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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8-08-09
股票简称:捷佳伟创 股票代码:30072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C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rporation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89号涌鑫工业厂区

3号厂房第1层、4号厂房第1、2、4、5层及5号厂房第1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一八年八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本公
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
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
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
龙军、总经理李时俊、恒兴业、弘兴远业及鼎兴伟业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包括直接

3
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
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蒋婉同、蒋泽宇的监护人,梁美珍女士还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蒋婉同、蒋泽
宇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
总经理李时俊分别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
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龙军分别承诺:在梁美珍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梁美珍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富海银涛、松禾成长、上海科升、益富海、架桥富凯、麦瑞世纪、
麦瑞投资、杭州恒丰和无锡 TCL 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伍波、张勇、柯国英、周惟仲、汪愈
康和周宁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
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4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李时俊近亲属李时仲、伍波近亲属欧阳泉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时俊/伍波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李时俊/伍波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捷佳伟创股份。如李时俊/伍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时俊、伍波、周惟仲、汪愈康和周宁等 8 名自然人分
别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
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2 月 10 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该承诺不因其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减持意向承诺

(1)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持股 5%以
上的自然人股东李时俊、蒋婉同及蒋泽宇法定监护人梁美珍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承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
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
票;其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
5
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其减持公司
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
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其减持意向
予以公告。

如果其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
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海银涛、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麦瑞世纪、麦瑞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在锁定期届满后,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其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市场价格或者大宗交易双方
确定的价格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一年末的公司每股净资产。

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捷佳伟创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若富海银涛、麦瑞世纪和麦瑞投资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其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其他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意向
6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伍波、周惟仲、汪
愈康和周宁等 4 名自然人分别承诺:就其所持公司股份,在相关股份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
方面的承诺,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所持有公司股票自
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
案,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
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
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股份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
价。
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
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董事、高管增持股份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7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但不超过 50%;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
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公司回购股票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总额的 10%;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
1)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后(含控股股东及/
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
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并应在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发行人将根据捷佳伟创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捷佳伟创
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捷佳伟创股票
的各项义务。

8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李时俊、伍波、李莹、周惟仲、汪愈康及周宁就稳定股价分
别承诺:其将根据捷佳伟创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捷佳伟创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
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其将根据捷佳伟创股东大会批准的《深
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
捷佳伟创股票的各项义务。
(2)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海银涛、麦瑞世纪和麦瑞投
资分别承诺: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公司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拟进行回购股份的,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股份的议案时,如其仍
持有捷佳伟创的股份,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中投赞成票。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义务。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
司在相关监管机关作出上述认定时,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以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孰高者确定。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
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9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
司在相关监管机关作出上述认定时,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及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孰高者确定。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
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及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1)捷佳伟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2)如捷佳伟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其未能及时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其同意捷佳伟创立即停止发放其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其履行
相关承诺。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0
(1)国信证券承诺:因国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
行涉及的填补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
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
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制度时,
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本人进一步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
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
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11
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五)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分别
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职责,
不利用控制地位开展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未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参与或从事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相同、相近或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4、本人保证其控制、参股的其他关联企业将来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
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5、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
密。
6、如发行人将来扩展业务范围,导致与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
业务相同、相近或类似,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按照如下方式解决:
(1)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
(2)如发行人有意受让,在同等条件下按法定程序将相关业务优先转让给
发行人;
(3)如发行人无意受让,将相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7、本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同样
遵守以上承诺。
8、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发行人受到损失,则由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负责全部赔偿。
9、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生效,直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
12
存在关联关系时终止。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
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
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
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发行人
(1)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如上述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13
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捷佳伟创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捷佳伟创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捷佳伟
创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捷佳伟创股东大会审议;
3)上述承诺人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捷佳伟创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捷佳伟创指定账户;
4)上述承诺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捷佳伟创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捷佳伟创或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
取以下措施:
1)通过捷佳伟创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配合捷佳伟创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可能保护捷佳伟创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七)发行人相关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已经各相关
主体签署,并已明确约定该等承诺未能履行时的相关约束措施,该等承诺的内容
及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发行人律师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等责任主体业已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适用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涉及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作出了公开承诺并提
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 5 月 1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6

