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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7-24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 1 座 12 层 1209 号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二零二零年七月
特别提示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
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协创数据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耿四化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承诺人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份在期间内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
除息调整。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耿四化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总数 25%;


3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将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上述股
份锁定承诺不因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本承诺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
失。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有更严格规定、要求的,本承
诺人自动从其规定、要求。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其他所有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承诺人将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就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4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耿四化承诺:

1、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果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果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每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本承诺人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计算股份减持比例时本承
诺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另外,如本承诺人在减持时持有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股份,则本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承诺人不得减持股份:①公司或者本承诺人因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承诺人因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
恢复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得减持股份:①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
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5
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
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本承诺人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
否有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承诺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7、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承诺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8、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Power Channel Limited、石河子市青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
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6
2、如果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承诺人在减持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则本承诺人采取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
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承诺人不得减持股份:①公司或者本承诺人因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承诺人因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若本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承诺人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
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承诺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6、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承诺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7、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7
(三)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为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石河子市乾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述主体
就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2、如果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承诺人在减持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则本承诺人采取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公司股
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承诺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8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协创数
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
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上市后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具体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
机构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
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每
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

9
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
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公司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三个
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
份的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
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
司进行公告,并于公告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
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
股份的计划。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在公司领取
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




10
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
公司进行公告,并于公告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
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1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
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30%。

如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
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
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
上述承诺,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人拥有的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公司股票分红、自公司领取的薪酬将优先用于履行相关承诺。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相关承



(一)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11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
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 30 日内,启动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加算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
量将做相应调整。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将赔
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承
诺人将以控股股东身份督促公司董事会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
定后 30 日内,启动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
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
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在
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 30 日内,本承诺人将依法购回锁定期
结束后本承诺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回购价格及条件与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
及条件一致。在此期间,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
数量相应进行调整。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
的直接损失为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耿四化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本承诺人
将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承诺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
接损失为限,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机构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协创数据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做出一系列公开承诺,为督促上述承
诺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特制定以下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履行,公司作出如
下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


13
2、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暂停股东分红,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③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④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耿四化、持股 5%以上股
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
承诺人的部分;④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⑤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
3、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司法裁判、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
属于本承诺人的部分;④可以变更公司职务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⑤主动申请公
司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⑥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
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⑦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15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鉴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短期难以迅速体现,且募投项目需新增大量固定资产,将
增加折旧费用,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较上年可能出现一
定程度的下降。公司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公司持续
发展,增强未来收益,提高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抓住市场发展机遇,服务客户需求,妥善应对风险

作为专业的物联网智能终端和数据存储设备产品提供商,经过多年的市场服
务和开拓,公司与联想集团、中国移动、360 集团、小米生态链企业等知名互联
网科技企业及通信运营商建立了合作关系。随着公司在该领域的持续深耕,市场
份额及管理经验不断提升,运营状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15,269.54 万元、117,831.12 万元和 155,597.63 万元,公司发展态势良好。

目前,公司主要物联网智能终端类产品包括智能摄像机、车联网智能终端、
智能网通网关等产品。得益于物联网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物联网智能
终端产品市场需求规模巨大,前景可期;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物联网
时代的到来,海量的信息产生了巨大的数据存储需求,对数据资源的采集、挖
掘和存储使用需求不断提升,发行人也将在固态硬盘、机械硬盘基础上开发出更
多的数据存储设备新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但公司仍然面临产品结构变化、客户集中度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应收账
款坏账损失等风险,公司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

(1)公司将及时、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和消费市场的变化,持续提升研发能
力,以应对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迭代快速的特点。同时,公司将介入互联网科技
企业新产品项目的前期研发工作中,深化合作关系,促进公司产品的及时更新和
业务的持续开拓。




16
(2)公司将积极参加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展会活动,增加与潜在客户的接
触机会,并通过后续针对性的跟踪服务,逐步发展新客户;目前国内通信运营商
的新产品往往采用招标的方式选取供应商,公司将组建投标小组,积极参与投标
活动,获得订单机遇,培育客户关系。

(3)公司将进一步完善采购管理体系,及时把握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优化供应渠道,加强原材料的采购、库存管理以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公司将持
续加大研发的投入和设备更新换代,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创新技术工艺来控制生
产成本以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4)公司与主要客户维持稳定的合作关系,紧密关注重要客户及市场环境
的变化情况,从业务合作、客户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角度加强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
采用灵活的结算方式,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速度。

