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香飘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1-29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香飘飘 股票代码:603711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Xiangpiaopiao Food Co., Ltd.
(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 8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情况及股东对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4,001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
1、本公司控股股东蒋建琪,实际控制人蒋建琪和陆家华夫妇承诺:“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满 36 个月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三、
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
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四、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自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
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
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擅自
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五、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
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六、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2、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宁波志同道合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三、本企业承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
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
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
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
得相等部分的金额。四、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蒋晓莹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三、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
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
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
分的金额。四、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股东及董事蒋建斌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满 36 个月后,本人在
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四、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
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
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
额。五、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
承诺。六、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蔡建峰、勾
振海、沈士杰、陈强、俞琦密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满 12 个月后,本人在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数量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如公司股
票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四、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
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
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与擅自减持、
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五、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六、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经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
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2015 年 8
月 15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草
案)》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
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利分配原则和方式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1、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外,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主要股东关于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蒋建琪、陆家华就发行前所持有的股票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
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二、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公司股
份。如因自身经济需要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将不
会因减持而影响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三、在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公司股
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份总数的 5%,同时每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期间内公司如有派
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限售股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4、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将在获
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未将所得收入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
金额。”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宁波志同道合就发行前所持有的股票的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
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二、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公司
股份。
三、在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公
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期间内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限售股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
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将在获
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未将所得收入上交公司,则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
额。”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蒋建斌、蒋晓莹就发行前所持有的股票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
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二、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公司股
份。
三、在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公司股
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期间内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限售股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将在获
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未将所得收入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五、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相关承诺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则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
股。如届时有权机关相关规定已经明确回购价格,从其规定;如相关规定并未明
确,则回购价格为经有权机关认定不符合上市条件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平均交
易价格。
4、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
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
护。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蒋建琪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蒋建琪出具了《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具体内容如
下: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
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如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
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
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将投赞成票。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办理。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进行了老股转让,本人将依法购回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七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
予以公告,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
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发售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
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
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持有公司股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份或领取薪酬的,则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本人实
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三)公司其他董监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除控股股东蒋建琪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了《关
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
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如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督
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回
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将投赞成票。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
理。
四、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或领取薪酬的,则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本人实
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如公司股票在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
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公司将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二、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律、法规的规定。
三、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
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
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
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
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六、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为依据),且年度回购金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七、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
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
诺。
