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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8-18
股票简称:华光新材 股票代码:688379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Huaguang Advanced Welding Materials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启航路 82 号 3 幢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本公司”、“发
行人”、“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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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
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
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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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
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为 88,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0,021,444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22.7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全部内容,并特
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白银、铜,白银和铜属于大宗商品,价格
波动频繁,除部分新产品或特色产品外,公司成熟产品销售采用“原材料成本+
加工费”的定价方式,销售给客户的产品大部分按照主要原材料前一个月的平均
市场价格作为原材料成本的定价依据,由于公司存在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备货,原
材料采购时点早于产品结算时点,上述时间差异导致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传导
机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过定价机制,发行人存在无法完全消化原材料
价格波动的风险。若原材料价格持续或短期内大幅单向波动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
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在原材料价格持续或短期内急剧下跌的情况下,公司可能
存在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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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协商定价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大部分产品采用“原材料成本+加工费”的定价模式,报告期内该类产品
毛利率分别为 12.43%、12.12%、13.51%,公司对于部分新产品或特色产品采用
协商定价模式,报告期内协商定价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54.11%、53.23%、56.50%,
该类产品毛利率较高,若未来受下游客户议价能力提升、产品技术更新迭代、市
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将可能导致公司协商定价产品价格降低、毛利率水平下
降,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存货较大的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11,650.36 万元、
14,295.51 万元、15,427.26 万元。存货余额较大主要是由产品特点、生产模式和
销售模式决定的,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为白银和铜,若白银、铜价格在短期内出
现大幅下跌,公司将可能面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同时,较大的存货余额
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降低资金运作效率,
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金额较大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0,991.64 万元、14,069.91
万元和 15,562.35 万元,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含计入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分
别为 16,762.69 万元、18,564.09 万元和 17,605.67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722.85 万元、-18,841.42 万元和-15,012.79 万元,公司
与供应商主要以现款结算、与客户主要以票据结算,公司将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
据贴现款列报为筹资活动现金流,从而使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若未来下游行业主要客户信用状况、付款能力发生变化,销售回款周期延长,公
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大进而发生坏账,应收票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兑
付货币资金,未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公
司可能会存在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进而可能会对公司业务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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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下游行业变动趋势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铜基钎料和银钎料,从收入结构来看,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来自制冷行业收入(包括来自空调及配件、压缩机、制冷阀门、冰箱
及配件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9.42%、78.45%、69.59%,其中
来自空调及配件的收入占比最高,报告期内该比例分别为 41.87%、42.70%、
35.50%,因而公司的经营业绩与空调行业发展状况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下游行业主要客户 2020 年一季度业绩呈现不
同程度的下降,如格力电器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49.70%,美的集团营业收入同比
下降 22.86%。公司客户较为集中,且主要为制冷行业客户,短期内下游行业发
展趋势呈现不利变化,若这种不利变化的趋势延续,将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采购
意愿、支付能力、结算政策等产生影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六)客户集中的风险

从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下合并
口径)销售占比在 50%以上,客户较为集中,且主要为制冷行业客户。报告期内,
主要客户销售占比较为稳定,但若出现公司与主要销售客户发生纠纷致使对方减
少或终止从本公司的采购,或对方自身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则将对本公司的生产
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七)募投项目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在发行人仁和厂区土地上实施,但该厂区土地已设置抵押,抵
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若发行人出现银行借款违约
事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排除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市场开拓与
产能增加不同步等风险,导致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将会大幅增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额将大幅增
长,因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届时公
司不能有效提升盈利能力,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本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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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大幅增加公司净资产,而本次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
难以在短期内对公司盈利产生显著的贡献,因此公司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在
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八)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银钎料和铜基钎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钎料行业具有显著的
多品规、小批量的特点。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钎料生产企业较多,大多数的钎
焊材料生产企业还停留在小规模生产或同质化竞争的状态。公司所处行业为充分
竞争行业,未来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对公司的议价能力造成影响,不排除部分
非核心技术产品存在被其他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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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7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杭州华光焊接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3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
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66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8,8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002.1444 万股将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华
光新材”,证券代码为“688379”。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8 月 19 日

