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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22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中伟股份 股票代码:300919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CNGR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干道交汇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202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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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股份”、“本公司”、“发行人”或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
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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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
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24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
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42,838,070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7.5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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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
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
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
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
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业”。截至2020年12月18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为51.40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本次发行价格24.6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摊薄后市盈率为115.56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8日发布的行业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技术路线变动风险

新能源汽车中纯电动汽车以锂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燃料电池汽车以燃料电池
作为主要动力,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的规划,纯电
动汽车将成为新能源汽车主流,燃料电池汽车将实现商业化应用,未来存在燃料
电池汽车挤占纯电动汽车市场份额的风险。

同时,按照正极材料的不同,分为三元锂电池、磷酸铁锂电池、锰酸锂电池、
钴酸锂电池等类型,近年来,三元锂电池市场占比不断提升,占据多数市场份额。

报告期内,公司用于生产三元锂电池的三元前驱体产品收入(不含受托加工)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高,分别为 64.61%、74.92%、72.33%和 6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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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未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主流技术路线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三元前驱体的市
场需求将会受到较大影响,从而对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与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新能源汽车是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最终主要应用领域之一。受益于产业政策
的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由此带动了锂电池关键材料正极
前驱体市场规模和出货量的大幅增长。为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扶优扶强、提升
产业国际竞争力,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进行了因地
制宜的调整,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及续航里程等技术标
准不断提高,购置补贴持续退坡。补贴退坡使得新能源汽车面临市场需求不足的
压力,我国新能源汽车 2019 年销量出现首次下滑,同比降幅为 4%;同时,新能
源汽车产业链企业均面临降成本的巨大压力,部分企业出现净利润下降的情形。
未来,若我国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下游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0.01%、
71.41%、81.34%和 90.84%,其中 LG 化学、厦门钨业合计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2.04%、58.35%、68.29%和 73.84%,占比较高且持续提升,
主要是因为公司客户多为锂电池正极材料行业龙头企业,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
导致公司客户相对集中。未来,如果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或者主要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培育新
的客户,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三元前驱体及四氧化三钴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硫酸镍、硫酸钴、硫酸
锰(铝)、氯化钴等。受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市场供需变化的影响,原材料价格可
能发生较大变动,从而导致公司采购价格出现一定波动。公司与主要客户未就原
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如果发生采购价格大幅波动,公司未能严
格以销定采,锁定价格波动风险,或者主要原材料供应短缺等情形,公司又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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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及时有效应对,将会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1,597.37 万元、
-20,846.60 万元、-25,064.24 万元和-16,370.13 万元,持续为负,主要是由于公司
业务快速增长使得存货、经营性应收项目大幅增加所致。如果未来公司经营活动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况得不到有效改善,则公司在营运资金周转上将存在一定
的风险,并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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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3184 号文,
同意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25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中伟股份”,证券代码“300919”;其
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42,838,070 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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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2 月 23 日

(三)股票简称:“中伟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91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69,65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6,970,000 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2,838,07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26,811,93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1,394,000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
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737,930 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 0.48%。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持股数量
姓名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
首次公 中伟集团 344,000,000 60.39 202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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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开发行 君联晟源 24,979,000 4.39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前已发
行股份 邓伟明 20,911,000 3.67 2023 年 12 月 23 日

弘新成达 12,180,000 2.14 2023 年 12 月 23 日
前海投资 11,470,000 2.01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兴睿永瀛 9,160,000 1.61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建发贰号 8,090,000 1.42 2021 年 12 月 23 日
海富长江 7,640,000 1.34 2021 年 12 月 23 日
新动能 7,630,000 1.34 2021 年 12 月 23 日
疌泉投资 6,930,000 1.22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嘉兴谦杰 6,840,000 1.20 2021 年 12 月 23 日
恒盛励能 6,698,928 1.18 2021 年 12 月 23 日
贵州高投(SS) 6,100,000 1.07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央贫产投 6,090,000 1.07 2021 年 12 月 23 日
源聚智合 5,681,072 1.00 2021 年 12 月 23 日
中比基金(SS) 3,820,000 0.67 2021 年 12 月 23 日
中原前海 3,370,000 0.59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嘉兴谦诚 2,960,000 0.52 2021 年 12 月 23 日
服贸基金 2,780,000 0.49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兴湘财鑫 2,690,000 0.47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大龙扶贫(SS) 2,290,000 0.40 2021 年 12 月 23 日
梵投集团(SS) 2,290,000 0.40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前海方舟 2,020,000 0.35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建发捌号 1,390,000 0.24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君骏德 1,380,000 0.24 2021 年 12 月 23 日
荣松投资 1,370,000 0.24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应波博瑞 1,340,000 0.24 2021 年 12 月 23 日
青蒿瓴泓 580,000 0.10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小计 512,680,000 90.00 -
家园 1 号 5,697,000 1.00 2021 年 12 月 23 日
首次公
50%为 2021 年 12
开发行
上海菁茂 5,697,000 1.00 月 23 日,50%为
战略配
2022 年 12 月 23 日
售股份
小计 11,394,000 2.00 -
首次公 2,737,930 0.48 2021 年 6 月 23 日
网下发行股份
开发行 24,607,570 4.32 2020 年 12 月 23 日
网上网 网上发行股份 18,230,500 3.20 2020 年 12 月 23 日
下发行
股份 小计 45,576,000 8.00 -

