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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辐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4-08
股票简称:中金辐照 股票代码:300962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Zhongjin Irradiation Incorporated Company
(深圳市罗湖区东盛路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一年四月




1
特别提示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
性参与新股交易,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
投资。




2
目 录
特别提示 .......................................................................................................................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5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5
三、特别风险提示........................................................................................................ 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9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9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1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 1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4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的基本情况.............................. 15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的情况.................. 16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
关安排.......................................................................................................................... 17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1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22
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5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8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28
二、其他重要事项...................................................................................................... 2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0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3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30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30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2
3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32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36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39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41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41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44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44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44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
意见.............................................................................................................................. 47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47




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64,001,897 股,本次发行 66,000,500 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 25.00%。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因此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
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5
(一)创新风险

公司是我国最早将辐照技术进行工业化应用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的经营
积累和技术创新,在辐照装置的应用技术、辐照自控系统与信息化技术、产品
灭菌的开发和控制技术等方面形成了多项创新性强、实用性高的科技成果,但
公司未来的成长受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研发和技术创新等内外部因素综合影
响,如果未来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在技术创新、
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继续保持优势,下游应用领域扩展与产业融合未能达到
预期,则公司将面临业绩增速下滑或不能持续增长的风险。

(二)技术手段竞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要采用γ射线辐照技术,服务于医疗保健产品、食品、药品及包装材
料等行业客户,该等客户中部分产品也可采用电子束辐照技术、化学试剂熏蒸、
以及高温蒸汽等其他消毒灭菌技术手段。若未来客户出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
选择其他消毒灭菌技术,或公司未来不能对技术、市场等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
断,将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钴源供应商较少且公司钴源采购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要使用钴源提供辐照技术服务,需要通过采购钴源补充钴源活度的
持续衰减或扩大产能。全球范围内的钴-60供应商主要有诺迪安、JSC Isotope和
中核同兴等。出于钴源品质、售后服务、价格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报告期内,
公司主要向诺迪安、中核同兴采购钴源,并通过协商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方式
来保障公司钴源供给。若未来出现钴源采购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
将钴源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至下游,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与诺迪安长期供货协议的续期谈判尚未完成,
续期的争议主要为钴源长期供货价格的约定,双方在短期内完成续期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与中核同兴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在协议有效期(2018年9月至2022
年12月)内,中核同兴钴源供应量能够基本满足公司需求,但若未来公司新建γ
辐照装置或公司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则公司可能出现钴源需求量高于中核同兴
优先供应量的情形,导致公司可能需要以高于原长期供货合同的约定价格向诺
迪安进行临时钴源采购,进而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业务开拓、经营业绩


6
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四)辐照装置故障导致的安全风险

公司严格按照行业相关标准使用钴源,未发生过安全事故。但仍不能完全
排除未来公司因管理松懈导致的人为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未得到正确处理,导
致辐射事故或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公司将面临包括限期整改、罚款、
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在内的监管处罚,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五)“新冠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肺炎疫情爆发,因隔离、交通管制
等防疫管控措施,全国各行各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新冠疫情”
在国内疫情已基本稳定,公司已经全面复工,但国外疫情仍然处于蔓延状态。
考虑到新冠疫情所带来的负面因素持续对国内、国外的各项正常生活和经营活
动产生负面影响,可能通过影响公司正常的销售活动开展以及下游客户需求等,
导致公司出现业绩下滑的不利情况。

(六)钴源折旧而导致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购置钴源为公司的主要支出之一,钴源折旧费为公司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报告期内,公司钴源折旧费分别为4,178.84万元、4,360.25万元、4,659.18万元和
2,271.60万元。钴源在使用寿命内按照衰减系数分期折旧,为约束性固定成本,
不因服务量的变化而变化。若未来公司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导致销售收入不足
以覆盖钴源的折旧成本,公司将面临利润水平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

