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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9-09-27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
之实施情况
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2019 年 9 月




1-2-1-1
特别提示

1、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3.88元/股,该发行价格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批准。

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1,383,505,150股。

2、本公司已于2019年9月25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登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
料。经确认,截止本公告书出具日,本次新增股份已完成登记,本次新增股份为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公司本次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
起算,具体锁定安排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之“二、本次
发行股份情况”之“(五)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设涨跌幅
限制。

4、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829,888,230股,其中,社
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超过10%,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
《上市规则》有关股票上市交易条件的规定。




1-2-1-2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公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告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已承诺,保证
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
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公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
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
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公司《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该
重组报告书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2-1-3
目 录

特别提示 ........................................................................................................................................... 2

公司声明 ........................................................................................................................................... 3

目 录 ............................................................................................................................................... 4

释 义 ............................................................................................................................................... 6

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9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9
二、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 11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 15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 16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16
六、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 16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旧符合上市条件 ......................... 17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18

一、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文件 ......................................................... 18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9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20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20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20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20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28
八、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 28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30

一、股份发行情况 ............................................................................................. 30
二、股份上市情况 ............................................................................................. 30

第四节 持续督导 .......................................................................................................................... 31



1-2-1-4
一、持续督导期间 ............................................................................................. 31
二、持续督导方式 ............................................................................................. 31
三、持续督导内容 ............................................................................................. 31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33




1-2-1-5
释 义

在本公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海新梅、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新梅之
新达浦宏 指
控股股东

上海卓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喀什中盛创投有限公司,
指定主体 指
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
爱旭科技、标的公司 指
公司后的经营实体

义乌奇光 指 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天创海河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天创海河基金 指
伙),为陈刚的一致行动人

珠海横琴嘉时 指 珠海横琴嘉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沿海创投 指 江苏南通沿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江苏新材创投 指 江苏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金茂新材创投 指 江苏疌泉金茂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天诚一号 指 深圳天诚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爱陈刚、义乌奇光、天创海河基金、珠海横琴嘉时、南
交易对方 指 通沿海创投、江苏新材创投、金茂新材创投、深圳天诚
一号、段小光、谭学龙、邢宪杰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爱旭科技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标的资产、置入资产 指
司后的 100%股权

保留资产 指 上市公司持有的一项名为 600732.com.cn 的域名资产

评估基准日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2-1-6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市公司拥有的除保留资产外的全部
资产、业务及负债,置出资产的范围及价值以交易各方
置出资产 指
参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
论为准

上市公司以置出资产与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爱旭科技
重大资产置换、本次重大资
指 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 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
产置换
行置换的行为

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购买重大资产置换后交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发
指 易对方持有的爱旭科技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
行股份购买资产
剩余股权的行为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
指 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新达浦宏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 指 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重大资产置换及
其补充协议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
《重组报告书》 指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即第七
定价基准日 指 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9 年 1
月7日

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通诚 指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立信评估 指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通诚出具的《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置入资产评估报告》 指 买资产涉及的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9]12073 号)

立信评估出具的《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资
《置出资产评估报告》 指
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19)第 30013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1-7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除另有说明,本核查意见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

所致。




1-2-1-8
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及上海新梅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召开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决议文件,本次交易由重大资产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简要如下:

1.重大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拟以其拥有的全部置出资产作为对价与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爱旭
科技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 100%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购买重大资产置换后交易对方持有的爱旭科
技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剩余股权。

上述整体方案中,重大资产置换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前提、共同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爱旭科技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
100%股权。

(二)本次重大资产置换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置出资产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新梅拥有的除
保留资产外的全部资产、业务及负债,置入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爱旭科技整体
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 100%的股权。上海新梅以置出资产与交易对方合计持
有的爱旭科技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1-2-1-9
置出资产以立信评估出具的《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置出资产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 5.16 亿元作为定价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置出资产作价为 5.17 亿元。

置入资产以中通诚出具的《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置入资产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 59.43 亿元作为定价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置入
资产作价为 58.85 亿元。

