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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4-08
股票简称:京源环保 股票代码:688096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Ji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住所:南通崇川路 1 号 9 幢 1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二〇二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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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环保”、“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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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上
市首日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
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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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 107,293,5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4,419,983 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 22.7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未来股价下跌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
业为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0 年 3 月 24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4.62 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25.56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未来仍可能存在股
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
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公司业务经营中无自主生产环节的风险

公司经营活动中无自主生产环节,生产及服务依靠外购、外协,其中整套水
处理系统所需通用设备和材料由公司直接对外采购;非标设备由协作集成厂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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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产提供,协作集成厂家根据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并在公司委派人员的技术指导
和监造下,进行非标设备的定制化生产及协作集成。报告期内,公司协作集成及
外协成本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29.53%、19.70%和 13.31%。

虽然公司与主要协作集成厂家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果主要协作
集成厂家不能继续为公司提供定制采购和协作集成服务,公司将需要临时更换协
作集成厂家,可能会对生产供应及时性、产品质量稳定性等产品生产采购方面产
生不利影响。

同时,工程承包业务(EPC)中公司通过工程施工供应商完成安装施工部分。
公司的工程承包业务(EPC)包括方案设计、设备及系统集成、工程施工等内容。
工程施工服务系工程承包业务(EPC)中所包含的一项附带业务,包括土建及安
装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委派人员持续跟进工程质量,确保质量符合客户标
准,但是公司仍面临工程施工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或无法按期完成的风险。

(二)下游行业集中于电力行业且客户集中度高,非电行业业务开拓的风险

现阶段,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火电行业,且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
司来自于电力行业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7.10%、59.34%和
87.03%。同时,火电厂上网电价和煤炭价的调整会影响火电厂的经营业绩和建设
及改造需求,进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开拓情况和应收账款回款速度。由于该调整受
到行业政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了不利变动,
则会对公司的业务开拓情况和应收账款回款速度等事项产生不利影响。

除火电行业外,公司正积极拓展核电、化工、金属制品等行业的客户,但目
前在火电行业的客户集中度依然较高。如公司未来不能有效拓展水处理领域的其
他市场份额,不能使收入来源多样化,由于公司产品与下游火电行业产业的相关
度较高,一旦火电行业的采购减少,下游火电行业产业的波动和集中的风险可能
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三)火电水处理行业竞争激烈、公司市场份额较低的风险

火电水处理市场参与主体较多,竞争较为激烈。同时电厂水处理服务内容较
为宽泛,大部分行业内企业由于技术储备或者自身专业定位的限制,均专注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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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系统设备,使得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公司火电行业的
产品市场份额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分别约为 1.28%-2.36%、1.35%-2.47%
和 2.55%-4.67%。未来,在环保整治力度不断升级、环保投入不断增加的大环境
下,具有技术及研发优势、专业化服务优势、品牌优势的优质企业会进一步脱颖
而出,大型企业也会有更多的市场机会。若公司不能继续保持在技术及研发等方
面的竞争优势,抓住行业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将可能对公司业绩
造成不利影响。

(四)华能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52.30%、59.61%
和 75.84%,其中向华能集团下属公司销售收入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74%、
21.64%和 58.18%。华能集团通过海宁华能间接持有公司 0.23%的股份,并且最
近一年单一客户华能集团收入占比超过 50%,客户集中度高。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手订单金额总计 19,905.24 万元,其中华能集团订单总计 8,703.68
万元,占比 43.73%。若华能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合作减少,且公司不能持续
拓展新的客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五)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各季度获得的项目数量、规模不同,不
同规模和不同类型的项目执行周期也不同,从而使得各季度完成的项目数量、规
模不同。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收入来自于电力行业,电力企业采购具有一定的季节
性,受北方冬季施工、春节假期等影响,很多项目集中在第 4 季度完成发货或施
工,导致公司第 4 季度收入占比较高。此外,公司上半年受春节假期影响,1、2
月完成项目较少,主要集中在 3 月以后发货或者施工。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存在
季节性波动。

同时由于公司主要业务模式为设备及系统集成、工程承包,各季度确认收入
主要受当期完成的项目数量、规模大小等影响,一般各季度间不会均匀分布。因
此,公司相对单一的业务模式也可能会导致公司各季度收入和业绩存在一定波动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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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应收账款上升的收款风险

