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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6-27
股票简称:三孚股份 股票代码:603938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Tangshan Sunfar Silicon Industries Co., Ltd.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工业区(唐山氯碱有限公司北侧)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三孚股份”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
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法人股东唐山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孙任靖不再作为发行人或唐山
元亨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担任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万柏峰、陈治宏、么大伟、周连会、
董立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担任公司监事的王化利、张文博、魏跃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的亲属孙秋英、孙俊平、孙俊芝、孙秋兰、
孙任利、卫大永、卫立超、魏立平、刘丽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
应调整)。”
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将提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
的实施期间,涉及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将在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二十五日内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不需要股
东大会审议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提出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的实施;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具体措施
公司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回购公司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时,除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③若一年内多次触发,一年内累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
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相关人员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
于其上一年度本人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
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3、约束措施
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如果未按照本预案规定稳定股价,将按照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各自出具的承诺采取约束措施和承担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承诺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发行人将提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启动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本人将按照发行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
期间增持发行人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获
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发行人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本人也将停止增持发行人股票。本人
还将积极配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上述承诺不因
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法人股东唐山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发行人将提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启动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
和期间增持发行人股票,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从发行人获取
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将停
止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本公司也将停止增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还将积极配
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上述承诺不因孙任靖不再
作为发行人或唐山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
止。”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将提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启动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实施;除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以外的全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增持公司
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
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稳
定股价措施,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将停止增持公司股票。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上述承
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进
行赔偿并接受约束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
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
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
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
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终以二
者间较高者为准(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
述价格应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应不少于 30 日,并不超过 60 日。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
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监
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
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
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
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公司法人股东唐山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
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
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
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
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
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承诺:“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
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因自身经济需要在锁定期届满
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
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
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唐山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
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
述期间内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五、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承诺:“保荐
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会计师、专项复核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开
承诺:“本所已对出具的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
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
象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
准。”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公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7]824 号”批复核准,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79 号)
批准。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三孚股份”,证
券代码“603938”;其中本次发行的 3,755.66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起
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6 月 28 日
(三)股票简称:三孚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938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15,016.66 万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3,755.66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
