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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赛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4-07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Leadshine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 1001 号
南山智园 A3 栋 9-11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〇年四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0年4
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
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赛智能”、“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人公司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指 2020 年 10 月 7 日,非
交易日顺延,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
实际控制人: 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李卫平、施慧敏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3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有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一致行动人:李
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卫星、施慧鹏、
(3)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李卫平或施慧敏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李呈生、施慧鸿
监事,在李卫平或施慧敏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4)参照实际控制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李卫平或施慧敏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
控股股东、实际
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
控制人李卫平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控制的一人公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司:
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深圳市雷赛实
(3)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李卫平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在
业发展有限
李卫平任职期间内,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
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单位保证不会因李卫平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2、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董事、高级管理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人员: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胡新武、杨立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望、田天胜、王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万忠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

4
承诺人 承诺内容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2-2、发行人监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监事:黄桂香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3、其他股东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和赛投资、雷赛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志成投资及康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伟等 28 位股东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发行人、发行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
控股股东/实际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控制人及其一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行动人、发行人 (2)停止条件
董事(不含独立 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
董事)、高级管 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
理人员 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
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5
承诺人 承诺内容
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
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
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20%和人民币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
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
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控股股
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
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
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
稳定措施“(2)”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
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


6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
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
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
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
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
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
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支付的当年度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
公司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支付的当年税后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
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
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
高级管理人员。
5、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当本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
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
可停止实施本次股价稳定措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7
承诺人 承诺内容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
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愿意遵守《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按照预案的要求
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
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公司承诺招股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
监管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股票的工作,回购价格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有关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确
发行人
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
相应调整。
若因公司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损失。
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
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本人承诺雷赛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雷赛智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
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实际控制人:
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李卫平、施慧敏
若因雷赛智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损失。具体流程
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
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
工作。
(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
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8
承诺人 承诺内容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诺。
本人承诺雷赛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全体董事、监事、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若因雷赛智能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损失。
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诺。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减持意向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格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
本人持股总数的 25%。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实际控制人: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
李卫平、施慧敏 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一致行动人: 4、在本人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人仍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李卫星、施慧鹏、 时,本人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李呈生、施慧鸿 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
5、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
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公司
股份锁定承诺。
2、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和赛投资、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
雷赛实业 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公司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公司仍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时,本公司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9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
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本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
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
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公司
股份锁定承诺。
2、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
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公司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公司仍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浙江华睿
股东时,本公司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
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本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
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
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积极开
展募投项目建设工作,提升核心技术实力,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
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扩大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开展募投项目建设工作:公司将按照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积
极调配内部各项资源,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加强募集

10
资金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完成和顺利投产,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公司
盈利水平;

(2)提升核心技术实力:公司将加大对优秀研发人员的引进和培训,结合
行业的发展方向及本次募投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公司核心技术实力,为公司新产
品的开发和市场拓展提供保障;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在进一步巩固与现有客户合作关系的同时,公司
将加大市场开发力度,优化销售渠道,拓展新客户新领域,向下游业务延伸,扩
大市场份额,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
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
公开承诺,在保障公司业务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11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
发行人 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
正情况。
4、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上
缴该等收益。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控股股东、实际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本人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
控制人及其一致
者损失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
行动人
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
责任。
4、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若
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1、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等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
上缴该等收益。
全体董事、监事、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高级管理人员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未按其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
为其对投资者的赔偿。

(七)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中信建投证券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12
承诺人 承诺内容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容诚会计师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事务所
者损失。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广东华商律师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
事务所 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
老股东的利益,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
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扣除上市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批准的拟分配利润后,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1、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以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股份总额 7,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1.36 元(含税),共计 9,520 万元。同时,公司以总股本 7,000 万股为
基数,以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税后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0
股,共计送红股数为 7,000 万股,共计转出未分配利润 7,000 万元。

2、2018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
公司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股份总额 15,6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 4,680 万元。

