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致远新能: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4-28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育民路 8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〇二一年四月
特别提示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新能”、“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
市,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长春致远新能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2
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3,333,400 股,其中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31,612,152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
列事项:

(一)科技创新失败的风险

公司自设立之初就将科技创新作为业务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将客户的产品理
念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并实施生产是公司从行业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如果公司未
能正确判断未来技术和产品开发的趋势,研发方向、资源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等
方面不能满足市场对技术更新的需要,有可能造成公司技术落后于将来的行业技
术水平,从而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成长性无法顺利实现的风险

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系基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部环
境和外部环境审慎核查后,通过分析发行人的历史成长性和现有发展状况作出的
判断。发行人未来的成长受宏观经济、竞争状态、行业地位、技术水平、自主创
新能力、产品服务的质量及营销能力等因素综合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


3
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出现波动,无法顺利实现预期的成长性。

(三)产业政策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车载 LNG 供气系统等特种装备的生产,其行业发展受到我国
装备制造业的规划政策影响。近年来受到环境保护、煤改气等因素的驱动,国家
大力推动天然气管道、天然气接收设施建设以及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车辆的使用和
发展。政府先后出台了《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利
用的意见》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天然气汽车发展,明确鼓励在污
染防治重点地区加快推广 LNG 重卡替代重型柴油车。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扶
持和引导,公司近年来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如果政策的支持导致行业竞争加剧、
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经营资质及技术水平的更新不能满足行业
技术标准的变化,会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四)石油价格下跌及天然气价格上涨导致油气价差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

LNG 重卡相比于柴油重卡,主要优势在于天然气与石油价差带来的燃料经
济性。近年来,我国天然气价格整体波动较小,2019 年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全球宏观需求放缓,油价一路下跌。石油价格短期的非理
性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 LNG 重卡的购买情绪,虽然国内油价波动跟国
际油价变动不构成直接线性关系,但若石油价格一定时间内徘徊在现有低位或天
然气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油气价差出现波动甚至长期处于较小的价差水平,将会
对 LNG 重卡销量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99.89%、97.19%和 93.98%。
公司主要产品为车载 LNG 供气系统、贮气筒,主要客户为一汽解放、成都大运、
上汽红岩、济宁重汽等国内知名整车生产厂商,其中,公司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5.97%、70.73%
和 50.27%。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受下游客户市场分布情况影响,2020 年度
国内市场份额前五名的重型货车制造商合计市场占有率在 80%以上,而前十名制
造商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超过 95%(数据来源于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一方面,


4
如果下游市场的竞争格局、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或主要客户与公司之间合作关系
出现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收入水平及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
客户集中度较高对公司的议价能力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产品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车载 LNG 供气系统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90.30%、94.23%和 93.04%。公司在车载 LNG 供气系统行业细分市场具有较
强的竞争能力,但短期内公司的主要收入和盈利来源仍然为现有规格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生产销售。车载 LNG 供气系统受到下游 LNG 重卡行业整体发展的
制约,如下游 LNG 重卡行业出现不利因素,将对公司的业务收入和盈利水平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主要产品连续降价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车载 LNG 供气系统销售收入,产品结构较为
单一,车载 LNG 供气系统销售单价的变动会对公司经营情况的造成较大影响。
报告期各期,车载 LNG 供气系统销售单价为 31,639.71 元/台、29,889.54 元/台和
28,000.23 元/台,平均单价每年存在 5.5%-6.5%的降幅。主要整车厂商客户一般
会针对公司向其长期连续供应的同一型号产品提出一定的降价需求,公司在考虑
其采购量、产品研发投入、生产工艺及效率基础上,会给予其一定的价格优惠。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发生降价情形的车载 LNG 供气系统销售收入占总销售
收入比例分别为 20.79%和 64.39%,发生降价情形的贮气筒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
入比例为 79.56%和 88.34%。如果未来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市场供需关系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或客户进一步提出降价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连续降价,进而对
公司的收入水平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钢板、铝型材等金属材料制品。报告期内,直接
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公司净利润对钢板价格变动的
敏感性系数分别为 1.31、1.32 和 1.27,对铝型材价格变动的敏感性系数分别为
0.33、0.44 和 0.49。钢板、铝型材价格直接受钢材、铝锭价格影响,而后者均属


