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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19
证券代码 :603320 股票简称:迪贝电气 公告编号 :2019-055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迪贝路66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贝电气”、“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
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 2019 年 10 月 21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2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迪贝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546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2,993.00 万元(229.93 万张、22.993 万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2,993.00 万元(229.93 万张、22.993 万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9 年 11 月 21 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起止日期:2019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2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
行结束之日 2019 年 10 月 29 日(T+4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
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迪贝控股为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
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
A+,评级机构为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3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
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44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开发行了 229.93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2,993.00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 22,993.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49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22,993.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债券简称“迪贝转债”,债券代码“113546”。

本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浙江迪贝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浙江迪贝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4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DIBAY ELECTRIC CO.,LTD.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迪贝电气
股票代码: 603320
法定代表人: 吴建荣
董事会秘书: 丁家丰
成立时间: 1993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迪贝路 66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迪贝路 66 号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号码: 0575-83368521
传真号码: 0575-8336851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dibei.com
电子信箱: info@dibei.com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各类电机、新型机电元件、精密轴承(电机及新型机
电元件专用);货物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
可经营的项目)。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一)公司前身的历史沿革

1、1993 年 12 月公司设立

1993 年 12 月 8 日,嵊县压缩泵与友联领呔厂签订《中外合资浙江绍兴迪贝
机电有限公司合同》及《中外合资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章程》,双方拟设
立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港币 4,000,000.00 元,其中:嵊县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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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以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以及现金出资港币 3,000,000.00 元,友联领呔
厂以现金出资港币 1,000,000.00 元。经嵊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嵊经贸(1993)
字第 152 号《关于同意“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及浙
江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资浙府字(1993)5900 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
1993 年 12 月 27 日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成立,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企合浙绍总字第 000773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吴建荣,公
司性质为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为港币 4,000,000.00 元。

1995 年 5 月 12 日,经嵊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嵊经贸(1995)第 021 号文
《关于同意“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部分协议”的批复》同
意,嵊县压缩泵将原出资方式更改为以机械设备折合港币 2,250,000.00 元及人民
币现金折港币 750,000.00 元的方式。嵊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嵊会所外验字(1995)
第 15 号《验资报告书》对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验证。

根据绍兴迪贝成立时的合资合同及章程以及当时有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 305 号),绍兴迪贝自 1993 年 12 月 27 日获取
营业执照至 1995 年 5 月 30 日嵊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嵊会所外验字(1995)第
15 号《验资报告书》,绍兴迪贝的注册资本缴纳到位超过了相关期限。但嵊县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嵊经贸(1995)第 021 号批复已确认了 1995 年出资
行为的有效性,且出资也已于 1995 年 5 月 19 日出资到位。2011 年 12 月 13 日,
嵊州市商务局出具《证明》认为绍兴迪贝的设立有效;2011 年 11 月 18 日,嵊
州市商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新星机电在中外合资企业期间能够合法经营,在该
局没有因违反外商投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2012 年 2
月 7 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未发现该局对上述事项进行
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记录。。

嵊县压缩泵电机厂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及现金为其自有设备及货币资金,自
1994 年 1 月 6 日起,嵊县压缩泵电机厂经过改制,其所有产权均归吴建荣所有。
香港友联领呔厂出资为经营所得的自有资金。

友联领呔厂系经嵊州乡镇企业局进行招商引资与嵊县压缩泵达成合作共识,


6
投资新星机电。友联领呔厂成立于 1971 年 12 月 11 日,注册地为香港,从事领
带制造业务。

绍兴迪贝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港元) 出资比例(%)
1 嵊县压缩泵电机厂 3,000,000.00 75.00
2 香港友联领呔厂 1,000,000.00 25.00
合计 4,000,000.00 100.00

