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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6-28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HUNING ELEVATOR PARTS CO., LTD.
(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水塔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一七年六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
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
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
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
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
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www. hzhuning.com)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
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全体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家春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2 月 29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公司/本人在上
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
调整。
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雨雅等 2 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
3、珠海乾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芙蓉、徐文松、宋青云等 4 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除前述承诺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邹家春、邹雨雅、徐
芙蓉、宋青云同时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同时,自离职
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家春承诺:
“对于本公司/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
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人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
生本公司/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选择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
发行价格。本公司/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对于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
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
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
价格。本公司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家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
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
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
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熟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
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
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
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
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
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所允许的其他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为实现稳定股价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回购股份
之程序。
董事会在提出具体方案前,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
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
见。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购,股
份回购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公司因股东大会未通过相关回购议案等原因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于 15 个交易日内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
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
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4、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并履行增持义务。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七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
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
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2、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
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按该方案执
行的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
公司所有。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
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扣发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2 个月内 50%
的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四、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
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
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由本公司公开发售的全部
股份。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发行人存
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
本公司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数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
续。”
五、关于赔偿损失及未履行承诺相关措施的承担赔偿或者补
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
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
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家春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
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司/本
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
续履行,本公司/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
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本人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
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
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
“若因国浩律师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承诺:
“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利润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
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
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
3、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利润分配。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
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利润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
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独
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
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被摊销,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的议案》。根据该决
议,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
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
体措施如下:
1、针对公司现有各业务板块的具体情况、未来发展态势和主要经营风险点,进一
步强化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
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主要是安全钳、缓冲器和滚轮导靴。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
的经营情况良好,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内部人才储备。
随着行业的发展,包括电梯安全部件在内的电梯部件产品市场规模仍将保持持续增
长,公司主营业务板块(产品)未来也将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然而,市场竞争激烈,
使公司在未来的经营中仍将面临着诸如新产品开发失败、技术人员流失、经营效益不佳
等风险,公司针对现有业务板块(产品)的主要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以提升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1)以更优质的产品满足客户对安全部件产品的日益精细化的需求
电梯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引发社会的广泛关
注。为此,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上述政策和标准提高了对电梯安
全的要求,将极大地促进包括电梯安全部件在内的电梯零部件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在这一背景下,电梯整梯厂商对其安全部件供应商的产品将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将
有利于产业中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发展。对于一贯以来以技术作为核心优势的发行人而
言,面临着良好的市场机遇与挑战。
发行人将持续保持技术创新力度,以更优质的产品满足客户日益精细化的需求,提
升公司技术成果的转化水平,将公司的技术优势、新产品开发优势转化为公司产品的成
本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优势,实现公司收益的最大化。
(2)保持并提高研发水平,实现新产品开发规模化生产
截至目前,公司共计取得了 27 项发明专利,专利涉及产品除安全钳、缓冲器、滚
轮导靴外,还有夹轨器、制动器、意外移动的保护系统等多项尚未实现规模化产出的新
产品。这些新产品的产业化将成为未来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重要来源之一。此外,
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技术开发力度,进一步扩充新产品储备,并尽快实现这些新产
品的规模化生产。
(3)进一步扩充公司销售力量,提高盈利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采用直销模式,主要客户群体也集中在世界 8 大品牌
整梯厂商中的 5 家,总体而言,在销售队伍建设和营销投入方面均不大。未来,公司将
利用建设“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大力提升公司的营销水平,进一步扩大世界 8 大品牌
整梯厂商客户的范围和市场空间,加大在大型电梯整梯厂商中的产品、服务推广力度,
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发行人经营业绩
公司将通过持续开展精益管理、优化流程等进一步提高产品开发效率和生产经营效
率,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加强对研发团队、管理团队的考核、提高对优秀人才的激励措
施,加强产品开发端与产品销售端信息沟通效率,以降低成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管
理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管
理风险,不断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本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竞争力和盈利
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
预期收益。同时,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实现预期
效益。
4、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吸引和聘用业内优秀人才的同时,
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确保公司主营经营的不
断拓展。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
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
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
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
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本公司特别
提示投资者,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高管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预计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与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沪宁投资、实际控制
人邹家春、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斯代富投资分别于 2016 年 2 月 6 日向本公司出
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
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研发、生产和销
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二、对本人/本公司控股企业或间接控股的企业(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本人/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企业履行本承
