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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12-18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

Shenzhen SDG Service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服务”、“发行人”或“公司”)
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
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
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
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2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高管、核心
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公开发
行 2,5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10,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21,333,05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1.333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
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引》(2012 年修订),特发服务所属行业为“K70 房地产业”。本次发行价格 18.78
元/股对应的 2019 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8.75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7 日(T-3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
静态平均市盈率 8.33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人力成本上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以人工成本为主,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人工成本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66.61%、


3
65.19%、67.41%和 68.33%。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员工人数持续
增加,主要服务项目所在的珠三角、长三角等区域工资水平亦显著上升,公司面
临较大的用工成本上涨压力。

公司维持及提高盈利水平即需要在业务扩张的同时有效控制人力成本的增
加。虽然公司大力推进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及智能化以应对人力成本上涨的压力,
但无法保证能持续有效地控制或降低人力成本。若公司无法持续地应对人力成本
上升的风险,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业务外包风险

报告期内,为适应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效率,合理控制成本,公司选择性地
将保洁、保安、绿化等部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相关领域内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提
供商,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业务外包成本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3.24%、25.58%、23.84%和 22.77%。

公司在选择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时,通过招投标程序严格审查其规模、声誉和
服务质量等;在合同中对服务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等相关条款进行严格规定;在
业务执行过程中对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严格监管。但若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未严格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或在服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公司的质量标准和管理
规范,将会对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品牌声誉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2.30%、
55.78%、54.68%和 53.57%。其中,第一大客户均为华为,公司为华为在深圳、
东莞、成都、武汉、廊坊等地的多个基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华为的服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8.81%、30.81%、28.66%和 28.77%。公司对第一大
客户华为及前五大客户服务收入占比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客户集中度仍相对较
高。

如果华为及其他主要客户与公司的合作关系或其所处行业、自身运营情况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项目终止或项目到期后公司未能成功续约,公司的重
要客户和收入来源将相应受到影响。若发行人在市场竞争中又无法持续获取新的


4
客户或服务项目,公司业务发展与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0,708.83 万元、15,168.83
万元、20,544.06 万元和 24,714.36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7.90%、
41.48%、42.39%和 44.87%,主要为期末应收的物业管理费、政务服务费等。
报告期内,公司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0,708.83 万元、
15,104.64 万元、20,408.32 万元和 24,259.32 万元,占比分别为 100.00%、
99.58%、99.34%和 98.16%,应收账款账龄绝大部分在一年以内。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商业信誉良好且与公司合作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账
龄绝大部分在一年以内,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随着业务规
模不断扩大,公司未来应收账款余额预计将进一步增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相对较大,若出现客户违约或公司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的情形,将发生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提高的风险,对公司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将产生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包括综合物业管理服务、政务服务、增值服务等,其中
综合物业管理服务为公司最主要的业务,也是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1.96%、
21.05%、18.65%和 20.53%;综合物业管理服务毛利率分别为 17.52%、16.54%、
15.17%和 17.78%。报告期内,综合物业管理业务的收入、毛利占比较高,系影
响公司综合毛利率的主要因素。公司综合物业管理业务毛利率水平主要与物业服
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业态构成、成本管控,以及各项目收入来源等因素相关。未
来,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及人力成本等主要成本的上升,公司可能
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六)部分停车场免于支付租金条款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部分物业项目提供综合物业管理过程中同时受托管理物业
配套停车场,并向停车的车主收取泊位费。公司收取泊位费所涉及停车场中部分
业主方为关联方且未向公司收取停车场租金,包括特发信息港/特发信息大厦停


5
车场、特力大厦停车场、汽车大厦停车场等。根据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以
上停车场作为所属物业的构成部分交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公司管理上述停车场
未向业主方支付租金。报告期内,这些未支付租金的停车场所涉及泊位费收入分
别为 665.53 万元、796.92 万元、801.26 万元和 387.97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
比例分别为 1.31%、1.14%、0.90%和 0.79%;泊位费毛利分别为 607.95 万元、
736.15 万元、740.76 万元和 351.79 万元,占公司营业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5.45%、
5.00%、4.46%和 3.51%,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6.58%、13.32%、10.96%
和 7.45%,占比较低,对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业绩影响有限。但未来若公司与业
主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存在部分停车场免于支付租金条款可能发生变化
的风险。

