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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18
股票简称:青岛港 股票代码:601298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Port International Co., Ltd
(本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经八路12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本公司”或 “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若公司本次发

行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核准并得以实施,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

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规范公司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保证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等权利,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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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

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3)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的

40%;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满足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的40%,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计算

口径为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减累计

亏损弥补额、母子公司计提的法定公积金及必要的其他储备金额以及公司设立时

发起人股东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投入本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金额对年度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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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润的影响等因素后的金额。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满足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资本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满足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

(3)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4)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5)从保护股东权益或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需要对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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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

次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提交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和资

金需求计划提出、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向自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期间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

3、在满足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当公司存在重大投资机遇、投

资前景良好,有重大资金需求等特殊情况,公司拟定暂不进行现金分红预案时,

公司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董事会应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股价稳定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特

制定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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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公司A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

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关于回购、

增持等股份变动行为的规定,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

股价稳定,控股股东、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

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控股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

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

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2、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

公司董事会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首次触发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

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

间等信息,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该次回购总金

额不低于5,000万元。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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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条件首次触发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首次触发

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

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

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

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20%。

4、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

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顺序自动再次

产生。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3)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

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

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

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

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

分红的追索权;如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

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

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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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以与其履行增持义

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

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

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

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

施稳定股价。

4)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5)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时自动生效,

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四)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1)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

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

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

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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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

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成运

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

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

额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

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了《青岛

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

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

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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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

供制度保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五)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

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

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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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本次发行前内资股股东关于所持内资股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内资股,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 A 股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
价。青岛港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青岛港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集团持
有的青岛港 A 股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
价指青岛港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如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本集团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
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集团同意对本集团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
期进行相应调整。”

内资股股东上海码头承诺:“(1)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作出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海码头
发展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 H 股配售有关事宜的批复》(青国资委〔2017〕10 号),
青岛港向本公司发行 1,015,520,000 股内资股(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并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
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刊登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承诺,自前述内资股完
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与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
购该部分股份;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刊
登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承诺,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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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
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如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
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其他内资股股东中海码头、青岛远洋、码来仓储、光控青
岛、青岛国投承诺:“(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公
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如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
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六)持有公司 5%以上内资股股份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1、本集团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集团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
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团可进行减持。若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被修订、废止,本集团将依据不时修订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1)本集团
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集团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股份
数量时,本集团与本集团之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2)本集团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青岛港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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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
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
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青岛港股
份时,本集团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
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3)如果本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集团不再具有
青岛港控股股东或 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集团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
本承诺第(1)、(2)条的规定。(4)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股权被质押的,本集团
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
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股权被出售的,应当
执行本承诺。(5)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3、本集团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集团
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青岛港并同意归青岛港所有。如本集团未将前述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青岛港,则青岛港有权扣留应付本集团现金分红中
与本集团应上交青岛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码头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
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
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1)本公
司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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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
股份数量时,本公司与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2)本公
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青岛港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
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
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
外的方式减持青岛港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
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果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青岛港 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
续遵守本承诺第(1)、(2)条的规定。(4)本公司持有的青岛港股权被质押的,
本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
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持有的青岛港股权被出售
的,应当执行本承诺。(5)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
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青岛港并同意归青岛港所有。如本公司未将
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青岛港,则青岛港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
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青岛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码头的一致行动人中海码头、青岛远洋承诺:“1、
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
行减持。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若《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证发[2017]24 号)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15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1)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公
司与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2)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青岛港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
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青岛
港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
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
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青岛港并同意归青岛港所有。如本公司未将
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青岛港,则青岛港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
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青岛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八)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发行人承诺:“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16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
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
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
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
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
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
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
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
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
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
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
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集团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则本集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
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
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
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集团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


17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招股说明书》所载
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
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
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九)中介机构关于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青岛港国际股

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

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

错的情况除外。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18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

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

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

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

情况除外。

发行人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对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港国际”)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

间、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8年8月20日

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8)第11037号审计报告。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8