合计 569,65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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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4,381.96 万元和 12,126.66 万元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2 条的第一项标准,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
的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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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NGR Advanced Material Co.,Ltd.
法定代表人 邓伟明
成立日期 2014 年 9 月 15 日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51,268.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 56,965.00 万元人民币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
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经营范围
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新材料、
电池及新能源的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从事货物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 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证监会
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干道交汇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554001
联系电话 0856-3238558
传真号码 0856-3238558
互联网址 http://www.cngrgf.com.cn
电子邮箱 cngrir@cngrgf.com.cn
董事会秘书 廖恒星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集团”),实
际控制人为邓伟明、吴小歌夫妇。

本次发行前,邓伟明先生和吴小歌女士通过中伟集团持有本公司 67.10%的
股份;通过铜仁弘新成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新
成达”)持有本公司 2.38%的股份。邓伟明先生通过铜仁恒盛励能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盛励能”)持有本公司 0.04%的股份;同时,
邓伟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08%的股份。邓伟明、吴小歌夫妇合计控制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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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3.55%的股份。

自公司成立以来,邓伟明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吴小歌自 2018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常务副总裁。邓伟明、吴小歌基本情况如下:

邓伟明,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14010419680901****。

吴小歌,女,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3022119721111****。

本次发行后,邓伟明、吴小歌夫妇合计控制 66.24%的股权,仍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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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
况如下:


占发行 有
序 任期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前总股 债
姓名 职务
号 期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本持股 券
比例(%) 情


2019.11.10-
1 邓伟明 董事长 2,091.1000 23,589.0412 25,680.1412 50.09% 无
2022.11.9

2019.11.10-
2 吴小歌 董事 - 12,053.1068 12,053.1068 23.51% 无
2022.11.9

2019.11.10-
3 陶吴 董事 - 77.4659 77.4659 0.15% 无
2022.11.9

2019.11.10-
4 葛新宇 董事 - - - - 无
2022.11.9

独立董 2019.11.10-
5 曹越 - - - - 无
事 2022.11.9

独立董 2019.11.10-
6 李巍 - - - - 无
事 2022.11.9

独立董 2019.11.10-
7 刘芳洋 - - - - 无
事 2022.11.9

监事会 2019.11.10-
8 贺启中 - 21.7889 21.7889 0.04% 无
主席 2022.11.9

2019.11.10-
9 黄星 监事 - 14.1500 14.1500 0.03% 无
2022.11.9

2019.11.10-
10 曾高军 监事 - 9.4333 9.4333 0.02% 无
2022.11.9

监事、
2019.11.10-
11 王一乔 其他核 - 24.7112 24.7112 0.05% 无
2022.11.9
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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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9.11.10-
12 蔡戎熙 监事 - - - - 无
2022.11.9


2019.11.10-
13 王正浩 监事 - - - - 无
2022.11.9

2019.11.10-
14 李德祥 监事 - - - - 无
2022.11.9
董事会 2019.11.10-
15 廖恒星 - 56.5486 56.5486 0.11% 无
秘书 2022.11.9
财务总 2019.11.10-
16 朱宗元 - 37.6820 37.6820 0.07% 无
监 2022.11.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持股平台持股 间接持有公司股
姓名 职务 持股平台
比例 份比例
中伟集团 65.00% 43.62%
邓伟明 董事长 弘新成达 99.00% 2.36%
恒盛励能 3.14% 0.04%
中伟集团 35.00% 23.49%
吴小歌 董事
弘新成达 1.00% 0.02%
陶吴 董事 源聚智合 13.64% 0.15%