5
于大宗商品,市场化程度高,价格受到经济周期、市场供求、汇率等各因素的影
响。如果钢板、铝型材市场价格进入上涨周期,公司的采购价格及生产成本会因
此增加,将会对公司的毛利率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九)LNG 重卡经济性消失的风险

相比于柴油重卡,LNG 重卡主要优势在于天然气与石油价差带来的燃料经
济性。同级别 LNG 重卡的出厂价格通常比相似型号的柴油重卡高 8-10 万元,由
于 LNG 燃料价格通常低于柴油价格,LNG 重卡与柴油重卡的销售价差能够在较
短时间内收回。通常情况下,卡车的寿命在 4 年左右,每年运行约为 15 万公里,
LNG 重卡燃料消耗情况为 32~35kg/百公里,柴油重卡燃料消耗情况 30~35L/
百公里。以 2020 年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公布的 LNG 及柴油的平均价格 3.22
元/KG、5.56 元/KG 及上述数据的平均值为基础测算,LNG 重卡与柴油重卡的购
置价差在 1 年左右能够收回,在重卡整个生命周期内,LNG 重卡与柴油重卡的
总燃料成本差异约为 26.33 万元,远高于二者出厂价格的差异。但当 LNG 重卡
生命周期内节省的总燃料成本不能弥补其购置价格与柴油重卡的差异时,LNG
重卡的燃料经济性将消失。经测算,在上述柴油价格不变的情况下,LNG 价格
达到 4.08 元/KG(即 LNG 与柴油价格差异小于等于 1.47 元/KG)时,LNG 重卡
生命周期内节省的总燃料成本不能弥补其购置价格与柴油重卡的差异,LNG 重
卡的燃料经济性优势将消失,将会对 LNG 重卡销量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公司
业绩。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
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604 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1、同意致远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致远新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致远新能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44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33,333,400 股(每
股面值 1.00 元),其中 31,612,152 股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
为“致远新能”,证券代码为“300985”。



7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1 年 4 月 29 日

3、股票简称:致远新能

4、股票代码:300985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3,333,40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333,400 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33,333,4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1,612,152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1,721,248 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
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721,248 股,占网下发行总
量的 10.03%,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1.29%。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8
发行后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比
(股) 交易日顺延)

长春汇峰 69,400,000 52.05% 2024 年 4 月 29 日

首次公开 王然 25,000,000 18.75% 2024 年 4 月 29 日
发行前已 吴卫钢 3,000,000 2.25% 2022 年 4 月 29 日
发行股份 众志汇远 2,600,000 1.95% 2024 年 4 月 29 日
小计 100,000,000 75.00%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15,445,152 11.58% 2021 年 4 月 29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有限售股份 1,721,248 1.29% 2021 年 10 月 29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6,167,000 12.13% 2021 年 4 月 29 日
股份
小计 33,333,400 25.00% -
合计 133,333,400 100.00% -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选择的上市
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1,988.87 万元、22,272.46 万元,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9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ngchun Zhiyuan New Energy Equipment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远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18 日
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育民路 888 号
研发、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车载瓶;研发、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
供气模块总成、金属容器产品、汽车后下防护装置;辅助材料、配件
经营范围
的制造及销售;安全阀校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
所属行业
于金属制品业(C3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4092310144W
邮编 130103
电话 0431-85025881
传真 0431-85025881
互联网网址 www.cczyxny.com
电子邮箱 zhiyuanzhuangbei@163.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部
者关系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张一弛
者关系负责人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0431-85025881
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董事会秘书 张一弛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发行人的股份及债券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 持有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号 数量 数量 数量 前总股 债券

10
(万股) (万股) (万股) 本持股 情况
比例
1 张远 董事长 2019.11.28-2022.11.27 - 6,593.0000 6,593.0000 65.93% 无
董事、董
张一
2 事会秘 2019.11.28-2022.11.27 - 4.9140 4.9140 0.05% 无


董事、财
3 周波 2019.11.28-2022.11.27 - 98.1240 98.1240 0.98% 无
务总监
张晶 董事、总
4 2019.11.28-2022.11.27 - 98.1240 98.1240 0.98% 无
伟 经理
独立董
5 李烜 2019.11.28-2022.11.27 - - - - 无

王彦 独立董
6 2019.11.28-2022.11.27 - - - - 无
明 事
赵新 独立董
7 2019.11.28-2022.11.27 - - - - 无
宇 事
马东 监事会
8 2019.11.28-2022.11.27 - - - - 无
飞 主席
张淑
9 监事 2019.11.28-2022.11.27 - - - - 无