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公
司及本人/本公司控股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股的企业按照如下方
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
关联的第三方。”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2016 年 2 月 6 日,公司控股股东沪宁投资、实际
控制人邹家春、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斯代富投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分别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沪宁股份控股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控制地位,就沪
宁股份与本公司/本人及(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故意
促使沪宁股份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沪宁股份必
须与本公司/本人及(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本
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且遵守法律法规及
沪宁股份章程规定的回避要求。
本公司/本人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垄断采购和
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沪宁股份的经营,损害其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本公司/本人及(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沪宁股份
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不会向沪宁股份谋求任何超出正常商业交
易价格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给予沪宁股份相应
的赔偿。”
本公司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最大程度消除了关联交易产生的基础,并从根本上减少
和规范了关联交易行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65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2,105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105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
终发行数量 21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1,894.5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1.0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1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沪宁股份”,股票代码“300669”,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 2,105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6 月 29 日
3、股票简称:沪宁股份
4、股票代码:30066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42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05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105 万股股
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占首次公开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姓名 发行后总股
(万股) 交易日顺延)
本比例
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 3,665.00 43.53% 2020 年 6 月 29 日
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00.00 10.69% 2020 年 6 月 29 日
邹家春 895.00 10.63% 2020 年 6 月 29 日
珠海乾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5.00 3.74% 2018 年 6 月 29 日
首次公开发 邹雨雅 240.00 2.85% 2020 年 6 月 29 日
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 徐芙蓉 120.00 1.43% 2018 年 6 月 29 日
徐文松 120.00 1.43% 2018 年 6 月 29 日
宋青云 60.00 0.71% 2018 年 6 月 29 日
小计 6,315.00 75.00% -
网上发行股份 1,894.50 22.50% 2017 年 6 月 29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配售股份 210.50 2.50% 2017 年 6 月 29 日
行的股份 小计 2,105.00 25.00% -
合计 8,42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Huning Elevator Parts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6,315 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8,42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邹家春
成立日期:2006 年 1 月 4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5 年 12 月 10 日
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水塔村
邮政编码:311121
经营范围:生产:电梯部件;制造:自动化生产线,机电装备。服务:电梯部件、
自动化生产线、机电设备的设计,自有房屋租赁;批发、零售:电梯部件,自动化生产
线,机电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电梯部件的开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
所属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电话号码:0571-88637676
传真号码:0571-88637000
电子邮箱:sec@hzhuning.com
董事会秘书:宋青云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号 (万股) (万股)
1 邹家春 董事长、总经理 2015.11.17-2018.11.16 895.00 4,213.85
2 邹雨雅 董事、副总经理 2015.11.17-2018.11.16 240.00 36.65
3 徐芙蓉 董事、财务总监 2015.11.17-2018.11.16 120.00 -
4 邹成蔚 董事 2015.11.17-2018.11.16 - -
5 姚荣康 董事、总工程师 2015.11.17-2018.11.16 - 29.39
6 张杰 董事 2015.11.17-2018.11.16 - 29.39
7 杜烈康 独立董事 2015.12.30-2018.11.16 - -
8 余顺坤 独立董事 2015.12.30-2018.11.16 - -
9 程礼源 独立董事 2015.12.30-2018.11.16 - -
10 张清 监事会主席 2015.11.17-2018.11.16 - -
11 胡进 监事 2015.11.17-2018.11.16 - -
12 何泉干 职工代表监事 2015.11.17-2018.11.16 - -
13 宋青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5.12.14-2018.11.16 60.00 -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沪宁投资持有本公司 58.0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邹家春通过直
接持股及控股沪宁投资、斯代富投资等方式,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 86.46%的股权,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
1、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 年 7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邹家春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大厦 1 幢 1109-4 室
股权结构 邹家春 99.00%、邹雨雅 1.00%
经营范围 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受托资产管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3418771854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仅持有发行人股权)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无
(2)最近一年财务状况
最近一年,沪宁投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
总资产 39,479,536.69
净资产 39,379,127.79
净利润 -444,292.01
*注:2016 年财务数据已经浙江敬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浙敬会审字(2017)第 040 号)。
2、邹家春基本情况
邹家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103195902******,
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三塘汶园**幢**单元,目前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沪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邹家春的对外投
资情况如下:
(1)沪宁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2)邹家春持有沪宁投资 99.00%的股份,持有斯代富投资 65.06%的股份。
除上述投资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其他直接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
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43,954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 3,665.00 43.53%
2 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00.00 10.69%
3 邹家春 895.00 10.63%
4 珠海乾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5.00 3.74%
5 邹雨雅 240.00 2.85%
6 徐芙蓉 120.00 1.43%
7 徐文松 120.00 1.43%
8 宋青云 60.00 0.71%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1 0.0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10 0.76 0.01%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6,319.27 75.0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105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
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11.00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22.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主承销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对本次网上定
价发行的申购情况进行了统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3,305,197 户,有效
申购股数为 77,069,985,500 股,配号总数为 154,139,971 个,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
截止号码为 000154139971。根据《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573.91124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1.76%由
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1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94.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
为 0.0245815539%,有效申购倍数为 4,068.09108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30,392 股,网
下发行余股 4,713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3,155.00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7] 4020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3,064.92 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费用 1,200.00
2 承销费用 600.00
3 审计验资费用 520.00
4 律师费用 378.00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50.00
6 发行手续费 16.92
合计 3,064.92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4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20,090.08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01 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
资产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4791 元/股(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0316 号)。
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
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17]3172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
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
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一、2017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
2017 年 1-6 月,公司预计营业收入为 11,500-12,5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0%-10%;
受上市费用支出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预计净利润为 1,700 万元-1,800 万元,
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5%-5%。
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若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与上述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6 月 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
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保荐代表人:蒋勇、朱东辰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
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同意担任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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