(七)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规模,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政务服务的
项目数量、合同面积、收入均呈现显著增长趋势。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综合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分别为 41,110.71 万元、
54,370.06 万元、71,603.13 万元和 39,801.02 万元;公司政务服务收入分别为
5,183.09 万元、8,319.01 万元、11,406.55 万元和 6,979.48 万元。

公司所管理物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服务内容的扩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资源
配置、运营管理、组织协调和内部控制能力均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如果公司管理
水平、组织模式、规范制度、内部控制不能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
善,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分支机构管理风险

公司采用物业服务行业惯常的管理模式,在全国各服务区域设立分、子公司
等分支机构提供综合物业管理服务和政务服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
司拥有各级子公司 11 家,公司及子公司合计拥有分公司 52 家,分支机构数量
较多。根据战略规划,公司将持续在全国范围内拓展业务,预计未来几年仍可能
在其他区域设立新的分支机构。

鉴于分支机构分散于全国各个区域,公司面临着管理风险增高和管理效率降


6
低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应对风险,公司已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大力加强
各分、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统一管理。但如果公司的管理体系、服务标准不能适
应管理分支机构的需要,不能及时执行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
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九)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

物业管理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轻资产行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学历背景、年龄结
构差异较大,而核心业务人员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尤为重要,是公司提供高水平
及高质量服务的保障,维持核心业务人员的稳定也是保证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
键。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发展,公司对于核心人才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

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是以项目管理人员和物业服务人员为核心开展的,公司已
建立有效的员工薪酬和激励机制以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但若公司的核心
业务人员频繁流失,或项目管理人员无法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均会降低公司的服
务质量、客户满意度和品牌声誉,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0]293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
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特发服务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特发服务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24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0,000 万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21,333,050 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
简称“特发服务”,股票代码“300917”。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8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
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2 月 21 日

(三)股票简称:特发服务

(四)股票代码:30091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
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133.305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866.695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发行
人高级管理员、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的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 10%,合计 250 万股。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
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及“(二)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
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

9
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 1,166,950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4%,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总量的 5.19% ,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4.67% 。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未
行使驶超额配售选择权)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 2023 年 12 月 21
47,775,000 47.7750
公司 日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 2021 年 12 月 21
15,000,000 15.0000
份有限公司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深圳市银坤投资股份 2021 年 12 月 21
已发行的股份 11,250,000 11.2500
有限公司 日
深圳市特发投资有限 2023 年 12 月 21
975,000 0.9750
公司 日
小计 75,000,000 75.0000 -
中信证券特发服务员
2021 年 12 月 21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 525,252 0.5253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首次公开发行 中信证券特发服务员
战略配售股份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 2021 年 12 月 21
1,974,748 1.9747
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日

小计 2,500,000 2.5000 -
首次公开发行网 2020 年 12 月 21
网下无限售股份 10,458,050 10.4581
上网下发行股份 日


10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未
行使驶超额配售选择权)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占比(%)
2021 年 6 月 21
网下限售股份 1,166,950 1.1670

2020 年 12 月 21
网上发行股份 10,875,000 10.8750

小计 22,500,000 22.5000 -

合计 100,000,000 100.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2930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11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3-271 号号《审计报告》,按照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净利润分
别为 5,179.95 万元、6,532.87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
润累计不少于五千万元;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1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DG Service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7,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宝杰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水电工程;国内贸易;经济信息咨询;
房地产经纪;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汽车零配件及汽车饰品的购销;
自有物业租赁;园林绿化服务;绿化养护服务;花卉租摆;清洁服
务;从事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建筑工程;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电子商务。,许可经营项
经营范围
目是:游泳池经营;停车场经营;劳务派遣;餐饮服务;人力资源
输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培训服务;企业人才的
交流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垃圾清运;道
路清扫;园林设计;市政工程管理;“四害”防治;白蚁防治;环境
消杀服务
特发服务一直以综合设施管理服务为核心业务,致力于成为中国高
主营业务 端综合服务运营商。公司所从事的服务内容包括综合设施管理、空
间管理、安全保障、环境管理、高端接待、会议服务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属于“K70 房地产业”
联系电话 0755-83075915
传真号码 0755-83540646
电子信箱 sdgs@ tefafuwu.com
董事会秘书 陈宝杰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

