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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25
股票简称:新元科技 证券代码:300472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一月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
谨慎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
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
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朱业胜 曾维斌 姜承法
瞿绪标 叶蜀君 许春华
崔万林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特别提示
1、本次新增股份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31.02 元/股(经除权除息调
整),该发行价格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次新增股份数量合计为 13,634,054 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
的 54.84%。
3、本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本次新增股份的相关
登记材料,2018 年 1 月 15 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
股东名册。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4、泰州厚启、吕义柱、马昆龙、杨晓磊、胡运兴、汪宏、郑德禄、章倩、邱伟、
陈劲松,其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不得转让或
解禁。
5、王展、创致天下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上市公司,其中 3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解除限售锁定(另 70%当时仍不得转让),另 30%于 2018 年度《专项审核
报告》披露且王展、创致天下相应履行《业绩补偿协议》后(自上市之日起不足 12 个
月的,顺延至上述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以下剩余 40%同)解除限售锁定(剩余 40%
当时仍不得转让),剩余 40%于 2019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均披露且
王展、创致天下相应履行《业绩补偿协议》后解除限售锁定。
6、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前,若新元科技实施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事项导致交易对方增持新元科技股份的,则增持股份亦遵守上述约定
7、若上述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
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
息,请仔细阅读《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公告文件。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目录
特别提示.................................................................................................................................... 3
目录............................................................................................................................................ 4
释义............................................................................................................................................ 5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9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9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10
三、本次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 11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16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变动情况............................................................. 16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17
第三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42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 42
二、本次交易资产过户、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44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45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45
五、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
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45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45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46
八、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47
九、法律顾问结论意见................................................................................................... 47
第四节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49
一、新增股份的上市批准情况....................................................................................... 49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49
三、新增股份上市时间................................................................................................... 49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49
第五节持续督导...................................................................................................................... 50
一、督导期间................................................................................................................... 50
二、持续督导方式........................................................................................................... 50
三、持续督导内容........................................................................................................... 50
第六节中介机构及有关经办人.............................................................................................. 51
一、独立财务顾问........................................................................................................... 51
二、法律顾问................................................................................................................... 51
三、审计机构................................................................................................................... 51
四、资产评估机构........................................................................................................... 52
第七节备查文件...................................................................................................................... 53
一、备查文件目录........................................................................................................... 53
二、备查文件地点........................................................................................................... 53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新元科技 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300472
王展、创致天下、泰州厚启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方富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富二期成长投
交易对方/王展等 13 名
指 资基金)、吕义柱、马昆龙、杨晓磊、胡运兴、汪宏、
交易对方/转让方
郑德禄、章倩、邱伟、陈劲松共计 13 名清投智能(北
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清投智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
清投智能/标的公司 指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代码为 836334
标的资产 指 清投智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01%的股份
指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新元科
交易各方 指
技、王展等 13 名交易对方
新元科技向王展等 13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清投智能 97.01%的股份;同时,拟
向不超过五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新元科技为收购王展等 13 名交易对方为购买其合计持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有的清投智能 97.01%的股份,以发行股份作为交易对
价的行为
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 新元科技向不超过五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资 配套资金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报告书/上市报告书/本
指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
报告书
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新元科技与王展等 13 名交易对方于 2017 年 6 月 8 日签

购买资产协议》 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新元科技与王展、创致天下于 2017 年 6 月 8 日签署的
《业绩补偿协议》 指
《业绩补偿协议》
新元科技因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资产而向其发行的股
对价股份 指

江苏清投 指 江苏清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泰科力合 指 北京泰科力合科技有限公司
创致天下 指 北京创致天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泰州厚启 指 泰州厚启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方富资本 指 北京方富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方富二期 指 方富成长二期投资基金
兴业证券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 指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 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定价基准日 指 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最近两年及一期 指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
利润补偿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审计基准日 指 2017 年 6 月 30 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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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华普天健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水致远/评估机构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安新律所 指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持有有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专项审核报告》 指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清投智能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度盈
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持有有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减值测试报告》 指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资产价值
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
北京市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创业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三板/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各显示单元组合拼接而成的高亮度、高分辨率、色彩还
拼接显示系统 指
原准确的电视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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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专业的视频处理与控制设备,其功能是采集多种
拼接处理器 指 图像信号,根据控制端的画面设置指令进行数据运算和
处理,再将形成的多路信号输出至各拼接显示终端
是指安装了一种电子装置的专用柜,该电子装置具有生
智能枪弹柜 指 物识别、柜门启闭控制、枪支弹药存取控制及其信息自
动记录、传输和报警等功能
注:(1)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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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New Universal Science Technology Co., Ltd.
A股简称:新元科技
A股股票代码:300472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5年6月11日
