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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9-23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新宅路 777 弄 3 号)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九月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
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
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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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
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23,710,27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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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F52 零售业”。截至2020年9月3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2.88倍,请投资者
决策时参考。

本次发行价格 26.66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28.66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3 日发布的行
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
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创新发展风险

公司坚持进口食品的自有品牌运营模式,通过引进国外优质食品资源不断满
足国内消费者对个性化、高品质食品的需求。同时,公司紧跟互联网电商发展趋
势,积极与京东、天猫、苏宁等电商平台合作发展线上销售业务,与新经济业态
深度融合。目前,公司部分品牌(如“德亚”乳品、“瓦伦丁”啤酒、“品利”
橄榄油等)已成为国内消费者熟悉的进口食品品牌,线上销售业务已成为公司重
要的收入资源。但由于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进口食品行业以及电商行业的发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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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能受到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自有品牌运营模式和线
上渠道建设等创新业务可能因前期研究论证信息有限、人才不足或渠道建设未能
跟上消费趋势等因素而发展受阻,从而给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进口乳品、啤酒、橄榄油、谷物以及饼干点心等食品。公司
国外供应商均为国际知名食品加工企业,已建立起全面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同
时,中国海关也对进口食品执行严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另外,公司自身也
建立了较为严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检测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尽管如此,公司仍存
在因质量控制制度和标准未得到严格执行、检测流程操作不当等导致食品质量安
全问题发生的可能。另外,公司产品进入流通渠道后,食品安全问题会受到不可
控因素的影响。虽然公司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仍不能完全规避食品质量安
全控制风险。

(三)运输、仓储及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

公司产品均从国外进口。物流运输、入库、委托物流企业运输出库等环节均
需要耗费一定时间且公司很难直接控制。在物流运输、仓储和销售过程中,如果
由于合作方的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的损坏、过期或变质,则将对公司造成一
定的不利影响。

(四)行业内食品安全事故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进口乳品、啤酒、橄榄油、谷物类以及饼干点心等食品。随
着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政府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
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如果同行业其他企业、经销商或销售终端等出现重大食品
安全问题,媒体报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会波及整个行业,将进一步引发大众消
费者对进口产品食品安全的疑虑,从而对公司产品的销售产生连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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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2017-2019年度,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
采购金额合计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5.98%、70.93%和69.94%,其中向
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37%、27.81%和29.53%。

如果因国外供应商原因导致公司采购的产品不能按时运输报关入库、国外供
应商所生产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公司不能及时找到合格的替代供应商或
因天气等原因导致国外进口食品产量大幅下降,则可能短期内对公司的产品供应
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六)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2,818.72万元、
14,277.69万元和15,195.06万元,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公司客户主要为麦德龙、家乐福、大润发、沃尔玛、天猫超市、京东等国内
大型知名商超和电商平台,上述客户均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与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关
系,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
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上述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
化,则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的可能性将会增加。

(七)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2,847.86万元、
21,103.15万元和21,645.25万元,占当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79%、32.09%
和27.5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主要是由公
司所属食品零售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国内主要电商平台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
狂欢节以及元旦、农历春节等传统节假日时期,市场对食品的需求相对旺盛,公
司需要在年底备货较多以有效应对消费者需求。

虽然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在未来均能及时销售,但由于公司总体存货规模
较大,仍可能导致如下风险:一方面,存货规模较大占用公司较多流动资金;另
一方面,一旦存货发生损失,或在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将直接影响公司当期
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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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低于净利润导致资金短缺的风险

2017-2019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377.69万元、
7,807.00万元、9,893.35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78.19万元、4,582.71
万元、13,129.03万元。

2017-2018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低于当期净利润主要
系公司销售规模较大、年底提前备货存货规模较大、应收账款规模较大所致。2019
年度,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于当期净利润。未来,随着
公司主营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或行业所处宏观环境的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
余额可能进一步扩大,公司可能需要筹集更多资金满足流动资金需求。如果公司
不能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或者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公司将面临资金短缺的风
险。