八、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蒋建琪、陆家华夫妇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
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本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
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
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
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三、本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
公司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总
额。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3、本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四、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
5、公司有权将本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截
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
将与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
计划,本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三)发行人其他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除蒋建琪、陆家华外,公司其他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向公司出具了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本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
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
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
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三、本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四、本人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本人上
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本人
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
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本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上述承诺的相关约定履行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本
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本人如在任职期间连续
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承诺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
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更换董事,或由公司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
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建琪、陆家华为保证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
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不损害公司利益。
4、承诺切实履行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
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
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
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蒋建琪、蒋建斌、陆家华、蔡建峰、勾振海、沈士
杰、段继东、徐强国、王潭海、陈强为保证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的,则承诺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
现有业务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
配等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主营业务为奶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备多年的经营经验,在人
员、技术、市场方面均进行了一定的储备,能够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行业发展态势
公司自 2005 年设立以来,通过完善的产品研发体系、全方位的市场营销体
系、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长期引领杯装奶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及时尚消费潮流,
连续多年产销量保持国内领先,在消费者心中树立了杯装奶茶行业第一品牌的牢
固形象。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饮料的消费诉求逐渐呈现出差异
化和个性化的特征。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气候不同,各地的饮食文化和口味
习惯存在较大的差异,同一产品很难同时满足各地消费者的口味及需求。因此奶
茶产品多元化及细分化为行业发展的趋势,产品更新升级速度加快。杯装奶茶可
以通过添加不同的奶茶果而呈现出更多不同的口味,增加消费者多样化的体验,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具有美食型饮料的特点。另外,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居民人均收入的提升,消
费能力得到提高,新产品推出呈现高级化趋势,产品终端销售价格有所上升。
(2)面临的风险及改进措施
①市场竞争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形成了良好发展的格局。但随
着新进入杯装奶茶市场的企业和品牌增加,该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如公司不能
继续保持市场渠道优势、品牌影响力优势,同时通过调整市场经营策略等方式持
续拓展市场,公司将存在维持市场占有率的风险。同时,其他市场参与者在产品
质量、产品差异化、渠道拓展、成本控制等方面如形成有效突破,公司将存在市
场占有率降低,市场地位被赶超的风险。
针对此风险,公司将在产品研发、生产和营销计划、服务等方面更加贴近经
销商及消费者的需求,提高各环节的市场反应能力,不断推陈出新,使新产品能
够迅速占有市场。同时,公司将通过广告宣传支持、促销活动的深度服务、专业
培训服务等活动,加强对经销商的支持,提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扩大销售收
入;通过完善销售渠道的布局和覆盖,保证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②产品单一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杯装奶茶,经过公司多年的市场耕耘,“香飘飘”品牌杯装
奶茶已经在全国消费者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市场占有率呈上升趋势。然而
单一的产品结构使公司经营业绩严重依赖于杯装奶茶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针对此风险,公司拟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军液体奶茶市场,以降低杯装
奶茶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而导致的经营风险。拟投产的液体奶茶与现有杯装奶茶产
品具备较好的互补性和协同效应,是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
设完成后,液体奶茶产品将逐步成为公司产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并将成为公司
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点和驱动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
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符合公司的战略发
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拓展。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扩大公司产能、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的占有率,提高公司的
总体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在募集资金到
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项目建设。在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进一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提高公司日常经营效率
公司将改进完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
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
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消费的约束。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
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
力和潜在动力。通过细化公司管理,公司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升
公司的经营业绩。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已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
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并制定了《香飘飘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
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经营情况
公司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890 号)。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
形。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
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编制了2017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立信会计师出具了《盈利预测
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905号)。根据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
2017年10-12月收入预测数为121,111.0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37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87.65万
元。2017年度公司收入预测数为255,144.5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77%;2017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测数为25,553.3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3.97% , 2017 年 度 公司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益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东的 净 利 润 为
23,029.4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66%。2017年1-12月公司预测经营情况将保持
稳定,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较2016年同期
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4,001 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7]2039 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34 号文批
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香飘飘”,股
票代码“603711”。本次发行的 4,001 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
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1 月 30 日
(三)股票简称:香飘飘
(四)股票代码:60371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1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01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
资者询价配售的 400.10 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的 3,600.90 万股股份无
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ngpiaopiao Food Co., Ltd.
注册地址: 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 888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6,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蒋建琪
成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12 日(2013 年 6 月 18 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邮政编码: 313000
电话: 0572-2228 951
传真: 0572-2119 703
互联网网址: www.chinaxpp.com
电子信箱: ir@chinaxpp.com
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奶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经营范围: 饮料(固体饮料类、液体饮料、乳制品)生产,自产产品销售。
食品生产技术咨询及产品研发,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分支机构
经营场所设在湖州市凤凰西区西凤路 1318 号 1 号楼。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董事会秘书: 勾振海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任职及其持股
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 占发行前 占发行后
