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nshine Global Circuits Co., Ltd.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南环路 32 号 B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二零一八年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公司上市后存在因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较低而存在退市的风险。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2,320 万股,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为 25%,
符合股权分布上市条件。如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
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百分数尾数差系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明阳电路”、“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m;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
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和发行
人网站(www.sunshinepcb.com)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张佩珂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张佩珂先生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明阳电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
明阳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也不由明阳电路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8 年 7 月 31 日)
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
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张佩珂先生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张佩珂先生承诺:“在本人所持明阳电路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
起两年内,若减持明阳电路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
期限内不减持明阳电路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
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润玺投资和股东深圳盛健、深圳健玺的承诺
1、控股股东润玺投资和股东深圳盛健、深圳健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润玺投资、深圳盛健和深圳健玺就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
股份承诺如下:
“(1)自明阳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也不由明阳
电路回购该等股份。
(2)明阳电路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8 年 7 月 31 日)
收盘价低于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明阳电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
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明阳电路、明阳电路其他
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
行人所有。
(4)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控股股东润玺投资和股东深圳盛健、深圳健玺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润玺投资、深圳盛健和深圳健玺承诺:“在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的三十六个
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明阳电路股份,需满足以下要求: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本企
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明阳电路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公司/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公司/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
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
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本企业在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公司/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圣盈高的承诺
1、股东圣盈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圣盈高就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明阳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也不由明阳电路回购该等股份;
(2)明阳电路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明阳电路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8 年 7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明阳电路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明阳电路、明阳电路其他股东或利益相
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阳电路股票的收益将归明阳电路所
有。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股东圣盈高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东圣盈高就所持明阳电路股份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在本公司持有明
阳电路的股份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明阳电路股份,需
满足以下要求: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
售期限内不减持明阳电路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公司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变更。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在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孙文兵的承诺
股东孙文兵就所持明阳电路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在本
人持有明阳电路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明阳电路
股份,需满足以下要求: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
限内不减持明阳电路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实际控制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
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人减持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利运得的承诺
利运得就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明阳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也不由明阳电路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明阳电路、明阳电路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
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阳电路股票的收益将归明阳电路所有。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孙文兵、王玩玲、秦小虎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胡长忠、杨小
亮、胡诗益、窦旭才、朱国宝就在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明阳电路股份承诺如下:
“1、自明阳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也不由明阳电路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8 年 7 月 31 日)收
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
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孙文兵先生承诺“自明阳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也
不由明阳电路回购该等股份”。
2、监事的承诺
公司监事谭丽平、杨景林、陈新武就在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承诺如下:
“1、自明阳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也不由明阳电路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
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
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杨景林先生承诺“自明阳电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阳电路股份,也
不由明阳电路回购该等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票价格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
稳定股票价格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
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
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预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
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稳定股价预案公告后
至实施完毕前,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预案可以终止。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
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②公
司控股股东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
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③增持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
产;④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
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
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增持价格不超
过每股净资产。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2、发行人回购股份
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后仍无法稳定股价,公
司将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的 100.0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
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
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公司净利润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则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为上一年
度净利润的 100.00%。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高于或等于人
民币 1,000 万元,则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③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一)发行人的承诺
“1、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后 30 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0 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
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润玺投资、实际控制人张佩珂承诺:
“1、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发行人
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0 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
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
红,同时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
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
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0 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
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
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
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承诺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会计师承诺:“本所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提高日常
经营效率、保证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