注册资本:10,000.5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业胜
成立日期:2003年9月24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409房间
邮政编码:100142
联系电话:010-51607598
传真号码:010-88131355
互联网址:http://www.newu.com.cn
电子信箱:newu@newu.com.c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46611048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
务;数据处理;应用软件服务;销售机械设备;汽车尾气治理;烟气治理;废气治理;
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噪音、光污染治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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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进出口;以下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加工制造环保设备、物料输送设备、物料称量配
料设备、橡胶塑料生产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
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新元科技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清投智能 97.01%的
股权,交易金额为 77,126.32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54.84%,总计
42,292.85 万元,总计发行股份数为 13,634,054 股;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37,033.46 万元,
其中 34,833.46 万元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 45.16%。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元科技将持有清投智能 97.01%的股权,清投智能将成为新元
科技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向王展、创致天下、泰州厚启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
合计持有的清投智能 79.63%的股权,总计 64,688.75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交易对价的 60%,共计 38,813.25 万元,总计发行股份数为 12,512,330 股;以现金方式
支付交易对价的 40%,共计 25,875.50 万元;
(二)拟向吕义柱、马昆龙、杨晓磊、胡运兴、汪宏、郑德禄、章倩、邱伟、陈劲
松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清投智能 12.16%的股权,总
计 8,698.99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40%,共计 3,479.59 万元,总
计发行股份数为 1,121,724 股;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60%,共计 5,219.40 万元;
(三)拟向方富资本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清投智能 5.23%的股权,总计
3,738.56 万元;
(四)拟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37,033.46 万元,
用于支付本次重组交易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
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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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
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
新元科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
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公司将采用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交易所需资金需求,可以使用的自筹资金的途径包括上市公司账面自有资金、银行
贷款等。
本次交易新元科技向各交易对方支付对价的金额及具体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交易对方 现金支付(万元) 股份支付(万元) 交易总金额(万元)股份支付(股)
1 王展 18,742.48 28,113.72 46,856.20 9,063,095
2 创致天下 5,637.60 8,456.40 14,093.99 2,726,110
3 泰州厚启 1,495.42 2,243.14 3,738.56 723,125
4 方富资本 3,738.56 0.00 3,738.56 -
5 吕义柱 1,552.17 1,034.78 2,586.95 333,584
6 马昆龙 1,522.13 1,014.75 2,536.88 327,128
7 杨晓磊 725.01 483.34 1,208.35 155,816
8 胡运兴 596.99 397.99 994.98 128,302
9 汪宏 240.34 160.22 400.56 51,651
10 郑德禄 224.31 149.54 373.86 48,208
11 章倩 199.00 132.66 331.66 42,767
12 邱伟 119.40 79.60 199.00 25,660
13 陈劲松 40.06 26.70 66.76 8,608
合计 34,833.46 42,292.85 77,126.32 13,634,054
三、本次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发行对象向除方富资本之外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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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交易对方,包括:王展、创致天下、泰州厚启、吕义柱、章倩、马昆龙、杨晓磊、胡
运兴、汪宏、郑德禄、邱伟、陈劲松。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定价基准日前六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为 31.043 元/股。
根据经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 2016
年度末总股本 100,005,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含税),2017 年 5
月 15 日已发放完成,因此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在前述利润分配完毕后相应每股除息 0.033
元,发行价格调整为 31.02 元/股。
(四)发行股份数量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包括:向全体交易对方非公
开发行的股票以股为单位,交易对方认购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持有
标的资产的比例-获得的现金对价)/发行价格,不足一股的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发行
对象具体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数(股)
1 王展 9,063,095
2 创致天下 2,726,110
3 泰州厚启 723,125
4 方富资本(代表方富二期) -
6 吕义柱 333,584
7 马昆龙 327,128
8 杨晓磊 155,816
5 胡运兴 128,302
9 汪宏 51,651
10 郑德禄 48,208
11 章倩 42,767
12 邱伟 25,660
13 陈劲松 8,608
合计 13,63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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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权益,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全体股东依其本次交易完成后各自对上市公司的新持股比例享有。
(六)股份锁定期
1、王展、创致天下的锁定期承诺
除吕义柱、陈劲松之外,王展等其他交易对方承诺:以本次交易而取得的全部对价
股份,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王展、创致天下以本次交易而取得
的对价股份,其中 30%自该等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除限售锁定(另 70%当
时仍不得转让),另 30%于 2018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且王展、创致天下相应履
行《业绩补偿协议》后(自上市之日起不足 12 个月的,顺延至上述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届满,以下剩余 40%同)解除限售锁定(剩余 40%当时仍不得转让),剩余 40%于 2019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均披露且王展、创致天下相应履行《业绩补
偿协议》后解除限售锁定。王展等 13 名交易对方订立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作
出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书面承诺,对对价股份限售事宜有更严格约定/承诺的,从其约
定/承诺,上述锁定期自动作相应调整。
前述约定的分期解除限售锁定,除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法定锁定期外,每期解
除限售锁定于相应约定条件成就后经王展、创致天下书面报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案后即时
生效。
此外,王展、创致天下承诺,自对价股份上市 30 日内,王展、创致天下将其以本
次交易而取得的全部对价股份中的 40%质押给上市公司董事长朱业胜至《业绩补偿协议》
履行完毕,作为履行《业绩补偿协议》的担保。上市公司授权董事长朱业胜可根据王展、
创致天下《业绩补偿协议》的执行情况,自王展、创致天下书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在满足《业绩补偿协议》的履行可以得到有效保证的前提下,解除王展、创致天下
所持对价股份的质押。
2、吕义柱、陈劲松的锁定期承诺
根据吕义柱、陈劲松已出具的书面承诺,“如本人取得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而向本人发行的股份时,本人对本次交易中所出售的清投智能股份持续拥有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权益的时间已满 12 个月,则该等股份自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不足 12
个月,则该等股份自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其他交易对方的锁定期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其他交易
对方承诺,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对价股份,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
4、创致天下、泰州厚启合伙人的间接锁定期承诺
创致天下 28 名合伙人已出具《关于合伙企业份额锁定之承诺函》,对其持有合伙
企业份额锁定作出如下承诺: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创致天下通过本次交易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持有的创致天下出资份
额或从创致天下退伙;2)本人持有创致天下出资份额的 30%自创致天下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除限售锁定(另 70%的出资份额当时仍不得转让,本人
不得从创致天下退伙);3)本人另外持有创致天下出资份额的 30%于 2018 年度《专
项审核报告》披露且创致天下相应履行《业绩补偿协议》后(自创致天下持有的上市公
司的股份上市之日起不足 12 个月的, 顺延至上述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以下剩余
40%的出资份额同)解除限售锁定(剩余 40%的出资份额当时仍不得转让,本人不得从
创致天下退伙);4)本人剩余持有创致天下出资份额的 40%于 2019 年度《专项审核
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均披露且创致天下相应履行《业绩补偿协议》后解除限售锁
定,在此之前本人不得从创致天下退伙。 5)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不符,则本人应根据最新监管意见确定锁定期并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锁定期承诺函。
泰州厚启 3 名合伙人已出具《关于合伙企业份额锁定之承诺函》,对其持有合伙企
业份额锁定作出如下承诺: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泰州厚启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持有的泰州厚启出资
份额或从泰州厚启退伙。2)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则本人/
公司应根据最新监管意见确定锁定期并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锁定期承诺函。
前述约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王展等交易对方在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其以本次交易而取
得的对价股份时,如其担任或者曾经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则该
等转让尚应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七)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之日起 12 个
月。如果上市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
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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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新元科技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朱业胜、姜承法与曾
维斌三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比例分别为 11.17%、6.51%、6.51%,此外,朱业
胜通过控股世纪万向间接持有新元科技 5.70%的股份。朱业胜、姜承法与曾维斌三人组
成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元科技 29.89%的股份。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朱业胜 11,175,027 11.17%
2 姜承法 6,509,761 6.51%
3 曾维斌 6,509,761 6.51%
4 北京世纪万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700,000 5.70%
5 张玉生 5,425,041 5.42%
6 张德强 5,425,041 5.42%
7 王际松 5,425,041 5.42%
8 李国兵 5,425,041 5.42%
9 贾丽娟 5,425,041 5.42%
张继霞 4,340,123 4.34%
10
于波 4,340,123 4.34%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朱业胜 11,175,027 9.83%
2 王展 9,063,095 7.98%
3 姜承法 6,509,761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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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4 曾维斌 6,509,761 5.73%
5 北京世纪万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700,000 5.02%
6 张玉生 5,425,041 4.77%
7 张德强 5,425,041 4.77%
8 王际松 5,425,041 4.77%
9 李国兵 5,425,041 4.77%
10 贾丽娟 5,425,041 4.77%