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序 姓 任职起止 间接持股 总股本持
职务 数量(万 数量(万 数量(万
号 名 日期 主体 股比例
股) 股) 股)
(%)
1 陈 董事长、 2018 年 - 80.43 银坤投资 80.43 1.07


13
宝 董事会 10 月 26
杰 秘书 日-2021
年 10 月
25 日
2018 年
10 月 26
崔 董事、总
2 日-2021 - 64.34 银坤投资 64.34 0.86
平 经理
年 10 月
25 日
2018 年
周 10 月 26
3 初 董事 日-2021 - 48.26 银坤投资 48.26 0.64
新 年 10 月
25 日
2018 年
10 月 26

4 董事 日-2021 - 122.25 南通三建 122.25 1.63

年 10 月
25 日
2018 年
吴 10 月 26
5 锐 董事 日-2021 - - - - -
楷 年 10 月
25 日
2018 年
10 月 26

6 董事 日-2021 - - - - -

年 10 月
25 日
2019 年 4
张 月8日
独立董
7 建 -2021 年 - - - - -

军 10 月 25

2018 年
廖 10 月 26
独立董
8 森 日-2021 - - - - -

林 年 10 月
25 日
2019 年 4
月 23 日
曹 独立董
9 -2021 年 - - - - -
阳 事
10 月 25

2018 年
徐 10 月 26
监事会
10 德 日-2021 - - - - -
主席
勇 年 10 月
25 日



14
2018 年
王 10 月 26
11 卫 监事 日-2021 - 20.40 南通三建 20.40 0.27
冲 年 10 月
25 日
2018 年
马 10 月 26
职工监
12 晓 日-2021 - 8.04 银坤投资 8.04 0.11

珣 年 10 月
25 日
2018 年
10 月 26
李 副总经
13 日-2021 - 48.26 银坤投资 48.26 0.64
林 理
年 10 月
25 日
2018 年
王 10 月 26
副总经
14 立 日-2021 - 48.26 银坤投资 48.26 0.64

涛 年 10 月
25 日
2018 年
尹 10 月 26
副总经
15 玉 日-2021 - 48.26 银坤投资 48.26 0.64

刚 年 10 月
25 日
2018 年
10 月 26
王 财务总
16 日-2021 - 48.26 银坤投资 48.26 0.64
隽 监
年 10 月
25 日

注:间接持股比例是根据各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公司股东持有
本公司股权的比例相乘得出;间接持股数是根据间接持股比例与公司总股本相乘
得出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与本公司
占发行前
董事、监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序 姓 间接持股 总股本持
职务 事、高级 数量(万 数量(万 数量(万
号 名 主体 股比例
管理人员 股) 股) 股)
(%)
关系
马 原公司副
监事马晓
1 志 总经理, - 24.13 银坤投资 24.13 0.32
珣之父
雄 已退休
张 原特发小 董事陈宝
2 - 7.04 银坤投资 7.04 0.09
志 区管理处 杰之妻


15
霞 主任,已
退休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通过任何
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或债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特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47,775,000 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
本总额的 63.70%;特发投资系特发集团全资子公司,持有公司 975,000 股,占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30%的股份。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本次发行前,深圳市国资委直接持有特发
集团 43.30%股权,通过深投控间接持有特发集团 19.49%股权,深圳市国资委
合计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 62.79%股权。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6
深圳市国资委
100%

深投控
43.30% 19.49%




特发集团

100.00%

特发投资
47.78% 0.98%




特发服务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安排。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

1、现有人员构成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为银坤投资,其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银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年12月10日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注册地址和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梅社区香梅北路2003号特发文创广场5
主要生产经营地 层L562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


17
理等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 员工持股平台


银坤投资系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混
合所有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5]554 号)而成立的管理层和
核心骨干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银坤投资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公司现任职务
1 陈宝杰 71.4933 7.14933 公司董事长
2 崔平 57.1939 5.71939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3 王海林 42.8954 4.28954 原公司副总经理,已退休
4 王隽 42.8954 4.28954 公司财务总监
5 周初新 42.8954 4.28954 公司董事
6 王立涛 42.8954 4.28954 公司副总经理
7 李林 42.8954 4.28954 公司副总经理
8 尹玉刚 42.8954 4.28954 公司副总经理
特力集团监事会主席(原
9 郭晓东 21.4477 2.14477
为公司副总经理)
10 马志雄 21.4477 2.14477 原公司副总经理,已退休
11 姜海忠 12.5112 1.25112 公司工会副主席
12 解小维 12.5112 1.25112 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13 胡伟利 12.5112 1.25112 特发楼宇总经理
公司 COE 专家团队负责
14 谢鹏程 12.5112 1.25112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
15 杨杨 12.5112 1.25112