2、2003 年 7 月修正中方股东、增资、吸收新股东

(1)修正迪贝集团为中方股东

2003 年 6 月 10 日,浙江绍兴新星机电有限公司(1998 年 6 月 26 日,根据
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绍兴新星机电有
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嵊州市压缩泵电机厂将其持有新星机电 3,000,000.00
元港币股权以 8,655,000.00 元港币(其中股本金 3,000,000.00 元港币、未分配利
润 5,655,000.00 元港币)折合人民币 9,191,60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迪贝机电
集团有限公司。2003 年 6 月 15 日,嵊州市压缩泵电机厂与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
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鉴于 1998 年 7 月 6 日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嵊州市压缩泵电
机厂截至 1998 年 6 月 25 日的全部净资产已进入迪贝集团,因此自 1998 年 7 月
6 日起,新星机电的实际中方股东已变更为迪贝集团。1998 年 7 月 24 日嵊州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嵊经贸字(1998)第 27 号《关于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复》
中同意原合资合同、章程中的中方投资者由原嵊州市压缩泵电机厂变更为浙江迪
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虽然该次股权变更公司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
并不影响迪贝集团已于 1998 年 7 月 6 日以后成为新星机电中方股东的事实。公
司 2003 年 6 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对该次股权变更进
行的确认。基于上述原因,该次股权变更不涉及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2012 年 2
月 7 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未发现该局对上述事项进行
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记录。

(2)增资及吸收新股东

7
2003 年 6 月 10 日,经新星机电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增资港币 12,660,000.00
元,注册资本增至港币 16,660,000.00 元,并吸收香港居民卢其洋先生为公司股
东。该次增资中,经协商,各方按照每份出资额港币 1 元的价格,迪贝集团以未
分 配 利润港币 5,655,000.00 元及现金港币 3,840,000.00 元,共计出资港币
9,495,000.00 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75%;香港友联领呔厂以未分配利润
出资港币 1,885,000.00 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17.32%;卢其洋先生以现金
出资港币 1,280,000.00 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7.68%。上述增资行为经绍
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绍宏会验字[2003]第 496 号《验资报告》审核验证。迪
贝集团用于出资的现金为其经营电机、油烟机等业务的经营所得;卢其洋为香港
永久居民,生于 1971 年,其在国内寻找投资机会期间,对新星机电经营的电机
业务产生投资兴趣,而决定入股新星机电。卢其洋用于出资的现金为其家庭经营
餐饮业所得。

经嵊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嵊外经贸[2003]70 号《关于同意浙江绍兴新星
机电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并经 2003 年 6 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外
经贸浙府资绍字[1993]0053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批准,公司于 2003 年 7 月 8 日,就股东修正、增资、吸收新股东等事项进行了
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变动后,新星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港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12,495,000.00 75.00
2 香港友联领呔厂 2,885,000.00 17.32
3 卢其洋 1,280,000.00 7.68
合计 16,660,000.00 100.00

3、2007 年 12 月终止合资

经新星机电董事会审议通过,2007 年 9 月 25 日,吴储正女士分别与香港友
联领呔厂、卢其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香港友联领呔厂与卢其洋先生
因各自生意中需要资金周转,因此吴储正女士以每出资份额港币 1 元共计港币
2,885,000.00 元的价格受让香港友联领呔厂持有的新星机电 17.32%的股权,以每
出资份额港币 1 元共计港币 1,280,000.00 元的价格受让卢其洋先生持有的新星机

8
电 7.68%的股权。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香港友联领呔厂及卢其洋先生不再持有
新星机电的股权。新星机电提前终止了合资公司合同、章程,变更为内资企业。
吴储正女士用于受让股权的资金来自其家庭积累。

经嵊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嵊外经贸[2007]136 号《关于同意浙江绍兴新
星机电有限公司撤销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2007 年 12 月 27 日,新星机电办
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了注册号 330683000009331 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变更后,新星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13,454,873.81 75.00
2 吴储正 4,484,981.50 25.00
合计 17,939,855.31(注) 100.00
注:因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注册资本 16,660,000.00 元港币按人民币兑港
币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17,939,855.31 元。

4、2008 年 7 月股权转让

经新星机电股东会审议通过,2008 年 6 月 26 日,迪贝集团与江苏旷达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旷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迪贝集团将其
持 有 的 新 星 机 电 3.29% 的 股 权 以 每 出 资 份 额 人 民 币 14.12 元 共 计 人 民 币
8,331,70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旷达。2008 年 7 月 11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
更登记。

经新星机电股东会审议通过,2008 年 7 月 19 日,迪贝集团分别与其控股子
公司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原副总经理施礼樵先生和财务负责人
陈平洲女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迪贝集团将其持有的新星机电 4.81%的股
权以每出资份额人民币 8.82 元共计人民币 7,607,90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迪贝工业
炉;迪贝集团将其持有的新星机电 0.095%的出资以每出资份额人民币 8.80 元共
计人民币 150,00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施礼樵先生;迪贝集团将其持有的新星机电
0.095%的股权以每出资份额人民币 8.80 元共计人民币 150,000.00 元的价格转让
给陈平洲女士。2008 年 7 月 23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因 2008 年新星机电筹备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江苏旷达经考察认为新星
机电具有上市成功可能性,因此决定受让新星机电股份。根据申报前一年预测每

