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三旺通信:三旺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12-29
股票简称:三旺通信 股票代码:688618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 1 区 3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特别提示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旺通信”、“发行人”、“本公司”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
幅限制比例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
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
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052.7495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
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075.4365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2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
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 34.08 元/股,对应的公司市盈率情况如下:
1、23.8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2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1.7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9.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0
年12月1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1.43倍。公司本次发行价格34.08元/
股,对应的市盈率为31.79倍(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虽然低于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51.43倍,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芯片等重要原材料供给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芯片类、光器件、接插件、阻容器件、壳体、
线路板等。其中芯片是公司重要的原材料,在公司产品硬件部分起到较为重要的
作用,构成公司产品的核心零部件,报告期内各年度芯片采购金额分别为
1,430.48 万元、1,802.03 万元、1,645.41 万元和 1,390.11 万元,占原材料采购总
额的比例分别为 37.20%、32.85%、31.74%和 36.10%。公司采购的芯片产品主要
最终供应商为 Broadcom(博通)、NXP(恩智浦)、Marvell(美满)等全球知
名的芯片厂商,境外厂商生产的芯片占比在 95%左右,国产芯片占比相对较低主
要系我国芯片行业起步较晚,目前在技术实力、产品性能及成本等方面与欧美、
日韩等发达国家地区的芯片巨头尚存在一定差距,因而过去几年结合客户需求和
产品性能需要,与同行业厂商类似,公司产品也主要以使用境外厂商生产的芯片
为主。
若未来国际经济贸易形势出现极端情况导致部分材料、特别是关键芯片采购
周期变长、价格剧烈波动或无法顺利进口,且公司未能合理调整生产销售安排、
及时调整产品设计、寻找替代性方案等措施进行有效应对,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及
时交付工业互联网通信产品,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产品结构相对单一的风险
公司产品包括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嵌入式工业以太网模块、设备联网产品、
工业无线产品,报告期内工业以太网交换机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
别为 67.64%、70.06%、72.65%和 75.50%,产品销售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比重分
别为 66.84%、70.57%、72.76%和 74.59%,是公司收入和盈利的重要来源。未来
如果工业以太网交换机的市场需求发生较大波动或公司无法及时响应市场对工
业以太网交换机的新技术、新功能的需求,将导致公司产品销量的下滑,对公司
未来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2019 年主要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未来存在不可持续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嵌入式工业以太网模块、设备联网产
品、工业无线产品,2019 年销售占比分别为 72.65%、10.58%、13.17%和 2.98%,
销售单价分别为 798.06 元/台、512.09 元/台、232.50 元/台和 1,774.49 元/台,销
售单价分别较 2018 年增长 11.09%、36.63%、30.21%和 0.69%,随着产品规格升
级和产品结构调整,2019 年主要产品(尤其是嵌入式工业以太网模块、设备联
网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如果未来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未能保持持续迭
代升级、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下降或者公司技术水平达不到下游客户要求,
将可能导致公司主要产品价格下降,公司主要产品价格上涨趋势未来存在不可持
续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1、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的规定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对于重点软件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申请方式的补充规定,公司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的要求,公司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可享受企业
所得税 10%的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
99 号),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479.67 万元、844.13 万元、
907.77 万元和 463.6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4.99%、15.04%、
14.52%和 14.83%。若国家的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增值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16%和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
即征即退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587.91 万元、
1,257.51 万元、1,131.36 万元和 358.3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8.37%、
22.41%、18.10%和 11.46%。若国家关于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
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5G 技术运用带来的发行人技术研发和产品迭代的风险
通信行业技术处于不断升级迭代中,5G 技术未来将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
5G 技术将推动工业企业本地网络进一步接入云端互联网,同时实现工业现场设
备无线化、移动化,并催生边缘计算需求。上述行业技术演变要求工业互联网通
信产品供应商具备将现有网络接入 5G 无线网络并满足新场景应用需求的能力。
公司与 5G 相关的技术研发和产品迭代存在不确定性。由于目前 5G 尚未在
工业领域大规模应用,公司产品尚未推出,目前部分技术已形成样机,部分技术
仍处于预研论证阶段。由于通信行业技术发展较快,未来如公司未能把握行业技
术发展趋势,成功研发 5G 相关的技术和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完成技术升级和产
品迭代,则可能导致公司在 5G 相关的技术和产品方面产生竞争劣势并导致通信
技术研发和产品迭代风险,从而对公司业绩及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 44,910.15 万元,高于
2019 年末 公司 总资产规模 26,797.82 万元以及 2019 年度公司 营业 收入规 模
17,246.78 万元。相对于公司现有业务规模而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规模相对较
大,且项目投资期较长,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可能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年新增折旧摊销等支出较大。预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每年新增固
定资产折旧金额约1,253.42万元、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约190.80万元,新增折旧摊
销金额达1,444.22万元,占2019年度公司净利润的24.94%。因此,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不能较快产生效益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以弥补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
摊销等支出,则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216 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
433 号”批准。公司 A 股股本为 50,527,495.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10,754,365 股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三旺通信”,证券
代码为“68861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2 月 30 日
(三)股票简称:三旺通信
(四)扩位简称:三旺通信
(五)股票代码:688618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052.7495 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263.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75.4365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977.3130 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39.0715 万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
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63.16万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1.2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即中信建投三旺通信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
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
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75.911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0%。
2、网下发行部分,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公募产品、养老金、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
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8.692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0.96%。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中“(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