本次交易采取差异化定价,即天创海河基金持有的爱旭科技整体变更为有限
责任公司后的股权按照置入资产 65.00 亿元的估值定价,其他交易对方各自持有
的爱旭科技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股权按照置入资产 58.55 亿元的估值定
价。

上海新梅以置出资产与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爱旭科技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
公司后的 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对于等值置换后差额部分,由上海新
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各交易对方购买。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海新梅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同
意本次交易方案的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上
海新梅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3.88 元/股。

根据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估值,经交易各方初步确认,上海新梅向交易对
方发行股份的价值约为 53.68 亿元,以 3.88 元/股的非公开发行价格计算,本次
发行股份的数量约为 1,383,505,150 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数量(股)
1 陈刚 649,690,989
2 义乌奇光 568,754,374
3 天创海河基金 71,210,246
4 珠海横琴嘉时 33,334,499
5 南通沿海创投 14,561,587
6 江苏新材创投 14,561,587
7 金茂新材创投 12,481,294
8 深圳天诚一号 10,401,094
9 段小光 5,200,032
10 邢宪杰 1,654,724
11 谭学龙 1,654,724

1-2-1-10
序号 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数量(股)
合计 1,383,505,150

二、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持有爱旭科技
100%股权的陈刚、义乌奇光、天创海河基金、珠海横琴嘉时、南通沿海创投、
江苏新材创投、金茂新材创投、深圳天诚一号、段小光、邢宪杰、谭学龙共 11
名交易对方。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3.88 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
应调整。

(四)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的作价为 5.17 亿元,拟购买资产的作价为 58.85
亿元,上述差额 53.68 亿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爱旭科技的全体股东
购买。

考虑到交易对方天创海河基金 2018 年增资和受让爱旭科技股份作价较高、
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原因,本次交易拟采用差异化定价的方式,其中天创海河基
金所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对应的 100%股权的估值为 65.00 亿元,其他交易对方所
持股份对应的估值为 58.55 亿元。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1-2-1-11
3.88 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预计为 138,350.5150 万
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对应估值(亿元)
1 陈刚 64,969.0989 58.55
2 义乌奇光 56,875.4374 58.55
3 天创海河基金 7,121.0246 65.00
4 珠海横琴嘉时 3,333.4499 58.55
5 南通沿海创投 1,456.1587 58.55
6 江苏新材创投 1,456.1587 58.55
7 金茂新材创投 1,248.1294 58.55
8 深圳天诚一号 1,040.1094 58.55
9 段小光 520.0032 58.55
10 邢宪杰 165.4724 58.55
11 谭学龙 165.4724 58.55
合计 138,350.5150 -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
应调整。

(五)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1、本次交易对方陈刚、珠海横琴嘉时承诺:

“1、本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
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但根据业
绩补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的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持有上
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的当年,本人/本企业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
本人/本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90%;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后三年


1-2-1-12
内,当上一年度爱旭科技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滑超过 30%时,
在爱旭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改变下滑趋势前,本人/本企业将继
续锁定本人/本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4、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
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义乌奇光承诺: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
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
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
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的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业绩承诺期满后的当年,本企业继续锁定的比例不低于本企业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 40%。

4、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全部解锁后,本企
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5、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天创海河基金承诺: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
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


1-2-1-13
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
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的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
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南通沿海创投、江苏新材创投、金茂新材创投、深圳天诚一号、段小光、
邢宪杰和谭学龙承诺:

“1、本人/本企业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
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持有上
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时,如本人/本企业在本次交易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尚
未履行完毕,则本人/本企业分两期解锁其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解锁方
式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解锁时间 可解锁股份数量
(2019及2020会计年度对应的承诺利润总和
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
第一期 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本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本
二十四个月届满之日 人/本企业为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已补偿股份
数量(如有)
本人/本企业业绩补偿义务(若 本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本
第二期 有)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者 人/本企业为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已补偿股份
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 数量(如有)