9
股收益的 8 倍市盈率作价,江苏旷达用于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同
时,新星机电允许高级管理人员购买部分股权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鼓励,因此
副总经理施礼樵、财务经理陈平洲从受让新星机电股权,根据申报前一年预测每
股收益的 5 倍市盈率作价,施礼樵及陈平洲用于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其薪酬所得
及家庭积累。

上述股权转让后,新星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11,967,880.81 66.71
2 吴储正 4,484,981.50 25.00
3 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 862,907.00 4.81
4 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90,000.00 3.29
5 施礼樵 17,043.00 0.095
6 陈平洲 17,043.00 0.095
合计 17,939,855.31 100.00

5、2008 年 7 月增资

经 2008 年 7 月 24 日新星机电股东会审议通过,浙江富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鑫创业”)以每出资份额人民币 17.63 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
7,228,300.00 元,认购新星机电新增注册资本 410,000.00 元。该次增资完成后,
新星机电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18,349,855.31 元,其中富鑫创业持有公司 2.234%
的股权。上述出资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和正信验字(2008)第 2-024 号验
资报告审核验证。2008 年 7 月 30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因 2008 年新星机电处于发行上市的筹备阶段,富鑫创业经过考察认为公司
具有成为上市公司的可能,以申报前一年预测每股收益的 10 倍市盈率确定价格,
增资新星机电。富鑫创业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

本次增资后,新星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11,967,880.81 65.22
2 吴储正 4,484,981.50 24.44
3 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 862,907.00 4.70
4 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90,000.00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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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5 浙江富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10,000.00 2.234
6 施礼樵 17,043.00 0.093
7 陈平洲 17,043.00 0.093
合计 18,349,855.31 100.00

6、2008 年 12 月股权转让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 年下半年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影响,上市计划暂
停,富鑫创业决定将其所持的新星机电股权转让给迪贝集团。经新星机电股东会
审议通过,2008 年 12 月 30 日,迪贝集团与富鑫创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双方协商,富鑫创业将其持有的新星机电 2.234%的股权,以 7,228,300.00
元的原出资价格转让给迪贝集团,迪贝集团根据该笔出资款的出资期间按银行同
期存款利率支付了利息。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富鑫创业不再持有新星机电的股
权。200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新星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12,377,880.81 67.45
2 吴储正 4,484,981.50 24.44
3 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 862,907.00 4.70
4 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90,000.00 3.22
5 施礼樵 17,043.00 0.093
6 陈平洲 17,043.00 0.093
合计 18,349,855.31 100.00

7、2009 年 11 月股权转让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 年下半年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影响,上市计划暂
停,江苏旷达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决定将其所持有的新星机电股权转让给迪贝集
团。经新星机电股东会审议通过,2009 年 11 月 6 日,江苏旷达、施礼樵先生、
陈平洲女士分别与迪贝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商,江苏旷达将其持
有的新星机电 3.22%股权以原入股价格 8,331,70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迪贝集团,
迪贝集团根据占有该笔股权转让款的时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了利息。因上
市计划暂停,施礼樵先生、陈平洲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新星机电 0.093%的股权


11
以 150,00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迪贝集团。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苏旷达、施礼
樵先生、陈平洲女士不再持有新星机电的股权。2009 年 11 月 9 日公司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

迪贝集团用于受让富鑫创业、江苏旷达、施礼樵、陈平洲股权的资金来源为
企业自有资金。本次股权转让后,新星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13,001,966.81 70.86
2 吴储正 4,484,981.50 24.44
3 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 862,907.00 4.70
合计 18,349,855.31 100.00

8、2011 年 2 月增资

2010 年末公司重启上市工作,随着公司生产规模扩大,公司对固定资产投
资和流动资金需求增大,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和
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认可公司的投资价值而增资入股新星
机电。经 2011 年 2 月 22 日新星机电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增资人民币 2,038,872.81
元,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0,388,728.12 元。201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分别与浙江
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签订了《增资协议》。该次增资中,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
资人民币 14,400,000.00 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611,661.84 元,占增资后公司注
册资本的 3%;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9,600,000.00 元认购新增注册
资本 407,774.56 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2%;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人民币 24,000,000.00 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019,436.41 元,占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5%。该次增资价格根据公司申报前一年预测每股收益的
10 倍市盈率确定。卧龙创业、嘉庆投资、太极投资用于增资的资金来源为企业
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XYZH/2010JNA2009-4 号《验资报告》
审核验证。201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新星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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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13,001,966.81 63.77
2 吴储正 4,484,981.50 22.00
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3 1,019,436.41 5.00
限合伙)
4 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 862,907.00 4.23
5 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11,661.84 3.00
6 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 407,774.56 2.00
合计 20,388,728.12 100.00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