(二)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
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
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13
(三)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
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
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
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
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
划不变。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
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配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14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4、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原则上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

如有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从该股东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

15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应符合本章程的规
定。”

6、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分别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股票股利分配的
必要性等事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
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
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
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
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利润分配政
策。如由于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16
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的维护等。如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若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1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15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不超过 5,2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合计发行
股票数量 5,2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
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1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2,0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6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25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雷赛智能”,股票代码“002979”。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5,2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4 月 8 日

3、股票简称:雷赛智能

18
4、股票代码:00297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0,80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20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5,20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份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股) (非交易日顺延)
李卫平 5,940.00 28.56% 2023.4.8

和赛投资 1,827.00 8.78% 2021.4.8

施慧敏 1,680.00 8.08% 2023.4.8

雷赛实业 1,500.00 7.21% 2023.4.8

浙江华睿 910.00 4.38% 2021.4.8

雷赛志成投资 564.00 2.71% 2021.4.8

首次公开发 雷赛团队投资 346.00 1.66% 2021.4.8
行前已发行
股份 雷赛三赢投资 330.00 1.59% 2021.4.8

杨立望 292.00 1.40% 2021.4.8

康伟 210.00 1.01% 2021.4.8

李卫星 189.00 0.91% 2023.4.8

肖友良 151.67 0.73% 2021.4.8

陈枫 128.33 0.62% 2021.4.8

胡新武 125.33 0.60% 2021.4.8


19
股份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股) (非交易日顺延)
施慧鹏 124.00 0.60% 2023.4.8

李呈生 93.33 0.45% 2023.4.8

王小元 93.33 0.45% 2021.4.8

周青霞 81.67 0.39% 2021.4.8

黄桂香 79.67 0.38% 2021.4.8

王万忠 78.00 0.38% 2021.4.8

唐亚卓 78.00 0.38% 2021.4.8

冯家清 68.00 0.33% 2021.4.8

黄海燕 65.00 0.31% 2021.4.8

黄超 63.00 0.30% 2021.4.8

刘建波 63.00 0.30% 2021.4.8

田天胜 60.00 0.29% 2021.4.8

张健 57.00 0.27% 2021.4.8

阴勇 56.00 0.27% 2021.4.8

德信创投 56.00 0.27% 2021.4.8

黄捷建 53.00 0.25% 2021.4.8

覃海涛 50.00 0.24% 2021.4.8

徐兴富 42.00 0.20% 2021.4.8

刘显慧 35.00 0.17% 2021.4.8

易柏怀 33.00 0.16% 2021.4.8

蔡兴华 20.00 0.10% 2021.4.8

施慧鸿 16.00 0.08% 2023.4.8

王野梅 15.95 0.08% 2021.4.8

左力 13.67 0.07% 2021.4.8

陈文宗 7.38 0.04% 2021.4.8

陈白云 4.67 0.02% 2021.4.8

小计 15,6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 网下配售发行的股份 520.00 10.00% 2020.4.8


20
股份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股) (非交易日顺延)
行股份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4,680.00 90.00% 2020.4.8

小计 5,200.00 25.00% -

合计 20,8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Leadshine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前15,600万元;本次发行后20,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卫平

成立日期 2007年1月9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1年7月6日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9-11楼

邮政编码 518052

电 话 0755-26400242

传 真 0755-26906927

公司网址 http://www.leisai.com

电子信箱 ir@leisai.com

董事会秘书 杨立望

联系电话 0755-26400242
驱动器、电机、运动控制系统及组件、专用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
生产、销售;工业自动化装置和仪表、微电脑系统软硬件、计算机
经营范围
软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其他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
主要从事运动控制核心部件控制器、驱动器、电机的研发、生产和
主营业务 销售,以及相关行业应用系统的研究与开发,为客户提供完整的运
动控制系列产品及解决方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7),公司业
行业分类
务属于“C40仪器仪表制造业”中的“C4011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制造”。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
及债券的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情况如下:



22
(一)董事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1 李卫平 董事长 2017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

2 施慧敏 董事 2017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

3 廖越平 董事 2018年1月26日至2020年6月10日

4 胡新武 董事 2017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

5 曹军 独立董事 2017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

6 周扬忠 独立董事 2017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

7 王荣俊 独立董事 2017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


(二)监事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1 黄桂香 监事会主席 2017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

2 张蓉 监事 2017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

3 甘璐 监事 2018年1月26日至2020年6月10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1 李卫平 总经理 2017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

2 胡新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17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
副 总 经理 任期 2017 年6 月11 日 至
3 杨立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0年6月10日;董事会秘书2018
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
4 田天胜 副总经理 2018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

5 王万忠 副总经理 2018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
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
况如下:


23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1 李卫平 5,940.00 28.56% 1,500.00 7.21% 7,440.00 35.77%

2 施慧敏 1,680.00 8.08% - - 1,680.00 8.08%

3 廖越平 - - - - - -

4 胡新武 125.33 0.60% 46.00 0.22% 171.33 0.82%

5 曹军 - - - - - -

6 周扬忠 - - - - - -

7 王荣俊 - - - - - -

8 黄桂香 79.67 0.38% 192.00 0.92% 271.67 1.31%

9 张蓉 - - 54.50 0.26% 54.50 0.26%

10 甘璐 - - 79.00 0.38% 79.00 0.38%

11 杨立望 292.00 1.40% 30.00 0.14% 322.00 1.55%

12 田天胜 60.00 0.29% 50.00 0.24% 110.00 0.53%

13 王万忠 78.00 0.38% 46.00 0.22% 124.00 0.60%

注:间接持股指通过雷赛实业、雷赛志成投资、雷赛团队投资及和赛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另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李卫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5,940.00 万股,通过雷赛实业间接持有公司
1,500.00 万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440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47.69%、
发行后总股本 35.77%,为公司控股股东。

施慧敏女士为李卫平先生配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680 万股,占公司本次
发行前总股本 10.77%、发行后总股本 8.08%。李卫平、施慧敏二人合计持有发
行人本次发行前 58.46%股份、发行后 43.85%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卫平、
施慧敏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卫平: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1962 年 7 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
24
外永久居留权,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机器人与自动化专业博士,公司创始人。1991
年-1994 年任美国 WSU 州立大学副教授;1995 年-1997 年任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1997 年-2011 年任深圳市雷赛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2
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曾合作编著英文专著《Applied Nonlinear
Control》、中文专著《运动控制系统原理与应用》及多篇学术论文。

施慧敏:发行人董事,196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1987 年-1991 年任上海市南市区教育学院教师,1997 年-2006 年先后
任雷赛机电财务经理、办公室主任、行政总监,2007 年-2009 年任雷赛机电行政
总监,兼雷泰控制公司监事,2010 年-2011 年任雷赛科技监事、行政总监,2011
年 6 月-2018 年 8 月任发行人行政总监,2011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雷赛实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平全资控制的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平投资之有限合伙企
2 德之贵
业,出资比例 3.50%。
上海崇杏健康管理咨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慧敏投资之企业,出资比例 6.50%。
询有限公司

1、深圳市雷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市雷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0QPH9L

法定代表人 李卫平

成立时间 2018年3月2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企业地址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股东构成 李卫平持股100%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 9.62%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雷赛实业股权结构如下:
25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卫平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2、深圳市德之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名称 深圳市德之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9453036N

执行合伙人 深圳市稳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熊强波)

成立时间 2014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 2,858万元

企业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桃园路108号粤华楼413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
经营范围 投资顾问(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
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 S64806

基金管理人 深圳市稳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 P1003586)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德之贵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少汕(LP) 500.00 17.49%

