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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9-25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
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
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
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XC-LED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 11 号健仓科技园一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二零二零年九月

1
特别提示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股份”、“本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
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主
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
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
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3
上市初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原股东深创投
和红土智能合计持有 300 万股,锁定期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与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孰晚;其他原始股股东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
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无限售流通股为 3,698.957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
于“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C38)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0.59 倍(截至 2020 年 9 月 2 日)。本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27.97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32.8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
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0.59 倍(截至 2020 年 9 月 2 日),存在未来股价下跌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
4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2019 年 12 月 2 日,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
《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
提出,要求把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纳
入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内容,深化学习教育,抓好自查评估,认真整改规范,加强
督促指导,从严从实抓好整治工作。近年来,脱离实际、盲目兴建景观亮化设施,
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欠发达
地区城镇建设中都有所发现,不仅造成国家财力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助长弄
虚作假、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坚持实事求是、
精准施治,稳妥有序抓好整治工作。

上述通知可能导致各地政府降低对景观照明相关投入,将对公司业务产生不
利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将有可能因此下滑。

(二)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2020 年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积极采
取了多种防控措施,公司也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实施了延期复工,并发
文明确人员管控和健康信息管理措施,建立员工健康反馈机制,并对公司生产进
行了严密的防控布局和规划。结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发展和各地政府防
疫要求,公司下游客户的户外景观照明工程可能存在不同程度暂停施工的情形。
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可能导致公司生产不能正常复
工,产能利用率不足,部分订单出货出现延迟等情况。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同时,根据已披露的下游上市公司客户 2020 年上半年最新业绩情况,公司
下游客户在 2020 年上半年业绩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滑。如下游客户下半年业绩
下降趋势不能扭转,也将进一步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进一
步下滑。




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0]1860 号”文同意注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845 号”文同意。
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爱克股份”,
证 券 代 码“300889”; 本次公 开发行后公 司总股 本为 15,600.00 万股, 其 中
3,698.9574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起上市交易。




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板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爱克股份”。

(四)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 30088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 15,6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9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698.9574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1,901.0426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股票。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合计 117,000,000 股,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谢明武先生持有 4,533.75 万股,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股东


7
深创投和红土智能合计持有 300 万股,锁定期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孰晚;其他原始股股东持有 6,866.25 万股,锁
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
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
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
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
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
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010,42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型 序号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1 谢明武 4,533.75 29.06% 2023 年 9 月 16 日
2 张锋斌 1,650.00 10.58% 2021 年 9 月 16 日
3 冯仁荣 982.50 6.30% 2021 年 9 月 16 日
4 陈利 922.50 5.91% 2021 年 9 月 16 日
5 郑闳升 750.00 4.81% 2021 年 9 月 16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6 爱克合伙 465.30 2.98% 2021 年 9 月 16 日
发行股份 7 何德康 405.00 2.60% 2021 年 9 月 16 日
8 创新二号 288.00 1.85% 2021 年 9 月 16 日
9 红土智能 240.00 1.54% 2021 年 12 月 27 日
10 洪茹婷 225.00 1.44% 2021 年 9 月 16 日
11 郭群涛 172.50 1.11% 2021 年 9 月 16 日
12 何婵 150.00 0.96% 2021 年 9 月 16 日