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17.22 亿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发行人 2018 年和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866.57 万元和 5,416.70 万元,符合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财务指标。
因此,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3onedata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789.5495 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伟
公司成立日期:2001 年 9 月 6 日(有限公司)、2019 年 1 月 29 日(股份公
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 1 区 3 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 1 区 3 栋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产品、集成电路、数据通信产品、计算
机软件的技术开发与购销;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是:计算机产品、集成电路、数据通信产品、计算机软件的生产
主营业务:公司是专注于工业互联网的高新技术企业,面向工业经济数字化、
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设施需求,致力于工业互联网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主要产品为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嵌入式工业以太网模块、设备联网产品、工
业无线产品等。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号码:0755-26628087
传真号码:0755-26703485
互联网网址:https://www.3onedata.com.cn/
电子信箱:XYY-SW@3onedata.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及电话:熊莹莹,0755-26628087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七零年代控股持有公司 52.78%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
发行后,七零年代控股持有公司 39.58%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七零年代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定代表人 熊伟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经营地 务秘书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熊伟 1,300.00 65.00%
股东构成 吴健 5,00.00 25.00%
袁自军 200.00 10.00%
合计 2,000.00 100.00%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经济信息咨询
主营业务 投资控股,与发行人无同业竞争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 1-6 月
合 并 报 表主 要 财 务
数据(万元)(经天 总资产 29,013.52 34,424.29
职国际审计) 净资产 24,583.83 27,513.87
净利润 5,818.17 2,930.03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熊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7.15%的股份,通过七零年代控股、
巨有投资分别控制公司 52.78%和 13.19%的股份;陶陶女士持有名兴投资 31.19%
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名兴投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陶陶通过名兴投资
控制公司 2.57%的股份。熊伟和陶陶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3,247.22 万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85.69%,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熊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2.86%的股份,通过七零年代控股、
巨有投资分别控制公司 39.58%和 9.90%的股份;陶陶女士持有名兴投资 31.19%
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名兴投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陶陶通过名兴投资
控制公司 1.92%的股份。熊伟和陶陶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3,247.22 万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64.27%,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熊伟先生,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本科
和硕士专业分别为无线电技术和软件工程专业,东南大学电子信息专业博士在读,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南山区领航人才、深圳百优工匠。1998 年 4 月
至 1999 年 9 月任南方通信(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师;1999 年 10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深圳市未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师;2000 年 11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
深圳市斯芬克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2001 年 9 月至今任职于三旺有限及
发行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目前兼任全国电力系统管理及其信息交换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战略协调工作组委员、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
陶陶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210304197306******。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任职期限
熊伟 董事长 董事会 2019-01-24 至 2022-01-23
吴健 董事 董事会 2019-01-24 至 2022-01-23
袁自军 董事 董事会 2019-01-24 至 2022-01-23
赖其寿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12-06 至 2022-01-23
金江滨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01-24 至 2022-01-23
(二)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任职期限
刘茂明 监事会主席 七零年代控股 2019-01-24 至 2022-01-23
刘宇蓝 监事 七零年代控股 2019-01-24 至 2022-01-23
姚群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9-01-24 至 2022-01-23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4 名成员组成,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限
熊伟 总经理 2019-01-24 至 2022-01-24
吴健 副总经理 2019-01-24 至 2022-01-24
熊莹莹 董事会秘书 2019-01-24 至 2022-01-24
袁玲 财务总监 2019-11-20 至 2022-01-24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
下:
姓名 本公司职务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直接持股比例
熊伟 董事长、总经理 650.00 12.86%
吴健 董事、副总经理 250.00 4.95%
袁自军 董事 100.00 1.98%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本公司职务/亲 间接持股数量
姓名 间接持股主体 间接持股比例
属关系 (万股)
董事长、总经理、 七零年代控股 1,300.00 25.73%
熊伟
核心技术人员 巨有投资 325.00 6.43%
陶陶 熊伟配偶 名兴投资 30.32 0.60%
七零年代控股 500.00 9.90%
吴健 董事、副总经理
巨有投资 125.00 2.47%
七零年代控股 200.00 3.96%
袁自军 董事
巨有投资 50.00 0.99%
监事会主席、核
刘茂明 名兴投资 5.00 0.10%
心技术人员
刘宇蓝 监事 名兴投资 1.50 0.03%
姚群 职工代表监事 名兴投资 1.80 0.04%
熊莹莹 董事会秘书 名兴投资 0.80 0.02%
注:除上述持股外,熊伟、吴健持有中信建投三旺通信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的份额比例分别为 76.92%、23.08%,而中信建投三旺通信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75.9115 万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
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6 名,其基本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主体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
直接持股 650.00 12.86% 36 个月
1 熊伟 董事长、总经理 七零年代控股 1,300.00 25.73% 36 个月
巨有投资 325.00 6.43% 36 个月
2 刘茂明 研发中心总监 名兴投资 5.00 0.10% 12 个月
3 严朝廷 研发中心副总监 名兴投资 4.00 0.08% 12 个月
4 杨敬力 高级软件工程师 名兴投资 1.80 0.04% 12 个月
5 阳桂林 高级软件工程师 名兴投资 1.80 0.04% 12 个月
6 钱小涛 高级硬件工程师 名兴投资 1.00 0.02% 12 个月
注:除上述持股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熊伟持有中信建投三旺通信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比例为 76.92%,而中信建投三旺通信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75.9115 万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
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
相关安排
(一)已实施完毕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名兴投资持有公司 149.8843
万股股份。名兴投资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名兴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UNY605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2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陶陶
注册资本 583.33 万元
实收资本 583.33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九祥岭工业区第一栋 401
经营地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 1-6 月
主要财务数据(万 总资产 671.15 670.46
元)(未经审计)
净资产 669.55 670.46
净利润 -0.01 0.90
名兴投资的出资结构及其合伙人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合伙人 出资额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在公司担任职务
姓名 (万元)
无任职,
1 陶陶 181.93 31.19% 普通合伙人
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
2 刘茂明 30.00 5.14% 有限合伙人
员、研发中心总监
3 熊妹 30.00 5.14% 有限合伙人 商务经理
4 张波 28.80 4.94% 有限合伙人 国内销售总监
