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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5-22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axvision Technology Corp.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
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 1601、16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
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视科技”、“发行人”、 “公司”或“本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
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就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的盛视科技
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事宜,特承诺如下:

1、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盛视科技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
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25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自股份承诺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本人从
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 50.00%。
2、本人将按照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盛视
科技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本人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0%,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
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20.00%。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其中: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盛视科技或投资者带
来的损失。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
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股东智能人、云智慧承诺

股东智能人、云智慧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的盛视科技的股份锁定、
持股及减持意向事宜,特承诺如下:

1、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盛视科技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按照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
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盛视科技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50.00%,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
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100.0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其中: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盛视科
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
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
者带来的损失。

(三)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
的盛视科技的股份锁定事宜,特承诺如下:
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盛视科技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2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股份承诺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本人从公司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00%。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
以备案。

上述减持前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
损失。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
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
定,公司将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
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
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1 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 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
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股份。公司届时将回购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
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2 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
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且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0%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3 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 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
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
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
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
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30.0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
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
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
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
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上述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
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
生时,公司必须每年进行现金分红,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 10.00%,且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进行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但不
得单独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且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前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形成利润分配方
案;

2、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
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独立
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
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充分考虑外部监事的意见(如
有),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
分配提案,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及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因前述(二)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逐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经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在制定和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应就此议案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如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
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
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特制定《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对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为现金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现金分配股利方式优先
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含年初未
分配利润)的 10.00%。上市后前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0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
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20.00%,且超过 5,00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0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0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0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
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红政策等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报。具体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1)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
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业务覆盖能力、项目管理效率、营销
服务水平等将有较大提升,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2、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1)公司将保持持续的研发投入,加快研发成果转换步伐,应用新技术、开发新
产品,以提升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

(2)持续重视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管理效率。公司积极推行成本
管理,严控成本费用,进一步释放规模效应,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

3、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
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制订《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二)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赔偿。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
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
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
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
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
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
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
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
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
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

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二)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三)股东的锁定、减持等承诺符合监管要求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为瞿磊、云智慧和智能人,瞿磊已出具《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云智慧和
智能人已分别出具《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函》。

公司股东中瞿磊直接持股 85.6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云智慧直接
持股 6.64%;智能人直接持股 7.70%。云智慧和智能人与瞿磊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已按照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关股份锁定、减持的事项出具了相应承诺。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出具的上述承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中稳定股价措施。

(五)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五、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瞿磊、持股 5%以上股东分别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情况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
交易”之“二、同业竞争”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三)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瞿磊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四、
关联交易”之“(五)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9 年 1 月 29 日通过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八、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风险,关于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因素请详见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一)产品及技术研发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具有个性化需求强、产品和方案复杂度高、技
术含量高等特点,对技术研发的要求较高。如果公司的技术和产品研发方向偏离客户需
求,或者研发时机掌握不准确,技术转化速度减缓,将存在产品不能形成技术优势的风
险。同时,如果行业内新技术出现,或者更低成本的替代产品进入市场,而公司未能及
时进行技术跟进、产品转型或推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公司将面临技术、产品被替代的
风险。

(二)税收优惠及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2018 年 11 月 9 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
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相关规定,公司 2015 年
至 2020 年享受按 15.00%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和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2,262.03 1,500.20 896.79
优惠金额
净利润 21,309.79 14,176.88 7,141.71
占净利润的比例 10.61% 10.58% 12.56%

如果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导致公司不能享受所得税 15.00%的优惠税率,公司的所得税
费用将会上升。

(三)成长性风险

人工智能及其具体应用领域智慧口岸、智能交通等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公司作为
人工智能智慧口岸应用领域领先企业之一,凭借业已形成的技术研发水平、整体方案解
决能力、品牌影响力等竞争优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3,406.99 万元、
50,723.88 万元和 80,738.64 万元,增长率达到了 51.84%和 59.17%,公司利润总额分别
为 8,270.02 万元、16,312.59 万元和 24,429.97 万元,增长率达到了 97.25%和 49.76%,
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均取得了复合增长率超过 55.00%的快速增长。但公司盈
利能力的持续增长受政策市场环境、竞争状态、技术研发、产品质量、项目管理等因素
的综合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将存在难以保持业绩增长或存在业绩下
滑的风险。