8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型 序号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13 翟丽萍 118.50 0.76% 2021 年 9 月 16 日
14 陈永建 98.55 0.63% 2021 年 9 月 16 日
15 张秋婧 75.00 0.48% 2021 年 9 月 16 日
16 李芳 75.00 0.48% 2021 年 9 月 16 日
17 安光勇 75.00 0.48% 2021 年 9 月 16 日
18 阎天黎 75.00 0.48% 2021 年 9 月 16 日
19 安东 75.00 0.48% 2021 年 9 月 16 日
20 深创投 60.00 0.38% 2021 年 12 月 27 日
21 邓利卫 45.00 0.29% 2021 年 9 月 16 日
22 周荣付 45.00 0.29% 2021 年 9 月 16 日
23 程伟 33.00 0.21% 2021 年 9 月 16 日
24 马会 30.00 0.19% 2021 年 9 月 16 日
25 曾江勇 30.00 0.19% 2021 年 9 月 16 日
26 李和龙 22.50 0.14% 2021 年 9 月 16 日
27 陈剑波 15.90 0.10% 2021 年 9 月 16 日
28 张爱 15.00 0.10% 2021 年 9 月 16 日
29 余利琴 15.00 0.10% 2021 年 9 月 16 日
30 小禾投资 12.00 0.08% 2021 年 9 月 16 日
小计 11,7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
小计 - -
配售股份
其中,201.0426 万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16 日;
网下发行股份 2,008.50 12.88%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 1,807.4574 万股可上
网下发行股份 市 交 易 日 期 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
网上发行股份 1,891.50 12.12% 2020 年 9 月 16 日
小计 3,900.00 25.00% -
合计 15,6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L10004
号),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 10,084.73 万元、13,290.41 万元,累计净利润为 23,375.14 万元。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
件。




10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EXC-LED Technology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93965699Q
注册资本(发行前) 11,700万元
实收资本(发行前) 11,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谢明武
设立时间 2009年9月18日
公司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11号健仓科技园一栋
经营场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11号健仓科技园一栋
邮编 518105
电话 0755-23229069
传真 0755-29410466
电子邮箱 exc@exc-led.com
互联网网址 http://www.exc-led.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法务部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陈永建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755-23229069
主营业务 从事景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及LED景观照明灯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从事LED景观灯具、LED绿色节能灯具、灯光控制器的研发、生产、
销售和服务;LED路灯、智慧路灯、多功能灯杆、智慧照明控制器的
研发、生产、销售、运维;光电产品、太阳能产品、电子产品、半导
体、智能控制系统及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智能化集成管
理系统、智能照明系统、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智慧
城市管理系统的研发、咨询、销售和服务;自主软件软件的研发、咨
经营范围
询、销售和服务;通讯终端设备、网络设备、电子设备、通讯软件的
销售、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照明工程设计、照明技术的开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
屋租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在行业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

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11
单位:万股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持股比例(%) 券情况
1 谢明武 董事长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4,533.75 - 4,533.75 38.75 无
2 张锋斌 董事、总经理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1,650.00 - 1,650.00 14.10 无
董事、常务副总
3 冯仁荣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982.50 - 982.50 8.40 无
经理
董事、副总经
4 陈永建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98.55 - 98.55 0.84 无
理、董事会秘书
5 钱可元 独立董事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 - - 0.00 无
6 杨高宇 独立董事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 - - 0.00 无
7 傅曦林 独立董事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 - - 0.00 无
监事会主席,产
8 陈剑波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15.90 - 15.90 0.14 无
品技术总监
监事,商务部经
9 李明花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 3.00 3.00 0.03 无

职工监事,产线
10 徐冬平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 - 0.00 无
主管
11 郭群涛 副总经理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172.50 - 172.50 1.47 无
12 黄鹏 财务总监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 - - - 0.00 无

