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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25
股票简称:键凯科技 股票代码:688356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JenKem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 C-1 楼 3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凯科技”、“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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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发行人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释义相
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4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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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41.1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 45.26 倍。截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T-3 日),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7.71 倍。本次发行的市盈率
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
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00 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数量为 1,364.1601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74%。公司上市初
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
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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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创新医药产品研发失败风险

发行人基于其医用药用聚乙二醇衍生物及其应用的深厚技术积累,自主开发

创新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或医疗器械,充分挖掘核心技术的附加值,最大化公司

效益。其中,抗肿瘤 1 类新药聚乙二醇伊立替康已进入 I 期临床试验。但创新药

物或医疗器械研发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需要经历产品研发、临

床前研究、临床研究申报、I-III 期临床研究、生产申报及规模化生产等多个环节,

且均受主管部门的审批及监管。

假如公司创新医药产品开发在上述任一环节推进不顺,可能导致研发进度延

迟甚至研发失败,公司前期的研发投入将无法收回,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不

利影响,也将影响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

(二)美国国际贸易保护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美国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依次为 50.51%、

47.03%和 50.11%。根据发行人与海外客户签订的协议约定,公司境外销售的关

税一般由客户承担。

2018 年 6 月 15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对自中国进口的 500 亿美元商

品加征 25%关税,同年 8 月 23 日实施的加征关税清单涉及发行人的主要产品聚

乙二醇衍生物。发行人的产品聚乙二醇衍生物按美国海关商品编码(HTS Code)

归属为 3907.20.0000 类,即“聚缩醛以外的初级形式的聚醚”,关税由先前的 6.5%

增加至 31.5%。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更改进口关税商品编

码的申请获得批准,编码变更为 3404.20.0000 类,即“聚(环氧乙烯)(聚乙二

醇)”,较之前适用税率降低 6.5 个百分点,目前关税降为 25%。

截至 2019 年末,由于发行人美国主要客户对供应商稳定性要求较高、聚乙

二醇衍生物占客户终端产品价值比例较小、且合同约定关税由客户承担等原因,

美国增加关税事项对发行人的美国出口业务影响可控。但假如中国未来与美国的

贸易争端持续升级,加征关税的税率进一步提高或实行出口配额等政策,会削弱

公司对美出口业务的竞争力,公司经营业绩会受到一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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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1、我国新兴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

2020 年 1 月以来,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

了严厉的防控措施,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临时取消了部分往返中国的航班,

短时间内对我国企业复工复产以及境内外物流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发行人的

复工复产时间推迟、产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境外物流运输受到影响,2020 年 2

月的生产和发货受到较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在生产方面,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24 日春节法定假日开始停工停产,后经

批准自 2020 年 2 月 13 日起逐步恢复生产,2020 年 2 月的生产和销售受到较大

影响。2020 年 3 月,在我国复工复产的背景下,公司生产产能已基本恢复,可

满足境内外的订单需求。

在物流方面,公司境外物流包括民航客机和货机两类运输工具。我国新型冠

状病毒疫情爆发后,部分国家和地区减少了往返中国的民航客机航线,尽管国际

货物航空运输受影响较小但需要提前预订仓位,境外物流整体运力下降,时效性

受到不利影响,发行人境外发货有所延迟。

在订单方面,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均与发行人保持良好的合作沟通状态,主要

客户未因 2020 年 2 月份发货延迟而取消订单,2 月份因国内疫情而延迟发货的

订单大部分在 3 月内发出。但受发货延迟及科研机构尚未复工复学等因素影响,

来自小客户的订单有所减少。

尽管国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发行人 2020 年 2 月订单大范围推迟、收入

下降约 90%,但大部分都在 3 月份完成了生产及发货,国内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

可控。2020 年 1-3 月,公司来自境内的产品销售收入 1,057.22 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54.98%。但是,假如我国疫情有所反弹,公司将再次受到不利影响。