2011 年 4 月 1 日,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
司、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自然人吴储正签署《发起人协议》,决定将浙江绍兴新
星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截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新星机电净资产为人民币 105,572,241.33
元,以此为基础设定迪贝电气股本为人民币 75,000,000.00 元,剩余计入资本公
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XYZH/2010JNA2018-1 号《验资报告》对迪
贝电气(筹)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2011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创
立大会;2011 年 4 月 27 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迪贝电气核发《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09331)。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47,827,776.00 63.77
2 吴储正 16,498,018.00 22.00
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3 3,750,000.00 5.00
限合伙)
4 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 3,174,206.00 4.23
5 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50,000.00 3.00
6 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00 2.00
合计 75,000,000.00 100.00

注:2013 年 5 月 20 日后,迪贝集团名称变更为“迪贝控股有限公司”。




13
(三)股份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36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2,500 万股。根据询价的结果,最终确定发行
的数量为 2,500 万股,发行价格 9.93 元/股。本次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
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数量为 1,500 万
股,网上发行数量为 1,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0,000 万股,
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10,000.00 万元。该次增资扩股事宜已经信永中和出具《验
资报告》(XYZH/2017JNA50353 号)审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7]113 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股票代码为“603320”,股票简称“迪贝电气”。

2、2018 年 5 月解禁上市流通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的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届满。本次解禁涉及的股
东为: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
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涉及的限售股共计 7,500,000 股。本次股本结构变动情
况如下:
类别 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股) 变动后(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5,000,000 -7,500,000 67,500,000
1、国家持股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3、其他内资持股 75,000,000 -7,500,000 67,500,000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
58,501,982 -7,500,000 51,001,982
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16,498,018 - 16,498,018
4、外资持股 -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5,000,000 7,500,000 32,500,000
1、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 7,500,000 32,500,00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14
类别 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股) 变动后(股)
4、其他 - - -
合计 100,000,000 - 100,000,000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

本公司自 1993 年成立,20 多年来长期专注于制冷压缩机电机的研发、生产
及销售,为全国制冷压缩机电机骨干企业之一。制冷压缩机是制冷系统的心脏,
公司产品是制冷压缩机的核心部件,广泛应用于冰箱、冰柜、中央空调、陈列柜、
冷库等制冷设备中。公司电机产品通过长虹华意、丹佛斯等主流压缩机生产厂商,
间接配套于海尔、美的、美菱、博世、西门子、伊莱克斯、GE 等国内外冰箱知
名品牌,以及格力、约克、开利及江森自控等商业制冷设备厂商。公司以定频、
变频技术方案多,家用、商用应用范围广等特点在压缩机电机行业中占据领先地
位。在家用制冷设备领域,公司将抓住国内冰箱等家电产品消费升级的机遇,以
小型高效、变频产品巩固并提高行业地位;在商用制冷设备领域,公司致力于国
外厂商技术替代与国内新兴市场的挖掘,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行业竞争格局和主要竞争对手

1、行业竞争格局

制冷压缩机电机业属于完全市场化竞争的行业,行业内各企业市场份额较平
均,没有一家企业能占据绝对优势。制冷压缩机电机业的市场竞争主要体现在技
术性能的竞争,其中,首要因素是电机的稳定性;其次是电机的效率;再次是成
本控制。

(1)冰箱压缩机电机竞争格局

冰箱压缩机电机的制造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压缩机制造企业投资的电机
制造企业或生产线,另一类是专业冰箱压缩机电机生产企业,通过行业配套协作
方式为压缩机制造企业提供配套。

在两类企业的竞争方面,随着冰箱压缩机电机产量迅速扩大,节能环保要求
越来越严格,冰箱压缩机电机技术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压缩机制造企业“大而全”