(三)股票简称:华光新材

(四)股票代码:68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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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8,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20,021,444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7,978,556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100,000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179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878,556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01%,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0%。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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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8,800.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 万元;

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2,200.0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3、市值及财务指标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6.78 元/股,发行后总股数为 88,000,000 股,由此计算
对应发行后市值为人民币 14.77 亿元,2018 年、2019 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
人民币 67,008.06 万元、76,741.3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 4,567.06 万元、5,529.48 万元,满足上述上市标准。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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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Huaguang Advanced Welding Materials Co., Ltd

注册资本:6,6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注册资本:8,8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金李梅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 年 11 月 1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3 月 21 日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启航路 82 号 3 幢等

邮政编码:311107

联系电话:0571-88764399

传真:0571-88777166

电子信箱:bdo@cn-huaguang.com

互联网网址:http://www.cn-huaguang.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胡岭

所属行业:C33 金属制品业

主营业务:钎焊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营范围:焊接材料、制冷配件的技术咨询;销售:焊接设备,焊接材料,
制冷配件,金属材料,电子浆料,化工制品,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
化学品),装饰材料,塑料制品,五金交电;生产:焊接材料(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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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项目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电子浆料,化工制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
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 7 号);货物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范围;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李梅女士。金李梅直接和间
接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 62.42%。其中,金李梅直接持有发行人 49.67%
的股份,并通过通舟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12.75%的股份。金李梅基本情况如下:

金李梅:女,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浙
江树人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工程师。1993 年 8 月至 1994 年 5 月任浙江省公共安
全总公司广州分公司业务主管;1994 年 6 月至 1995 年 7 月任杭州高联特种焊接
器材厂销售主管;1995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任杭州华光焊接材料厂副厂长;1997
年 10 月至 2001 年 11 月任华光有限副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华
光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 年 3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兼任
孚晶焊料执行董事、经理,通舟投资董事长,铧广投资董事长。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金李梅女士。本次发行后,
金李梅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 46.82%。其中,金李梅直接持
有发行人 37.25%的股份,并通过通舟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9.57%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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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
董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员 7 人;核
心技术人员 6 人。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情况

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期期限
1 金李梅 董事长、总经理 2017.9.11-2020.9.10
2 王晓蓉 董事 2017.9.11-2020.9.10
3 胡岭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7.9.11-2020.9.10
4 陈波 董事 2017.9.11-2020.9.10
5 谭建荣 独立董事 2017.9.11-2020.9.10
6 李小强 独立董事 2017.9.11-2020.9.10
7 谢诗蕾 独立董事 2018.1.29-2020.9.10

2、监事情况

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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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 胡永祥 监事会主席 2017.9.11-2020.9.10
2 吴健颖 监事 2017.9.11-2020.9.10
3 王萍 职工代表监事 2017.9.11-2020.9.10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现在本公司任职 任期期限
1 金李梅 董事长、总经理 2017.9.11-2020.9.10
2 胡岭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7.9.11-2020.9.10
3 黄魏青 副总经理 2017.9.11-2020.9.10
4 舒俊胜 副总经理 2017.9.11-2020.9.10
5 唐卫岗 副总经理 2017.9.11-2020.9.10
6 余丁坤 副总经理 2017.9.11-2020.9.10
7 俞洁 财务负责人 2017.9.11-2020.9.10

4、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1 范仲华 首席专家
2 王晓蓉 董事
3 唐卫岗 副总经理
4 余丁坤 副总经理
5 黄世盛 新品研发部部长
6 陈融 新品研发部高级研究员兼知识产权管理部主任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关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关限售安排如下:
担任本公司董监高情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发行后合计 限售期
序号 姓名
况 (万股) (万股) 持股比例 限
1 金李梅 董事长、总经理 3,278.00 841.50 46.81%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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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晓蓉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627.00 93.50 8.19% 12 个月
合计 3,905.00 935.00 55.00% -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
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的情况。上述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
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

