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康达新材 股票代码:002669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报告书
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
1
特别提示及声明
1、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11.0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 11,363,633 股,为向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名
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受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将于该批
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
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限售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4、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
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5、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对公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6、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
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8、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
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9、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
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上海康达化
2
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
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3
目录
特别提示及声明 ........................................................................................................... 2
目录 ............................................................................................................................... 4
释义 ............................................................................................................................... 6
第一节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8
一、本次交易方案基本情况 .................................................................................... 8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8
三、本次交易实施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7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21
一、本次交易实施过程,标的股权过户、验资以及新增股份登记 .................. 21
(三)募集配套资金 .............................................................................................. 24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31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31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33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33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35
七、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 35
第三节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 37
第四节持续督导 ......................................................................................................... 38
一、持续督导期间 .................................................................................................. 38
二、持续督导方式 .................................................................................................. 38
三、持续督导内容 .................................................................................................. 38
第五节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 40
一、备查文件 .......................................................................................................... 40
二、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 40
4
第六节中介机构声明 ................................................................................................. 42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 42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42
三、法律顾问声明 .................................................................................................. 42
四、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42
5
释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新材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
指 康达新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资产重组
康达新材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询价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本次配套融资、配套融资 指
资金
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必控科技有限
标的公司、必控科技 指
责任公司”)
标的资产 指 必控科技 68.1546%股权
北京力源 指 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必控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全欣电子 指 成都必控全欣电子有限公司,必控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西安风邦 指 西安风邦电子有限公司,必控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必控投资 指 深圳必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必控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前海必控投资 指 深圳前海必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高投 指 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盈创 指 成都盈创德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盛杰、刘志远、李成惠、龙成国、李东、曾文钦、曾健、佟
交易对方、盛杰等 32 名交 子枫、盛建强、张文琴、任红军、范凯、韩炳刚、姜华、徐
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指 珮璟、朱丽双、刘强、荣晨羽、施常富、曹洋、刘国洪、陈
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霞、刘东、徐兵、刘家沛、韩宏川、侯彦伶、袁永川、刘道
德、赵健恺、杨润、雷雨共 32 名自然人
盛杰、刘志远、李成惠、龙成国、李东、曾文钦、佟子枫、
业绩补偿义务人 指 范凯、韩炳刚、徐珮璟、刘国洪、陈霞、刘东、徐兵、刘家
沛、袁永川、刘道德共 17 名交易对方
除业绩补偿义务人外,其他交易对方统称为“非业绩补偿义务
非业绩补偿义务人 指
人”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
《购买资产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 32 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指 股份有限公司 32 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议》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指 股份有限公司 32 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议(二)》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指 股份有限公司 32 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议(三)》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6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指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指
充协议》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公告书、本公告书 指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
书
评估基准日 指 2017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最近两年一期 指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10 月
业绩补偿承诺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业绩承诺期内,必控科技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必控科技实现
承诺净利润 指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
指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券