2、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业绩进一步带来不利影响

2020 年 3 月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呈现全球爆发及蔓延的趋势,预计

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控制。全球各国家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疫情防控措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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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国家或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美国是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所在地,也是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来源。目前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伊利诺伊州等已先后发布居家令(shelter-in-place

order),非必须岗位应强制留在家中或在家工作。发行人的境外客户主要包括药

品研发及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研发及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三大类。前二者目前仍

属于居家令豁免范围,占发行人 2019 年境外销售金额的 90.22%;科研机构及其

他客户不属于豁免范围,其停工停学将直接影响发行人订单,该部分客户占发行

人 2019 年境外销售金额的 9.78%。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来自海外医

药制造企业客户的订单数量和金额尚未受到显著影响,但有少数境外客户要求延

期至第二季度或下半年发货;来自科研机构等小客户的订单有所减少。

尽管医药制造业及其相关供应链的岗位属于居家令豁免范围,以保障医疗物

资及医疗服务供应,但由于疫情严重的加利福尼亚州聚集了较多美国生物制药企

业,并且跨国医药制药企业有赖于全球供应链和市场,而全球疫情有可能进一步

恶化、各国境内外物流可能进一步关闭,进而影响跨国制药企业的生产经营。同

时,在疫情之下,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外的医疗需求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发行

人下游客户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全球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

的不利影响可能进一步加剧。

在物流方面,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境内外民航客运航线大幅减少甚至中断,

货运航班受影响相对较小。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全球已有多个航空公司宣布

全面停飞国际航线;部分美国航空公司表示如各州紧急状态持续增加可能关闭全

美境内的客运航班;中国民用航空局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

间继续调减国际客运航班量的通知》,国内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任一国家的航线

只能保留 1 条,且每条航线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 1 班;外国每家航空公司经营

至我国的航线只能保留 1 条,且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 1 班。各航空公司可利用

客机执行全货运航班,不计入客运航班总量。尽管航空货运受影响相对较小、发

行人境外销售的运费一般由客户承担,但仍存在运力短缺、物流费用增加的风险,

除直接影响发行人产品的境外发货外,也将影响到发行人客户特别是跨国企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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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户的生产经营进而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 2020 年 1-3 月,公司来自境外的产品销售收入 1,275.37 万元,较上

年同期下滑 5.06%,受全球疫情蔓延的影响暂时较小。但是,假如包括美国在内

的全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经营和全球物流受到进一步

限制和管控,则发行人境外医药企业客户的生产经营将受到进一步影响或直接限

制,甚至爆发全球性的经济下滑、经济危机、客户资金链断裂等,则发行人的销

售业绩将在一定时间内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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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北京键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79 号),同
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
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
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
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77 号文
批准。根据键凯科技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键凯科技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键凯科技 A 股
总股本为 6,000.0000 万股,其中 1,364.1601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证券简称为“键凯科技”,证券代码为“68835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8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键凯科技

(四)股票扩位简称:键凯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356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6,000.0000 万股

(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500.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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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364.1601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4,635.8399 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75.0000 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限售期
XUAN ZHAO 1,486.6610 33.04 36 个月
吴凯庭 914.5847 20.32 36 个月
刘慧民 892.1381 19.83 12 个月
朱飞鸿 297.6171 6.61 12 个月
键业腾飞 225.0000 5.00 12 个月
上海曼路 222.2992 4.94 12 个月
Shuimu Development 188.1001 4.18 12 个月
天逸希慧 188.1001 4.18 12 个月
国君创投证鋆三号 85.4997 1.90 12 个月
合计 4,500.0000 100.00 -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
中签账户共计 253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60.8399 万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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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选取
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
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发行定价为每股 41.18 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6,000.00 万股,由
此计算发行市值为 24.71 亿元。2018 年和 2019 年,发行人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3,558.64 万元和
5,459.50 万元。2019 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 13,431.96 万元。满足《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
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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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JenKem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4,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XUAN ZHAO(赵宣)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 C-1 楼
公司住所
3 层 306、308、310、311(东升地区)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培训;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
经营范围
(不含高档写字楼);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活性衍生物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同时,基于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聚乙二醇
主营业务 合成及聚乙二醇化技术,向下游客户提供聚乙二醇医药应用创
新技术服务,并自主开发创新的聚乙二醇化药物和第三类医疗
器械。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联系电话 010-82893760
传真号码 010-82893023
电子信箱 ir@jenkem.com
互联网网址 http://www.jenkem.com/
董事会秘书 陈斌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 XUAN ZHAO,持有发行人 1,486.6610 万股

