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奥精医疗:奥精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5-20
股票简称:奥精医疗 股票代码:688613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gens Medical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开拓路5号3层A3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2021 年 5 月 20 日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
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
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7,399,171 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20.5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1年5月6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情况,在剔
除最高部分报价后,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
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
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43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此价格
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8.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6.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4.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止2021年5月6日(T-3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9.30倍。公司本次
发行价格16.4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


3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盈率为26.60倍,低于公司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
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
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
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
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发行人存在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均来源于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产品,并以骨科矿化胶原
人工骨修复产品(“骼金”、“BonGold”)为主。报告期内,公司来自骨科矿化胶
原人工骨修复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9.73%、62.18%及
69.82%,神经外科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产品(“颅瑞”)、口腔或整形外科矿化
胶原人工骨修复产品(“齿贝”)占比相对较小。

若未来人工骨修复材料市场或骨科骨缺损修复材料市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或公司未来研发能力不足导致不能持续开发新产品,或市场竞争格局发生不利
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现有主要产品收入下降,进而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
成不利影响。

(二)“带量采购”等行业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的风险

1、“两票制”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的风险

2016 年 12 月 26 日,国务院医改办联合国家卫计委等 8 部门发布了《关于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提出,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

4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两票制”。2018 年 3 月 5 日,国家卫计委联合财政部等 6 部门发布了《关于巩
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逐步推行
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

目前各省市高值医用耗材“两票制”正在陆续落地阶段,截至 2020 年 6 月,
骨科医疗器械领域已明确推行“两票制”的省份仅有陕西、安徽、福建、青海等
省份的部分公立医院。总体上,虽然医疗器械领域“两票制”的推进速度慢于药
品领域,但是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医疗器械“两票制”应是未来发展趋势。

如果“两票制”在医疗器械领域全面推行,将对公司的业务模式、销售渠
道、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等产生一定影响。若公司不能适应相关政策变化,将
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合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发行人未入选 2019 年江苏省苏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带量集中采购以
及带量采购政策的持续推行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未入选 2019 年江苏省苏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带量集中采购系在价
格谈判阶段予以主动放弃,而非客观因素未能入选。发行人经过多年的市场拓
展和积累,在全国范围内拥有 200 多家优质经销商,覆盖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全
部省份,临床使用超过百万例。由于苏州市、盐城市及宿迁市收入占比较小,
考虑维持全国销售体系、保持高质量生产与服务终端医疗需求等因素,发行人
在价格谈判阶段予以主动放弃,主要系发行人从自身经营策略角度考虑的主动
行为,而非因客观因素未能入选。

若未来带量采购在全国范围内大范围推广,发行人将依据带量采购的影响
范围,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价格策略,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事宜。发行人未入
选 2019 年江苏省苏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带量集中采购以及带量采购政策的持
续推行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但由于各大厂商在参与带量采购时无法事先获知彼此的报价信息,可能会
出现发行人误判竞争对手的报价策略而导致产品未能中标的情况。如果发行人
在带量采购谈判中多次未能中标,则将导致发行人失去在相应省市规定采购周
期内的大部分市场份额,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存在大幅下降导致公司业绩大幅
下滑的风险;若发行人的产品成功中标,中标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5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从而传导至公司产品的出厂价格也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发行人的营业收入、
利润水平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同时,在尚未开展带量采购政策的区域,若发
行人产品在其他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的省市进入带量采购政策范围,发行人产品
在未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省市的销售价格存在被同步下压的可能,对公司盈利能
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产品使用不当或质量问题带来的经营风险

公司所在行业为医疗器械行业,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患者的生命健康
至关重要。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受到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受到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9 月 12 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书》((京海)食药监械罚【2018】101029 号),由于公司生产的人工
骨修复产品尺寸与成分含量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要求,认定公司违反
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公司罚款 549,501.34 元的行政处罚。

