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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1-20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屹通新材 股票代码:300930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Yitong New Materials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一月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通新材”、“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
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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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废弃资源综合
利用业(C42),截止 2021 年 1 月 6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
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1.65 倍。本次发行价格 13.11 元/股对应的本公
司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25.22 倍,低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19
年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
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比例限售
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数量为 23,711,575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
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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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第一大客户业绩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公司第一大客户系东睦股份,报告期各期收入占比分别为 18.31%、13.32%、

11.91%和 13.97%。根据东睦股份定期报告披露,东睦股份 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7.83 亿元、19.18 亿元、21.62 亿元和 22.52

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 3 亿元、3.28 亿元、3.08 亿元和 0.48 亿元,同比变动 70.65%、

9.29%、-6.18%和-41.25%;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2.4 亿元、2.28 亿元、1.06 亿

元和 0.13 亿元,同比变动 44.78%、-5.1%、-53.69%和-83.06%。东睦股份近期业

绩下滑主要受疫情及业务重组等因素影响,并未影响其主业经营及同公司之间的

相关交易。目前公司与东睦股份仍保持持续且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但若公司大

客户由于自身原因、突发因素或宏观经济环境的重大不利变化减少对公司产品的

需求,而公司又不能及时拓展其他新的客户,则将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

风险。

(二)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现有产品的终端应用领域主要为交通工具、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以及工

程机械等行业,上述行业受宏观经济形势、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及消费者信心的影

响较大。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分析,2019 年,汽车产销分别完成 2,572.1

万辆和 2,576.9 万辆,产销量比上年分别下降 7.5%和 8.2%。如果我国交通工具、

家用电器行业景气度持续下降,产销规模不及预期,或新冠疫情影响进一步扩大,

影响粉末冶金制品生产企业对铁基粉体的市场需求,进而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及

收入情况。

目前我国粉末冶金新工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3D 打印等下游应用仍未完全

成熟,相应市场正处于起步及快速发展期。未来,若受到产业政策变化、技术发

展阶段以及客户消费认可等因素影响,导致粉末冶金下游市场需求出现较大波

动,进而影响粉末冶金企业对铁基粉体的市场需求,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

较大影响。

(三)产品销售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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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 29.95%、30.04%、26.48%和 27.99%,报告期内基本保持稳定,2019 年毛利率

相较于上年下降 3.56 个百分点主要系当年度产品市场价格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

响有所回调。与此同时,为满足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企业也在纷纷投入金属

粉体的研发与生产。因此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公司未能持续

保持产品质量,产品售价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不利变化,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

的风险。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废钢,公司产品销售价格随市场废钢的采购价格而变动,

而采购价格一般参考到货当日或前一定期间内的市场价格并上下浮动一定区间

确定。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废钢平均采购价格分

别为 1,666.41 元/吨、2,250.56 元/吨、2,295.69 元/吨及 2,318.07 元/吨,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废钢采购价格较上一期分别上涨 35.05%、2.01%与

0.97%。在 2019 年财务数据的基础进行敏感性测试,公司营业成本中废钢采购均

价变动 1.00%,可能导致公司利润总额变动 2.17%,毛利率变动 1.80%。未来若

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公司面临采购成本大幅上涨而带来的成本压力,进而

挤压公司的利润空间。

(五)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规模较高的风险

截至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及应收

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 13,338.72 万元、14,522.77 万元、17,268.49 万元和 14,776.54

万元,较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2.45%、46.96%、56.52%和 55.16%(年化)。

公司 2019 年末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相较于上年末增加 2,745.72 万元,增幅为

18.91%。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较大,主要受所处行业特点、客户结

算模式等因素所影响。公司产品下游客户主要为粉末冶金制品生产企业,行业惯

例以票据结算为主。虽然期末应收账款的账龄主要集中在 1 年以内,且应收票据

均为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风险相对较小。但由于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金

额较大,且较收入总额的比例较高,如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会对公司业

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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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募投项目实施后机器设备折旧对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年产 7 万吨替代进口铁、铜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及

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合计投资金额为 47,068.59 万元。

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因本次募投项目机器设

备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为 2,185.10 万元。其中,年产 7 万吨替代进口铁、

铜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设备折旧金额计入营业成本,对成本每年影响金额为

1,873.50 万元;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设备折旧金额计入研发费用,对

研发费用每年影响金额为 311.60 万元。本次募投项目设备折旧将对公司毛利率

及净利润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七)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2014 年 9 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