公司对下游客户采用按合同分段收款的结算方式,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
账款账面净值占公司流动资产比重较高,分别为 63.10%、64.66%和 57.96%,占
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59.86%、61.76%和 53.44%。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17、1.09 和 1.05,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受公司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报
告期内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影响。公司报告期各期末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
款占比分别为 75.69%、63.09%和 58.66%,随着公司营业收入规模扩大,应收账
款账龄结构呈变长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总额合计 84,923.36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回金额 52,717.82 万元,占比 62.08%;未收回金额 32,205.54
万元,占比 37.92%,其中逾期未收回金额 15,312.00 万元,占比 18.03%。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33,604.26 万元,截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已收回 2,180.14 万元,尚有 31,424.12 万元未收回。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均主要来自于电力行业,公司电力行业
客户主要为各大发电集团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如为新建电厂,尚处于筹建期,
其项目投资、资金预算及支出通常由上级决策及划拨;如为已有电厂,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其项目投资、资金预算及支出通常为自筹。各大发电集团的信用状况
及付款能力不代表单个电厂的信用及付款能力。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报告期
内应收账款持续增长,若公司应收账款收款措施不力、下游客户经济形势发生不
利变化或个别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将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收回货款,对公司的资
产质量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公司资产被抵押和质押带来的持续经营能力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抵押所有房屋产权用于银行借款,担保最高本
金余额为 5,000.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质押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2,297.75 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 6.84%。公司上述被抵押和质押的资产主要是房
产和应收账款,是公司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资产。若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偿还相
应银行借款,将面临抵押权人依法对资产进行限制或处置的风险,或因偿还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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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债务导致的公司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上述情况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带来不利
影响。

(八)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92.11 万元、-2,443.23 万
元和 3,735.12 万元。2017 年和 2018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
为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主营业务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受公司与上下游结算政策影
响,成本产生的现金流出早于收入产生的现金流入,从而使得在此阶段内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如未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况仍出
现并持续,公司可能会存在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进而可能会对公司业务持续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对经营模式的改变及转型的风险

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将投资于智能系统集成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实施后,公
司生产组织方式将发生部分变化,由目前的“非标设备定制采购、协作集成”方
式转变为“核心部件自主生产及自主组装集成”的方式。若公司不能有效地组织
各项生产资源,将可能存在由于生产方式部分改变带来的生产管理风险。

(十)公司 EP 业务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电力行业的设备及系统集成业务(EP)受电厂项目整体建
设进度影响,自到货验收至性能验收时间较长且通常在 1 年以上。

根据 EP 业务合同或技术协议约定,客户首次性能验收完成后,如所有指标
参数均已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如部分指标参数由于公司
原因未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应采取措施消除,包括对合同设备中存在问题的部件
进行必要的修理、改进或更换,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部件产生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同时客户将与公司约定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

客户第二次性能验收完成后,如所有指标参数均已达到技术约定,公司合同
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如由于公司原因少量指标参数仍达不到技术约定,公司应对
存在问题的部件进行维修、改进或更换直到消除问题,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
部件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客户视合同约定和性能验收情况向公司收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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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约金,例如若某项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违约金金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
0.5%-1%左右,若存在多项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累计违约金金额通常不超
过合同金额的 10%。

因此,公司若无法通过性能验收,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公司 EP 项目售
后服务期间,若因维修、改进或更换问题部件产生相关费用,于实际发生时冲减
已计提的售后服务费;若因性能测试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支
付的违约金,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报告期内,公司 EP 项目未发生首
次性能验收未通过的情形,不存在违约赔偿的情况。

(十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并往化工、金属制品等非电行业工业水处理
领域拓展。目前,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暂不构成不利
影响,但不能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公司客户及目标客户可能受到整体经济形势或自身生产经营的影响,未来
可能对公司款项的收回、业务拓展等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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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江苏京源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 号),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91 号
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
“京源环保”,证券代码为“688096”;其中 2,441.9983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9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4 月 9 日

(三)股票简称:京源环保

(四)股票代码:68809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7,293,5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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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6,83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419,983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2,873,517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341,500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项目 发行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限售期

李武林 1,593.00 36 个月

和丽 1,177.75 36 个月

华迪民生 767.00 12 个月

华美国际 540.00 12 个月

季勐 472.00 12 个月

季献华 452.00 12 个月
自入股工商变更登记
灿荣投资 400.00
之日起 36 个月
海宁华能 350.00 12 个月

铭旺景宸 306.50 12 个月

中冀汇信 300.00 12 个月

有限售条件 苏海娟 265.50 12 个月
的股份
华祺节能 250.00 12 个月

和源投资 200.00 12 个月

中茂节能 155.00 12 个月

智汇通盛 150.00 12 个月

姜钧 147.50 12 个月

钟格 100.00 12 个月

广州星河湾 100.00 12 个月

姚志全 97.00 12 个月

杨欢 60.00 12 个月

贺士钧 40.00 12 个月

徐凯 25.10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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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谢利霞 23.60 12 个月