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33.04%。中文名赵宣,男,55 岁,出生于 1965 年 5

月,美国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护照号 48850****。

1983 年-1991 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并取得化学学士学位、化学硕士学位;1991

年-1997 年就读于美国阿拉巴马大学亨茨维尔分校,从事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的

合成及应用研究,并取得材料学博士学位。1998 年-2002 年历任 Shearwater

Polymers Inc. 及 Shearwater Cooperation 研发专家、药物研发部经理;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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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04 年任 Nektar Therapeutics 药物研发部主任;2004 年-2005 年任北京信汇科技

有限公司药品研究部经理。2005 年底加入键凯有限,自 2007 年 12 月至今任键

凯有限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公司有 9 名董事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成员 职位 任职年限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年
1 XUAN ZHAO 董事长、总经理
12 月 3 日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年
2 吴凯庭 董事
12 月 3 日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年
3 李罡 董事
12 月 3 日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年
4 LIHONG GUO 董事、副总经理
12 月 3 日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年
5 张如军 董事、副总经理
12 月 3 日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年
6 赵育和 董事
12 月 3 日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年
7 毕克 独立董事
12 月 3 日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年
8 潘庆中 独立董事
12 月 3 日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年
9 王春飞 独立董事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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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监事

公司有 3 名监事会成员,其中监事会主席 1 名,职工监事 1 名。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成员 职位 任职期间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1 郑开禹 监事会主席
年 12 月 3 日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2 蒋来 监事
年 12 月 3 日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3 杨丽洁 职工监事
年 12 月 3 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有 5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成员 职位 任职期间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1 XUAN ZHAO 董事长、总经理
年 12 月 3 日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2 LIHONG GUO 董事、副总经理
年 12 月 3 日
2019 年 12 月 4 日-2022
3 张如军 董事、副总经理
年 12 月 3 日
2019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4 韩磊 财务总监
年7月3日
2019 年 7 月 16 日至 2022
5 陈斌 董事会秘书
年 7 月 15 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现有 XUAN ZHAO、张如军、朱建发、汪进良 4 名核心技术人员,具

体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成员 职位
1 XUAN ZHAO 董事长、总经理、创新研究院院长
2 张如军 董事、副总经理、生产体系负责人
3 朱建发 创新研究院合成方法开发部经理
4 汪进良 创新研究院制剂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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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在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 直接持 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合计持

姓名 股数量 股比例 股数量 股比例 股数量 股比例 限售期

(万股) (%) (万股) (%) (万股) (%)
XUAN
1 1,486.66 33.04 - - 1,486.66 33.04 36 个月
ZHAO
2 吴凯庭 914.58 20.32 - - 914.58 20.32 36 个月
3 李罡 - - - - - - -
LIHONG
4 - - - - - - -
GUO
5 张如军 - - 29.04 0.65 29.04 0.65 12 个月
6 赵育和 - - 8.04 0.18 8.04 0.18 12 个月
7 毕克 - - - - - - -
8 潘庆中 - - - - - - -
9 王春飞 - - - - - - -
10 郑开禹 - - - - - - -
11 蒋来 - - - - - - -
12 杨丽洁 - - 131.14 2.91 131.14 2.91 12 个月
13 陈斌 - - 4.95 0.11 4.95 0.11 12 个月
14 韩磊 - - - - - - -
15 朱建发 - - - - - - -
16 汪进良 - - - - - - -
合计 2,401.24 53.36 173.17 3.85 2,574.41 57.21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的上述持股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未持有公司股份。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限售

情况

1、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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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XUAN ZHAO(赵宣)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本人还将遵守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诺,在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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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XUAN ZHAO 之一致行动人吴凯庭承诺:

“(1)本人对于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之键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将自键凯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键凯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股份。

