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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英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3-26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Shiny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〇二一年三月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股份”、“英力电子”、“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
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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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
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
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
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
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量为31,299,187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汇率波动风险

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①公司的外销收入;②公司以外币结算的
原材料采购成本;③银行外币存贷款、应收及应付款项受汇率波动产生的汇兑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以外销为主,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上半年,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比例分别为 96.44%、97.13%、97.21%和 95.89%,公
司塑胶原料、电子件及部分薄膜、模切材料主要以外币进行采购,外币采购占原材料采
购比例分别为 48.87%、49.05%、42.55%和 42.41%。公司外币业务主要以美元现汇结算,
公司与美元结算客户信用周期主要为对账后月结 120 天,总体上长于与美元结算供应商
信用周期,如公司与美元结算的塑胶原料供应商信用周期主要为对账后 60 天内。经申
报会计师审阅,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美元折算人民币余额为 55,335.76
万元,应付账款美元折算人民币余额为 7,437.67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以美元结算销售
占比大幅高于以美元结算采购占比,与美元结算客户信用周期总体亦长于与美元结算供
应商,因此美元汇率波动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大。

受美元汇率波动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因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益分别为
-1,108.75 万元、928.44 万元、396.34 万元和 274.00 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
为-14.86%、9.93%、2.94%和 4.28%。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上半
年,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的平均值分别为 6.75、6.62、6.91 和 7.04。2020 年下半年美
元兑人民币汇率持续下行,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由 2020 年 7 月 1 日的 7.06 降至 2020


3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年 12 月 31 日的 6.54;经申报会计师审阅,2020 年度因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
损益金额为-3,176.86 万元,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大。如果未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持续处
于下行或汇率波动加剧,公司将面临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并可能进一步加大,从而影响
公司净利润水平。

(二)创新风险

结构件模组制造业具有产品定制化、更新速度快、生产节奏快的特点,需要公司建
立高效、快速的产品开发体系,可根据客户需求快速设计解决方案,推出不同型号产品。
随着科技进步和流行趋势的变化,笔记本的更新换代速度较快,结构件厂商必须及时跟
上笔记本品牌商的新品研发节奏,适应其产品功能与造型的变化趋势,才能在激烈的市
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公司作为笔记本电脑结构件模组领域的领先企业之一,如果不能根
据客户需求的变化和技术进步及时进行技术及生产工艺创新,将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丧失优势。

(三)技术风险

公司终端客户所处的消费电子行业发展较快,产品及技术更新换代速度较快,这对
公司这样的上游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随着下游消费电子行业的升级换代,各
类结构件模组的技术迭代、产品更新可能会带来新的市场需求。如果发行人未来无法对
新的市场需求、技术趋势作出及时反应,不能紧跟技术发展趋势提前布局,提高自身的
研发实力以更好满足客户需求,则公司可能面临产品不被客户接受、核心技术被替代乃
至客户流失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消费电子产品市场面临激烈的行业竞争,公司主营业务处在消费电子产品的
上游行业,因此也会面临行业竞争加剧的挑战。目前消费电子结构件制造业已形成了实
力较强的跨国公司与本土优势企业共存的竞争格局,且在逐步走向行业整合。其中跨国
公司掌握了行业内先进技术,而本土优势企业通过推动技术工艺创新、降低价格等方式
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如果公司不能正确把握行业市场发展动态、积极拓宽营销渠道,
不能根据行业技术水平和客户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公司可能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丧失
优势,面临被竞争对手超越的风险。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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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主营业务的下游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根据 TrendForce 数据显示,前 6 大笔
记本电脑品牌商全球市场份额占比超过了 85%;而笔记本电脑代工市场主要集中在广
达、仁宝、联宝、纬创、和硕、英业达等几家主力代工厂商。笔记本电脑品牌商、代工
厂商集中度较高的特点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
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77%、95.01%、96.68%和 96.69%。公司与主要客
户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但如果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变化,或者现
有主要客户需求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如主要客户减少甚至不再采购公司产品,将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风险

由于经营模式及主要客户结算的特点,公司存在数额较大的应收账款余额。报告期
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3,533.97 万元、46,846.41 万元、55,746.60 万元
和 56,780.21 万元,占当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4.03%、41.78%、41.63%和 40.30%。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45.29%、45.15%和 44.17%,占比较高。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
能进一步扩大,若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公司现金流、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活动将会
受到不利影响。