1-2-1-14
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
报告公告之日)

4、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
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份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44,638.3080 万股。按照本次交易方案,
公司本次将发行 138,350.5150 万股股份用于购买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交易作价
的差额部分;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
9,843.4491 22.05% 9,843.4491 5.38%
业(有限合伙)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
162.0000 0.36% 162.0000 0.09%

其他社会公众股股东 34,632.8589 77.59% 34,632.8589 18.93%
陈刚 - - 64,969.0989 35.50%
义乌奇光 - - 56,875.4374 31.08%
天创海河基金 - - 7,121.0246 3.89%
珠海横琴嘉时 - - 3,333.4499 1.82%
南通沿海创投 - - 1,456.1587 0.80%
江苏新材创投 - - 1,456.1587 0.80%
金茂新材创投 - - 1,248.1294 0.68%
深圳天诚一号 - - 1,040.1094 0.57%
段小光 - - 520.0032 0.28%
邢宪杰 - - 165.4724 0.09%
谭学龙 - - 165.4724 0.09%
合计 44,638.3080 100.00% 182,988.8230 100.00%



1-2-1-15
注:上述计算采用上市公司 2019 年 3 月 31 日登记的股东名册计算,假设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
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为陈刚,陈刚将持有上市公
司 35.50%股权。同时,天创海河基金将持有上市公司 3.89%股权,珠海横琴嘉
时将持有上市公司 1.82%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未来的实际控
制人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1.22%的股权。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1407 号”《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 2019 年 5 月 31 日/2019 年 1-5 月未经审计报表及瑞华出具的“瑞华专
审字【2019】48450005 号”《备考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
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5 月/2019 年 5 月 31 日 2018 年度/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指标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幅度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53,645.28 613,206.43 1043.08% 58,837.00 424,086.41 620.78%
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所有者权 46,220.12 190,438.41 312.02% 46,629.21 153,027.18 228.18%

营业收入 527.84 235,213.61 44461.14% 15,671.76 410,818.50 2521.39%
利润总额 -258.84 43,400.27 16867.07% 3,038.80 39,588.44 1202.77%
归属于母公司
-419.86 37,005.21 8913.75% 1,599.61 34,505.83 2057.14%
股东净利润
每股收益(元) -0.01 0.20 2226.35% 0.0358 0.1910 433.53%
注:上市公司 2019 年实际数为未经审计数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交易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总体盈利能力将显著提高,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明显增加,每
股收益显著提升,不存在因并购重组交易而导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本次交易的发行对象不包含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未
发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六、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1-2-1-16
爱旭科技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2018 年度
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以及上市公
司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前一个交易日股份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 爱旭科技 交易金额 计算依据 计算比例
资产总额 58,837.00 424,086.41 588,500.00 588,500.00 1000.22%
资产净额 46,629.21 153,027.18 588,500.00 588,500.00 1262.08%
营业收入 15,671.76 410,818.50 - 410,818.50 2621.39%
净利润 1,931.56 34,505.83 - 34,505.83 1786.42%
股份数(万股) 44,638.31 138,350.52 - 138,350.52 309.94%
注:表格中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所有者权益

陈刚与天创海河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二者为一致行动人;珠海横
琴嘉时系陈刚控制的企业,为陈刚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为陈刚,陈刚将持有上市公
司 35.50%股权。同时,天创海河基金将持有上市公司 3.89%股权,珠海横琴嘉
时将持有上市公司 1.82%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未来的实际控
制人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1.22%的股权。

本次交易中,因拟置入资产的相关指标超过上市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8 年度相关指标的 100%、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比例超过 100%且本次交易将导
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
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旧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82,988.8230 万股,其中,社会
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超过 10%,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
《上市规则》有关股票上市交易条件的规定。




1-2-1-17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文件

(一)上海新梅的内部批准

上海新梅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的预案。

上海新梅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
职工安置方案。

上海新梅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关联董事在上述董事会会议中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董事会审
议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上海新梅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并同意豁免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义乌奇光以要约方式
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义务。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内部批准

