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丰山集团 股票代码:603810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FENGSHAN GROUP CO., LTD)
(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二〇一八年九月
特别提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
将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
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存在跌破发
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
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殷凤山、殷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殷凤山、殷平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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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
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2%;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
予以公告(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
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股东胡惠萍系殷凤山之配偶,冯竞亚系胡惠萍之子,殷凤亮和殷凤旺系
殷凤山兄弟,殷晓梅系殷凤山孙女,上述人员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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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
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上
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同时,本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
以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
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
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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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科贷、江苏高投宁泰承
诺
公司股东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科贷、江苏高投宁泰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
企业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
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累计减持最大股份数量为本
企业所持全部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上述减持股份数量
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同时,本企业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企业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
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
业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
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
的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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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与关联方合并持股5%以上且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
亚峰承诺
陈亚峰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与其配偶顾翠月、兄弟陈亚东合计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
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
下,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
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2%;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
予以公告(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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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
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与关联方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顾翠月、陈亚东承诺
顾翠月系陈亚峰配偶,陈亚东系陈亚峰兄弟,三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顾翠月、陈亚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
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上述
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同时,本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
以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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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
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
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六)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单永祥、吴汉存承诺
单永祥和吴汉存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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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
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缪永国、王晋阳承诺
缪永国和王晋阳担任公司监事,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
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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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
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
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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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
(3)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
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
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
履行相关义务。
2、终止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
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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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2、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
进行调整),单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
的1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
薪酬总额的5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
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且领取薪
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且领取
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3、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
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并以不低于公司上一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公司
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同时保证回购结果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顺
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
第三顺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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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
件的,则由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
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
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四)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应将当年及
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
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控股股东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
为止,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 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
(如有)以及薪酬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
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为止,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3、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且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1、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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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本公司应承担的稳定公司股价的义
务。若本公司未能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则本公司同意公司按
照该预案规定的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本公司承
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制定《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稳定
股价预案》”)。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承诺将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制定《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稳定
股价预案》”)。本人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
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
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承诺将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
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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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并加大流程优化和降本增效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
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
项目将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
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正常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
应提高。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争取早
日实现预期效益回报股东。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
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
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加大流程优化和降本增效力度
公司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精细化管理,持续推行全面预
算管理,从生产技术指标、运营管理等方面对标先进企业;优化信息化系统,动
态调整产品库存,强化营销策略,降低生产成本,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合理运用