(七)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2.02%、17.32%、18.79%和 18.44%,呈现一
定程度的波动。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主要受应用的终端品牌情况、客户的定
制化需求程度以及订单数量情况等因素影响,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若未来承接的新品
牌、新机型的产品订单毛利空间较小或现有品牌、机型的产品订单毛利空间下降,或者
随着产品定制化涉及的技术工艺普及或快速更新迭代导致产品定价降低,或者未来销售
的结构件模组产品根据客户要求需嵌入外购的高成本触控板等电子件的比例大幅提升,
都可能对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下行压
力增大、行业竞争加剧造成笔记本电脑市场规模及产品销售价格下滑或成本上升,将对
公司综合毛利率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业绩表现。

(八)公司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笔记本电脑结构件模组和相关精密模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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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74,036.85 万元、103,750.77 万元、126,221.76 万元
和 65,586.61 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5,333.60 万元、7,788.41 万元、11,086.00 万元和
5,256.20 万元,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增长受到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
需求、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若出现极端情况或诸多风险集中发生导致下游
行业发展低迷或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成长性造成不利影响,导致本公司营业
收入与净利润大幅度下滑的风险。

(九)劳动用工风险

笔记本电脑结构件生产业务具有劳动密集的特点。在结构件的生产工序中存在大量
的辅助性岗位,相关岗位用工需求大、人员流动性高,对发行人的人员招聘、用工管理
都带来难度。发行人采用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的方式应对部分用工需求,尤其报告期内
发行人的劳务外包采购金额逐年增加,虽然对特定劳务外包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但
对成熟的劳务外包模式存在一定程度依赖。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尽管生产
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日益扩大的生产及持续增长的劳动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应之间的
矛盾依然存在,用工管理不当或劳务外包供应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都可能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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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1]353 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1、同意英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英力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
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英力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30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英力股份”,股票代码“300956”;本次公开发行
的 31,299,187 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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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上市时间:2021 年 3 月 26 日

3、股票简称:英力股份

4、股票代码:300956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2,000,00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000,000 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33,00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
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1,299,187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0,700,813 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
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
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
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
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
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
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
量为 1,700,81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1.29%。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后)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 上海英准 68,723,136 52.0630 2024 年 3 月 26 日
公开
毅达基金 5,000,000 3.7879 2022 年 3 月 26 日
发行
前已 陈立荣 3,982,301 3.0169 202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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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股数量(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后) (非交易日顺延)
发行 鲍磊 3,982,301 3.0169 2022 年 3 月 26 日
股份
九赢投资 3,882,301 2.9411 2022 年 3 月 26 日
舒城誉之 2,166,182 1.6410 2022 年 3 月 26 日
安华基金 2,000,000 1.5152 2022 年 3 月 26 日
六安拾岳 2,000,000 1.5152 2022 年 3 月 26 日
李禹华 1,820,480 1.3792 2024 年 3 月 26 日
由欣 1,692,920 1.2825 2022 年 3 月 26 日
唐世界 1,137,800 0.8620 2022 年 3 月 26 日
梅春林 1,137,800 0.8620 2022 年 3 月 26 日
舒城誉铭 634,893 0.4810 2022 年 3 月 26 日
戴军 612,326 0.4639 2024 年 3 月 26 日
戴伴云 227,560 0.1724 2022 年 3 月 26 日
小计 99,000,000 75.00
网下发行有限售股份 1,700,813 1.2885 2021 年 9 月 26 日
首次
公开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15,294,187 11.5865 2021 年 3 月 26 日
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6,005,000 12.1250 2021 年 3 月 26 日
股份
小计 33,000,000 25.00 -
合计 132,000,000 100.00 -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
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发行人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7,788.41 万元、
11,086.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7,465.80 万元、
10,125.39 万元,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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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Shiny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9,9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戴明
住所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
冲压件、金属结构件、模具、五金配件、注塑件、喷涂、塑料真空镀
膜、笔记本电脑结构件、铝金属制品、金属材料、塑料材料、电子产
经营范围
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
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
主营业务 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消费电子产品从设计、模具制造到结
构件模组生产的综合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公司属于计
所属行业
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
电话 0564-8191989
传真 0564-8191989
电子邮箱 huaibao.xu@shinyvac.com.cn
董事会秘书 徐怀宝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
如下: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总股本 债券
号 日期
(股) (股) (股) 比例(%) 情况
2018.07.23-
1 戴明 董事长 - 40,752,820 40,752,820 41.1645 无
2021.07.22
董事、总 2018.07.23-
2 戴军 612,326 19,977,816 20,590,142 20.7981 无
经理 2021.07.22
2018.07.23-
3 陈立荣 董事 3,982,301 - 3,982,301 4.0225 无
2021.07.22
董事、董 2018.07.23-
4 徐怀宝 - 338,798 338,798 0.3422 无
事会秘书 2021.07.22
2019.06.05-
5 夏天 董事 - 294,888 294,888 0.2979 无
2021.07.22
2019.06.05-
6 徐荣明 董事 - - - - 无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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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总股本 债券
号 日期
(股) (股) (股) 比例(%) 情况
2019.12.12-
7 王文兵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1.07.22
2018.07.23-
8 葛德生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1.07.22
2018.07.23-
9 王伟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1.07.22
监事会主 2018.07.23-
10 鲍磊 3,982,301 - 3,982,301 4.0225 无
席 2021.07.22
2018.07.23-
11 李浩 职工监事 - 112,933 112,933 0.1141 无
2021.07.22
2018.07.23-
12 郭登舟 监事 - 112,933 112,933 0.1141 无
2021.07.22
2018.07.23-
13 梁庭 副总经理 - 227,093 227,093 0.2294 无
2021.07.22
注:戴明通过上海英准间接持有 40,752,820 股;戴军通过上海英准间接持有 19,977,816 股;徐
怀宝通过舒城誉之间接持有 338,798 股;夏天通过舒城誉铭间接持有 294,888 股;李浩通过舒城誉
之间接持有 112,933 股;郭登舟通过舒城誉之间接持有 112,933 股;梁庭通过舒城誉之间接持有
227,093 股。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总经理戴军配偶的妹妹叶利通过舒城誉之间接持有 225,865
股。除此之外,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
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英准,其持有发行人 68,723,136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发行
人总股本的 69.42%。上海英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英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24599902L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646.19 万元
注册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 1143 号 3 楼 33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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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奉金路 229 号
法定代表人 戴军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0 日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以上咨询均除经纪),市场营销策划,电子产品及零部件的销售,从
经营范围 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除危险品),从事电子产品科技领
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
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
业务的关系