所涉批次产品(以下简称“该批次产品”)成分含量不合格主要系该批次
产品在“溶解原料羟基磷灰石”的生产工序中,由于操作人员系新入职员工,对
于操作方法不够熟悉,未严格按照操作指导书中的步骤进行称量,导致羟基磷
灰 石 含 量 存 在 偏 差 ; 尺 寸 不 合 格 主 要 系 该 批 次 产 品 规 格 表 规 定 为 Re-7
(L16mm×W16mm×H6mm),在产品进行“切割”工序时,有三名操作人员同时
操作,其中一名操作人员误将产品规格识别为 Re-6(L15mm×W15mm×H4mm )
规格尺寸,导致该批次产品尺寸存在不合格情况。

2、受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23 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书》((京海)市监械罚[2020]100177 号),认定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公司作出没收人工骨修复材料 69 个、罚款
145,000 元的行政处罚。

6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与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沟通测量方法的过程中,发行人认为北京市医
疗器械检验所测量方法与发行人申请国械注准 20143132075 产品在申请注册时
的测量方法上存在差异,不合格系检验方法存在差异所致。

鉴于此,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将该批次产品中抽取 50 盒送至四川医疗器械
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检测,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系发行
人医疗器械产品(包括国械注准 20143132075 产品)的注册检验机构,对发行
人医疗器械注册产品的结构及测量方法更为熟悉。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
品检验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该批次产品符合申请
人提供的《人工骨修复材料》产品技术要求。

公司已对上述行政处罚及时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相应整改,并取得了主管
部门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为非严重违法行为的书面确认,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不会对本次发行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产品未来出现质量问题或因产品使用不当引起医疗纠纷或事故,将对公
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对发行
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9.49%、6.33%、3.76%;黄晚兰系北京银河九天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北京银河九天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为 7.76%;李玎系 Eric Gang Hu
(胡刚)、崔福斋、黄晚兰的一致行动人,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为 0.73%。

因此,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
共同控制的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 28.07%,处于较低水平。

如果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或在上市后出现其他股东
增持股份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决策、人员管理和业务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生产项目曾存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风险

公司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东路 1 号院 2 幢的研发及生产建设
项目由于存在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建成后未经验收,主体工


7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形,于 2020 年 6 月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
以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为完善上述瑕疵,公司已停止上述项目的研发
及生产,并将该项目资产转让给北京奥精康健,由北京奥精康健继续办理环评
批复手续。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证明,相关手续办理完
毕后,上述项目可以继续进行研发和生产。同时,发行人已开始使用位于北京
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西路 26 号院 2 号楼的自有
经营场所进行相关的研发及生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北京奥精康健已取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
审批局出具的《关于北京奥精康健科技有限公司奥精康健人工骨修复材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2020 年 12 月末,与上述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主要资产合
计约为 144 万元。如果上述项目无法完成环评审批手续,或公司主动放弃上述
项目,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资产减值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较为集中的风险

由于医疗器械行业对产品安全性的要求非常严格,稳定的上游供应商有利
于公司对原材料性能及质量稳定性的控制。同时,公司在现有生产规模下通过
批量集中采购,有利于节约采购成本。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原材
料胶原的供应商较为集中,主要包括重庆迈科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
北京科劳得生物制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阳铭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陕
西昊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各期向前述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560.00
万元、1,388.80 万元及 3,255.22 万元,占比分别为 71.08%、80.57%及 88.22%。
并且北京阳铭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陕西昊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亦为重庆迈科
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经销商。由此,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绝大部分皆直接或间
接采购自重庆迈科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核心原材料主要来自单一供应商
的情形。若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公司难以及时获得足够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将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七)募投项目实施后产生大额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可能影响公

8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短期内经营业绩的风险

公司作为研发驱动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自主创新为主,积极
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和终端临床需求,提前对具有良好前景的产品进行布局,研
发类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短期内公司研发费用金额较大;同时,公司
亦需要建设营销网络,加强对现有及后续新上市产品的销售推广力度,营销网
络建设项目将可能导致短期内公司销售费用金额较大,影响公司短期内经营业
绩。




9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4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1219 号文,同意奥精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05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奥精
医疗”,证券代码“688613”;本公司 A 股股本为 13,333.3334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7,399,171 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2021 年 5 月 21 日