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收益计算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

第2435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表专项报告。本所对青港国际2017年12

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及2015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年度、

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的经审计的原始财务报表与经审计的

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及其说明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33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

及其说明专项报告。本所审核了青港国际于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34号内部控制审核报

告。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

年度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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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36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本所对青港国

际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

第2432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本所对青港国际2015年度及2014年度的

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7年8月2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

中天特审字(2017)第2248号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专项报告。本所对青港国

际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和H股发行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进行了复核,于2017年9

月1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2311号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本

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7年5月15日止因向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发行内

资股募集资金而新增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验资,于2017年5月16日

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526号验资报告。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7年5

月18日止因向境外投资者增资发行境外上市的外资股H股募集资金而新增的注

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验资,于2017年5月22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7)第527号验资报告。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

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

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

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十)国有股转持承诺

发行人国有股东青岛港集团、青岛远洋、青岛国投分别承诺:

同意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号)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

案以及转持方案的批复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


2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自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国有股转持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或对外质押其持有的青岛港股份,以确保国有股转持义务的顺利履行;

若承诺出具之日后国有股东身份发生变化,承诺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对青岛港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转持方案的批复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根据国务院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实施方案》(国发[2017]49 号),《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

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9]94 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本公司国有股东向社保基

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相关事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十一)承诺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

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违反

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5)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

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1、本集团将严格履行本集团就本次发行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2、如本集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集团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

充分通过青岛港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青岛港股东公开道歉。(2)向青岛港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青岛港及其股东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青岛港

股东大会审议。(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

21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归青岛港所有。(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青岛港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青岛港及其股东进行赔偿。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本集团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集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通过青岛港披露

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青岛港及其股

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青岛港及其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

通过青岛港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青岛港股东公开道歉。(2)向青岛港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青岛港及其股东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青岛港股东

大会审议。(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青

岛港所有。(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青岛港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

青岛港及其股东进行赔偿;本人若从青岛港处领取薪酬,则同意青岛港停止向本

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

诺而给青岛港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通过青岛港披露相

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青岛港及其股东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青岛港及其股东的权益。”

(十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避免资金占用、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

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不包括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于

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或参与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

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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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前或将来不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目前及今后

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3、如果本集团或本集

团控股企业发现任何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

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青岛港,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

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4、如果青岛港及其控

股企业放弃上述新业务机会且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从事该(等)竞争性业务,

则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收

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青岛港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许可的方式选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在上述

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5、如果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拟转让、出售、

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将向

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6、本集团将赔偿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因

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

损害和开支。7、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青岛港股份(合并计算)之和低

于30%;或(2)青岛港股票终止上市(但青岛港股票因任何原因暂时停止买卖

除外)。”

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就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

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青岛港资金的情况。2、于

2016年3月18日,本集团与青岛港下属公司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信贷服务的年度上限。在协议基础上,本集团

承诺,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在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规模、

开具承兑汇票等提供信贷服务总额持续小于存款规模总额,并保证下属公司贷款

安全性。3、本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

业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青岛港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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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且除上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信贷服务内容外,不会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青岛港资金及要求青岛港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如出现因本集团违反上

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青岛港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集团愿意承担由此产

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青岛港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承

诺函持续有效,直至本集团持有青岛港的股份低于5%为止。”

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就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1、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

业(不包括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将尽量减少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

联交易。2、对于与青岛港经营活动相关的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集团及本

集团控股企业将严格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内

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集团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青岛港在业务经营

等方面给予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4、本集团

将赔偿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因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

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5、上述承诺于本集团对青岛港拥有

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持股5%以上内资股股东的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就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如下:“1、对于与青岛港经营活动相关的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集团将严格

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

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集团不会利用股东身份谋求青岛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集团优于独立

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3、上述承诺于本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青岛港5%以上股份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1、本公司 2018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