16 宋正祥 12.5112 1.25112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17 刘春根 12.5112 1.25112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18 郭丰荣 12.5112 1.25112 特发资产经营总经理
19 王大军 12.5112 1.25112 和平里花园管理处主任
20 钟广平 12.5112 1.25112 珠宝园分公司总经理
21 陶建雄 12.5112 1.25112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武汉分公司、恩施分公司
22 何能文 12.5112 1.25112
总经理
23 李泽辉 12.5112 1.25112 发展中心分公司总经理



18
24 贺岳华 12.5112 1.25112 公司经营管理部经理
25 邱沙洁 12.5112 1.25112 特发小区管理处副主任
26 刘文彬 12.5112 1.25112 信息港分公司总经理
27 张咏琪 12.5112 1.25112 特发小区管理处主任
28 帅飞 12.5112 1.25112 特发刚果金总经理
29 洪毅 12.5112 1.25112 公司经营管理部副经理
30 李应娇 12.5112 1.25112 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31 林淑燕 12.5112 1.25112 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32 陈国静 12.5112 1.25112 公司审计风控部经理
33 鲜锐 12.5112 1.25112 东莞分公司总经理
34 高珉 12.5112 1.25112 特力物业总经理
35 邸苑 12.5112 1.25112 公司市场拓展部经理
36 张华林 7.1492 0.71492 特发楼宇副总经理
37 刘兆清 7.1492 0.71492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38 向心琪 7.1492 0.71492 特发政务副总经理
39 杨晓宁 7.1492 0.71492 特发资产经营副总经理
40 刘军军 7.1492 0.71492 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
41 钟儒伟 7.1492 0.71492 坂田分公司副总经理
42 古福齐 7.1492 0.71492 特发楼宇副总经理
43 郭孟红 7.1492 0.71492 特发小区管理处副主任
44 彭志峰 7.1492 0.71492 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
45 陈洁敏 7.1492 0.71492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
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46 马晓珣 7.1492 0.71492
公司职工监事
47 雷迎 7.1492 0.71492 坂田分公司副总经理
特发政务副总经理兼武汉
48 谢绍文 7.1492 0.71492
分公司副总经理
49 许寒冰 7.1492 0.71492 发展中心分公司副总经理
50 裴景军 7.1492 0.71492 山东特发总经理
51 陈绍龙 7.1492 0.71492 珠宝园分公司副总经理
52 王华 7.1492 0.71492 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
53 李智 7.1492 0.71492 和平里花园管理处副主任
54 余丽娟 7.1492 0.71492 特发政务副总经理
55 胡亦炜 7.1492 0.71492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副


19
主任

56 许继涛 7.1492 0.71492 特发资产经营副总经理
57 叶金龙 7.1492 0.71492 特力物业副总经理
58 王海川 7.1492 0.71492 信息港分公司副总经理
59 方明德 7.1492 0.71492 珠宝园分公司副总经理
60 卢红梅 7.1492 0.71492 天津特发总经理
61 张翼 7.1492 0.71492 廊坊分公司副总经理
62 王志春 7.1492 0.71492 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
63 叶韩明 7.1492 0.71492 公司审计风控部副经理
64 郑志勇 7.1492 0.71492 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65 尹敏 7.1492 0.71492 公司经营管理部副经理
66 杨纯娴 7.1492 0.71492 公司市场拓展部副经理
67 贺伟 7.1492 0.71492 特力物业副总经理
68 关宇 7.1492 0.71492 杭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原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69 余平 6.2556 0.62556
已退休
原特发小区管理处主任,
70 张志侠 6.2556 0.62556
已退休
特发集团投资经理(原为
71 张锐佳 6.2556 0.62556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原发展中心物业管理部副
72 周欣 3.5746 0.35746
主任,已退休
合计 1,000.0000 100.00 -