(七)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2011年5月21日,辐照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以2011年4月30日为基准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并于2011年8月31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截至

2011年4月30日,辐照有限在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为-932.13万元。辐照

有限在整体变更时点未分配利润为负,主要系辐照有限为控股型母公司,行使

战略、管理和投资中心等总部职能并承担相应费用,实际开展辐照技术服务业

务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利润分配不足所致。辐照有限整体变更后,子公司的利

润分配,以及实际开展业务的青岛分公司设立,改善了母公司的盈利情况。截

7
至报告期初,即使不考虑整体变更时点对未分配利润的调整,母公司也实现了

未分配利润由负转正。




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
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
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36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中金辐照”,股票代码为
“300962”。本次公开发行 66,000,500 股股票,其中 62,597,111 股将于 2021 年 4
月 9 日起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9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4 月 9 日
(三)股票简称:中金辐照
(四)股票代码:30096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64,001,897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6,000,5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2,597,111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1,404,786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0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项目 发行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锁定期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143,099,938 36 个月

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 25,353,573 12 个月
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8,460,000 12 个月
合伙)
有限售条件 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的股份 (有限合 7,153,943 12 个月
伙)
杭州英琦汇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7,153,943 12 个月
限合伙)
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6,780,000 12 个月
合伙)
合计 198,001,397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以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
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
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
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
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3,403,389.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0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别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143,099,938 54.20% 2024年4月9日
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 25,353,573 9.60% 2022年4月9日
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8,460,000 3.20% 2022年4月9日
限合伙)
首 次 公 开 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企
7,153,943 2.71% 2022年4月9日
发 行 前 已 业(有限合伙)
发行股份
杭 州英琦 汇洋股 权投 资合 伙企 业 7,153,943 2.71% 2022年4月9日
(有限合伙)
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6,780,000 2.57% 2022年4月9日
限合伙)
小计 198,001,397 75.00% -
首次公开 - - - -
发行战略
配售股份 - - - -
网下限售股份 3,403,389 1.29% 2021年4月9日

网下无限售股份 30,586,611 11.59% -
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32,010,500 12.13% -
小计 66,000,500 25.00% -
合计 264,001,897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
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11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总股本为26,400.1897万股,超过了3000万股,流通股

本也达到了25%以上。

发行人2018年和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21.51万元和5,627.65万元,因此公司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12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ongjin Irradiation Incorporated Company
证券简称:中金辐照
2、法定代表人:郑强国
3、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29 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9,800.1397 万元
5、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盛路 68 号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辐照技术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辐
照技术开发;投资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进出口贸易业务(按进出口资格证经营);实验室检测;工业与消费产品测试、
检验与验证;黄金饰品、礼品、工艺品批发、零售,珠宝批发、零售(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须行政许可的除外);普通货运。,许可经营项目是: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
7、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辐照技术服务,为客户提供医疗保健产品、食
品(包括宠物食品)、药品、包装材料等产品的辐照灭菌服务,高分子材料的辐
照改性服务,隶属于民用非动力核技术应用产业,是中央企业中国黄金集团的
七大业务板块之一。作为专业化灭菌服务企业,公司以辐照灭菌手段为主,同
时发展多种技术手段,设有消毒供应中心为医疗机构提供诊疗器械、器具及护
理包、手术包的消毒灭菌服务。报告期内,辐照灭菌服务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
和利润来源。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归属于“其他制造业”,行业代码为 C41。
9、联系电话:0755-25177228
10、传真号码:0755-25289166
11、电子邮箱:ir@zjfzgroup.com
12、互联网网址:www.zjfzgroup.com


13
13、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14、董事会秘书:杨先刚
15、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517708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为中国黄金集团,中国黄金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14,309.9938万股,
占发行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2.2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的基本
情况如下:

成立时
公司名称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1984年1月17日

实收资
注册资本 650,000.00万元 650,000.00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9号
生产经营地
主营业务及其 经营公司及其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从事贵金属
与发行人主营 及伴生金属资源勘察、开发、冶炼、加工、贸易等业务。发行人为其业
业务的关系 务板块之一。
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比例
元)
股权结构 国务院国资委 650,000.00 100.00%
合计 650,000.00 100.00%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万元) 项目 2019年度(万元)
总资产 3,933,279.23
净利润 16,925.34
净资产 1,009,929.87
注:以上财务数据业经审计。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于2019年1月4日下发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
国务院国资委已将其持有的中国黄金集团10%的股权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险基金
理事会。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国黄金集团已完成公司章程修订,但工
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2、实际控制人
中国黄金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直属企业,国务院国

资委持有中国黄金集团100%的权益,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4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共有董事9名,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 基

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已经董事会同意延期)
1 郑强国 董事长 中国黄金集团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2 章庆松 董事 中国黄金集团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3 梅治福 董事 中国黄金集团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4 张冬波 董事、总经理 中国黄金集团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5 陈强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黄金集团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6 陈旭 董事 浙江世元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7 赵永富 独立董事 中国黄金集团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8 刘瑛 独立董事 中国黄金集团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9 张伟 独立董事 中国黄金集团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已经董事会同意延期)
1 魏浩水 监事会主席 中国黄金集团 2018年11月至2021年2月
2 彭咏 监事 中国黄金集团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3 张经恒 监事 鑫刚投资、鑫卫投资 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
4 田丰 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选举大会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15
5 冯怡然 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选举大会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7名,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任期(已经董事会同意延期)
张冬波 总经理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陈强 副总经理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汤清松 副总经理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于梅 副总经理 2018年11月至2021年2月
白永胜 副总经理 2018年11月至2021年2月
张嫚草 总会计师 2018年11月至2021年2月
杨先刚 董事会秘书 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

(四)其他核心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其他核心人员共有4名,基本情况如下表

所示: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限
黄渭文 总工程师 1988年7月至今
何亮 技术部经理、检测中心主任 2003年8月至今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金医疗副总经理、中
刘江平 2005年4月至今
金新能源副总经理
李阳 设备安环部经理 2005年7月至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的情况

占发行前总
序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股本持股比
号 期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券情况
例(%)
2018年2月至
1 郑强国 董事长 0 120.01 120.01 0.61% 无
2021年2月
董事、 2018年2月至
2 张冬波 0 119.96 119.96 0.61% 无
总经理 2021年2月
董事、
2018年2月至
3 陈强 副总经 0 45.02 45.02 0.23% 无
2021年2月

副总经 2018年2月至
4 汤清松 0 90.01 90.01 0.45% 无
理 2021年2月
副总经 2018年2月至
5 于梅 0 90.01 90.01 0.45% 无
理 2021年2月
副总经 2018年2月至
6 白永胜 0 45.01 45.01 0.23% 无
理 2021年2月

16
占发行前总
序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股本持股比
号 期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券情况
例(%)
董事会 2018年2月至
7 杨先刚 0 45.02 45.02 0.23% 无
秘书 2021年2月

注:上述任期已经董事会同意延期。

其中,本次发行前,郑强国、陈强、杨先刚通过鑫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张冬波、汤清松、于梅、白永胜通过鑫卫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
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等相关文件,公司于2018年度对核心员工进行
了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为公司71名在职员工,其通过设立持股平台鑫卫
投资和鑫刚投资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3.56元/股,以中联资产评估出具
并经中国黄金集团备案《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第2466号)确定
的截至2017年7月31日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确定。本次增资完成后,股权激励计
划合计持股比例为7.70%。
鑫刚投资、鑫卫投资均设有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委员会,由相同的五名委员
组成,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7年9月30日,有权单位中国黄金集团出具《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中金科技函[2017]302号),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
2017年12月14日,中联资产评估出具中联评报字[2017]第2466号《资产评
估报告》。2017年12月15日,该评估报告经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9日,公司对入围人员名单及评分情况进行了
公示。
2018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实施
17
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
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31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情况进行了公示。
2018年2月8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的相关议案。
由于股权激励方案修改,2018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修改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修改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议案。
2018年6月12日,中国黄金集团出具《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售
激励方案中增加条款的批复》(中金科技函[2018]211号),同意公司股权激励
方案的修改内容。
2018年6月2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修
改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议案。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并
向中央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管理系统报送了股权激励相关文件及信息。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符合《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
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目前执行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持股平台鑫卫投资和鑫刚投资的基本情况
如下:
1、鑫卫投资