注:公司监事李明花通过深圳市爱克莱特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3
万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谢明武先生直接持有 4,533.75 万股公司股份,占发行前公司股份总额的
38.75%,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29.06%,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谢明武,男,197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江
西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历。199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航
天科工集团第十研究院(前身为○六一基地)审计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深
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6 至 2009 年,任深圳磊明科技有限公
司销售总监,2009 年 9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二)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图如下:
12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
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况 。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谢明武 4,533.75 38.75% 4,533.75 29.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张锋斌 1,650.00 14.10% 1,650.00 10.5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冯仁荣 982.5 8.40% 982.5 6.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利 922.5 7.88% 922.5 5.9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郑闳升 750 6.41% 750 4.8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爱克合伙 465.3 3.98% 465.3 2.9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何德康 405 3.46% 405 2.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创新二号 288 2.46% 288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红土智能 240 2.05% 240 1.54% 自2018年12月27日起锁定36个月
洪茹婷 225 1.92% 225 1.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郭群涛 172.5 1.47% 172.5 1.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何婵 150 1.28% 150 0.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翟丽萍 118.5 1.01% 118.5 0.7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永建 98.55 0.84% 98.55 0.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3
张秋婧 75 0.64% 75 0.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李芳 75 0.64% 75 0.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安光勇 75 0.64% 75 0.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阎天黎 75 0.64% 75 0.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安东 75 0.64% 75 0.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深创投 60 0.51% 60 0.38% 自2018年12月27日起锁定36个月
邓利卫 45 0.38% 45 0.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周荣付 45 0.38% 45 0.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程伟 33 0.28% 33 0.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马会 30 0.26% 30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曾江勇 30 0.26% 30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李和龙 22.5 0.19% 22.5 0.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剑波 15.9 0.14% 15.9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爱 15 0.13% 15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余利琴 15 0.13% 15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小禾投资 12 0.10% 12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限售部分 - - 201.0426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 11,700.00 100.00% 11,901.04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3,698.9574 23.71 无限售条件
合计 11,700.00 100.00% 15,6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42,784 名,公司前
10 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占发行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限售期限
后总股本)
1 谢明武 4,533.75 29.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张锋斌 1,650.00 10.5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 冯仁荣 982.5 6.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 陈利 922.5 5.9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 郑闳升 750 4.8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 爱克合伙 465.3 2.9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 何德康 405 2.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 创新二号 288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4
自2018年12月27日起锁定36
9 红土智能 240 1.54%
个月
10 洪茹婷 225 1.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 10,462.05 67.07%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3,9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
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 27.97 元。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股。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24.6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8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1.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3.03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16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788.50
万股,占本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111.50 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 28.50%。根据《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新股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834.59829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
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0%(78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
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08.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
发行数量为 1,891.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
行最终中签率为 0.0173037509%。

根据《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8,888,524 股,网上投资
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26,476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20,085,000 股,
网下投资者不存在放弃认购的情形。前述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6,476 股,包销金额为
740,533.72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9,083.00 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 10,846.13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 98,236.88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L10461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10,846.13 万元(不含税)
保荐费用 405.66 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承销费用 8,181.23 万元
发行费用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905.66 万元
律师费用 773.58 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 504.72 万元


17
发行手续费用 75.28 万元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2.7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8,236.88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
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23 元/股。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88 元/股。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本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
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
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L1000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6 月合并及公
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L10426 号”审阅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
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
“三、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五、发行人 2020 年 1-9 月经营预计情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20.6.30 2019.12.31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86,815.03 93,638.52 -7.29
流动负债(万元) 42,527.07 53,770.23 -20.91
总资产(万元) 96,062.60 102,598.84 -6.3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6.28 53.66 -7.38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47.28 55.13 -7.8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
50,344.37 45,679.49 10.21
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4.30 3.90 10.21
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1-6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40,253.18 56,533.57 -28.80
营业利润(万元) 5,270.29 8,058.52 -34.60
利润总额(万元) 5,276.93 8,050.78 -34.4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4,664.87 6,606.93 -29.3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4,664.80 6,430.95 -27.46

19
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0 0.56 -28.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34 0.55 -38.07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72 18.70 -8.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
8.30 18.20 -9.90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4,616.99 901.92 -611.9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39 0.08 -611.91
(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0 年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发展,公司下游客户的户外景观
照明工程存在不同程度暂停施工的情形,公司经营业绩有一定程度下滑。随着各
地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户外景观照明亮化项目实施进度已逐步恢复正常,公
司各项业务均正常运行,公司外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不利变化。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董监高和其他核
心人员、税收政策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
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 755916145910206
2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新城支行 39120188000097496
3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弘雅支行 4000025029201118101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东方支行 752373849733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沙井支行 79180078801600000996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 9220880008283400300
7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33701010010193346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的事项。


21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2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
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充分沟通,并
经公司内核小组进行评审后,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法
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
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授权申请发行股票程序合
法、有效;发行申请材料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保荐代表人:于洁泉、王伟洲