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 指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上海东洲 指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 9 月修订)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 2 月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
第一节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基本情况
康达新材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必控科技 68.1546%股权;
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不超过 13,381.34 万元的配套资金,本次交
易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杰等 32 名自然人合计持
有的必控科技 68.1546%股权。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必控科技 100%股权收益
法估值 46,000.00 万元为参考依据,各方确认必控科技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
为 46,000.00 万元,必控科技 68.1546%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31,351.10 万元,
其中以股份支付 20,519.76 万元,以现金支付 10,831.34 万元
2、为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3,381.34 万元,不超过标的资产交
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交易并购整合费用(含中介机构费用)
后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标的资产定价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
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上海东洲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必控科技 100%股权进行评估,并以收
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必控科技
100%股权的母公司账面净资产为 14,975.98 万元,评估价值为 46,000.00 万元,
评估增值 31,024.02 万元,增值率 207.16%。
8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必控科技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确定为
46,000.00 万元,必控科技 68.1546%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31,351.10 万元。
各交易对方拟出让的股权作价情况具体如下表:
序 用于出售股份 交易作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占比
号 (股) (元)
1 盛杰 22,610,140 36.08% 165,976,894.27
2 刘志远 5,188,800 8.28% 38,090,029.91
3 李成惠 1,663,000 2.65% 12,207,778.24
4 龙成国 1,048,400 1.67% 7,696,112.27
5 李东 902,400 1.44% 6,624,353.03
6 曾文钦 888,780 1.42% 6,524,371.10
7 曾健 871,000 1.39% 6,393,851.38
8 佟子枫 827,200 1.32% 6,072,323.61
9 盛建强 803,800 1.28% 5,900,548.50
10 张文琴 790,000 1.26% 5,799,245.23
11 任红军 770,000 1.23% 5,652,428.89
12 范凯 644,000 1.03% 4,727,485.98
13 韩炳刚 626,000 1.00% 4,595,351.28
14 姜华 607,200 0.97% 4,457,343.93
15 徐珮璟 601,600 0.96% 4,416,235.35
16 朱丽双 550,000 0.88% 4,037,449.21
17 刘强 508,400 0.81% 3,732,071.23
18 荣晨羽 499,200 0.80% 3,664,535.72
19 施常富 377,000 0.60% 2,767,487.91
20 曹洋 363,000 0.58% 2,664,716.48
21 刘国洪 300,000 0.48% 2,202,245.02
22 陈霞 272,000 0.43% 1,996,702.15
23 刘东 170,000 0.27% 1,247,938.85
24 徐兵 151,000 0.24% 1,108,463.33
25 刘家沛 145,000 0.23% 1,064,418.43
26 韩宏川 120,000 0.19% 880,898.01
9
27 侯彦伶 115,000 0.18% 844,193.93
28 袁永川 100,000 0.16% 734,081.67
29 刘道德 83,000 0.13% 609,287.79
30 赵健恺 50,000 0.08% 367,040.84
31 杨润 42,000 0.07% 308,314.30
32 雷雨 20,000 0.03% 146,816.33
合计 42,707,920 68.1546% 313,511,014.19
2、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康达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发行股份和支
付现金的简要情况如下:
(1)发行股份安排
①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
②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盛杰、刘志远、
李成惠、龙成国、李东、曾文钦、曾健、佟子枫、任红军、范凯、韩炳刚、徐珮
璟、刘强、荣晨羽、施常富、曹洋、刘国洪、陈霞、刘东、徐兵、刘家沛、韩宏
川、侯彦伶、袁永川、刘道德、赵健恺、杨润、雷雨等 28 名自然人。
③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之一。
2017 年 4 月 20 日,康达新材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30,797,10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2 元人民币(含税)。该次利润
10
分配方案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实施完毕。康达新材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
施在上市公司停牌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之间,在计
算交易均价时已剔除利润分配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7 年 10 月 20 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和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如下表: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30.34 27.31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 28.98 26.09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 28.82 25.94
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7 年 10 月 20 日)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90%,即 25.94 元/股。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设有发行价格调价机制,根据公
司与必控科技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审议本次交
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一旦触发调价机制,
公司董事会可以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 目前已触发调价情形
2017 年 12 月 4 日,康达新材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正式方案等相关议案。
自 2017 年 12 月 5 日(股东大会后首个交易日)至 2018 年 1 月 2 日的 20
个交易日期间,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康
达新材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4 月 20 日收盘点数(即
1,642.73 点)的跌幅达到或超过 10%,同时,康达新材股票价格有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较康达新材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即 29.28
元/股,已经除权除息)的跌幅达到或超过 10%。因此,本次交易已触发发行价
格调整机制。
B 上市公司调价安排
11
2018 年 1 月 2 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向康达新材发出《成都必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价格调整的通知》。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
《关于签署<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32 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中的“调价基准日”由决定调价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调整为“调价触发条件”成就日(即 2018 年 1 月 3 日),调整后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19.86 元/股,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的 90%。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票数量相应调
整为 10,332,187 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康达新材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
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④发行数量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
的计算公式为:
发行的股份数=各发行对象应取得的康达新材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
的对价÷本次发行的价格
若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对价股份数为非整数(精确至个位),交易对方同意
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本次发行的股份。按交易对方所持必控科技 68.1546%股
份的交易价格 31,351.10 万元计算,依据双方约定的现金对价、股份对价支付方
式及支付安排,上市公司本次向各交易对方共计发行股份数量为 10,332,187 股,
具体情况如下:
以发行股份方
股东名 持有必控科 发行股份数 以现金方式支
序号 交易作价(元) 式支付对价
称 技股权比例 (股) 付对价(元)
(元)
1 盛杰 36.08% 165,976,894.27 116,183,825.99 5,850,142 49,793,068.28
12
2 刘志远 8.28% 38,090,029.91 26,663,020.94 1,342,548 11,427,008.97
3 李成惠 2.65% 12,207,778.24 6,857,056.92 345,269 5,350,721.32
4 龙成国 1.67% 7,696,112.27 5,387,278.59 271,262 2,308,833.68
5 李东 1.44% 6,624,353.03 4,637,047.12 233,486 1,987,305.91
