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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米科技:极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3-02
股票简称:极米科技 股票代码:688696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XGimi Technology Co., Ltd.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天府软件园A

区4栋1单元2层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特别提示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米科技”、“本公司”、“发行人”或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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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
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
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
期为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0,332,34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6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本次发行价格133.73
元/股对应的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市盈率为72.81倍,高于
2021年2月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54.02
倍,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技术风险

1、技术研发风险

随着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升级和对产品各方面要求的不断提高,公司如果不能准确判
断行业技术创新方向,及时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开发在质量、性能、智能化等方面都
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就面临着所掌握的核心技术被赶超或替代的风险。在新产品开


3
发方面,如果技术研发出现问题或产品不符合市场发展方向,则可能导致公司竞争优势
下降,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技术含量高,技术资料是公司的核心机密。公司的核心技术由公司研
发团队开发并掌握,不依赖任何单一人员。公司成立以来,尚未出现技术泄密事件。但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管理难度的增加,如果保密措施执行不力,则公司的核心技
术和技术资料存在泄密的风险。未来如果公司核心技术出现泄密的情形,将可能对公司
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专业人才稀缺或流失风险

公司所处的智能投影设备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行业的发展,
专业知识更新迅速,高端人才争夺激烈,因此保持公司研发团队的稳定是公司生存和发
展的基石。若出现关键技术人员流失,将可能存在技术泄密风险,削弱公司竞争优势,
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持续的创新能力对公司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至关重要,因此公司对优秀
的管理及商务人才需求较大。如果公司不能制定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公司将
面临无法吸引优秀人才的风险。

4、自研光机比例较低风险

光机为智能投影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公司光机包括自研光机和非自研光机,其中自
研光机公司采用自主生产及对外采购两种方式取得,非自研光机均来自对外采购。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公司光机均为非自研光机;2019 年度,公司实现光机技术自主化并
逐步导入量产,当年度自研光机占比为 7.92%,公司自研光机占比较低。2020 年 1-6 月,
公司自研光机占比提升至 58.72%。未来,如果公司不能进一步提高自研光机比例,若
光机供应商与公司业务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4
1、宏观经济变化导致市场需求下滑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智能投影产品,在家电产品稳定增长、向中高档消费层次迈进的背
景下,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与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习惯及消费水平紧密相关。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实体经济增长波动或放缓可能对公司业务经营与发展产生影
响。如果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对宏观调控政策、经济运行周期的影响进行积极应对,可能
导致公司经营收入和利润出现下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中国投影设备市场发展迅速,消费级市场成为第一大细分市场。众多现有大
型公司、国内自主创新品牌公司在该领域的产品研发和渠道拓展方面的大量投入,加剧
了市场竞争。提升创新能力,紧跟生活家电消费潮流,设计、生产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产
品是取得产品优势、占据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此外,液晶平板电视的大屏化、技术成
熟后硬件成本价格的下降导致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亦将对公司产品的竞争力产生冲击。
若公司不能保持较强的创新能力并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可能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3、部分核心零部件依赖外购风险

目前,主流消费级投影设备均采用 DLP 投影技术,DLP 投影技术的核心专利都掌
握在美国德州仪器(TI)公司。采用 DLP 投影技术的投影设备产品,其核心成像器件
是 DMD 器件,目前公司全部采用 TI 生产的 DMD 器件,并已与 TI 建立了长期合作关
系。未来,若公司重要核心部件供应商与公司业务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其供货价格
有重要调整、亦或因国家间贸易争端或新冠疫情进一步蔓延导致无法及时供货,将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销售的季节性风险

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线上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虽然消费者对投影设备产品需求本身
的季节性变化并不明显,但受到线上销售模式的影响,年中促销、“双十一”、“双十二”
等线上促销活动时期公司产品的销售规模会大幅增加,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在年内存在一定的波动。

随着销售淡旺季的波动,公司对市场需求的预期及生产、仓储、销售等环节的计划
和协调是否适当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若不能对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预期

5
和计划、及时应对需求的波动,公司的业绩可能会受到销售的季节性风险带来的负面影
响。

5、产品降价及公司增速放缓风险

我国智能投影设备行业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市场参与主体多,竞争程度高。尽管
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幅度较大,但未来,随着智能投
影设备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及新参与者的进入,市场竞争预计将进一步加剧,对公司是否
能以过往速度持续增长带来挑战,并使公司产品存在降价可能。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
技术领先、压缩新产品上线周期,公司市场份额可能存在下降风险,公司产品可能存在
降价风险,进而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增速放缓,压缩公司利润空间。

若未来公司产品存在降价可能,根据公司敏感性分析结果,以 2019 年为基准,假
设其他条件不变,当销售价格下降 1%,对应净利润下降约 22.66%。若公司无法持续推
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并保持产品的不断改进,或者无法投入更多的财务、人力资
源进行销售、营销,从而导致市场份额与竞争力下降,进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96.94%、96.31%、96.46%
和 96.36%,占比极高。虽然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采购议价能力不断增强,
与主要供应商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公司核心部件光机产品自主生产能力逐步增强,
但公司仍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给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根据公司敏感性分析结果,
以 2019 年为基准,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当单位平均成本上升 1%,对应净利润下降约
17.37%。

7、直营店模式经营业绩不佳风险

公司直营店定位为对公司的线下品牌宣传以及新产品推广具有战略意义的零售终
端,通过线上线下协同的方式与消费者展开互动。报告期内,公司直营店模式下实现的
整机及配件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1.64%、5.63%、8.64%和 5.51%。直营店模式下毛利率
与销售费用率整体相当,直营店经营业绩大多处于微盈利水平。若公司不能较好地对直




6
营店模式进行优化调整,公司的业绩可能会受到直营店模式经营业绩不佳风险带来的负
面影响。

(三)财务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 日分别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公司
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公司软件收入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
变化,或相关主体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导致公司不能持续享受现有税收优惠
政策,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应收款项安全性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
为 6,872.28 万元、5,676.07 万元、15,892.75 万元和 3,234.55 万元,占各年末资产总额比
例分别为 9.86%、6.61%、11.63%和 1.51%。公司目前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信用度较高,
款项回收情况良好,并计提了坏账准备。但若公司客户经营状况受外部宏观环境影响出
现重大不利变化,将有可能导致公司应收款项的安全性出现不利情形。