(三)股票简称:“奥精医疗”,扩位简称:“奥精医疗”

(四)股票代码:68861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333.3334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33.3334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7,399,171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5,934,163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708,819 股,


10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其中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
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股票数量为 1,666,666
股;华泰奥精医疗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
3,042,153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
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
(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
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472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
量为 1,225,344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10%,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总量的 4.28%。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发行人选择的具
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21.91 亿元;2020 年度,发行人


1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营业收入为 18,376.02 万元;2019 年、2020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6,778.49 万元、8,894.4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 5,980.15 万元、8,236.23 万元。因此,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2 条中规定的第一项上市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
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12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llgens Medical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1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Eric Gang Hu(胡刚)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2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9 年 11 月 20 日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开拓路 5 号 3 层 A305

邮编 102609
电话 010-56330938
传真 010-56330939
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研究开发医疗器械、医用新药;销售自产产
品;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Ⅲ类(以《医疗器械
经营范围
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生产医疗器械
Ⅲ类(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
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高端生物医用材料及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
主营业务
及销售

互联网网址 www.allgensmed.cn
电子信箱 information@allgensmed.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投资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
李洪景
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010-5633093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3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对发行
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9.49%、6.33%、3.76%;黄晚兰系北京银河九天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北京银河九天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为 7.76%;李玎对发行人的持股
比例为 0.73%。

2017 年 4 月 6 日,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北京银河九天、
李玎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作出如下约定:(1)Eric Gang Hu(胡
刚)、崔福斋、黄晚兰、北京银河九天、李玎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中保持一致,在下列事项中采取一致行动、作出
相同的意思表示:①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权;②向使董事会、股东大会
行使提案权;③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权。Eric Gang Hu
(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北京银河九天、李玎所推荐的董事在董事会上行
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2)如果 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
黄晚兰、北京银河九天、李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按照黄晚兰的意向进行
表决。

因此,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
共同控制的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 28.07%;除 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
黄晚兰、北京银河九天、李玎以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较
为分散,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的基本
情况如下:

是否拥有永久
序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境外居留权

1 Eric Gang Hu(胡刚) 美国 - 46214****

2 崔福斋 中国 无 11010819451104****

3 黄晚兰 中国 无 11010819430929****

1、Eric Gang Hu(胡刚)

1969 年出生,男,美国国籍;研究生学历,拥有清华大学材料科学和工程



14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专业学士学位、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物理专业硕士学位、美国芝加哥大学物
理专业硕士学位;1998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在 AT&T Bell Lab 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总监职务,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10 月在 Bank of America 担任国际贸易市
场部总监职务,2002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在 I Roam, Inc.担任总经理职务,
2006 年 10 月至 2016 年 3 月在 Express Scripts Inc.担任市场总监职务;2004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2006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职务,2016 年 8 月至
2019 年 1 月担任发行人的总经理职务。

2、崔福斋

1945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拥有清华
大学工程物理专业学士学位、工程物理专业硕士学位、材料专业博士学位,教
授职称,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
委颁发的“70 纪念章”获得者;1984 年至 1987 年在荷兰 FOM 分子原子物理研究
所进行博士后研究,1987 年 8 月至 2011 年 5 月在清华大学材料学院担任副教授、
教授职务;2004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发行人的总经理职务,2005 年 11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的董事职务,2011 年 6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的首席科学家职务。

3、黄晚兰

1943 年出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统计师;
1962 年至 1976 年在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任职,1976 年至 1993 年在北京照
相机总厂任职,1993 年至 2002 年在北京联迪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
财务总监职务;2004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担任发行人的董事职务,200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 月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2016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担任发行
人的总经理职务,2016 年 8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的副总经理职务,2020 年 6 月至
今担任发行人的董事职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北京银河九天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银河九天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金额 880.34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晚兰