14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为: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
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2017 年 6 月 6 日和 2017 年 6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决定: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4,000 万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共分配红利 3,840.00 万元。上述股
利分配已于 2017 年 8 月实施完毕。
2018 年 1 月 18 日和 2018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和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4,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25 元(含税),共分配红利 6,000.00 万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
述股利分配已实施完毕。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 201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上市后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公司发展
所处阶段、盈利规模、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
回报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合
理投资回报,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应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


15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
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
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
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后,采取发
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16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17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
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应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后交由董事会。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
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下列情况为前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18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和股东回报规划已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
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提供了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租赁房产的承诺

针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创翔软件有限公司租用的深圳市涌鑫实业有限公司
360 平米的办公场所,无法办理房产证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
美珍出具相关承诺: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所承租物业存在的法律瑕疵而遭受相
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产生其他损失的,其将足额补偿公司或其子公司因此发
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失。。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承诺,如公司及下属公司被任何有权
机构要求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或因该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上述承诺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罚
款、损失及其他费用,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缴纳;如因此导致公司及
其子公司损失的,上述承诺人将无条件给予全额补偿,并不要求公司支付任何形
式的对价。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
珍分别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发行人
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
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

19
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
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
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
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
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
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59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
行新股不超过 8,00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8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
发行数量 7,2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4.1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36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捷佳伟创”,股票代码“300724”;
本次公开发行的 8,00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
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
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证券
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
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 年 8 月 10 日

21
(三)股票简称:捷佳伟创

(四)股票代码:300724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2,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8,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8,000.0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8 年 8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万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深圳市富海银涛叁号投资
3,125.04 9.77% 2019 年 8 月 10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余仲 2,933.64 9.17% 2021 年 8 月 10 日
梁美珍 2,845.07 8.89% 2021 年 8 月 10 日
左国军 2,661.76 8.32% 2021 年 8 月 10 日

首次公 蒋泽宇 1,422.53 4.45% 2021 年 8 月 10 日
开发行 蒋婉同 1,422.53 4.45% 2021 年 8 月 10 日
前的股
李时俊 1,367.71 4.27% 2021 年 8 月 10 日

伍波 1,093.72 3.42% 2019 年 8 月 10 日
张勇 1,093.72 3.42% 2019 年 8 月 10 日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
937.54 2.93% 2019 年 8 月 10 日
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科升创业投资中心
937.54 2.93% 2019 年 8 月 10 日
(有限合伙)

22
天津架桥富凯股权投资基
843.77 2.64% 2019 年 8 月 10 日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麦瑞世纪股权投资
625.01 1.95% 2019 年 8 月 10 日
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麦瑞股权投资基金
625.01 1.95% 2019 年 8 月 10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益富海股权投资合伙
520.85 1.63% 2019 年 8 月 10 日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恒丰投资管理有限公
421.9 1.32% 2019 年 8 月 10 日

无锡 TCL 创业投资合伙
416.68 1.30% 2019 年 8 月 10 日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
369 1.15% 2021 年 8 月 10 日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
242.4 0.76% 2021 年 8 月 10 日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
94.58 0.30% 2021 年 8 月 10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小 计 24,000.00 75.00% -

首次公 网下配售股份 800.00 2.50% 2018 年 8 月 10 日
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7,200.00 22.50% 2018 年 8 月 10 日
的股份 小 计 8,000.00 25.00%
合计 32,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S.C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注册资本:24,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32,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余仲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 89 号涌鑫工业厂区 3 号厂房第 1 层、
4 号厂房第 1、2、4、5 层及 5 号厂房第 1 层

经营范围:电子工业设备、光伏电池、光伏电池设备、动力电池设备、半导
体设备、电子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销售;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
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
赁活动)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和利用;与上述设备及分布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
技术及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
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
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
生产、维修、改造;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主营业务:PECVD 设备、扩散炉、制绒设备、刻蚀设备、清洗设备、自动
化配套设备等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主要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
业(分类代码:C35)