(四)房屋租赁风险

公司租赁的一处用作仓库使用的房产产权证到期,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开业
务会议出具相应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土地利用处就所涉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续期
的报审意见,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尚未完成产权证书续办,如若出现不能续期的
情况,公司存在搬迁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承担因搬迁带来的一切损失。

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址主要通过租赁取得,用于项目联络之用,租赁面积较小,部分
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若出现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且与出租方
协商难以推进租赁备案事宜的情况,则面临搬迁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承担因搬
迁带来的一切损失。
公司部分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系通过租赁取得,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不存在搬迁风
险。如因出租方租赁到期后对所出租房产作出其他安排,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房产,
则公司面临搬迁风险。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办公电子设备,若出现需要搬迁
的情况,搬迁费用不高,将由公司自行承担。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
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的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
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
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随着国内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公司各地项目逐步复工。公司项目实施的周期通
常在半年内,虽然第一季度的施工被推迟,但可通过后三季度的实施赶工弥补。新冠肺
炎疫情未改变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为 8.26 亿元,为公司业绩提供了可靠保障。

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3 月合并及母公司利
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7-464 号审阅报告。具体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119,058.48

负债合计 52,200.9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6,857.50

股东权益合计 66,857.50


2、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15,417.92 17,811.30

营业利润 4,940.97 5,672.13

利润总额 4,925.86 5,673.03

净利润 4,326.61 5,015.5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326.61 5,015.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3,926.46 4,756.20
司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787.24 -6,997.8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5.30 76.7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22.32 -2.19
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减
-12,589.62 -6,923.32
少)额

年末/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6,797.40 25,882.88


根据已审阅数据,2020 年 1-3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降 13.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17.45%。公司不存在业绩下
滑 30.00%的情况。公司分析主要变动原因为,受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 2020
年一季度的生产、采购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一季度部分项目的完工和验
收延期。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预计 2020 年 1-6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至
45,000 万元,同比增长 12.47%至 26.5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645 至 11,749
万元,同比增长 7.79%至 18.9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10,140
至 11,243 万元,同比增长 6.52%至 18.11%。预计 2020 年 1-6 月不存在业绩大幅波动且
同比下滑超过 30.00%的情况。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
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663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
不超过 3,15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
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
315.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发行 2,840.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发行价格为 36.8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
证上﹝2020﹞43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简称“盛视科技”,股票代码“002990”;其中本次发行的 3,156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5 月 25 日


3、股票简称:盛视科技
4、股票代码:002990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12,624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156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
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
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156 万股均无流
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交易上市日时间:

占发行
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
瞿磊 8,110.00 64.24 2023 年 5 月 25 日

首次公开发 智能人 729.50 5.78 2023 年 5 月 25 日
行前的股份 云智慧 628.50 4.98 2023 年 5 月 25 日

小计 9,468.00 75.00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2,840.40 22.50 2020 年 5 月 25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315.60 2.50 2020 年 5 月 25 日
行的股份
小计 3,156.00 25.00 -