(九)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17-2019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73%、38.77%、38.47%,整
体稳定略有下降。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国内进口食品需
求不断扩大,进口食品品类不断增多,国内进口食品市场竞争的加剧导致了公司
毛利率的下降。随着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公司毛利率存在继续下降的风险。

(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产品均由国外供应商生产、加工后原装进口到我国,运输方式为海运。
2019 年度,公司向德国供应商采购的产品占公司国外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83.65%、
向西班牙供应商采购的产品占公司国外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11.48%、向澳大利亚
供应商采购的产品占国外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1.43%。2020 年 3、4 月公司最主要
供应商所在的德国、西班牙等国家疫情较为严重,虽然目前公司国内仓库已经充
分备货,德国、西班牙供应商工厂仍在正常生产,但如果德国、西班牙疫情持续
蔓延且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则上述供应商工厂仍存在不能正常进行生产的风险。
另外,如果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蔓延,则公司从德国、西班牙采购的商品通过
海运运输进口至我国的周期存在延长的可能。上述因素均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
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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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
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0]1938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品渥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品渥食品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品渥食品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88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其中 23,710,277 股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品渥食品”,
证券代码为“300892”。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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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股票简称:品渥食品

(四)股票代码:30089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3,710,27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6,289,723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
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以
及“三、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
诺”以及“三、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
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
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289,72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 王 牧 45,000,000 45.00% 2023.9.24
行前已发行 吴柏赓 18,750,000 18.75% 202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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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份 熹利投资 5,250,000 5.25% 2023.9.24
宋奇峰 3,750,000 3.75% 2021.9.24
徐松莉 2,250,000 2.25% 2023.9.24
小 计 75,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 - - - -
行战略配售
股份 小计 - - -
网下发行的
11,585,277 11.59% 2020.9.24
股份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的
1,289,723 1.29% 2021.3.24
行网上网下 股份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的
12,125,000 12.13% 2020.9.24
股份
小 计 25,000,000 25.00% -
合 计 100,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
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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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38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
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0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0141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209.44 万元和 9,301.03 万元,
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0 万元。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2 第(一)项“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
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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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Pinlive Food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7,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牧
公司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新宅路777弄3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7年9月9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7年10月13日
公司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新宅路777弄3号
食品流通,日用百货的销售,仓储(除危险品),企业管理咨
询,包装服务、供应链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经营范围
设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从事自有品牌食品的开发、进口、销售及国外食品的合作
主营业务
代理销售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
所属行业
订),公司所处行业为“F52 零售业”。
联系电话 021-51863006
联系传真 021-5101204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pinlive.com
电子信箱 securities@pinlive.com
董事会秘书 朱国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如下:

占发行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前总股 持有
序 任期起止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本持股 债券
号 日期
(万股) (万股) (万股) 比例 情况
(%)
董事长、 2017.9.1-
1 王牧 4,500.00 249.18 4,749.18 63.32% 无
总经理 2020.8.31
董事、副 2017.9.1-
2 宋奇峰 375.00 - 375.00 5.00% 无
总经理 2020.8.31
董事、副
2017.9.1-
3 赵宇宁 总经理、 - 75.00 75.00 1.00% 无
2020.8.31
市场总监
2017.9.1-
4 朱国辉 董事、副 - 75.00 75.00 1.00% 无
20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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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前总股 持有
序 任期起止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本持股 债券
号 日期
(万股) (万股) (万股) 比例 情况
(%)
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财务
总监
2017.9.1-
5 吴柏赓 董事 1,875.00 - - 25.00% 无
2020.8.31
董事、产
2017.9.1-
6 徐松莉 品开发总 225.00 - - 3.00% 无
2020.8.31