电话:0755-81449633

传真:0755-81449990

电子信箱:chinasc@chinasc.com.cn

24
董事会秘书:汪愈康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 职务/关联关系 任期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数量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梁美珍 董事 28,450,650 28,450,650
2020 年 12 月 19 日
蒋婉同 梁美珍女儿 14,225,325 14,225,325
蒋泽宇 梁美珍儿子 14,225,326 14,225,326
蒋春玲 原董事长蒋柳健姐姐 - 91,422 91,422
龙军 蒋春玲配偶 - 42,000 42,000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余仲 董事长、副总经理 29,336,432 2,891,545 32,227,977
2020 年 12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左国军 董事、副总经理 26,617,615 - 26,617,615
2020 年 12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李时俊 董事、总经理 13,677,102 - 13,677,102
2020 年 12 月 19 日
李时仲 李时俊弟弟 - 83,999 83,999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伍波 董事、副总经理 10,937,215 - 10,937,215
2020 年 12 月 19 日
欧阳泉 伍波配偶的哥哥 - 83,999 83,999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李莹 董事 - - -
2020 年 12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孙进山 独立董事 - - -
2020 年 12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林安中 独立董事 - - -
2020 年 12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许泽杨 独立董事 - - -
2020 年 12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张勇 监事会主席 10,937,215 - 10,937,215
2020 年 12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黄玮 监事 - - -
2020 年 12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柯国英 监事 - 83,999 83,999
2020 年 12 月 19 日
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周惟仲 副总经理 - 176,424 176,424
2020 年 12 月 19 日
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汪愈康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12,001 312,001
2020 年 12 月 19 日


25
姓名 职务/关联关系 任期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数量
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周宁 财务总监 - 406,271 406,271
2020 年 12 月 19 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余仲、左国军、梁美珍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间接持
有和控制发行人 48.2279%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余仲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52210119780131****;
余 仲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32,227,977 股 股 份 , 占 公 司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的
13.4283%,现任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

左国军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2900419780308****;左国军直接持有本公司 26,617,615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
总股本的 11.0907%,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梁美珍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3262419740608****;梁美珍直接持有公司 28,450,650 股股票,其子女蒋婉同、
蒋泽宇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14,225,325 股和 14,225,326 股股票,其中蒋婉同、蒋泽
宇因未成年,其所对应的股东权利由其监护人梁美珍行使,因此,梁美珍控制公
司 56,901,301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比例为 23.7089%,现任公司
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与本公司关系
深圳市捷华德亿精密设备有 塑胶吹瓶机的生产与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限公司 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其他企业
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员工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 其他企业
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员工持股平台
业(有限合伙) 其他企业
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员工持股平台
业(有限合伙) 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26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总数为 149,244 人,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持
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深圳市富海银涛叁号投资合伙企业
1 3,125.04 9.77%
(有限合伙)
2 余仲 2,933.64 9.17%
3 梁美珍 2,845.07 8.89%
4 左国军 2,661.76 8.32%
5 蒋泽宇 1,422.53 4.45%
6 蒋婉同 1,422.53 4.45%
7 李时俊 1,367.71 4.27%
8 伍波 1,093.72 3.42%
9 张勇 1,093.72 3.42%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
10 937.54 2.93%
限合伙)
10 上海科升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37.54 2.93%
合 计 19,840.08 62.00%




2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8,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14.16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4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3.86 倍(每股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4,201.09711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
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后本次网上
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535574385%,有效申购倍数为 1,867.15427 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13,280.0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3-45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28
(一)本次发行费用合计为,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与承销费用 6,836.26

审计及验资费用 790.00

律师费用 38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8.00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65.38

合 计 8,519.64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0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
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4,760.36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6.19 元。(按照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77 元。(以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2018 年 1-3 月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提醒投资者
关注的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披露。

公司预计 2018 年 1-6 月营业收入将在 78,008.16-80,781.48 万元,较 2017 年
1-6 月增长 19%-23%;预计 2018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17,252.45-
19,425.75 万元,较 2017 年 1-6 月增长 15%-29%;预计 2018 年 1-6 月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 16,596.34-17,083.59 万元,较 2017
年 1-6 月增长 11%-14%。预计 2018 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与上年同期相
比不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形。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3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兴盛街 6 号国信证券
联系地址
大厦
电话 010-88005400
传真 010-66211975
保荐代表人 金晶磊、孙建华
项目协办人 王跃先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
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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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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