江省地方税务局向公司颁发了编号为 GF20143300019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17 年 11 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向公司颁发了编号为 GR20173300253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至 2020 年 11 月。

发行人将在前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定,依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复审。如若不能通过复审,则公司

届时不能再享受按照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公司的净利润产

生一定影响。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

优惠总额分别为 446.67 万元、549.91 万元、520.91 万元和 204.01 万元,占当期

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8.37%、10.67%、7.78%和 7.20%,其中 2018 年比重较大

主要系确认股份支付 1,690.27 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所致。此外,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享受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以及水利建设基金总和占

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82%、6.79%、6.63%和 6.98%。未来,公司若不能

被持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动导致公司不能

持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将对公司未来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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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创新风险

伴随下游粉末冶金注射成型及 3D 打印等新型工艺的快速发展以及应用领域

的不断拓展,下游领域对金属粉体材料的要求呈现复杂化及多样化趋势。由于铁

基粉体行业发展趋势的固有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公司选择投入的研发方向并由

此取得的创新成果与未来的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存在差异,致使公司的新产

品无法有效满足用户的未来需求,从而降低公司产品及服务体系的整体竞争力。

除此之外,若公司因人员、资金等原因导致研发创新及产品商业化的进度受到拖

延,也有可能造成公司新产品无法及时投入市场,对公司未来的市场竞争力产生

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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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
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
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0]3414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屹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屹通新材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屹通新材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3,711,575 股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屹通新
材”,证券代码为“3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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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1 年 1 月 21 日

3、股票简称:屹通新材

4、股票代码:300930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711,575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6,288,425 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
行无战略配售。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288,425 股,占网下发
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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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汪志荣 57,281,250 57.28 2024 年 1 月 21 日
首次公 汪志春 13,218,750 13.22 2024 年 1 月 21 日
开发前
已发行 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
4,500,000 4.50 2022 年 1 月 21 日
股份 业(有限合伙)

小计 75,000,000 75.00

首次公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 1,288,425 1.29 2021 年 7 月 21 日
开发行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 11,586,575 11.59 2021 年 1 月 21 日
网上网
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2,125,000 12.13 2021 年 1 月 21 日
股份 小计 25,000,000 25.00 -

合计 100,000,000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
人”、“保荐机构”)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 2.1.2 条选择
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最近两年(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均为正,分别为 4,330.35 万元和 5,198.65 万元,累
计净利润为 9,529.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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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 zhou Yitong New Materials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7,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汪志荣

成立日期: 2000年7月28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8年12月3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

邮政编码: 311613

铁基粉末冶金产品、有色金属粉加工,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

属),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
经营范围:
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 高性能纯铁粉、合金钢粉及添加剂用铁粉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分类代码为“C42”)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李辉

电话: 0571-6456 0598

传真号码: 0571-6456 0177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zytxc.com

电子邮箱: IR@hzytxc.com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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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下:
直接及
直接持 间接持 间接 持有公
直接持 间接持
姓名 职务 任职起始日期 股数量 股数量 持股 司债券
股比例 注 股比例
(股) (股) 比例 情况
合计
董事长、总经 2018 年 12 月
汪志荣 57,281,250 76.38% - - 76.38% 无
理 -2021 年 12 月
董事、副总经 2018 年 12 月
汪志春 13,218,750 17.62% - - 17.62% 无
理 -2021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柴俊卫 董事 - - 750,000 1.00% 1.00% 无
-2021 年 12 月
董事、副总经
2018 年 12 月
李辉 理、 - - 375,000 0.50% 0.50% 无
-2021 年 12 月
董事会秘书
2018 年 12 月
曹顺华 独立董事 - - - - - 无
-2021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周素娟 独立董事 - - - - - 无
-2021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翁洪 独立董事 - - - - - 无
-2021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王立清 监事会主席 - - 1,035,000 1.38% 1.38% 无
-2021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杨建平 监事 - - 337,500 0.45% 0.45% 无
-2021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雷杰 职工代表监事 - - 307,500 0.41% 0.41% 无
-2021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何可人 副总经理 - - 200,000 0.27% 0.27% 无
-2021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叶高升 财务总监 - - 375,000 0.50% 0.50% 无
-2021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郑卓 核心技术人员 - - 90,000 0.12% 0.12% 无
-2021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蒋守高 核心技术人员 - - 40,000 0.05% 0.05% 无
-2021 年 12 月
注:间接持股均通过慈正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汪志荣,持有公司 76.38%股份。汪志荣担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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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情况。