贺启中 监事会主席 恒盛励能 3.25% 0.04%

黄星 监事 恒盛励能 2.11% 0.03%
曾高军 监事 恒盛励能 1.41% 0.02%
监事、其他核心
王一乔 恒盛励能 3.69% 0.05%
人员

廖恒星 董事会秘书 源聚智合 9.95% 0.11%

朱宗元 财务总监 源聚智合 6.63% 0.07%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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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2019 年,为稳定公司核心团队和业务骨干,进一步提高公司凝聚力,中伟
新材料通过两个员工持股平台增资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以及经公司认定的其他员工,授予价格为 1.45 元/注册资本,
授予数量为 1,238.00 万元注册资本, 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5 日,相关决策程序
具体如下:

2019 年 2 月,中伟新材料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中伟新材料有限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于<中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议
案》等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同月,源聚智合、恒盛励能两个员工持股平台成
立,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2019 年 3 月,中伟新材料执行董事作出决
定,确认持股人员名单、持股份额、授予价格、授予日等。

2019 年 3 月,中伟新材料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中伟新材料注册资本由
40,000 万元增加至 41,238 万元,其中源聚智合以现金 823.75544 万元认购新增注
册资本 568.1072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恒盛励能以现金 971.34456 万元
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669.8928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9 年 3 月 5 日,中伟新材料就上述增资事项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手
续。发行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已于 2019 年 3 月上旬完成出资,至此,上述股权
激励计划已执行完毕。

截至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有三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中伟新材料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约定并经合伙人会议审议,上述离职员工的股权转让给实
际控制人邓伟明。

(一)源聚智合、恒盛励能的基本情况及出资情况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为源聚智合、恒盛励能,其基本信息及出
资结构如下:

1、源聚智合

上市前,源聚智合直接持有发行人 1.11%股份,普通合伙人为廖恒星。


20-1-15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源聚智合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铜仁源聚智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690MA6HJJG191
成立时间 2019 年 2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840.7988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旁
执行事务合伙人 廖恒星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
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
经营范围 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
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发布日,源聚智合出资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廖恒星 83.6685 9.9511
2 有限合伙人 陶吴 114.6607 13.6371
3 有限合伙人 尹桂珍 114.6607 13.6371
4 有限合伙人 訚硕 109.8149 13.0608
5 有限合伙人 李卫华 108.7691 12.9364
6 有限合伙人 李成 86.1088 10.2413
7 有限合伙人 刘兴国 83.6686 9.9511
8 有限合伙人 邓超波 83.6685 9.9511
9 有限合伙人 朱宗元 55.7790 6.6340
合 计 840.7988 100.0000

源聚智合为员工持股平台,无对外募集资金行为,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且非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
源聚智合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

2、恒盛励能

发行前,恒盛励能直接持有发行人 1.31%股份,普通合伙人为邹畅。



20-1-16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恒盛励能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铜仁恒盛励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690MA6HJJJ42R
成立时间 2019 年 2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991.4413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旁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畅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
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
经营范围 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
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外商投资比例低于
20%)(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发布日,恒盛励能出资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邹畅 27.6106 2.7849
2 有限合伙人 李勇 74.0173 7.4656
3 有限合伙人 纪方力 45.1810 4.5571
4 有限合伙人 任永志 36.6050 3.6921
5 有限合伙人 王一乔 36.6050 3.6921
6 有限合伙人 何丽琼 32.6307 3.2912
7 有限合伙人 KIM DONGHOAN 32.6307 3.2912
8 有限合伙人 黎波 32.6307 3.2912
9 有限合伙人 金力 32.6307 3.2912
10 有限合伙人 张珍帮 32.6307 3.2912
11 有限合伙人 贺启中 32.2124 3.2490
12 有限合伙人 吴莉 31.9056 3.2181
13 有限合伙人 邓伟明 31.1666 3.1436
14 有限合伙人 李奇志 30.1207 3.0381
15 有限合伙人 陈启军 28.7150 2.8963
16 有限合伙人 孙春辉 27.6106 2.7849
17 有限合伙人 周桂南 27.1923 2.7427
18 有限合伙人 陈军 27.1923 2.7427
19 有限合伙人 陈海雷 26.1046 2.6330
20 有限合伙人 袁旬 25.1006 2.5317