6 曾文钦 1.42% 6,524,371.10 6,255,447.62 314,977 268,923.48
7 曾健 1.39% 6,393,851.38 4,475,695.97 225,362 1,918,155.41
8 佟子枫 1.32% 6,072,323.61 4,250,626.53 214,029 1,821,697.08
9 盛建强 1.28% 5,900,548.50 - - 5,900,548.50
10 张文琴 1.26% 5,799,245.23 - - 5,799,245.23
11 任红军 1.23% 5,652,428.89 3,956,700.22 199,229 1,695,728.67
12 范凯 1.03% 4,727,485.98 3,309,240.19 166,628 1,418,245.79
13 韩炳刚 1.00% 4,595,351.28 3,216,745.90 161,971 1,378,605.38
14 姜华 0.97% 4,457,343.93 - - 4,457,343.93
15 徐珮璟 0.96% 4,416,235.35 3,091,364.75 155,657 1,324,870.61
16 朱丽双 0.88% 4,037,449.21 - - 4,037,449.21
17 刘强 0.81% 3,732,071.23 3,732,071.23 187,918 -
18 荣晨羽 0.80% 3,664,535.72 2,565,175.00 129,162 1,099,360.72
19 施常富 0.60% 2,767,487.91 1,937,241.54 97,544 830,246.37
20 曹洋 0.58% 2,664,716.48 1,865,301.53 93,922 799,414.94
21 刘国洪 0.48% 2,202,245.02 1,541,571.52 77,621 660,673.51
22 陈霞 0.43% 1,996,702.15 647,460.04 32,601 1,349,242.12
23 刘东 0.27% 1,247,938.85 873,557.19 43,985 374,381.65
24 徐兵 0.24% 1,108,463.33 513,857.17 25,873 594,606.16
25 刘家沛 0.23% 1,064,418.43 745,092.90 37,517 319,325.53
26 韩宏川 0.19% 880,898.01 616,628.61 31,048 264,269.40
27 侯彦伶 0.18% 844,193.93 359,700.02 18,111 484,493.91
28 袁永川 0.16% 734,081.67 513,857.17 25,873 220,224.50
29 刘道德 0.13% 609,287.79 426,501.45 21,475 182,786.34
30 赵健恺 0.08% 367,040.84 256,928.59 12,936 110,112.25
31 杨润 0.07% 308,314.30 215,820.01 10,867 92,494.29
32 雷雨 0.03% 146,816.33 102,771.43 5,174 44,044.90
合计 68.1546% 313,511,014.19 205,197,586.14 10,332,187 108,313,428.04
13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日期间,如康达新材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息、
除权事项,则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⑤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⑥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锁定要求以及上市
公司与必控科技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必控科技交易
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业绩补偿义务人
本次交易必控科技交易对方中的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
“1、如至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在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时,其持续持有必控科
技股份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康达新材股份,自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发生《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股
份补偿事宜,则应按该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本次交易完成后,因甲方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同时,其所持上述股份在
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按下列数量解锁:
可解锁股份数=尚未解锁股份数-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应当予以补偿的
股份数
2、至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在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时,其持续持有必控科技
股份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包含 12 个月)的,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康达新材股
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在满足前述法定锁定期要求的同
时,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康达新材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分三期解锁,
解锁时间分别为康达新材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每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
日起 1 个月内;如发生《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事宜,
则应按该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本次交易完成后,因甲方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
14
增加的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同时,其所持上述股份在前述限售期届
满后按下列数量解锁:
(1)第一期可解锁股份数=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必控
科技 2017 年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
(2)第二期可解锁股份数=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必控
科技 2018 年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
(3)第三期可解锁股份数=剩余尚未解锁股份数-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应当予以补偿的股份数
上述公式中,必控科技 2017 年和 2018 年实际净利润将考虑股份支付加速行
权调整事项(必控科技因为本次交易而实施股份支付加速行权,使得原本应当于
2018 年确认的费用 641,250 元将于 2017 年进行确认。在计算上述公式时,计算
2017 年实际净利润时将扣除费用 641,250 元,计算 2018 年实际净利润时将加上
费用 641,250 元)。
上述股份解除锁定时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调整的,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调整。”
非业绩补偿义务人
本次交易必控科技交易对方中的非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
“如至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在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时,其持续持有必控科技
股份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康达新材股份,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至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在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时,其持续
持有必控科技股份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包含 12 个月)的,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
的康达新材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因康达新
材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2)现金支付安排
15
在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 30 日内,由康达新材向必控科技必控科技
交易对方一次性支付。若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事宜未能在康达新材取得本次交
易的核准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成功实施的,则康达新材应在取得本次交易的核准
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向必控科技交易对方支
付。
(3)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在过渡期内,必控科技在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
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按其持有必控科
技股权的比例享有,标的资产对应的亏损金额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
全额补足。交易各方承担的补足责任金额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必控科技股份的
相对比例(即交易各方各自持有的必控科技股份占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必控科技
股份的比例)承担。
(4)标的资产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
股东按各自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共同享有。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1、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特定
投资者。
3、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16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的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的首日,即认购邀请书发送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2019 年 2 月 26 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即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 11.00 元/股。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1.00 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
交易日均价 12.22 元/股的 90%。
4、发行数量
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