5 邓顺义 27.00 4.63% 有限合伙人 行业总监
核心技术人员、
6 严朝廷 24.00 4.11%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副总监
7 梁华明 15.00 2.57% 有限合伙人 销售区域经理
8 古可平 15.00 2.57% 有限合伙人 大客户开拓组组长
合伙人 出资额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在公司担任职务
姓名 (万元)
9 黄俊 15.00 2.57% 有限合伙人 国内销售副总监
10 才跃鹏 12.00 2.06% 有限合伙人 销售区域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11 杨敬力 10.80 1.85% 有限合伙人
高级软件工程师
核心技术人员、
12 阳桂林 10.80 1.85% 有限合伙人
高级软件工程师
13 闵春斌 10.80 1.85%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主管
14 陈波洲 10.80 1.85% 有限合伙人 国内客服部经理
15 姚群 10.80 1.85% 有限合伙人 监事、产品经理
16 李业银 10.80 1.85% 有限合伙人 生产经理
17 李小龙 10.80 1.85% 有限合伙人 高级软件工程师
18 任才清 10.80 1.85% 有限合伙人 生产计划经理
19 罗帅军 9.60 1.65% 有限合伙人 销售区域经理
20 陈志坚 9.60 1.65% 有限合伙人 销售区域经理
21 李建生 9.60 1.65% 有限合伙人 物控主管
22 秦东东 9.60 1.65% 有限合伙人 高级硬件工程师
23 李耀军 9.60 1.65% 有限合伙人 高级硬件工程师
24 杨兵 9.60 1.65% 有限合伙人 测试经理
25 刘宇蓝 9.00 1.54% 有限合伙人 监事、人力资源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26 钱小涛 6.00 1.03% 有限合伙人
高级硬件工程师
27 卢克勤 6.00 1.03% 有限合伙人 高级硬件工程师
28 陈若多 5.40 0.93% 有限合伙人 销售区域经理
29 顾鑫 5.40 0.93% 有限合伙人 销售区域经理
30 熊莹莹 4.80 0.82% 有限合伙人 董事会秘书
31 宋瑜 4.80 0.82% 有限合伙人 销售区域经理
32 邓加东 4.80 0.82% 有限合伙人 品质经理
33 杨勇 4.80 0.82% 有限合伙人 销售区域经理
34 赖金云 4.80 0.82% 有限合伙人 电力行业经理
35 蔡超 4.80 0.82% 有限合伙人 总账会计
合计 583.33 100.00% - -
2、限售安排
(1)名兴投资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则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
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③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
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
⑤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⑥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企业依法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⑦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已行权完毕,发行人不存在其
他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六、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股东包含名兴投资员工持股平台,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
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七、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789.5495 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263.20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股东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名称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期限
一、限售流通股
七零年代控股 2,000.0000 52.78% 2,000.0000 39.58% 36 个月
熊伟 650.0000 17.15% 650.0000 12.86% 36 个月
巨有投资 500.0000 13.19% 500.0000 9.90% 36 个月
吴健 250.0000 6.60% 250.0000 4.95% 12 个月
领慧投资 149.8883 3.96% 149.8883 2.97% 12 个月
袁自军 100.0000 2.64% 100.0000 1.98% 36 个月
名兴投资 97.2222 2.57% 97.2222 1.92% 36 个月
深圳战兴基金 42.4430 1.12% 42.4430 0.84% 12 个月
中信建投三旺通信科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 - 75.9115 1.50% 12 个月
产管理计划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
- - 63.1600 1.25% 24 个月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48.6920 0.96% 6 个月
小计 3,789.5495 100.00% 3,977.3130 78.72%
股东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名称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期限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075.4365 21.28%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1,075.4365 21.28%
合计 3,789.5495 100.00% 5,052.7495 100.00%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15550 户,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1 七零年代控股 2,000.0000 39.58% 36 个月
2 熊伟 650.0000 12.86% 36 个月
3 巨有投资 500.0000 9.90% 36 个月
4 吴健 250.0000 4.95% 12 个月
5 领慧投资 149.8843 2.97% 12 个月
6 袁自军 100.0000 1.98% 36 个月
7 名兴投资 97.2222 1.92% 36 个月
8 深圳战兴基金 42.4430 0.84% 12 个月
中信建投三旺通信科创板战略
9 75.9115 1.50% 12 个月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63.1600 1.25% 24 个月
合计 3,928.6210 77.75%
九、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
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本次跟投的股
份数量为 63.16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5.00%,跟投金额为 2,152.49 万元。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配售的议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熊伟、吴健拟通过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已签署相应战略配售协议。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建投三旺通信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的数量为 75.9115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6.01%。中信建投三旺通信
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锁定期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三旺通信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0 年 10 月 28 日
募集资金规模:2,600.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
获配数量:75.9115 万股
获配金额(不含佣金):2,587.06 万元
配售经纪佣金:12.94 万元
参与比例(占 A 股发行规模比例):6.01%
2、参与人员姓名、职务与比例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金额(万元)
1 熊伟 总经理 2,000.00 76.92%
2 吴健 副总经理 600.00 23.08%
合计 2,600.00 100.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263.20 万股。
二、发行价格:34.0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31.79 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的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照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五、发行市净率:2.70 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07 元/股(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61 元/股(按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43,049.86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4,609.7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38,440.08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2213 号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50,527,495.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50,527,495.00 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类别 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3,228.74
审计及验资费用 689.62
律师费用 249.0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05.66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36.69
发行费用合计 4,609.77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3.65 元/股。
十、募集资金净额:38,440.08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
东户数为 15550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
略 配 售 1,390,715.00 股 , 占 本次 发 行 数量 的 11.01% 。 网上 有效 申购 数 量 为
14,891,959,000.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申购倍数约为 4,623.40 倍。回拨机制启动
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345,50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918018%,
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4,340,707.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4,793.00 股。网下最终
发行数量为 6,895,785.0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6,895,785.00 股,放弃认
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793.00 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3228
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
披露指引》,申报会计师对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0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