出资结构 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5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黄晚兰 284.00 32.26%
李洪景 158.43 18.00%
仇志烨 88.01 10.00%
刘洋 70.41 8.00%
宋天喜 52.81 6.00%
崔福斋 40.17 4.56%
张华 26.40 3.00%
田国峰 26.40 3.00%
张鑫 26.40 3.00%
胡艳丽 17.60 2.00%
何志敏 17.60 2.00%
王玲 17.60 2.00%
储李捺 17.60 2.00%
佟雪净 17.60 2.00%
苗晓英 1.71 0.19%
崔云 1.71 0.19%
李玲 1.71 0.19%
王天杰 1.71 0.19%
张卓 1.71 0.19%
王亚茹 1.29 0.15%
葛亚萌 1.29 0.15%
桂军豹 1.29 0.15%
孙广冬 1.29 0.15%
刘小东 1.29 0.15%
赵浩然 1.29 0.15%
吕小波 0.86 0.10%
朱艳泽 0.86 0.10%
王子瑞 0.86 0.10%
张京宁 0.43 0.05%
合计 880.34 100.00%
注:北京银河九天的合伙人中,黄晚兰系普通合伙人,其余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6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共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
事 3 名(其中职工监事 2 名)、高级管理人员 6 名、核心技术人员 4 名。

1、董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提名人 本届董事会任职期限
Eric Gang Hu
董事长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胡刚)
董事、首席科
崔福斋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学家 Eric Gang Hu
董事、副总经 (胡刚)、崔
黄晚兰 2020年6月3日-2022年11月11日
理 福斋、黄晚兰
董事、总经
李洪景 理、董事会秘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金豫江 董事 嘉兴华控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刘建 董事 北京奇伦天佑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栾依峥 独立董事 Eric Gang Hu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胡刚)、崔
慕景丽 独立董事 福斋、黄晚兰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顾磊敏 独立董事 北京奇伦天佑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2、监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提名人 本届监事会任职期限

监事会主席、
行政部经理、
张鑫 职工代表大会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人事部经理、
客服部经理



17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提名人 本届监事会任职期限

监事、研发部
经理、研发总
宋天喜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监、技术部经

郗砚彬 监事 COWIN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3、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本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限
李洪景 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崔福斋 董事、首席科学家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黄晚兰 董事、副总经理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仇志烨 副总经理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刘洋 副总经理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于秀荣 财务负责人 2019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4、核心技术人员

姓名 在公司任职

崔福斋 董事、首席科学家
仇志烨 副总经理
宋天喜 监事、研发部经理、研发总监、技术部经理
Helen Han Cui
美国奥精技术总监
(崔菡)

(二)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后直接和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姓名 公司职务 限售期限
(股) (%)
Eric Gang
Hu(胡 9,487,066 7.12 董事长 36 个月
刚)
崔福斋 6,334,793 4.75 董事、首席科学家 36 个月
黄晚兰 3,764,537 2.82 董事、副总经理 36 个月

2、间接持股




18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股主体 间接持有公
直接持股的
姓名 持有发行人的 司的股权比 公司职务 限售期限
主体
股数(股) 例(%)
董事、首席科
崔福斋 0.27
学家
董事、副总经
黄晚兰 1.88

董事、总经
李洪景 1.05 理、董事会秘

仇志烨 0.58 副总经理
北京银河九
刘洋 7,760,001 0.47 副总经理 36 个月

监事、研发部
经理、研发总
宋天喜 0.35
监、技术部经

监事会主席、
行政部经理、
张鑫 0.17
人事部经理、
客服部经理
北京奇伦天
刘建 12,090,933 2.72 董事 12 个月


同时,黄晚兰、Eric Gang Hu(胡刚)、仇志烨、刘洋、宋天喜、张鑫、于
秀荣七人通过华泰奥精医疗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
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八、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
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
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以北京银河九天、潍坊兰顿作为员工持股
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北京银河九天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潍坊兰顿系发行
人子公司山东奥精的员工持股平台。