合计 12,624.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MAXVISION TECHNOLOGY CORP.
法定代表人 瞿磊
注册资本 9,468.00 万元(发行前)、12,624.00 万元(发行后)
有限公司设立时间 1997 年 1 月 16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2016 年 6 月 23 日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
住所
二期东座 1601、1605
邮政编码 518040
董事会秘书 秦操
电话号码 0755-83849888
传真号码 0755-83849210
互联网址 www.maxvision.com.cn
电子邮箱 investor@maxvision.com.cn
主营业务 专业提供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
所属行业
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计算机图像算法、计算机软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
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智能产品、通讯信息设备、电子
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弱电智能化系统、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
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安装维护服务;计
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
经营范围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建筑工程施工。(以上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
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电
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产品的生产。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 持有公
持股 持股数量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限 后持股 司债券
方式 (万股)
比例 情况
直接 8,110.00 64.24%
瞿磊 董事长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间接 381.50 3.02% -
合计 8,491.50 67.26%
蒋冰 董事、总经理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间接 100.00 0.79% -
胡刚 董事、副总经理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间接 85.00 0.67% -
黄鑫 董事、副总经理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间接 87.00 0.69% -
郭玉 独立董事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 - - -
黎秋霞 独立董事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 - - -
李胜 独立董事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 - - -
汤常敏 监事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间接 9.00 0.07% -
陈涛 监事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间接 8.00 0.06% -
罗富章 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间接 9.00 0.07% -
赖时伍 副总经理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间接 80.00 0.63% -
龚涛 副总经理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间接 70.00 0.55% -
秦操 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间接 10.00 0.08% -
田磊 财务总监 2019 年 6 月 16 日起三年 - -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瞿磊先生。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瞿磊现任公司董事长,其基本情况如下:

瞿磊,拥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4010419640209****,
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次发行前,瞿磊直接持有公司 85.6569%的股权,
并通过智能人、云智慧分别间接持有公司 3.4590%、0.5703%的股权,瞿磊合计持有公
司 89.6863%的股权。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瞿磊无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2,624 万股,股东户数为 64,085 户,公司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瞿磊 81,100,000 64.24
2 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95,000 5.78
3 深圳市云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85,000 4.98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1,647 0.06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5 6,666 0.01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6 5,454 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7 4,848 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8 4,848 0.00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9 4,242 0.00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10 4,242 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94,781,947 75.0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56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36.81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
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680.17316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
数量为315.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840.40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有效申购倍数为3,857.85474倍,中签率为
0.0259211419%。

根据《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
售原则和计算方法,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网下发行股份进行了初步配售,
各类投资者的申购及初步配售结果汇总信息如下:
占网下发
有效申购股数 占总有效申购 初步配售股 各类投资者
投资者类别 行总量的
(万股) 股数比例 数(股) 配售比例
比例
公募基金、养
老金和社保基 414,760 35.20% 1,586,531 50.27% 0.03825000%
金(A类)
企业年金和保
74,400 6.31% 281,790 8.93% 0.03788051%
险资金(B类)
其他投资者(C
689,060 58.48% 1,287,679 40.80% 0.01868750%
类)

总计 1,178,220 100.00% 3,156,000 100.00% —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T+2 日)结束。网上、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71,647 股,
包销金额为 2,637,326.07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16,172.36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天健验〔2020〕7-37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12,496.36 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

承销费及保荐费 9,663.02 万元

审计和验资费 1,377.36 万元

律师费 740.57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631.13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84.28 万元

合计 12,496.36 万元


注:以上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二)每股发行费用:3.9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3,676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13.17 元/股。 按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1.60 元/股。(按公司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上述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20〕7-1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内容。


一、2020年1-3月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 2020 年 1-3 月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由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7-464 号”审阅报
告,同时公司 2020 年 1-3 月主要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详见招股说明书“第
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0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

根据已审阅数据,2020 年 1-3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降 13.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17.45%。公司不存在业绩下
滑 30.00%的情况。公司分析主要变动原因为,受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 2020
年一季度的生产、采购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一季度部分项目的完工和验
收延期。


三、2020年上半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 2020 年上半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具体参见招股说
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
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
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
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
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三、本公司自 2020 年 5 月 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的重大变化等发生重
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全资子公司深
圳市盛视技术有限公司持有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期间履行相关承诺》的议案,除上述情况
外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3、法定代表人:霍达

4、保荐代表人:王玉亭、蒋欣

5、项目协办人:黄勇

6、项目经办人:巩立稳、顾奋宇、张峻豪、唐军帅、谭亲广、罗爽

7、电话:0755-82943666

8、传真:0755-8294312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
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
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
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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