3、存货减值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5,382.45 万元、48,766.62 万元、45,191.23 万元和 68,586.58 万元,占各年末资产总额
比例分别为 50.79%、56.77%、33.08%和 32.04%。公司存货占资产总额比重较高。

为及时满足消费者订单需求,减少因产品缺货而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响应平台组织
的各项促销活动,公司在自有仓库及第三方平台保持一定的备货水平;此外,由于工厂
生产产品需要一定的备货周期,公司为应对“双十一”等销售高峰,需提前备货以降低
销售旺季出货延迟的风险。

鉴于公司存在一定规模的存货,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期市场需求情况,可能导致原
材料积压、库存产品滞销、库存产品市场价格下降等情况发生。当产品价格下降超过一
定幅度时,公司的存货可能发生减值,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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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汇率变动风险

公司存在以美元结算为主的外币业务。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人民币与美
元间的汇率波动性较大,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拓展海外业务,
汇率波动将影响公司产品的定价及市场竞争力,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5、应付账款账期缩短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
20,461.68 万元、24,228.60 万元、45,707.06 万元和 98,533.43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负债
的比例分别为 77.06%、59.03%、82.73%和 80.39%。公司目前与供应商合作稳定,付款
信用良好,但若公司供应商经营状况受外部宏观环境影响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有可能
导致公司应付账款信用期缩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紧张等情况。

(四)法律风险

公司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覆盖光学设计、图像处理、结构设计、核心算法等方
面。鉴于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若公司未能有效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免受他人侵犯,或因
疏漏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将可能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或纠纷的风险;
若公司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公司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或其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点存在
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如果发生知识产权产生诉讼、纠纷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会对
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将丰富公司产品类别、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助于提高公司研发能
力和营销能力,并进一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虽然本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进行
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和充分的市场调查,认为项目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如果市场
竞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是公司未能按既定计划完成募投项目实施,仍可能导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与预期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于发行人向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天府
软件园 A 区 4 栋房屋实施,发行人与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8
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房屋总价的 10%,即 10,748,721.60 元;
合同签订生效后 6 个月内,公司支付房屋总价的 10%,即 10,748,721.60 元;公司上市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但最迟不晚于合同签订生效之后 12 个月内,公司支付剩余 80%,
即 85,989,772.80 元。该等房屋上已设抵押。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
生效且发行人支付首期款后,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开始办理解除抵押事宜,并承诺于
发行人支付首期款后 11 个月内解除抵押。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12 月、2020 年 6 月及 2020
年 12 月支付首期款、第二笔款项及尾款,房屋总价款已付清。截至 2021 年 1 月 6 日,
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已办理该房屋抵押解除手续,目前该等房屋上不存在抵押情形。
同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公司付清房屋总价款且该房屋解除抵押后,成都高投置
业有限公司同意接受公司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于 36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依据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时间的约定,募投项目存在实施时房屋权
属尚未取得的风险。

(六)内控及公司治理风险

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适应公司现阶段发
展的内部控制体系,但现有管理体系仍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公司的快速发展、经营
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人员不断增加等变化,都对公司治理提出更高的要
求。若公司面对战略规划、制度建设、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挑战而
无法及时改进,将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200 号文,同意成都极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1]88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极米科技”,证券代码“688696”;其中 10,332,340 股股票将
于 2021 年 3 月 3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3 月 3 日

(三)股票简称:极米科技,扩位简称:极米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696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50,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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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2,500,00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332,34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9,667,66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698,665 股,其中,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公
司极米科技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 1,209,766 股、
“中金公司极米科技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 40,234
股;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
票数量为 448,665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
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
量为 415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468,995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18%,占
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34%。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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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预计市值不低
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
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133.73 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50,000,000 股,上市
时市值人民币 66.87 亿元。发行人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9,183.81 万元,营业收入为 211,640.20 万元,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
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1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XGimi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7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波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 1129 号天府软件园 A 区

4 栋 1 单元 2 层 2 号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批发兼零售:家用电器、电子

产品、玩具;批发兼零售图书(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不含气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增值电信

业务经营(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信息咨询(不含

投资咨询);软件销售;房地产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未取得相关

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智能投影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同时向消费者提供围绕智

能投影的配件产品及互联网增值服务。

所属行业: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电话:(028)6759 9894 转 8432

传真:(028)6759 9894 转 8433

电子邮箱:ir@xgimi.com

董事会秘书:廖杨




1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钟波。

(1)钟波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进行有效控制

本次发行前,钟波直接持有发行人 25.0165%的股份,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其所
持发行人股份比例超过发行人任意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 10%以上,发行人股权结构
分散,钟波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同时,作为极米咨询和开心米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波控制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 4.1559%股份表决权,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29.1724%
股份表决权。

为稳定公司控制权,提高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效率,2017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股
东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乙方)与钟波(甲方)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乙方同意通过协议与甲方确立一致行动关系,以此扩大甲方实际能够支配的表决
权数量,确保甲方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甲乙双方在《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在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行使股东表决权之前,乙方应先行就表决意见(赞成、反
对或弃权,下同)与甲方进行沟通、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与甲方达成的一致意
见行使表决权。如乙方在行使股东表决权之前未能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应遵照
甲方的表决意见行使股东表决权,即,乙方应无条件确保其表决意见与甲方保持一致。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失效。

本次发行前,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合计持有发行人 17.1696%
的股份。因此,钟波实际控制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46.3420%的股份表决权,远高于发行
人其他股东,可以控制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2)钟波对公司董事会具有重大影响

发行人现任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非独立董事 6 人,独立董事 3 人),钟波任董事
长,其一致行动人中的肖适、刘帅、廖杨任董事,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占有董事会中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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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以外的半数以上的席位。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钟波的一致行动人及
提名推荐的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就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与钟波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在董事会上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协商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遵照钟波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因此,肖适、刘帅、廖杨在担任公
司董事期间与钟波保持一致行动。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即可作出决议,由此,钟波对发行人董事会有实
质影响。