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2018年7月10日
伙)
实缴出资
认缴出资额 3,011.76万元 3,011.76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生产经营地
主营业务及其
与发行人主营 股权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业务的关系
出资额
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18
白永胜 普通合伙人 160.20 5.32%
龚卫华 普通合伙人 160.20 5.32%
张冬波 有限合伙人 427.20 14.18%
于梅 有限合伙人 320.40 10.64%
张智博 有限合伙人 320.40 10.64%
汤清松 有限合伙人 320.40 10.64%
董凯丰 有限合伙人 106.80 3.55%
张光华 有限合伙人 106.80 3.55%
张锦海 有限合伙人 106.80 3.55%
黄渭文 有限合伙人 106.80 3.55%
孔维嘉 有限合伙人 106.80 3.55%
王志新 有限合伙人 71.20 2.36%
陈炳军 有限合伙人 71.20 2.36%
唐剑 有限合伙人 71.20 2.36%
王建中 有限合伙人 42.72 1.42%
代云鹏 有限合伙人 42.72 1.42%
谭小雄 有限合伙人 42.72 1.42%
徐云威 有限合伙人 42.72 1.42%
黄鉴辉 有限合伙人 28.48 0.95%
余泉洪 有限合伙人 28.48 0.95%
周方 有限合伙人 28.48 0.95%
黄永奎 有限合伙人 28.48 0.95%
曹美云 有限合伙人 28.48 0.95%
刘发建 有限合伙人 28.48 0.95%
叶睿 有限合伙人 21.36 0.71%
吴远辉 有限合伙人 21.36 0.71%
王建春 有限合伙人 21.36 0.71%
杨进 有限合伙人 21.36 0.71%
赵松 有限合伙人 21.36 0.71%
周辉 有限合伙人 21.36 0.71%
张文元 有限合伙人 21.36 0.71%
李智宇 有限合伙人 21.36 0.71%
王雅微 有限合伙人 21.36 0.71%

19
迟京俊 有限合伙人 21.36 0.71%
合计 3,011.76 100.00%
2、鑫刚投资

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2018年7月10日
伙)
认缴出资额 2,413.68万元 实缴出资额 2,413.68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产经营地
主营业务及其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的关系
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杨先刚 普通合伙人 160.20 6.64%
何亮 普通合伙人 21.36 0.88%
郑强国 有限合伙人 427.20 17.70%
陈强 有限合伙人 160.20 6.64%
常靖峰 有限合伙人 106.80 4.42%
迟海 有限合伙人 106.80 4.42%
郭桂林 有限合伙人 106.80 4.42%
孟浩 有限合伙人 71.20 2.95%
许源 有限合伙人 71.20 2.95%
肖俭 有限合伙人 71.20 2.95%
注册地和主要生
产经营地 种凯 有限合伙人 71.20 2.95%
徐春焕 有限合伙人 71.20 2.95%
张廷良 有限合伙人 71.20 2.95%
潘俊 有限合伙人 71.20 2.95%
刘江平 有限合伙人 71.20 2.95%
曹舒婷 有限合伙人 71.20 2.95%
孔林 有限合伙人 71.20 2.95%
伍勇 有限合伙人 42.72 1.77%
曹丽君 有限合伙人 42.72 1.77%
韩效强 有限合伙人 42.72 1.77%
刘鹏涛 有限合伙人 42.72 1.77%
罗会红 有限合伙人 42.72 1.77%