(2)键凯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期间发

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

行价)。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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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

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2)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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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

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5)本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4、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XUAN ZHAO、张如军、朱建发、汪进良承诺:

“(1)自键凯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键凯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键凯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

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

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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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键凯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键凯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

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键凯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键凯

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键业腾飞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外,发行人

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五、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键业腾飞系发行人持股平台,其持有发行人

225.00 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 5.00%。

键业腾飞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因此在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时实行穿透计

算。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键业腾飞共有 12 名合伙人,该持股平台的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出资比例
1 杨丽洁 监事、行政经理 58.29%
2 张如军 董事、副总经理 12.91%
3 王云秀 销售经理 4.30%
4 林美娜 研发经理 3.93%
5 赵育和 董事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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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出资比例
6 魏晨光 生产经理 3.28%
7 吴伟京 人力资源经理 2.34%
8 周福春 生产经理 2.21%
9 李浩 行政经理 2.21%
10 陈斌 董事会秘书 2.20%
11 胡树振 生产经理 2.20%
12 孙宇 研究员 2.56%
合计 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

键业腾飞出具了相关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六、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5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1,500.00 万股

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

发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股数 持股比例 所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XUAN ZHAO 1,486.6610 33.04 1,486.6610 24.78 36 个月
吴凯庭 914.5847 20.32 914.5847 15.24 36 个月
刘慧民 892.1381 19.83 892.1381 14.87 12 个月
朱飞鸿 297.6171 6.61 297.6171 4.96 12 个月
有限售条
件的流通 键业腾飞 225.00 5.00 225.0000 3.75 12 个月
股 上海曼路 222.2992 4.94 222.2992 3.70 12 个月
Shuimu
188.1001 4.18 188.1001 3.14 12 个月
Development
天逸希慧 188.1001 4.18 188.1001 3.14 12 个月
国君创投证鋆三号 85.4997 1.90 85.4997 1.42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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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股数 持股比例 所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
- - 75.0000 1.25 24 个月
公司
网下摇号锁定新股 - - 60.8399 1.01 6 个月
小计 4,500.0000 100.00 4,635.8399 77.26 /
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 - 1,364.1601 22.74 /
合计 4,500.0000 100.00 6,000.0000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限售期
股) (%)
1 XUAN ZHAO 1,486.6610 24.78 36 个月
2 吴凯庭 914.5847 15.24 36 个月
3 刘慧民 892.1381 14.87 12 个月
4 朱飞鸿 297.6171 4.96 12 个月
5 键业腾飞 225.0000 3.75 12 个月
6 上海曼路 222.2992 3.70 12 个月
7 Shuimu Development 188.1001 3.14 12 个月
8 天逸希慧 188.1001 3.14 12 个月
9 国君创投证鋆三号 85.4997 1.42 12 个月
10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75.0000 1.25 24 个月
合计 4,575.00 76.25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其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
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股票数量为 75.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情形。

22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500.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1.1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45.2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3.20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91 元(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88 元(按 2019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
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1,770.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
第 0737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公司完成了人
民币普通股 A 股 15,000,000 股的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18 元,股
款以人民币现金缴足,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61,770.00 万元,扣除公司不含增
值税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为总额人民币 55,228.48
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6,541.52 万元。根据“普华永道中天
验字(2020)第 0737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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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费 200.00
承销费 4,941.60
审计和验资费 468.80
律师费 330.1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547.17
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 53.76
合计 6,541.52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5,228.48 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15,261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4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普华永道对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20)第 11103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

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普华永道对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

阅,并出具了《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季度财务报表及审阅报

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0)第 0083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

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于公司目前的在手订单、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约为 10,884 万元至 12,622 万元,同比增长约 16.87%至 35.53%;预

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为 4,571 万元至 5,049 万元,同比增长约 11.32%至

22.97%;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4,245 万

元至 4,796 万元,同比增长约 4.30%至 17.84%。上述 2020 年 1-9 月预计财务数

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一方面,公司持续加大海内外市场的开发力度,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

