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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9-08
股票简称:银都股份 股票代码:603277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Yindu Kitchen Equipment Co., Ltd
(注册地址: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开设账户作为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 71050122000666778,19050201040014576,
604049049,0710270000000137。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
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各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银都股份从募集资
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三、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俊杰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俊杰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
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若本人违背上述股份锁定
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
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
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5)本人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俊毅投资、银博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俊毅投资、银博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若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
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
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
长股份锁定期;(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吕威、蒋小林、朱智毅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若本人违背上
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
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
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5)本
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林建勇、鲁灵鹏、王芬弟、朱文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
终止履行。(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若本人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
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本人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
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
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
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
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
务时,应按照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
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
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
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
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
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
司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
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
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股本 2%;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
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
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
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
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30%,
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
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
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
相关承诺。
(三)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
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
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本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本人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
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公司/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
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
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
失等义务。
(一)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而影响发行条件的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
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按照发
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按照公司股票发行
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上述事项被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平
均值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
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公司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周俊杰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而影响发行条件的,做出回购股票的公开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
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老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
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如国信证券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
偿投资者损失。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的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银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所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所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为周俊杰、吕威、蒋小林、朱智毅、俊
毅投资,分别持有公司 63.00%、9.00%、9.00%、9.00%和 7.50%股份,其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周俊杰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除因银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需要本公司公开发售部分本公司持有的银
都股份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本人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2、俊毅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银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企业持有的符合公开发售条件的老股
不予发售。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5%。本企业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3、吕威、蒋小林、朱智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银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企业持有的符合公开发售条件的老股
不予发售。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5%。本人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
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
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
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
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
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7]1445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19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证券代码“603277”;其中本次发行的 6,6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起上
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9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银都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27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8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6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66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940.0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总量 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6,600 万
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俊杰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俊杰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俊毅投资、银博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俊毅投资、银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吕威、蒋小林、朱智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俊杰、吕威、蒋小林、朱智毅、林
建勇、鲁灵鹏、王芬弟、朱文伟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银都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YINDU KITCHEN EQUIPMENT CO., LTD.
3、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3,48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周俊杰
5、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8 日
6、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10 日
7、住所: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 1 号
8、邮政编码:311100
9、联系电话:0571-86265988
10、传真号码:0571-86260911
11、互联网地址:www.yinduchina.com
12、电子信箱:yd@yinduchina.com
13、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12、主营业务:商用餐饮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13、所属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董事会成员:本公司董事会现有 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姓 名 职 务 任职期间
周俊杰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吕威 董事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蒋小林 董事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朱智毅 董事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孟庆君 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潘自强 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刘小朋 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姓 名 职 务 任职期间
张艳杰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张惠影 监事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李洋 职工监事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7 名。
姓 名 职 务 任职期间
周俊杰 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吕威 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朱智毅 副总经理、供应部部长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林建勇 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朱文伟 副总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2 月