过 13,381.34 万元,且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配套
融资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询
价结果最终确定。
5、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6、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股份上市首日起 12 个
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约定。
三、本次交易实施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交易前后前十大股东
17
1、本次交易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2月28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唐山金控产业孵化器集团有限公司 62,700,000 26.00%
新华基金-工商银行-中航信托-中航信托天
2 启【2016】181 号瑞东新材料定增项目集合资金 7,871,602 3.26%
信托计划
3 陆企亭 7,007,616 2.91%
4 盛杰 5,855,142 2.43%
金鹰基金-工商银行-万向信托-万向信托-
5 5,744,623 2.38%
星辰 18 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
6 徐洪珊 5,041,463 2.09%
7 张立岗 4,603,450 1.91%
8 侯一斌 3,311,600 1.37%
9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079,710 1.28%
10 储文斌 2,351,832 0.98%
合计 107,567,038 44.61%
2、本次交易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唐山金控产业孵化器集团有限公司 62,700,000 24.83%
新华基金-工商银行-中航信托-中
2 航信托天启【2016】181 号瑞东新材料 7,871,602 3.12%
定增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 陆企亭 7,007,616 2.78%
4 盛杰 5,855,142 2.32%
金鹰基金-工商银行-万向信托-万
5 向信托-星辰 18 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 5,744,623 2.28%
金信托
6 徐洪珊 5,041,463 2.00%
7 张立岗 4,603,450 1.82%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8 4,545,454 1.80%
企业(有限合伙)
18
9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079,710 1.22%
1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27,272 1.08%
(二)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241,129,288 股。本次上市公司拟发行
11,363,633 股股份,本次发行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252,492,921 股。本次
发行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完成后
本次新增
项目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的
12,618,299 5.23% 11,363,633 23,981,932 9.50%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
228,510,989 94.77% 0 228,510,989 90.50%
流通股
合计 241,129,288 100.00% 11,363,633 252,492,921 100.0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唐山金控产业孵化器集团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为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会发生变化。
(三)资产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增加,净资产相应增加,有利于公司的
长期持续发展。
(四)业务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是国内胶粘剂行业中专注于中高端胶粘剂产品研发、
生产和销售的领先公司之一。作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结构胶粘剂材料的主要
供应商之一,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软材料复合包装、国防军
工、电子电器、汽车、轨道交通、建筑、机械设备及工业维修等领域。
本次拟收购的必控科技主营业务为滤波器、滤波组件和电源模块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电磁兼容预测试系统及解决方案等。本次交易完成后,
19
上市公司将业务范围扩展至电磁兼容领域,自身的业务规模将得到提升,从而进
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通过本次交易置入优质的标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将得到一定的提高。
此外,必控科技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良好,其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后将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治理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章程》得到有效执行,设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形成了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018 年 11 月 4 日,康达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企亭先生及其一致行
动人徐洪珊先生、储文斌与唐山金控产业孵化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
金控孵化”)签署了《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陆企亭先生、徐洪珊先生、储文斌先生拟向唐山金控孵化转让其所持有的康达新
材 62,7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约占康达新材总股本的 26%)。2018 年 12
月 7 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通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军工事项审查程序。2019
年 1 月 4 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2019 年 1 月
11 日,陆企亭先生、徐洪珊先生、储文斌先生与唐山金控孵化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此次股份过户完成后,唐山金控孵
化合计持有康达新材 62,700,000 股股份,占康达新材总股本的 26%,成为康达新
材的控股股东,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康达新材实际控制
人。
除上述股权转让外,康达新材没有发生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
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高管人员结构
20
2019 年 2 月 14 日,康达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等议案,选
举王建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姚其胜先生为副董事长,聘任陆企亭
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名誉董事长,聘任姚其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聘任宋兆庆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刘丙江先生、程树新先生、陆巍先生、
屠永泉先生、王志华先生、於亚丰先生、沈一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宋兆
庆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沈一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属于正常人员变动,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
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上
述人员变动不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独立性将不会
因此而发生改变。
(七)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必控科技 99.8998%股权。必控科技主营业务
为电磁兼容设备、电磁兼容加固产品及屏蔽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必控科技相同或相似业务,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各交易对方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均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实施过程,标的股权过户、验资以及新增股份
登记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21
1、2017 年 8 月 21 日,国防科工局印发(科工计[2017]966 号)《国防科工
局关于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国防科
工局经对相关军工事项进行审查,原则同意康达新材收购成都必控部分股权。意
见有效期 24 个月。
2、2017 年 9 月 15 日和 2018 年 1 月 16 日,必控科技两次向四川省国防科
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提交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豁免请示》。2018 年 2
月 1 日,必控科技收到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国防科工局关于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重组上市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国防科工局已经批准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
方案。
3、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预案。
4、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正式方案等相关议案。
5、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正式方案等相关议案。
6、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
案》、《关于签署<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32 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三)>的议案》等议案。
7、本次交易已于 2018 年 2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并获得有条件通过。
8、2018 年 2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