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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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制定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
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
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
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
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
障。
(六)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特此对公司及股
东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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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丰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同意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
享有。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
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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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4)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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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方式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
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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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遇到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约束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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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的议案。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相关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自然
人股东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
诺根据《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
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科贷、江苏高投宁泰
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企
业承诺根据《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
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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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
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程
序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
行购回。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殷凤山、殷平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
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回
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
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告回购方案并进行回购。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
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
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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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殷凤山、殷平以外)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
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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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七)发行人评估师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发行人评估师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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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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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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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2018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 80,194.86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7.74%;净
利润 8,557.67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86.7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8,226.21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99.14%。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招
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
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8 年以来农药产品市场行情较好,截至 2018 年 6 月末,公司在手未执行
订单金额近 2 亿元,主要产品市场需求旺盛,结合公司的库存规模、生产计划、
生产成本等情况,公司预计 2018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 98,000.00 万元~
108,000.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24%~11.57%;净利润区间为 9,500.00 万元~
10,500.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49.76%~65.5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为 9,000.00 万元~ 10,000.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55.67%~72.97%。上述数据未
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九、其他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
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存在尾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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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338 号”文审核批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28 号”
批准。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 年 9 月 17 日
3、股票简称:丰山集团
4、股票代码:603810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 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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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
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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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IANGSUFENGSHANGROUPCO.,LTD
3、注册资本:6,000 万元(发行前);8,000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殷凤山
5、住 所: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6、经营范围:农药研发、生产并销售本公司产品(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
化工中间体(除危险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有机肥料及其他化工产品(除
农药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瓦楞纸箱、纸盒、塑料制品、滤布、滤袋
制造、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酒店管理;房屋租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
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内河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农药原药/制剂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
8、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9、电 话:0515-83378869
10、传 真:0515-83373012
11、电子邮箱:fszq@fengshangroup.com
12、董事会秘书:吴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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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其
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
1、董事
截至报告期期末,本公司董事会成员 9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基本情况如
下:
姓名 任职 提名人 选聘情况 任期
第一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7 年 11 月至
殷凤山 董事长
第 16 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 1 次会议 2020 年 11 月
第一届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至
殷平 董事、总裁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第 16 次会议 2020 年 11 月
第一届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至
陈亚峰 董事、常务副总裁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第 16 次会议 2020 年 11 月
第一届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至
单永祥 董事、副总裁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第 16 次会议 2020 年 11 月
董事、财务总监、 第一届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至
吴汉存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秘书 第 16 次会议 2020 年 11 月
第一届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至
尤劲柏 董事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第 16 次会议 2020 年 11 月
第一届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至
李钟华 独立董事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第 16 次会议 2020 年 11 月
第一届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至
郑路明 独立董事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第 16 次会议 2020 年 11 月
第一届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至
陈扬 独立董事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第 16 次会议 2020 年 11 月
2、监事
截至报告期期末,本公司监事会成员 3 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基本情
况如下:
姓名 任职 提名人 选聘情况 任期
2017 年第一次股东
制剂销售负责人、 第一届监事会第 2017 年 11 月至
缪永国 大会;第二届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 10 次会议 2020 年 11 月
第 1 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 2017 年第一次股东 2017 年 11 月至
王晋阳 副总工程师、监事
10 次会议 大会 2020 年 11 月
内审部经理、职工 2017 年 11 月至
崔日宝 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