15
的制造模式难以提供持续的竞争优势。因此,逐步形成“压缩机厂商+专业零部
件厂商”的配套体系,冰箱压缩机电机的产能向更具专业优势的电机配套企业转
移。目前国内专业从事冰箱压缩机电机制造业务的企业较集中,主要企业有本公
司、杭州富生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格兰德机械有限公司、威灵(芜湖)电机制造
有限公司、卧龙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黄石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通
长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业。

(2)商用制冷压缩机电机竞争格局

因商用制冷压缩机电机技术含量高、制造工艺复杂、加工精度要求高,国内
具备该类电机制造能力的企业不多,在轻型商用压缩机电机领域,目前全球主要
生产厂商为布里斯托、长虹华意及其控股的 Cubigel、Secop、Tecumesh、Embraco
等五家厂商。重型商用压缩机电机市场的竞争格局主要表现为 A.O. Smith、意大
利西斯密集团、台湾瑞智等外资电机制造企业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而少数在商用
压缩机电机上能够取得突破的国内企业,将逐步打破市场垄断,抢占外资电机厂
商固有的市场份额,获得远高于行业增速的业绩增长幅度。发行人已通过与丹佛
斯、布里斯托、意大利都凌的合作,进入了涡旋式、活塞压缩机电机的成熟配套
体系,在抢占商用电机市场份额的道路上具备先发优势。

2、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

领域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介绍
成立于 1995 年,主营业务为空调压缩机电机、冰箱压
缩机电机、其他微特电机、微特电机装备及模具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包括凌达、西安庆安制冷
杭州富生电器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尼
1
有限公司 得科压缩机(天津)有限公司、长虹华意、加西贝拉、钱
江制冷等国内外知名压缩机生产企业。2015 年 8 月 8
冰箱压 日,公司被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成
缩机电 为其全资子公司。
机 成立于 1994 年,该公司主要生产家用电器小功率电动
卧龙电气(济 机,品种包括洗衣机电机、空调电机、压缩机电机、
2 南)电机有限 洗碗机电机、制氧机等 5 大系列 800 余种电机电器。
公司 本公司主要客户加西贝拉也为该公司客户。2014 年 8
月,卧龙集团收购了其 70%的股权。
江苏洛克电气 成立于 1985 年,主要从事微特电机,电动车电机,漆包
3
集团有限公司 线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是国内外空调,冰箱制冷电机的


16
领域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介绍
专业生产制造企业。本公司主要客户长虹华意也是该
公司客户。
成立于 2003 年,是专业生产制冷压缩机用的压铸件、
浙江格兰德机
4 冲压件、电机的配套厂家之一。本公司主要客户加西
械有限公司
贝拉也是该公司客户。
成立于 1990 年 5 月。主要产品为冰箱、空调压缩机电
南通长江电器
5 机及各种微特电机。本公司客户荆州华意也是该公司
实业有限公司
客户。
国际著名电机厂商,在美国、墨西哥、欧洲和中国均
有电机工厂,产品出口全球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该公
司年产 350 万台电机产品,是世界上最大的电机制造
1 A.O. Smith 企业之一。本公司客户丹佛斯集团也是该公司客户。
2011 年 A.O. Smith 将电机事业部出售给了雷勃电气。
雷勃电气集团创立于 1955 年,总部位于美国的威斯康
辛州,是全球最大的电机制造商之一。
成立于 1957 年,总部位于意大利的科莫市,并在意大
商用制 利、斯洛伐克,及中国天津设有工厂。2004 年,西斯
冷压缩 密集团在天津设立西斯密(天津)电机有限公司,主
机电机 意大利西斯密 要经营开发、生产及销售压缩机电机并提供相关服务,
2
集团 旨在面向亚太地区的需求。目前,西斯密的主要客户
包括博世、西门子、开利、丹佛斯等国外知名压缩机
生产企业 。其中,本公司和西斯密均属丹佛斯(天津)
的重要战略供应商。
创始于 1989 年 12 月,总部位于台湾,并在九江、惠
州、青岛、东莞等地设有工厂。其在生产旋转式压缩
3 台湾瑞智
机的同时,生产压缩机电机并部分向国外客户出口 。
本公司客户丹佛斯集团也是该公司客户。

(三)公司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公司按照“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产品升级换代方
针,构建了公司的技术创新体系。公司研发的全封闭制冷压缩机单相异步电机、
制冷压缩机用铝线单相电机等多个项目被列入省级工业新产品。