(二)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上海英准持有公司 69.42%的股份,戴明、戴军、李禹华三人合计持有上
海英准 100.00%的股权,三人能够实际控制上海英准。李禹华直接持有英力电子 1.84%
的股权,戴军直接持有英力电子 0.62%的股权。

戴明、戴军、李禹华三人为亲兄弟关系,且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三人通过直
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方式,控制英力电子 71.88%的股份,系英力电子的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1、戴明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男,身份证号码为:51010219680814****,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汉族,1968 年 8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1986 年 9 月至 1990
年 7 月,就读于四川大学物理学系光学专业;1990 年 7 月至 1994 年 1 月,任湖北省公
安卫校教师;1994 年 2 月至 2002 年 3 月,就职于凯旋真空,任工程师; 2002 年 3 月
至 2013 年 7 月,担任寒视科技股东;2005 年 12 月至今,任香港英力董事;2006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昆山赢川董事长、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今,任 NEW OCEAN 董
事;2009 年 7 月至今,任真准电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6 月至今,任重庆英力
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今,任上海英准董事;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英力有限董事长;2018 年 7 月至今,任英力电子董事长。

2、戴军

董事、总经理,男,身份证号码为:42220119640126****,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汉族,1964 年 1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1980 年 9 月至 1984 年 7
月,就读于中南矿冶学院地质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1984 年 7 月至 1986 年 7 月,任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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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金部中南地质勘查局助理工程师;1986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任冶金部中南局六〇四
队工程师;1993 年 2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冶金部中南局技工学校高级工程师;2002
年 3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寒视科技监事;2003 年 4 月至今,任远哲电子监事;2005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原上海英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6 年 7 月至今,
任昆山赢川董事;2013 年 9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昆山誉明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 年 2
月至今,任上海英准董事长;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英力有限董事、总经理;
2018 年 7 月至今,任英力电子董事、总经理。

