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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6-26
股票简称:新化股份 股票代码:603867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hua Chemical Co., Ltd.)

(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 90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本公司”或“发行
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持股比例 5%以上的法人股东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持有公司股份的 7 名股东胡健、包江峰、王卫明、赵建标、洪益琴、
胡建宏、徐利红分别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 36 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3、持有公司股份的 2 名股东徐卫荣、方军伟分别以监事身份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 36 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3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4、公司其他 6 名股东宋凌、吴永根、金志好、郑笔文、程丽仙、叶卫珍
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股东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
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
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
的,在 6 个月内遵守前述关于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比例承诺;

(3)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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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 10%,
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
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
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6)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发行人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
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
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
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股东胡健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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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
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
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
的,在 6 个月内遵守前述关于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比例承诺;

(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股
份数量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 10%,在
锁定期满后的第 13-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
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6)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发行人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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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
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
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
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三)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
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自中国证
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
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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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
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
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
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护。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
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上
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前 30 个工作日发行人股票交
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
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
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
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执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
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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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
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承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单位出具的申请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单位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
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
价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
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满
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
情形下,则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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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其中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一顺位义务人,公司为第二顺位义务人。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承诺,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
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
关增持的内容),并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
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
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增
持公司股份。

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为了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参与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均未向
公司提交增持计划书,或者其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然存在
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将依据有
关规定,实施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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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予以公告。公司将针对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当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可以视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在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
股价,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
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
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
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
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
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
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
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稳定股价的其他措施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增加稳定股价机制启动
次数的议案,也可以提出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削减开支、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其他措施的预案。

但采用股价稳定机制的时候应当考虑:A、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B、不能迫使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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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
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发行人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
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
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分红(包括直
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
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5、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前签署相关承诺
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需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
措施及承诺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达到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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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可能会受股本摊薄的影响,相对上年
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

为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形,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经营收
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但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
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已积累了广泛的优质客户和丰富的产品生产经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
口碑。未来,公司将继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业务覆盖范围,不断开拓市场,
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
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
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科学合
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治理风险。

(三)利用自有资金尽早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为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早实现效益,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
位前,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或负债方式先行投入启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从而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效益可以早日实现。

(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建设募投项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
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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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目建设,早日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

(五)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有
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
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特此提示。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填补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保障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由发行人董事会或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
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若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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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
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依法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等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四)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并且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若公司利润增长迅速,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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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的合理性。

(五)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议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
权益为出发点,并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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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表意见,董事会做出决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
发行后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六、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上述承诺已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合法。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
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 2019 年 1-3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5829 号),公司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67,793.88 万元,所有者权益 91,819.04 万
元。公司 2019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 54,329.0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为 4,062.17 万元,归属 于发 行人 股东 扣除非 经常 性损 益后 的净利 润为
3,883.66 万元。与 2018 年同期相比,公司 2019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增
长 0.28%、5.04%和 16.35%,盈利能力较强。

预计公司 2019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08,000 万元~115,000 万元,同比
变动-4.84%~1.3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100 万元~9,300
万元,同比增长 1.26%~3.49%;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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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者的净利润 8,700 万元~8,900 万元,同比增长 8.15%~10.64%。以上数据未
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和
原材料的采购规模以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
及供应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
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
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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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58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
115 号”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6 月 27 日

3、股票简称:新化股份

4、股票代码:603867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4,00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5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
的 3,5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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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hua Chemical Co., Ltd.

注册资本:10,50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胡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 年 9 月 2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8 年 6 月 16 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 909 号

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传真:0571-64755918

互联网网址:www.xhchem.com

电子信箱:xhhg@xhchem.com

所属行业:C 制造业—C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经营范围:双氧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涉及前置审批的产品凭
有效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般经营项目:香料香精、化肥(仅
限氮、钾肥及复合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压力容器
的设计、压力管道的设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机械制造、加工,化工设备
安装(凡涉特种设备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

董事会秘书:胡建宏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
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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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任职期间

1 胡健 董事长 中国 2017 年 5 月-2020 年 5 月

2 包江峰 董事、总经理 中国 2017 年 5 月-2020 年 5 月

3 王卫明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2017 年 5 月-2020 年 5 月

4 应思斌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2017 年 5 月-2020 年 5 月

5 赵建标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2017 年 5 月-2020 年 5 月

6 许玫欣 董事 中国 2017 年 5 月-2020 年 5 月

7 王利军 独立董事 中国 2018 年 7 月-2020 年 5 月

8 祝立宏 独立董事 中国 2017 年 8 月-2020 年 5 月

9 罗娟香 独立董事 中国 2017 年 8 月-2020 年 5 月

10 徐卫荣 监事会主席 中国 2017 年 5 月-2020 年 5 月

11 方军伟 监事 中国 2017 年 5 月-2020 年 5 月

12 李文德 监事 中国 2017 年 5 月-2020 年 5 月

13 胡建宏 董事会秘书 中国 2017 年 5 月-2020 年 5 月

14 洪益琴 财务总监 中国 2017 年 5 月-2020 年 5 月

15 徐利红 总工程师 中国 2017 年 5 月-2020 年 5 月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1 胡健 董事长 14,772,815 10.5520%