22
9、2018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8]472 号《关于核准上
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盛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核准本次交易。
10、2018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签署<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32 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四)>的议案》。
11、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签署<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32 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的议案》。
12、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13、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将公
司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
起延长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股权过户、验资以及新增股份登记
1、标的股权过户
2018 年 4 月 9 日,本次交易之标的公司必控科技就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19150B),必控科技已经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本
23
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全部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并办理完毕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必控科技变更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持有必控科技 99.8998%
的股权。
2、标的股权验资
2018 年 4 月 10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8)第
320ZA0002 号),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过户事宜进行了验证。
3、新增股份登记
2018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
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其已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受理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
公司股东名册。
(三)募集配套资金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在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向截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 20 家,证券公司 10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5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 2 名送达了《上
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
报价单》。
在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后至询价日期间,北京米勒克尔科
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2 名询价
对象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表达认购意向。在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见证
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分别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和 2019 年 2 月 26 日向北京米勒
克尔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送
了《认购邀请书》。
24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申购报价情况
2019 年 2 月 28 日(T 日)上午 9:00 至 12:00,在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
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 4 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
及其附件。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4 家投资者在规定的时
间内发送全部申购文件及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600 万元。首轮申购报
价中有效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2,500 万元。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全部有效申购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1.00 元/股。
上述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如下(按照时间排序):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有效
认购对象 类型
号 (元/股) (万元) 报价
一、参与申购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
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11.00 3,000 是
深圳市博鼎华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 其他 11.01 2,000 是
合伙)
13.00 2,500
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 12.00 2,500 是
11.00 2,500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4 其他 11.05 5,000 是
企业(有限合伙)
二、申购不足时引入的其他投资者
1 不适用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按照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的程序和规则,依据《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其他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为 11.00 元/股,较发行底价 11.00 元/股溢价 0%,相对于公司
股票 2019 年 2 月 25 日(发行期首日前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13.37 元/股折价 17.73%,
25
相对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平均价 12.22 元/股折价
9.98% 。初步确定拟 发行股份 数量为 11,363,633 股,预计募 集资金总 额为
124,999,963.00 元 , 不 超 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的 发 行 金 额 上 限
133,813,400 元,发行对象总数为 4 名。按照《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确
定的原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鼎华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 4 家投资者获得足额配售。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拟配售股份情况如下表:
锁 定
序 获配金额
发行对象 类型 获配股数(股) 期
号 (元)
(月)
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2,727,272 29,999,992.00 12
深圳市博鼎华象投资合伙
2 其他 1,818,181 19,999,991.00 12
企业(有限合伙)
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 2,272,726 24,999,986.00 12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
4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其他 4,545,454 49,999,994.00 12
伙)
合计 11,363,633 124,999,963.00 -
4、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数自发行股份上市首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
按照前述安排进行锁定。
5、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26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限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
票据);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深圳市博鼎华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鼎萨恒顺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
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
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他
限制项目)。
(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交易服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
品,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承销与保荐)。
(4)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 515 号 2 幢 2 层 B-201 室、B-20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军民融合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发行对象的核查
27
经主承销商对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查验,相关发行对象登记备案的具
体情况如下: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无需履行
备案程序。
2、深圳市博鼎华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已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进行了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以其管理的“长城国瑞证券阳光1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长城国瑞证券阳光1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