购发行的 3,755.66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6 月 28 日起上市
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angshan Sunfar Silicon Industries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261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孙任靖
设立日期:2006 年 10 月 20 日
住 所: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工业区(唐山氯碱有限公司北侧)
邮政编码:063305
电 话:0315-5658273-729
传 真:0315-5658263
互联网网址:www.tssunfar.com
电子信箱:yaodawei@tssunfar.com
董事会秘书:么大伟
经营范围:三氯氢硅、四氯化硅、盐酸(31%)、硫酸(75%)、液态氢氧化
钾、固态氢氧化钾、氯化氢、次氯酸钠、液氯、氯气、氢气、食品添加剂氢氧化
钾、食品添加剂盐酸制造、销售;空气(压缩的)、氮(压缩的)、氢氧化钠溶液
批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
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产品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公司职务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孙任靖 董事长 6,049.00 53.716
万柏峰 董事、总经理 127.00 1.128
陈治宏 董事、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 17.00 0.151
么大伟 董事、董事会秘书 17.00 0.151
周连会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研发中心主任 17.00 0.151
董立强 副总经理 17.00 0.151
王化利 监事会主席 5.00 0.044
张文博 监事 3.00 0.027
魏跃刚 职工监事 3.00 0.027
孙亮 总经理助理、总调度长 10.00 0.089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孙任靖。孙任靖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899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905%。其中:孙任靖直接持有 6,049 万股,占总股本的
53.716%;孙任靖通过元亨投资间接持有 3,850 万股,占总股本的 34.189%。
孙任靖,男,身份证号 13022219641221****,196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
拥有英国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住所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高新龙富南道****
号。1982 年 7 月至 1985 年 5 月,任丰南县医院护士;1985 年 6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丰南县公安局法医、经侦科长;1998 年 6 月至 2004 年 10 月,担任唐山
三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唐山三友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三友化工副总经理;
2004 年 11 月起投资并经营三友国际(已注销)、海港速达(已注销)、三孚有限、
元亨投资、三友香港等企业;2007 年 8 月至今,担任三友香港董事;2010 年 8
月至今,担任元亨投资执行董事;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榆林三孚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担任三孚钾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8 月,担任三孚有限执行董事;2011 年 8 月至今,担任三孚
股份董事长。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11,261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3,755.66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1%,发行人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
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 (%)
1 孙任靖 60,490,000 53.716 60,490,000 40.282
2 元亨投资 38,500,000 34.189 38,500,000 25.638
3 刘宽清 4,390,000 3.898 4,390,000 2.923
4 陈贺东 3,500,000 3.108 3,500,000 2.331
5 刘东新 2,000,000 1.776 2,000,000 1.332
6 万柏峰 1,270,000 1.128 1,270,000 0.846
7 陈治宏 170,000 0.151 170,000 0.113
8 周连会 170,000 0.151 170,000 0.113
9 董立强 170,000 0.151 170,000 0.113
10 么大伟 170,000 0.151 170,000 0.113
11 王乃忠 100,000 0.089 100,000 0.067
12 牛世良 100,000 0.089 100,000 0.067
13 孙亮 100,000 0.089 100,000 0.067
14 范金柱 100,000 0.089 100,000 0.067
15 孙任利 100,000 0.089 100,000 0.067
16 孙秋英 90,000 0.080 90,000 0.060
17 卫立超 80,000 0.071 80,000 0.053
18 张宪民 50,000 0.044 50,000 0.033
19 范占民 50,000 0.044 50,000 0.033
20 王宝杰 50,000 0.044 50,000 0.033
21 曹桂生 50,000 0.044 50,000 0.033
22 宋兆庆 50,000 0.044 50,000 0.033
23 王化利 50,000 0.044 50,000 0.033
24 张恩全 50,000 0.044 50,000 0.033
25 李泊欣 50,000 0.044 50,000 0.033
26 王铁军 50,000 0.044 50,000 0.033
27 朱发 50,000 0.044 50,000 0.033
28 王乃平 50,000 0.044 50,000 0.033
29 陈宏志 30,000 0.027 30,000 0.020
30 张文博 30,000 0.027 30,000 0.020
31 张化安 30,000 0.027 30,000 0.020
32 林志东 30,000 0.027 30,000 0.020
33 朱海峰 30,000 0.027 30,000 0.020
34 魏跃刚 30,000 0.027 30,000 0.020
35 李来起 30,000 0.027 30,000 0.020
36 宋东风 30,000 0.027 30,000 0.020
37 贾永良 30,000 0.027 30,000 0.020
38 刘丽云 20,000 0.018 20,000 0.013
39 孙秋兰 20,000 0.018 20,000 0.013
40 孙俊芝 20,000 0.018 20,000 0.013
41 孙俊平 20,000 0.018 20,000 0.013
42 魏立平 20,000 0.018 20,000 0.013
43 卫大永 20,000 0.018 20,000 0.013
44 张春利 20,000 0.018 20,000 0.013
45 赵凯 20,000 0.018 20,000 0.013
46 王增军 20,000 0.018 20,000 0.013
47 郑小强 20,000 0.018 20,000 0.013
48 敬立新 20,000 0.018 20,000 0.013
49 秋立友 20,000 0.018 20,000 0.013
50 马永军 20,000 0.018 20,000 0.013
51 朱晓勇 20,000 0.018 20,000 0.013
52 贾延华 10,000 0.009 10,000 0.007
53 社会公众股 - - 不超过 37,556,600 25.010
合计 112,610,000 100.00 不超过 150,166,600 100.00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国有股。因此,不存在需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
分充实全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履行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 36,837 名,持股数量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孙任靖 6,049.00 40.282
2 元亨投资 3,850.00 25.638
3 刘宽清 439.00 2.923
4 陈贺东 350.00 2.331
5 刘东新 200.00 1.332
6 万柏峰 127.00 0.846
7 陈治宏 17.00 0.113
8 周连会 17.00 0.113
9 董立强 17.00 0.113
10 么大伟 17.00 0.11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3,755.66 万股,全部为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9.6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
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网下配售 3,751,406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98867310%;网上发行
33,729,048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89.80857692%。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
为 76,146 股,包销比例为 0.20274998%。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36,204.56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2,133.58 万元,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ZB11749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2,838.68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581.13
3 律师费用 213.21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2.26
5 本次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5.70
费用合计 4,070.98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2,133.58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74 元(按照本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 0.42 元(以 2016 年年末经审
计数据为基础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4 年度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发表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0128 号《审计