2 陈辉廷(LP) 460.00 16.10%

3 深圳市众力合投资有限公司(LP) 318.00 11.13%

4 刘益生(LP) 210.00 7.35%

5 深圳市世纪昆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LP) 200.00 7.00%

6 伍旭(LP) 200.00 7.00%

7 刘俊东(LP) 180.00 6.30%

8 陈勤(LP) 140.00 4.90%

9 李丽(LP) 100.00 3.50%

10 李卫平(LP) 100.00 3.50%

11 张雪莲(LP) 100.00 3.50%

12 杨莉(LP) 100.0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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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3 庄俊平(LP) 100.00 3.50%

14 申淑琴(LP) 100.00 3.50%

15 深圳市稳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GP) 50.00 1.75%

合计 2,858.00 100.00%

3、上海崇杏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上海崇杏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1XM69

法定代表人 施慧鸿

成立时间 2015年11月19日

注册资本 117.6471万元

企业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Q119室
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投资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
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体育咨询、公共关系顾问咨询、旅游
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保险、证
券业务)、娱乐咨询(不得从事文化经纪)(咨询类项目除经纪),创
经营范围
意服务,实业投资,知识产权代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
金融业务),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礼仪服务,
展览展示服务,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软件开发,市场营销策划,图
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崇杏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施慧鹏 86.29 73.35%

2 陶力 9.59 8.15%

3 施慧敏 7.65 6.50%

4 上海雷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88 5.00%

5 上海易方达新希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88 5.00%

6 上海宇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35 2.00%

合计 117.65 100.00%




27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100,460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卫平 5,940.00 28.56%

2 和赛投资 1,827.00 8.78%

3 施慧敏 1,680.00 8.08%

4 雷赛实业 1,500.00 7.21%

5 浙江华睿 910.00 4.38%

6 雷赛志成投资 564.00 2.71%

7 雷赛团队投资 346.00 1.66%

8 雷赛三赢投资 330.00 1.59%

9 杨立望 292.00 1.40%

10 康伟 210.00 1.01%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5,2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回拨
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12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60%;网上初
始发行数量为 2,08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4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
发行数量为 5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68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 90%。

二、发行价格

通过初步询价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9.8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
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832.89964 倍,高于 150 倍,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由网下回
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6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
行最终中签率为 0.0329289192%。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2,625,305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的 50.49%,配售比例为 0.01675017%;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480,072 股,

29
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9.23%,配售比例为 0.01660000%;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
为 2,094,623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40.28%,配售比例为 0.00901665%。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55,257 股,包销金额为 1,521,518.60 元,包
销比例为 0.30%。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0,9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584.72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对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
[2020]518Z0009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 6,375.28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5,047.17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570.75

3 律师费用 216.98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5.85

5 发行手续费 54.53

费用合计 6,375.28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此处数值保留 2 位小数。如总数与各明细之和存在
差异,为计算中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相应增值税)为 1.23 元/股(每股
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募集资金净额合计 44,584.72 万元。




30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公司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13 元(按照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公司发行后每股收益 0.43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主要
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主要供应商及主要客户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
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及经
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二、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

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66,326.40 万元,较上年增加 6,675.62 万元,上升
11.19%,净利润为 11,328.11 万元,较上年增加 2,741.82 万元,上升 31.93%,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 8,864.79 万元,较上年增加
1,466.33 万元,上升 19.82%。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综合考虑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
公司预计 2020 年 1-3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 13,000 万元至 13,500 万元,较上年
同期的下降幅度为 5%至 8%;净利润约为 1,385 万元至 1,450 万元,较上年同期
的增长幅度为 3%至 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330 万元至 1,400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增长幅度为 0%至 5%。

上述 2020 年 1-3 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
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
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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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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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联系电话: 010-85130462
传 真: 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于雷、唐俊文
项目协办人:朱李岑
项目组成员:于宏刚、姜川、李卓凡、程兆豪、黄子铭、刘铭哲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
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担任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5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雷 唐俊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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