该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4、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已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发行对象的认购产品及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序号 认购产品 认购资金来源
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萨恒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鼎华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
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阳光 13 号单一资产管
3 陈棋桦
理计划
长城国瑞证券阳光 14 号单一资产管
4 宋晓明
理计划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纺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云锋新呈投资中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心(有限合伙)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28
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巨人投资有限公司
华谊兄弟互娱(天津)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富华永盛投资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
西藏雷泽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
深圳市宝德昌投资有限公
司
西藏福茂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西藏稳盛进达投资有限公
司
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大榭旭
简斌
腾创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
孙明明
(有限合伙)
王育莲
上海众付资
产管理中心 上海众付
(有限合伙) 投 资 管 理
有限公司
冯玉良
周忻
喻会蛟
周少明
彭晓林
戚金兴
方洪波
卢宗俊
吴光明
刘广霞
陈德军
施永宏
邹文龙
倪秀芳
张丹凤
马瑞敏
宗晔
黄鑫
29
王育莲
经核查,发行对象中不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等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
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 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
C3、C4、C5。本次康达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
者和普通投资者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经对投资者提供的适当性管
理相关资料核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鼎华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均属于专业投资者Ⅰ,其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发行的
风险等级相匹配。
7、缴款与验资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11,363,633 股,发行价格为 11.00 元/股。截至 2019
年 3 月 5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经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9)第 320ZA0003 号
《验资报告》验证,主承销商已收到康达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缴纳的
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124,999,963.00 元。
截至 2019 年 3 月 5 日,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支付给券商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9)第 320ZA0004 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4,999,963.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
币 10,537,6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4,462,363.00 元。其中:计入股本
人民币 11,363,633.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03,098,730.00 元。
30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与验资合
规,符合《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规定。
8、新增股份登记事宜的办理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受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将于该批股份
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限售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
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
的调整情况
2018 年 6 月 4 日,康达新材董事会收到董事屠永泉先生、独立董事林中祥
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屠永泉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康达新材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职务,屠永泉先生辞职后仍在康达新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林中祥因个
人原因,申请辞去康达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屠永泉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林中祥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康达新材独立董事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林中祥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
立董事。
2018 年 6 月 11 日,康达新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31
选人的议案》等议案,提名蒋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王远
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候选
人,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2018 年 6 月 27 日,康达新材召
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8 年 6 月,康达新材董事会收到董事长姚其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姚
其胜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该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
生效。2018 年 6 月 28 日,康达新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选举
蒋华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选举姚其胜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副董事长职务。
2019 年 1 月 22 日,康达新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王
建祥先生、姚其胜先生、刘丙江先生、宋兆庆先生、刘君女士、程树新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王远立先生、周华先生、姚海放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日,康达新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同意提名耿学军先生、孔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
2019 年 2 月 14 日,康达新材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
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
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议案,王建祥先生、姚其胜先生、
刘丙江先生、宋兆庆先生、刘君女士、程树新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王远立先生、周华先生、姚海放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耿
学军先生、孔立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2
2019 年 2 月 14 日,康达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等议案,选
举王建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姚其胜先生为副董事长,聘任陆企亭
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名誉董事长,聘任姚其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聘任宋兆庆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刘丙江先生、程树新先生、陆巍先生、
屠永泉先生、王志华先生、於亚丰先生、沈一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宋兆
庆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沈一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2 月 14 日,康达新材召开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经民主
表决,选举朱秀芳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并与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2 名股东代表监事耿学军先生、孔立军先生共同
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同日,康达新材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耿学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主席。
上市公司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属于正常人员变动,公司的生
产经营稳定,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变化。上述人员变动不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标的资产交割过程中,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