字[2020]37935 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
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结合新冠疫情目前的控制情况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度
实现营业收入 19,107.00 万元~24,414.50 万元,同比增长 10.79%~41.56%,尽管
一季度受新冠疫情影响产品交付有所延迟,但客户需求依然存在且保持增长,在
国家政策的重视与支持下,智慧城市、矿山、轨道交通、电力及新能源、智能制
造等工业互联网下游应用领域蓬勃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同时,新基建的推
出进一步加快了工业系统的数字化进程,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2020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预计实现稳定增长。
2020 年度,在毛利率和期间费用率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随着公司收入
持续增长,公司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300.00 万元~8,050.00 万
元,同比增长 8.64%~38.8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5,919.54 万元~7,563.86 万元,同比增长 9.28%~39.6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预计 2020 年度业绩稳定增长。
上述 2020 年度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
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
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
无重大差异,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能清、林建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人:刘能清
联系电话:0755-23953869
传真:0755-23953850
保荐代表人:刘能清、林建山
项目协办人:陆楠
项目经办人:邱荣辉、俞鹏、蔡柠檬、尚承阳、盛芸阳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
投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
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刘能清先生: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
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矿资源、清源股份、光莆股份、紫晶存储等
IPO 项目;证通电子非公开、澳柯玛非公开、山西证券非公开、中兴通讯非公开、
崇达技术可转债、光莆股份非公开、财通证券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
林建山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裁,曾参与或主持的项目有:光莆股份、威派格、紫晶存储、科兴制药等 IPO
项目;中兴通讯非公开、顺丰控股可转债、大参林可转债、光莆股份非公开等再
融资项目;正业生物新三板挂牌及定增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
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
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公司依法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公司保证减持时提
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7、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熊伟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
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
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外,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
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
使用)。
5、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
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7、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8、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
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提前三个
交易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9、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10、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陶陶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
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
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
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
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提前三个
交易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股东巨有投资、名兴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则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
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
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企业依法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7、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五)发行人股东领慧投资、深圳战兴基金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3、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六)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健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
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
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
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6、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
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提前
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8、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七)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股东袁自军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
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
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
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6、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
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提前
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8、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八)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的间接股东刘茂明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
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外,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
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
使用)。
4、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
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6、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九)担任发行人监事的间接股东刘宇蓝、姚群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
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
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十)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熊莹莹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
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
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6、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
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8、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十一)担任发行人核心人员的间接股东严朝廷、阳桂林、杨敬力、钱小
涛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
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外,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
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
使用)。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4、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实际控制人熊伟、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巨有投资、吴健、袁自军的承诺
1、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发行
人股份之意向。
2、在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发展
/资金需要,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
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2)减持价格。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
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
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期限。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信息披露。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按照监管
机构的规定提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5)减持比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