2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汪志荣及汪志春,汪志荣持有公司 76.38%

股份,汪志春持有公司 17.62%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94.00%股份。汪志荣、汪志

春为兄弟关系,汪志春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

发生变更。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汪志荣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210302******200937。1966 年 7 月出生,大专学历。1988 年 7 月至 1994 年 5

月任杭州特种金属材料厂技术科长,1994 年 6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建德市粉末冶

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建德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易通有限监事。2018 年 12 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汪志春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30126******063735。1969 年 3 月出生,大专学历。1988 年 6 月至 1994 年 6

月任杭州市无线电材料厂工人,1994 年 7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建德市粉末冶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易通有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汪志荣持有公司 57,281,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28%。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汪志荣、汪志春兄弟,合计持有发行人

股份 70,500,000 股,合计持股比例 70.50%。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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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
关安排

慈正投资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和业务骨干的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前,

慈正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6.00%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2MA2CDLQ3XT
出资额 1,35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立清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盘龙路 64 号 3 号厂房
成立日期 2018-08-10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慈正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份额持 认缴出资 间接持有公司
序号 姓名
有比例 额(万元) 股份数量(股)
1 王立清 23.00% 310.50 1,035,000
2 柴俊卫 16.67% 225.00 750,000
3 李辉 8.33% 112.50 375,000
4 叶高升 8.33% 112.50 375,000
5 杨建平 7.50% 101.25 337,500
6 雷杰 6.83% 92.25 307,500
7 何可人 4.44% 60.00 200,000
8 陈建伟 2.50% 33.75 112,500
9 唐华军 2.22% 30.00 100,000
10 郑卓 2.00% 27.00 90,000
11 李朋欢 2.00% 27.00 90,000
12 唐悦恒 1.67% 22.50 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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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3 李丹 1.67% 22.50 75,000
14 陈裕 1.11% 15.00 50,000
15 蒋守高 0.89% 12.00 40,000
16 刘伟贤 0.83% 11.25 37,500
17 戴小平 0.83% 11.25 37,500
18 刘献君 0.83% 11.25 37,500
19 叶俊 0.83% 11.25 37,500
20 徐文新 0.83% 11.25 37,500
21 方建平 0.83% 11.25 37,500
22 舒金鸿 0.67% 9.00 30,000
23 汪源 0.50% 6.75 22,500
24 王海标 0.50% 6.75 22,500
25 王文涛 0.50% 6.75 22,500
26 李卫民 0.50% 6.75 22,500
27 洪旭平 0.50% 6.75 22,500
28 方友生 0.50% 6.75 22,500
29 方庆连 0.50% 6.75 22,500
30 胡建标 0.50% 6.75 22,500
31 傅晓春 0.50% 6.75 22,500
32 顾卫松 0.33% 4.50 15,000
33 洪川 0.33% 4.50 15,000
合计 100.00% 1,350.00 4,500,000

本次股权激励为可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股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1 日。
慈正投资符合“闭环原则”,自成立起始终规范运行,全部合伙人为公司在册员
工。慈正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500.00 万股
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姓名及名称 限售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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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上市之日起
汪志荣 57,281,250 76.3750% 57,281,250 57.2813%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汪志春 13,218,750 17.6250% 13,218,750 13.2188%
锁定 36 个月
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 自上市之日起
4500000 6.0000% 4500000 4.5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网下比例限售股份 - - 1,288,425 1.2884%
锁定 6 个月
小计 75,000,000 100.0000% 76,288,425 76.2884%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 - - 23,711,575 23.7116% -
小计 - - 23,711,575 23.7116% -
合计 75,000,000 100.0000% 100,000,000 100.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9,017 户,公司前 10 名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限售期限
(股) 例
自上市之日起锁
1 汪志荣 57,281,250 57.28%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 汪志春 13,218,750 13.22%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3 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0,000 4.50%
定 12 个月
10%股份自上市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4 32,200 0.03% 之日起锁定 6 个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月,其他无锁定期
10%股份自上市
5 广东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 29,480 0.03% 之日起锁定 6 个
月,其他无锁定期
10%股份自上市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6 28,980 0.03% 之日起锁定 6 个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月,其他无锁定期
10%股份自上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7 28,980 0.03% 之日起锁定 6 个
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月,其他无锁定期
10%股份自上市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8 25,760 0.03% 之日起锁定 6 个
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月,其他无锁定期
10%股份自上市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
9 25,760 0.03% 之日起锁定 6 个
金计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月,其他无锁定期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728 0.03%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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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计 75,196,888 75.20%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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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3.11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8.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6.6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5.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2.1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21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按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本次发行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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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
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125.00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787.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712.50 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 28.50%。

