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隆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7-24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新区城南路 231-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倪茂生、倪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
(4)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
除息处理),将按照《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增持公司股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
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薛祖兴、周菊秀夫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
(4)若本人及配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本人及配偶所持公司
股份数量的 25%;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领峰创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领峰创投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持有公司股份的尚颀投资、国弘开元、瑞经达创投、中孵创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伟松、王劲舒、徐行、常俊庭承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
(4)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季建农、郑兆星、陈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公司股东张福珍、冯伟华、周菊秀、唐加全、彭俊、沈家湖、徐伟、尹
亮亮、陆强、齐方、陈琨、吴丹、陈丹丹、宋巍、曾劲平、邵兴隆、李威、李斌、
沈晓明、孙亚红、吴毅倩、盛振明、孙骋业、朱情琴、张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
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
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倪茂生、倪铭(以下简称“控股股东”)
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
集资金的净额,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
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
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控股股东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
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
划。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
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
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
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
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
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
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
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30%,但不超过
100%。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
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
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
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工作。
6、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票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
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
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一)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
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
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
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
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
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
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
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
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
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
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倪茂生、倪铭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
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
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按照《无锡隆
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
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
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
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
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的各项义务。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隆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三、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1、公司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就此对公司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价格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
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执行。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
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
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
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
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
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
下: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
公司长期致力于发动机节能减排领域,为下游客户提供符合柴油机动车减排
需要和汽油机动车节能需要的废气再循环处理方案。公司主营业务为发动机废气
再循环(EGR)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发动机废气再循环(EGR)
系统产品,包括EGR阀、控制单元(ECU)、传感器、EGR冷却器等。公司现有
业务板块运营情况良好。
(2)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行业政策风
险、技术风险、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的风险、财务风险
等,详见本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风险因素”的相关内容。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加强对市场和客户的拓展,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
产品品质和附加值从而进一步强化产品竞争力;通过持续保障研发投入,提升技
术水平,保证公司的同步开发能力以及新产品的提前开发能力;通过不断提升公
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等,实现增加销售收入、降低综合成本,改善经营业
绩,从而减少市场、技术、运营、财务等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以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如下:(1)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未
来进一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
规模,提高本公司盈利规模。(2)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本公司盈利能力。(3)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将加强生产成本和费
用控制,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职务消费行为。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四)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涉及本人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
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确保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满足当年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需要适当降低股价以满
足更多公众投资者需求时,公司董事会可同时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
立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此外,公司还制定了《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
规划》,对上市后股利分配作了进一步安排。关于股利分配的详细政策,请仔细
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关于股利分配的相关内
容。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倪茂生先生、倪铭先生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主要内容为: 本人和本人的近亲属目前没有、
并且今后也不会在与隆盛科技及其未来可能拥有的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
似业务的企业、单位进行投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
制的其他公司、经济组织目前没有,并且今后也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
接从事与隆盛科技及其未来可能拥有的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经营活
动和业务,包括不投资、收购、兼并与隆盛科技及其未来可能拥有的控股子公司
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因本人
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公司、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隆盛科技及其未来
可能拥有的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隆盛科技承担相应的损
害赔偿责任。”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前述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50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7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
