雷迪克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雷迪克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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