2017.9.1-
7 李峰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0.8.31
2017.9.1-
8 万希灵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0.8.31
2017.9.1-
9 徐国辉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0.8.31
监事会主
2017.9.1-
10 李斌桢 席、采购 - 14.63 14.63 0.20% 无
2020.8.31
总监
监事、物 2017.9.1-
11 田道扬 - 4.10 4.10 0.05% 无
流经理 2020.8.31
职工代表
2017.9.1-
12 陈建华 监事、KA - 4.50 4.50 0.06% 无
2020.8.31
经理
副总经
理、电子
13 吴鸣鹂 - - 16.00 16.00 0.21% 无
商务销售
总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持股平台 间接持有公
姓名 职务 持股平台
持股比例 司股份比例
王 牧 董事长、总经理 熹利投资 47.43% 3.32%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朱国辉 熹利投资 14.29% 1.00%
会秘书
赵宇宁 董事、副总经理、市场总监 熹利投资 14.29% 1.00%
吴鸣鹂 副总经理、电子商务销售总监 熹利投资 3.05% 0.21%
李斌桢 采购总监、监事会主席 熹利投资 2.79% 0.20%
陈建华 KA 经理、监事 熹利投资 0.86% 0.06%
田道扬 物流经理、监事 熹利投资 0.78%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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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王牧直接持有公司 60.00%的股权,通过熹利投资间接控制公
司 7.00%的股权,王牧合计控制公司 67.00%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截止本
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徐松莉直接持有公司 3.00%的股权。王牧、徐松莉夫妇合计
控制公司 70.00%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牧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502031968********,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徐松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1101041971********,现任公司董事、产品开发总监。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熹利投资实
施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次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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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原股东王牧、
吴柏赓、宋奇峰、徐松莉以 1.00 元/股认购公司 4,450 万股,同意新股东熹利投
资以 1.00 元/股认购公司 350 万股。熹利投资的当时合伙人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类型
1 王 牧 500.00 71.43% 普通合伙 董事长、总经理
2 赵宇宁 100.00 14.29% 有限合伙 董事、副总经理、市场总监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3 朱国辉 100.00 14.29% 有限合伙
书、财务总监
合计 700.00 100.00% - -

2、熹利投资合伙人变更暨第二次员工激励

根据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7 日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关于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牧将其持有的熹
利投资份额 199.05 万份以 2.00 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予吴鸣鹂、刘泉、李斌桢、
孙灏、张喜和等 30 人。

本次股权激励完成后,熹利投资的合伙人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王 牧 300.95 42.96% 普通合伙人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市
2 赵宇宁 100.00 14.29% 有限合伙人
场总监
董事、副总经理、董
3 朱国辉 100.00 14.29% 有限合伙人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电子商务
4 吴鸣鹂 21.33 3.05% 有限合伙人
销售总监
5 刘 泉 19.50 2.79% 有限合伙人 物流总监
监事会主席、采购总
6 李斌桢 19.50 2.79% 有限合伙人

7 孙 灏 16.00 2.29% 有限合伙人 分销总监
8 张喜和 8.90 1.27% 有限合伙人 财务经理
9 吴时辉 8.48 1.21% 有限合伙人 大区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KA
10 陈建华 6.00 0.86% 有限合伙人
经理
11 周 鹏 5.67 0.81% 有限合伙人 IT 经理
12 段 鹏 5.60 0.80% 有限合伙人 品牌经理
13 田道扬 5.47 0.78% 有限合伙人 监事、物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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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4 周梅芳 5.40 0.77% 有限合伙人 电商销售经理
15 李 刚 5.07 0.72% 有限合伙人 重点客户处经理
16 陈 伟 5.07 0.72% 有限合伙人 物流经理
17 张慧玲 5.07 0.72% 有限合伙人 法务经理
18 韦佳珍 4.67 0.67% 有限合伙人 电商销售经理
19 金 鑫 4.53 0.65% 有限合伙人 电商销售经理
20 谭贵添 4.53 0.65% 有限合伙人 大区经理
21 王 帅 4.53 0.65% 有限合伙人 大区经理
22 刘 菲 4.50 0.64% 有限合伙人 大区经理
23 刘 荣 4.40 0.63% 有限合伙人 品牌经理
24 张大林 4.27 0.61% 有限合伙人 大区经理
25 曹 花 4.27 0.61% 有限合伙人 计划经理
26 尚晓琦 3.75 0.54% 有限合伙人 大区经理
27 齐占川 3.65 0.52% 有限合伙人 包材采购经理
28 陈彬彬 3.45 0.49% 有限合伙人 采购经理
29 杨东鹏 3.13 0.45% 有限合伙人 大区经理
30 徐 锋 3.13 0.45% 有限合伙人 大区经理
31 陈贞远 3.13 0.45% 有限合伙人 大区经理
32 任小龙 3.05 0.44% 有限合伙人 大区经理
33 卢振华 3.00 0.43% 有限合伙人 销售经理
合计 700.00 100.00% -
注: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李刚、陈伟、刘荣、尚晓琦、徐峰、段鹏、曹花等七人已
从公司离职,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已分别将其所持熹利投资份额转让予王牧。