代表监事 202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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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殷平、陈亚峰、单永祥和吴汉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选聘情况 任期
殷平 总裁 第二届董事会第 1 次会议 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
陈亚峰 常务副总裁 第二届董事会第 1 次会议 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
单永祥 副总裁 第二届董事会第 1 次会议 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
财务总监、董事
吴汉存 第二届董事会第 1 次会议 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
会秘书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
如下,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动:
2018 年 6 月末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姓名 职务或关系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殷凤山 董事长 3,455.38 57.59% 3,455.38 57.59% 3,455.38 57.59% 3,455.38 57.59%
殷平 董事、总裁 420.40 7.01% 420.40 7.01% 420.40 7.01% 420.40 7.01%
董事、常务副总
陈亚峰 247.20 4.12% 247.20 4.12% 247.20 4.12% 247.20 4.12%
裁
单永祥 董事、副总裁 74.16 1.24% 74.16 1.24% 74.16 1.24% 74.16 1.24%
董事、财务总
吴汉存 37.08 0.62% 37.08 0.62% 37.08 0.62% 37.08 0.62%
监、董事会秘书
缪永国 监事会主席 123.60 2.06% 123.60 2.06% 123.60 2.06% 123.60 2.06%
监事、核心技术
王晋阳 24.72 0.41% 24.72 0.41% 24.72 0.41% 24.72 0.41%
人员
王波 核心技术人员 24.72 0.41% 24.72 0.41% 24.72 0.41% 24.72 0.41%
殷凤亮 殷凤山弟弟 49.44 0.82% 49.44 0.82% 49.44 0.82% 49.44 0.82%
殷凤旺 殷凤山弟弟 49.44 0.82% 49.44 0.82% 49.44 0.82% 49.44 0.82%
胡惠萍 殷凤山配偶 24.72 0.41% 24.72 0.41% 24.72 0.41% 24.72 0.41%
冯竞亚 胡惠萍之子 24.72 0.41% 24.72 0.41% 24.72 0.41% 24.72 0.41%
殷晓梅 殷凤山孙女 24.72 0.41% 24.72 0.41% 24.72 0.41% 24.72 0.41%
顾翠月 陈亚峰配偶 123.60 2.06% 123.60 2.06% 123.60 2.06% 123.60 2.06%
陈亚东 陈亚峰哥哥 24.72 0.41% 24.72 0.41% 24.72 0.41% 24.72 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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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殷凤山和殷平父女。本次发行前,殷凤山先生
持有公司 3,455.38 万股的股权,持股比例为 57.59%,殷平女士持有公司 420.40
万股的股权,持股比例为 7.01%,父女二人合计持股 3,875.78 万股,占本次发行
前股份的比例为 64.60%。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锁定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殷凤山 34,553,815 57.59% 34,553,815 43.19%
定3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殷平 4,204,009 7.01% 4,204,009 5.26%
定36个月
江苏高投创新价值
自上市之日起锁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4,166,667 6.94% 4,166,667 5.21%
定12个月
(有限合伙)
江苏高投宁泰创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
投资合伙企业(有 2,499,999 4.17% 2,499,999 3.12%
定12个月
限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陈亚峰 2,471,952 4.12% 2,471,952 3.09%
定12个月
江苏高投科贷创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
投资企业(有限合 1,667,335 2.78% 1,667,335 2.08%
定12个月
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
缪永国 1,235,976 2.06% 1,235,976 1.54%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顾翠月 1,235,976 2.06% 1,235,976 1.54%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王洪雷 1,177,946 1.96% 1,177,946 1.47%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单永祥 741,586 1.24% 741,586 0.93%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陈新建 733,620 1.22% 733,620 0.92%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杨玉亮 494,391 0.82% 494,391 0.62%
定12个月
殷凤亮 494,391 0.82% 494,391 0.62% 自上市之日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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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锁定期限
定3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殷凤旺 494,391 0.82% 494,391 0.62%
定3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陈建 490,801 0.82% 490,801 0.61%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吴汉存 370,805 0.62% 370,805 0.46%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杨玉福 247,195 0.41% 247,195 0.31%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陈亚东 247,195 0.41% 247,195 0.31%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王凤斌 247,195 0.41% 247,195 0.31%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顾海亚 247,195 0.41% 247,195 0.31%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沈菜平 247,195 0.41% 247,195 0.31%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冯竞亚 247,195 0.41% 247,195 0.31%
定3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许建军 247,195 0.41% 247,195 0.31%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王晋阳 247,195 0.41% 247,195 0.31%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房春荣 247,195 0.41% 247,195 0.31%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王波 247,195 0.41% 247,195 0.31%
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胡惠萍 247,195 0.41% 247,195 0.31%
定3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殷晓梅 247,195 0.41% 247,195 0.31%
定36个月
小计 60,000,000 100.00% 60,000,000 75.00% -
一、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20,000,000 25.00% -
小计 - - 20,000,000 25.00% -
合计 60,000,000 100.00% 80,000,000 100.00% -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20,020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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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殷凤山 34,553,815 43.19%
2 殷平 4,204,009 5.26%
江苏高投创新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3 4,166,667 5.21%
合伙)
4 江苏高投宁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99,999 3.12%
5 陈亚峰 2,471,952 3.09%
6 江苏高投科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667,335 2.08%
7 缪永国 1,235,976 1.54%
8 顾翠月 1,235,976 1.54%
8 王洪雷 1,177,946 1.47%
10 单永祥 741,586 0.93%
合计 53,955,261 6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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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25.43 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网上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0%。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华泰联
合证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 82,819 股,包销比例为 0.414095%。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508,600,000.00 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 W[2018]B096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5,941.40 万元,具体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1、承销费用 4,035.28
2、保荐费用 283.02
3、审计费用 632.08
4、律师费用 481.13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8.68
6、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71.21
合计 5,941.40
七、募集资金净额:44,918.60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17 元/股(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1.2474 元(按公司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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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市盈率:20.39 倍(每股收益按照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
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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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
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苏公W[2018]A1067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
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公司主要
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
及供应商的构成、经营模式、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2018年1-6月财务指标及公司预计的2018年1-9月的经营业绩已在招股
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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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
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
受本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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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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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联系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 王杰秋、袁成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
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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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签章页)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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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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