(3)钟波系发行人的创始股东,且自公司创立至今,钟波均为第一大股东及核心
管理人员,对公司核心技术的开发、核心产品的研发、经营管理、投资者引进等方面具
有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钟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钟波的简历如下:

钟波,男,1980 年 5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 年
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海信电视研究所工程师;2004
年 7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职于晨星软件研发(深圳)有限公司,历任研发工程师、西南
区技术总监职务,在职期间负责该公司关于 TCL,创维,长虹,康佳,厦华,明基等
数十个 LCD 机型研发项目;2018 年 1 月当选四川省第十二届政协委员;2013 年 11 月
至 2019 年 5 月历任极米有限执行董事、董事长;2019 年 6 月至今任极米科技董事长。
钟波先生在电视及视频处理有多年工作经验,2009 年获得四川省科技技术二等奖,2018
年 5 月被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评为“2018 年度成都市新经济百名优秀人才”,2018
年 7 月被科技部评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2018 年 11 月被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
民政府评为“四川省优秀民营企业家”,2018 年 12 月被中共四川省委统战部、四川省
工商业联合会评为“改革开放 40 年四川百名杰出民营企业家”,2019 年 2 月入选第四
批国家“万人计划”,被中共中央组织部评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2019 年 11 月入
选成都市首批“蓉贝”软件人才,被评为行业领军者。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5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发
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直接持股
9,381,110
1 钟波 董事长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36 个月
间接持股约
28,275
直接持股
2 肖适 董事、总经理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36 个月
2,184,659
董事、董事会秘 直接持股
3 廖杨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36 个月
书、财务负责人 640,237
直接持股
4 刘帅 董事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36 个月
1,047,088
5 景鲲 董事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无 -
6 曲静渊 董事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无 -
7 芮斌 独立董事 2019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 无 -
8 朱晓蕊 独立董事 2019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 无 -
9 干胜道 独立董事 2019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 无 -
10 肖珂 监事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无 -
11 彭渊韬 监事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无 -
12 吴健 职工代表监事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间接持有 42,424 36 个月
直接持股
13 肖适 董事、总经理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36 个月
2,184,659
董事、董事会秘 直接持股
14 廖杨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36 个月
书、财务负责人 640,237
直接持有
15 尹蕾 副总经理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36 个月
668,517

16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间接持有
16 沈毅 副总经理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36 个月
107,120
17 王鑫 副总经理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间接持有 60,606 36 个月
18 罗廷 副总经理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间接持有 74,999 36 个月
19 郭雪晴 品牌公关总监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间接持有 36,363 36 个月

注:上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系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持股,根据其签署的《合
伙协议》,自极米科技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合伙人可以申请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或退伙。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共有 8 名,分别为钟波、王鑫、
尹蕾、冉鹏、代胜伟、王建、吴鹏军、陈怡学。

钟波、王鑫、尹蕾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参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本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如下注: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1 冉鹏 创新研发部经理 间接持有 23,636 36 个月
2 代胜伟 结构部经理 间接持有 21,010 36 个月
3 王建 软件工程师 间接持有 42,424 36 个月
4 吴鹏军 硬件部经理 间接持有 21,212 36 个月
5 陈怡学 光学技术总监 无 -

注:上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系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持股,根据其签署的《合
伙协议》,自极米科技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合伙人可以申请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或退伙。

上表披露有关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

17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
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已通过极米咨询和开心米花作为持股平台实施了
股权激励,并建立了米花壹号、米花贰号、米花叁号、米花肆号、米花伍号、米花六号
6 个员工间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员工直接持股平台开心米花及极米咨询的持股情况
如下:


占本次发行 出资构成
序号 持股数量(股) 股份来源 持股时间
前持股比例 出资人 出资比例
钟波 0.0036%
米花壹号 15.4142%
米花贰号 18.5227%
极米咨询 1,243,928 3.3171% 股权转让 2015 年 5 月 米花叁号 16.9066%
米花肆号 21.4525%
米花伍号 14.5486%
米花六号 13.1518%
开心米花 314,547 0.8388% 增资 2019 年 6 月 钟波等 38 名自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下:

序号 姓名 持股平台 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万元)
开心米花 13.833
极米咨询 0.000036
1 钟波
米花壹号 0.2003
米花贰号 0.001


18
序号 姓名 持股平台 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万元)
米花叁号 11.881
米花肆号 0.001
米花伍号 19.761
米花六号 0.001
2 罗廷 开心米花 188.0977
开心米花 188.0977
3 沈毅
米花伍号 80.56
4 魏雪英 开心米花 121.6
开心米花 27.36
5 冉鹏
米花伍号 31.92
开心米花 25.84
6 曾华平
米花伍号 12.16
开心米花 15.96
7 侯学裕
米花叁号 0.792
开心米花 15.2
8 代胜伟 米花贰号 8.8
米花伍号 12.16
开心米花 12.92
9 杨金炜 米花肆号 5.32
米花伍号 19.76
10 周庆丰 开心米花 12.92
11 李足红 开心米花 6.08
12 洪云鹏 开心米花 6.08
开心米花 10.336
13 吴听雨
米花肆号 10.64
14 何鹏程 开心米花 10.336
15 刘川 开心米花 13.68
16 卢维 开心米花 7.6
17 赵海洋 开心米花 7.6
开心米花 6.536
18 向经国
米花伍号 3.04
开心米花 8.968
19 党燕君
米花伍号 6.232