截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新达浦宏已履行了内部决策手续,同意本次交易。

(三)交易对方的内部批准

截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交易对方义乌奇光、天创海河基金、珠海横琴嘉时、
南通沿海创投、江苏新材创投、金茂新材创投、深圳天诚一号已各自履行了内部
决策程序,同意本次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9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陈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60


1-2-1-18
号),核准上海新梅向陈刚发行 649,690,989 股股份、向义乌奇光发行 568,754,374
股股份、向天创海河基金发行 71,210,246 股股份、向珠海横琴嘉时发行 33,334,499
股股份、向南通沿海创投发行 14,561,587 股股份、向江苏新材创投发行 14,561,587
股股份、向金茂新材创投发行 12,481,294 股股份、向深圳天诚一号发行 10,401,094
股股份、向段小光发行 5,200,032 股股份、向邢宪杰发行 1,654,724 股股份、向谭
学龙发行 1,654,724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置入资产交割的实施情况

爱旭科技的公司形式已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其 100%股权均
已登记至上海新梅名下爱旭科技已成为上海新梅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置入资产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方依法完成了将置入资产向上市公司交付的法律义务。

(二)置出资产交割的实施情况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指定主体及置出资产承接方已
签署《置出资产交割协议》,约定自交割日起,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及义
务将转移至置出资产承接方,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和承担置出资产所代表的一切
权利、收益和风险。

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上市公司对交付置出资产的义务视为终局性履行完
毕,自交割日起,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将转移至置出资产承接方,
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和承担置出资产所代表的一切权利、收益和风险。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正在办理置出资产相关的过户手续,置出
资产过户手续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影响置出资产的交割,对本次交易不
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验资情况


1-2-1-19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出具的《验资
报告》(瑞华验字[2019]48450002 号),截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止,上市公司已收
到交易对方以其拥有的爱旭科技经评估股权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383,505,150.00 元。

(四)新增股份登记事宜的办理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海新梅已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标的
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等)
存在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
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签订了《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
披露,目前上述协议已经生效,上市公司已完成了相关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交
易各方已经履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内容,无违反约定的行为。


1-2-1-20
(二)本次发行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方对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作出了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本公司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将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
关于提供信 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息真实、准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上市公司
确、完整的承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诺函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交易对方及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本企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市
上市公司实
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际控制人及 关于限售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控制的关 的承诺函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联人
3、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
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
定期的约定。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
本企业/本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
控制人及其 关于股份减
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企业/本人原持有
一致行动人/ 持计划的说
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原持有的股份在上述期间因上市公司分
上市公司的 明
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1、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本企业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将及时向上市公司
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上市公司控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
股股东、实际 关于提供信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
控制人及全 息真实、准
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
体董事、监 确、完整的承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高级管理 诺函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人员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21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
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
资者赔偿安排。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关于重大资
上市公司董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产重组摊薄
事、高级管理 消费活动。
即期回报的
人员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承诺函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会利用本人对上
市公司的持股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上市公
司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会利用从上市公
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上市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关于避免同 4、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
陈刚 业竞争的承 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并
诺函 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5、如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获得与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
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
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上市公司
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关于减少和 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陈刚 规范关联交 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
易的承诺函 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
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1-2-1-22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
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
规则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关系谋取不
当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及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人不会因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损害上市
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继续与
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关于保持独 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
陈刚
立性的承诺 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
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
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
2、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
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本企业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关于重大资 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
产重组摊薄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陈刚
即期回报的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承诺函 歉;
(2)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
相关监管措施。
1、本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
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
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
行股份补偿的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关于认购股
陈刚、珠海横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份限售期的
琴嘉时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
承诺函
延长至少 6 个月。
3、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的当年,本人/本企业继续锁
定比例不低于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90%;业绩补偿义务
(若有)履行完毕后三年内,当上一年度爱旭科技经审计后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滑超过 30%时,在爱旭科技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改变下滑趋势前,本人/本企业将