根据《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768.49270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 20%
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 48.5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87.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51.50%。回
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58030881%,申购倍数为 6,327.87715 倍。

根据《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2,099,272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5,728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2,875,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
量为 25,728 股,包销金额为 337,294.08 元,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
量的比例为 0.1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2,7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8,043.39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1 号”
《验资报告》。


1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4,731.61 万元。根据
“天健验[2021]11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 3,000.00
律师费 452.83
审计及验资服务费 95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16.04
发行手续费 12.75
合计 4,731.61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8,043.39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94 元/股(按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归属母公
司所有者净资产加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910 元/股(按发行人 2019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19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健审[2020]9668 号《审计报告》。
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1-9 月的财
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0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及公司 2020 年度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
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
营状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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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
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如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
入公司股票,则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
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
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慈
1 201000266668882
岩支行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354579055486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8110801013302141100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21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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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联系电话:0571-85783745

保荐代表人:李融、张宁

联系人:李融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作为屹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

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

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

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

稿,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发行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


23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丁旭东、翟程提
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融: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

表人,拥有 10 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曾参与或负责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

司、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万年鑫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首发项目工作;安徽神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定向增发项目工作;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等重大资产

重组项目工作。

张宁:现任中信证券投行委浙江分部行政负责人,保荐代表人,23 年投资

银行工作经验,曾负责和参与了巨化股份 IPO、中宝股份 IPO、钱江生化 1999

年度配股、民丰特纸 IPO、天通电子 IPO、民丰特纸 2001 年度配股、巨化股份

股权分置改革、新安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江山化工 IPO、中粮地产 2007 年度配

股、方正电机 IPO、滨江房产 IPO、开山股份 IPO、百隆东方 IPO、鼎胜新材

IPO、新安股份 2009 年度增发、滨江房产 2009 年度增发、方正电机 2013 年度

非公开发行等项目,曾获金牛保荐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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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汪志荣,实际控制人汪志荣、汪志春承诺:

(1)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

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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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其他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

公司股东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本企业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汪志荣、汪志春外,通过慈正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柴俊卫、李辉、王立清、杨建平、雷杰、何可人及叶高升承诺:

(1)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公司股份。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1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履行义务。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26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

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汪志荣、汪志春及慈正投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

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人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3、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

/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

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稳定股价预

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


27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外,在

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

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制定的《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

施。

2、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

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证

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是指汪志荣;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

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在实施具

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

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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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

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

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

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④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

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造成投资者相关损失

的,则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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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② 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

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④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增持的公司股票,增

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

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扣

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

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公司、

投资者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

或现金分红总额的 20%,但十二个月内合计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

30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和/或现金分红的 5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

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

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

措施稳定股价。

4)公司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至少每月薪酬的

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

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

者损失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赔偿公司及投资者损失。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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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提示性公告,并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形

成具体增持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

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5、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

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

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

价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本公司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1、公司确信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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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

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3、若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如下:(1)在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

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确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及时筹备资金,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依法购

回已发行的新股本,购回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

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购回实

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及时向公司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讨论。3、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具体如下:(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

33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除汪志荣、汪志春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作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2、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

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

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或金额确定。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

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已对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司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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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8)590 号、坤元评报(2018)591 号)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份回购的承诺

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三)稳定股价

的承诺”及“五、(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1)如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本

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对于已发行的新股但尚未上市交易

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

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

欺诈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发行的新股本,购回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将及时就股份购回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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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

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

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本

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对于已发行的新股但尚未上市交易

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

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

欺诈发行上市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发行的新股本,购回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及时向

公司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

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

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

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

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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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四)关于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

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

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公司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公司针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承

诺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

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

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

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地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2、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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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9 年修订)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

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

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

报,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建议,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

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3、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

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

张及新经济下产业发展浪潮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

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

司利润水平。

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

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

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确保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

够切实履行,特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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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公司在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

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

利分配政策及前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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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的业务及活动;

2、本人愿意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

从事构成与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3、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委派

人员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未来如有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公司;

对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

公司相同或相似;

5、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行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

人将行使否决权,避免其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6、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人同时

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在股

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停止在

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

取的其他措施。(7)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能够产

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一、关于履行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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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

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

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

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

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

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

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

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

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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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其所

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资或津贴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

津贴。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
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
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
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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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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