2、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限售安排

银坤投资及通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股份锁定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
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
诺”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20
自上市之日起
特发集团(SS) 47,775,000 63.7000 47,775,000 47.7750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南通三建 15,000,000 20.0000 15,000,000 15.000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银坤投资 11,250,000 15.0000 11,250,000 11.250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特发投资(SS) 975,000 1.3000 975,000 0.9750
锁定 36 个月
中信证券特发服务员工
自上市之日起
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 - - 525,252 0.5253
锁定 12 个月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特发服务员工
自上市之日起
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2 - - 1,974,748 1.9747
锁定 12 个月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自上市之日起
网下限售股份 - - 1,166,950 1.1670
锁定 6 个月
小计 75,000,000 100.0000 78,666,950 78.667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21,333,050 21.3331 -
小计 - - 21,333,050 21.3331 -
合计 75,000,000 100.0000 100,000,000 100.0000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7,049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
1 特发集团 47,775,000 47.7750 起锁定 36 个

自上市之日
2 南通三建 15,000,000 15.0000 起锁定 12 个

自上市之日
3 银坤投资 11,250,000 11.2500 起锁定 12 个


21
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
自上市之日
信证券特发服务员工参与
4 1,974,748 1.9747 起锁定 12 个
创业板战略配售 2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自上市之日
5 特发投资 975,000 0.9750 起锁定 36 个

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
自上市之日
信证券特发服务员工参与
6 525,252 0.5253 起锁定 12 个
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网下投资者
获配股票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量的 10%(向
7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30,833 0.0308 上取整计算)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上市之日
起锁定 6 个

网下投资者
获配股票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量的 10%(向
8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 22,424 0.0224 上取整计算)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上市之日
起锁定 6 个

网下投资者
获配股票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 量的 10%(向
9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22,424 0.0224 上取整计算)
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上市之日
起锁定 6 个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10 17,504 0.0175 -

总计 77,593,185 77.5932


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本次发行中,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特发服务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22
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发服务资管计划”)和中信证券特发服务员工参与创业板
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发服务 2 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为 2,500,000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0%。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
果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数量
具体名称 初始认购规模(元) 获配金额 (元) 限售期(月)
(股)

特发服务资管计划 9,996,193.43 525,252 9,864,232.56
12
特发服务 2 号资管计划 37,581,853.91 1,974,748 37,085,767.44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 名称:中信证券特发服务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0 年 9 月 2 日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 产 品 规 模 为 10,000,401.00 元 , 参 与 认 购 规 模 上 限
9,996,193.43 元(募集资金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资管计划必要费用后 100%用
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份额(元) 认购比例(%)

1 陈宝杰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1,357,206.19 13.57
2 崔平 董事、总经理 1,285,776.50 12.86
3 徐德勇 监事会主席 1,285,776.50 12.86
4 周初新 董事 1,214,347.81 12.14
5 王隽 财务总监 1,214,347.81 12.14
6 李林 副总经理 1,214,347.81 12.14
7 王立涛 副总经理 1,214,347.81 12.14
8 尹玉刚 副总经理 1,214,347.81 12.14
合计 10,000,498.24 100.00


2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 名称:中信证券特发服务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0 年 9 月 2 日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 产 品 规 模 为 46,997,091.00 元 , 参 与 认 购 规 模 上 限
37,581,853.91 元(募集资金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资管计划必要费用后 80%
用于参与认购)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份额(元) 认购比例(%)

1 杨杨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2 胡亦炜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3 李应娇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4 马晓珣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5 陈国静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6 林淑燕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7 郑志勇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8 姜海忠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9 叶韩明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10 解小维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11 马珍珍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12 贺岳华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13 尹敏 中层副职 400,007.89 0.85
14 杨纯娴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15 谢鹏程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16 郭丰荣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17 杨晓宁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18 许继涛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19 李泽辉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24
20 许寒冰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21 雷迎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22 钟儒伟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23 王大军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24 李智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25 张咏琪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26 郭孟红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27 邱沙洁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28 刘文彬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29 王海川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30 钟广平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31 陈绍龙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32 方明德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33 胡伟利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34 张华林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35 高珉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36 贺伟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37 向心琪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38 鲜锐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39 宋正祥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40 卢红梅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41 关宇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42 周亮辉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43 袁功立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44 乔瑞娟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45 刘春根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46 陶建雄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47 刘军军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48 何能文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49 彭志峰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50 王志春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51 谢绍文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52 余丽娟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25
53 裴景军 中层副职 400,007.89 0.85
54 张晓东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55 洪毅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56 帅飞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57 胡晓金 中层正职 503,314.89 1.07
58 朱坚胜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59 朱炳林 中层副职 482,653.69 1.03
60 袁建明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61 李小娟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62 林德华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63 罗辛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64 陈跃军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65 王欢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66 冯兴明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67 张艳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68 青成才 项目经理 400,007.89 0.85
69 何朝武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70 王松磊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71 邝肇安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72 黄维胜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73 张业勋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74 马小东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75 王大勇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76 费世超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77 罗东木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78 叶玉国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79 王昕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80 赵明 项目经理 461,991.49 0.98
81 谢安辉 综合主管 461,991.49 0.98
82 张良德 电气主管 400,007.89 0.85
83 黄清标 技术员 461,991.49 0.98
84 叶金龙 安全主任 461,991.49 0.98
85 司徒灿维 技术员 400,007.89 0.85