直接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或与公司关系 数量(万 总股本比 总股本比 任职时间
(万股)
股) 例(%) 例(%)
2,461.443 2016 年 6 月 28 日~
1 蒋建琪 董事长、总经理 23,594.6520 72.3780 65.1386
1 2019 年 6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2 蒋建斌 董事、蒋建琪之弟 3,600.0000 - 10.0000 8.9998
2019 年 6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3 陆家华 董事、蒋建琪配偶 2,880.0000 34.9657 8.0971 7.2872
2019 年 6 月 28 日
蒋建琪、陆家华之 2016 年 6 月 28 日~
4 蒋晓莹 1,800.0000 - 5.0000 4.4999
女 2019 年 6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5 蔡建峰 董事、副总经理 504.0000 756.0000 3.5000 3.1499
2019 年 6 月 28 日
董事、副总经理、
2016 年 6 月 28 日~
6 勾振海 董事会秘书、财务 47.9880 72.0000 0.3333 0.3000
2019 年 6 月 28 日
负责人
2016 年 6 月 28 日~
7 沈士杰 董事、副总经理 28.8000 43.2000 0.2000 0.1800
2019 年 6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8 陈强 副总经理 28.8000 43.2000 0.2000 0.1800
2019 年 6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9 俞琦密 监事、销售总监 19.1880 51.5847 0.1966 0.1769
2019 年 6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10 段继东 独立董事 - - - -
2019 年 6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11 徐强国 独立董事 - - - -
2019 年 6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12 王潭海 独立董事 - - - -
2019 年 6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13 徐震海 监事 - - - -
2019 年 6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14 王秋月 监事 - - - -
2019 年 6 月 28 日
注:间接持股情况=持/占有中间主体股份或份额×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或冻结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蒋建琪为公司控股股东,蒋建琪和陆家华夫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蒋建琪,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042119641202****,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飞英街道,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陆家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051119630606****,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现任本公司董事。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36,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4,001 万股,占
发行后的总股本的 10.00%,发行后的总股本 40,001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及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别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蒋建琪 23,594.65 65.54 23,594.65 58.99
蒋建斌 3,600.00 10.00 3,600.00 9.00
宁波志同道合投资 3,496.57
管理合伙企业(有 3,496.57 9.71 8.74
限合伙)
陆家华 2,880.00 8.00 2,880.00 7.20
蒋晓莹 1,800.00 5.00 1,800.00 4.50
蔡建峰 504.00 1.40 504.00 1.26
勾振海 47.99 0.13 47.99 0.12
沈士杰 28.80 0.08 28.80 0.07
陈强 28.80 0.08 28.80 0.07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俞琦密 19.19 0.05 19.19 0.0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公众股 - - 4,001.00 10.00
合计 36,000.00 100.000 40,001.00 100.0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39,802 户,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
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1 蒋建琪 23,594.65 58.99
2 蒋建斌 3,600.00 9.00
3 宁波志同道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96.57 8.74
4 陆家华 2,880.00 7.20
5 蒋晓莹 1,800.00 4.50
6 蔡建峰 504.00 1.26
7 勾振海 47.99 0.12
8 沈士杰 28.80 0.07
9 陈强 28.80 0.07
10 俞琦密 19.19 0.05
合 计 36,000.00 90.00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4,001.00 万股。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10.0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001.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4.1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400.1 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10%;网上发行 3600.9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的数量为 87,426 股,包销比例为 0.2185103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56,734.18 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928 号)。
六、发行费用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 3,500.00
2 保荐费用 300.00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3 审计费用 1,100.00
4 律师费用 504.72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9.81
6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 96.13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5,920.66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每股发
行费用为 1.4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为信会师报
字[2017]第 ZF10928 号),截止 2017 年 11 月 27 日止,香飘飘实际已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1.00 万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56,734.18 万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20.66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0,813.52
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 4,001.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46,812.51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35 元/股(以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 0.62 元/股。(按照公司 2016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摊薄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 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
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
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9 月、2016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4 年度的利润表、
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
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 10890 号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
变情形。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
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
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编制了 2017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立信会计师出具了《盈利预测
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905 号)。根据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
2017 年 10-12 月收入预测数为 121,111.0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37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287.65 万
元。2017 年度公司收入预测数为 255,144.5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77%;2017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测数为 25,553.34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3.97%,2017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3,029.48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6.66%。2017 年 1-12 月公司预测经营情况将保
持稳定,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较 2016 年
同期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
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
细约定。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 年产 14.54 万吨杯装奶茶自动
州分行营业部 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年产 14.54 万吨杯装奶茶自动
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开发区支行 19105101040234569
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年产 10.36 万吨液体奶茶建设
湖州交通银行湖州吴兴支行 335061705018010058890
项目
年产 10.36 万吨液体奶茶建设
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
项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
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刘丽华、肖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
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4、乙
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
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
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
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甲方由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
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
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止失效。 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
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
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
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
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
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或股
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
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
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电话:0755-8294 3666
传真:0755-8294 3121
保荐代表人:刘丽华、肖雁
联系人:刘丽华、肖雁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
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上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
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上市保荐机构已对上市
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上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
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鉴于上述内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香飘飘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