19
序号 姓名 持股平台 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万元)
20 施高敏 开心米花 6.536
开心米花 6.536
21 杨青 米花壹号 0.1333
米花贰号 1.408
22 余茂云 开心米花 12.16
23 唐雨 开心米花 6.08
24 谯虹 开心米花 6.08
25 刘林 开心米花 6.08
26 张立造 开心米花 6.08
开心米花 6.08
27 余金清
米花贰号 6.336
开心米花 5.168
28 张巍
米花叁号 3.168
29 刘粒稼 开心米花 4.56
30 朱毅 开心米花 3.04
31 贾鑫 开心米花 4.56
32 王正汉 开心米花 3.04
33 曾明超 开心米花 2.584
开心米花 2.584
34 李英
米花伍号 4.56
35 张雪冰 开心米花 2.584
米花壹号 26.5
36 刘志明
米花贰号 23.76
米花壹号 2
37 吴健 米花贰号 10.56
米花肆号 45.6
米花壹号 0.35
38 廖承阳 米花贰号 2.112
米花肆号 1.52
39 胥纾 米花壹号 0.3000
40 徐明愿 米花壹号 0.2667
米花壹号 0.2
41 徐鹏
米花贰号 4.224


20
序号 姓名 持股平台 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万元)
米花肆号 7.6
米花壹号 0.2
42 彭财 米花贰号 3.168
米花肆号 6.08
米花壹号 0.2
43 陈琳 米花贰号 5.28
米花肆号 15.2
44 赵亚涛 米花壹号 0.2
米花壹号 0.15
45 陈旭东 米花贰号 3.696
米花肆号 9.12
米花壹号 0.1333
46 何淼 米花贰号 4.576
米花肆号 22.8
米花壹号 0.1333
47 何志刚 米花贰号 3.168
米花肆号 9.12
米花壹号 0.1
48 李开友 米花贰号 2.64
米花肆号 4.56
米花壹号 0.1
49 邱海龙
米花贰号 2.816
米花壹号 0.1
50 廖春 米花贰号 2.64
米花肆号 4.56
米花壹号 0.1
51 刘阳 米花贰号 6.336
米花肆号 7.6
米花壹号 0.0667
米花贰号 3.168
52 薛晓良
米花肆号 12.16
米花六号 16.4666
53 余琼 米花壹号 0.0667


21
序号 姓名 持股平台 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万元)
米花贰号 2.112
米花壹号 0.05
54 陈振兴 米花贰号 1.32
米花肆号 3.04
米花壹号 0.03
55 张家雨 米花贰号 0.528
米花肆号 0.76
米花壹号 0.03
56 权兵 米花贰号 0.528
米花肆号 1.52
米花壹号 0.0167
57 刘采萍 米花贰号 1.584
米花肆号 1.52
米花壹号 0.01
58 何玉龙 米花贰号 0.704
米花肆号 1.52
米花贰号 14.08
59 肖海军
米花肆号 30.4
米花贰号 12.32
60 唐尧 米花伍号 38
米花六号 12.92
米花贰号 11.616
61 李强 米花伍号 22.8
米花六号 12.92
米花贰号 10.56
62 姜彦兮
米花肆号 22.8
63 何建军 米花贰号 10.032
米花贰号 3.696
64 何保军
米花肆号 3.04
米花贰号 3.52
65 杨鹏
米花肆号 22.8
米花贰号 3.52
66 蒋文博
米花肆号 7.6


22
序号 姓名 持股平台 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万元)
67 周亮 米花贰号 2.64
68 雷淮水 米花贰号 2.64
米花贰号 2.64
69 廖翔
米花肆号 1.52
米花贰号 2.64
70 吴鹏军 米花伍号 30.4
米花六号 15.2
米花贰号 2.464
71 那天隆
米花肆号 4.56
72 顾永忠 米花贰号 2.112
米花贰号 3.52
73 张正东
米花伍号 12.16
74 秦琴 米花贰号 2.112
米花贰号 1.76
75 齐鑫
米花伍号 2.584
米花贰号 1.76
76 贺斌
米花伍号 0.76
米花贰号 1.056
77 许琰
米花伍号 1.52
78 王雪睿 米花贰号 3.696
米花贰号 0.528
79 郭庆
米花伍号 1.52
80 杨雪 米花贰号 0.352
81 王建 米花叁号 36.96
82 杨蓉 米花叁号 26.4
米花叁号 26.4
83 郭雪晴
米花伍号 15.2
米花叁号 10.56
84 张睿佶
米花伍号 7.6
85 赵曦 米花叁号 11.088
86 胡欣睿 米花叁号 8.712
米花叁号 8.712
87 郭林
开心米花 6.08


23
序号 姓名 持股平台 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万元)
米花叁号 7.92
88 向磊
米花伍号 12.16
89 刘云飞 米花叁号 6.336
90 赵东奇 米花叁号 5.544
91 杨帆 米花叁号 5.544
92 孙科 米花叁号 4.224
93 费云龙 米花叁号 3.96
米花叁号 2.64
94 何娟
米花伍号 7.6
95 吴宇 米花叁号 1.32
米花叁号 1.056
96 刘伟
米花六号 7.6
97 王鑫 米花肆号 152
98 杨朔 米花肆号 57
99 杨中旭 米花肆号 57
100 程潇 米花肆号 24.016
101 罗帆 米花肆号 22.8
米花肆号 22.8
102 唐艺
米花六号 12.92
103 帅丹 米花肆号 15.2
104 向慧颖 米花肆号 12.16
105 马军 米花肆号 12.16
106 黄艳 米花肆号 7.6
107 李昌盛 米花肆号 3.04
108 苟永安 米花肆号 3.04
109 杨妍秋 米花肆号 3.04
米花肆号 2.28
110 索引
米花六号 34.96
111 姚国富 米花肆号 1.52
112 张丹 米花肆号 1.52
113 佘红林 米花肆号 1.52
114 高剑影 米花伍号 18.24
115 李雪兰 米花伍号 16.72