报告》,详见招股说明书。
一、申报会计师对公司 2017 年 1-3 月财务报表的审阅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编制的 2017 年 1-3 月的财
务报表,包括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3
月份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1555 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公司 2017 年 1-3 月主要财务信息(已经会计师审阅)
1、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28,605.35 27,040.56
非流动资产 34,816.57 35,453.97
资产总计 63,421.92 62,494.53
流动负债 8,060.41 7,933.37
非流动负债 483.33 495.83
负债总计 8,543.75 8,429.20
股东权益 54,878.17 54,065.3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54,878.17 54,065.33
2、合并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26,323.98 16,233.24 62.16%
营业成本 18,196.36 12,819.51 41.94%
营业利润 4,678.99 2,469.61 89.46%
利润总额 4,691.40 2,869.03 63.52%
净利润 3,570.79 2,324.35 53.6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570.79 2,324.35 53.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3,561.48 718.01 396.02%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17 年 1-3 月,营业收入相比上年同期增长 62.16%,主要是因为募投新产
品硫酸钾销售收入增长、三氯氢硅销量及销售价格和氢氧化钾产品销量增长所
致;2017 年 1-3 月,利润总额、净利润相比上年同期增长 63.52%和 53.63%,主
要是因为 2017 年 1-3 月营业收入相比上年同期增长及 2016 年 1-3 月公司受停电
事故影响所致;2017 年 1-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
比上年同期增长 396.02%,主要系三氯氢硅、氢氧化钾以及硫酸钾收入增加和毛
利率提高所致。
3、合并现金流量表简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35.46 -521.58 566.9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7.97 4,291.06 -103.6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15.25 - -
2017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 566.94%,主要
系 2017 年 1-3 月营业收入增长及使用应收票据支付货款及工程款减少所致。
2017 年 1-3 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103.68%,主要
系 2016 年 1-3 月公司处置奥瑟亚三孚股权收回投资款所致。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745.21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
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 12.50 396.72
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0.09 -0.14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所得税影响额 -3.10 -535.4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
合计 9.31 1,606.34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产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
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
税收政策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四、公司 2017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情况预计
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约为 50,123.78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
43.3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6,127.48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
52.6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6,107.94 万元,相
比上年同期增长 152.35%。2017 年 1-6 月财务数据系本公司业绩预计,不构成盈
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北路支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
为 13050162603600000278、02001100000781、8111801012200457231。2017 年 6
月 22 日,本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主
要内容如下:
1、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华龙证券作为三孚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三孚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龙证券承诺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三孚股份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三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华龙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三孚股份和开
户行应当配合华龙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龙证券每半年度对三孚股份现场调查时
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三孚股份授权华龙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匙芳、王融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三孚股份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三孚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华龙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三孚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三孚股份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华龙证券。
5、三孚股份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三孚股份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龙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龙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龙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三孚股份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龙证
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三孚股份可以主动或在华龙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华龙证券发现三孚股份、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
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三、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
重大变化。
四、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
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五、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六、重大投资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
动。
七、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股权)
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八、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尚
无最新进展。
十一、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
有事项。
十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603
联系电话:010-88086668
传真:010-88087880
保荐代表人:匙芳、王融
联系人:王睿、齐恒、贾卓夫、张艳荣
二、上市保荐人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人华龙证券认为,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人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
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
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保荐人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
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
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保荐人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
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保荐人保证发
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以下无正文)
附录: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一季度财务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之签章页)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之签章页)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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