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针对截止2018年9月30日之财

务情况,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

(2018)第0070号《审阅报告》。以下本公司2018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4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但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9月30日 2017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1,735,857.01 1,720,623.72
非流动资产 3,137,641.44 3,084,741.53
资产总计 4,873,498.45 4,805,365.24
流动负债 1,028,328.85 1,314,030.94
非流动负债 976,835.88 985,068.66
负债合计 2,005,164.73 2,299,099.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632,913.25 2,355,466.2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68,333.72 2,506,265.6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9月 2018年7-9月 2017年1-9月 2017年7-9月
营业收入 861,877.98 287,991.14 759,073.07 280,570.34
营业利润 380,167.15 120,919.62 318,864.45 114,105.44
利润总额 380,235.02 121,981.28 321,209.78 114,907.15
净利润 305,621.88 99,633.53 258,813.76 93,550.60
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84,462.13 93,669.85 243,365.55 88,319.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
274,840.00 91,257.21 233,423.70 83,697.55
公司股东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9月 2018年7-9月 2017年1-9月 2017年7-9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65,466.81 47,741.31 156,545.75 74,682.3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302,355.51 -316,464.68 -169,743.84 -250,576.7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260,670.57 68,777.65 327,164.17 -93,740.6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91,704.51 -195,533.76 312,401.63 -269,561.82

4)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9月 2018年7-9月 2017年1-9月 2017年7-9月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收益 7,219.31 1,259.67 6,007.35 2,260.7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961.94 1,209.87 4,751.99 2,7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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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处置理财产品收益 591.78 - 338.28 0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3,376.29 511.64 227.08 173.52
处置子公司或合营联营公司
15.95 0 -315.46 -315.46
的收益
其他非经常性营业外收支净
161.00 636.37 2,651.18 1,383.37

所得税影响额 -3,581.57 -904.39 -3,415.11 -1,572.1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122.57 -300.53 -303.48 -94.8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
9,622.13 2,412.64 9,941.85 4,621.49
性损益净额

2、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2018年1-9月,本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较为良好,实现营业收入861,877.98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3.5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4,462.13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16.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4,84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74%。

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期间,本公司经营良好,

本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无重大变化,本

公司港口经营运转正常。本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2018 年度经营业绩情况预计

根据本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本公司预计2018年营业收入为1,121,461.77万元

至1,162,960.32万元,较2017年增长约10.53%至14.62%;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329,005.00万元至341,177.00万元,较2017年增长约8.12%至

12.12%;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14,943.00万

元至326,720.00万元,较2017年增长约10.66%至14.80%。上述2018年数据未经审

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6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39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9
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1 月 21 日

3、股票简称:青岛港

4、股票代码:601298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649,110.0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5,437.6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45,437.6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9 年 1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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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 Qingdao Port International Co., Ltd

注册资本 : 603,672.4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 郑明辉

成立日期 : 2013 年 11 月 15 日

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经八路 12 号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qingdao-port.com

电子信箱 : qggj@qdport.com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经营范围 : 国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

可证为准)。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物装卸、仓

储服务;港口旅客运输服务;港口拖轮、驳运服务;船

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压力管道的安装;管道安装配套工程;液化天然气经营、

建设经营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码头开发经营、管理;港

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航道疏浚、吹填;土石方工程;

市政工程施工;船舶、浮船坞、房屋租赁;货物和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国际货运代理;施

工劳务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

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通信、信息化、建筑智能化、

消防、工业自动化工程施工;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计算器技术、通信技术开发;港口通讯设施租赁;电气

设备制造及售电;防火装置、变配电设备安装;港内送

变电;供电设备维护、电力线路、照明工程安装及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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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电气工程设计及咨询;输电、供电、受电设施的试验;

计量检定、校准、检测;防水防腐保温;海洋石油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检维修;金属钢结构、金属储罐制

造、安装。批发零售:电气设备及材料、通信设备、计

算器设备、电子设备、招标代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

港口供电、供水、供气;国内劳务派遣;汽车租赁;集

装箱装卸、中转、堆存、保管、拆箱、拼箱、装箱、洗

修、仓储;机械设备租赁;公路运输;普通货运;运输

中介服务;通信、信息服务;停车服务;道路货运代理;