24
序号 姓名 持股平台 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万元)
116 宁仲 米花伍号 9.12
117 范林佳 米花伍号 12.16
118 贾家东 米花伍号 7.6
119 聂光辉 米花伍号 4.56
120 杨雪松 米花伍号 4.56
121 须文才 米花伍号 4.56
米花伍号 4.56
122 周道宇
米花六号 9.12
123 龚琼 米花伍号 4.56
124 朱鉴渝 米花伍号 3.04
125 蒲爽 米花伍号 3.04
126 段磊 米花伍号 3.04
127 郑健 米花伍号 3.04
128 黄鹏 米花伍号 3.04
129 徐建霜 米花肆号 3.04
130 欧阳秦 米花伍号 1.52
131 尹蒙 米花伍号 1.52
132 谢莉 米花伍号 0.456
133 谭军 米花伍号 6.08
134 彭水海 米花六号 60.8
135 彭妍曦 米花六号 38
136 林鹏程 米花六号 30.4
137 吕翔杰 米花六号 18.24
138 吕小云 米花六号 14.136
139 罗健 米花六号 12.92
140 林凯 米花六号 10.336
141 沈一雷 米花六号 10.336
142 胡渝苓 米花六号 10.336
143 吴昊 米花六号 12.92
144 张良清 米花六号 10.336
145 缪洪波 米花六号 7.6
146 李军发 米花六号 7.6
147 李之武 米花六号 7.6


25
序号 姓名 持股平台 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万元)
148 魏荣琦 米花六号 6.536
米花六号 6.536
149 汪昆
米花肆号 4.56
150 刘虹岑 米花六号 6.08
151 王昊 米花六号 4.56
152 谢芳 米花六号 12.92


(二)公司员工持股符合“闭环原则”要求


公司通过开心米花、极米咨询实施股权激励,权益拥有人均为公司员工及其他符合

条件的人员。

根据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及开心米花、极米咨询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

诺,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开心米花、极米咨询不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在限售期内,持股平台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可以且只能将其所持股票转

让给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或符合条件的公司

其他员工。因此,公司已实行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了“闭环原则”。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限售期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钟波 9,381,110 25.02% 9,381,110 18.76% 36 个月

百度网讯 4,941,596 13.18% 4,941,596 9.88% 12 个月

有限 肖适 2,184,659 5.83% 2,184,659 4.37% 36 个月
售条
四川文投 2,061,836 5.50% 2,061,836 4.12% 12 个月
件流
通股 创乾投资 1,917,056 5.11% 1,917,056 3.83% 12 个月

钟超 1,699,145 4.53% 1,699,145 3.40% 36 个月

芒果传媒(SS) 1,282,907 3.42% 1,282,907 2.57% 12 个月

中南文化 1,256,688 3.35% 1,256,688 2.51% 12 个月

极米咨询 1,243,928 3.32% 1,243,928 2.49% 36 个月

26
刘帅 1,047,088 2.79% 1,047,088 2.09% 36 个月

百度毕威 862,676 2.30% 862,676 1.73% 12 个月

吕杰 850,058 2.27% 850,058 1.70% 12 个月

上海赛领 785,992 2.10% 785,992 1.57% 12 个月

创东方富融 688,587 1.84% 688,587 1.38% 12 个月

尹蕾 668,517 1.78% 668,517 1.34% 36 个月

周月婷 653,764 1.74% 653,764 1.31% 12 个月

廖杨 640,237 1.71% 640,237 1.28% 36 个月

创东方长润 603,207 1.61% 603,207 1.21% 12 个月

共青城银汐 575,116 1.53% 575,116 1.15% 12 个月

宁波磐霖 575,116 1.53% 575,116 1.15% 12 个月

创东方富邦 544,810 1.45% 544,810 1.09% 12 个月

安吉博烨 383,408 1.02% 383,408 0.77% 12 个月

技转投资(SS) 344,353 0.92% 344,353 0.69% 12 个月

创东方富创 334,364 0.89% 334,364 0.67% 12 个月

开心米花 314,547 0.84% 314,547 0.63% 36 个月

成都鲁信 281,029 0.75% 281,029 0.56% 12 个月

鼎锋明道 251,338 0.67% 251,338 0.50% 12 个月

深圳道智 245,923 0.66% 245,923 0.49% 12 个月

廖传均 198,948 0.53% 198,948 0.40% 36 个月

长兴博弈 191,704 0.51% 191,704 0.38% 12 个月

安吉博沛 191,704 0.51% 191,704 0.38% 12 个月

山东鲁信 174,548 0.47% 174,548 0.35% 12 个月

励石投资 73,775 0.20% 73,775 0.15% 12 个月

高杰 50,266 0.13% 50,266 0.10% 12 个月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
- - 448,665 0.90% 24 个月
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极米科技
1 号员工参与科创
- - 1,209,766 2.42% 12 个月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中金公司极米科技
2 号员工参与科创
- - 40,234 0.08% 12 个月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468,995 0.94% 6 个月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7
本次发行 A 股社会公众股
- - 10,332,340 20.66%

总股本 37,500,000 100.00% 50,000,000 100.00%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
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钟波 9,381,110 18.76% 36 个月
2 百度网讯 4,941,596 9.88% 12 个月
3 肖适 2,184,659 4.37% 36 个月
4 四川文投 2,061,836 4.12% 12 个月
5 创乾投资 1,917,056 3.83% 12 个月
6 钟超 1,699,145 3.40% 36 个月
7 芒果传媒(SS) 1,282,907 2.57% 12 个月
8 中南文化 1,256,688 2.51% 12 个月
9 极米咨询 1,243,928 2.49% 36 个月
中金公司极米科技 1 号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
10 1,209,766 2.42% 12 个月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合计 27,178,691 54.35% -

注:本次发行后,钟波将直接持有公司 9,381,110 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8.76%,通
过极米咨询和开心米花间接控制公司 1,558,475 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3.12%,同时钟
波与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等股东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肖适、钟超、
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无条件确保其表决意见与钟波保持一致,该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日至
公司上市之日起满三年。故本次发行后,在不考虑前述《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下,钟波合计控制
公司 10,939,585 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1.88%,考虑前述《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下,
钟波合计控制公司 34.76%的股份表决权。




28
八、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中金公司极米科技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公司极米科技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一)获配股票数量、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及获配金额

极米科技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与极米科技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最终获配的
股份数量为 1,250,000 股,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具体情况如下:

实际 获配比例(占 管
设立时 募集资金规 获配金额(万 获配股数
具体名称 支配 本次发行规模 理
间 模(万元) 元) (股)
主体 比例) 人
极米科技 1 号资 中
2020 27,326.00 16,178.20 1,209,766
产管理计划 中金 金
年 12 10%
极米科技 2 号资 公司 公
月7日 1,136.00 538.05 40,234
产管理计划 司
合计 28,462.00 16,716.25 1,250,000 10%

注:
1、极米科技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极
米科技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不超过 80%的部分将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募集资金不低于 20%部分用于非权益类投资
2、获配金额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二)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三)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实际支配主体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五)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

1、极米科技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29
资管计划份
是否为上市 实际缴款金额
序号 姓名 主要职务 额的持有比
公司董监高 (万元)

1 钟波 董事长 是 6,800.00 24.88%
2 肖适 董事、总经理 是 1,700.00 6.22%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
3 廖杨 是 1,200.00 4.39%
负责人
4 田峰 产品交付中心负责人 否 1,000.00 3.66%
5 尹蕾 副总经理 是 935.00 3.42%
6 沈毅 副总经理 是 890.00 3.26%
7 刘帅 董事 是 750.00 2.74%
8 余琼 交付中心工程师 否 730.00 2.67%
9 杨中旭 宜宾极米光电总经理 否 565.00 2.07%
10 王鑫 副总经理 是 540.00 1.98%
11 李炜 营销中心总监 否 445.00 1.63%
12 杨朔 海外事业部负责人 否 280.00 1.02%
13 郭雪晴 品牌公关总监 是 205.00 0.75%
14 张凤景 产品交付中心总监 否 200.00 0.73%
15 谢芳 法务与知识产权部总监 否 200.00 0.73%
16 胡欣睿 营销中心总监 否 200.00 0.73%
17 高剑影 质量管理部总监 否 200.00 0.73%
18 曾华平 产品交付中心总监 否 200.00 0.73%
19 梁云清 新业务事业部总监 否 200.00 0.73%
20 杨金炜 产品研发中心总监 否 200.00 0.73%
21 冉鹏 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否 200.00 0.73%
22 代胜伟 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否 200.00 0.73%
23 刘云飞 营销中心经理 否 200.00 0.73%
24 唐尧 产品研发中心总监 否 200.00 0.73%
25 李强 产品研发中心总监 否 200.00 0.73%
26 吴鹏军 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否 200.00 0.73%
27 罗廷 副总经理 是 200.00 0.73%
28 彭妍曦 财务运营中心总监 否 200.00 0.73%
29 赵曦 经营管理部总监 否 200.00 0.73%
30 刘川 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否 190.00 0.70%
31 秦琴 人力资源中心经理 否 187.00 0.68%



30
资管计划份
是否为上市 实际缴款金额
序号 姓名 主要职务 额的持有比
公司董监高 (万元)

32 谭军 产品研发中心工程师 否 162.00 0.59%
33 魏雪英 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 否 160.00 0.59%
34 晏佳佑 信息化流程部产品经理 否 150.00 0.55%
35 徐旺喜 产品交付中心经理 否 150.00 0.55%
36 郑健 新业务事业部工程师 否 150.00 0.55%
37 朱光桢 海外事业部经理 否 150.00 0.55%
38 廖传均 产品研发中心工程师 否 150.00 0.55%
39 周庆丰 产品交付中心经理 否 150.00 0.55%
40 余金清 产品研发中心工程师 否 150.00 0.55%
41 罗帆 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否 150.00 0.55%
42 吕洁萍 产品交付中心经理 否 150.00 0.55%
43 吴健 信息化流程部总监 是 150.00 0.55%
44 梁寒 产品交付中心经理 否 150.00 0.55%
45 刘思颖 产品研发中心总监 否 150.00 0.55%
46 姜彦兮 产品研发中心工程师 否 150.00 0.55%
47 谯虹 产品交付中心经理 否 150.00 0.55%
48 沈一雷 营销中心经理 否 150.00 0.55%
49 林通 产品交付中心经理 否 150.00 0.55%
50 余雪梅 产品研发中心工程师 否 150.00 0.55%
51 张正东 产品研发中心工程师 否 150.00 0.55%
52 程潇 新业务事业部经理 否 150.00 0.55%
53 刘星宇 产品交付中心经理 否 150.00 0.55%
54 须文才 产品研发中心工程师 否 150.00 0.55%
55 周道宇 产品交付中心经理 否 150.00 0.55%
56 杨青 财务运营中心经理 否 150.00 0.55%
57 薛晓良 证券事务代表 否 150.00 0.55%
58 孙科 营销中心总监 否 140.00 0.51%
新业务事业部光学技术
59 陈怡学 否 140.00 0.51%
总监
60 肖海军 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否 135.00 0.49%
61 李雪兰 交付中心经理 否 130.00 0.48%
62 代寿刚 新业务事业部工程师 否 127.00 0.46%



31
资管计划份
是否为上市 实际缴款金额
序号 姓名 主要职务 额的持有比
公司董监高 (万元)

63 索引 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否 115.00 0.42%
64 侯学裕 证券事务代表 否 100.00 0.37%
65 魏荣琦 质量管理部工程师 否 100.00 0.37%
66 何跃 新业务事业部工程师 否 100.00 0.37%
67 阳雪 产品交付中心工程师 否 100.00 0.37%
68 万智 产品交付中心经理 否 100.00 0.37%
69 佘红林 营销中心经理 否 100.00 0.37%
70 刘英 行政部经理 否 100.00 0.37%
71 林凯 营销中心经理 否 100.00 0.37%
72 何鹏程 信息化流程部经理 否 100.00 0.37%
73 肖钉 产品交付中心工程师 否 100.00 0.37%
74 李英 产品交付中心工程师 否 100.00 0.37%
75 杨鹏 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否 100.00 0.37%
76 何娟 营销中心专员 否 100.00 0.37%
77 朱毅 财务运营中心专员 否 100.00 0.37%
78 宁仲 产品研发中心工程师 否 100.00 0.37%
79 洪云鹏 营销中心经理 否 100.00 0.37%
80 吕小云 产品交付中心经理 否 100.00 0.37%
81 卢维 新业务事业部经理 否 100.00 0.37%
82 曾娇 产品交付中心工程师 否 100.00 0.37%
83 张志莉 人力资源中心经理 否 100.00 0.37%
84 朱鉴渝 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否 100.00 0.37%
85 施高敏 产品交付中心经理 否 100.00 0.37%
86 李之武 产品研发中心工程师 否 100.00 0.37%
87 胡蓝云 财务运营中心专员 否 100.00 0.37%
88 罗昌军 经营管理部经理 否 100.00 0.37%
89 张伟 营销中心专员 否 100.00 0.37%
90 郭杨 营销中心经理 否 100.00 0.37%
91 范林佳 营销中心经理 否 100.00 0.37%
92 黄智海 新业务事业部工程师 否 100.00 0.37%
93 胡渝苓 新业务事业部经理 否 100.00 0.37%
合计 27,326.00 100.00%