吴建
10 监事 2019.11.28-2022.11.27 - - - - 无

陈水 副总经
11 2019.11.28-2022.11.27 - 58.8640 58.8640 0.59% 无
生 理
合计 - - - 6,853.0260 6,853.0260 68.53% -
注:张远通过长春汇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6,593.0000 万股;张一弛、周波、张晶伟、陈水
生分别通过众志汇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4.9140 万股、98.1240 万股、98.1240 万股和 58.8640

股。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长张远的配偶王然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2,500.00 万股股
份,通过长春汇锋间接持有公司 347.00 万股股份,合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的 28.47%。

除此之外,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近亲属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11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张远通过长春汇锋间接控制发行人 69.40%的表决权,王然直
接持有发行人 25.00%的股份,张一弛通过众志汇远控制发行人 2.60%的表决权,
张远和王然为夫妻关系,张一弛系张远、王然之子,三人合计控制 97.00%的表
决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远、王然、张一弛的基本情
况如下:

1、张远

国籍: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22010219680724****

简历:张远先生,男,1968 年 7 月 24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本科学历。1991 年毕业于长春市科技大学(现吉林大学)社会学系;1991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任长春市人事局科员;1996 年 2 月至今,任长春市汇锋
汽车底盘厂法定代表人;2003 年 9 月至今,任长春汇锋董事长、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任天津智海执行董事;2015 年 9 月至今,任成都佳成执行董事;
2017 年 2 月至今,任天津四环董事;2018 年 4 月至今,任旭阳佛吉亚董事长;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致远物流执行董事;现任发行人董事长,任期
至 2022 年 11 月 27 日。

张远先生通过长春汇锋间接持有公司 6,593.00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的 65.93%。

2、王然

王然女士的基本情况如下:

国籍: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50304****

王然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2,500.00 万股股份,通过长春汇锋间接持有公司

12
347.00 万股股份,合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8.47%。

3、张一弛

国籍: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22010419911111****

简历:张一弛先生,男,199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2013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工作系。2009 年 11 月至今,任长春汇
锋董事;2013 年 7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天津智海总经理助理;2016 年 6 月至今,
任上海月科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成都致锋汽车饰
件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9 年 9 月至今,任众志汇远执行事务合伙人;现任发
行人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任期至 2022 年 11 月 27 日。

张一弛先生通过众志汇远间接持有公司 4.91 万股股份,合计占本次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的 0.05%。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股权激励情况

13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发行人对其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成立了员工持股平台众志汇远。

众志汇远系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张一弛、周
波、张晶伟、陈水生签署《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各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份额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万元) 比例
1 张一弛 普通合伙人 10.00 1.89% 董事、董事会秘书
2 周波 有限合伙人 200.00 37.74% 董事、财务总监
3 张晶伟 有限合伙人 200.00 37.74% 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
4 陈水生 有限合伙人 120.00 22.64%
人员
合计 - 530.00 100.00% -

众志汇远在选定合伙人时,根据自愿原则,综合考虑了员工岗位职责、工作
能力、工作年限及对公司的贡献度,合伙人全部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众志汇远
已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019 年 9 月 25 日,致远有限形成出资人决定,同意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
公司 2.60%的股权以人民币 1 元的名义价格转让给众志汇远;同日,长春汇锋与
众志汇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长春汇锋将其持有致远有限 208.26 万元出
资额(占注册资本 2.60%的股权)转让给众志汇远,转让对价为名义价格 1 元。
转让完成后,众志汇远持有致远有限 2.60%股权。公司将上述股权转让按股份支
付处理,当年确认股权支付金额 769.20 万元。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长春汇锋 69,400,000 69.40% 69,400,000 52.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14
王然 25,000,000 25.00% 25,000,000 18.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吴卫钢 3,000,000 3.00% 3,000,0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众志汇远 2,600,000 2.60% 2,600,000 1.9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网下发行有限
- - 1,721,248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售股份
小计 100,000,000 100.00% 101,721,248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
- - 15,445,152 11.58% -
售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 - 16,167,000 12.13% -
小计 - - 31,612,152 23.71% -
合计 100,000,000 100.00% 133,333,4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9,034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 10 名
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长春汇锋 69,400,000 52.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王然 25,000,000 18.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吴卫钢 3,000,0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众志汇远 2,600,000 1.9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5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38,285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股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6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 38,285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7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38,285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8 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38,285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
9 32,395 0.02%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工商银行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10 32,395 0.02%
招商银行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15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合计 100,217,930 75.16% -