古井新财富 20.00 12 个月

冉克宁 19.30 12 个月

包航 14.75 12 个月

曾振国 14.75 12 个月

仇常平 2.90 12 个月

杨金宝 2.00 12 个月

李承龙 0.40 12 个月

曹齐 0.20 12 个月

许松 0.10 12 个月

合计 8,046.35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
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 6 个月的账户数量为 245 个,所持股份数量
为 1,068,517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6.99%,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19% , 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3.98%。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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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上市标准中的第(一)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
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683.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14.34
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729.35 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 15.39 亿元,
不低于 10 亿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分别为
5,156.08 万元、6,019.54 万元,合计净利润为 11,175.63 万元;公司 2019 年的营
业收入为 32,390.47 万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上市标准中的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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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Ji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046.35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武林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30 日,于 2014 年 4 月 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住所:南通崇川路 1 号 9 幢 1 楼

经营范围:水处理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安装;环保成套设备、
机电设备、自动化与工业过程自动化系统集成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安装;环境
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治理和施工;防腐系列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计算机技
术开发与应用;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治理;环保、水处理、市政公用领域的项目
开发、建设、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土壤治理及修复;上述技术服务及信息咨询;
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制造、生产的另设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工业水处理领域,依托工业废水电
子絮凝处理技术、高难废水零排放技术和高难废水电催化氧化技术等自研核心技
术,主要向大型企业客户提供工业水处理专用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咨询、集成与
销售以及工程承包业务。

所属行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0513-85332929

传真号码:0513-8533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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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址:http://www.jsjyep.com/

电子信箱:suhaijuan@jsjyep.com

董事会秘书:苏海娟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李武林直接持有公司 14.85%的股份,其配偶和丽直接持有公
司 10.98%的股份,通过和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53%的股份,直接及间接合计
持有公司 26.36%的股份。李武林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和丽担任公司董事,
二人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
施加重大影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武林先生,董事长,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
于中国地质大学土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南通市第十二届政协委
员。1993 年 9 月至 1996 年 6 月,任深圳莱宝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现“深圳莱宝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1996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北京加能帝
亚水工技术设备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历任京
源有限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京源有限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2014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和丽女士,董事,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河
南省教育学院政治教育专业,大专学历。1987 年 9 月至 1990 年 8 月,任河南省
唐河县第九高级中学教务处教师;1990 年 9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河南省唐河
县上屯镇第二初级中学英语老师、京源有限出纳、南通中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京源有限财务经理;2014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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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发行
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提名人
2017 年 5 月至
1 李武林 董事长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17 年 5 月至
2 和丽 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17 年 5 月至
3 季勐 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17 年 5 月至
4 季献华 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17 年 5 月至
5 苏海娟 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17 年 5 月至
6 王宪 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18 年 4 月至
7 赵平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18 年 4 月至
8 徐杨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18 年 8 月至
9 曾小青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监事 3 名,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16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提名人
2017 年 4 月至 2020
1 曾振国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
年4月
2018 年 4 月至 2020
2 吴丽桃 监事 监事会
年4月
2017 年 4 月至 2020
3 徐俊秀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年4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1 李武林 总经理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

2 季献华 副总经理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

3 李国汇 副总经理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4 苏海娟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

5 钱烨 财务负责人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核心技术人员 6 名。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1 李武林 董事长、总经理

2 季献华 董事、副总经理

3 徐俊秀 监事、采购中心总监

4 姚志全 总工程师

5 李宽 研发技术中心总监

6 王辰 研发技术中心工艺主任工程师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
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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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姓名 职务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
李武林 1,593.00 14.85
术人员
和丽 董事 1,177.75 10.98

季勐 董事、广州分公司负责人 472.00 4.40
董事、副总经理、北京分
季献华 公司负责人、核心技术人 452.00 4.21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苏海娟 265.50 2.47
秘书
监事会主席、运营管理中
曾振国 14.75 0.14
心总监
姚志全 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97.00 0.90

合计 4,072.00 37.95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主体 间接持股比例(%)

和丽 董事 0.53
董事、副总经理、北
季献华 京分公司负责人、核 0.19
心技术人员
监事会主席、运营管
曾振国 0.14
理中心总监
职工监事、采购中心 和源投资
徐俊秀 0.07
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李国汇 副总经理 0.37

钱烨 财务负责人 0.09
研发技术中心总监、
李宽 0.07
核心技术人员
华迪民生 5.75
王宪 董事
灿荣投资 0.05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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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相关内容。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
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和源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 200.00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持股
比例为 1.86%,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和源投资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现任职务 入职时间