32
注:
1、合计数和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极米科技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极米科技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管计划份
是否为上市 实际缴款金额
序号 姓名 主要职务 额的持有比
公司董监高 (万元)

1 蒋文博 品牌运营中心经理 否 60.00 5.28%
2 罗健 营销中心经理 否 60.00 5.28%
3 许明政 产品交付中心工程师 否 50.00 4.40%
4 林鹏程 用户发展中心经理 否 46.00 4.05%
5 申旭 财务运营中心专员 否 40.00 3.52%
法务与知识产权中心高
6 吴昊 否 40.00 3.52%
级经理
7 李冬 信息化流程部工程师 否 40.00 3.52%
8 陈琳 用户发展中心经理 否 40.00 3.52%
9 廖静 行政部经理 否 40.00 3.52%
10 侯晓弈 财务运营中心专员 否 40.00 3.52%
11 庞彦 信息化流程部工程师 否 40.00 3.52%
12 王静 信息化流程部工程师 否 40.00 3.52%
13 廖承阳 新业务事业部工程师 否 40.00 3.52%
14 奉涛 产品交付中心专员 否 40.00 3.52%
15 童淑苹 政府事务部专员 否 40.00 3.52%
16 陈海宁 营销中心专员 否 40.00 3.52%
17 杨超 信息化流程部工程师 否 40.00 3.52%
18 邓汉林 产品交付中心经理 否 40.00 3.52%
19 陈卫国 产品交付中心专员 否 40.00 3.52%
20 王雪睿 品牌运营中心总监 否 40.00 3.52%
21 龙俊吉 信息化流程部工程师 否 40.00 3.52%
22 邹春梅 产品交付中心专员 否 40.00 3.52%
23 滕丽婕 营销中心经理 否 40.00 3.52%
24 鲍彧 信息化流程部工程师 否 40.00 3.52%
25 刘红启 产品研发中心经理 否 40.00 3.52%
26 陈俊成 营销中心专员 否 40.00 3.52%
27 吴听雨 海外事业部经理 否 40.00 3.52%


33
资管计划份
是否为上市 实际缴款金额
序号 姓名 主要职务 额的持有比
公司董监高 (万元)

合计 1,136.00 100.00%

注:
1、合计数和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极米科技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不超过 80%的部分将用于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募集资金不低于 20%部分用于非权益类投资




九、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448,665 股

(四)获配金额:59,999,970.45 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3.59%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3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2,500,000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司
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33.7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54.6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3.6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72.8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1.5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5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13 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84 元/股(按本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2.67 元/股(按照本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162.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243.17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 XYZH/2021CDAA90051 号《验
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2 月 25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00.00
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50,000,000.00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与印花税)总额为 10,919.33 万元,具体如下:

1、承销保荐费:9,193.94 万元;

2、审计、验资费:667.92 万元;

3、律师费:542.45 万元;

36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463.21 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1.81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 8.74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243.17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15,562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1,698,665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3.59%。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15,559,492,5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4,881.41 倍。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268,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048589%,其中网上
投资者缴款认购 4,261,787 股,放弃认购数量 6,213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6,533,335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6,533,335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
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的数量为 6,213 股。




3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CDA60203)。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
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XYZH/2021CDAA90041)。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
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并可在招股意向书
附录中查阅《审阅报告》全文。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 2021 年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3 月预计同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比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62,267.15-73,255.47 50,195.41 24.05%-45.94%
净利润 4,760.22-5,497.96 4,324.61 10.07%-27.1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4,760.22-5,497.96 4,324.61 10.07%-27.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
4,505.22-5,242.96 4,088.57 10.19%-28.23%
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2021 年 1-3 月预计数未经审计或审阅,2020 年 1-3 月数据已经审阅。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1 年 1-3 月营业收入区间约
为 62,267.15-73,255.47 万元,同比增长区间约为 24.05%-45.94%;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净利润区间约为 4,760.22-5,497.96 万元,同比增长区间约 10.07%-27.13%;预计实现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约为 4,505.22-5,242.96 万元,同比
增长区间约 10.19%-28.23%。上述 2021 年 1-3 月预计财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
合理估计,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



3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632703885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15054843840090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128905866810402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651000001012010085980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39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40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极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
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
沟通后,认为极米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
本机构同意保荐极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赵言、黄钦

联系人:安宇辰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赵言:执行总经理,于 2014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会稽山绍兴酒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41
券项目、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
荐代表人。

黄钦:董事总经理,于 2004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丽江玉龙旅游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分离交易可转债项目、长沙中联
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项
目、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的保荐代表人。




42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钟波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
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
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
(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43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5、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
〔2019〕53 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
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肖适、刘帅、廖杨出具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
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


44
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
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
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
(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的规
定。

5、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存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第十二
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5
8、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尹蕾出具《本
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
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
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
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
(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46
5、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存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第十二
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

(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钟超、廖传均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



47
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本人持股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
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
(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4、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
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5、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
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五)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的极米咨询、开心米花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