1-2-1-23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继续锁定本人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4、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
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
定期的约定。
本人/本企业作为通过认购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取
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对方,特出具以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如未来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
质押,本人/本企业将在充分考虑保障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及减
值补偿的可实现前提下方可实施,保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交
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优先用于业绩补偿,不通过股
权质押逃避补偿义务;同时,本人/本企业将采取的具体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在质押协议中将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的业绩
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作为质押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条件;
(2)本人/本企业将明确书面告知质押权人本人/本企业在本
关于确保相 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负有业绩承诺和减值测试补
关股份全部
交易对方 偿义务以及该等补偿义务的具体约定,并书面告知质押权人
优先用于补
偿的承诺 需在质押协议中明确约定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该等上市公司
股份将优先用于履行上述补偿义务,质押权人行使质权时将
受到上述补偿义务的约束;
(3)在质押协议中约定如本人/本企业需向上市公司履行补
偿义务,质押权人将无条件解除对应数量的已质押上市公司
股份以便本人/本企业履行补偿义务等措施,保障本次交易的
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履行不受相应股份质押的影响。
(4)如无法在质押协议中明确上述事项,本人/本企业承诺
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
务前不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
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2、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关 于 不 存 在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暂行规定》
交易对方 3、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第 13 条情形
的承诺函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
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2-1-24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1、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
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2、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关于无行政 定的以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处罚、未按期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
交易对方 偿还较大额
状态;
债务的承诺
函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
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置入资产涉及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
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置入资产完整的所有权,不存
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该等置入资产不存
在法律纠纷。
关于置入资 3、本人/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置入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
交易对方 产权属的承 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人/本企
诺函 业承担。
4、本人/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置入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
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
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本企业承担。
5、本人/本企业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
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
切损失。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企业控股股东、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下称“本企业关联
企业”)以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
关于不存在 式将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且没有利用已
法人交易对
内幕交易行 获知的内幕信息牟取不法的利益。本企业承诺,并将促使本

为的承诺函 企业关联企业以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有
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不以任何方式泄漏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信息,也将不以任何方式利用该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牟取
不法利益。
本企业穿透至最终出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不存在契约
天创海河基 关于无结构 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
金、义乌奇 化安排的承 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1-2-1-25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光、南通沿海 诺函 监管要求;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形,本企业的委托
创投、江苏新 人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材创投、金茂
新材创投、深
圳天诚一号

本企业穿透至最终出资人不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
关于无结构 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形,符合《关于规范金
珠海横琴嘉
化安排的承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监管要求;不存在杠杆、

诺函 分级、嵌套等情形,本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
结构化安排。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下称
“本人关联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内幕
关于不存在
自然人交易 信息泄露给他人,且没有利用已获知的内幕信息牟取不法的
内幕交易行
对方 利益。本人承诺,并将促使本人关联企业,在有关内幕信息
为的承诺函
公开前,不以任何方式泄漏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也
将不以任何方式利用该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法利益。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
(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
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行股
份补偿的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关于认购股 至少 6 个月。
义乌奇光 份限售期的 3、业绩承诺期满后的当年,本企业继续锁定的比例不低于
承诺函 本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40%。
4、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全
部解锁后,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或转让事
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5、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
的约定。
1. 本企业参与本次交易的目的为帮助标的公司获得更好的
发展平台和空间并获取一定的现金收益,而非取得上市公司
关于不谋求
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控
义乌奇光 2. 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本企业仍认可并尊重陈刚先
制权的承诺
生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对陈刚先

生在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中的实际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
异议,本企业不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单独或与他人