七、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333.3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
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24.9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11.0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11.1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14.7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14.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69 倍(每股净资产按照本次发行结束后归属于母公司

17
股东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根据《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573.77500 倍,高
于 10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6,667,0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7,166,4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6,167,000 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60944362%。

根据《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6,144,063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2,937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7,166,4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为 22,937 股,包销金额为 571,131.3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68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3,000.1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265.00 万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7,735.17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249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和明细构成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4,353.78 万元;


18
2、审计及验资费用:335.00 万元;

3、律师费用:187.00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82.08 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7.14 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58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77,735.17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24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69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1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0787
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 1-3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
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1-3 月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本报告期末
项目 2021-3-31 2020-12-31 比上年度期
末变动
流动资产(万元) 63,292.50 72,148.21 -12.27%
流动负债(万元) 37,322.20 46,240.01 -19.29%
资产总额(万元) 93,906.30 99,662.54 -5.7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4.68% 51.05% -12.48%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44.27% 50.48% -12.3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48,218.20 45,529.77 5.9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4.82 4.55 5.90%
本报告期比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上年同期变

营业收入(万元) 17,707.82 20,872.47 -15.16%
营业利润(万元) 3,409.81 3,702.01 -7.89%
利润总额(万元) 3,419.37 3,658.75 -6.5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688.43 3,106.38 -13.4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2,598.27 3,134.34 -17.10%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7 0.31 -13.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6 0.31 -17.10%


2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74 12.63 -54.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5.54 12.63 -56.11%
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5,879.67 -8,632.80 31.8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59 -0.86 31.89%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较上年末有所
下降,主要系发行人资产结构有所调整,银行借款规模下降,资产负债率进一步
降低。

公司 2021 年 1-3 月营业总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均有所下降,主要系受 2020 年末至 2021 年初
天然气价格上升的影响,LNG 重卡的需求有所下降,且 2021 年初北方部分地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产品的销量。

公司 2021 年 1-3 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5.74%和 5.54%,相比于 2020 年同期分别下降 54.59%和
56.11%,主要原因为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较高、期末净资产增加较大及 2021
年 1 季度净利润的下降。

公司 2021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879.67 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31.8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59 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31.89%,主要原因是公司采取先货后款方式结算的钢材采购比例增加,本期
支付的原材料采购款较上期相对减少。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
环境、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
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
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1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如未来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和政策等外部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 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约为 49,400 万元至 51,500 万元,
21
较 2020 年同期下降约为 29.96%至 26.98%;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9,000 万元至 9,300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下降约为 23.79%
至 21.25%;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利润约为 8,300 万元至 8,600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下降约为 29.51%至 26.96%。
公司预计 2021 年 1-6 月业绩相比于 2020 年同期有所下降,除 2020 年末至 2021
年初天然气价格上升及 2021 年初北方部分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加重的
影响外,还受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实施的影响。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我国 LNG 重卡已采用对汽车排放标准要求更为严苛的国六标准,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我国柴油重卡需采用国六标准,进而将导致柴油重卡的购
置成本及燃料成本明显增加,因此,2021 年二季度重卡采购需求主要为国五标
准柴油重卡,导致整车厂主要优先排产国五柴油重卡车,从而对 LNG 重卡的产
销量均造成短期不利影响。

前述业绩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
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23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的议案》,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长江保荐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经核查,长江保荐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传真:021-61118562

保荐代表人:谌龙、殷世江

项目协办人:李利刚

其他项目组成员:潘龙浩、丁梓、胡小艺、张栩

联系人:李利刚、潘龙浩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长江保荐作
为致远新能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
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谌龙、殷世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
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25
谌龙先生,现任长江保荐投资银行业务部业务总监,注册保荐代表人。曾先
后主持或参与赛象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鹏翎股份、渤海股份、古越龙山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科伦药业配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四环药业、通源石油、
经纬辉开、世纪华通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殷世江先生,现任长江保荐投资银行业务部业务总监,注册保荐代表人。曾
先后主持或参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工作,江苏申利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和北京新宇合创金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辅导和 IPO 申报工作。




26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春汇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众志汇远、实际控制人张远、王然、
张一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0 月 29 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股
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
应调整)。