20-1-17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1 有限合伙人 徐翔 21.0845 2.1267
22 有限合伙人 黄星 20.9380 2.1119
23 有限合伙人 李旭升 20.9171 2.1098
24 有限合伙人 徐浩 20.3036 2.0479
25 有限合伙人 涂勇 17.5704 1.7722
26 有限合伙人 刘禄云 17.5704 1.7722
27 有限合伙人 常波 15.0603 1.5190
28 有限合伙人 黎静 14.5025 1.4628
29 有限合伙人 曾高军 13.9448 1.4065
30 有限合伙人 肖坤 13.8053 1.3924
31 有限合伙人 宋才波 10.8769 1.0971
32 有限合伙人 陈威 10.8769 1.0971
33 有限合伙人 王博宇 10.7681 1.0861
34 有限合伙人 陈杰 10.5422 1.0633
35 有限合伙人 伍兴科 10.4586 1.0549
36 有限合伙人 陈林 10.4586 1.0549
37 有限合伙人 李世跃 10.4586 1.0549
38 有限合伙人 邹书文 10.0402 1.0127
39 有限合伙人 邹宪 9.9705 1.0057
40 有限合伙人 尹华冬 9.9705 1.0057
41 有限合伙人 黄娟 9.7892 0.9874
42 有限合伙人 李宁珍 9.7613 0.9846
43 有限合伙人 洪朔 7.6138 0.7680
44 有限合伙人 刘加华 6.3449 0.6400
45 有限合伙人 张勤 4.1834 0.4220
46 有限合伙人 杨长军 3.1376 0.3165
合 计 991.4413 100.0000
注 1:恒盛励能的有限合伙人何丽琼与王博宇是夫妻关系;
注 2:恒盛励能的有限合伙人李世跃与源聚智合的有限合伙人李卫华是兄弟关系。

恒盛励能为员工持股平台,无对外募集资金行为,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且非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


20-1-18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恒盛励能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

(二)公司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限售安排

源聚智合、恒盛励能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
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
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
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
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
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称(姓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名)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中伟集
344,000,000 67.10% 344,000,000 60.3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君联晟
24,979,000 4.87% 24,979,000 4.3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邓伟明 20,911,000 4.08% 20,911,000 3.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弘新成
12,180,000 2.38% 12,180,000 2.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前海投
11,470,000 2.24% 11,470,000 2.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兴睿永
9,160,000 1.79% 9,160,000 1.6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20-1-19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建发贰
8,090,000 1.58% 8,090,000 1.4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海富长
7,640,000 1.49% 7,640,000 1.3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新动能 7,630,000 1.49% 7,630,000 1.3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疌泉投
6,930,000 1.35% 6,930,000 1.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嘉兴谦
6,840,000 1.33% 6,840,000 1.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恒盛励
6,698,928 1.31% 6,698,928 1.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贵州高
6,100,000 1.19% 6,100,000 1.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投(SS)
央贫产
6,090,000 1.19% 6,090,000 1.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源聚智
5,681,072 1.11% 5,681,072 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中比基
3,820,000 0.75% 3,820,000 0.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金(SS)
中原前
3,370,000 0.66% 3,370,000 0.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嘉兴谦
2,960,000 0.58% 2,960,000 0.5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服贸基
2,780,000 0.54% 2,780,000 0.4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兴湘财
2,690,000 0.52% 2,690,000 0.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大龙扶
2,290,000 0.45% 2,290,000 0.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贫(SS)
梵投集
2,290,000 0.45% 2,290,000 0.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团(SS)
前海方
2,020,000 0.39% 2,020,000 0.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建发捌
1,390,000 0.27% 1,390,0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君骏德 1,380,000 0.27% 1,380,0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荣松投
1,370,000 0.27% 1,370,0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应波博
1,340,000 0.26% 1,340,0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青蒿瓴
580,000 0.11% 580,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20-1-20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战略
家园 1 号 - - 5,697,000 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配售
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上海青 战略
- - 5,697,000 1.00% 个月,50%自上市之日起锁
茂 配售
定 24 个月
网下限
- - 2,737,930 0.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
售股份
小计 512,680,000 100.00% 526,811,930 92.48%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
条件的 - - 42,838,070 7.52% 无限售期限 -
流通股
小计 - - 42,838,070 7.52% - -
合 计 512,680,000 100.00% 569,650,000 100.00% - -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 42,404 人,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
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 (自上市之日起)