客车货物配载、仓储、装卸、搬运;船舶代理;船舶服

务;海洋石油作业;船舶工程安装、维护;侯船厅;侯

船厅内客运服务;行李保管寄存(不含危险品)、打包、

铅封、装卸;订购船票、站台票;港口清淤、港口建设

工程管理;工具制造;外轮供水;物业管理;安全技术

防范工程施工;铆焊加工;铸锻加工;轮胎翻新;船舶

制造、维修;二类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

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绝缘防

火防盗装置、通信线路、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批发、零

售:建材五金、钢材、水泥、机电产品、矿石;日用百

货、文体用品、纺织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预包装

食品;汽油、柴油、润滑油、水产品及其制品、干鲜果

品、冷食、饮料;生产糕点、面粉、花生油、山泉水、

挂面、豆制品、风干肠;生产加工:针纺织品、绳网、

塑料制品、服装、篷布网;港口工属具制修;印刷;会

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 本公司主营业务为集装箱、金属矿石、煤炭、原油等各

类货物的装卸和配套服务、物流及港口增值服务、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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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配套服务等多种业务

董事会秘书 : 陈福香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包括3名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3名独立

董事。本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并可连选连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9名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任职 本届任职期间
郑明辉 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注1
焦广军 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8 年 9 月-2019 年 6 月
张为 非执行董事 2017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张江南 执行董事、总裁 2018 年 9 月-2019 年 6 月
褚效忠 非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2019 年 6 月
姜春凤 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王亚平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邹国强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杨秋林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注1:2018年4月2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焦广军担任第二届董事
会副董事长,2018年9月2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任焦广军为第二
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二)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和2

名独立监事。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6名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任职 本届任职期间
张庆财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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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李武成 监事 2018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李旭修 独立监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刘登清 独立监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刘水国 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8 月-2019 年 6 月
王晓燕 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8 月-2019 年 6 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任职 本届任职期间
张江南 总裁 2018 年 9 月至今
苏建光 副总裁 2016 年 6 月至今
姜春凤 副总裁、财务总监 2016 年 6 月至今
王新泽 副总裁 2018 年 3 月至今
陈福香 董事会秘书 2016 年 6 月至今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没

有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青岛港集团持有本公司内资股 352,217.90 万股,青
岛港集团子公司青港金控通过 QDII 信托持有 H 股 603.70 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
本的 58.35%和 0.10%,合计占比为 58.45%,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青岛港区开埠于 1892 年,为世界最大的综合性港口之一。1949 年 8 月,青
岛市人民政府港务局成立,经过几轮内部重组,该实体于 1987 年更名为青岛港
务局,并受青岛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管理。2003 年 1 月,根据国务院港口
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批准,青岛港务局改制成为青岛港
(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8.6 亿元。在分拆行政职能及相关资产后,青
岛港务局将余下资产、相关人员、债权及负债均注入青岛港集团。目前青岛港集
团的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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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港区土地开发;不动产
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港口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装卸;
港口仓储及运输业、辅助业;货物销售;港口供水、供电、供热;保洁服务;电
气设备销售;承揽电力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青岛港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 6,907,867.46 万元,
净资产 3,910,569.24 万元,2017 年度净利润 266,914.90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
信永中和青岛分所审计。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青岛港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 7,200,308.88 万元,净
资产 4,097,225.31 万元,2018 年 1-6 月净利润 175,398.30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
经信永中和青岛分所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青岛市国资委。青岛市国资委持有青岛港集团 100%的
股权,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青岛市国资委于 2004 年 9 月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组建,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
青岛市国资委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青岛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
管理工作。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联合发
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国资委《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权管理暨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青国资委[2017]57 号),同意在青岛港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时,按本次发行上限 454,376,000 股的 10%计算,将青岛港集团、
青岛远洋、青岛国投三家国有股东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全资国有股东应转持的股份数量=青岛港本次发行的 A 股的股份数
量×10%×(该国有股东持有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数量÷青岛港国有股东所持股份