1 和丽 28.50 董事 2002 年 3 月

2 李国汇 20.00 副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
董事、副总经理、核
3 季献华 10.00 2001 年 10 月
心技术人员
监事会主席、运营管
4 曾振国 7.50 2010 年 11 月
理中心总监
5 钱烨 5.00 财务负责人 2009 年 3 月
监事、采购中心总监、
6 徐俊秀 4.00 2008 年 6 月
核心技术人员
7 姚钡 4.00 资本发展部经理 2010 年 3 月

8 郭涛 4.00 项目管理部经理 2008 年 4 月
研发技术中心总监、
9 李宽 4.00 2014 年 2 月
核心技术人员
10 葛小彦 4.00 采购部经理 2013 年 4 月

11 金玺 2.50 营销部经理 2011 年 8 月

12 李锦余 2.50 审计部经理 2017 年 5 月
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
13 周宇亮 2.50 2017 年 3 月
理中心总监
14 严峰 1.50 工程管理部经理 2011 年 2 月

合计 100.00 -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股份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五、发行人股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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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8,046.35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2,683.0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李武林 15,930,000 19.798 15,930,000 14.847 36 个月

和丽 11,777,500 14.637 11,777,500 10.977 36 个月

华迪民生 7,670,000 9.532 7,670,000 7.149 12 个月

华美国际 5,400,000 6.711 5,400,000 5.033 12 个月

季勐 4,720,000 5.866 4,720,000 4.399 12 个月

季献华 4,520,000 5.617 4,520,000 4.213 12 个月
自入股工商
变更登记之
灿荣投资 4,000,000 4.971 4,000,000 3.728
日起 36 个

海宁华能 3,500,000 4.350 3,500,000 3.262 12 个月

铭旺景宸 3,065,000 3.809 3,065,000 2.857 12 个月

中冀汇信 3,000,000 3.728 3,000,000 2.796 12 个月

苏海娟 2,655,000 3.300 2,655,000 2.475 12 个月

华祺节能 2,500,000 3.107 2,500,000 2.330 12 个月

和源投资 2,000,000 2.486 2,000,000 1.864 12 个月

中茂节能 1550000 1.926 1550000 1.445 12 个月

智汇通盛 1,500,000 1.864 1,500,000 1.398 12 个月

姜钧 1,475,000 1.833 1,475,000 1.375 12 个月

钟格 1,000,000 1.243 1,000,000 0.932 12 个月

广州星河湾 1,000,000 1.243 1,000,000 0.932 12 个月

姚志全 970,000 1.206 970,000 0.904 12 个月

杨欢 600,000 0.746 600,000 0.559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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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贺士钧 400,000 0.497 400,000 0.373 12 个月

徐凯 251,000 0.312 251,000 0.234 12 个月

谢利霞 236,000 0.293 236,000 0.220 12 个月

古井新财富 200,000 0.249 200,000 0.186 12 个月

冉克宁 193,000 0.240 193,000 0.180 12 个月

包航 147,500 0.183 147,500 0.137 12 个月

曾振国 147,500 0.183 147,500 0.137 12 个月

仇常平 29,000 0.036 29,000 0.027 12 个月

杨金宝 20,000 0.025 20,000 0.019 12 个月

李承龙 4,000 0.005 4,000 0.004 12 个月

曹齐 2,000 0.002 2,000 0.002 12 个月

许松 1,000 0.001 1,000 0.001 12 个月
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
- - 1,341,500 1.250 24 个月
公司
网下限售账户 - - 1,068,517 0.996 6 个月

小计 80,463,500 100.000 82,873,517 77.241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24,419,983 22.759 -

小计 - - 24,419,983 22.759 -

合计 80,463,500 100.000 107,293,500 100.00 -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00%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24,109 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
情况如下:
持股股数(万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1 李武林 1,593.00 14.847 36 个月

2 和丽 1,177.75 10.977 36 个月

3 华迪民生 767.00 7.149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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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 华美国际 540.00 5.033 12 个月

5 季勐 472.00 4.399 12 个月

6 季献华 452.00 4.213 12 个月
自入股工商变
7 灿荣投资 400.00 3.728 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8 海宁华能 350.00 3.262 12 个月

9 铭旺景宸 306.50 2.857 12 个月

10 中冀汇信 300.00 2.796 12 个月

合计 6,358.25 59.260 -


六、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及高管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
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二)跟投数量

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
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
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 19,237,110 元,本次获配股数 1,341,500 股,
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5.00%。