王芬弟 财务负责人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鲁灵鹏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表:
姓 名 在本公司职务或与本公司关系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周俊杰 董事长、总经理 21,092.40 63.00
吕威 董事、副总经理 3,013.20 9.00
蒋小林 董事、总工程师 3,013.20 9.00
朱智毅 董事、副总经理、供应部部长 3,013.20 9.00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俊毅投资持有公司 2,511.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俊毅投资股权的
情况如下: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间接持股占本公司股
股东姓名 与本公司关系
(万元) (%) 份比例(%)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周俊杰 145.60 70.00 5.25
长、总经理
吕威 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20.80 10.00 0.75
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朱智毅 20.80 10.00 0.75
供应部部长
蒋小林 公司股东、董事、总工程师 20.80 10.00 0.75
合 计 208.00 100.00 7.50
银博投资目前持有公司 837.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银博投资股权的情况如下:
合伙人 出资额 是否公
合伙人性质 与本公司关系 占比(%)
姓名 (万元) 司员工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周俊杰 普通合伙人 6.50 0.5333 是
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
吕威 有限合伙人 81.25 6.6667 是

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
朱智毅 有限合伙人 81.25 6.6667 是
理、供应部部长
公司股东、董事、总工程
蒋小林 有限合伙人 78.00 6.4000 是

公司副总经理,周俊杰姐
林建勇 有限合伙人 65.00 5.3333 是
姐的配偶
实际控制人周俊杰之配
戚国生 有限合伙人 536.25 44.0000 是
偶的兄弟姐妹
鲁灵鹏 有限合伙人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6.25 1.3333 是
财务负责人,周俊杰之表
王芬弟 有限合伙人 16.25 1.3333 是
弟媳
副总经理林建勇子女的
成名 有限合伙人 16.25 1.3333 是
配偶
朱文伟 有限合伙人 公司副总经理 65.00 5.3333 是
林燕飞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林建勇的子女 71.50 5.8667 是
李征宇 有限合伙人 设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32.50 2.6667 是
季明 有限合伙人 设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3.00 1.0667 是
技术部实验室负责人、核
张亮亮 有限合伙人 13.00 1.0667 是
心技术人员
合 计 1,092.00 89.6000 -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
属不存在其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周俊杰直接持有公司 52.63%的股份,并通过
持有俊毅投资 70%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 6.26%的股份、通过持有银博投资 0.53%
的出资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2.09%的股份,即合计控制公司 60.98%
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周俊杰:董事长、总经理,1968 年出生,身份证号为 33010419680720****,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花园社区。
最近三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 持股数量(万 锁定期限制(自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上市之日起)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周俊杰 21,092.40 63.00% 21,092.40 52.63% 36 个月
吕威 3,013.20 9.00% 3,013.20 7.52% 12 个月
蒋小林 3,013.20 9.00% 3,013.20 7.52% 12 个月
朱智毅 3,013.20 9.00% 3,013.20 7.52% 12 个月
杭州俊毅投资管理有
2,511.00 7.50% 2,511.00 6.26% 36 个月
限公司
杭州银博投资合伙企
837.00 2.50% 837.00 2.09% 36 个月
业(有限合伙)
合计 33,480.00 100.00% 33,480.00 83.53% -
二、本次发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东 - - 6,600.00 16.47% -
总合计 33,480.00 100.00% 40,080.00 100.00% -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65,074 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周俊杰 210,924,000 52.63%
2 吕威 30,132,000 7.52%
3 蒋小林 30,132,000 7.52%
4 朱智毅 30,132,000 7.52%
5 杭州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110,000 6.26%
杭州银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6 8,370,000 2.09%
合伙)
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5,835 0.0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
8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14,894 0.00%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10,832 0.00%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 9,478 0.00%
份有限公司
注:第八、第九和第十名股东持股比例系因四舍五入后显示为 0.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6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12.37 元/股
三、市盈率:22.99
四、每股面值:1 元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
66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5,940.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 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5,903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119,932 股,合计 125,835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1,642.00 万元。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对本次发行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351 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176.10 万元,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5,208.76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45.22
3 律师费用: 400.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 419.81
5 发行手续费、印刷费: 102.31
费用合计 7,176.10
(二)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09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发行股本)。
八、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74,465.90 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56 元/股(按照 2017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新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54 元(按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 2014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3 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
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客户供应商等都较
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和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 2017 年 1-6 月财务报表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
资者注意。
一、审阅报告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
据列示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 66,860.21 59,220.81 12.90%
非流动资产 37,055.38 34,939.43 6.06%
资产总计 103,915.59 94,160.24 10.36%
流动负债 27,637.00 27,154.76 1.78%
非流动负债 2,889.67 2,678.71 7.88%
负债合计 30,526.67 29,833.47 2.3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73,388.92 64,326.77 14.09%
所有者权益合计 73,388.92 64,326.77 14.0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03,915.59 94,160.24 10.36%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7 年 1-6 月及同比情况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66,290.16 55,740.50 18.93%
营业利润 13,746.75 15,103.48 -8.98%
利润总额 13,762.08 15,412.92 -10.71%
净利润 11,552.93 12,309.12 -6.1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552.93 12,309.12 -6.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 10,725.31 11,955.56 -10.29%
2017 年 1-6 月及同比情况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547.21 10,238.72 -45.8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366.85 -4,924.23 90.2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11.00 -452.25 455.2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024.48 5,087.75 -238.07%
二、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根据海关信息网统计,2017 年 1-5 月,我国商用餐饮制冷设备商品出口 123.03
万台,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15.77%。受益于行业增长,公司 2017 年 1-6 月营业
收入较上期同期增加 18.93%,平稳增长;因公司销售规模扩大,相应职工薪酬、
运输保险费、仓库费用、运输费用、佣金等费用增长,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
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 8.98%、10.71%和 6.14%。
综上所述,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
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异常变动情况。
三、审计截止日(2017 年 3 月 31 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
此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
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预计2017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
润不会发生重大波动。
结合2017年4-6月份的经营业绩情况,发行人预计2017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
及净利润不会发生重大波动。
四、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和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预计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2,382.53万元~
35,126.8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2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366.80万元~7,951.4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36%;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84.10万元~7,749.7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
37%。
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测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9月实
现营业收入为95,660.83万元~103,979.1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25%;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155.79万元~19,971.3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0%~10%;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612.33万元~
19,373.5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10%。(上述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未召开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电话: 0571-85316112
传真: 0571-85316108
保荐代表人:钟德颂、田英杰
联系人: 赵强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银都股份申请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银都股份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国信证券愿意推荐银都股份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31
32
33
34
3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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