3、李禹华

男,身份证号码为:42242319700403****,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
1970 年 4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88 年 9 月至 1992 年 7 月,就读于山东大学光学专
业;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就职于上海光学仪器厂;1996 年 8 月至 2003 年 4 月,
任上海安防电子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2002 年 3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寒视科技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今,任昆山赢川董事;2007 年 2 月至今,任远哲视讯监事、
总工程师;2009 年 7 月至今,任真准电子监事;2013 年 8 月至今,任昆山誉之执行事
务合伙人;2020 年 4 月至今,任昆山誉明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 年 2 月至今,任上海
英准董事、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任寒视科技监事。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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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
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
上海英准 68,723,136 69.4173 68,723,136 52.06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毅达基金 5,000,000 5.0505 5,000,000 3.78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陈立荣 3,982,301 4.0225 3,982,301 3.01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鲍磊 3,982,301 4.0225 3,982,301 3.01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九赢投资 3,882,301 3.9215 3,882,301 2.94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舒城誉之 2,166,182 2.1881 2,166,182 1.64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安华基金 2,000,000 2.0202 2,000,000 1.515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六安拾岳 2,000,000 2.0202 2,000,000 1.515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李禹华 1,820,480 1.8389 1,820,480 1.37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由欣 1,692,920 1.7100 1,692,920 1.28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唐世界 1,137,800 1.1493 1,137,800 0.8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梅春林 1,137,800 1.1493 1,137,800 0.8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舒城誉铭 634,893 0.6413 634,893 0.48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戴军 612,326 0.6185 612,326 0.463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戴伴云 227,560 0.2299 227,560 0.17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
- - 1,700,813 1.28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有限售股份
小计 99,000,000 100.00 100,700,813 76.2885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网下发行
- - 15,294,187 11.5865 -
无限售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 - 16,005,000 12.1250 -
小计 - - 31,299,187 23.7115 -
合计 99,000,000 100.00 132,0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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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7,350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上海英准 68,723,136 52.06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毅达基金 5,000,000 3.78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陈立荣 3,982,301 3.01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鲍磊 3,982,301 3.01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九赢投资 3,882,301 2.94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舒城誉之 2,166,182 1.64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安华基金 2,000,000 1.515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六安拾岳 2,000,000 1.515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李禹华 1,820,480 1.37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10 由欣 1,692,920 1.28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95,249,621 72.1588 -

七、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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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3,3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不涉
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85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6.75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1.67 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359.50 万股,
占本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94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
根据《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
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464.01871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0%(660.00 万股)
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699.5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60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8.50%。回拨
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79813083%,申购倍数为 5,561.33058 倍。

根据《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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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5,977,844 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
为 205,315,295.40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27,156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
为 348,954.60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6,995,000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
购的金额为 218,385,750.00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
金额为 0 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
的数量为 27,156 股,包销金额为 348,954.60 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
的比例为 0.0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2,40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8,321.45 万元。容诚会计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51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项 目 金额(万元,不含税)
保荐费 300.00
承销费 2,413.92
审计验资费用 659.06
律师费用 259.4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94.3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56.80
合计 4,083.55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24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
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8,321.45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70 元(根据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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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84 元(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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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7 至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3953 号)。上述财务会计信
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公司 2020 年度及 2020 年 7-12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容诚会计师审阅,并
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0273 号)。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数据以及公司
2021 年 1-3 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
情况及受新冠疫情影响分析”,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及受新冠疫情影响分析”。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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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3 月 4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
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
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和
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
事项;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14、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
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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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长江保荐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经核查,长江保荐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联系电话:010-57065268

传真:010-57065375

保荐代表人:李海波、张文海

联系人:李海波、张文海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长江保荐作为英力
股份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
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李海波、张文海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
况如下:

李海波先生,长江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持有保密资格证书。曾
主持或参与三达膜(688101)科创板 IPO、新兴装备(002933)IPO、光环新网(300383)
IPO、弘讯科技(603015)IPO、百华悦邦(300736)IPO、华平股份(300074)再融资、
南京化纤(600889)再融资、华邦健康(002004)公司债券、南一农私募债等发行项目,
以及招商局集团整合辽宁省港口资产、新华百货(60078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华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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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康(00200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重组项目,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项目经验,
投资银行业务能力突出。

张文海先生,长江保荐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
员,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曾主持或参与北摩高科(002985)IPO、新兴装备(002933)
IPO、三达膜(688101)IPO 等项目,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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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
减持意向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戴明、戴军、李禹华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自英力电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也不由英力电子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①本人在锁定期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
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
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英力电子股份。

本人减持英力电子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本人在英力电子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
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英力电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A.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英力电子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B.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
C.《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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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
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力电子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戴军的配偶的妹妹叶利承诺:

自英力电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也不由英力电子回购该部分股
份。

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力电子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英准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①自英力电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也不由英力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英力电子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英力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9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公司持有英力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2)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①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
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英力电子股份。

②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应
符合以下条件: A.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英力电子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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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B.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C.
减持公告: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力电子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持股 5%以上的股东毅达基金承诺

(1)自英力电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也不由英力电子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
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力电子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员工持股平台舒城誉之、舒城誉铭承诺