1 中伟集团 34,400.00 60.39 36 个月
2 君联晟源 2,497.90 4.38 12 个月
3 邓伟明 2,091.10 3.67 36 个月
4 弘新成达 1,218.00 2.14 36 个月
5 前海投资 1,147.00 2.01 12 个月
6 兴睿永瀛 916.00 1.61 12 个月
7 建发贰号 809.00 1.42 12 个月
8 海富长江 764.00 1.34 12 个月
9 新动能 763.00 1.34 12 个月
10 疌泉投资 693.00 1.22 12 个月
合计 45,299.00 79.52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一)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1、投资主体


20-1-21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华泰中伟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家园 1 号”)。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中伟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
泰中伟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为
14,014.62 万元,配售数量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 569.70 万股,限
售期为 12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泰中伟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时间:2020 年 11 月 11 日

产品编码:SNF167

募集资金规模:18,80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 是否为发行人 对应资产管理
姓名 担任职务
号 董监高 计划参与比例
1 吴小歌 发行人常务副总裁 是 35.97%
2 陶吴 发行人副总裁 是 16.70%
3 廖恒星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是 14.69%
4 刘兴国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湖南新能源总经理 否 6.99%
5 李成 发行人经营中心总经理 否 6.66%
6 訚硕 发行人研究院院长 否 6.09%
7 尹桂珍 发行人制造中心总经理 否 3.49%
8 邹畅 发行人财务中心总经理助理 否 3.14%
9 邓超波 发行人资本中心总经理 否 2.23%
10 何丽琼 发行人国际原料采购总监 否 0.74%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湖南新能源总经理助
11 李奇志 否 0.66%


20-1-22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2 刁岩 发行人战略部总监 否 0.66%
13 任卫东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贵州循环副总经理 否 0.66%
14 纪方力 发行人技术部总监 否 0.66%
15 朱薇 发行人商务部副总经理 否 0.66%
总计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华泰中伟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可全部用于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二)其他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中,其他战略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
合确定,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其他战略投资者上海菁茂投资有限公司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569.70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获配金额为 14,014.62 万元,其中
50%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另外 50%股份限售期为 24 个月。




20-1-23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5,69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本次发行全部为
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 24.6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15.56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
益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94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5,697.00 万股,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
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 3,646.1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
量的 80.00%;网上发行数量为 911.5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
行数量的 20.00%。根据《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944.92748
倍,超过 10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


20-1-24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模进行调节,将 9,115,500 股股票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734.55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6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23.05 万股,占扣除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4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01113066%,有效申购倍数为 4,972.32736 倍。
根据《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
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8,203,205 股,放弃认购数量 27,295 股。网下
投资者缴款认购 27,345,5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
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的数量为 27,295 股,包销金额为 671,457.0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比例为 0.059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01,462,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
民币 126,808,452.8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74,653,547.17 元。天职
会计师已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1364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26,808,452.83 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不含税金额(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107,657,509.43

律师费用 5,660,377.36

审计及验资费用 9,037,735.85

资产评估费用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50,943.40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301,886.79

合计 126,808,452.83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2.2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20-1-25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274,653,547.17 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25 元/股(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2 元(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0-1-26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 2017 至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6518)。上
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中进行
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天职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0] 37860 号)。 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以及
公司 2020 年全年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
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三、财务报告审
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和“四、2020 年业绩预计情况”,以及“第
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
信息和经营状况”。




20-1-27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
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河西先导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湘支行、交通银行长沙沙湾
路支行、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分别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43050165710809222888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 邵东支行
43050165710809555999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52050168663609866666
公司 玉屏支行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3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8111601012000478682
公司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塘
4 368020100100172456
公司 支行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23711001046666663
公司 铜仁分行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
6 611940151818
公司 支行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
7 810000091474000002
公司 部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632553396
公司 长沙河西先导区支行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43050110192209555999
公司 兴湘支行



20-1-28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10 交通银行长沙沙湾路支行 431706888013000766213
公司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11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78840188000154563
公司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12 15320666888888
公司 华侨城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0 年 12 月 3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20-1-29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
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传真:0755-82493959