2 包江峰 董事、总经理 1,649,620 1.1783%

3 王卫明 董事、副总经理 1,873,617 1.3383%

4 赵建标 董事、副总经理 1,341,056 0.9579%

5 徐卫荣 监事会主席 1,341,056 0.9579%

6 方军伟 监事 281,858 0.2013%

7 洪益琴 财务总监 1,045,364 0.7467%

8 胡建宏 董事会秘书 157,248 0.1123%

9 徐利红 总工程师 527,521 0.3768%

10 应登宇 核心技术人员 146,150 0.1044%

11 谢自强 核心技术人员 120,414 0.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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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2 刘训军 核心技术人员 115,150 0.0823%

13 兰昭洪 核心技术人员 101,910 0.0728%

14 程丽仙 - 3,471 0.0025%

15 叶卫珍 - 43,911 0.0314%

合计 23,521,161 16.8008%
注:程丽仙女士系赵建标先生的配偶,叶卫珍女士系包江峰先生的配偶。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
属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
属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第一大股东建德市国资公司持股比例为
17.22%;第二大股东胡健持股比例为 10.55%;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在 5%以
下,合计为 72.23%。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30%的情况,不存在
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对公司决策构成实质性影响,
股权比较分散,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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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锁定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建德市国资公司
1 24,114,101 22.9658 24,114,101 17.2244 36 个月
(SS)

2 胡健 14,772,815 14.0693 14,772,815 10.5520 36 个月

3 宋凌 3,709,000 3.5324 3,709,000 2.6493 36 个月

4 王卫明 1,873,617 1.7844 1,873,617 1.3383 36 个月

5 金志好 1,785,483 1.7005 1,785,483 1.2753 36 个月

6 包江峰 1,649,620 1.5711 1,649,620 1.1783 36 个月

7 吴永根 1,567,330 1.4927 1,567,330 1.1195 36 个月

8 徐卫荣 1,341,056 1.2772 1,341,056 0.9579 36 个月

9 赵建标 1,341,056 1.2772 1,341,056 0.9579 36 个月

10 郑笔文 1,082,925 1.0314 1,082,925 0.7735 36 个月

11 洪益琴 1,045,364 0.9956 1,045,364 0.7467 36 个月

12 徐利红 527,521 0.5024 527,521 0.3768 36 个月

13 方军伟 281,858 0.2684 281,858 0.2013 36 个月

14 胡建宏 157,248 0.1498 157,248 0.1123 36 个月

15 叶卫珍 43,911 0.0418 43,911 0.0314 36 个月

16 程丽仙 3,471 0.0033 3,471 0.0025 36 个月

17 其余 792 名股东 49,703,624 47.3367 49,703,624 35.5026 12 个月

合计 105,000,000 100.0000 105,000,000 75.0000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 本次发行的股份 - - 35,000,000 25.0000

合计 - - 35,000,000 25.0000

总合计 105,000,000 100.0000 140,000,000 100.0000

注:股东名称后 SS(即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有股东,下同。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7,600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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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后持股数量(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1 建德市国资公司(SS) 24,114,101 17.2244

2 胡健 14,772,815 10.5520

3 宋凌 3,709,000 2.6493

4 王卫明 1,873,617 1.3383

5 金志好 1,785,483 1.2753

6 包江峰 1,649,620 1.1783

7 吴永根 1,567,330 1.1195

8 徐卫荣 1,341,056 0.9579

9 赵建标 1,341,056 0.9579

10 郑笔文 1,082,925 0.7735

合计 53,237,003 38.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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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5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6.2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
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350 万股,网上申购发行 3,150 万股。

五、包销情况: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完成后,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包销 117,567 股余股,包销股数占发行总量的比例为 0.3359%,包
销金额共计 1,915,166.43 元。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7,015.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 号《验资报
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7,948.53 万元(不含税)。发
行费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验[2019]180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费用
包括:


内容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5,00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860.000000

律师费用 551.548868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18.867924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18.113208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7,948.5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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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2.27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9,066.47 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15 元(按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15 元(按本公司 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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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42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此外,公司 2019 年 1-3 月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5829 号),审阅意见为:“根据我们的审阅,
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新化股份公司 2019 年第 1 季度财务报表
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新化股份公
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
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
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
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
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
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预计公司 2019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08,000
万元~115,000 万元,同比变动-4.84%~1.3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9,100 万元~9,300 万元,同比增长 1.26%~3.49%;预计实现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700 万元~8,900 万元,同比增长
8.15%~10.64%。预计公司 2019 年 1-6 月经营情况保持良好态势,不会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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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账号 3623763857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建德支行(账号 120225251990002085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建德支行(账户 30306318001880009336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德支行(账号 3305016175350000070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 216120100100160442)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已与保荐机
构和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
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轶铭、林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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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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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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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保荐代表人:谭轶铭、林浣

项目协办人:方瑞荣

其他项目人员:李楠、朱晓芬、曹路、张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股票上市条件,同意担任浙江新化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日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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