32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总数)。为保持青岛港集团的国有控股地位,青岛港集团通过以自有资金上缴中
央金库的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上缴资金金额=本次青岛港实际发行 A 股的
股份数量×10%×(青岛港集团持有的青岛港股份数量÷青岛港国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青岛港 A 股发行价格,青岛远洋、青岛国投直接转持股份。具体转
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金额将根据青岛港实际发行数量及价格最终确定。

根据国务院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实施方案》(国发[2017]49 号),《财政部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
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9]94 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本公司国有股东向社保基
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相关事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按发行 454,376,000 股计算,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情况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计,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一、内资股
青岛港集团(SS) 352,217.90 58.35% 352,217.90 54.26%
上海码头 101,552.00 16.82% 101,552.00 15.64%
码来仓储 11,200.00 1.86% 11,200.00 1.73%
青岛远洋(SS) 9,600.00 1.59% 9,600.00 1.48%
中海码头 9,600.00 1.59% 9,600.00 1.48%
光控青岛 4,800.00 0.80% 4,800.00 0.74%
青岛国投(SS) 4,800.00 0.80% 4,800.00 0.74%
本次发行 A 股社
- - 45,437.60 7.00%
会公众股股东
小计 493,769.90 81.79% 539,207.50 83.07%
二、外资股(H 股)
青岛港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通过 603.70 0.10% 603.70 0.09%
QDII 信托持有)
其他 H 股股东 109,298.80 18.11% 109,298.80 16.84%
H 股股东小计 109,902.50 18.21% 109,902.50 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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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总计 603,672.40 100.00% 649,110.00 100.00%

注:上述发行后持股数量及比例系最终未进行国有股转持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总数的户数为 411,973 户,前 10 名股
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青岛港集团 352,217.90 65.32
2 上海码头 101,552.00 18.83

3 码来仓储 11,200.00 2.08

4 青岛远洋 9,600.00 1.78
5 中海码头 9,600.00 1.78
6 青岛国投 4,800.00 0.89
7 光控青岛 4,800.00 0.89
8 中信证券 26.71 0.00
9 中银国际证券 26.71 0.00
10 瑞银证券 26.71 0.00
合计 493,850.02 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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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5,437.6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61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45,437,000 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408,939,000 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24,972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776,221
股,合计 801,193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1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09,467.34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
第 0026 号”《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1,574.36 万元。根据“普华永道中
天验字(2019)第 0026 号”《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发行费用
包括:

内容 金额(万元)
承销和保荐费用 10,000.00
律师费 287.74
审计验资费 674.5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2.83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印刷费 159.26
合计 11,574.36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25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35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97,892.98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21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
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
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4 元(按本公司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6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资产负

债表,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2017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5 年度

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8)第 11037 号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2018 年 1-6 月主要财务数据

(一)简要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流动资产 1,670,301.03 1,720,623.72 1,311,464.96 1,114,593.50
非流动资产 3,049,868.92 3,084,741.53 2,516,792.46 2,053,589.85
资产总额 4,720,169.95 4,805,365.24 3,828,257.42 3,168,183.34
流动负债 1,006,319.75 1,314,030.94 1,293,992.99 1,093,638.39
非流动负债 990,836.99 985,068.66 986,008.57 719,755.45
负债总额 1,997,156.74 2,299,099.60 2,280,001.56 1,813,393.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 2,532,019.11 2,355,466.28 1,423,572.38 1,266,444.05
股东权益合计 2,723,013.21 2,506,265.64 1,548,255.86 1,354,789.50

