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
2 号 2 幢 17 层 01-14 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〇一九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上市公告书中“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壹网壹创”系指“杭州壹网壹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振宇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
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
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
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等。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网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
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
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
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等。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
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吴舒、深圳市福鹏宏祥叁号股权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
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
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
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
减持情况等。
5、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
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
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四)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帆、卢华亮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
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
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
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等。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五)公司股东刘希哲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4、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六)公司股东杭州网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
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
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杭州网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振宇、公司
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
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在公司领取
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熟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满足启动条件后的 3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依
法召开董事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并在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
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满足启动条件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
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
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实施前
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
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将遵循以
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
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同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
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企业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方案。
3、实际控制人增持
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满足启动条件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
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实际控
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实
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
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将遵循
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
的 3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20%之中的高者;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
总和(税后)的 6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4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
定股价方案。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
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
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
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执行,但将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20%;
(2)同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
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1、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本
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
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回购股份、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
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
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
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
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杭州网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企业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
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
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或司法机关的有效裁决所认定的为准。
4、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企业关于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本企业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
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企业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本企业所持
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林振宇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
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
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
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或司法机关的有效裁决所认定的为准。
4、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
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人关于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本人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现金分红,以及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
和的 30%作为履约担保,且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
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本人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
正情况,并以本人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 30%作为上述承
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广发证券制作、出具的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广发证券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
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广发证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
外。
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
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
过错的除外。”
四、利润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
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杭州壹网壹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明确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
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本条第 6 项所述
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
股票股利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
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
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
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
金分红比例低于本条第 3 项规定的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
分配的资金用途,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
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7、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
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
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 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
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
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
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
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销售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全球化布局,致力
于为全球更多客户提供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产品、
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国际、国内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促进市场拓展,
优化公司在国内、国际市场的战略布局。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
了《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
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5、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
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
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
制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
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
整。
(7)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
因此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本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直至本人实
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④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
人或者股东的相关损失。”
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
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发行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相应承诺并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680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000,000 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
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0,000,000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
新股,无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 38.30 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壹网
壹 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9]59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股票简称“壹网壹创”,股票代码“30079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0,000,000 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9 月 27 日
3、股票简称:壹网壹创
4、股票代码:30079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0,000 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0,00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0,000,000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可上市交易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
项目 股东名称 日期(非交
(万股) 股本比例
易日顺延)
杭州网创品牌管理有限 2022 年 9 月
3,101.67 38.7709%
公司 27 日
2022 年 9 月
林振宇 861.84 10.7729%
27 日
中金佳泰贰期(天津)
2020 年 9 月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418.82 5.2353%
(有限合伙) 27 日
深圳市福鹏宏祥叁号股
2020 年 9 月
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350.42 4.3802%
首次公 合伙) 27 日
开发 2020 年 9 月
行前的 吴舒 308.18 3.8522%
股份 27 日
2020 年 9 月
张帆 296.80 3.7100%
27 日
2020 年 9 月
卢华亮 236.81 2.9602%
27 日
杭州网哲投资管理合伙 2020 年 9 月
215.39 2.6924%
企业(有限合伙) 27 日
2020 年 9 月
刘希哲 210.07 2.6258%
27 日
首次公
开发 2019 年 9 月
网上发行股份 2,000.00 25.0000%