提供技术服务增强客户粘性,另一方面,国内近年来上市的下游应用产品聚乙

二醇重组人生长激素(金赛增)和聚乙二醇干扰素 α-2b 注射液(派格宾)等聚

乙二醇化药物持续放量增长,公司预计 2020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有望保持良好

的增长态势并带动利润增长。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

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

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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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科技园支行 20000002995700035803056
2 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110906605010902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101040160001235422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20000002995700035913560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0200268119200033910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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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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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键凯科技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
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
查,并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键凯科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的规定。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保荐键凯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9 层

保荐代表人 1 : 姓名:周游
联系电话:0755- 23835216
保荐代表人 2 : 姓名:王琦
联系电话:010- 608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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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键凯科技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周游、王琦,具体情
况如下:

周游: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注册会计师,自保荐
制度执行以来,周游先生曾负责或参与海波重科、卫信康等IPO项目,塞力斯等
再融资项目,宏源药业新三板挂牌及定向发行项目,以及九瑞健康、智同生物、
共同药业等医药类项目的改制辅导工作。

王琦: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王琦
先生曾负责和仁科技、卫信康、艾德生物、金域医学、甘李药业、诺禾致源等IPO
项目,并参与振东制药、新国都、海思科、优博讯、崇达技术、博瑞医药等IPO
项目,卫宁健康再融资、大商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首都在线股份代办系统挂牌及
定向增发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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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XUAN ZHAO(赵宣)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本人还将遵守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诺,在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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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XUAN ZHAO 之一致行动人吴凯庭承诺:

“(1)本人对于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之键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将自键凯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键凯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股份。

(2)键凯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期间发

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

行价)。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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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

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刘慧民、朱飞鸿、键业腾飞、Shuimu Development、国君创投

证鋆三号、上海曼路、天逸希慧承诺:

“(1)本人/企业对于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之键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所有股份,将自键凯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键凯科技回购本人/企业直接持有或

间接控制的股份。

(2)本人/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3)若本人/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

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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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企

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企业将向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2)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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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5)本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5、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XUAN ZHAO、张如军、朱建发、汪进良承诺:

“(1)自键凯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键凯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键凯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

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

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

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键凯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键凯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

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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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发行人所有;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键凯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键凯

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XUAN

ZHAO 承诺如下:

“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

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

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

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

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拟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提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

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吴凯庭承诺:

“本人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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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

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股

份时将遵守以下要求:

(1)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

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

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的期间,在满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人违反上述持股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持股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持股意向之

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违反上述持股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刘慧民、朱飞鸿、键业腾飞承诺:

“本人/本企业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本企业已做出的其他承

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

行人股份。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以下要求:

(1)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100%。

(2)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的期间,在满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提前 3 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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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持股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持股意向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本企业违反

上述持股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违反上述持股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

三、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特制定了本次发行

后的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及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以下预案执行: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和中止条件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

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

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 XUAN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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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计划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

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承诺就该等回购

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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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

币 2,000 万元;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项

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

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

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

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60%。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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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公司股份: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

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

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

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60%;(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

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

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利润分配方

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

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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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

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

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

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

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

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

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

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

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5、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接受以

下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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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

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

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

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代为履行增持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

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

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

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

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

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津

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规

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XUAN ZHAO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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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XUAN ZHAO(赵宣)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

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发行

人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

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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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

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

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

定。”

2、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XUAN ZHAO 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

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购回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与公布购回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

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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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

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

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并且,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

生变化。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

定。”

4、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

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复核机构普华永道承诺:“本所对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键凯科技”)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

行了审计,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 11003 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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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报告。本所审核了键凯科技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 0113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

所对键凯科技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

鉴证业务,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 0112 号非

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本所对键凯科技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历次实收

资本变动的验证结果进行了复核,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

字(2019)第 2872 号验资复核报告。本所对键凯科技 2020 年第二季度的财务报表

进行了审阅,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0)第 0083 号审

阅报告。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安杰律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

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

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

为键凯科技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6]第 01-662 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暨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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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

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

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

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

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

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违反承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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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

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

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

行该等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

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本

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

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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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键凯股份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后认为,上述主体作出的

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具

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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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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