本次交易完成后,朱业胜持有本公司 11,175,027 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 9.83%,
曾维斌持有本公司 6,509,761 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 5.73%,姜承法持有本公司
6,509,761 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 5.73%,此外,朱业胜通过世纪万向间接持有本公司
5.02%股份。朱业胜、姜承法与曾维斌三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新元科技
21.29%的股份,朱业胜通过世纪万向间接持有新元科技 5.02%的股份。朱业胜、姜承法
与曾维斌三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仍将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
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后将增加 13,634,054 股限售流通股,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
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66,750,000 66.75% 80,384,054 70.7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33,255,000 33.25% 33,255,000 29.26%
三、股份总数 100,005,000 100.00% 113,639,05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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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股份均为限售流通股。
(二)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
1、上市公司进入大屏幕拼接显示行业并延伸智能装备产业链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拓展到大屏幕显示控制系统、智能枪弹柜、
智能机器人和智能滑雪机,进一步推动了公司现有业务的延伸,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
资产质量将得到显著提高,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完成,上市
公司的 2015 年度营业收入为 40,058.8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757.34
万元,分别较重组前增长 86.95%和 9.30%;2016 年度营业收入为 46,039.67 万元,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810.60 万元,分别较重组前增长 110.15%和 197.01%。上
市公司 2016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由 0.19 元增至 0.48 元,增幅达 152.63%。2017 年 1-6 月
营业收入为 26,686.1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945.20 万元,每股收益
为 0.17 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备考后的资产负债率由 34.51%降至 21.08%。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将大幅改善,盈利能力将显著提升。
2、智能装备业发展前景广阔,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可期
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属于智能装备行业,该行业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不仅是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也是中国制造 2025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
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不断加快,国家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升级,以及奥运会等大型
赛事的举办,大屏幕拼接显示系统已经进入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域,取得了快速发展。根
据奥维云网发布的《2015 年中国大屏幕拼接显示市场年度研究报告》,2015 年大屏幕拼
接市场规模达到了 70.9 亿元,同比增长 18.7%。未来在国家发展信息产业化政策性引导
下,“新型城镇化”、“智慧城市”、“工业 4.0”、“一带一路”、“京津一体化”等战略的实
施将为大屏拼接市场催生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奥维云网的预测,到 2020 年大屏幕拼
接市场总体规模或将达到 132.4 亿元,市场复合增长率约为 13.3%。
此外,根据国际机器人联合会(IFR)统计数据和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数据,2015
年全球机器人市场规模约 208 亿美元,2017 年全球机器人市场规模将达到 450 亿美元,
未来五年(2017-2021)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 16.19%,2021 年全球服务机器人市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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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达到 820 亿美元。标的公司亦以开展在相关细分行业的研发工作,依托具有较强竞争
力的未来产品储备,标的公司的产品组合有望进一步丰富,从而持续提高在国内市场的
竞争力,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3、本次交易可推动上市公司提高抗风险能力
上市公司以提供工业智能化输送、配料成套解决方案为主业,集方案设计、技术研
发、设备制造、系统集成、销售服务于一体,主要产品包括智能环保型密炼机上辅机系
统、气力物料输送系统和小料自动配料称量系统、废气治理系统等。上市公司 2016 年
度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 2.25%,然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35.80%。
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及每股收益持续下降,不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单纯依靠自身发展提升盈利能力的空间较为有限,为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
和健康发展,亟待拓展新兴行业细分领域发展机遇,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实现可持
续发展,为所有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三)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1、本次交易前后的资产结构分析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由本次交易前的 59,220.61
万元增加至 150,567.35 万元,资产总额增加了 91,346.74 万元,增长幅度为 154.25%。
本次交易后,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有所下降,从交易前的 61.36%下降至 39.09%,
非流动资产占比从交易前的 38.64%上升至 60.91%。公司资产结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的流动资产由本次交易前的 36,337.94 万元增加至 58,852.52 万元,增加
额为 22,514.58 万元,增长幅度为 61.96%。其中货币资金增加 1,885.63 万元,应收账款
增加 9,902.39 万元,存货增加 7,462.32 万元。
(2)公司的非流动资产由本次交易前的 22,882.67 万元增加至 91,714.83 万元,增
加额为 68,832.16 万元,增长幅度为 300.80%。其中主要是因为本次交易为非同一控制
下企业合并,交易完成后会形成较大规模商誉。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得到一定提升,总体资产结构未发生重
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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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前后的负债结构分析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负债总额由本次交易前的 20,437.47
万元增加至 31,742.33 万元,负债总额增加了 11,304.86 万元,增长幅度为 55.31%。本
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负债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流动负债占比从 92.76%上升到 94.32%。
公司负债结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的流动负债由本次交易前的 18,958.62 万元增加至 29,939.83 万元,增加
额为 10,981.21 万元,增长幅度为 57.92%。其中短期借款增加 4,600.00 万元,应付账款
增加 2,454.59 万元,预收款项增加 847.93 万元,并新增应付股利科目 1,040.73 万元。
(2)公司的非流动负债由本次交易前的 1,478.85 万元增加至 1,802.50 万元,增加
额为 323.65 万元,增长幅度为 21.89%。其中预计负债增加 235.07 万元,并新增递延所
得税负债科目 88.58 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负债规模继续保持相对稳定,主要是清投智能的
负债水平较低。
(四)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2017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化幅度
资产负债率 34.51% 21.08% -38.92%
流动比率(倍) 1.92 1.97 2.60%
速动比率(倍) 1.56 1.49 -4.49%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化幅度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化幅度
资产负债率 36.92% 23.17% -37.24% 25.43% 16.48% -35.19%
流动比率(倍) 1.87 1.85 -1.30% 3.33 2.69 -19.21%
速动比率(倍) 1.52 1.41 -7.34% 2.63 2.09 -20.72%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 1.97
和 1.49,流动比率有小幅提升,速动比率有小幅下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从交易前的
34.51%下降至交易后的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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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6 年末,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 1.85 和 1.41,
流动比率有小幅提升,速动比率有小幅下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从交易前的 36.92%下
降至交易后的 23.17%。
截至 2015 年末,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 2.69 和 2.09,
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下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从交易前的 25.43%下降至交易后的
16.48%。
清投智能的现金流量状况良好,经营性现金流量较好,2016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为 1,507.63 万元,对于公司的偿债能力能够提供保障。新元科技和清投智
能在银行信用良好,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融资渠道无法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后公司偿债能力将进一步提升,财务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五)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假设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重组(不考虑配套融资部分),即上市公司已持有清投智
能 97.01%股权,按照上述重组后的资产架构,华普天健出具会专字[2017]4681 号《备
考审阅报告》。
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作为对比基准日:
单位:元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增幅
资产总额 592,206,131.66 1,505,673,505.24 154.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386,673,140.10 1,168,877,614.28 202.29%
营业收入 126,584,738.92 266,861,800.21 110.8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030,254.53 19,451,983.87 382.65%
每股净资产(元/股) 3.88 7.74 99.4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4 0.17 325.00%
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对比基准日:
单位:元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增幅
资产总额 613,642,715.90 1,522,264,794.46 148.07%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增幅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385,943,050.57 1,153,200,005.10 198.80%
营业收入 219,082,696.88 460,396,661.80 110.1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196,857.68 48,106,026.71 197.01%
每股净资产(元/股) 3.87 7.61 96.6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9 0.48 152.63%
通过上述对比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因清投智能纳入上市公司合并口径,上市公
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净利润水平将有明显增加。同时由于本次交易
完成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幅度高于本公司股本增幅,每股净资产及每股收益
均有大幅提升。
(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董事长朱业胜为顺利实施本次交易、解除交易对方王展以标的资
产设置的质押而提供替代保证担保,且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
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
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情形的,视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完成后,王展以及创致天下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 5%。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王展以及创致
天下为上市公司关联方。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的其他对方均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
方关系。