经核查,上述持股平台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
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除前述已实施完
毕的股权激励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份锁定及持股平台规范运行情况

1、股份锁定情况

熹利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根据熹利投资《合伙协议》:(1)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是与发行人
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且持续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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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劳动服务;(2)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符合合伙协议
规定的合伙人资格的第三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除上述外,熹利投资中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的合伙人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股份减持承诺。

2、规范运营情况及备案情况

熹利投资的依法设立并遵循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由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
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的情形;熹利投资系以自有资金进行
投资,没有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
情形,不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员
工持股平台自设立以来,历次合伙份额的变动等均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了决策程
序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规范运行。

综上,熹利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遵循“闭环原则”,在穿透计算
发行人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自设立以来一直规范运行。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注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王 牧 45,000,000 60.00% 45,000,000 45.00%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吴柏赓 18,750,000 25.00% 18,750,000 18.7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熹利投资 5,250,000 7.00% 5,250,000 5.25%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宋奇峰 3,750,000 5.00% 3,750,000 3.75% -
锁定 12 个月
徐松莉 2,250,000 3.00% 2,250,0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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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注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网下限售股份 - - 1,289,723 1.29% -
锁定 6 个月
小计 75,000,000 100.00% 76,289,723 76.29%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
- - 23,710,277 23.71% 无限售期限 -
流通股
小 计 - - 23,710,277 23.71% - -
合 计 75,000,000 100.00% 100,000,000 100.00% - -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9,063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王 牧 45,000,000 45.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吴柏赓 18,750,000 18.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熹利投资 5,250,000 5.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宋奇峰 3,750,000 3.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徐松莉 2,250,0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计划 3,003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29,854 0.03%
——中国工商 6 个月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公司企业
2,73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7 年金计划—— 27,140 0.03%
6 个月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
8 24,495 0.02% -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计划 2,457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9 24,426 0.02%
——中国建设 6 个月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2,184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0 有限公司企业 21,712 0.02%
6 个月
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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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中国农业银行
合 计 75,127,627 75.13%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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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
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6.66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1.50 倍(每股收益按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2、28.66 倍(每股收益按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8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832.19474 倍,高于 100 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50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87.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2.5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57101532%,申购
倍数为 6,365.31031 倍。

根据《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4,495 股,包销金额为 653,036.70 元。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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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6,6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59,739.34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20]第 ZA15560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项目 金额(不含税,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5,232.00 万元
审计费用 605.28 万元
律师费用 481.13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6.77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75.47 万元
合计 6,910.66 万元

注:发行费用合计数尾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一致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8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59,739.34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36 元/股(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99 元/股(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0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A10141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
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 至 6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
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
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185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
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0 年 1-6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及
2020 年 1-9 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
信息和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
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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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
入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
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
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宁波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70100122000185070
2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778833227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 121918890310402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 121918890310601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卫支行 31050169400000002099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0 年 9 月 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
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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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监
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修改<品渥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品渥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累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品渥食