联系人:于洁泉、王伟洲

联系电话:010-6655 5253

传真:010-6655 5103


23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指定的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于洁泉和王伟
洲二人。

于洁泉,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要负责或参与三利谱、万润科技、亿童文教等首
发项目,尚荣医疗、京东方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百洋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尚荣医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四川长虹、华润三九、桂东电力等公司
债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伟洲,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中
国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要负责或参与万润科技首
发项目,川金诺、亚太科技、京东方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鄂尔多斯、华自科
技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京东方、科陆电子、华润三九等公司债项目。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
录良好。




2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明武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发行价作
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16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锋斌、冯仁荣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
25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发行价作
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
续遵守前述限制;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永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发行价作
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
26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
续遵守前述限制;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陈剑波、李明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
续遵守前述限制。

(五)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郭群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发行价作
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27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
续遵守前述限制;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六)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陈利、郑闳升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七)持股 5%以下的股东深创投、红土智能的承诺

自完成增资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八)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
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8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
案,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三)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
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


29
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
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单次增持股
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
资金合计不超过 5,000 万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
票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3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
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 6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
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
要求其履行上述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30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
持计划公告;

②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计划公告;

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
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5、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
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6、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31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
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
体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
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且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
金红利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公司有权将与该等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
应付现金红利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
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公
司股份的规定条件,则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上述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董事会将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确认股份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
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
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

32
大会可决议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事项之日起 1 个月内遵循以下原则回购公
司股份: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如股票收盘价已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终止该次回购股份计划。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该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份措施实
施情况予以公告。该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回购计划。

公司承诺并保证以同意本预案内容作为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
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发行人未履行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或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发行人股票价格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触发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本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上述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本人将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
日就本人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
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33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2、本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

本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从公司处领取的薪酬总额及
现金股利分配所得的 20%,合计不超过本人上年从公司处领取的薪酬总额及现金
股利分配所得,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该次增持实施完毕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将依据前述承诺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如出现下述情形,本人可终止该次增持计划:

(1)公司公告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
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
措施;

(2)本人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本人承诺将不出现下列情形:

(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
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
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本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
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4、当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时,本人应: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


34
赔偿;

(5)公司有权将本人应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
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
将与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
购计划,本人承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本人承诺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稳定股价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或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公司股票价
格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本人将在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上述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本人将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
日就本人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
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2、本人的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

本人承诺,本人如在公司领取薪酬,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
于本人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及现金股利分配所得的 30%,但合计不超过本人从
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及现金股利分配所得。

该次增持实施完毕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将依据前述承诺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如出现下述情形,本人可终止该次增持计划:

(1)公司公告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

35
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
措施;

(2)本人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本人承诺本人将不会出现下列情形:

(1)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
议案未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本人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
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本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
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4、本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
将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代
本人履行增持义务;本人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股价稳定预案
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
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本人职务,或由公司董事会解聘本人职务。

5、如股价稳定预案实施过程中涉及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现金分红,本人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本人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
赔偿责任,中小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详见本节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
份购回承诺”及“七、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36
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
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
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
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
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明武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
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发行人章程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
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




37
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
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
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如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已作出的承诺。”

五、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公司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
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予以退款。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
38
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4、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公司应自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
启动履行上述承诺的工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明武承诺

1、如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自确认本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之日起,本人将以当年及以后年度从公司处
获取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

3、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并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本人自愿同意发行人停止发放本人的
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
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
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9
(2)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本人自愿同意发行人停止发放本人的股东分
红及/或全部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
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3)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保
荐机构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德恒律所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德恒律所为深圳爱克莱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德恒律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如立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立信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
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40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本公司进行处罚的,本公司将
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

4、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5、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本人进行处罚的,本人将依法
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

4、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进行赔偿;

5、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本人进行处罚的,本人将依法
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

41
4、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进行赔偿;

5、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
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
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
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五)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相关承诺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
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2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之盖章页)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3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之盖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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