北京银河九天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

19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北京银河九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北京银河九天的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银河九天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金额 880.34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晚兰
出资金额(万
名称 出资比例
元)
黄晚兰 284.00 32.26%
李洪景 158.43 18.00%
仇志烨 88.01 10.00%
刘洋 70.41 8.00%
宋天喜 52.81 6.00%
崔福斋 40.17 4.56%
张华 26.40 3.00%
田国峰 26.40 3.00%
张鑫 26.40 3.00%
胡艳丽 17.60 2.00%
出资结构
何志敏 17.60 2.00%
王玲 17.60 2.00%
储李捺 17.60 2.00%
佟雪净 17.60 2.00%
苗晓英 1.71 0.19%
崔云 1.71 0.19%
李玲 1.71 0.19%
王天杰 1.71 0.19%
张卓 1.71 0.19%
王亚茹 1.29 0.15%
葛亚萌 1.29 0.15%
桂军豹 1.29 0.15%




20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孙广冬 1.29 0.15%
刘小东 1.29 0.15%
赵浩然 1.29 0.15%
吕小波 0.86 0.10%
朱艳泽 0.86 0.10%
王子瑞 0.86 0.10%
张京宁 0.43 0.05%
合计 880.34 100.00%

北京银河九天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无需至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股权
基金备案程序。

2、潍坊兰顿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潍坊兰顿的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潍坊兰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金额 2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晚兰
出资金额(万
名称 出资比例
元)
黄晚兰 112.06 56.03%
李洪景 37.38 18.69%
刘洋 16.44 8.22%
崔孟龙 15.63 7.81%
出资结构 崔福斋 15.00 7.50%
李如峰 1.60 0.80%
于秀荣 0.60 0.30%
宋天喜 0.50 0.25%
储李捺 0.40 0.20%
张鑫 0.40 0.20%
合计 200.00 100.00%

潍坊兰顿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无需至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股权基金
备案程序。



2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
一、限售流通股

Eric Gang Hu(胡刚) 9,487,066 9.49% 9,487,066 7.12% 36 个月



崔福斋 6,334,793 6.33% 6,334,793 4.75% 36 个月


黄晚兰 3,764,537 3.76% 3,764,537 2.82% 36 个月

北京银河九天信息咨询中
7,760,001 7.76% 7,760,001 5.82% 36 个月
心(有限合伙)


李玎 727,733 0.73% 727,733 0.55% 36 个月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
12,976,445 12.98% 12,976,445 9.73% 12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奇伦天佑创业投资有
12,090,933 12.09% 12,090,933 9.07% 12 个月
限公司


BioVeda China RMB
11,759,347 11.76% 11,759,347 8.82% 12 个月
Investment, Limited


上海百奥财富医疗投资合
7,544,445 7.54% 7,544,445 5.66% 12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COWIN CHINA
7,423,759 7.42% 7,423,759 5.57% 12 个月
GROWTH FUND I, L.P
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
5,839,492 5.84% 5,839,492 4.38% 12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镜心投资合伙企业
4,311,110 4.31% 4,311,110 3.23% 12 个月
(有限合伙)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
3,233,333 3.23% 3,233,333 2.43% 12 个月
南通有限合伙)
厦门中南弘远股权投资基
2,772,939 2.77% 2,772,939 2.08% 12 个月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
1,616,667 1.62% 1,616,667 1.21% 12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乔景天助医疗产业投
1,077,778 1.08% 1,077,778 0.81% 12 个月
资中心(有限合伙)

厦门中南星火股权投资合
740,734 0.74% 740,734 0.56% 12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22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北京宏福投资管理有限公
538,888 0.54% 538,888 0.40% 12 个月

华泰奥精医疗家园 1 号科
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 - - 3,042,153 2.28% 12 个月
理计划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1,666,666 1.25% 24 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 - - 1,225,344 0.92% 6 个月
小计 100,000,000 100.00% 105,934,163 79.45%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27,399,171 20.55% 无
小计 - - 27,399,171 20.55% 无
合计 100,000,000 100.00% 133,333,334 100.00%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投
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股)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 12,976,445 9.73% 12 个月
1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奇伦天佑创业投资有 12,090,933 9.07% 12 个月
2
限公司
BioVeda China RMB 11,759,347 8.82% 12 个月
3
Investment, Limited
4 Eric Gang Hu(胡刚) 9,487,066 7.12% 36 个月