2、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利用自动化技术提升生产能力和制造的
精益化程度。在日常运营效率上,一方面,公司在引进和利用现代化管理方法的
基础上,加强市场响应速度,提高公司资产的利用效率和周转速度,提升精益化
生产的水平;另一方面,公司将不断提升对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科学选择合理
的日常融资方式,降低综合资金使用成本,从而降低公司日常运营成本,提升整
体的日常运营效率。

3、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主营业务展开,用于“协创物联网智能终端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协创物联网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投
资项目经过严格论证,并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
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
充分有效利用从而实现预期收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17
为进一步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为持续回报投资者并树立股东对公司的长
期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
关要求,制定了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健全了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公司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注重对投资者
积极、持续、稳定的回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与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
措施与承诺

为确保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
东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耿四化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的,且本承诺已作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最新规定作出补充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
施与承诺

为确保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18
(4)承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承诺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违反上
述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
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自律机
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
担相应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
已作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
出补充承诺。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在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前形成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
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
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




19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
报规划主要规定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
合理的回报。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
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
票股利分配。

3、利润分配顺序

(1)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2)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进行分配。

4、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20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3)如公司出现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形时,可以不实施现
金分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4)在满足前述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时
遵照以下要求: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
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
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6、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21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
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7、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态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8、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9、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次分
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政策的修改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余情况、资金情
况等提出、拟订。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


22
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并且
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外
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以及外部监事(如有)
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
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利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其中外部监事
(如有)应对监事会意见无异议。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
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对利润分配




23
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草案)》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
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
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
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如有)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
施。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耿四化
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
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参股
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为他人经营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
业务的情形;

24
2、本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
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
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如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公司经营的
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
与公司及其子公司;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
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公司及其子公司、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
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5、本承诺函在本承诺人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二)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表决程序和回避制度;
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允,并对关联交易予以
充分及时披露。

同时,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耿四化出具承诺:

1、不利用本承诺人影响地位或职务便利,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督促相关方严


25
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遵循平等、自愿、等
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
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
行其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承诺人承诺将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
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承诺人将促使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 1-4 项承诺。

6、本承诺函构成对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
件,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函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在本承诺人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避免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公司控股股东协创智慧科技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耿四化出具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
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内部制度的规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
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2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89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51,639,446 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
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163,446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6,476,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9.3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65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协创数据”,股票代码“300857”,
本次公开发行的 51,639,446 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查询,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7 月 27 日

(三)股票简称:协创数据

(四)股票代码:300857



2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06,557,782 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1,639,446 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的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51,639,446 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64,819,000 31.38% 2023 年 7 月 27 日
Power Channel Limited 41,181,000 19.94% 2021 年 7 月 27 日
石河子市青云股权投资
16,960,000 8.21% 2021 年 7 月 27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
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9,451,796 4.58% 2021 年 7 月 27 日
首次公开 伙)
发前已发 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
行股份 7,352,941 3.56% 2021 年 7 月 27 日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石河子市乾霨股权投资
6,302,521 3.05% 2021 年 7 月 27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
5,671,078 2.75% 2021 年 7 月 27 日
投资有限公司(SS)
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
3,180,000 1.54% 2021 年 7 月 27 日
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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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

小计 154,918,336 75.00% -
网上新股发行 46,476,000 22.50% 2020 年 7 月 27 日
首次公开
网下新股发行 5,163,446 2.50% 2020 年 7 月 27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51,639,446 25.00% -
合计 206,557,782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资本:15,491.83 万元(发行前);20,655.78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耿四化

5、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18 日

6、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6 年 10 月 11 日

7、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 1 座 12 层 1209 号房

8、经营范围:从事物联网信息技术支持、管理、数据处理的技术服务;提
供物联网智能终端、数据存储设备,汽车电子、自动化控制、移动通讯及网络
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批发、进出口和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
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申请);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机械设
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

9、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消费电子领域物联网智能终端和数据存储设备等产
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0、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11、联系电话:0755-33098535