1、本次发行前,清投智能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会审字[2017]4591 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
交易如下(不含清投智能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各公司之间发生的除关联担保外的交易):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雪乐山(北京)体育
王小飞配偶过去 12 个月 智能滑雪机 1,282,051.28 - -
文化有限公司
内曾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雪乐山(北京)体育
的企业 小萝卜机器人 3,384.62 - -
文化有限公司
宜兴博晟思创科技有
原王展控制的企业 提供劳务 - - 4,716.98
限公司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王展原控制的企业(王展
无锡清投美达科技有 已于 2015 年 7 月转让其 白板、其他配
- - 544,981.79
限公司 持有的无锡清投美达科 件等
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北京坚果优选资产管 -
王展控制的企业 小萝卜机器人 - 1,692.31
理有限公司
无锡梦马科技有限公 王小飞曾担任法定代表
提供劳务 - - 4,716.98
司 人的企业
宜兴羚羊信息科技有
王展控制的企业 提供劳务 - - 3,773.58
限公司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北京有巢科技有限公 吕义柱原担任董事长
技术服务 86,500.00 - -
司 的企业
北京萝卜科技有限公 王小飞担任董事的企
小萝卜机器人 - 201,230.77 -
司 业
宜兴博晟思创科技有
原王展控制的企业 裸眼 3D - 21,367.52 -
限公司
吕义柱原控制并担任
张家港泰科力合安保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 保密柜主控盒 - 52,695.73 -
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北京清投互联科技有
王展控制的企业 电子设备 - 72,439.33 -
限公司
无锡清投美达科技有 王展原控制的企业 1,890,752.7
光机及配件 - -
限公司 (王展已于2015年7
月转让其持有的无锡 投影仪自动测
无锡清投美达科技有
清投美达科技有限公 试系统、视频 - - 468,874.09
限公司
司的全部股权) 信号产生器
(3)关联方资金借出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4.12.31 2015 年度借出 2015 年度收回 2015.12.31
王展原控制的企业
(王展已于 2015 年
无锡清投美达科技 7 月转让其持有的
6,091,123.14 257,671.22 6,348,801.36 -
有限公司 无锡清投美达科技
有限公司的全部股
权)
标的公司控股股
王展 502,459.21 18,755,940.79 19,258,400.00 -
东、实际控制人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4.12.31 2015 年度借出 2015 年度收回 2015.12.31
吉婉颉 标的公司董事 700,000.00 610,000.00 1,310,000.00 -
标的公司副董事
章倩 200,000.00 - 200,000.00 -
长、财务总监
北京创致天下投资
标的公司持股 5%
管理中心(有限合 190,000.00 - 190,000.00 -
以上的股东
伙)
标的公司董事、董
王小飞 148,822.00 78,822.00 227,644.00 -
事会秘书
(4)关联方资金借入
单位:元
关联方 2016.12.31 2017 年 1-6 月借入 2017 年 1-6 月归还 2017.6.30
王展 - 10,000,000.00 10,000,000.00 -
(5)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5 年度代收 2015 年度代付
王展原控制的企业(王展已于
无锡清投美达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转让其持有的无锡清 65,874.06 66,349.06
投美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宜兴清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王展控制的企业 28,065.58 28,065.58
无锡梦马科技有限公司 王小飞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56,713.95 56,713.95
北京友联创富科技有限公司 王小飞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101,043.66 101,043.66
宜兴博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原王展控制的企业 88,313.45 88,313.45
(续上表)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 年度代收 2016 年度代付
宜兴博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原王展控制的企业 77,614.07 77,614.07
产生上述关联方代收代付交易的背景及原因为该等公司有部分在北京办公的员工,
需要在北京本地缴纳的社保、公积金,该等公司为节省相关代理费用,故委托清投智能
代收代付。
标的公司已于 2016 年取消该等关联方代收代付的行为。在事项存在的期间,相关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的内控措施包括:
1)每月标的公司财务人员与关联方财务人员及时对账;
2)对账完毕后,由对方先付款给标的公司,查收并核对金额无误后,再由标的公
司替对方支付。
(6)关联往来的余额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会审字[2017]4591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
往来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款项性质 2017.06.30 2016.12.31 2015.12.31
北京萝卜科技有限公 王小飞担任董事的企
预付账款 预付货款 352,615.38 352,615.38 352,615.38
司 业
北京有巢科技有限公 吕义柱原担任董事长
预付账款 预付货款 - 86,500.00 -
司 的企业
其他应收 北京宜盾创新科技有 吕义柱控制并担任执
借款 - 388,541.40 -
款 限公司 行董事的企业
未到位投
其他应收
吕义柱 清投智能股东、董事 资款/备用 - 368,420.04 -


宜兴博晟思创科技有
应付账款 原王展控制的企业 应付货款 - 25,000.00 -
限公司
吕义柱原控制并担任
张家港泰科力合安保
应付账款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 应付货款 - 52,695.73 -
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述关联往来中,北京宜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已偿还金额
为 388,541.40 的借款;吕义柱已缴清金额为 368,420.00 元的未到位投资款及 0.04 元的
备用金;清投智能已向宜兴博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付清金额为 25,000.00 元的应付货款。
清投智能子公司泰科力合已向张家港泰科力合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付清金额为 52,695.73
元的应付货款。
(7)关联担保情况
1)2015 年 3 月 5 日,清投有限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综合授信合同》(合同
编号:0266825),约定最高授信额度(可循环)为 1,000 万元,每笔贷款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提款期为自合同订立日起 12 个月。同日,王展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最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0266825),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 400
万股清投有限股权质押担保;王展、江苏清投分别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2015 年 3 月 10 日,清投有限
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268031),借款 500 万元,贷款
期限为 1 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清投智能已经偿还前述《综合授信合同》及《借
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借款。王展、贺超已经办理了解除前述 400 万股清投有限
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2)2015 年 5 月 4 日,清投有限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综合授信合同》(合同
编号:0277847),约定最高授信额度(可循环)为 1,200 万元,每笔贷款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提款期为自合同订立日起 12 个月。后清投有限与中关村担保订立《最高额委
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 年 WT1169 号),约定中关村担保为上述《综合授信
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该等保证有下述反担保(相应订立了反担保
合同):清投有限提供专利权质押、存单质押,吉婉颉之父吉全提供房地产抵押,王展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5 年 6 月 10 日,清投视讯与招商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订立《授信协议》(编
号:2015 年龙授字第 001 号),约定招商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向清投视讯提供 500 万
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从 2015 年 6 月 10 日起到 2016 年 6 月 8 日止。中关村担保、
王展及其配偶胡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分别向招商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出具了《最高额
不可撤销担保书》。2015 年 6 月 11 日,在上述授信额度内,清投有限与招商银行北京
回龙观支行订立《招商银行借款借据》(合同编号:2015 年龙授字第 001 号-借 01 号),
借款 200 万元。就中关村担保为清投有限提供的担保,清投有限与中关村担保订立了《最
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 年 WT1168 号)、《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2015 年 WT1168-1 号),约定中关村担保为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
额连带责任保证(为上述借款借据项下 300 万元短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等保
证有下述反担保(相应订立了反担保合同):清投有限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王展提供
500 万元清投有限股权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质押已
解除。
4)2015 年 10 月 8 日,清投有限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订立《人
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编号:4115CF031),借款 4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同日,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王展及其配偶胡静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订立《保证合同》(编号:
4115CF031-01BZ),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外,之前清投有限已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与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订立《委托担保协议书》(编号:
HKD2015365-01),约定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5
年 10 月 9 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向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反担
保保证书(自然人反担保)》(编号:HKD2015365-03),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
保。
5)2016 年 3 月 22 日,清投视讯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中信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作为贷款人)与清投视讯(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借款合
同》,借款 5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后清投视讯与中关村担保订立《委托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2016 年 WT0034 号),约定中关村担保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信托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等保证由王展提供 500 万股清投视讯股权质押及连带责任保
证作为反担保(相应订立了反担保合同)。后因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招商银行北京
回龙观支行转让上述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2016 年 4 月 8 日,清投视讯、招商银行北
京回龙观支行与中关村担保三方订立《补充合同》(编号:2016 年龙借字第 001 号)。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质押已经解除。
6)2016 年 4 月 13 日,清投视讯与招商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订立《借款合同》(编
号:2016 年龙借字第 002 号),借款 2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 年。王展及其配偶胡静
作为保证人分别向招商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
7)2016 年 7 月 12 日,清投视讯与贺超(领创金融平台投资人代表)订立《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领创 H(贷)字[2016]-0001-1]及补充协议,借款 800 万元,借款期
限为 2 个月。同日,王展与贺超分别订立《股份质押协议》、《保证合同》,约定王展
为上述借款提供清投视讯 4%股份(200 万股)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之日,清投智能已经偿还前述《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截至本报告书
签署之日,上述股权质押已解除。
8)2016 年 10 月,清投视讯与贺超(领创金融平台投资人代表)订立《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领创 H(贷)字[2016]-0007-1 号]及补充协议,借款 1,000 万元,分四笔发
放,第一笔 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第二笔 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5 个月、第三笔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第四笔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5 个月。王展与贺超分别订立
《股份质押协议》、《保证合同》,约定王展为上述借款提供清投视讯 10%股份(500
万股)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清投智能已经偿还前述《借款合
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质押已解除。
9)2016 年 12 月 9 日,清投视讯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综合授信合同》(合