保荐代表人:董瑞超、金巍锋

项目协办人:张溢萍

项目组其他成员:袁琳翕、赵志鹏、李逍、洪本华

联 系 人:董瑞超

电 话:0755-82492010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董瑞超,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保荐代表人金巍锋,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20-1-30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
人董瑞超、金巍锋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董瑞超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管理学(会计学)硕士,
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具有 9 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先后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德方纳米、东方新星、欧浦智网等 IPO 项目,广电运通
非公开发行、齐翔腾达公开发行可转债、广州无线电集团公开发行公司债等再融
资项目,蒙草生态发行股份购买厦门鹭路兴、广电运通现金购买神州控股、金冠
股份发行股份购买鸿图隔膜、中建集团现金购买环能科技等财务顾问项目。

金巍锋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董事总经理,博士,保荐代表人,
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具有 13 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了
御家汇、德方纳米、嘉事堂、克明面业、科隆精化等 IPO 项目。




20-1-31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邓伟明、吴小歌,以及实
际控制人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陶吴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本承诺人担任董事或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
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1 年 6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3、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
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
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
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伟集团及其关联方弘新成达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
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20-1-32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1 年 6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3、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
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
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
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三)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廖恒星、财务总监朱宗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及本承诺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
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1 年 6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3、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
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


20-1-33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
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四)监事的承诺

发行人监事贺启中、黄星、曾高军、王一乔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及本承诺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
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
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
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五)发行人 5%以上股东君联晟源、君骏德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君联晟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本承诺人于 2019 年 12 月通过增资方式获得的发行人 338 万股股
份,如属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受理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则
自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即 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3)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
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20-1-34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
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
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2、发行人股东君骏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
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
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
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六)发行人股东兴睿永瀛、海富长江、新动能、疌泉投资、嘉兴谦杰、
恒盛励能、贵州高投、源聚智合、中比基金、嘉兴谦诚、服贸基金、大龙扶贫、
梵投集团、建发捌号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
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
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
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20-1-35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发行人股东前海投资、建发贰号、央贫产投、中原前海、兴湘财鑫、
前海方舟、荣松投资、应波博瑞、青蒿瓴泓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如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属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受
理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则自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即
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
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
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
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君联晟源、君骏德就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作出
如下承诺:

“1、自中伟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伟股份股份,也不由中伟股份回购本次发
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伟股份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中伟股份股份
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
等相关程序,并保证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中伟股份届时股
份总数的 1%。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伟股份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中伟股份届时股份总数的 2%。



20-1-36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公司承诺,如未来减持中伟股份股份,将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由相关主体
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截至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应在
自第 11 个交易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
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公司应当在第 21 个交易日起的 30 日内制定相关稳定股
价的方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
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
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
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具体条件



20-1-37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
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③公司回购股份的
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
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确定股票回购的总金额;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不宜或暂时无需回购股票的,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
后,应将该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具体条件

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
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满足法定股权分布的上市条件或触发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存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稳定股价
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
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
式;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


20-1-38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后分红和薪酬总额的 20%;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本项与上述②项发生冲突时,以本项
为准;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具体条件

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存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并且本公司全体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
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资金
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
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分红和薪酬累计金额的 20%;

③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在每一个自然年
度,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0-1-39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中伟集团、实际控制人邓伟明、吴小歌夫妇已就稳定股
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三、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中伟集团、实际控制人邓伟明、吴小歌夫妇已就欺诈发
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五、对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中伟集团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
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邓伟明、吴小歌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
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会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
定周期,可能导致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之前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20-1-40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鉴于上述情况,发行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强发行人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
股收益摊薄的影响。主要措施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
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
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项目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
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
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
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
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
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
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
勉尽责。

5、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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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伟明、吴小歌承诺如下: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者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董监高的承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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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华泰联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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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中伟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发行人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所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
将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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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
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
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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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
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
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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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
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
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
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人因违反
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
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
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
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
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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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人因违反
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
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伟集团,实际控制人邓伟明、吴小歌签署了《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确认与承诺》,确认及承诺事项如下:

“1、本公司/本人目前除持有中伟股份的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
中伟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
组织,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康平科技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公司/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康平科技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
务,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中伟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
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本公司/本人保证,当本公司/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中伟股份及其子公司
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公司/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中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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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公司/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中伟股份及其子公司相
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
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中伟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失。”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和减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已向中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本
公司/本企业及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中伟股份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
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中伟股份之间不存在其他任
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作为中伟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中
伟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本公司/本
企业及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
中伟股份《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
格公允,而且不损害中伟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中伟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损害中伟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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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
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
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
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
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
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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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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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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