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情
况、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6,600
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2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800万股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
股东名称
号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 金李梅 32,780,000 49.67% 32,780,000 37.25% 36 个月
2 王晓蓉 6,270,000 9.50% 6,270,000 7.13% 12 个月
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
3 9,350,000 14.17% 9,350,000 10.63% 36 个月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
4 6,050,000 9.17% 6,050,000 6.88% 12 个月
公司
嘉兴巴富罗一号股权投资
5 3,432,000 5.20% 3,432,000 3.90% 12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城卓创业投资合伙企
6 2,200,000 3.33% 2,200,000 2.50%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浙江斗岩投资合伙企业
7 1,760,000 2.67% 1,760,000 2.00% 12 个月
(有限合伙)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
8 1,650,000 2.50% 1,650,000 1.88% 12 个月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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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通元优科创业投资合
9 1,584,000 2.40% 1,584,000 1.80% 12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刘鹏 594,000 0.90% 594,000 0.68% 12 个月
宁波松瓴投资合伙企业
11 330,000 0.50% 330,000 0.38% 12 个月
(有限合伙)
12 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 - - 1,100,000 1.25% 24 个月
13 网下限售股份 - - 878,556 1.00% 6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发行 A 股社会公众股东 20,021,444 22.75% -
合计 88,000,000 100.00% -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股) 期限
1 金李梅 3,278.00 37.25% 36个月

2 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35.00 10.63% 36 个月

3 王晓蓉 627.00 7.13% 12 个月

4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5.00 6.88% 12 个月
嘉兴巴富罗一号股权投资合伙
5 343.20 3.90%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城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6 220.00 2.50% 12 个月
(有限合伙)
浙江斗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7 176.00 2.00% 12 个月
合伙)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8 165.00 1.88% 12 个月

杭州通元优科创业投资合伙企
9 158.40 1.80%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10 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 110.00 1.25% 24个月

合计 6,617.60 75.20% -
注:上述部分数据的加总之和与合计数尾数部分可能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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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 子公司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跟投组
成,无发行人及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
为保荐机构子公司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

(二)跟投数量

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
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银河源汇投资有限
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1,845.80万元,本次获配股数110万股,占
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

(三)限售期安排

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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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20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6.7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26.71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19 年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79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3 元/股(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39 元/股(按照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6,916.00 万元。2020 年 8 月 14 日,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中汇验字[2020]5517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止,公
司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69,16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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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0,029,726.43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9,130,273.57 元,
其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2,000,000.00 元 ,资 本 公 积 为 人
民币 297,130,273.57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002.97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明细构成
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2,825.35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320.76
3 律师费用 283.02
4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33.02
5 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 40.82
合计 5,002.97
注:与招股说明书差异原因系增加手续费中登记机构登记费,上述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1,913.03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19,316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
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2,000,000 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
售的股票数量为 1,100,000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540,000 股,其中网下投
资者缴款认购 12,540,000 股,放弃认购数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8,360,000
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8,353,683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6,317 股。本次发
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 6,31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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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利润
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0556 号)。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0]2963 号)。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
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
者注意。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20 年上半年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考虑新冠
病毒疫情的持续影响,预计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33,091 万元至
34,839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营业收入下降 6.42%至 11.1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756.12 万元至 1,917.42 万元,较 2019 年同
期下降 25.86%至 32.10%。上述 2020 年 1-6 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
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
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
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
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
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等情况未发生
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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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发行人已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
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华光新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 1202054229000066430
华光新材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 3301040160016300066
华光新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33050161749100001013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光新材 201000254001236
良渚支行
华光新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 571904642310806
华光新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8110801014102033554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
大差异,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为
例,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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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2054229000066430,截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4000 吨新型绿色钎焊材料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召军、何声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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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
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
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向监管机构报备。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
述事项外,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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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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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
件的审慎核查,认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杭
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电话 010-66568888
传真 010-66568390
保荐代表人 陈召军、何声焘
项目协办人 姚召五
项目组成员 盖鑫、栾吉光、屠荫奇、金义皓、张龙、蔡辰、汤宁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陈召军,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执行总经理。具有十余年投资银行业务
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绿城水务(601368)、华信信托、国芯科技等 IPO 项目,
西飞国际(000768)、用友软件(600588)、亿晶光电(600537)、ST 金泰(600385)、
华数传媒(000156)、江南化工(002226)等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宁波富达
(600724)、ST 双环(000707)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天瑞仪器(300165)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上电股份(被合并方)、商业城(600306)等财务顾问项目;
主持并完成了协力仪控(832864)、电联股份(834102)、东九重工(837302)等
新三板挂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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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声焘,保荐代表人、律师,硕士研究生,执行总经理。具有 16 年投资银
行业务经历;先后主持参与了光大证券(601788)定向发行公司债券、九鼎新材
(002201)IPO、思可达光伏 IPO、浙江远洋 IPO、恒润重工(603985)IPO、西
飞国际(000768)非公开发行股份暨重大资产重组、宁波富达(600724)重大资
产重组、西飞国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亿晶光电(600537)非公开发行股份、江
南化工(002226)非公开发行股份、海亮股份(002203)可交换公司债券等项目;
主持并完成了莱奕亭(837594)、东九重工(837302)等近十家新三板公司的挂
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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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
长六个月。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
述锁定承诺。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
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
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
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
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
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2、发行人股东、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王晓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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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
个月。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
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
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核心技
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
述锁定承诺。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
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
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
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
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
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3、发行人股东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
个月。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
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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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4、发行人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
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
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5、发行人股东嘉兴巴富罗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
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
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6、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或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或本人亦将同等遵守上
述锁定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
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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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
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
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
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股东、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王晓蓉承诺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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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
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
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在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
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
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
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股东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单位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要求。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
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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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
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
公司所有。