在冰箱压缩机电机方面,公司已成熟掌握制冷压缩机电机生产各环节技术工
艺,且在硅钢片冲压工艺、发蓝退火工艺、离心浇铸、定子嵌线工艺、“铝代铜”
技术以及小槽口嵌线等技术方面均有突破。公司生产的冰箱压缩机电机效率可达
85%以上,装配压缩机后,能效比可以达到 2.0 以上。公司是国内少数掌握变频


17
压缩机电机核心技术的企业之一。公司变频冰箱压缩机用直流无刷电机已经批量
生产,满足市场对高效节能高端冰箱日益增长的消费升级需求。

在商用压缩机电机方面,公司是国内少数几个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重型压缩
机电机生产企业,在产品性能、质量方面已经得到国际制冷巨头丹佛斯集团的认
可,成为其配套供应商。此外,在重型商用机方面,公司自 2016 年第四季度开
始已实现对布里斯托批量供货;对意大利都凌和嵊州涡旋等主流制冷压缩机企业
实现小批量供货。

2、客户优势

公司通过实施严格的技术标准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公司生产、销售的“迪
贝”系列压缩机电机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公司生产的压缩机
电机产品相继通过美国 UL 安全认证、SGS 检测、欧盟 ROHS 指令并获得多家大
型制冷压缩机生产企业的采购质量认证。

目前公司已成为长虹华意、荆州华意、加西贝拉、钱江制冷、丹佛斯集团、
布里斯托、意大利都凌、杭州新霓虹等国内外知名压缩机生产企业的供应商,并
与这些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供应关系,奠定了公司稳健的经营基础。

3、管理优势

压缩机电机产品种类繁多,“小批量,多品种”的订单形式对压缩机电机制
造企业的柔性化管理和快速响应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司严格执行 ISO9001:
2000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基于 ERP 系统管理,实行看板管理的现场管理制度,
充分利用资源,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采用柔性化生产技术实现了不同产品之间的
快速切换,满足了市场的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需求。目前公司已形成从 1/30HP 到
40HP 三大系列 200 多个产品型号,年产冰箱压缩机电机 1,040 万套和商用压缩
机电机 240 万套的生产能力。

公司目前正在进行车间工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改造,为了实现自动化管
理,公司拟引进先进的自动化物流和智能化仓储管理系统,将实现以 ERP 系统




18
为主线,WMS1、PCS2系统为辅线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达到精准、实时管理,
有效地减少管理人员,提升管理效率。

4、成本控制优势

公司建立了成本管理体系,从上至下控制各部门及产品项目的成本费用,在
保证产品品质的基础上,促使各生产部门尽可能地降低生产成本。公司通过持续
的技术研发和新产品开发,不断改进工艺流程和产品设计,降低单位耗材。公司
还通过提高自动化程度和加强流程控制提高劳动生产率,弥补劳动力成本上升所
带来的影响。为对应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控制带来的压力,公司制定了销
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联动的定价机制,将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向下游转移。公司
在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时,加强成本控制,保证了公司具有稳定的利润空间。

四、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00,000,000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国家股 - -
2、国有法人股 - -
3、其他内资股 67,500,000 67.50%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股 51,001,982 51.00%
境内自然人持股 16,498,018 16.50%
4、外资持股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67,500,000 67.5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32,500,000 32.5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32,500,000 32.50%
三、股份总数 100,000,000 100.00%



1
仓库管理系统(Warehouse Management System) 的缩写
2
过程控制系统(Process Control System)的缩写

19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东名称 股本性质 持股总数(股)
(%) 股份数(股)
迪贝控股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47.83 47,827,776 47,827,776
吴储正 境内自然人 16.50 16,498,018 16,498,018
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
境内非国有法人 3.17 3,174,206 3,174,206

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
境内非国有法人 2.75 2,750,000 -
业(有限合伙)
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
境内非国有法人 1.54 1,544,100 -

刘永超 境内自然人 0.82 821,400 -
张景波 境内自然人 0.76 763,300 -
陈玉麒 境内自然人 0.48 475,000 -
孙勇 境内自然人 0.47 470,000 -
孙彩云 境内自然人 0.44 438,400 -




20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22,993.00 万元(229.93 万张、22.993 万手)

2、向原 A 股股东发行的数量: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迪贝转债 101,095 手,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3.97%。

3、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2,993.00 万元

6、发行方式: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
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 22,993.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
销。