(三)限售安排

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2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683.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4.34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25.56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
益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16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6 元/股。(以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64 元/股。(以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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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84,742,200.00 元。

(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111
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199.42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明细构成
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2,693.2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415.40

3 律师费用 566.04

4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66.98

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57.80

合计 4,199.42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费用因四舍五入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4,274.80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4,109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
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683.0000 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
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134.1500 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29.3000 万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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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529.3000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为 1,019.5500 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18.2324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3716 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 1.3716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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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大华审字[2020]000236 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
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一、2020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约为 2,700.00 万元至 3,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11.29%至 23.66%;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87.00 万元至 420.00 万元,同比增长 10.84%至 20.29%;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70.00 万元至 403.00 万
元,同比增长 5.96%至 15.41%。

上述 2020 年一季度业绩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经
营模式、主要产品及服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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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发行人已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
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50330188000226243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50330188000226325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50330188000226407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506068888885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
所述事项外,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27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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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
京源环保已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京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电话 0755-82404851

传真 0755-82434614

保荐代表人 王耀、欧阳刚

项目协办人 徐子韩
陈正元、李荣、刘思捷、颜屹仡、周松岩、张磊、张谢波、唐明轩、
项目组成员
罗环科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耀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
总经理。曾负责和参与木林森定向增发项目、湖南盐业主板 IPO 项目、洛阳钼
业重大海外收购项目;同时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和参与了艾华集团可转换公
司债券项目、平安银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欧阳刚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
副总经理。曾负责和参与长航油运非公开发行项目、双良股份增发项目、安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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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技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同时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和参与了厦门三维丝创业
板 IPO 项目、双箭股份中小板 IPO 项目、泰亚股份中小板 IPO 项目、艾华集团
主板 IPO 项目、湖南盐业主板 IPO 项目、艾华集团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
和承销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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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持股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的李武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
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
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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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
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
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系发行人董事的和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
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
规定和要求执行。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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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
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
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

1、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同时系发行人董事的季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
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
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
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
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同时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的季献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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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
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
规定和要求执行。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
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
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3、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华迪民生、华美国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
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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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
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
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
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4、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下的股东,同时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苏海娟、曾振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
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
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
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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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5、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下的股东,同时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姚志全承
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
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
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
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
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6、其他股东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海宁华能、铭旺景宸、中冀汇信、华祺节能、和源投资、
智汇通盛、广州星河湾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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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
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
定和要求执行。

④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单位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2)发行人股东姜钧、钟格、贺士钧、谢利霞、包航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
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
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
和要求执行。

④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
扣除相应款项。

(3)发行人股东灿荣投资承诺:

①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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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
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
定和要求执行。

④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单位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在不会导致上市公
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启动以下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实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启动条件的,公司应在符合证监会及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①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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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的价格区间。

②股份回购金额

确定回购金额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以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30%作为股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确定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份回购期限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分期执行,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
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证监
会及交易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在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即控
股股东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12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
公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同时控股股东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 500 万元(如与上述①项的增持比例冲
突的,以上述第①项为准)。

③增持股份的价格: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每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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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12 个月内,从
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
的 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应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30%(如与上述①项的增持比例冲突的,以上述第①项为准)。

③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④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履行以上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程序

(1)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
件。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二顺序:
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
启动第三顺序: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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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
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
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以及实施期限等信息)或
不进行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
序。

④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⑤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在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决策程序

①控股股东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
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
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后 60 日内实施完毕。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程序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
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60 日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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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 10 个工作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
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 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方案之日
止。

(2)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 50%
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及 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
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控股股东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
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上述
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 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及
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4)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增持股票条件成就后未按上
述稳定股价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5)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
稳定股价方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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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已根据要求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和丽已根据要求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
份购回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
本亦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但由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导致短期内
公司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
指标可能会出现下降,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
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并
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
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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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为新引进人员提供充分、全面的技能培训,并通过积极开拓市场以及与客户
的良好沟通,保障募投项目投产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
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2)加强技术研发力度,推动产品升级及新产品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

技术研发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进一步吸引行业
优秀技术人才的加盟,加大创新力度,通过不断推动现有技术的换代升级巩固并
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加强研发、加强行业细分市场的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业绩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一方面,公司将完
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和公司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
目运作方案;另一方面,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
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
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
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
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承诺的分红政策,在符
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和丽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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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
侵占公司利益;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就涉及
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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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就涉及
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和和丽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
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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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
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
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
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
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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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人自愿接受公司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
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
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
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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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
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
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本人承诺按市场价格
(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
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
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
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
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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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
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
偿方案为准。

八、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公司已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未能
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
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本所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
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
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本所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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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
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
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
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
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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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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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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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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