同编号:0378605),约定最高授信额度(可循环)为 1,000 万元,每笔贷款最长不超
过 12 个月,提款期为自合同订立日起 12 个月。同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江苏清投分
别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清投视讯、王展、胡静、江苏清投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五方订
立《补充协议》(编号:0378605),约定清投视讯、王展、胡静、江苏清投保证王展
将其持有的不少于 400 万股的清投视讯股权质押给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同日,王展与北
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0378605),为上述《综合授信
合同》项下债务提供 450 万股清投视讯股权质押担保。2016 年 12 月 15 日,清投视讯
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383462),借款 1,000 万元,贷
款期限为 1 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清投智能已偿还前述《综合授信合同》及《借
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质押已解除。
10)2016 年 12 月 12 日,清投视讯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借款合同》(合同
编号:0381538),借款 4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 年。之前清投视讯已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与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订立《委托担保协议书》(编号:
HKD2016597-01)及《经济服务协议书》(编号:HKD2016597-17),约定北京海淀科
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向北京海淀科
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反担保保证书(自然人反担保)》(编号:
HKD2016597-03),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11)2017 年 2 月 22 日,清投视讯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综合授信合同》(合
同编号:0395918),约定最高授信额度(可循环)为 2,000 万元,每笔贷款最长不超
过 12 个月,提款期为自合同订立日起 12 个月。后清投视讯与中关村担保订立《最高额
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 年 WT0129 号),约定中关村担保为上述《综合授
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该等保证有下述反担保(相应订立了反担
保合同):清投视讯提供应收账款(5 项应收账款合计 503.09 万元及主债务清偿前形成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的全部应收账款)质押,董事吉婉颉之父吉全提供不动产抵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王展提供 400 万股清投视讯股权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为使本次交易得以实施,2017
年 5 月,新元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朱业胜、王展、中关村担保三方订立《关
于替换反担保之三方协议》,约定由朱业胜向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以替换上述股权质押
而作为新的反担保(朱业胜、中关村担保已相应订立了《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股权质押已解除。
12)2017 年 5 月 24 日,清投智能与贺超(领创金融平台债权投资人代表)订立《借
款合同》[合同编号:领创 H(贷)字[2017]-0005-1 号],借款 1,000 万元,分两笔发放,
每笔 500 万元,借款期限均为 12 个月。同日,王展、江苏清投与贺超订立《保证合同》,
约定王展、江苏清投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清投智能与贺超分别订立《专利权
质押协议》、《软件著作权质押协议》,约定清投智能为上述借款提供 1 项专利权质押、
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
13)2017 年 8 月 9 日,清投智能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订立《授信协议》(编号:
2017 年小金望授字第 046 号),约定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向清投智能提供 1,000 万元的授
信额度,授信期间从 2017 年 8 月 9 日起到 2018 年 8 月 3 日止。同日,中关村担保作为
连带责任保证人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就中关村担保
提供的上述担保,清投视讯事先已与中关村担保订立了《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2017 年 WT0130 号),约定中关村担保为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
额连带责任保证,该等保证有下述反担保(相应订立了反担保合同):清投视讯提供 1
项专利权质押及应收账款(5 项应收账款合计 503.09 万元及主债务清偿前形成的全部应
收账款)质押,王展提供 300 万元清投视讯股权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为使本次交易得
以实施,2017 年 5 月,新元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朱业胜、王展、中关村担
保三方订立《关于替换反担保之三方协议》,约定由朱业胜向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以替
换上述股权质押而作为新的反担保(朱业胜、中关村担保已相应订立了《最高额反担保
(保证)合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质押已解除。
14)2016 年 3 月 18 日,江苏清投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编
号:0333269),借款 1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 年。2016 年 3 月 21 日,清投视讯与北
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333269_001),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15)2016 年 5 月 12 日,江苏清投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BOCYX-A003(2016)-7018],约定授信额度(一次性)为 500 万元,授信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5 日。同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订
立《保证合同》[编号:BOCYX-D062(2016)-7013],为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在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2017 年 4 月 5 日期间为办理贷款、银票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
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额为 2,400 万元。另外,江苏清投与宜兴科创订立《融资担保
合同》(合同编号:DB-16070),约定宜兴科创为上述 500 万元融资提供保证;清投
视讯与宜兴科创订立《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FDB-16070),为该等保
证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2016 年 5 月 12 日,王展向宜兴科创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
为宜兴科创该等保证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
16)2016 年 6 月 23 日,江苏清投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订立《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苏银锡(科技)借合字第 2016061504 号],借款 100 万
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6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15 日。同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向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同日,清投视讯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出具了《承诺书》,
承诺作为债务加入方自愿履行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
17)2016 年 7 月 22 日,江苏清投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BOCYX-A003(2016)-7032],约定授信额度(一次性)为 1,000 万元,授信期限
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5 日。除王展及其配偶依前述《保证合同》[编号:
BOCYX-D062(2016)-7013]约定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外,江苏清投与宜兴科创订立
《融资担保合同》(合同编号:DB-16115),约定宜兴科创为上述 1,000 万元融资提供
保证;清投视讯与宜兴科创订立《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FDB-16115),
为该等保证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2016 年 7 月 22 日,王展向宜兴科创出具了《反担
保承诺书》,为宜兴科创该等保证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
18)2017 年 3 月 21 日,江苏清投与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合同编号:苏银锡(科技)借合字第 2017031701 号],借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
自 2017 年 3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同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向江苏银行无锡科
技支行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清投智能与江
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订立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苏银锡(科技)保合字第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2017031702 号],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9)2017 年 5 月 17 日,江苏清投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BOCYX-A003(2017)-7028],约定授信额度(一次性)为 500 万元,授信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6 日至 2018 年 4 月 6 日。同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订
立《保证合同》[编号:BOCYX-D062(2017)-7021],为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与江苏清投在
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18 年 4 月 6 日期间为办理贷款、银票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额为 2,400 万元。另外,江苏清投与宜兴科创订立
《融资担保合同》,约定宜兴科创为上述 500 万元融资提供保证;清投智能与宜兴科创
订立《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为该等保证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2016 年 5 月 12
日,王展向宜兴科创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为宜兴科创该等保证提供最高额保证反
担保。
20)2017 年 6 月 28 日,江苏清投与深圳市东泰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泰昌”)订立《代理进口及资金垫付协议》,约定江苏清投委托东泰昌代理江苏清投在
中国大陆境外采购、代理货物进口通关等,并由东泰昌在 150 万美元范围内垫付货款,
有效期限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同日,王展向东泰昌出具了《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函》,为江苏清投在该等协议中的全部债务向东泰昌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
(8)关联股权转让
清投有限原持有北京清投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80%的股权,北京清投互联科技有限公
司为清投有限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
2015 年 6 月 17 日,清投有限与王展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清投有限将其
持有的北京清投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 4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王展。
2015 年 6 月 17 日,北京清投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本次股
权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7 月 29 日,清投互联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后,清投有限不再持有北京清投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北京清投互
联科技有限公司为王展的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9)关联专利权转让
2015 年 8 月,江苏清投被授予 ZL201210515268.X 号发明“一种 LCD 拼接大屏幕
分组供电控制装置”的专利权。同月,江苏清投与王展订立书面转让协议,由王展受让
该等专利,并办理完成相关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2015 年 10 月 16 日,王展与江苏清投订立《专利转让合同》,由王展将该等专利
无偿转让给江苏清投,但相关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并未及时办理。
2017 年 6 月 19 日,就该等关联专利权转让,清投智能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受让公司关联方发明专利的议案》。
2017 年 7 月 7 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载明上述发明
专利的知识产权已经转让至江苏清投名下。
2、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王展以及创致天下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 5%。根据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王展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创致天下为上市公司的关
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创致天下外,前述清投智能的关联方中王展控制、施加重大影