司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的情形。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本次标的资产交割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33
2017 年 10 月 19 日,康达新材与必控科技 32 名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购买资产协议》。
2017 年 10 月 19 日,康达新材与必控科技股东盛杰、刘志远、李成惠、龙
成国、李东、曾文钦、佟子枫、范凯、韩炳刚、徐珮璟、刘国洪、陈霞、刘东、
徐兵、刘家沛、袁永川、刘道德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
2017 年 11 月 16 日,康达新材与必控科技 32 名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7 年 11 月 16 日,康达新材与必控科技业绩补偿义人签署了《业绩承诺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8 年 1 月 9 日,康达新材与必控科技 32 名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18 年 1 月 19 日,康达新材与必控科技 32 名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2018 年 7 月 15 日,康达新材与必控科技 32 名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2018 年 10 月 15 日,康达新材与必控科技 32 名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五)》。
目前上述协议已经生效,康达新材已完成了相关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交易
双方已经履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内容,无违反约定的行为。康达
新材与交易对方与利润补偿相关的协议正在执行中。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承诺》、《关于合法合规的承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业绩补偿
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盛杰及
交易对方中的关键人员出具了《关于竞业限制的承诺》,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盛杰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
34
已在《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报告书》中披露。交易双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
情形。
(三)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本次交易中,必控科技的
过渡期间确认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 9 日。经必控科技财务部门测算,
过渡期间未发生相关亏损,不需要交易对方承担。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事项
上市公司尚需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
票而导致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截至目前,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
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
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七、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
35
发行对象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
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本次交易已按《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实施,实施结果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尚需办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所述的后
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6
第三节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之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11,363,633 股,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完成预登记。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新增股份锁定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之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之“6、本次发行股份锁
定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 2019
年 3 月 15 日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
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37
第四节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中天国富证
券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了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
自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自 2018 年 4 月
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本公司进
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对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
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5、配套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6、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7、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38
8、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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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盛杰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72 号);
2、《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
3、致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9)第 320ZA0004 号);
4、必控科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19150B);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
6、中天国富证券出具的《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金杜律师出具的《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独立财务顾问
名称: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
地址:
区集中商业(北)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电话: 021-38582000
传真: 021-68598030
联系人: 刘冠勋、纵菲
(二)法律顾问
40
名称: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1 座 16 楼
负责人: 张如积
电话: 028-86203818
传真: 028-86203819
联系人: 刘浒、赵志莘
(三)审计与验资机构
名称: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负责人: 徐华
电话: 010-85665588
传真: 010-85665120
联系人: 沈在斌、王传文
(四)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 889 号太平洋企业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小敏
电话: 021-52402166
传真: 021-62252086
联系人: 杨黎鸣、朱淋云
41
第六节中介机构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三、法律顾问声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42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备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王建祥 姚其胜 宋兆庆
刘丙江 刘君 程树新
王远立 周华 姚海放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3 日
43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
进行了核查,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主办人(签字):
刘冠勋纵菲
项目协办人(签字):
孙菊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余维佳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3 日
44
三、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及其摘
要,确认上述文件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
人在上述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上述文件不致因所引用内
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字):
刘浒 赵志莘
单位负责人(签字):
张如积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2019 年 3 月 13 日
45
四、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及其摘要,确认上述文件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注册会
计师对发行人在上述文件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上述文件不致因
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徐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
沈在斌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
王传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 年 3 月 13 日
46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3 日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