4、发行人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单位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要求。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
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
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
公司所有。

5、发行人股东嘉兴巴富罗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对于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单位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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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
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
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
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
及高级管理人员特做如下承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
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
施方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
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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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
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
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 120 个自然日
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价稳定方案自
第 121 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
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
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将自股价稳
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公司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根据《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在公司根据《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预案及承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
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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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李梅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
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
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5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100%。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股份增
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条件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采取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
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在条件成就时及
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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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 12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
次稳定股价措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票,如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
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
履行增持义务。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
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和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出具承诺

本公司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
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
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
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
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本公司及本
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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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
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
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
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
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
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
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
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
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
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
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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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
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
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
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
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公司董事承诺(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

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
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
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
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
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
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
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
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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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出具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
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在
后续运营中,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增强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公司已经在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及时了解客户的最新
动态,把握市场机会,扩大产品销量,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公司将进一步加强
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
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增强对股东的其他回报措施

除上述涉及经营的具体措施之外,公司已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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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划,并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公司依照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制订的
《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分配条件,以及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实施持续、稳定、科学
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
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
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行使
职权,确保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未来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充分调配
资源,以自有资金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
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若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
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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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则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若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
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出具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
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承诺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
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
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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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出具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
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
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
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
定后,本公司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
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
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公司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董事长将代表公司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
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
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此之前,本公司将暂缓发放董事会全体成员在
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如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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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
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
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
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
定后,本人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
作出此项承诺的,本人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向公司提出消除因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
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在此之前,公司有权暂
缓发放本人在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
后,本人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
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人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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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暂缓发放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
有),有权暂缓发放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
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银河证券出具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包括
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包括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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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出具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
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当年的奖金、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暂停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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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
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暂停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股东王晓蓉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
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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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本单位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
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本单位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
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本单位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
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本单位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
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7、公司股东嘉兴巴富罗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
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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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本单位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
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十、其他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均未生产、开发
任何与华光新材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
与华光新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生产、开发
任何与华光新材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
任何与华光新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
与华光新材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拓展产
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与华光新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
相竞争;若与华光新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
到华光新材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
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的约
束;如因违背上述承诺而给华光新材造成任何损失,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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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避免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光新材的关联交
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光新材章程的规定,遵守平
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华光新材签订关联交易
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以维护华光新材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华光新材股东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
光新材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
证不利用本人在华光新材股东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华光新材的资金、
资产或者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华光新材提供担保。

(4)在认定是否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华光新材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上,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代表
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华光新材赔偿一
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和
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函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华光新材存续且本
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华光新材的关联方期
间内有效。

3、避免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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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需补缴社
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
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金李梅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
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及相关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支付的或应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
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
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公开承诺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
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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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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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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