北京银河九天信息咨询中 7,760,001 5.82% 36 个月
5
心(有限合伙)
上海百奥财富医疗投资合 7,544,445 5.66% 12 个月
6
伙企业(有限合伙)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7 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 7,423,759 5.57% 12 个月
账户
8 崔福斋 6,334,793 4.75% 36 个月

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 5,839,492 4.38% 12 个月
9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镜心投资合伙企业 4,311,110 3.23% 12 个月
10
(有限合伙)
合计 85,527,391 64.15% -
注:“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为奥精医疗股东 COWIN CHINA
GROWTH FUND I, L.P 临时登记账户


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保荐机构控股股东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配售股数为 1,666,666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比例为 5.00%。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3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
奥精医疗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华泰奥精医疗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最终获配股份数量为 3,042,153 股,获配金额为 49,982,573.79 元(不含新股配售
经纪佣金),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249,912.87 元,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该资管
计划中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书。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
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 实际缴款金
姓名 职务 参与比例
号 额(万元)
1 黄晚兰 董事,副总经理 51.26% 2,575.00
2 胡刚 董事长 7.56% 380.00
3 仇志烨 副总经理 7.17% 360.00
4 刘洋 副总经理 5.35% 268.75
5 宋天喜 监事,研发部经理,研发总监,技术部经理 5.38% 270.00
张鑫 监事会主席,行政部经理,人事部经理,客 8.16% 410.00
6
服部经理
7 田国峰 销售总监 4.38% 220.00
8 于秀荣 财务负责人 10.74% 539.50
合计 100.00% 5,023.25
注 1: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 2:上述投资人中,黄晚兰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协议书,建立
劳务关系,其余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4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3,333.333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
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 16.4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26.60 倍。(每股收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95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2 元。(以 2020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43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 54,766.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50,081.69 万元。

2021 年 5 月 1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验字[2021]第 ZB11115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止,变更后


25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33,333,334 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133,333,334 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概算 4,684.98 万元
其中:承销、保荐费用 3,805.35 万元
会计师费用 199.06 万元
律师费用 169.81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8.11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62.65 万元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0,081.69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30,845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333.3334 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
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4,708,819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7,262,015 股,其中网
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7,262,015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1,362,500 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1,349,16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3,336
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 13,336 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
例为 0.0466%,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400%。




26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立信会计师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
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
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081号”《审计报告》。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
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
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本报告期末
2021 年 3 月 2020 年 12 月
项目 比上年度期
31 日 31 日
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58,920.73 55,447.54 6.26%
流动负债(万元) 6,070.37 7,139.32 -14.97%
总资产(万元) 84,158.11 80,493.13 4.5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76% 3.26% 0.50%
资产负债率(合并)(%) 20.50% 19.04% 1.4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64,080.91 62,266.71 2.9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6.41 6.23 2.91%
本报告期比
2021 年 1-3 2020 年 1-3
项目 上年同期增
月 月

营业总收入(万元) 3,668.61 1,452.62 152.55%
营业利润(万元) 1,974.05 -19.25 -
利润总额(万元) 2,158.89 -19.2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809.15 11.54 15577.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1,313.65 -192.65 -
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8 <0.01 -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 -0.0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2% -0.13% 2.75%


27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报告期末
2021 年 3 月 2020 年 12 月
项目 比上年度期
31 日 31 日
末增减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7% -0.49% 2.3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2,687.52 -627.52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27 -0.06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84,158.11万元,较上年末增加4.5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4,080.91万元,较上年末增长了2.91%。公司资产
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相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
2020年第一季度由于疫情影响,短期内国家的医疗机构集中资源抗击疫情,其
他医疗相关活动被相应推迟,骨缺损修复等刚性医疗需求被大量推迟,但员工
薪酬等营运开支需如期支付,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较低,仅为11.54万元。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各项业务已恢复正常,故营业收
入和利润水平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1,809.15万
元,增长15577.20%,具有合理性。