12、传真号码: 0755-33098508

13、互联网地址:www.sharetronic.com

14、电子信箱:ir@sharetronic.com

15、董事会秘书:甘杏

30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长耿四化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发行前 41.84%的股权,因此董事长耿四化间接
持有公司发行前 41.84%的股权。除此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 (股) (股)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耿四化 董事长 - 64,819,000 64,819,000
2022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潘文俊 董事、总经理 - - -
2022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陈亚伟 董事 - - -
2022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林坤煌 董事 - - -
2022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丁海芳 独立董事 - - -
2022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阎磊 独立董事 - - -
2022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姜志刚 独立董事 - - -
2022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胡志宇 监事会主席 - - -
2022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10 月 21 日至
刘建飞 监事 - - -
2022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时昌文 职工代表监事 - - -
2022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易洲 副总经理 - -
2022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陈礼平 副总经理 - - -
2022 年 7 月 12 日
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甘杏 - - -
副总经理 2022 年 7 月 12 日
财务总监、副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吴春兰 - - -
总经理 202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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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41.84%的
股份。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耿四化

注册资本 5,6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7150220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以南,泰然九路以西,耀华创建大
住所
厦 503

新能源研发,信息产业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法律、行政法
经营范围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股权结构 耿四化持有其 100.00%的股权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 2019 年净利润

5,694.32 5,588.28 -2.02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耿四化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因此耿四化
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耿四化先生:1974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硕士研究生学历。1995 年 3 月至 2001 年 1 月,历任富士康精密组件(深圳)有
限公司工程、品质、采购、业务、制造课长等职,2001 年 1 月至 2003 年 5 月,
担任东莞市长安晟明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 年 5 月至 2005 年 7 月,
担任东莞市嘉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先




32
后担任协创有限执行董事、董事、董事长等职务,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 月,
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7 年 1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耿四化对公司控股股协创智慧科
技有限公司投资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101,186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1 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64,819,000 31.38%
2 Power Channel Limited 41,181,000 19.94%
3 石河子市青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960,000 8.21%
4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9,451,796 4.58%
5 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352,941 3.56%
6 石河子市乾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302,521 3.05%
7 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671,078 2.75%
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8 3,180,000 1.54%
合伙)
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2,248 0.0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
10 10,608 0.0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155,031,192 75.06%




3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51,639,446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其中,最
终网下发行股票数量为 5,163,446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最终网上发行
股票数量为 46,476,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9.30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0,983,946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20,655,5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0.00%。根据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
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449.41042 倍,超过 150 倍,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00%由网下回拨至
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163,446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6,476,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回拨机制启动
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302044637%,有效申购倍数为 3,310.76893 倍。


34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
的数量为 102,248 股,包销金额为 950,906.40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0 %。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80,246,847.8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税)46,358,798.1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33,888,049.64 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20]G18032180273 号”《验资报
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项目 金额(不含税,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2,907.06
审计及验资费用 821.70
律师费用 337.7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543.40
发行手续费和材料印刷费 25.98
合计 4,635.88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9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433,888,049.64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20 元/股(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6 元(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35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广会审字
[2020]G18032180180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财务状况

公司 2020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广会专字[2020]G18032180268 号审阅报告,并刊
载于巨潮资讯网。

2020 年 1-3 月,公司保持良好经营态势,实现营业收入 36,988.99 万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 81.5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847.99 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321.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95.37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35.54%。2020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
长,主要原因是:受远程办公、视频教学、防疫监控等应用场景的兴起,公司两
大主力产品智能摄像机和固态硬盘的需求量大幅增长所致。

基于上述已实现的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 98,026.69 万
元至 99,370.69 万元,同比增长 44.93%至 46.91%;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6,038.31 万元至 6,237.55 万元,同比增长 83.49%至 89.54%;预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239.40 万元至 4,447.17 万元,同
比增长 42.28%至 49.25%。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主要产品仍保持着较快的销售增长,需求增加的影响因
素有主要有:(1)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需要大批智能摄像头,安
装在医院病房、指定隔离点等需要远程视频协助的场所,以便工作人员通过手机、
电脑,实时查看病房、隔离点等区域内情况,并通过远程双向对讲实时互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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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以减少不必要的接触,提升工作效率。(2)通信运营商针对平安乡村、智慧
社区的应用场景,利用摄像头、智能音箱以及数据存储设备,推出居家隔离监控
报警系统,通过人形侦测和移动侦测,提示隔离防护并及时预警。(3)针对无接
触外卖、快递配送业务,下游客户推出智能巡店和智能安保,实时监控门店消毒,
减少人工进店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4)学校暂缓开学、远程办公兴起,智
能摄像头、智能音箱等线上办公设备刚性需求增加,加之在家办公对企业数据需
要及时备份,数据存储类设备需求也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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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
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333号世纪大厦10楼

电话:021-68815299

传真:021-68815313

保荐代表人:何朝丹、张兴旺

项目协办人:李鹏飞

联系人:何朝丹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天风证券
同意担任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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