26
86 吴德中 强电领班 400,007.89 0.85
87 刘小辉 保安部长 400,007.89 0.85
88 陈英镇 综合专员 461,991.49 0.98
89 吴明凤 综合主管 461,991.49 0.98
90 曾雄 技术员 461,991.49 0.98
91 郭树林 工程部长 461,991.49 0.98
92 曾爱明 工程主管 461,991.49 0.98
93 安增章 工程部领班 461,991.49 0.98
94 杜敏莉 财务经理 461,991.49 0.98
95 王从刚 工程主管 461,991.49 0.98
96 林新 安全主管 461,991.49 0.98
97 张文琪 综合专员 461,991.49 0.98
98 曹东平 技术员 461,991.49 0.98
99 庄徐娟 综合专员 461,991.49 0.98
合计 46,997,547.71 100.00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及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情形。




2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
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8.7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 1.00 元。

四、市盈率

1、21.3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1.5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8.4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8.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市净率

市净率 2.57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28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
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500,000 股,占发行总规模的 10%。网上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66,185,892,000 股 , 对 应 的 网 上 初 步 有 效 申 购 倍 数 为
10,382.10071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875,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
为 0.016430994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857,496 股,放弃认购数量
17,504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625,00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1,625,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7,504 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69,500,000.0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0〕3-141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6,933,668.62 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26,037,735.84
审计及验资费用 4,952,830.19
律师费用 2,377,358.49
信息披露费用 3,337,735.8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28,008.25
合计 36,933,668.62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29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4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 469,500,000.00 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
36,933,668.62 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32,566,331.38 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31 元/股(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65 元/股(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3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0〕3-523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
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3-537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0 年 1-9 月业绩情况及 2020 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
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七、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招股说明书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敬请投资者注意。




3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
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
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
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深圳笋岗支行 8110301012500557685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深圳笋岗支行 8110301013700557790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福华支行 773174320153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福华支行 758874314861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福华支行 760174316607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32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
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3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特发服务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推荐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青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 0755-23976200
传真: 0755-23970200
保荐代表人: 许磊、周聪
联系人: 许磊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国泰君安作
为特发服务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
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许磊、周聪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
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许磊: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导和参与
珈伟股份、欧派集团、深南电路、嘉必优等 IPO 项目;亿纬锂能非公开发行、
海南橡胶非公开发行、亿纬控股可交换债、格林美公司债、深南电路可转债等再
融资项目;广州药业重大资产重组、珈伟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财务顾问项目。

周聪: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负
责和参与了万兴科技、华智融、深南电路、锐科激光、嘉必优等 IPO 项目;莎
普爱思、海南橡胶等非公开发行项目。


3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股东特发投资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特发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

(3)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特发服务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2021 年 6 月 2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5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特发服务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
份。

(7)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公司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股 5%以上)身
份后六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
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8)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
安排,保证特发服务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
特发服务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9)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6
(10)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
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股东南通三建、银坤投资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
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公司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股 5%以上)身
份后六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
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
减持计划中披露特发服务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认为应当说


37
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
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宝杰、崔平、周初新、王隽、
李林、王立涛、尹玉刚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特发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
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在特发服
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
内,本人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
数的 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
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特发服务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38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2021 年 6 月 2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特发服务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特发服务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
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
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39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0)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
履行上述承诺。

(11)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施晖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服
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
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特发
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
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特发服务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40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特发服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特发服务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
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
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41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0)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
履行上述承诺。