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名下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
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
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价格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
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条件: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在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
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稳定股价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中,第
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第三
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的资金合计不
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
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但
在上述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增持股份的方式为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
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
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
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但在上述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
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 20%;
B、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 50%;超过
上述标准的,本人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C、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
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
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
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五)发行人承诺
1、公司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
(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
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将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
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企业/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企业/本人将在审议股
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
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企业/本人实
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
企业/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七)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
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
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在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4、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在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
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事宜作出决议时,本公司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4、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伟、陶陶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在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
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事宜作出决议时,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就
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4、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赔偿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人熊伟、陶陶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
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本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应对本次发行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
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
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用于指定
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
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水平
在巩固公司现有业务优势前提下,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依托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
开发新产品,加快研发成果转化步伐,完善营销网络渠道,加快业务拓展,努力
将公司打造成为工业互联网通信领域领先企业,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
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
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
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
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
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日后的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
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实际控制人熊伟、陶陶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本公司/本人将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
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未履
行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公司/本人违反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
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本人将全力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本人将全力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
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股
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深
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
润分配。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实际控制人熊伟、陶陶以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内容详见本节之“六、(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本次发行的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二)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申报会计师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
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
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5、如未能按时履行承诺事项或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实际控制人熊伟、陶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巨有投资、吴健、袁自军、其他股东名兴投资、领慧投资、深圳战兴
基金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
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
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如未能按时履行承诺事项或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
/本企业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
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
长至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
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期间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
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6、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7、如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如未能按时履行承诺事项或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因继承、被强制
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
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期间
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6、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7、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8、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并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上述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前述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遵守上述约束措施。
3、如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造成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
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
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
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