7、配售结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22,993.00 万元(22.993 万手)。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 91,100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62%;原无限售条
件股东优先配售 9,995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3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
认购 126,522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5.03%;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数量为 2,313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1%。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数量(元) 持有转债比例(%)
1 迪贝控股有限公司 53,000,000.00 23.05
2 吴储正 37,300,000.00 16.22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13,000.00 1.01
4 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 800,000.00 0.35
5 释海璋 289,000.00 0.13
6 张芹 214,000.00 0.09
7 关慧林 184,000.00 0.08
8 傅雪飞 146,000.00 0.06


21
9 刘云 135,000.00 0.06
10 谢云龙 115,000.00 0.05

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项目 金额(人民币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400.00
发行人律师费用 40.00
会计师费用 16.00
资信评级费用 25.00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 42.1993
总计 523.1993

二、本次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22,993.00 万元(22.993 万手)。原有限售
条件股东优先配售 91,100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62%;原无限售条件股东优
先配售 9,995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3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126,522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5.03%;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 2,313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1%。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主承销商
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 XYZH/2019JNA50211 号《募集资
金验证报告》。




22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已经公司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7 月 5 日,本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 2019
年第 72 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

2019 年 8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43 号),核准公司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2、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

3、发行规模:人民币 22,993.00 万元。

4、发行数量:229.93 万张(22.993 万手)。

5、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22,993.00 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22,499.42 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22,993.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以募集资金投入
1 高效家用空调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 15,591.00 13,652.00
2 变频压缩机电机控制器建设项目 3,578.00 3,074.00
3 智能仓储物流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6,518.00 6,267.00
合计 25,687.00 22,993.00




23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22,993.00 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19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具体为:第一年 0.50%、第二年 0.80%、
第三年 1.20%、第四年 1.60%、第五年 2.00%、第六年 3.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24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19 年 10 月 29 日,即 T+4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8.45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5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
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
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
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26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
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
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
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1 条赎回条
款的相关内容)。

11、赎回条款


27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
面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
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28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1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价格回售给公
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
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22,993.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进行包销。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2)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



29
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
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公司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
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迪贝电气的
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2.299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 A 股股东放
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
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993.00 万元(含
22,993.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以募集资金投入
1 高效家用空调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 15,591.00 13,652.00
2 变频压缩机电机控制器建设项目 3,578.00 3,074.00
3 智能仓储物流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6,518.00 6,267.00
合计 25,687.00 22,993.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如果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
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果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部分
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
以全额置换。

三、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30
①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股
票;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
可转债;

④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⑤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
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
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
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31
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
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③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
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⑤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
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⑥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⑦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
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
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通知。

(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
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32
⑤本期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⑧修订《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
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上述第(2)项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
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
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
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
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
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
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
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5)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
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33
④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
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
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

(7)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
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8)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
召集人。

(9)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①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③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④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节“(五)债券持有人会议
相关事项/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和本节“(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

34
事项/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
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
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
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
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
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
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
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4)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
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
人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5)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②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35
③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④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
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6)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
束时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
人。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
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
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
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3)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
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
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36
(4)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
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
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5)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债券担保人(如有)、债券受托管理人,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
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本期可转债而享
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6)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
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
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债
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
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
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
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37
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
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
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
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
见证表决过程。

(5)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6)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7)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
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
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
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期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
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
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8)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
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38
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表决权情况、会议有
效性、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9)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①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监票人
和清点人的姓名;

③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及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期可转债总张
数的比例;

④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⑤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⑥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
说明等内容;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10)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

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
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
限为十年。

(11)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
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39
(12)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
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40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公司报告期内的债券偿还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行债券。

二、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
中诚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
级为“A+”。该级别反映了本次债券的安全性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
响,违约风险较低。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
踪评级。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迪贝控股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1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19-0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流动比率(倍) 4.59 5.37 4.16 1.87
速动比率(倍) 3.55 3.99 3.25 1.3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0.58% 16.83% 16.99% 33.86%
资产负债率(合并) 17.75% 12.98% 18.40% 33.67%
财务指标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3,497.17 7,542.89 8,710.84 8,413.03
(万元)
利息支出(万元) 49.75 111.52 237.88 484.42
利息保障倍数(倍) 51.22 45.93 26.56 12.33
注: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00%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资本化转出数+
折旧摊销

利息保障倍数 =(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资本化转出数)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1、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87、4.16、5.37 和 4.59,速动比率分
别为 1.32、3.25、3.99 和 3.55,均保持在合理水平且表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不
断增强。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组
成,偿还借款利息的压力小,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
款和存货等组成,流动性较强,短期偿债能力稳健。