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严格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
资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公司
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
实现预期效益,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
2、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
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
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
同时,公司将在现有技术研发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研发的人力和资金投入,
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公司在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及设备自动化改进
等方面的科研实力,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深入推进精益生产,持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不断
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并通过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实行费用精细
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
4、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强化投资者回报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了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1)本公司/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公司/本人不越
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
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润玺投资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润玺投资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明阳电路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发行人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
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在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持有的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明阳电路
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佩珂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佩珂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明阳电路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阳电路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3、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明阳电路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未履行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明阳电路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明阳电路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在
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
得转让,同时明阳电路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明阳电路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六、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主要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分红政策的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保持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根据公司的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在充分满
足公司预期现金支出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拟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报经股东
大会审议。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当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
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
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
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
(二)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
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深
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
利润分配。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佩珂、控股股东润玺投资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向本公司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除了直接或间接持有明
阳电路的股份外,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投资其他与明阳电路及其子公司相
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企业,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明阳电路及
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
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明阳电路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
3、凡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可能与
明阳电路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人/本公司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
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明阳电路及其子公司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
所认可的方案,避免与明阳电路及其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4、若本人/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使明阳电路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本人/
本公司同意赔偿明阳电路因本人/本公司违反本承诺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公司不再作为明阳电路的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为止。”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佩珂、控股股东润玺投资为减少及规范与本公司的关联
交易,避免资金占用,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人/本公司及本
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
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3、本人/本公
司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
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
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
人/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阳电路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
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阳电路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明阳电路
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5、如
若违反本承诺,本人/本公司将承担明阳电路、明阳电路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在本人/本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上述
承诺持续有效。”
九、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租赁房产的承诺
针对发行人所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的厂房、宿
舍、食堂等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为避免对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实际控制人张佩珂承诺如下:“若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期内因租赁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用而使发行人遭受损失,本人将全额
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十、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佩珂出具承诺:“若应有关部门要求,公司及九江明阳需
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等情形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补
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保证不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问题
致使公司及公司股东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十一、实际控制人关于历史出资问题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佩珂承诺:“明阳电路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到位。如果因
明阳电路股东历史出资问题而给明阳电路、相关股东造成任何损失,或者因上述
问题而遭受任何政府机关的处罚,本人保证将赔偿由此给明阳电路、相关股东造
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明阳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2376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3,08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
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
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3,080 万股,全部
为新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0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
终发行数量为 2,77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6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明阳电路”,股票代码“300739”,
本次公开发行的 3,080 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m;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
(www.sunshinepcb.com)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
足 1 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 年 2 月 1 日
3、股票简称:明阳电路
4、股票代码:30073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32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8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
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所述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3,080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 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深圳润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3,852,800 59.95% 2021 年 2 月 1 日
深圳盛健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5.10%
6,277,321 2021 年 2 月 1 日
(有限合伙)
深圳圣盈高有限公司 5,775,000 4.69% 2021 年 2 月 1 日
首次公开 孙文兵 2.56%
3,150,000 2021 年 2 月 1 日
发行
深圳利运得有限公司 1,921,920 1.56% 2021 年 2 月 1 日
前的股份
深圳健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0.83%
1,022,959 2021 年 2 月 1 日
合伙)
杨小亮 400,000 0.32% 2019 年 2 月 1 日
小计 92,400,000 75.00%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 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 网上定价发行股份 27,720,000 22.50% 2018 年 2 月 1 日
发行的股 网下配售股份 3,080,000 2.50% 2018 年 2 月 1 日