公司2021年1-3月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152.5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同比增长15577.20%,由于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的同比大幅增长,使得公司
2021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亦同比大幅增长。

2020年1-3月,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公司销售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
员工薪酬等营运开支需如期支付,使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021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相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回款状况良好,
由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亦同比大幅增长。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
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
重大不利变化。




28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
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
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用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山东奥精生物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奥精健康科技产
1 10246000000948422
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业园项目
矿化胶原/聚酯人
奥精医疗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 110905742010803 工骨及胶原蛋白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海绵研发项目
北京奥精医疗 矿化胶原/聚酯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3 器械有限责任 110927864210702 工骨及胶原蛋白
公司北京分行
公司 海绵研发项目
奥精医疗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营销网络建设项
4 110905742010206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目
奥精医疗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 110905742010908 补充营运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
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29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
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0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奥精医疗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
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保荐代表人:徐妍薇、张云

项目协办人:许超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正睿、刁贵军、陈斐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徐妍薇,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张云,联系电话:025-8338767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徐妍薇,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三生国健
科创板 IPO、奥赛康重组上市、美年健康非公开发行、爱尔眼科非公开发行、
圣邦微电子 A 股 IPO 等项目。


3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张云,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泰尔重工、中
电环保、多伦科技、吉鑫科技等 IPO 项目、晋亿实业、申万宏源、协鑫能科非
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国信收购舜天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32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
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关于公司上市后
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
动延长六个月。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如本人为发行
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
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
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
锁定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
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
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
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33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完毕全部赔偿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关于公司上市后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
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
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将结合公司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
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
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
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
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玎和北京银河九天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
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34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亦将同等地
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
应进行调整。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
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
本企业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或受本人/本企业控制的
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
(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本企业承担完毕全部赔偿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玎和北京银河九天关于公司上市后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
期满后,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
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5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
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
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
归公司所有。”

(三)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股东

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
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
定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
予的监管措施。”

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持股 5%股东关于公司上市
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36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企业违反
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将按照届时有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
求承担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
制及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人每年
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承
诺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5、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承诺人亦将同等地遵守
上述锁定承诺。

7、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
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7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则相关股票买
卖收益归公司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
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9、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
作出的规定,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限售与减持承
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
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
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
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
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
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
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38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
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特做如下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
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稳定股价,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及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
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9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
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
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
方案。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
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6)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
股份事宜。

2、第二顺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
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不会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


40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
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
公告。

(3)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
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②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
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③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3、第三顺位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
条件时,则启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
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
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
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
金不少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税前,下同)
的 20%;

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
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


4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4)若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
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
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如
有)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及欺诈发行上市出具股份回购和
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及“(四)对欺诈
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
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在一
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欺
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


42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采用的方式为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
方式,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欺
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
定的 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
情形实 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
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
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
行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 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依法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
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欺
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
股份购回方案,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采用的方式为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方



43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式,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
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认定为欺诈发行,同时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
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
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本人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
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
在后续运营中,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一)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
极研发新产品。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
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二)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内控体系、制度建设,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



44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建立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股东的回报措施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公司依照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制订的
《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分配条件,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已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的具体计划,将按照上述规定和计划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
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
发 展规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对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以自有资
金先行投入建设,同时,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以争取尽
早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
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
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
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
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 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承诺如下: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5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
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
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
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
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
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若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
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
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 修
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
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6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
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
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若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
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上市后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分红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承诺如下:“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奥精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
配政策的安排。”

七、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47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当年的奖金、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48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②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
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或
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玎和北京银河九天承诺:

“1、如本人/本单位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单位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
偿:

①将本人/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
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人/本单位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
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本单
位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49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如本人/本单位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人/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四)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未
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如本单位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4、若因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本单位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5、如本单位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

6、在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直接导致的不利影响之
前,本单位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的承诺

50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如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
资者进行赔偿。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八、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下: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5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承诺:

“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十、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
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
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52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
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
认定后,本公司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
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
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
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公司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
带的责任。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董事长将代表公司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
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
承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及其上层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
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已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53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
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
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
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
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54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3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64

返回页顶