(1)自英力电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英力电子的股份,也不由英力电子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企业所持英力电子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不会协助本企业中作出特殊
锁定期承诺的合伙人以任何方式违规减持英力电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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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力电子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其他股东承诺

(1)自英力电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已持有的英力电子的股份,也不由英力电子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力电子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
本人/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①自英力电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也不由英力电子回购该部分
股份。

②英力电子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英力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9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2)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①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A.减持方式:本人减持英力电子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B.减持价格:减持价
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②本人在英力电子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
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英力电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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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性规定:A.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英力电子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B.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
C.《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
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力电子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1)自英力电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也不由英力电子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在英力电子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减持股
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英力电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①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英力电子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②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
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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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力电子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制订
了《股价稳定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预案中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
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本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2、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本预案中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公司应按照以下顺序启动实施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
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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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
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如需)上,对公司承
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累计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
自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5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
税后薪酬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
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5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
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选举或聘任。

4、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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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
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
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
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
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
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5、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
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回购或增持资金金额已达上
限;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
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6、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
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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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
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
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如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以及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等情形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
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A.若前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
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按照
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B.若前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在中
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及购回有关的程序,回购及购回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以
及已转让的限售股,具体的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价格不
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及购回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
应相应调整)。

C.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及购回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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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B.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及购回
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满
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及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
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及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
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等情形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极力督促英力电子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
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
取发行注册等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
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及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
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等情形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督促英力电子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
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
取发行注册等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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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之情形,且公司
对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及购回有关的程序,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
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具体的股份回购及购回方案将依据所适
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
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后确定。

(3)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
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承诺

(1)英力电子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
本公司对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
承诺将极力督促英力电子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
限售股,就该等回购及购回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
他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后确定。

(2)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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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
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英力电子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
本人对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
人承诺将极力督促英力电子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已转让
的限售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后确定。

(3)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
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英力电子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
本人对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
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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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比发行前有显著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
一定的实施周期,产能释放及收益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短
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将会出现一定程度下降。

1、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坚持技术创新,扩大经营规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
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笔记本电脑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公司深耕
笔记本电脑结构件模组领域,通过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不断加深的一体化生产能力,
持续打造技术领先、质量过硬、服务周全的优质产品,成为国内笔记本电脑结构件领域
的领先企业之一。公司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加强
与国内知名代工厂和笔记本品牌商的技术合作和共同开发,将更具有技术含量、高附加
值和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推向市场,进一步提高主营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并积极
向潜在客户群进行延伸与拓展,扩大经营规模,树立优质品牌。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一方面,公司将完善并强
化投资决策程序和公司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运作方案;
另一方面,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
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并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自动化水平,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和资
产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3)加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投资于“二期厂区新建 PC 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PC 精密
结构件技术改造项目”、“一期厂区笔记本电脑结构件及相关零组件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
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均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提高生产能力,加强自动化水平,提升产品品质,为公司未
来发展打下基础。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
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
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程度以自筹
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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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4)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
确定了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公司的分红原则、分红条件、程序及方
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明确以现金分红为主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保证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强化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如未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提出进一步的分红回报要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提请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
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理性投资。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上海英准作出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英力电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英力电子利益。

(2)本公司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英力电子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英力电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英力电子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英力电子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公司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英
力电子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英力电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英
力电子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4)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英力电子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英力电子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英力电子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公司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处罚或
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戴明、戴军、李禹华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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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
管理措施。

4、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
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
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 公司将严格执行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年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以及《关于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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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将根据英力电子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年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以及《关于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分红
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的相关议案。

(2)在审议英力电子利润分配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督促英力电子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根据英力电子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年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以及《关于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分红回
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的相关议案。

(2)在审议英力电子利润分配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督促英力电子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
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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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公司内
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公司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
调整)。

(3)若本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
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上海英准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英力电子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将极力督促英力电子依法
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如有)本公
司对前述回购承担连带责任(但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此外,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
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公
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
应调整)。

(3)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没有过错的
除外)。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戴明、戴军、李禹华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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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英力电子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极力督促英力电子依法回购其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对前述回购承担连带责任(但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英力电子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极力督促英力电子依法回购其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长江保荐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嘉源承诺:“如因本所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
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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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容诚承诺:“本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天圆开承诺:“如因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司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
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
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公司将自愿按相应
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41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
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
企业/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企业/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企业/
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公司股票,从而为本企业/
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企业/
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
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英力电子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
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本人未承担前述
赔偿责任的,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扣除用以对投资者先行赔偿。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
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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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
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
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中
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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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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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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