2、资产负债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33.67%、18.40%、12.98%
和 17.75%。公司报告期内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偿债能力提升明显,公

42
司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

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

报告期各期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 8,413.03 万元、8,710.84 万元、
7,542.89 万元和 3,497.17 万元,最近三年金额小幅波动,但金额远高于公司利息
支出。报告期各期公司利息支出分别为 484.42 万元、237.88 万元、111.52 万元
和 49.75 万元,公司利息支出逐年减少,付息压力小。




43
第九节 财务会计

一、审计意见情况

对于公司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财务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了 XYZH/2017JNA50002 号、XYZH/2018JNA50081 号和
XYZH/2019JNA5000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 1-6 月财务报
告未经审计。

报告期内,本公司聘用的审计定期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所聘用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二、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资产总计 76,490.88 71,259.22 72,651.62 49,510.06
负债合计 13,577.96 9,252.95 13,368.63 16,669.2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62,912.92 62,006.27 59,282.99 32,840.81
权益合计
股东权益合计 62,912.92 62,006.27 59,282.99 32,840.8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34,618.36 63,485.80 65,357.69 51,152.30
营业利润 2,513.75 5,008.74 5,526.11 5,212.15
利润总额 2,498.68 5,010.92 6,079.01 5,489.52
净利润 2,206.64 4,283.28 5,152.52 4,588.9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206.64 4,283.28 5,152.52 4,588.92
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44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3,104.39 5,494.95 2,098.40 3,968.92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743.69 -10,285.95 -9,510.55 -2,585.80
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324.37 -1,512.30 15,161.37 -1,326.46
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
27.14 283.84 -120.74 184.61
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4,550.85 -6,019.46 7,628.48 241.27
加额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2,799.54 8,248.69 14,268.16 6,639.67
余额

(二)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一期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
号)的规定,公司计算了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股)
2019 年 1-6 月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52% 0.22 0.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3.25% 0.20 0.20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股)
2018 年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7.08% 0.43 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5.71% 0.35 0.35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2017 年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39% 0.56 0.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8.92% 0.48 0.48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2016 年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5.02% 0.61 0.6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14.15% 0.58 0.58


45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注:计算公式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

P
ROE
E 0 NP 2 E i M i M 0 E j M j M 0
其中,P 分别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
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
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
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 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2、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 P0/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 为报告期因回购
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
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
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
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2、最近三年一期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19 年 6 月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流动比率(倍) 4.59 5.37 4.16 1.87
速动比率(倍) 3.55 3.99 3.25 1.3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0.58% 16.83% 16.99% 33.86%
资产负债率(合并) 17.75% 12.98% 18.40% 33.67%
财务指标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28 6.91 7.74 7.24
存货周转率(次) 2.47 4.51 5.36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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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
0.31 0.55 0.21 0.53
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46 -0.60 0.76 0.03
注 1: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
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 = (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应收账款周转率 = 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当期期末账面价值+ 应收账款上期期末账面价
值)
存货周转率 = 营业成本×2/(存货当期期末账面价值+ 存货上期期末账面价值)
资产负债率 = 总负债/总资产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注 2:上表 2019 年 1-6 月周转率数据未年化。

(三)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59,414.05 -3,304.54 -33,060.72 -6,281.68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
- - - 796,279.20
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
司正常经营 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
1,042,639.46 5,029,282.23 7,268,360.87 2,326,198.96
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 标准定额或
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1,030,747.01 4,646,721.08 2,106,394.84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
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
-25,172.00 -102,460.00 -348,595.60 -
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
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150,750.00 21,762.21 -5,353.87 -2,232.95
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
- - - -
项目
减:所得税影响额 -252,451.08 1,299,731.73 1,350,413.90 447,914.69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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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704,427.44 8,292,269.25 7,637,331.62 2,666,048.84

注: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在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将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该

项单独列示,按照可比的原则,修订了 2016 年、2017 年的相关数据。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如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查阅本公司详细的财务报告。




48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变更;

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九、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十一、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49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
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
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
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
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50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保荐代表人:俞康泽、吴继平

项目协办人:曹思宇

项目组成员:鄢让、王建海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传真:021-6880155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迪贝电气申请其本次公开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
件。中信建投证券愿意推荐迪贝电气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51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
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2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
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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