20
罗名恩 有限合伙人 42.72 1.77%
朱研科 有限合伙人 42.72 1.77%
汤玉山 有限合伙人 28.48 1.18%
郑彬 有限合伙人 28.48 1.18%
李阳 有限合伙人 28.48 1.18%
倪慧燕 有限合伙人 28.48 1.18%
何君伦 有限合伙人 28.48 1.18%
骆明刚 有限合伙人 21.36 0.88%
熊云川 有限合伙人 21.36 0.88%
左新生 有限合伙人 21.36 0.88%
杜肖柏 有限合伙人 21.36 0.88%
张咏春 有限合伙人 21.36 0.88%
贺潇 有限合伙人 21.36 0.88%
莫杰源 有限合伙人 21.36 0.88%
杨文海 有限合伙人 21.36 0.88%
合计 2,413.68 100.00%

(四)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以及上市后的
行权安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系员工通过设立持股平台鑫卫投资和鑫刚投资,参照公
允价值对公司进行增资,未涉及股份支付,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不存在
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合计持股比例为 7.70%(按发行前总股本计算),未导
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未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
排。中金辐照上市后,持股平台的限售安排参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除上述股权激励外,公司未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
员工实施其他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亦不存
在其他制度安排。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 次 发 行 前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98,001,397 股 。 本 次 拟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为

21
66,000,500 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 264,001,897 股。本次发行股
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
下表所示: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
性质
(万股) 例 (万股) 例
中国黄金集团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4,309.9938 72.27% 14,309.9938 54.20% 36 个月
(SS)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浙江世元 2,535.3573 12.80% 2,535.3573 9.60% 12 个月
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售条 鑫卫投资 846.0000 4.27% 846.0000 3.20% 12 个月
件的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中证嘉湖 715.3943 3.61% 715.3943 2.71% 12 个月
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英琦汇洋 715.3943 3.61% 715.3943 2.7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鑫刚投资 678.0000 3.42% 678.0000 2.57% 12 个月
其中3,403,389股自
- 公众投资者 - - 6,600.0500 25.00% 上市之日起锁定6
个月

合计 19,800.1397 100% 26,400.1897 1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65,995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1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143,099,938.00 54.20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2 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 25,353,573.00 9.60
个月
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3 8,460,000.00 3.20
业(有限合伙) 个月
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4 7,153,943.00 2.7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个月
杭州英琦汇洋股权投资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5 7,153,943.00 2.71
企业(有限合伙) 个月
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6 6,780,000.00 2.57
业(有限合伙) 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
7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63,327.00 0.02 的 10% ( 向 上 取 整 计
行股份有限公司 算)自上市之日起锁
22
定 6 个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
的 10% ( 向 上 取 整 计
8 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63,327.00 0.02
算)自上市之日起锁
份有限公司
定 6 个月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 的 10% ( 向 上 取 整 计
9 63,327.00 0.02
工商银行 算)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6 个月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
的 10% ( 向 上 取 整 计
10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57,570.00 0.02
算)自上市之日起锁
股份有限公司
定 6 个月

合计 198,248,948.00 75.07 -




23
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600.05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4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1)11.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1.5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5.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5.3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1.1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4,719.0500 万股,占本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881.000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638.71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
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0%(1,320.05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
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399.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
25
终发行数量为 3,201.0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
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22783870%。。
根据《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
公告》,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1,338 股,包销金额为 174,549.20 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 22,440.17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G10559 号的《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费用明细 金额(万元)(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1,603.77
审计及验资费用 306.60
律师费用 186.5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75.47
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7.88
合计 2,490.27
每股发行费用 0.38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九、募集资金净额:19,949.90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89 元/股。(按照本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加上本次募资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2132 元/股。(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股东户数为 65,995 户。