(二)简要利润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营业收入 573,886.84 1,014,622.50 868,418.97 736,923.74
营业利润 259,247.53 396,091.87 276,284.31 241,724.48
利润总额 258,253.74 399,078.98 286,461.43 245,019.55
净利润 205,988.36 324,036.26 229,909.22 197,913.6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0,792.28 304,295.94 218,615.35 191,1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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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要现金流量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7,725.50 192,428.86 95,880.10 145,114.5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109.17 -174,223.00 -706,863.01 -315,805.5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9,448.21 348,550.32 408,437.47 193,018.0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96,170.76 361,545.15 -201,497.97 22,764.59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40,123.19 636,293.95 274,748.80 476,246.77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8-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流动比率 1.66 1.31 1.01 1.02
速动比率 1.63 1.27 0.98 0.99
资产负债率(合并)(%) 42.31 47.84 59.56 57.2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8.95 30.49 44.31 39.63
项目 2018-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90 6.38 6.77 5.57
存货周转率(次) 11.87 13.53 14.58 19.3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305,197.67 485,172.69 356,125.72 299,580.11
利息保障倍数 23.85 19.30 18.35 45.3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
0.20 0.32 0.20 0.30
流量(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32 0.60 -0.42 0.05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一)本公司 2018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

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针对截止2018年9月30日之财

务情况,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

(2018)第0070号《审阅报告》。以下本公司2018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但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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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目 2018年9月30日 2017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1,735,857.01 1,720,623.72
非流动资产 3,137,641.44 3,084,741.53
资产总计 4,873,498.45 4,805,365.24
流动负债 1,028,328.85 1,314,030.94
非流动负债 976,835.88 985,068.66
负债合计 2,005,164.73 2,299,099.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632,913.25 2,355,466.2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68,333.72 2,506,265.6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9月 2018年7-9月 2017年1-9月 2017年7-9月
营业收入 861,877.98 287,991.14 759,073.07 280,570.34
营业利润 380,167.15 120,919.62 318,864.45 114,105.44
利润总额 380,235.02 121,981.28 321,209.78 114,907.15
净利润 305,621.88 99,633.53 258,813.76 93,550.60
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84,462.13 93,669.85 243,365.55 88,319.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
274,840.00 91,257.21 233,423.70 83,697.55
公司股东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9月 2018年7-9月 2017年1-9月 2017年7-9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65,466.81 47,741.31 156,545.75 74,682.3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302,355.51 -316,464.68 -169,743.84 -250,576.7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260,670.57 68,777.65 327,164.17 -93,740.6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91,704.51 -195,533.76 312,401.63 -269,561.82

4、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9月 2018年7-9月 2017年1-9月 2017年7-9月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收益 7,219.31 1,259.67 6,007.35 2,260.7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961.94 1,209.87 4,751.99 2,786.24
处置理财产品收益 591.78 - 338.28 0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3,376.29 511.64 227.08 173.52
处置子公司或合营联营公司
15.95 0 -315.46 -315.46
的收益
其他非经常性营业外收支净
161.00 636.37 2,651.18 1,383.37


3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所得税影响额 -3,581.57 -904.39 -3,415.11 -1,572.1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122.57 -300.53 -303.48 -94.8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
9,622.13 2,412.64 9,941.85 4,621.49
性损益净额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2018年1-9月,本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较为良好,实现营业收入861,877.98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3.5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4,462.13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16.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4,84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74%。

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期间,本公司经营良好,

本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无重大变化,本

公司港口经营运转正常。本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8 年度经营业绩情况预计

根据本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本公司预计2018年营业收入为1,121,461.77万元

至1,162,960.32万元,较2017年增长约10.53%至14.62%;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为 329,005.00 万 元 至 341,177.00 万 元 , 较 2017 年 增 长 约 8.12% 至

12.12%;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14,943.00万

元至326,720.00万元,较2017年增长约10.66%至14.80%。上述2018年数据未经审

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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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将在上市后一
个月内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
接受青岛港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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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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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19 层

联系电话 : 0755-23835888

传真号码 : 0755-23835888

保荐代表人 : 叶建中、董文

联系人 : 吴维思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
与本公司、本公司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青岛港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本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
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青岛港本次发行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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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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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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