(11)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马晓珣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特发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
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特发
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
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42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特发服务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
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
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
行上述承诺。

(10)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卫冲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服


43
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特发服
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特发服务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
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特发服务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44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
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
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
行上述承诺。

(10)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特发集团直接并间接通过特发投资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就
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特发集团、特发投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按照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特发服务股票。

(2)本公司拟长期持有特发服务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
司无减持所持有的特发服务股票的计划。但若出现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抗
力等客观原因,本公司可决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且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
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特发服务股份的 5%。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减持特发服务


45
股票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特发服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
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的价格
进行减持。

(4)减持方式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
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5)信息披露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特发服务,并
由特发服务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特发服务股票时,将严格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特发服务所
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特发服务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
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特发服务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特发服
务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发行前,南通三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南通三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按照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特发服务股票。

(2)本公司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满足上述限
售条件下,本公司将综合考虑证券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因素后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46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
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5)信息披露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
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特发服务所
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特发服务制定账户。如果因本公
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特发服务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特发服
务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次发行前,银坤投资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银坤投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按照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特发服务股票。

(2)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
无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计划。但若出现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
客观原因,本公司可决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且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5%。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
票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
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的价格进行
减持。

(4)减持方式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


47
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5)信息披露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
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严格依照《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特发服务所
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特发服务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
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特发服务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特发服
务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
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公司将依次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在回购股票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并提
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48
2)停止条件

如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已启动但尚未实施且仍在实施期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停止实施。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

1)稳定措施的具体方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
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方式的选择顺序如下:

○1 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

○2 第二顺序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控股股东
稳定股价预案:I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
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II 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
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3 第三顺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启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仍
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并且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发行优先股、债券等方
式募集所得资金,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

49
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3)多次采取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又继续
触发,公司将继续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2 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3)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
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
就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决定的除外,
以下同)。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
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4)法律责任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未
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
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0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公司因稳定股价目的审议股票回购方案时,控股股东承诺将以所控
制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赞成票。

(2)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1)公司无法实施回
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
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3)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控股股东承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通知
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且控股股东将在增
持公告发布的次日起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
日内实施完毕。

(4)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又
继续触发,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但应遵循以下
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税后)的 3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20%之中的高
者;

2)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
酬总和(税后)的 6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40%之
中的高者。


51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
定股价预案。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上述事项发
生之日起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
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在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
股净资产的要求,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的 15 个交
易日内将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且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的次日起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在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又继续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
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30%;

2)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


5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
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6)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节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之“(三)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五)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买回承诺”的相关内容。

(五)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特发服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
诈发行的情形。

(2)如特发服务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
程序,购回特发服务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
诈发行的情形。



53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
发行的情形。

2、若特发服务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特发服务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特发服务处领取薪酬或津贴、股东分红,
同时本人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承诺如下:

“(1)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不存在指示特发服务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特发服务披露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特发服务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因特发服务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
判断特发服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
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利用特发服务控股股东地
位,促使特发服务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
场的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购回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

54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2、发行人承诺如下:

“(1)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
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并在
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启动回购决策程序,在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
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55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作出如下承诺: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作为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根据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制
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
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
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作为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及
验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因本所
为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承诺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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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
出如下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总
股本亦有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预计未来几年净利润仍
将保持持续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建设期,
此期间股东回报主要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大
幅提高,则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

为降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
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
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研发力量,将公司自主掌握的核心业务能力转化为较强
的盈利能力。公司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已先行通过自筹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供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
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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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

(4)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
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
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股东未来分红
回报规划》,以制度的形式稳定公司对股东的中长期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享有的
资产收益权利。

2、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保障特发服务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特发服务的控
股股东特发集团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涉特发服务
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特发服务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
报的措施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若本公
司违反该等规定,给特发服务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作出公开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特发服务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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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降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并使公司承诺的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利润分配安排承诺详见招股说明书“第
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服务”)拟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特发服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特发服务按照经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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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特发服务上市后生效适用的《深圳市特
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特发服务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特发服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特发服务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特发服务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
执行。”

(十)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视情况通过特发
服务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特发服务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本
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特发服务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
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本公司在作为特发服务控股股东期间,特发服务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视情况通过公司股东大
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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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 10 日内,公司将
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
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
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
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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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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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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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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