23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品渥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花旗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及变更担保方式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
举王牧为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的议
案》、《关于聘任王牧为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宋奇峰、赵宇宁、朱国辉、吴
鸣鹂为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朱国辉为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朱国
辉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
举李斌桢为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截至 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公司出
于维持管理层稳定性、日常经营不受影响,按期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任命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
变化。此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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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保荐代表人:冷鲲、韩新科

项目协办人:郭皓

项目经办人:王志丹、洪敏、徐谦、张胜、刘云山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 楼

联系电话:021-68801591

传真:021-6880155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品渥食品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品渥食品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冷
鲲、韩新科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冷鲲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大同煤业首次公开发行、科达股份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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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杰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迪威视讯首次公开发行、天银机电首次公开发行、
世名科技首次公开发行、无锡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今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山
东海龙定向增发、王府井非公开发行、中农资源非公开发行、外高桥非公开发行、
模塑科技非公开发行、长海股份非公开发行、华西股份非公开发行、隧道股份可
转债、长海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友利控股重大资产重组、天银机电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隆盛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
有:确成硅化首次公开发行、新时空首次公开发行。

韩新科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
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新开源首次公开发行、达华智能首次公开发行、
猛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南华仪器首次公开发行、润建通信首次公开发行、全柴
动力非公开发行、长城动漫重大资产重组及其非公开发行、通用股份非公开发行、
长城影视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新时空
首次公开发行、传智播客首次公开发行。




26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当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果最近
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
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
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方案。

(三)责任主体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自公司上市起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购
金额和回购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并保证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在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回
购金额,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7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公司累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
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
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
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牧和徐松莉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牧、徐松莉夫妇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1)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
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2)单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15%;

(3)单一会计年度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
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50%。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
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实际控
制人王牧、徐松莉夫妇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
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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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
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1)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
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2)单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5%;

(3)单一会计年度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
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
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
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其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
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五)稳定股价方案实施的顺位要求

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以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王牧、徐松莉夫妇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位。

若公司实施回购股票程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实施条件
的,则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牧、徐松莉夫妇增持股票;若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王牧、徐松莉夫妇按承诺的最高金额增持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股价稳定
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六)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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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牧、徐松莉夫妇承诺

本人如未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
股票增持计划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暂停取得应
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并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前述暂停领取的加
总金额达到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50%。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如未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
股票增持计划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暂停取得应
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并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前述暂停领取的加
总金额达到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牧、徐松莉夫妇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
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品渥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品渥食品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在本人(或本人的配偶)担任品渥食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品渥食品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品渥食品股份。

如本人在品渥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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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品渥食品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品渥食品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品渥食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品渥食品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品渥食品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4 日,若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持有的品渥食品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
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
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二)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吴柏赓、宋奇峰承诺

本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品渥食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品渥食品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品渥食品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4 日,若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品渥食品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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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熹利投资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
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4 日,若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四)发行人董事赵宇宁、朱国辉,监事陈建华、李斌桢,高级管理人员吴鸣
鹂承诺

本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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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品渥食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品渥食品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品渥食品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4 日,若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品渥食品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
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五)发行人监事田道扬承诺

本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品渥食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品渥食品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品渥食品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4 日,若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品渥食品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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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三、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牧、徐松莉承诺

本人作为品渥食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
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
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
成的损失。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吴柏赓、宋奇峰承诺

本人持有品渥食品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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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
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
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
成的损失。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熹利投资承诺

本企业持有品渥食品股份超过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5%,本企业已作出关于
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如下:

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
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上述锁
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
锁定期已届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
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
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企业将
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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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
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和承诺”。

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认定本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
发行注册的情形的,则本公司将按如下方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投资者已缴纳股票申购款但本公司股票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回购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本公司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
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
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
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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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认定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的情形的,则本人将按如下方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投资者已缴纳股票申购款但公司股票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本
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回购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公司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
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
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
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
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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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牧、徐松莉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敦促公司按照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并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果因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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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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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
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
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
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
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
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40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人因违反
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
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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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人因违反
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
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
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
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
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
公司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42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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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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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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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冷 鲲 韩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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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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