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合伙企业亦为新元科技新增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并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
偿的原则,定价依据充分、合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会专字[2017]3913 号”《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备考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情况
1)朱业胜先生及其配偶侯玉艳女士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与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
签署《保证合同》,约定朱业胜先生与侯玉艳女士为公司与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签署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230579,借款金额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7 月
28 日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两年。
2)朱业胜先生及其配偶侯玉艳女士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与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
签署《保证合同》,约定朱业胜先生与侯玉艳女士为公司与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签署
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0230875,最高授信额度为 1,4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8 月 22 日至 2015 年 8 月 21 日)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合同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朱业胜先生、曾维斌先生和姜承法先生分别于 2015 年 3 月、7 月、9 月、10 月
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署《融资担保书》,约定上述三人为公司与
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的六份《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 129C511201500025,
融资金额 360 万元,期限为 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9 月;合同编号 129C511201500085,
融资金额 977.20 万元,期限为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合同编号 129C511201500106,
融资金额 385 万元,期限为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3 月;合同编号 129C511201500115,
融资金额 809.79 万元,期限为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4 月;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
为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4)2015 年 11 月,公司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
号:000112),约定给予公司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每笔贷款偿还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提款期自合同订立日起 12 个月。朱业胜为上述授信合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
的最高债权额为 5,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5)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与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
编号:0339066),约定给予公司流动资金贷款 1,000 万元,贷款期限 1 年,自首次提
款日起 12 个月,贷款期限内到期一次性还清。朱业胜为上述借款合同签署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1,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2016 年 5 月 11 日,公司与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合
同编号:0342869),约定给予公司最高授信额度 3,000 万元,每笔贷款偿还时间不超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过 24 个月,提款期自合同订立日起 24 个月。朱业胜为上述借款合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3,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7)2016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合
同编号:000113),约定给予公司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每笔贷款偿还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提款期自合同订立日起 12 个月。朱业胜为上述授信合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5,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0)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与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
编号:0406539),约定给予公司流动资金贷款 1,000 万元,贷款期限 1 年,自首次提
款日起 12 个月,贷款期限内到期一次性还清。朱业胜为上述借款合同签署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1,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9)2015 年 3 月 5 日,清投有限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综合授信合同》(合同
编号:0266825),约定最高授信额度(可循环)为 1,000 万元,每笔贷款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提款期为自合同订立日起 12 个月。同日,王展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最
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0266825),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 400
万股清投有限股权质押担保;王展、江苏清投分别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
股权质押已解除。
10)2015 年 5 月 4 日,清投有限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综合授信合同》(合
同编号:0277847),约定最高授信额度(可循环)为 1,200 万元,每笔贷款最长不超
过 12 个月,提款期为自合同订立日起 12 个月。后清投有限与中关村担保订立《最高额
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 年 WT1169 号),约定中关村担保为上述《综合授
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该等保证有下述反担保(相应订立了反担
保合同):清投有限提供专利权质押、存单质押,吉婉颉之父吉全提供房地产抵押,王
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2015 年 6 月 10 日,清投视讯与招商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订立《授信协议》(编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号:2015 年龙授字第 001 号),约定招商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向清投视讯提供 500 万
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从 2015 年 6 月 10 日起到 2016 年 6 月 8 日止。同日,中关村
担保、王展及其配偶胡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分别向招商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出具了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15 年 6 月 11 日,在上述授信额度内,清投有限与招商
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订立《招商银行借款借据》(合同编号:2015 年龙授字第 001 号-
借 01 号),借款 200 万元。就中关村担保为清投有限提供的担保,清投有限与中关村
担保订立了《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 年 WT1168 号)、《委托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2015 年 WT1168-1 号),约定中关村担保为上述《授信协议》项
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为上述借款借据项下 300 万元短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该等保证有下述反担保(相应订立了反担保合同):清投有限提供应收账款质
押,王展提供 500 万元清投有限股权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
述股权质押已解除。
12)2015 年 10 月 8 日,清投有限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订立《人
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编号:4115CF031),借款 4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同日,
王展及其配偶胡静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订立《保证合同》(编号:
4115CF031-01BZ),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外,之前清投有限已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与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订立《委托担保协议书》(编号:
HKD2015365-01),约定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5
年 10 月 9 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向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反担
保保证书(自然人反担保)》(编号:HKD2015365-03),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
保。创致天下与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以其拥有的清投智能的 20%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 200 万元)质押给质权人提供反担
保;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质押已解除。
13)2016 年 3 月 22 日,清投视讯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中信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作为贷款人)与清投视讯(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借款合
同》,借款 5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后清投视讯与中关村担保订立《委托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2016 年 WT0034 号),约定中关村担保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信托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等保证由王展提供 500 万股清投视讯股权质押及连带责任保
证作为反担保(相应订立了反担保合同)。后因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招商银行北京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回龙观支行转让上述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2016 年 4 月 8 日,清投视讯、招商银行北
京回龙观支行与中关村担保三方订立《补充合同》(编号:2016 年龙借字第 001 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质押已解除。
14)2016 年 4 月 13 日,清投视讯与招商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订立《借款合同》(编
号:2016 年龙借字第 002 号),借款 2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 年。王展及其配偶胡静
作为保证人分别向招商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
15)2016 年 7 月 12 日,清投视讯与贺超(领创金融平台投资人代表)订立《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领创 H(贷)字[2016]-0001-1]及补充协议,借款 800 万元,借款期
限为 2 个月。同日,王展与贺超分别订立《股份质押协议》、《保证合同》,约定王展
为上述借款提供清投视讯 4%股份(200 万股)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之日,清投智能已经偿还前述《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上述股权质押
已解除。
16)2016 年 10 月,清投视讯与贺超(领创金融平台投资人代表)订立《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领创 H(贷)字[2016]-0007-1 号]及补充协议,借款 1,000 万元,分四笔发
放,第一笔 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第二笔 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5 个月、第三笔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第四笔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5 个月。王展与贺超分别订立
《股份质押协议》、《保证合同》,约定王展为上述借款提供清投视讯 10%股份(500
万股)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清投智能已经偿还前述《借款合
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上述股权质押已解除。
17)2016 年 12 月 9 日,清投视讯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综合授信合同》(合
同编号:0378605),约定最高授信额度(可循环)为 1,000 万元,每笔贷款最长不超
过 12 个月,提款期为自合同订立日起 12 个月。同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江苏清投分
别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清投视讯、王展、胡静、江苏清投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五方订
立《补充协议》(编号:0378605),约定清投视讯、王展、胡静、江苏清投保证王展
将其持有的不少于 400 万股的清投视讯股权质押给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同日,王展与北