份 小计 30,800,000 25.00%
合计 123,200,000 100.00%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3,08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
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nshine Global Circuits Co., Ltd.
人民币 9,240 万元(本次发行前);人民币 12,320 万元(本次
注册资本
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张佩珂
成立日期 有限公司 2001 年 7 月 31 日、股份公司 2016 年 1 月 22 日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南环路 32 号 B 栋
邮政编码
电话 0755-27243968
传真号码 0755-2724360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unshinepcb.com/
电子信箱 zqb@sunshinepcb.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证券部
负责人 杨小亮
电话号码 0755-27243637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层压多层线路板;从事信息、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生
产经营精密在线测量仪器;生产经营柔性线路板;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PCB)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
PCB 全制程的生产能力,产品以小批量 PCB 为主。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在本公司所任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限
张佩珂 董事长 润玺投资 2016.1-2019.1
孙文兵 董事 圣盈高 2016.1-2019.1
王玩玲 董事 润玺投资 2016.1-2019.1
秦小虎 董事 润玺投资 2016.1-2019.1
南洁 独立董事 润玺投资 2016.1-2019.1
陈世杰 独立董事 圣盈高 2016.1-2019.1
王贵升 独立董事 润玺投资 2016.1-2019.1
谭丽平 监事会主席 润玺投资 2016.1-2019.1
陈新武 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6.1-2019.1
杨景林 监事 润玺投资 2016.1-2019.1
孙文兵 总经理 董事会 2016.1-2019.1
胡长忠 副总经理 董事会 2016.1-2019.1
王玩玲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 2016.1-2019.1
杨小亮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2016.5-2019.1
胡诗益 副总经理 董事会 2016.1-2019.1
窦旭才 副总经理 董事会 2016.1-2019.1
朱国宝 副总经理 董事会 2016.1-2019.1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 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万 占首次公开发行
序号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称 (万股) 股) 后总股本的比例
1 张佩珂 - 7,563.79 7,563.79 61.39%
2 孙文兵 315.00 577.50 892.50 7.24%
3 王玩玲 - 15.00 15.00 0.12%
4 秦小虎 - 10.04 10.04 0.08%
5 谭丽平 - 9.88 9.88 0.08%
6 杨景林 - 192.19 192.19 1.56%
7 陈新武 - 10.61 10.61 0.09%
8 胡长忠 - 55.00 55.00 0.45%
9 杨小亮 40.00 10.00 50.00 0.41%
10 胡诗益 - 33.40 33.40 0.27%
11 窦旭才 - 55.00 55.00 0.45%
12 朱国宝 - 24.54 24.54 0.20%
13 刘惠明 - 21.09 21.09 0.17%
14 刘湘娥 - 5.00 5.00 0.04%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润玺投资,润玺投资持有公司 7,385.28 万股股份,占发行
前股本总额的 79.93%。润玺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5 年 4 月 7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张佩珂
营业执照号: 91440300335121250F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住所: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
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股
权投资
润玺投资主要从事投资管理,除持有所控制企业的股权外,不从事其他业务
经营活动。润玺投资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基本财务情况如下:
项目 2017 年 1-6 月/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度/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万元) 92,092.33 86,794.02
净资产(万元) 49,721.64 44,646.13
销售收入(万元) 50,581.80 81,611.09
净利润(万元) 5,551.63 12,318.00
注:以上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佩珂,其合计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 81.8592%的权益。
张佩珂的基本情况如下:
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81 年至 1985
年,在西安交通大学机械系学习,取得本科学历;1985 年至 1987 年,在西安交
通大学机械系工作;1987 年至 1990 年,在西安交通大学机械制造专业学习,取
得硕士学位;1990 年至 1992 年,在西安交通大学微型技术教研室任教;1992
年至 1994 年,在深圳至卓飞高公司工作;1994 年至 2001 年,任深圳健鑫电子
有限公司厂长;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深圳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任润玺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盛健及深圳健玺
执行事务合伙人、香港明阳董事、九江明阳执行董事、美国明阳董事、德国明阳
总经理、德国 SPG 总经理、明阳科技(香港)董事。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佩珂的其他对外投资情
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报告期内未从事实际业务经营,正在
1 明阳科技(香港) 100 万港元 90%
办理注销手续
2,385.3818 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从事其他业
2 深圳盛健 27.72%
万元 务
388.7246 万 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从事其他业
3 深圳健玺 4.40%
元 务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润玺投资的其他对外投资情
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化工产品、高分子材料、纤维材料、
工艺品和机械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光
1 超显科技 600 万元 68.50%
电产品、半导体、太阳能产品的技术
开发及销售
电子功能材料及相关工艺设备的研
2 百柔新材料 1,000 万元 51%
发、生产和销售
注 塞孔树脂、导光板油墨的研发、生产
3 三井电子 1,120 万元 68%
和销售
注:润玺投资通过控股子公司百柔新材料间接控制三井电子,此处指百柔新材料持有三
井电子 68%的股权。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61,548 户。
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润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3,852,800 59.95%
2 深圳盛健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77,321 5.10%
3 深圳圣盈高有限公司 5,775,000 4.69%
4 孙文兵 3,150,000 2.56%
5 深圳利运得有限公司 1,921,920 1.56%
6 深圳健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22,959 0.83%
7 杨小亮 400,000 0.32%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780 0.0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9 14,712 0.01%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10 9,808 0.01%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080 万股,发行后流通股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 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2.30 元/股;对应的发行市盈率为:
1、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08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772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
效申购户数为 13,466,649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94,015,245,500 股,网上发行中签
率为 0.0294845797%,有效申购倍数为 3,391.60337 倍。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
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7,780 股,
包销金额为 1,288,494.00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约为 68,68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63,910.89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8]第 ZI10019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金额为 4,773.11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
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3,584.91
审计及验资费用 537.74
评估费用 26.42
律师费用 231.1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77.36
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 15.57
合计 4,773.11
每股发行费用为 1.5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3,910.89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02 元(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
上预计募集资金净额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699 元/股(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的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
二、2017 年 1-9 月财务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
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
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 2017 年 1-9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公司
2017 年 1-9 月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7]第 ZI10799 号《审阅报告》。
公司 2017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79,325.7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7.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314.4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8.08%,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853.9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64%。
公司 2017 年 1-9 月的经营情况相对稳定,财务数据与审计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
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7 年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 2017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 103,000 万元~108,000 万元,相
比去年同期增长 26.21%~32.3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11,700~12,900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4.98%~4.7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11,200 万元~12,400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
增长-6.27%~3.77%。前述 2017 年度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如持有本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
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
个人加强规则培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楼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梁战果、蔡晓丹
项目协办人:关建华
项目组其他成员:陈鹏、赵海明、石钟山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明阳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明阳电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同意担任明阳电路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