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网上发行数量 1,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8.68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5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隆盛科技”,股票代码“300680”,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7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7 月 25 日
3、股票简称:隆盛科技
4、股票代码:30068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8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1,7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占首次公开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发行后总股
易日顺延)
本比例
倪茂生 20,786,600 30.57% 2020 年 7 月 25 日
倪铭 6,921,500 10.18% 2020 年 7 月 25 日
领峰创投 4,500,000 6.62% 2018 年 7 月 25 日
尚颀投资 2,520,000 3.71% 2018 年 7 月 25 日
薛祖兴 2,482,100 3.65% 2018 年 7 月 25 日
国弘开元 2,480,000 3.65% 2018 年 7 月 25 日
张福珍 1,378,300 2.03% 2018 年 7 月 25 日
程伟松 1,271,300 1.87% 2018 年 7 月 25 日
季建农 1,251,100 1.84% 2018 年 7 月 25 日
冯伟华 1,251,100 1.84% 2018 年 7 月 25 日
郑兆星 1,251,100 1.84% 2018 年 7 月 25 日
首次公开发
周菊秀 1,210,800 1.78% 2018 年 7 月 25 日
行前的股份
瑞经达创投 1,000,000 1.47% 2018 年 7 月 25 日
唐加全 837,400 1.23% 2018 年 7 月 25 日
彭俊 837,400 1.23% 2018 年 7 月 25 日
徐行 290,000 0.43% 2018 年 7 月 25 日
中孵创投 141,300 0.21% 2018 年 7 月 25 日
王劲舒 100,000 0.15% 2018 年 7 月 25 日
常俊庭 70,000 0.10% 2018 年 7 月 25 日
沈家湖 50,000 0.07% 2018 年 7 月 25 日
徐伟 30,000 0.04% 2018 年 7 月 25 日
陈波 30,000 0.04% 2018 年 7 月 25 日
尹亮亮 30,000 0.04% 2018 年 7 月 25 日
陆强 30,000 0.04% 2018 年 7 月 25 日
齐方 25,000 0.04% 2018 年 7 月 25 日
陈琨 25,000 0.04% 2018 年 7 月 25 日
吴丹 20,000 0.03% 2018 年 7 月 25 日
陈丹丹 20,000 0.03% 2018 年 7 月 25 日
宋巍 20,000 0.03% 2018 年 7 月 25 日
曾劲平 20,000 0.03% 2018 年 7 月 25 日
邵兴隆 20,000 0.03% 2018 年 7 月 25 日
李威 20,000 0.03% 2018 年 7 月 25 日
李斌 10,000 0.01% 2018 年 7 月 25 日
沈晓明 10,000 0.01% 2018 年 7 月 25 日
孙亚红 10,000 0.01% 2018 年 7 月 25 日
吴毅倩 10,000 0.01% 2018 年 7 月 25 日
盛振明 10,000 0.01% 2018 年 7 月 25 日
孙骋业 10,000 0.01% 2018 年 7 月 25 日
朱情琴 10,000 0.01% 2018 年 7 月 25 日
张智 10,000 0.01% 2018 年 7 月 25 日
小计 51,000,000 75.00% -
网上发行股份 17,000,000 25.00% -
首次公开发
网下配售股份 - - -
行的股份
小计 17,000,000 25.00% -
合计 68,00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xiLongshengTechnology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倪茂生
公司住所:无锡新区城南路 231-3 号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通用机械、电气机
械及器材、仪器仪表、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发射装置)
及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建筑用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发动机废气再循环(EGR)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汽车制造业(C36)
电话号码:0510-68758688-8022
传真号码:0510-68758688-8022
电子信箱:longsheng@china-lsh.com
董事会秘书:徐行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公司任职 任职起止日期
号 (万股) (万股) (万股)
2015 年 3 月至
1 倪茂生 董事长 2,078.66 - 2,078.66
2018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至
2 倪铭 董事、总经理 692.15 - 692.15
2018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至
3 薛祖兴 董事 248.21 - 248.21
2018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至
4 汤琪 董事 - 0.12 0.12
2018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至
5 任永平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3 月
6 沈同仙 独立董事 2015 年 3 月至 - - -
2018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至
7 姚春德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3 月
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3 月至
8 季建农 技术总监(前 125.11 - 125.11
2018 年 3 月
沿技术部)
监事、技术总
2015 年 3 月至
9 郑兆星 监(电气设计 125.11 - 125.11
2018 年 3 月
部)
监事、采购部 2015 年 3 月至
10 陈波 3.00 - 3.00
部长 2018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至
11 程伟松 副总经理 127.13 - 127.13
2018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至
12 王劲舒 副总经理 10.00 - 10.00
2018 年 3 月
副总经理、董 2015 年 3 月至
13 徐行 29.00 - 29.00
事会秘书 2018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至
14 常俊庭 财务总监 7.00 - 7.00
2018 年 3 月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倪茂生先生和倪铭先生父子二人合计持有公司54.33%的股权,并由倪茂生先
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倪铭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简要情况如下:
倪茂生先生,公司董事长,1954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32020319541102****。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倪铭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1981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2021119810620****。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2、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倪茂生、倪铭先生不
存在其他直接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4,036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
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倪茂生 20,786,600 30.57%
2 倪铭 6,921,500 10.18%
3 无锡领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500,000 6.62%
4 扬州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2,520,000 3.71%
5 薛祖兴 2,482,100 3.65%
6 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480,000 3.65%
7 张福珍 1,378,300 2.03%
8 程伟松 1,271,300 1.87%
9 郑兆星 1,251,100 1.84%
10 季建农 1,251,100 1.84%
11 冯伟华 1,251,100 1.84%
合计 44,842,000 65.94%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7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8.68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19.2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
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7,000,000 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122,611,988,000
股,中签率为 0.0138648759%,有效申购倍数为 7,212.46988 倍。本次网上发行
余股 30,040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 14,756.0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618 号)。
五、本次发行费用:2,750.63 万元,具体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1,976.42 万元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264.15 万元
律师费用 150.94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35.00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24.12 万元
合计 2,750.63 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6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12,005.37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72 元/股(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按发行后的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45 元/股(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
第 ZA10530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2017 年 1-3 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
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
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披露。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稳定,亦未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经营业绩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营业收入区间约
为 9,070 万元至 10,85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9.04%至 8.81%,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约为 1,350 万元至 1,61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9.34%至 8.12%。
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若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与上述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7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19楼
保荐代表人:林文坛、杜涛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57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
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同意担任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