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0378605),为上述《综合授信
合同》项下债务提供 450 万股清投视讯股权质押担保。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清投智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能已偿还前述《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上述股权质押已解除。
18)2016 年 12 月 12 日,清投视讯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借款合同》(合同
编号:0381538),借款 4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 年。之前清投视讯已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与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订立《委托担保协议书》(编号:
HKD2016597-01)及《经济服务协议书》(编号:HKD2016597-17),约定北京海淀科
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向北京海淀科
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反担保保证书(自然人反担保)》(编号:
HKD2016597-03),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19)2017 年 2 月 22 日,清投视讯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综合授信合同》(合
同编号:0395918),约定最高授信额度(可循环)为 2,000 万元,每笔贷款最长不超
过 12 个月,提款期为自合同订立日起 12 个月。后清投视讯与中关村担保订立《最高额
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 年 WT0129 号),约定中关村担保为上述《综合授
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该等保证有下述反担保(相应订立了反担
保合同):清投视讯提供应收账款(5 项应收账款合计 503.09 万元及主债务清偿前形成
的全部应收账款)质押,董事吉婉颉之父吉全提供不动产抵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王展提供 400 万股清投视讯股权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为使本次交易得以实施,2017
年 5 月,新元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朱业胜、王展、中关村担保三方订立《关
于替换反担保之三方协议》,约定由朱业胜向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以替换上述股权质押
而作为新的反担保(朱业胜、中关村担保已相应订立了《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质押已解除。
20)2017 年 5 月 24 日,清投智能与贺超(领创金融平台债权投资人代表)订立《借
款合同》[合同编号:领创 H(贷)字[2017]-0005-1 号],借款 1,000 万元,分两笔发放,
每笔 500 万元,借款期限均为 12 个月。同日,王展、江苏清投与贺超订立《保证合同》,
约定王展、江苏清投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清投智能与贺超分别订立《专利权
质押协议》、《软件著作权质押协议》,约定清投智能为上述借款提供 1 项专利权质押、
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
21)2017 年 8 月 9 日,清投智能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订立《授信协议》(编号:
2017 年小金望授字第 046 号),约定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向清投智能提供 1,000 万元的循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 2017 年 8 月 9 日至 2018 年 8 月 3 日止。同日,中关村担保作
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就中关村担
保提供的上述担保,清投视讯事先已与中关村担保订立了《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2017 年 WT0130 号),约定中关村担保为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
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该等保证有下述反担保(相应订立了反担保合同):清投视讯提供
1 项专利权质押及应收账款(5 项应收账款合计 503.09 万元及主债务清偿前形成的全部
应收账款)质押,王展提供 300 万元清投视讯股权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为使本次交易
得以实施,2017 年 5 月,新元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朱业胜、王展、中关村
担保三方订立《关于替换反担保之三方协议》,约定由朱业胜向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以
替换上述股权质押而作为新的反担保(朱业胜、中关村担保已相应订立了《最高额反担
保(保证)合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质押已解除。
22)2016 年 3 月 18 日,江苏清投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编
号:0333269),借款 1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 年。2016 年 3 月 21 日,清投视讯与北
京银行上地支行订立《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333269_001),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23)2016 年 5 月 12 日,江苏清投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BOCYX-A003(2016)-7018],约定授信额度(一次性)为 500 万元,授信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5 日。同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订
立《保证合同》[编号:BOCYX-D062(2016)-7013],为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在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2017 年 4 月 5 日期间为办理贷款、银票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
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额为 2,400 万元。另外,江苏清投与宜兴科创订立《融资担保
合同》(合同编号:DB-16070),约定宜兴科创为上述 500 万元融资提供保证;清投
视讯与宜兴科创订立《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FDB-16070),为该等保
证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2016 年 5 月 12 日,王展向宜兴科创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
为宜兴科创该等保证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
24)2016 年 6 月 23 日,江苏清投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订立《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苏银锡(科技)借合字第 2016061504 号],借款 100 万
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6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15 日。同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向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带责任保证。同日,清投视讯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出具了《承诺书》,
承诺作为债务加入方自愿履行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
25)2016 年 7 月 22 日,江苏清投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BOCYX-A003(2016)-7032],约定授信额度(一次性)为 1,000 万元,授信期限
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5 日。除王展及其配偶依前述《保证合同》[编号:
BOCYX-D062(2016)-7013]约定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外,江苏清投与宜兴科创订立
《融资担保合同》(合同编号:DB-16115),约定宜兴科创为上述 1,000 万元融资提供
保证;清投视讯与宜兴科创订立《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FDB-16115),
为该等保证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2016 年 7 月 22 日,王展向宜兴科创出具了《反担
保承诺书》,为宜兴科创该等保证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
26)2017 年 3 月 21 日,江苏清投与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合同编号:苏银锡(科技)借合字第 2017031701 号],借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
自 2017 年 3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同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向江苏银行无锡科
技支行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清投智能与江
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订立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苏银锡(科技)保合字第
2017031702 号],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7)2017 年 5 月 17 日,江苏清投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BOCYX-A003(2017)-7028],约定授信额度(一次性)为 500 万元,授信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6 日至 2018 年 4 月 6 日。同日,王展及其配偶胡静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订
立《保证合同》[编号:BOCYX-D062(2017)-7021],为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与江苏清投在
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18 年 4 月 6 日期间为办理贷款、银票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额为 2,400 万元。另外,江苏清投与宜兴科创订立
《融资担保合同》,约定宜兴科创为上述 500 万元融资提供保证;清投智能与宜兴科创
订立《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为该等保证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王展向宜兴科创
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为宜兴科创该等保证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
28)2017 年 6 月 28 日,江苏清投与东泰昌订立《代理进口及资金垫付协议》,约
定江苏清投委托东泰昌代理江苏清投在中国大陆境外采购、代理货物进口通关等,并由
东泰昌在 150 万美元范围内垫付货款,有效期限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日。同日,王展向东泰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函》,为江苏清投在该等协
议中的全部债务向东泰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雪乐山(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智能滑雪机 1,282,051.28 -
雪乐山(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小萝卜机器人 3,384.62 -
北京坚果优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小萝卜机器人 - 1,692.31
(3)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清投互联 电子设备 - 72,439.33
宜兴博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裸眼3D - 21,367.52
(4)关联方资金借入
单位:元
关联方 2016.12.31 2017 年 1-6 月借入 2017 年 1-6 月归还 2017.6.30
王展 - 10,000,000.00 10,000,000.00 -
(5)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单位:元
关联方 2016 年度代收 2016 年度代付
宜兴博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77,614.07 77,614.07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13,634,054 股 ,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本 将 由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100,005,000 股变更为 113,639,054 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第三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上市公司的审批程序
1、2017 年 6 月 8 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就本次交易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三人作为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
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同日,本公司与各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
2、2017 年 6 月 8 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就本次交易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
3、2017 年 6 月 26 日,本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交易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朱业胜、姜承法、曾维斌、世纪万向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必要
程序,该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清投智能的审批程序
1、2017 年 6 月 8 日,清投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审议
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同意交易对方将其所持清投智能合计 97.01%股权转让给新元
科技。
2、2017 年 6 月 26 日,清投智能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公司股