48
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
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
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本企业将向公司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
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
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企业受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期间,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5、在本企业受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将不减持
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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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百度网讯、百度毕威、四川文投、创乾投资、创东
方富融、创东方长润、创东方富邦、创东方富创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
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极米科技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
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极米科
技股份,也不由极米科技回购本公司/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因极米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
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持有极米科技 5%以上股份股东或该等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不减持极米科技股份:(1)极米科技或
者本公司/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公司/
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本公司/本企业持股期间,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极米科技申报本公司/本企业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公司/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持有极米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
〔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公司/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50
(七)其他股东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
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本公
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极米科技股份,也不由极米科技回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若因极米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极米科技股票
发生变化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股期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极米科技申报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本公司/
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2018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
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
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
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
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极米科技、极米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
依法向极米科技、极米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5、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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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钟波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
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
持有公司股份。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
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
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
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赔偿相关损失。”




52
(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肖适、刘帅、廖杨出具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
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
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
持有公司股份。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
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
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
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赔偿相关损失。”




53
(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尹蕾出具《本
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
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
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
持有公司股份。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
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
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
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赔偿相关损失。”

(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钟超、廖传均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
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
持有公司股份。


54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
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
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
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赔偿相关损失。”

(五)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的极米咨询、开心米花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同时满足下述
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
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55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
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企业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
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
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
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
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
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六)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百度网讯、百度毕威、四川文投、创乾投资、创东
方富融、创东方长润、创东方富邦、创东方富创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
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同时满足下述
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
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极米科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持有极米科技 5%以上股份股东或该等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期间,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极米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
式。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极米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极米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
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
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极米科技指定账户;如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给极米科技、极米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
业将依法向极米科技、极米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56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和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
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
订了《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具体承诺及措施如下:

1、实施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在不触及关于上市
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
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即可实施本预案措施,以稳定公司股票合理价值区间。具体实
施措施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
于每股净资产(以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数额为准,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格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格应做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应在出现前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如本公司采用回购股份的,应按照如下措施进行:

1)股份回购价格

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确定。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
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7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缩股、配股、
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区间。

2)股份回购金额

公司董事会以不低于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的 2%,但不高于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作为股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上限。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份回购期限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回购期限,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满
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如果在回购期
限内回购资金总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4)回购方式

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

5)股份回购实施方案

本公司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按照股份回购的相关政
策规定,择机制定股份回购的相关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
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
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回购计划的,回购期限的
计算也应中止。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
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
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如未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58
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视为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

本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以增持
公司股份。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
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控股股东应在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每股净资产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未能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
则上述期限顺延 N 个交易日)公告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
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由
本公司进行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应以自筹
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在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增持金额原则上不低
于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和薪酬/津贴合计金额的 20%。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
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
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
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控股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若控股股东亦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59
的信心和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作出决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情形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起 50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后的 4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
顺延 N 个交易日),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已领取的
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但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
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
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
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4)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回购
或增持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
低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将按照前
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5)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0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本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
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6)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
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如因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公司全体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
议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投赞成票。

3、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本公司认可和同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
预案》。

2、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
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3、如本公司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时,未在承诺期限内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
或未按照披露的股份回购计划实施,本公司可限制使用相当于公司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的
2%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出具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承诺:

“1、本人认可和同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
定股价预案》。

2、根据《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
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61
3、本人将无条件遵守《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如本人未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
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自公司已领取的现
金分红和薪酬/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和应付本人薪酬/津贴(如有)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沈毅、王鑫、罗廷、郭雪晴出具《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承诺:

“1、本人认可和同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
定股价预案》。

2、根据《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
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享有表决权)。

3、本人将无条件遵守《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如本人未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
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自公司已领取的现
金分红(如有)和薪酬/津贴合计金额的 20%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出具《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承诺:

“1、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
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
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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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出具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承诺:

“1、本人保证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
行上市,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承诺: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
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
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
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
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本公司承诺以下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
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
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
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
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63
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公司将积
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
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
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供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
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

2、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
投票/表决权)。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将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激
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4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
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
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
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
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
的补偿。”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承诺:

“本公司已依据《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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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
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
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
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
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实际控制人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承诺
如下:

“1、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
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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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
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
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享有表决权)。

4、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1、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本
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发行人律师承诺:“1、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
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本承诺持续有效
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67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2、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
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本承诺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同业竞争”之“(二)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
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与极
米科技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人及本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
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
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


68
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极米科技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极米科技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极米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本承诺在本人作为极米科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百度网讯、百度毕威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以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极米科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
价格确定。

2、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极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极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遵守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
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极米科技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极米科
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极米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本承诺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极米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四川文投、创乾投资、创东方富融、创东方长润、
创东方富邦、创东方富创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公司/本企业以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极
米科技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极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极米科技


69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
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极米科技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极米科技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极米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本承诺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极米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四)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景鲲、曲静渊、芮斌、朱晓蕊、干胜道、肖珂、
彭渊韬、吴健、沈毅、王鑫、罗廷、郭雪晴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与极
米科技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人及本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
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
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
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极米科技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极米科技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极米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本承诺在本人作为极米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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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出
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或经济组织不存在对极米科技及其子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形。

2、本人作为极米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将严格遵
守极米科技《公司章程》及其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不通过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形式占用极米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损害极米科技及其中小股东
利益,并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通过
任何形式占用极米科技及其子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损害极米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十一、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出具《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的承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
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
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
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
司履行承诺。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3)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
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71
(4)因本公司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时,未在承诺期限内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
划,或未按照披露的股份回购计划实施,本公司可限制使用相当于公司上市募集资金净
额的 2%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3、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
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
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致歉。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
本公司应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

4、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
出具《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的承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
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因此给公司、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因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
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
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
人将停止领取薪酬,且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72
(5)如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限售及减持意向承诺,除前述约束措施外,本
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6)如本人未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
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自公司已领取的
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津贴合计金额的 20%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
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
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
歉。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4、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
措施的承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
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
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因此给公司、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因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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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
人将停止领取薪酬,且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5)如本人未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
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自公司已领取的
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津贴合计金额的 20%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
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
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4、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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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5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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