1-2-1-26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共同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1)直接或通过本企业所控
制的企业间接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
新股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送红股等非本企业单方意愿形成的被动增持除外);
(2)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
等任何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与上市公司其他
任何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原股东在内)采取一致行
动,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
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实施其他任何旨在
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或举措。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
(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
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行股
份补偿的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关于认购股
天创海河基 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份限售期的
金 至少 6 个月。
承诺函
3、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之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
的约定。
1、本人/本企业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
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
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
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南通沿海创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
投、江苏新材 延长至少 6 个月。
创投、金茂新 关于认购股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时,如本人/本企业在本次交易项下的
材创投、深圳 份限售期的 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则本人/企业分两期解锁其因本
天诚一号、段 承诺函 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解锁方式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小光、邢宪杰 (1)第一期:解锁时间: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之日;可解锁股份
和谭学龙
数量:(2019 及 2020 会计年度对应的承诺利润总和/业绩承
诺期内各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本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
认购取得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为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已补偿股
份数量(如有);
(2)第二期:解锁时间:本人/本企业业绩补偿义务(若有)
履行完毕之日 (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


1-2-1-27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可解锁股份数量:本
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为履行利
润补偿义务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4、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
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
定期的约定。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重组实施后,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一)上海新梅尚需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置出资产交割协议》就置出资产完成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二)上海新梅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章程修订等事宜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签署了多项相关协议并出具了多项承诺,相
关方应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及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重大
影响。

八、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根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华
泰联合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置入资产已完成过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证券发行
登记等事宜已办理完毕,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
及承诺的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


1-2-1-28
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上海新梅尚需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置出资产交割协议》就置出资产完成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上海
新梅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章程修订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手续;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签署了多项相关协议并出具了多项承诺,相关方
应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及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海新梅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
的基本条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上海新梅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法律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
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项下置入资产涉及的工商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依法完成了将置入资产向上市公司交付的法律义务;上市公
司及交易对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指定主体及置出资产承接方已签署《置出资
产交割协议》,上市公司对交付置出资产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上海新梅已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办理了验资及股份登记手续;上海新梅本次交
易实施过程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所述后续事项。




1-2-1-29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一、股份发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海新梅已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

上市公司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 1,383,505,150 股。具
体情况如下:

发行对方 发行股数(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陈刚 649,690,989 35.50%

义乌奇光 568,754,374 31.08%

天创海河基金 71,210,246 3.89%

珠海横琴嘉时 33,334,499 1.82%

南通沿海创投 14,561,587 0.80%

江苏新材创投 14,561,587 0.80%

金茂新材创投 12,481,294 0.68%

深圳天诚一号 10,401,094 0.57%

段小光 5,200,032 0.28%

邢宪杰 1,654,724 0.09%

谭学龙 1,654,724 0.09%

合 计 1,383,505,150 75.60%

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上海新梅股份的锁定安排详见“第一节 本次
交易基本情况”之“二、本次发行股份情况”之“(五)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二、股份上市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地点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30
第四节 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协
议明确了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不少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即督导
期为 2019 年 9 月 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本公司进
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结合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当年和实施完毕
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
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
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对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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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1-2-1-32
第五节 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及向陈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60 号)

(二)《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三)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9]48450002
号”《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和《证券持有人名册》

(六)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
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七)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查阅方式

(一)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秋月路 26 号 4 幢 201-1 室

联系电话:86-21-51004092

传真:86-21-51005370

联系人:李煜坤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1-3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6 层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3000

联系人:徐鹏飞、罗剑群

三、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6 层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3000

经办人员:张冠峰、汪雪芳、徐鹏飞、罗剑群、方宇晖、吴雯敏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张学兵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经办人员:邹云坚、庄浩佳

(三)拟购买资产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刘贵彬



1-2-1-34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电话:010-8809586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会计师:杨运辉、王子强

(四)拟置出资产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15 楼

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23281804

经办会计师:李萍、李悦

(五)拟购买资产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公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北里 27 号楼一层

电话:010-64411177

传真:010-64418970

经办评估师:方炜、宗楠

(六)拟置出资产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伟暾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301 号 23 楼



1-2-1-35
电话:86-21-68877288

传真:86-21-68877020

经办评估师:高军、杨洋




1-2-1-36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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