东购买公司 97.01%股权的议案》、《关于公司附条件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附条件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在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的核准后全权办理变更公司形式及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等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与转让方订立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转让
方已放弃标的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标的资产优先购买权。截至
本报告书出具日,兴业证券、红塔证券、财通证券 3 家证券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明示同
意本次交易并且放弃优先受让权。
(三)交易对方的审批程序
交易对方已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承诺,交易对方中非自然人
已就订立并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依法取得内部批准、授权。
1、2017 年 5 月 31 日,创致天下召开 2017 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会议同意创致天
下就本次交易与上市公司及清投智能其他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业绩补偿协议》;
2、2017 年 6 月 2 日,泰州厚启召开 2017 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会议同意泰州厚
启就本次交易与上市公司及清投智能其他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
3、2017 年 5 月,方富资本已就方富资本(代表方富二期)本次交易履行其内部相
关程序,并出具了《项目退出审批表》。
(四)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程序
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
56 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有条件通过。
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王展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80 号)
的正式核准文件。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批程序
股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清投智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终止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7017 号),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同意公司股票(证券代码:
836334,证券简称:清投智能)自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二、本次交易资产过户、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出具的“准予设立(变更)登机
(备案)通知书”及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675093129P 的《营业执照》,
清投智能已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交
易对方持有的 97.01%清投智能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已经办
理完毕,上市公司已持有清投智能 97.01%的股权。
(二)验资情况
2017 年 12 月 20 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会验字[2017]5516 号):截至 2017 年 12 月 18 日止,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
股 股 票 13,634,054 股 , 上 述 股份 发 行 后, 公 司 股本 增 加 13,634,054 元 , 股 本 由
100,005,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13,639,054.00 元,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05,000.00 元
变更为人民币 113,639,054.00 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
2018 年 1 月 12 日,新元科技就本次股份发行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相关登
记材料,2018 年 1 月 15 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此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
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四)新增股份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本次交易新发行的 13,634,054 股股份已经深交所批准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在深交所
上市。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
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

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复后至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市
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五、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2017 年 6 月 8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金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交易相关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协议履行,
无违反协议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就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
了相关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已在《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配套融资支付现金
上市公司拟以市场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配套融资认购方)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37,033.46 万元。上市公司尚需根据《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王展等 13 名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并根据有关规定
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等手续。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
套资金。公司有权在核准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实施配套融资,但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办理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
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
记/备案手续,没有迹象表明上述后续手续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三)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
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
履行。
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
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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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认为:
1、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新元
科技已合法持有清投智能 97.01%股权;
3、在交易各方按照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新元科技本次交易相
关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元科技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交割、过户
及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登记申请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
的情况;
5、在本次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及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登记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6、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等相关协议已经生效,交易各方正常履行,
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8、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相关方就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
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的相关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相关
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九、法律顾问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见》,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对价股份发行登记已履行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程序,程序合法有效。
2、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已办理对价股份登记托管手续。
3、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均已生效并正常履行,未出
现违约情况,相关各方未出现违反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的情况。
4、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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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的上市批准情况
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本次新增股份已经深交所批准上市。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一)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代码:300472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首日为 2018 年 1 月 29 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的规定,上市
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关于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之“三、本次发行
股份的具体情况”之“(六)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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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中金公司签署协议明确了中金公司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重组实施
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本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结合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持续督
导期间的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的下
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四)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五)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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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中介机构及有关经办人
一、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财务顾问主办人:陈曦、赵言
财务顾问协办人:李娜、安宇辰
其他经办人员:黄钦、邱晔、张皎
二、法律顾问
律师: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丹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7层
电话: 010-66021488
传真: 010-66026566
经办律师:刘春景、张晓庆
三、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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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签字注册会计师:肖桂莲、张雪咏、孙建伟
四、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建英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知行大厦七层737室
电话:010-62169669
传真:010-62196466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张琦、熊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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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展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80 号);
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5516
号);
3、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施情况之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
4、法律顾问出具的《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5、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6、《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申请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一)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409房间
联系人:秦璐、李林
电话:010-51607598
传真:010-88131355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陈曦、赵言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新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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