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
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利润表,
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178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
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
书。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
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0017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
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
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
况”。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于募集资金
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将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账号 户名
1 农业银行深圳东盛支行 41001700040033452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 广发银行深圳科苑支行 9550880225742300163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3 广发银行深圳科苑支行 9550880225742300253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8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
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电话:0755-23953946
传真:0755-23953850
保荐代表人:伍春雷、李波
项目协办人:曹今
项目组其他成员:伏江平、赖柏良、陆楠、俞鹏、尚承阳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中金辐照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中金辐照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 由保荐代表人
伍春雷、李波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伍春雷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
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生迪光电、任我行、
兴森科技、奥比中光(辅导)等 IPO 项目;中兴通讯、奥特迅、赞宇科技、兴
蓉环境、云铝股份、大名城等再融资项目;中兴通讯、奋达科技、华侨城文旅
科技借壳、兴蓉环境借壳等重组项目;卓越世纪城公司债等项目。
30
李波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博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
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四川路桥、证通电子、乾照光电、翰宇药业、
东方精工、苏交科、维格娜丝、清源环境、博天环境、威派格等 IPO 项目;深
圳机场、新华医疗、证通电子、香雪药业、诺普信、文灿股份等再融资项目。




31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10月9日,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
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
定的,本公司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2)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发行人股票。
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
市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
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2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本公司或者发行人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公司因
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公
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如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
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承诺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3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企业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
定的,本公司/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2)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企业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
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
人上市时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企业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
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本公司/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企业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企业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本公司/企业
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
34
本公司/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公司/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公司/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
本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如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公司将
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其他股东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英
琦汇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
定的,本公司(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郑强国、张冬波、陈强、汤清松、于梅、白永胜、
杨先刚承诺:


35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
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
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
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
本人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票,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
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10个交易
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截至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应在



36
自第11个交易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第21个交易日起
的30日内制定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在每一个自然年
度,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
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
价: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净额;
C、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




37
①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控股股东将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
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分红的
20%;
③控股股东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若本项与上述②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④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本项与上述②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3)董事(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

①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董事(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和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金
额的20%;
③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本项与
上述②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
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拟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
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38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
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公司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3)董事(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
日内,及时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参考回购条件成就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认定后的 30 天内,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
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
体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
在争议,将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若因本公司提供虚假记载资料、误导性陈述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
原因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公司首次

39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
上述机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
2、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
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转让的股份,购回价格参考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发行
人未能履行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代为履行上述
义务。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认定后的30天内,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
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
体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
在争议,将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40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后的30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
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
具体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
存在争议,将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
上承诺,发行人将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
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
将被摊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扩大,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

41
产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短期内将会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
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同时,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
本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1)科学分析现有业务运营状况,把握发展态势,合理管控主要风险
公司将依托长期经营的市场经验、全方位的市场判断,通过科学决策,有
效整合产业链,持续性地进行辐照技术研发、合理规划新品种新项目,积极拓
展现有市场边界,从而分散或降低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2)提高日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建立更加便捷、高效、智能的
信息化管理平台,降低公司的管理信息、业务信息等的搜集、汇总、处理成本,
提高经营效率。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
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4)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
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
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详细规定了
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42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
程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该三年内,公司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
公司制定了《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对控股股东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
行人利益;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3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之“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内容详见本节之“六、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2、保荐机构出具的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机构出具的承诺
“如因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所引用的本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结
论性意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44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对相关公开承
诺未能履行、确认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
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公司违反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
承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应回购股票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等公开承诺事项的,除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公司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公司及时改正并
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
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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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未能完
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
避表决;
(3)将本公司违反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
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并按照
下述程序进行补偿:
(1)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
补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公司在补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
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补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
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通过发行
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
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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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
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
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
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
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
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
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
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
体作出了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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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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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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