行的股 27 日
份
合计 8,000.00 100.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ONECHANCE TECH CORP.
法定代表人 林振宇
6,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6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6 年 3 月 16 日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 2 号 2 幢 17 层 01-14 单元
邮政编码 310018
电话号码 0571-85088289
传真号码 0571-8508828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topwinchance.com/
负责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关系 证券部
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张帆
电子邮箱 onechance@dajiaok.com
董事会秘书联
0571-85088289
系电话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
所属行业
处行业归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
董事会秘书传
0571-85088289
真
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品牌策划;批发、零售(含网
经营范围 上销售):化妆品(除分装),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业务 为国内外知名快消品品牌提供全网各渠道电子商务服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后,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间接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任职期限
(万股)
董事长、总 直接持股 861.84 10.7730% 2019 年 3 月 16 日-
林振宇
经理 间接持股 1648.83 20.6104% 2022 年 3 月 15 日
董事、副总 直接持股 236.81 2.9601% 2019 年 3 月 16 日-
卢华亮
经理 间接持股 489.67 6.1209% 2022 年 3 月 15 日
董事、董事 直接持股 296.8 3.7100% 2019 年 3 月 16 日-
张帆
会秘书 间接持股 406.81 5.0851%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19 年 3 月 16 日-
杨杰 董事 间接持股 37.26 0.4658%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19 年 3 月 16 日-
王雷 董事 间接持股 1.16 0.0145%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19 年 3 月 16 日-
石中豪 董事 间接持股 13.46 0.1683%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19 年 3 月 16 日-
陆文婷 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股 6.73 0.0841%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19 年 3 月 16 日-
高凡 监事 间接持股 2.21 0.0276%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19 年 3 月 16 日-
王浩岩 监事 间接持股 13.46 0.1683%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19 年 3 月 16 日-
许旭光 独立董事 未持股 - -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19 年 3 月 16 日-
杨央平 独立董事 未持股 - -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19 年 3 月 16 日-
俞毅 独立董事 未持股 - -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19 年 3 月 16 日-
张滨滨 财务负责人 未持股 - -
2022 年 3 月 15 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网创品牌管理持有公司 3,101.6708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8.7709%,是壹网壹创的控股股东。
网 创 品 牌 管 理 设 立 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1015898786756,法定代表人张帆,注册资本 1,994 万元,住所为浙江省杭
州市江干区环站东路 97 号云峰大厦 1 号楼 1416 室。经营范围为:服务:品牌管
理、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企业管理咨询。
网创品牌管理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总资产 7,103.59 5,405.67 营业收入 - -
净资产 7,060.76 5,389.31 净利润 1,671.45 2,684.24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杭州中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林振宇直接持有公司 861.8356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0.7729%;
通过网创品牌管理间接控制公司 38.7709%的股权(林振宇为网创品牌管理控股
股东,持有该公司 53.16%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 49.5438%的股权。林振宇担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发挥重大影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林振宇,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 年至 2005 年任
中国联通(厦门)分公司市场部主管;2005 年至 2007 年任阿里巴巴(中国)有
限公司福建区域市场部经理;2007 年至 2010 年任淘宝(中国)有限公司营销中
心市场部经理;2010 年至 2012 年,团购领域自主创业;2012 年 2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杭州网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 年 2 月至今,任杭州网阔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 年 3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杭州网宝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杭州网创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杭州奥悦总经理;
2016 年 3 月至今任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任广州市网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8 月至今,
任杭州网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4 月至今,任物产中大云商有限公
司董事;2018 年 6 月至今,任嘉兴市壹网当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8 年 12 月至今,任杭州网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 年 4 月至今,
任杭州网创大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 年 7 月至今,任杭州网升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
除发行人以外,公司控股股东网创品牌管理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除发行人以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振宇投资的其他企业包括杭州网创品牌管
理有限公司、丽江晓驻匠心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鸿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除上述投资外,林振宇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杭州网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网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15898786756,法定代表人张帆,注册资本 1,994 万元,实收资本为 1,994
万元,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环站东路 97 号云峰大厦 1 号楼 1416 室。经营范
围为:服务:品牌管理、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企业管理咨询。网创品
牌管理的主营业务主要系股权投资(仅持有发行人股权),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
关系。
网创品牌管理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1 林振宇 1,060.0104 53.16%
2 张帆 199.4000 10.00%
3 吴舒 419.7370 21.05%
4 卢华亮 314.8526 15.79%
总计 1,994.0000 100.00%
网创品牌管理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总资产 7,103.59 5,405.67 营业收入 - -
净资产 7,060.76 5,389.31 净利润 1,671.45 2,684.24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杭州中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2、丽江晓驻匠心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丽 江 晓 驻 设 立 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530702MA6K3HY64T,法定代表人尹念建,注册资本 50 万元,住所为云南省
丽江市古城区束河古镇康普路,主要生产经营地为云南省丽江市。经营范围为:
住宿服务、餐饮服务,茶叶、土特产销售;主营业务为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系。
丽江晓驻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1 林振宇 35.00 70.00%
2 尹念建 15.00 30.00%
总计 50.00 100.00%
丽江晓驻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总资产 613.39 490.63 营业收入 154.44 345.40
净资产 303.46 271.81 净利润 31.65 147.95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杭州鸿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 州 鸿 昱 投 资 设 立 于 2018 年 2 月 2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104MA2B0Q8G3K,法定代表人张帆,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住所为浙江省
杭州市江干区环站东路 97 号云峰大厦 1 号楼 502 室,主要生产经营地为浙江省
杭州市。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
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除证
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
前尚未开始实际经营业务。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1 张帆 1100.00 55.00%
2 林振宇 300.00 15.00%
3 吴舒 300.00 15.00%
4 卢华亮 300.00 15.00%
总计 2,000.00 100.00%
杭州鸿昱投资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总资产 - - 营业收入 - -
净资产 - - 净利润 -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9,993 名,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杭州网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3,101.67 38.7709%
2 林振宇 861.84 10.7729%
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 418.82
3 5.2353%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福鹏宏祥叁号股权投资管理 350.42
4 4.3802%
中心(有限合伙)
5 吴舒 308.18 3.8522%
6 张帆 296.80 3.7100%
7 卢华亮 236.81 2.9602%
杭州网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215.39
8 2.6924%
合伙)
9 刘希哲 210.07 2.6258%
1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8 0.0722%
合计 6,005.78 75.072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0,000 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
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8.30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1、15.21 倍(每股收益按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27 倍(每股收益按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的方式。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2,082,300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23,155,479,500 股,配号总数为 246,310,959 个,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截
止号码为 000246310959。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62396347%,网上投
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6,157.77398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57,750 股,全部由主承
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 76,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68,914.79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9]4610 号)。
五、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金额为 7,685.21 万元,各项费用均为不
含税金额,具体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费用与承销费用 4,880.00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1,480.00
律师费用 788.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9.62
发行手续费用 97.59
发行费用合计 7,685.21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3.84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
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68,914.79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11 元(按照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1.89(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中汇会计师审计了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的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出具了编号为“中汇会审[2019]4269 号”的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
读招股说明书。
二、发行人 2019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预计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入 79,683.92 万元,同比增长 51.95%,主
要系线上分销业务收入大幅增长所致,2018 年初爱茉莉唯品会分销业务刚开始
运作,而本期已进入规模化运营阶段;此外,2019 年 1-9 月品牌线上营销服务和
品牌线上管理服务合作品牌增加、原有品牌收入亦有所增长。归属于发行人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542.47 万元,同比增长 28.35%;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股东
扣非后的净利润为 9,513.93 万元,同比增长 27.78%。发行人预计 2019 年 1-9 月
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发行人盈利预测
或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9 年 9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采购
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保荐代表人:胡伊苹、朱东辰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壹网壹
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
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壹网壹创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度的规定,发行人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
同意担任壹网壹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