3、承诺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述承诺不因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
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张远、张一弛、张晶伟、周波、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水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27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
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0 月 29 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
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前述第 2 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其他股东

发行人股东吴卫钢承诺:

“自致远装备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致远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致
远装备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说明及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春汇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众志汇远、实际控制人张远、王然、
张一弛承诺:

“本承诺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
行人股份。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承诺人承诺按《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
行。

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致远装备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致远装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发股
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
28
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本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首次减持时,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本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张远、张一弛、张晶伟、周波、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水生承诺:

“本承诺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
行人股份。如因本人自身需要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
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首次减持时,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本
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公司股票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3 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
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

29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
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即可实施本预案,以使公司股票稳定在合理价值区间。

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
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
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导致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公
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票时,并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
成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时,
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
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30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
赞成票。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20%和人民币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
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
调整。

2、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
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3)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
31
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
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
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
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但不超过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
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
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

32
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
控股股东支付的当年度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司
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后
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
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就《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
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如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

1、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
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
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违反前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
责任。”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春汇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众志汇远、实际控制人张远、王然、


33
张一弛承诺:

“就《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
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本承诺人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

1、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
本承诺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承诺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
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违反前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或
补偿责任。”

4、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非独立董事张远、张一弛、周波、张晶伟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水
生承诺:

“就《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
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本人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出现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稳
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
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
2、本人将尽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
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违反前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
责任。”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及时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或
加强投资者回报,公司应结合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
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承诺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
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

3、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
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
补充或后续安排,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
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根
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春汇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众志汇远、实际控制人张远、王然、
张一弛承诺:

“1、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35
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依法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股份购回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因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股份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本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
稳定或加强投资者回报,公司应结合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
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承诺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
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合法权益。

3、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保证公司采取以下措
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后续安排,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 5)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非独立董事张远、张一弛、周波、张晶伟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水
生承诺:

“1、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
价稳定或加强投资者回报, 公司应结合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
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承诺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
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合法权益。

2、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督促公司采取以下措
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


36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后续安排,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 5)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春汇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众志汇远、实际控制人张远、王然、
张一弛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7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
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
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
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
益。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
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等规定,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健全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监督约束机制。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
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以更好的保障并提升公司
股东利益。”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38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春汇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众志汇远、实际控制人张远、王然、
张一弛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相关规定,本承诺人承
诺不越权干预致远装备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致远装备的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公司利益,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在职务消费过程中本着节约原则行事,不
奢侈、不铺张浪费。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相关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39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春汇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众志汇远、实际控制人张远、王然、
张一弛承诺:

“1、根据《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订致远装备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致远装备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致远装备
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致远装备的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
行。”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根据《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订致远装备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致远装备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致远装备
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致远装备的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
行。”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遭受的实际损失。”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40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遭受的实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遭受的实际损失。”

4、保荐机构

长江保荐承诺: 由本保荐机构制作、出具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会计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0650 号审计报告、
大华核字[2020]00536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67 号主要税种
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365 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
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及大华核字[2020]005368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41
6、律师事务所

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
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
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7、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由本评估机构制作、出具的有关本
次发行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评估机构制作、
出具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评估
机构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评估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一)如本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
诺,本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
42
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春汇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众志汇远、实际控制人张远、王然、
张一弛承诺:

“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当
出现未能履行承诺情况时:

(一)如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本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发
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
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
本承诺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承诺人


43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本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
红和薪酬,同时本人承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
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
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44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
者的权益。”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
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股东长春汇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齿轮的生产、
制造,不属于股权架构两层以上且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其入股交易价格不存
在明显异常。

本公司股东众志汇远为有限合伙企业,系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
台,其最终持有人均为本公司的员工,各持有人均直接持有众志汇远的财产份额,
众志汇远不属于股权架构两层以上且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众志汇远
于 2019 年 9 月以名义价格 1 元受让长春汇锋转让的本公司 208.26 万元出资额(占
注册资本 2.60%的股权),本公司已将上述股权转让按股份支付处理,众志汇远
作为以股权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入股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王然系公司控股股东长春汇锋的实际控制人张远的配偶,
王然于 2019 年 9 月以总价 1 元受让长春汇锋转让的本公司 25.00%股权,实为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家族内部股权变动,其入股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吴卫钢入股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
45
(七)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限售与减持
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
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违反
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46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7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8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